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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02

张文;

                                      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3 04  

 

    关于中国古代的荒政问题,历来为学界所重视,研究者众多;其间涉及劝分问题的也不少,可谓成果丰硕。(注:涉及宋朝荒政问题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华文煜《宋代之荒政》(《经济统计季刊》14[193212])、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6[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0年)、日·星斌夫《中国の社会福祉の历史》(东京:山川出版社,1988年)、李向军《宋代荒政与〈救荒活民书〉》、(《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康弘《宋代灾害与荒政述论》(《中州学刊》1994年第5期)、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等,其中有部分成果谈到劝分问题。)不过,笔者在近年来从事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感到以往的研究过多集中在对荒政制度和救荒事件的考证与描述上,而对灾荒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缺乏足够的分析。窃以为,应当将视线从传统的荒政史的研究转移到对灾荒期间社会的考察上来。因为灾荒期间的社会,较之平时相对静态的社会更易显现出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分化与对立,因而也更易了解到社会的本质。而荒政中的劝分,则是观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因此,本文即以此为题,希望能够对认识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有所助益。


        一、劝分制度的建立和普遍运用


    劝分又称劝粜,指国家于灾荒年间劝谕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使富户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的做法。有时两者难以区别,统称劝分。宋朝行此法始见于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称作纳粟补官。是年四月,登州牟平县学究郑河,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饥,乞补弟巽。不从。晁迥、李维上言,乞特从之,以劝来者,丰稔即止。诏补三班借职(今承信郎)。自后援巽例以请者,皆从之。(注: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在此前后,还制定了对劝分有功官吏进行奖励的措施。是年三月,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六。以下简称《宋会要》。)天禧四年六月,太常少卿直史馆陈靖言: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岁,望遣使安抚,设法招携富民纳粟以助赈贷。从之。(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六。)自此以后,正式形成制度。
    从两宋情况看,各地一遇灾荒,往往行劝分之政,将劝分视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后来越依赖劝分。正如元人所说:“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然当艰难之际,兵食方急,储蓄有限,而振给无穷,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亦权宜不得已之策也。”(注: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所谓权宜不得已之策,是谓:在法,以常平钱谷应副不足,方许劝诱有力之家出办粜贷。(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一七。)但许多时候常平已是名存实亡,义仓也所剩无几,故到后来,离开劝分则无从赈济。淳熙十年(1183年),尤袤曾说: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暵,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注: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振恤》,商务印书馆,1936年万有文库本。)以饶州为例,乾道五年(1169年)连岁旱涝,细民艰食。朝廷诏命拨义仓米赈济,结果只拨到义仓米6800余硕,不了一月赈粜之数。又从上供米中拨付10000硕,仍微不足济。而同时从上户处劝谕所得即为196000余硕,无疑是该次赈济的主要经济来源。(注:《宋会要》食货五八之六。)因此,为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出粜,赈济灾荒,从绍兴至乾道,先后数次制定了优厚的劝分赏格,(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鬻爵》,丛书集成本。)显示了国家对劝分事宜的重视和对民间赈济资源的依赖。从笔者所接触到的两宋史料来看,凡是遇到地方赈灾救荒事宜时,大体上都要行劝分之政,尤其是南宋时期,劝分更是荒政中常用的手段。
