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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灾荒观初探——以水旱、蝗灾为例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5-25

唐代社会灾荒观初探——以水旱、蝗灾为例

文章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4

作者简介:  靳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仍的国家,灾害的影响波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诚如邓拓先生在其大著《中国救荒史》中所言:“我国灾荒之多,世罕其匹,就文献所可征者言,则自西历纪元前十八世纪,直至纪元后二十世纪之今日,此三千数百余年间,几于无年无灾,从亦无年不荒。”[1](p1)更有西方学者称我国为“饥荒之国度”(TheLand of famine)。[2](p21)基于以上认识,从唐代水旱及蝗灾灾荒观来看,唐人对相关灾荒的认识,都有互相矛盾之处,我们对唐人的灾荒观有较为全面的把握,而这对于中国古代灾荒史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唐代;水旱灾害;蝗灾;灾荒观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为本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决定了时人对自然界充满了种种神秘的色彩。水灾、旱灾、蝗灾无时不刻困扰着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从相关史书记载来看,自然灾害的发生始终牵动着统治阶级的每一根神经。防止灾害发生后产生的社会动荡以及次生灾害造成损失的扩大,是统治者十分关注的大事,而时人的灾荒观却直接影响着救灾的实际,以下我们将从唐人的灾荒观入手,从水旱灾害、蝗灾两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和探讨,以期使我们对唐人的灾荒观念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进而对唐代社会时人的灾荒观有一个通盘性的把握。

《新唐书》卷34《五行志》云:“盖自汉儒董仲舒、刘向与其子歆之徒,皆以《春秋》、《洪范》为学,而失圣人之本意。至其不通也,父子之言自相戾。可胜叹哉!昔者箕子为周武王陈禹所有《洪范》之书,条其事为九类,别其说为九章,谓之九畴。考其说初不相附属,而向为《五行传》,乃取其五事、皇极、庶证附于五行,以为八事皆属五行欤,则至于八政、五纪、三德、稽疑、福、极之类,又不能附,至俾《洪范》之书失其伦理,有以见所谓旁引曲取而迁就其说也。然自汉以来,未有非之者。又其祥眚祸痾之说,自其数术之学,故略存之,庶几深识博闻之士有以考而择焉。”“夫所谓灾者,被于物而可知者也,水旱、螟蝗之类是已。异者,不可知其所以然者也,日食、星孛、五石、六鹢之类是已。孔子于《春秋》,记灾异而不著其事应,盖慎之也。以谓天道远,非谆谆以谕人,而君子见其变,则知天之所以谴告,恐惧脩省而已。若推其事应,则有合有不合,有同有不同。至于不合不同,则将使君子怠焉。以为偶然而不惧。此其深意也。盖圣人慎而不言如此,而后世犹为曲说以妄意天,此其不可以传也。故考次武德以来,略依《洪范五行传》,著其灾异,而削其事应云。[3](p872-873)

上引之文为《新唐书》卷34《五行志》之绪言,当为宋人之说,无须赘言。该文由董仲舒进而至刘向父子,批评其五行所志之事皆“有以见所谓旁引曲取而迁就其说也”。之后,该文又引孔子于《春秋》所记之灾异即不著其“事应”,并把其列为《新唐书》撰写五行章之标准。即“著其灾异,而削其事应”。

又《隋书》卷22《五行志》云:“《易》以八卦定吉凶,则庖牺所以称圣也。《书》以九畴论休咎,则大禹所以为明也。《春秋》以灾祥验行事,则仲尼所以垂法也。天道以星象示废兴,则甘、石所以先知也。是以祥符之兆可得而言,妖讹之占所以征验。夫神则阴阳不测,天则欲人迁善,均乎影响,殊致同归。汉时有伏生、董仲舒、京房、刘向之论,能言灾异,顾盼六经,有足观者。刘向曰:‘君道得则和气应,休征生。君道违则乖气应,咎征发。’夫天有七曜,地有五行。五事愆违则天地见异,况于日月星辰乎?况于水火金木土乎?若梁武之降号伽蓝,齐文宣之盘游市里,陈则蒋山之鸟呼曰‘奈何’,周则阳武之鱼集空而斗,隋则鹊巢黼帐,火炎门阙,岂唯天道……故曰德胜不祥而义厌不惠。是以圣王常由德义,消伏灾咎也。”[4](p617-618)

