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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研究——以《救荒活民书》为中心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4-25

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研究

——以《救荒活民书》为中心

张文


【原文出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期第167172

【作者简介】张文(1963— ),男,陕西西安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与区域民族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两宋时期,由于救济资源过度集中于城市的缘故,给乡村的社会保障带来许多困难。为此,董煟提出了许多富于建设性的思路,包括在乡村设仓,以解决运输问题;加强管理,以杜绝里正舞弊问题;市场导向,发挥经济规律以达到平抑粮价的作用。总体而言,以董煟《救荒活民书》为代表的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对农民的救济,确保乡村社会稳定与农业生产延续;二是通过劝分等方式,动员民间力量参与乡村社会保障,以补充政府保障的不足;三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不抑价、禁遏籴,在不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使粮价保持平稳。尽管宋朝乡村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并不如意,但董煟《救荒活民书》中提出的解决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以及所反映出的对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对此后元明清三代乡村社会保障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 键 词】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董煟/《救荒活民书》
  
    
近年来,关于宋朝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逐渐受到关注。相对于以往不分城乡的笼统研究而言,这样的细分有助于我们对宋朝乡村社会特征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解。不过,随着研究的深入,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支配宋朝乡村社会保障的思想基础是什么?换言之,宋朝解决乡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相对集中的论述主要出现在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中。鉴于此,本文即以此书为中心,对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进行初步梳理,不当之处,敬希指正。
    
一、乡村社会保障的对象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乡村社会保障对象都是农民,而实际情况则不尽然。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乡村居民并非都是农民,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非农人口,他们或者从事工商业,或者从事服务业,还包括宗教人员等。如《夷坚乙志》卷8《无颏鬼》记:吾乡白石村民,为人织纱于十里外,负机轴夜归。《夷坚甲志》卷7《陈承信母》记常州无锡县村民陈承信,本以贩豕为业,后极富。《夷坚志甲》卷1《杜郎中驴》记河中府荣河县上源村人杜泾,世为医,赀业稍给。《救荒活民书》卷2《度僧》:煟曰:度牒换米,盖亦一时权宜所当行,议者咸谓度牒广行,人丁丧失,不知今日游民甚多,而所谓童行者,不可数计。此处所谓游民,包括童行在内。即欧阳修所说今坐华屋享美食而无事者,曰浮图之民”[1]60《原弊》。用董煟的话说,这些人属于浮食末作。《救荒活民书》卷2《恤农》云:自来官司之赈给,常先市井之游手与乡落之浮食,而缓于农民耕夫。且农家寒耕热耘,以供众人之食,及其饥也,不耕者得食,而耕者反不得食,不免采掘蕨根野葛以充饥肠,岂不甚可怜哉?此处所谓浮食,与农民耕夫相对,显然并非农业人口。又云:臣谓今行抄札之时,自五家为甲,递相保委,同其罪罚。曰某人为游手,某人为工,某人为商,某人为农,而官之赈给,以农为先,浮食者次之,此诱民务本之一术也。此处所谓浮食者,包括游手末作,排在农民之后赈济。
    
第二,乡村农民中,也并非一概予以保障,而是重点保障下户与客户。根据民户是否拥有土地,宋朝将民户分为主、客两类。主户中,根据占田数量及财力的多寡分为五等:第一、二等为富裕上户,第三等为中产之家的中户,第四、五等为贫乏下户。北宋时,第五甚至第四等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已经是一不熟即转死沟壑,诚可矜侧”[2]168,皇祐二年六月。南宋以后,情况似乎更为困难。真德秀说:若五等下户,才有寸土,即不预籴,甚为可怜,更甚于无田之家。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当农事方兴之际,称贷富民,出息数倍,以为耕种之资。及至秋成,不能尽偿,则又转息为本,困苦已不胜言。一有艰歉,富民不肯出贷,则其束手无策,坐视田畴之荒芜,有流移转徙而已。”[3]10《申尚书省乞拨和籴米及回籴写谷状》甚至那些拥有百亩田地号称中人之家的第三等户也不保险,平时尚可做到温饱有余,但灾荒之下,唯中户最可悯怜。盖中人之家入仅偿出,粒米狼戾,尚鲜盖藏,不幸遇灾,自救不给。州县例行科抑,使之出粟,期会督迫,愈欲常赋,鬻田贷室,转粜应输,富者乘时高价取赢,反遂其吞并之计。胥吏并缘推排,以饱溪壑之欲”[4]刑法2141。中下之户如此,无地客户处境更为艰难,凡室庐之备,耕稼之资,刍粮之备,百无一有”[2]397,元祐二年三月辛巳,往往要靠输气力为主户耕凿而已,则其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5]14《与张户漕论处置保甲书》。尤其是高利贷问题,始终是客户们难以摆脱的噩梦:当其乏时,尝举债于主人,而后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1]60《原弊》以上这些贫困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其中四等以下户数据张方平估计,可及十分之九”[2]131,庆历元年二月戊戌)[6]21《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而客户比例一般都在总人口的35%左右。[7]138但客户在地域分布上是不均衡的,往往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客户比例也要高一些。如赵普于雍熙三年谈到邓州的情况时说:窃见当州管界,承前多是荒凉,户小民贫,程遥路僻。量其境土,五县中四县居山;验彼人家,三分内二分是客。”[8]6
    