    根据规定,劝分属自愿性质,不得强迫,但在具体执行中,自愿与强迫并存。
    自愿的事例很多,如高穆武王知嬴州,“属岁大饥,谷价翔起,即召诸里富人谓曰:‘今半境之人,将转而入之沟壑。若等家固多积粟,能发而赈济之,若发济州将之命。’于是皆争出粟,王亦以其直予之,蒙活者万余人”。(注:宋·王圭《华阳集》卷三六《高穆武王(继勋)神道碑》,丛书集成本。)罗彦辅在溧阳,“岁不登,道馑至相枕藉”。罗乃“亟请常平米,又劝有米家,量力而出,下皆乐输。而就哺者,至不远百里,赖公以生者,不可胜计”。(注:宋·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四八《罗大夫(彦辅)墓志铭》,丛书集成本。)
    细究这些人的自愿动机,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到执行官员的表率作用。如向经知河阳,遇“大旱蝗,民乏食。经度官廪岁支无余,乃先以己圭田所入租赈救之”。由于受到向经表率之影响,“已而富人皆争效慕出粟,所全活甚众”。(注:《救荒活民书》卷三《向经以圭田租赈饥民》。)二是劝分赏格的激励作用。如“抚州赵富翁,家饶于财,常以名不挂士版为慊。因岁饥,官委振济,当受赏”。(注:宋·洪迈《夷坚志补》卷七《赵富翁》,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因为这些人看重的本非急禄,止欲以此为荣,夸其闾里。(注:《宋会要》食货五九之五一。)因此,劝分赏格还是颇具吸引力的。三是阴德观念的影响。如汤致远枢密死后,其孙梦其来告:岁方苦饥,能发廪出谷以振民,远胜作佛事。长孙即持米500斛与金坛宰,使拯救饿者。将尽,又以300斛继之。(注:《夷坚乙志》卷一四《振济胜佛事》。)相反,若是荒年非但不积极出粜米谷救饥,反而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则有损于阴德,必遭天谴,。宋人书中多此类记载。如徽州婺源胡某,平日不以赈恤为念,出纳斗秤,大小不同。开禧丙寅五月,坐阁上阅簿书,雇震雷击死,簿书焚毁,斗秤剖析,其妻为神物提下,肢体无伤,闾巷之人皆知之。(注:《救荒活民书·拾遗》。)庐陵人龙昌裔,积米数千斛。遭岁旱,米价腾贵。既而米价稍贱,昌裔乃为文祷神冈庙,祈更一月不雨。祠讫,还至路,憩亭中。俄有黑云一朵自庙后出,顷之雷雨大至,昌裔震死于亭外。官司检视之,脱巾,于髻中得书一纸,则祷庙之文也。昌裔有孙婿,应童子举,乡人以其事诉之,不获送考。(注:宋·徐铉《稽神录·拾遗·龙昌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宋元笔记小说大观》点校本。)从此例中可见,囤积居奇不恤饥荒者,非但要遭天谴,且对其亲属也有现实的负面影响。
    强制的情况也不少。如绍圣元年(1094年)十月,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官为酌中立价,毋得过,犯者坐之。(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一二。)强制干预出粜价格。孝宗隆兴二年(1163年),霖雨害稼,出内帑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间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注:《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振恤》。)强行确定出粜数量。到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以米价翔踊,凡商贩之家尽令出粜,以至告藏之令设矣。(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更为严厉的是,对于不愿认粜者,往往处以刑罚。例如潭州安化县上户龚德新,早年依靠兼并,遂至巨万。以进纳补官为进武校尉。后遇旱伤阙食,独拥厚资,略不体认国家赈恤之意。被知潭州陈某告到朝廷,遭到追进武校尉一官,勒停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的处分。(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一九。)
    由于许多时候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劝分,其弊端也是相当突出的。绍兴年间,有臣僚就劝分事上奏说:“州县奉行,奸计百出。有民户初非情愿,均令认数,以应期限,而平时蓄积之家得以幸免者。有所在初无收,勒令转粜以赈城郭,而本乡流离不暇顾恤者。”(注:《宋会要》食货五九之五一。)例如“乾道辛卯岁,江浙大旱,豫章尤甚。龚实之作牧,命诸县籍富民藏谷者责认粜数,令自津般随远近赴于某所,每乡择一解事者为隅官,主其给纳。靖安县羡门乡范生者在此选,其邻张氏当粜二千斛,以情语范曰:‘以官价较市值,不及三之二。计吾所失,盖不胜多矣。吾与君相从久,宜蒙庇护,盍为我具虚数以告官司。他日自有以相报。’范喜其言甘,且冀后谢,诺其请,为之委曲,张遂不复捐斗升。阖里皆知之,而畏二家力势,弗敢宣泄。壬辰秋大稔,前事顿息”。(注:《夷坚支景》卷七《范隅官》。)