唐代魏徵等人认为的“五事愆违则天地见异”、“德胜不祥而义厌不惠”之观念当为古代中国天人感应思想的继承和延续,此处可见从先秦时代到董仲舒时代逐渐清晰的天人感应之灾异观对唐代之影响十分巨大。诚如李泽厚先生曾经指出:“董仲舒及其信徒们惯用某些自然现象如日蚀、地震、水灾、火灾、动植物的反常变异来作为上天对人君的警告,这也几乎成了后世的常规”。[5](p149)由此,关于唐人的灾荒观念,我们大体可从天人感应的主线来把握,同时从当时唐人对水旱、蝗灾的相关认识也可加深我们对唐代灾荒观念的认识。

一、唐人对水旱灾害的认识

   《贞观政要》卷6《论仁恻》云:“贞观二年,关中旱,大饥。太宗谓侍臣曰:‘水旱不调,皆为人君失德。朕德之不修,天当责朕,百姓何罪,而多困穷!闻有鬻男女者,朕甚愍焉。’乃遣御史大夫杜淹巡检,出御府金宝赎之,还其父母。”[6](p328)

又《旧唐书》卷4《高宗纪》云:“去岁关辅之地,颇弊蝗螟,天下诸州,或遭水旱,百姓之间,致有罄乏。此由朕之不德,兆庶何辜?矜物罪己,载深忧惕。今献岁肇春,东作方始,粮廪或空,事资赈给。其遭虫水处有贫乏者,得以正、义仓赈贷。雍、同二州,各遣郎中一人充使存问,务尽哀矜之旨,副朕乃眷之心。”[7](p68)

由此两条史料可看出,统治者均把水旱之发生归因为“德之不修”,这显然是统治者受长期遵从汉儒灾异学说而产生的结果,这一天人感应学说虽然充满了迷信抑或某种宗教色彩,但是其对人君的控制有时候却有一定的实质效果,这对于统治者改善时政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它对于统治者心理上的警示或暗示是起到了一定的客观效果的。又《杜少陵集详註》卷二十五《说旱》载:“周礼司巫,若国大旱,则率巫而舞雩。传曰:‘龙见而雩。谓建巳之月,苍龙宿之体,昏见东方,万物待雨盛大,故祭天远为百谷祈膏雨也。今蜀自十月不雨,抵建卯非雩之时,奈久旱何?得非狱吏,只知禁繋,不知疏决,怨气积,怨气盛,亦能致旱。是何川泽之干也,尘雾之塞也,行路皆菜色也,田家其愁痛也。自中丞下车之初,军郡之政,罢弊之谷,已下手开济矣。百事冗长者,已革削矣,独狱囚未闻处分,岂次第未到,为狱无滥繋者乎?谷者百姓之本,百役是出,况冬麦黄枯,春种不入,公诚能暂辍诸务,亲问囚徒,除合死者之外,下笔尽放,使囹圄一空,必甘雨大降。但怨气消,则和气应矣,躬自疏决,请以两县(成都、华阳)及府繋为始,管内东西两川,各遣一使,兼委刺史县令,对巡使同疏决,如两县及府等囚例处分,众人之望也,随时之义也。昔贞观中,岁大旱,文皇帝亲临长安、万年二赤县决狱,膏雨滂足,即狱镇方面,岁荒札,皆连帅大臣之务也,不可忽。凡今征求无名数,又耆老合侍者,两川侍丁,得异常丁乎?不殊常丁赋敛,是老男及老女,死日短促也。国有养老,公遽遣吏问其疾苦,亦和气合应之义也,时雨可降之征也。愚以为至仁之人,常以正道应物,天道远,去人不远。”[8](p13-14)