第三,宋朝以前,传统的社会保障对象除了灾荒期间较少加以限制外,平时的社会保障对象主要限于穷民,即所谓鳏寡孤独无告之民。用台湾学者粱其姿的话说,宋朝以前,贫人并不构成一个具体的、可能危害国家经济的社会类别。在当时人的观念中,贫民之所以构成社会问题,并非单纯地由于物质上的匮乏,而是由于缺乏家族邻里的相助,古书中不见将纯粹生活困苦的人作为一个独特社会类别来讨论,而将鳏寡孤独这四种在人伦上有缺憾的人等同为贫人”[9]11。换言之,宋朝以前的社会保障主要关注的是饥荒问题,而对贫穷尤其是贫困问题采取了淡化甚至是忽视的态度。因为在他们看来,贫困无非是个人问题,至多归结为其所在宗族缺乏对族人的关怀,对此,政府是没有责任的,当然也就不会为此进行过多的干预。北宋时期,出现了类似现代社会贫困线的概念,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事件,它的出现,反映出自北宋开始,已经将社会贫困现象纳入到国家责任的范围之内。贫困线的具体标准是:宋太宗时,将乡村五等户中占田20亩以下的人户称为贫民”[4]食货11。神宗时,规定第五等户或产业在50贯以下的免出役钱,50贯约合当时北方20亩左右土地的价钱。[7]128因此,宋朝的乡村贫民是指拥有20亩以下的田地或等值产业的第五等户,以及比他们还要贫穷的无地客户。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宋朝对于贫人的保障,多限于城市居民,乡村居民获得贫人的身份,平时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只有在发生饥荒时,才起到优先救济的作用。
    
二、乡村社会保障的难点
    
由于乡村区域广大,居民分散,因此,乡村社会保障难度很大,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仓储问题。由于宋朝备荒仓储主要集中于城市,因此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一旦乡村发生饥荒,要将粮食搬运下乡,难度很大。二是由于仓储集中于城市,挪作他用的情况比较严重。根据董煟总结,宋朝保障乡村的仓储主要有常平仓、义仓两种。其中,常平仓实行赈粜,但由于搬运费用无所从出,只能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带赈粜,故乡村居民难以受益。《救荒活民书》卷2《常平》说:常平赈粜,其弊在于不能遍及乡村。今委隅官、里正监视,类多文具,无实惠及民。宜仿富弼青州监散米豆之法,变通而行之。但水脚之费、搬运之折,无所从出,故县不敢请于州,村不敢请于县。义仓实行赈给,但弊端更甚于常平仓,往往存在挪用现象,乡村居民更难指望。据董煟说,起初,义仓归于县仓,虽有官吏移用,但毕竟离乡村较近,尚可有所助益。后以官吏移用之弊,令义米带入郡仓,转充军食,或资颁费,对乡村的保障能力更弱。故遇凶年,无以救民之死”[10]2《义仓》。总体而言,对于乡村的赈济,由于备荒仓储集中于城市的缘故,往往不能到位。董煟曾说:臣尝亲任州县,救荒不先措置,临时仓猝鞭挞里正,抄札大段卤莽。迨抄札既毕,未见施行,村民扶携入郡,请米官司。米即支给,裹粮既竭,馁死纷然。是以赈济之名,误其来而杀之也!”[10]《拾遗·杂记条画》南宋初年,连宋高宗也承认:近世拯济,止及城郭市井之内,而乡村之远者未尝及之。”[10]1说明当时荒政的城乡差异已然十分明显。而地方官员在执行救荒政策时也承认:附郭近而易见,乡村远而难周。”[11]77《赣州洪使君()墓碣》主要原因在于备荒仓储集中于城市的缘故。
    