二、劝分的实质:民间利益博弈


    博弈论中有一则命题,称为囚徒困境。大意是说,假设两名罪犯同时被捕,分别囚禁,不得互通信息。他们面临的可能结果有三种:一是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罪行,那么可能各判1年监禁;二是互相揭发,各判5年监禁;三是一方固守攻守同盟,另一方揭发他,则前者被判10年监禁,后者被无罪释放。由于双方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到头来只会是互相揭发,各判5年监禁。(注:关于博弈论的理论问题,可参见罗伯特·吉本斯著、高峰译《博弈论基础》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在劝分一事上,尽管不能完全套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但两者确有某种相通之处。因为归根结底,博弈是指局中双方或多方对一定利益采取理性行动以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用术语解释,“博弈论就是关于包含相互依存情况中理性行为的研究”。(注:施锡铨《博弈论》第6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联系到劝分问题,一旦发生灾荒,粮食短缺,必然导致贫富双方在利益上的博弈。对于贫民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借着灾荒的理由,富民免费或低价向其提供充足的粮食,中间结果是得到富民以不高过以往太多的价格出粜的粮食,最坏的结果是得不到粮食而流亡或饿死;对于富民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借着灾荒的机会,以极高的价钱卖出存粮,中间结果是以略高于平常的价格卖出存粮,最坏的结果是存粮或被没收,或被抢劫,分文未得。由于双方都以争取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一旦到了这时,往往陷入囚徒困境。这时,第三方——政府——的介入就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介入的结果,往往使双方都按照中间目标达到平衡,即贫民吃上比往常要高一些的粮食,富民卖到比往常高一些的价钱。这就是劝分的必然结局。
    不过,鉴于在这场贫富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富民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贫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调和双方利益冲突时,政府性的调节政策往往倾向于贫民,其最具代表性的政策是宽禁捕。
    灾荒时期,由于粮食短缺,富民闭籴以待善价,往往导致饥民群起抢劫粮食,即所谓“发廪”。这方面的记载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最典型的莫如福建地区,其中,“建宁最为难治。山川险峻,故小民好斗轻生;土壤狭隘,故大家寡恩而啬施。米以五六升为斗,每斗不过五六十钱,其或旱及逾月,增至百金,大家必闭仓以俟高价,小民亦群起杀人以取其禾。闾里为之震骇,官吏困于诛捕。苟或负固难擒,必且啸聚为变”。(注:宋·黄干《黄勉斋先生文集》卷四《建宁社仓利病》,丛书集成本。)朱熹寓居崇安时,其地“每岁春夏之交,豪户闭籴牟利,细民发廪强夺,动相贼杀,几至挺变”的事情也经常发生。(注:《黄勉斋先生文集》卷八《朝奉大夫文华阁待制赠宝谟阁直学士通议大夫谥文朱先生(熹)行状》。)
    由于荒年饥民犯法者甚众,若依平时方式进行处罚,必将招致民变,不利于灾荒时期的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在处理这类刑事案件时,往往从轻处罚,此即所谓的宽禁捕之法。此法约确立于仁宗时期。当时,王尧臣知光州,“岁大饥,群盗发民仓廪,吏以法当死。尧臣曰:‘此饥民求食尔,荒政之所恤也。’乃请以减死论。其后,遂以著令,至今用之”。(注:《教荒活民书》卷三《王尧臣乞饥民减死》。)英宗治平(1064-1067年)时,司马光曾上疏反对这一做法,认为饥岁更应严刑峻法,方能维持秩序,以度荒岁。(注:宋·司马光《传家集》卷三三《言除盗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同时主张用合乎经济规律的方法解决贫富双方的矛盾,即允许富民收息放贷,候丰熟之日,官中特为理索,不令逋欠,从而鼓励储蓄,以从根本上解决饥荒问题。(注:《传家集》卷三三《言蓄积札子》。)但朝廷上下并未采纳,各地仍采取宽禁捕的方式应对灾荒,宽禁捕已成行荒政的一部分。如熙宁年间(1068-1077年),河北灾伤州军多有饥民劫盗者,罪当死,朝廷则诏令一律减等发配。(注:《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振恤》。)