据《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下《文苑下·杜甫传》、《新唐书》卷二百一《文艺上·杜甫传》,杜甫时为剑南东、西川节度严武之节度参谋、检校尚书工部员外郎,故知“公诚能暂辍诸务,亲问囚徒”之语之“公”当指严武。就杜甫之文来看,其“使囹圄一空,必甘雨大降”等语无不充满了迷信色彩。此外,关于唐人对旱灾认识的迷信色彩之表现,从祭城隍神亦可略知一二。《樊川文集》卷十四《祭城隍神祈雨文》载:“下土之人,天实有之。五谷丰实,寒暑合节,天实生之。苗房甲而水湮之,苗秀好而旱莠之,饥即必死,天实杀之也。天实有人,生之孰敢言天之仁,杀之孰言天之不仁。刺史吏也,三岁一交。如彼管库,敢有其宝玉;如彼传舍,敢治其居室?东海孝妇,吏冤杀之,天实冤之,杀吏可也。东海之人,于妇何辜,而三年旱之?刺史性愚,治或不至,厉其身可也,绝其命可也!吉神殃恶,止当其身。胡为降旱,毒彼百姓?谨书诚恳,本之于天,神能格天,为我申闻。”[9](p202)

此乃杜牧向城隍神祈雨之第一文,从祈文中,我们似能看出杜牧对城隍神致雨功能的崇信。另同卷同篇《第二文》:“牧为刺史,凡十六月,未尝为吏,不知吏道。黄境邻蔡,治出武夫,仅五十年,令行一切,后有文吏,未尽削除。伏腊节序,牲醪杂须,吏仅百辈,公取于民,里胥因缘,侵窃十倍,简料民费,半于公租,刺史知之,悉皆除去。乡正村长,强为之名,豪者尸之,得纵强取,三万户多五百人,刺史知之,亦悉除去。茧丝之租,两耗其二铢;税谷之赋,斗耗其一升,刺史知之,亦悉除去。吏顽者笞而出之,吏良者勉而进之,民物吏钱,交手为市。小大之狱,面尽其词,弃于市者,必守定令。人户非多,风俗不杂,刺史年少,事得躬亲,疽抉其根矣,苗去其莠矣,不侵不蠹,生活自如。公庭昼日,不闻人声。刺史虽愚,亦曰无过,纵使有过,力短不及,恕亦可也,杀亦可也。稚老孤穷,指苗燃鼎,将穗秀矣,忍令萎死,以绝民命?古先圣哲,一皆称天,举动行止,如天在旁。以为天道,仁即福之,恶即杀之,孤穷即怜之,无过即遂之。今旱已久,恐无秋成。谨具刺史之所为,下人之将绝,再告于神,神其如何?”[10](p202-203)

祈文称“黄境邻蔡”语,据《新唐书》卷一百六十六《杜佑附杜牧传》载,牧“历黄、池、睦三州刺史,入为司勋员外郎,常兼史职”,知牧时为黄州刺史。此文即为牧为黄州刺史时所写,其对城隍神之虔诚信仰及其浓厚的迷信色彩跃然纸上。类似的事例还见于张说《祭城隍文》、《祭江祈晴文》;[11](p227)元稹《祈雨九龙神文》、[12](p622-623)《报雨九龙神文》;[13](p623-624)李商隐《为中丞荥阳公赛理定县城隍神文》、[14](p886-887)《为安平公兖州祭城隍神文》、《为舍人绛郡公郑州祈雨文》、《为怀州李使君祭城隍神文》、《为中丞荥阳公桂州赛城隍神文》、《祭桂州城隍神祝文》[15](p279-286)等。

通过以上史实,我们认为唐代对于水旱灾害的认识无疑是建立在“天谴论”上的天人合一观,我们不能否定它对皇权的制衡和约束作用,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认识或多或少还有一定的虚化皇权、美化统治阶级的作用。关于唐代对水旱灾害的认识,值得重视的应为白居易的思想。其在《辨水旱之灾,明存救之术》一文云:“问:‘狂常雨若,僭常暘若。’此言政教失道,必感于天也。又尧之水九年,汤之旱七年,此言阴阳定数,不由于人也。若必系于政,则盈虚之数徒言;如不由于人,则精诚之祷安用?二义相戾,其谁可从?又问:阴阳不测,水旱无常;将欲均岁功于丰凶,救人命于冻馁;凶歉之岁,何方可以足其食?灾危之日,何计可以固其心?将备不虞,必有其要。历代之术,可明征焉。”“臣闻:水旱之灾,有小有大。大者由运,小者由人。由人者,由君上之失道,其灾可得而移也。由运者,由阴阳之定数,其灾不可得而迁也。然则小大本末,臣粗知之。其小者,或兵戈不戢,军旅有强暴者;或诛罚不中,刑狱有冤滥者;或小人入用,谗佞有得志者;或君子失位,忠良有放弃者;或男女臣妾,有怨旷者;或鳏寡孤独,有困死者;或赋敛之法无度焉;或土木之功不时焉。于是乎忧伤之气,愤怨之诚,积以伤和,变而为沴。”[16](p1307)白居易关于水旱之灾之小大之变,含有浓厚的天人感应色彩自不待言。值得指出的是其关于“小之由人”之辩论,把天灾和人祸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强烈的时代进步性。