第二,管理问题。对乡村实行赈济,存在很多困难,一是赈济对象识别的困难,二是里正徇私舞弊的难题。关于赈济对象识别问题,赈给对象容易确定,但粜卖时,对象难以限定,往往存在重叠冒请的现象。《救荒活民书》卷3《徐宁孙建赈济三策》云:粜卖米斛,本谓接济艰食之民,今访闻州县却是在市牙侩与有力強猾之人,借倩人力,假为褴褛之服,与卖所合干人通同搀夺,不及乡村无食之民。今仰本州立赏钱一百贯,约束密切,委官讥察,不得容牙子停贮贩有力强猾公吏军兵之家假作贫民请买。关于里正徇私舞弊问题,据董煟说:赈济之弊如麻:抄札之时,里正乞觅;強梁者得之,善弱者不得也;附近者得之,远僻者不得也;胥吏、里正之所厚者得之,鰥寡孤獨疾病无告者未必得也。赈或已是深冬,官司疑之,又令覆实,使饥民自备瘊粮,数赴点集,空手而归,困踏于风霜凛冽之时,甚非古人视民如伤之意。”[10]2《义仓》除里正舞弊外,在搬运过程中,相关人员在救济粮中掺和沙土,以次充好现象也比较普遍。据董煟说:米下乡般运,水脚减窃、拌和,弊端非一。”[10]《拾遗·不伺劝分村落有米法》并以其亲身经历指出:臣亲见徽州婺源村落赈济,里正先赴门抄劄,每家觅钱,无钱者不与抄名。逮至官司散米、皆陈腐、沙土不可食之物,得不偿失,极为可恨。”[10]2《赈济》
    
第三,强制问题。宋朝乡村救荒过程中,往往存在强制性举措,一是强制劝分,二是强制抑价。关于强制劝分,本来,劝分是按照民间自愿的原则,用爵赏等荣誉鼓励乡村大户出粟赈济饥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强制成分。如孝宗隆兴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间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12]26《国用四·振恤》。劝分本属自愿,却成了强制性的规定,宋人称为抑配。宁宗庆元元年,以米价翔踊,凡商贩之家尽令出粜,以至告藏之令设矣”[13]178《食货上六·振恤》。更为严厉的是,对于不愿认粜者,往往处以刑罚。例如,潭州安化县上户龚德新,早年依靠兼并,遂至巨万。以进纳补官为进武校尉。后遇旱伤阚食,独拥厚资,略不体认国家赈恤之意。被知潭州陈某告到朝廷,遭到追进武校尉一官,勒停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的处分[4]食贷5719。对此,董煟分析说:民户有米,得价粜钱,何待官司之劝?只缘官司以五()等高下,一例科配,且不测到场检点,故人户忧恐,藉以为名,闭籴深藏,以备不测。其往还道路,与无历头之人,反无告籴之所。推原其弊,皆缘吏无策,但欲认米之足数,假劝分之美名,欺罔上司以图观美,不知适以痛()民也。臣居村落,日观其弊,谓上户固所当劝,自余中下之家不必劝。所谓上户者,田亩之跨连阡陌,蓄积之红腐相因。然今之乡落,所谓上户者亦不多矣。中下之户,凶荒之余,所入未能供所出,安能有余以赈粜哉!人之常情,劝之出米,则愈不出,惟以不劝劝之,则其米自出。”[10]2《劝分》关于强制抑价,宋时也很常见,如绍圣元年十月,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官为酌中立价,毋得过,犯者坐之”[4]食贷5712。对此,董煟以其亲身经历分析说:臣在村落,尝见蓄积之家不肯粜米与土居百姓,而外县牙人在乡村收籴,其数颇多。既是邻邑救荒,官司自不敢辄加禁遏止,缘上司指挥,不得妄增(米价)。本欲少抑兼并,存恤细民,不知四境之外米价差高,小民欲增钱籴于上户,辄为小人胁持,独牙侩乃平立文字,私加钱于粜主,谓之暗点。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是以牙侩可籴而土民阙食。今若不抑其价,彼将由近而及远矣,安忍专粜于外邑人哉。”[10]2《不抑价》并进一步分析说:常平令文,诸粜籴不得抑勒。谓之不得抑勒,则米价随时低昂,官司不得禁抑可知也。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籍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饥民手持其钱,终日皇皇,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人情易于扇摇,此莫大之患!何者?饥荒之年,人虽卖妻鬻产,以延旦夕之命,亦所不顾。若客贩不来,上户闭籴,有饥死而已耳,有劫掠而已耳,可不思所以救之哉!”[10]2《不抑价》
    