    与囚徒困境相关的另一命题是公地悲剧,即双方将博弈的目标指向公共资源。所不同的是,在这场贫富之间的利益博弈中,所谓的公共资源是指向富民财富的。以今天的观念看,当然不会认为私人财产属于公共资源,即使是富人的财富。但在当时,人们心目中往往将富民的财产视为是公共资源。在他们看来,民间遭遇饥荒,“转籴于大家,亦理也”。(注:宋·王柏《鲁斋集》卷六《静观堂记》,丛书集成本。)所谓“理”者,是说富人财富本来就是贫者创造,危急时拿来享用是天经地义的。关于此,黄震阐述得更为详致。他说:“天生五谷,正救百姓饥厄;天福富家,正欲贫富相资。米贵不粜,人饥不恤,天其谓何?况凡仰籴之人,非其宗族则其亲戚,非其亲戚则其故旧,非其故旧则其奴佃,非其奴佃则其乡邻。彼其平日敬我者果为何赖?今一旦遇歉,竭彼苦恼无所措办之钱,博我从容尽可通融之粟,此之粜与否,彼之死与生,君子以仁存心,宁不重为衿恻切几莩体?”(注: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四月初一日中途预发劝粜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又说:“照对救荒之法,惟有劝分,劝分者,劝富室以惠小民,损有余而补不足,天道也,国法也。富者种德,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注:《黄氏日抄》卷七八《四月初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此外,对民间意识影响至深的道教说得更露骨,道教经典《太平经》卷六七云:
    或有遇得善地,并得天地中和之财,积之乃亿亿万种,珍物金银亿万,反封藏逃匿于幽室,令皆腐涂。见人穷困往求,骂詈不予;既予不即许,必求取增倍也;而或但一增,或四五乃止。赐予富人,绝去贫子,令使其饥寒而死,不以道理,反就笑之。与天为怨,与地为咎,与人为大仇,百神憎之。所以然者,此财物乃天地中和所有,以共养人也。此家但遇得其聚处,比若仓中之鼠,常独足食。此大仓之粟,本非独鼠有也。少内之钱财,本非独以给一人也;其有不足者,悉当从其取也。愚人无知,以为终古独当有之,不知乃万户之委输,皆当得衣食于是也。爱之反常怒喜,不肯力以周穷救急,令使万家之绝,春无以种,秋无以收,其冤结悉仰呼天。天为之感,地为之动,不助君子周穷救急,为天地之间大不仁人!(注:王明校注《太平经合校》第246-247页,中华书局,1960年。)
    由此可见,在劝分一事上,民间利益博弈中的公共资源是指向富民私有财产的,这可以被视为是劝分的思想基础,也是贫民发廪行为合理化的思想基础。但从实践中看,此举对于当时社会的长久发展也起到了负面作用。
    首先,在这场民间利益博弈中,由于政府过多倾向于弱势群体的贫民,导致“发廪”等非法行为合法化,有时反而加剧了贫富冲突。如毕从古“为寿州通判,摄其州事。秋大饥,民无食者,相与发富人之仓而攘其粟,捕得者二百名。公乃戒属县,先上其渠帅一辈五六人。公谓曰:‘岁虽饥虽贫,不俟县官之命,而群取人之粟,其如法何?而不得生矣。’即以重械系之,示以必死。官吏更相谏公曰:‘情轻系重殆不可,且又人众不可动,将有变。’公不听。会颍上亦大饥,民亦发富人之仓而攘其粟,得数人,其县令雷祥议曰:‘岁饥取粟,姑以免死。’殆可悯,使笞二十而生之。民出相谓曰:‘岁饥无食,县官使我食人之粟。’遂复相与发富人之仓,三日三夜,凡数千。旁诸县亦各千人,殆不可禁。其后太守李顾,反用法日诛数人,以止其盗,盗终不止,而被诛者数十人。至春,道路无敢行者。于是都官员外郎万宁诣阙上书,且言颍上守令无状,皆谪去。而寿阳之盗,闻其渠帅且死,无复敢为盗,系狱者止其初二百人,或配决纵舍,终无一人死者”。(注:宋·毕仲游《西台集》卷一六《尚书郎赠金紫光禄大夫毕从古行状(代陈知默撰)》,丛书集成本。)
    其次,由于政府对富民的强制性发廪,导致国家与地方豪强的冲突。最典型的是黄震于咸淳年间(1265-1274年)在抚州的劝分工作。当时,抚州遭遇大饥荒,而官府根本没有多余粮食可以救荒,唯一可以想的便是从富民处劝分。为此,黄震在短短的120余天时间里,一共发了20余道文榜,基本都是关于劝分的。然而,尽管黄震苦口婆心劝说,威逼利诱想尽办法,但仍有部分富民拒不出粜。黄震乃派人对其中两个大户进行强制性发廪。其间细节不详,但冲突看来是很激烈的。因为到最后,应干劝粜官吏及提督寄居士友,人人危惧。(注:《黄氏日抄》卷七八《七月初一日劝勉宜黄乐安两县赈粜未可结局榜》。)
    再次,由于政府和贫民于荒年每每将手伸向富民仓廪,虽解了一时之急,但对于富民的储蓄积极性是个极大打击。既然荒年非但不能通过储蓄牟利,而且常被政府和贫民强行发廪,反致祸患,那么,丰年又何必积极收购米谷储蓄呢?这样一来,到了丰年,富民不愿收购粮食,一旦再度遭遇灾荒,粮食短缺,反而加剧了饥荒,形成恶性循环。从博弈论的角度看,这就好比是一块蛋糕,利益博弈是指对蛋糕的分配过程,但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如何使蛋糕做大的问题。由于博弈中一方利益在政府行为的介入过程中明显受损,则会使其做大蛋糕的积极性遭到打击,反而使蛋糕变小。从两宋饥荒不断加深的情况看,虽原因复杂,但也与政府强制发廪的不当行为有关。