在讨论唐代对水旱灾害认识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现象,那就是官方组织的祈雨之内容。关于官方所组织的祈雨之记载在历代史书中多有记载。①(p1726-1728)竺可桢先生《论祈雨禁屠与旱灾》一文业已提到,直至民国时期这种情形仍然存在。[17](p90-98)邓拓先生《中国救荒史》也有论及。②p(270)祈雨现象源远流长。《唐会要》卷四十九《摩尼寺》载:“贞元十五年(799)四月,以久旱,令摩尼师祈雨。”[18(]p864)

又《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载:“[贞元十五年(799]四月丁丑,以久旱,令阴阳人法术祈雨。”[19](p390)关于此次祈雨之记载,岑仲勉先生所著《唐史余瀋》卷二《德宗》“摩尼师与阴阳人”条云:“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云:‘按旧唐书卷十三亦载有是年大旱祈雨之事,据云四月丁丑,以久旱令阴阳人法术祈雨,此阴阳人是别有人抑指摩尼教师,尚待考也。’余按《元龟》一四四云:‘以久旱令阴阳术士陈混常、吕广顺及摩尼师法术祈雨’,则阴阳人与摩尼师显分两途,旧书、会要各取其一节耳。”[20](p130-131)据岑先生考证,这次祈雨似阴阳人与摩尼师并请。不管怎样,其对旱灾之认识无疑是充满了迷信色彩。

又《朝野佥载》卷五载:“景元中,西京霖雨六十余日。有一胡僧名宝严,自云有术法,能止雨。设坛雨,诵经咒。其时禁屠宰,宝严用羊二十口,马两匹以祭。祈请经五十余日,其雨更盛。于是斩逐胡僧,其雨遂止。”[21](p116)从这条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祈雨救灾认识的双重性,如霖雨不止时,即发生胡僧求雨一事,当这种方法不能奏效时,胡僧落得个被“斩逐”的命运。这从一个方面揭示了人们对祈雨并不是深信不疑的。

另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载:“今年以来,每雨少时,功德使奉勅帖诸寺观,令转经祈雨。感得雨时,道士偏蒙恩赏,僧尼寂寥无事。城中人咲曰:‘祈雨即惱乱师僧,赏物即偏与道士。’”[22](p442)这是发生在武宗会昌四年(844)七月之事,时正逢会昌灭佛,故师僧虽也“转经祈雨”,但其礼遇与道士大有不同,乃至“城中人”有“祈雨即惱乱师僧,赏物即偏与道士”的说法。尽管如此,我们似可知,即使在武宗灭佛期间如有旱灾,政府也会组织僧尼祈雨,当时祈雨避旱之普遍于此可见一斑。

《朝野佥载》卷三载:(《太平广记》卷二八三《何婆》引《佥载》同):“浮休子张鷟为德州平昌令,大旱。郡符下令以师婆师僧祈之,二十余日无效。浮休子乃推土龙倒,其夜雨足。”[23](p63)这条记载与前条所记一样,虽然否定了关于师婆师僧祈雨的妄虚,但又走向了另一神话,即认为正是由于土龙未倒而雨不至,土龙倒则雨至,这也是当时人们认识水平所致。关于唐人对救灾的认识问题,潘孝伟先生《唐代减灾思想和对策》一文把唐代的减灾思想和对策概括为三个主要特征即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并进而在“科学性”中指出其还具有“唯物主义批判精神”。[24](p46)这一判断,似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唐代的减灾思想和对策应一分为二地剖析。实际上,整个唐代的救灾思想都是科学与迷信的并存,甚至在某段时间内迷信的成份相当突出。《唐会要》卷九下《杂郊议下》载:“(贞元)六年(790)九月己卯,诏十一月八日有事于南郊太庙,行从官吏将士等,一切并令自备食物,其诸司先无公廚者,以本司阙职物充。其王府官,度支量给廪物。其仪仗礼物,并仰御史撙节处分。十月己亥,文武百寮,京城道俗,抗表请上徽号。上曰:朕以春夏亢旱,粟麦不登,朕精诚祈祷,获降甘雨,既致丰穰,告谢郊庙。朕倘因禋祀而受徽号,是有为为之,勿烦固请也。十一月庚午,日南至,上亲祀昊天上帝于郊丘,礼毕还宫。御丹凤楼……[25](p194)据本条,唐德宗所言“朕以春夏亢旱,粟麦不登,朕精诚祈祷,获降甘雨,既致丰穰,告谢郊庙”云云无疑充满迷信色彩,岂有唯物主义的批判精神可言!