三、乡村社会保障的方式
    
针对上述乡村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困难,董煟给出的解决思路有三点:
    
第一,乡村设仓。针对备荒仓储集中于城市带来的搬运问题及挪用弊端,董煟给出的办法是将仓储设立于乡村,以解决相关问题。《救荒活民书》卷1举《周礼》中的事例,说: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煟曰:今之义仓,诚得遗人委积之遗意,然散贮于乡里、郊野、县都之间,故所及者均遍。比年义仓专输之州县,一有凶歉,村落不能遍及矣。今有仁人在上,安保其无复倣此意而行之者乎?尤其是义仓,董煟认为应该仿效朱熹社仓法,立仓于当社,以保障乡村。《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义仓令()于民间散贮,远都择人掌之,如社仓之法。今输于州县,非也。盖憔悴之民,多在乡村,于城郭颇少,诸储州军多时。义仓米随冬苖输纳州仓,一有饥馑,人民难以委弃庐舍,远赴州郡请求。今欲每遇凶歉之年,相度诸县饥之大小,拨还义仓米斛,其水脚之需,亦于米内量地里远近消克,县之于乡亦然。如此,则山谷之民,皆蒙其惠,不犹愈于闭为埃尘,耗于雀鼠,仍使斯民饥饿而死乎?对于义仓设立于乡村后的管理问题,董煟倾向于官方监督,民间人士自行管理,以减少弊端。《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绍圣著令,诸县义仓米斗收五合,即元丰旧法也。大观初,乃令增斗收一升,以备赈荒,至今行之。然义仓米不留诸乡而入县仓,悉为官吏移用。始也,县仓于民犹近取,后上三等户皆令输郡,则义米带入郡仓,转充军食,或资颁费,岂复还民?故遇凶年,无以救民之死。今若以常岁所取义米,令诸乡各建仓贮之,县籍其数,主以有年德之辈,遇饥馑,还以赈民,且不劳远致,推行诸乡,即民被实惠,岂不胜于科抑赈粜之策乎?
    
第二,加强管理。针对赈济过程中出现的对象识别困难及管理者舞弊问题,董煟给出的办法是加强管理。对此,《救荒活民书》中搜集了数例管理方面成功的案例,用以说明加强管理的各种对策。《徐宁孙建赈济三策》:从实抄札实系孤老残疾并贫乏不能自存阙食饥民大人小儿数目,籍定姓名,将义仓斛斗各逐坊巷、逐村、逐镇分散赈济,不必聚落。逐处劝请乡官或士人各三人,乡村无上户士人处,请税户主管置立收支给散关子,每五日一次并给,内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减半。州县镇市乡村,并令同日以巳时支散,用革重叠冒请之弊。仍将本州县见养济乞丐人亦同日别作一处支米,不得衮合饥民赈给。为防止冒请,本州立赏钱一百贯,约束密切,委官讥察,不得容牙子停贮贩,有力強猾公吏、军兵之家假作贫民请买,务要实及乡村民,无致冒滥。如有违犯者,断罪追偿……赈济当支散日,用五色旗分为五处,每处分差指使二员,吏人二名,抄札饥民。每一名给与牌子,并小色旗。候支俵及数,前来赈济所报覆,一处先了,先令赴请。所贵分头集事,又且饥民不致并就一出喧闹”[10]3《徐宁孙建赈济三策》。李珏赈济法:将民户作仁、义、礼、智四等抄札,仁字系有产税物业之家;义字系中下户,虽有产税,灾伤实无所收之家;礼字系五等下户及佃人之田并薄有艺业,而饥荒难于求趁之人;智字系孤寡贫弱疾废乞丐之人。除仁字不系赈救,义字赈粜,礼字半济半粜,智字并济,并给历计口如常法,惟济米预散榜文,十月()一次委官支。毗陵与鄱阳尝行此法,民至于今称之”[10]《拾遗·李珏赈济法》。韩琦平价法:自来常平仓遇年岁不稔,物价稍高,合减元价出粜。出粜之时,令诸县取逐乡近下等第户姓名,印给关子,令收执赴仓。每户粜与三石或两石,唯是坊郭,则每日零细粜与,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实惠,甚济饥乏,即未曾见坊郭有物业人户,乃来零粜常仓斛斗者。前贤处事,精审如此。臣谓谷可留,而米不可久留,若过三年已上,则不可食。不于饥荒之时粜钱,他日易新,则终化埃尘而已。”[10]3《韩琦平价济村民》以上各种方法中,或者强调谨慎用人,严加管理,或者强调分类救济,以杜其弊。而董煟以其在鄱阳所行赈救法说明,城市粜米,乡村赈钱,城乡两利。其文曰:丁卯,鄱阳旱暵,宪使李珏招臣措置荒政。李昔守毗陵,赈救有声。臣见约束简明,无俟更改,但乞将义仓米每日就城中多置场减价出粜,先救城内外之民。却以此钱纳价计口,逐月一顿支给,以济村落之民。非惟深山穷谷皆沾实惠,且免减窃拌合之弊。一物两用,其利甚博。会李不权州,臣迫官期出局,故行之未免作辍,良可叹息。或谓赈饥给钱,非法令所载。臣曰:此庸儒之论。[10]《拾遗·鄱阳赈救法》
    