三、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从中国古代传统国家理论来看,政府是王权仁政的表达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民利益的代理者。但从宋朝劝分一事来看,这两者是矛盾的,政府角色呈现出异位的特征。
    首先,救荒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其经费来源早已包含在人民贡输的赋税当中。宋朝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常平仓、义仓等备荒机构,但每到灾荒发生时,官吏或者吝而不发,或者早被挪做他用而不足应付,只是一味地将手伸向富民仓廪。那么,既然政府无法惠养百姓,只知从富民处劝分粮食,还要政府何用呢?其实,宋人早有这样的疑问。王柏就尖锐地指出:“官无以赈民,使民预输,以自相赈恤,已戾古意,今又移易他用,数额常亏,遇歉岁则复科巨室,此何义哉?”(注:《鲁斋集》卷七《赈济利害书》。)以义仓为例,该仓创始于北宋初年,庆历元年(1041年)恢复,其法:令民上三等每税米二斗,输一升,以备水旱。(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义仓》,丛书集成本。)但是,就是这样一种专门为救济而设的机构,实际情况却是每到灾荒期间,官吏往往吝而不发,发而遽有德色,(注:《救荒活民书》卷二《义仓》。)政府之养民如何体现?
    其次,按理:“荒政之行,当以赈济为主,劝分为辅。盖有司不惜官廪以惠民,然后可责富室不私藏以惠乡里。”但实际情况往往相反:“于民间所有则根括无余,形迫势驰,一切不恤。考诸民间有家产仅千钱而劝令认米四百石者,有因公事至庭而罚米数百石者,民间畏其虐焰,止得俯首听从。”(注: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二《奏乞将知宁国府张忠恕亟赐罢黜》,四部丛刊本。)既然政府有米而不肯出,那么富民当然失去出粜积极性,而且,一旦富民出粜赈济,则贫民只会感激富民而不会感激政府,(注:《鲁斋集》卷七《赈济利害书》。)那么政府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再次,从人民的角度来看,国家就如同家庭一样,子弟劳作供养父兄,父兄敬事以养子弟,但事实却正相反对。方腊在他的起事鼓动中曾说过一段话,很有代表性:“天下国家本同一理,今有子弟耕织终岁,劳苦少有束帛,父兄悉取而靡荡之,稍不如意,则鞭笞酷虐,至死弗恤,于汝甘乎?……夫天生烝民,树之司牧,本以养民也,乃暴虐如是,天人之心能无愠乎?(注:宋·方勺《青溪寇轨》,台北:新兴书局,1981年《笔记小说大观》本。)在这里,政府非但不能养民,而且成了欺压人民的敌人,政府与人民的对立便由此产生。尽管在劝分中,政府往往是与富民对立的,但从本质上说还是与人民的对立。
    从以上论述中可知,在政府到底是作为人民的代理者还是人民的主人的问题上,角色定位是不清楚的。虽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君主自身,但两者也是有区别的。虽然人们能够接受君主是人民的主人这样的说法,但不能接受政府不代理人民利益的事实。因此,在劝分一事上,宋朝的做法虽有短期效果,如缓解了饥荒问题,调和了社会矛盾,但长期来看,贫富对立反而逐渐加剧,灾荒期间的社会矛盾也更为突出,这一切其实从本质上说都是由政府角色长期异位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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