二、唐人对蝗灾的认识

   《贞观政要》卷8《务农》条云:“贞观二年,京师旱,蝗虫大起。太宗入苑视禾,见蝗虫掇数枚而咒曰:‘人以穀为命,而汝食之,是害於百姓。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尔其有灵,但当食我,无害百姓。’将吞之,左右遽谏曰:‘恐成疾,不可。’太宗曰:‘所冀移灾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自是蝗不复为灾。”[26](p424)此条史料已多为学者所转引,不再详述。这里着重想指出的是,通过此条史料,我们可以窥知两方面的信息。一是由于太宗“吞之,而蝗不复为灾”之结果来看,体现了古代天人感应的灾荒思想在唐初仍然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二是唐太宗以己之实际行动体现了自己所提倡的民本之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旧唐书》卷九十六《姚崇传》载:“开元四年(716),山东蝗虫大起,崇奏曰:《毛诗》云:‘秉彼蟊贼,以付炎火。’又汉光武诏曰:‘勉顺时政,劝督农桑,去彼蝗蜮,以及蟊贼。’此并除蝗之义也。虫既解畏人,易为驱逐。又苗稼皆有地主,救护必不辞劳。蝗既解飞,夜必赴火,夜中设火。火边掘坑,且焚且瘗,除之可尽。时山东百姓皆烧香礼拜,设祭祈恩,眼看食苗,手不敢近。自古有讨除不得者,祗是人不用命,但使齐心戮力,必是可除。乃遣御史分道杀蝗。汴州刺史倪若水执奏曰:‘蝗是天灾,自宜修德。刘聪时除既不得,为害更深。’仍拒御史,不肯应命。”[27](p3023-3024)此条史料,有的学者把其视作唐人对自然灾害认识提高的一个里程碑,这是不全面的。因为这种说法仅仅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姚崇对于灭蝗的解释确实具有科学性,但还应注意到反面的意见,如倪若水的认识就与姚崇大相径庭。在这里,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倪若水的意见毫无代表性可言。事实上,与倪若水持有同种意见的大有人在。同条又云:时朝廷喧议,皆以驱蝗为不便,上闻之,复以问崇。崇曰:“庸儒执文,不识通变。凡事有违经而合道者,亦有反道而适权者……陛下好生恶杀,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若除不得,臣在身官爵,并请削除。”[28](p3023-3024)

由此可知,姚崇力排众议,请命灭蝗,显然是遇到了一定的阻力,据说是“朝廷喧议,皆以驱蝗为不便”。关于不同意见的存在,我们从卢怀慎的话语中也可略见一二,他说:“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外议咸以为非。又杀虫太多,有伤和气。今犹可复,请公思之。”[29](p3024)另据《旧唐书》卷九十八、《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六《卢怀慎传》,知怀慎“自以才不及崇,故事皆推而不专,时议为‘伴食宰相’”及“清俭不营产业”[30](p3069)诸例,可推知其关于是否灭蝗的意见并不存在个人私心。关于这次灭蝗,张鷟曾有过评论,《朝野佥载·补辑》载:(本条据《太平广记》卷四七四《蝗》引《朝野佥载》补。)唐开元四年(716),河南北螽为灾,飞则翳日,大如指,食苗草树叶连根并尽。敕差使与州县相知驱逐,採得一石者与一石粟;一斗,粟亦如之,掘坑埋却。埋一石则十石生,卵大如黍米,厚半寸盖地。浮休子曰:昔文武圣皇帝时,绕京城蝗大起,帝令取而观之,对仗选一大者,祝之曰:‘朕刑政乖僻,仁信未孚,当食我心,无害苗稼。’遂吞之。须臾,有鸟如鹳,百万为群,拾蝗一日而尽。此乃精感所致。天若偶然,则如勿生;天若为厉,埋之滋甚。当明德慎罚,以答天谴,奈何不见福修以禳灾,而欲逞杀以消祸!此宰相姚元崇失燮理之道矣。[31](p3906-3907)