第三,市场导向。针对强制劝分与强制抑价带来的弊端,董煟给出的解决思路是利用市场化措施加以引导,使百姓乐于出粜,平抑粮价。《救荒活民书》卷2《劝分》云:臣谓今莫若劝诱上户及富商巨贾,俾之出钱,官差牙吏于丰熟去处贩米豆,各归乡里以济小民。结局日,以本钱还之。村落无巨贾处,许十余家率钱共贩,或乡人不愿以钱输官,而愿自粜贩者听,官不抑价。利之所在,自然乐趋,富室亦恐后时,争先发廪,则米不期而自出矣。此劝分之要术,更宜斟酌而行之。若山路不通舟楫处,又有抄札、赈给、就食、散钱之法,初非执一。又举吴尊路事例,以说明利用市场规律平抑粮价的好处:吴尊路知通州时,淮甸灾伤,民多流转,惟尊路劝诱富豪之家,得钱万贯,遣牙吏二十六次,和赁海船,往苏、秀收籴米豆,归本处依元价出粜,使通州灾伤之地,常与苏秀米价不殊。”[10]2《劝分》又云:昔范仲淹知杭州,二浙阻饥,谷价方涌,斗计百二十文。仲淹增至百八十,众不知所为。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闻之,晨夕争先,惟恐后,且虑后者继来。米既辐凑,价亦随减。”[10]2《不抑价》对此,董煟总结说:不抑价,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10]2《禁遏籴》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对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可以得出三点初步结论:
    
第一,以保障农民最低生存需要为目标。董熠在《救荒活民书》中,再三强调对农民进行保障的必要性。因为憔悴之民,多在乡村,于城郭颇少”[10]2《义仓》。对此,董煟曾动情地说:农家寒耕热耘,以供众人之食,及其饥也,不耕者得食,而耕者反不得食,不免采掘蕨根野葛以充饥肠,岂不甚可怜哉?”[10]2《恤农》因此,董煟多次呼吁优先照顾农民,对浮食末作进行有限救济。尽管农民在董煟的口中是如此重要,但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仅仅限于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为目标。如董煟曾说:村民得钱,非惟取赎农器,经理生业,以系其心,又可抽赎种子,收买籴斛,和野菜煮食,一日之粮,可化为数日之粮,岂不简便?”[10]《拾遗·鄱阳赈救法》事实上,宋朝对乡村的救荒标准也是如此。从定量看,赈给标准一般为成人日支米1升、小儿减半。宋制,1升米约合今0.501千克[14]29,只能维持基本生存需求。因此,总体而言,宋朝对乡村的饥荒救济思路是以保障农民最低生存需要为目标。
    
第二,以民间力量辅助乡村社会保障。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对强制劝分进行了尖锐的抨击,认为这实际是官吏假劝分之美名,欺罔上司以图观美,不知适以痛()的荒唐举措。[10]2《劝分》不过,董煟批评的是这种强制性劝分,对于劝分本身,仍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说:凶年粜粟,以活百姓,可谓惠而不费。况所及者皆乡曲邻里,可以结恩惠,可以积阴德,可以感召和气,而驯致丰稔。可以使盗贼不作,而长保富赡,其于大姓亦有补矣。倘使小民转徙沟壑,流移他所,大姓之田,何暇自耕?土地荒芜,必确所损,况又有甚于此者也。”[10]2《劝分》尤其是针对富商的劝分,更是持支持态度。他说:天下有有田而富之民,有无田而富之民。有田而富者,每岁输官,固藉苗利,一遇饥馑,自能出其余以济佃客。至于无田而富者,平时射利,侵渔百姓,缓急之际,可不出力斡旋,以救饥民,为异时根本之地哉!”[10]2《劝分》实际上,宋朝普遍实行劝分政策,可以作为救荒中的重要补充。北宋时期,劝分的实施还是比较有节制的,基本按照以常平钱谷应付不足,方许劝诱有力之家出办粜贷”[4]食货5717的规定实施。南宋以后,由于常平仓与义仓的衰败,政府财力日渐窘迫,不得不更多依赖劝分筹集救荒钱谷。淳熙十年,尤袤曾说: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暵,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12]26《国用四·振恤》
    
第三,以市场机制诱导平抑粮价。在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中,多次提到利用市场机制诱导平抑米价,方法包括不抑价、禁遏籴等。不抑价的好处非常明显: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10]2《禁遏籴》又举出吴尊路与范仲淹的事例加以说明,已见上文所述。禁遏籴是与不抑价相配套的举措,即不许邻境阻遏粮食出境的措施。因为遏籴一行,将阻止粮食流通,灾区更为艰难,而邻境也难保全。董煟指出:或者谓遏籴固非美名,然听他处之人恣行般运,不加禁止,本州、本县自至艰籴。臣曰:此见识狭陋之论也。天下一家,饥荒亦有路分。今邻郡以吾境内丰稔,而来告籴,义所当恤。此宜物色上流丰熟去处,劝诱大姓,或本州发钱,差人转籴,循环粜贩,非惟可活吾境内之民,又且可活邻郡、邻路之饥民,尚何艰籴之有?脱使此间之米不许出吾界,他处之米亦不许入吾界,一有饥馑,环视壁立,无告籴之所,则饥民必起而作乱,以延旦夕之命,此祸乱之大速者也。”[10]2《禁遏籴》
    
综上所述,以董煟《救荒活民书》为代表的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思想,集中体现了宋人在总结历代乡村社会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成果与解决方案。尽管从实际情况看,宋朝乡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并不如人所愿,一直存在资源不足、管理不善、措施强制等问题,但这些思考成果和解决方案,对此后元明清三代产生了重要影响。董煟的《救荒活民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荒政专著,也是第一部有关乡村社会保障思想的指导性文献,自刊行以后,为历代从政者所重视,成为开展相关事项的纲领性文献。元、明两代荒政专著,都深受此书影响。清代荒政名著《康济录》和《荒政辑要》等书,在祖述荒政著述时,更以董煟之书为蓝本。并且,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深受此书的影响。由于流行非常广泛,以至于仅在清代就有十余种版本行世,由此足见其影响之深广。如果说,《周礼》一书的荒政思想是两宋以前各代荒政措施的指导性法则,则《救荒活民书》便是两宋以后各代乡村社会保障措施的基本文献。
    
收稿日期:20120510
    
注释:
    ①
关于宋朝乡村社会保障问题,许多研究成果都有涉及,如邓拓《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6)、王德毅《宋代灾荒救济政策》(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0)、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郭文佳《宋代社会保障研究》(新华出版社2005)等。对其进行专题研究的,包括笔者已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问题研究成果、在研的宋朝乡村社会保障模式研究以及《中国宋代乡村社会保障的三层结构》(《学术月刊》20124月号)等。
    ②
北宋以前,如汉代和唐代也有对贫人的财产界定标准,但只是作为灾荒时期区分赈济对象的参考,并非针对平时的济贫,与北宋时期确立的贫困线有一定的本质区别。

 

【参考文献】   

    [1]欧阳修.欧阳修全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3]真德秀.西山文集[G]//四部丛刊本.

    [4]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5]吕南公.灌园集[C]//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张方平.乐全集[G]//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周宝珠,等.简明宋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邵伯温.邵氏闻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3.

    [9]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

    [10]董煟.救荒活民书[G]//丛书集成本.

    [11]周必大.文忠集[G]//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马端临.文献通考[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3]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4]丘光明,等.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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