浮休子张鷟认为姚崇灭蝗不但不合情理也不合天理,乃是“失燮理之道”。主张应“明德慎罚,以答天谴”。因此,对于如何灭蝗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姚崇的意见,亦应注意到相反的意见。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发现唐代关于天人感应这一学说具有两面性,即唯物和唯心混杂且同时并存,这也是中国古代灾荒研究史上值得重视的现象。事实上,不仅仅是当时不同立场人物之间对于蝗灾的认识有不同的见解,就是同一人物,其对于天人感应思想的思考也是时有矛盾的。

又白居易在其《捕蝗》一诗云:“捕蝗捕蝗谁家子?天热日长饥欲死。兴元兵久伤阴阳,和气蛊蠹化为蝗。始自两河及三辅,荐食如蚕飞似雨。雨飞蚕食千里间,不见青苗空赤土。河南长吏言忧农,课人昼夜捕蝗虫。是时粟斗钱三百,蝗虫之价与粟同。捕蝗捕蝗竟何利?徒使饥人重劳费。一虫虽死百虫来,岂将人力竞天灾。我闻古之良吏有善政,以政驱蝗蝗出境。又闻贞观之初道欲昌,文皇仰天吞一蝗。一人有庆兆民赖,是岁虽蝗不为害。”[32](p65-66) 

上诗“我闻古之良吏有善政,以政驱蝗蝗出境”语当指汉代人卓茂事。《后汉书》卷25《卓茂传》云:“平帝时,天下大蝗,河南二十余县皆被其灾,独不入密县界。督邮言之,太守不信,自出案行,见乃服焉。”ƒp870)从白居易所言之“和气蛊蠹化为蝗”一语可道出时人对于蝗虫产生、发生过程的不了解,乃至于无知的状况。另外,我们还可以推知,此时地方长吏已下令开展捕蝗,以消除蝗灾,而鼓励措施即为蝗价与粟价相同以回购,但是由于当时的政治腐败,此时的捕蝗很可能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一大苦役。戴叔伦《屯田词》有云:“春来耕田遍沙碛,老稚欣欣种禾麦。麦苗渐长天苦晴,土干确确锄不得。新禾未熟飞蝗至,青苗食尽馀枯茎。捕蝗归来守空屋,囊无寸帛瓶无粟。十月移屯来向城,官教去伐南山木。驱牛驾车入山去,霜重草枯牛冻死。艰辛历尽谁得知,望断天南泪如雨。”[33](p3071)

从戴诗“捕蝗归来守空屋”语,可知,当时捕蝗人所处境况的凄凉。正是出于这种现实,白居易认为以“人力竞天灾”是无法取得成效的,应当实施善政才能使蝗出境。这一方面反映了白居易目睹时政弊失所为民疾苦诉诸笔端的心声,同时也说明了天人感应思想对白居易的影响之深。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唐人对蝗灾的认识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既有浓厚的天人感应观念,同时也有一定的唯物主义色彩,两者相互矛盾,但同时又相互依存,这恐怕是中国古代社会关于灾荒认识的一个较为普遍现象。

 

 

注释:

关于祈雨现象之记载在欧阳询撰之《艺文类聚》一书中有集中记载,该书在灾异部专辟有《祈雨》篇,搜罗了《吕氏春秋》、《大略》、《说苑》、《搜神记》等关于祈雨之记载。详见该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参见邓拓.中国救荒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该书指出:“这种巫禳的习俗,不断扮演,同科学专家的救灾工作,同时进行,可说是民国以来救荒史实中的奇观。”

   ƒ[]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从《后汉书》相关记载来看,卓茂之善政在汉代的影响十分深远,乃至成为后世之官吏楷模,并受到历代皇帝之优待。如《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云:“延熹中,桓帝事黄、老道,悉毁诸房祀,唯特诏密县存故太傅卓茂庙,洛阳留王涣祠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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