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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以南京仓场为例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3-28

明代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

———以南京仓场为例

文章出处:《史学月刊》,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胡铁球,历史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金华,321004。

    要:歇家在南京仓场中,原本仅是为纳户(包括解户、解役、解官、运官、粮长、大户等)提供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等服务。到成化、弘治年间,便从服务发展为包揽,其职能在上述各项服务之外,又添加了代替纳户交纳各税、办理入仓出仓等手续,甚至发展为包收、代买等全方位的包揽。到嘉靖时,又从包揽发展为保歇。保歇意味着包揽的制度化和合法化。这时的歇家不仅服务纳户,而且还附有部分政府职能。其政府职能主要有三:稽查奸宄,以防止纳户拖延隐避;监禁追比纳户,帮助政府追讨欠税;押解其所保的挂欠纳户回乡催办欠税等。明政府对于保歇的态度是反复无常的,常常革而又复,复而又革,但总体趋势是歇家揽纳不断官方化。

词:明代;歇家;功能;南京;仓场

 

一 引  言

    关于歇家研究,除笔者的系列研究外,目前学界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其一是青海地区的商贸。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共有5篇专文,其中阎成善和王致中两先生对此问题具有开启之功,不过他们及其以后的研究者皆把歇家看做是青海地区一种特殊的“行店”或“商铺”,甚至认为歇家是山陕商人在青海地区独创的市场中介组织(行店)[1],显然值得商榷。其二是词讼领域。这方面的研究,国外与国内皆有,涉及者甚多,但专文仅有日本学者太田出的《明清时代“歇家”考———以诉讼为中心》一文。该文集中讨论了歇家与士绅、讼师、胥吏衙役、官员及被告、原告的关系,试图论证歇家在明清诉讼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此外,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岸本美绪、夫马进,韩国学者金弘吉,都零星涉及到歇家词讼问题。其中,金弘吉注意到保歇在“罢市”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提出研究保歇等非特权有力户的必要性;夫马进对歇家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做了探讨;岸本美绪则认为,在词讼领域,“歇家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之间的缓冲机构是必须的”[2]。另外,赵晓华、梁治平等众多国内专家也零星探讨过歇家与讼师的关系问题,其中张小也则通过道光时“钟九闹漕”事件的探讨,认为歇家很有来头,具有控制乡村的力量[3]。其三是赋役领域及其他。日本学者谷口规矩雄的《明代的“歇家”考》一文,以官箴书和地方志为核心材料,对歇家在县域包揽赋役的现象做了初步探讨[4]。而许文继的《歇家与明清社会》、《明清小说中的歇家》两文对明清时期歇家的一些基本方面做了初步探讨,尤其是其通过徽州文书《乾隆休宁黄氏〈家用收支账〉》,实证了休宁黄氏曾委托歇家代替缴纳钱粮之事,且从雍正十一年到乾隆六年,休宁黄氏的歇家一直是刘德茂,这颇值得注意[5]。但必须指出的是,其引证不全。在《乾隆休宁黄氏〈家用收支账〉》中,主人公(文书记载者黄甲)与刘德茂的交往十分密切,自雍正十一年到乾隆八年这11年间,有账目来往的记录共21次,其中主人公把钱粮直接托付给歇家交纳的记录有6次。但许先生仅收录了黄甲与刘德茂账目来往记录11次,托付给歇家交纳钱粮的记录3次[6]。其四是对“歇家”概念的解释。因“歇家”频繁出现于各种文献及明清小说中,故对“歇家”一词的解释,自清代以来一直不绝,几乎涉及到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但都是定义性的概括。因材料阅读的局限,对其解释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其中“歇家”在小说史和法律史领域基本上被解释为“客店、旅馆、停歇之住处”;在经济贸易领域则被解释为“停歇客商货物之处所”、“行栈”、“货栈”、“栈房”、“行户”、“支款交货媒介人之名”、“买卖人”、“管理蒙藏贸易的机构”、“收买垣盐者”等等。在赋役领域则只有一个解释,即“明万历时乡官名”[7]。以往专文研究歇家问题的诸家都认为歇家仅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实际上,自保歇制度建立后,其具有准衙门的特性,这从有人把歇家定义为“管理蒙藏贸易的机构”和“明万历时乡官名”可看出端倪。

笔者对歇家做过一些研究,认为“歇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客店,为客店之别称,但随着明代各项制度的变革和官场的日益腐败,歇家以各种方式在不同领域不断延伸其功能,因每个领域服务特性不同,其职能及经营方式也各异,但它们都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经营特点,即提供住宿服务、提供中间代办服务以及经营内容的多样性。且至少到明成化年间,县级地方政府便开始利用歇家的诸多功能为其提供服务,由此形成了极为重要的“保歇制度”。所谓“保歇”,就是“保户歇家”一词的缩称,是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的一种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为两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称为“保户”,为官设,有其额定的设置单位,且有其相应的政府部门职责和职权,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为政府办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在民间方面则被称为“歇家”,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运输、贮存、代办、承包等服务。自明代中期以来,由县级政府向上推演,保歇制度逐渐建立于各个领域,诸如各级仓场、船政、盐场、税关、法司及省、府、县等衙门皆设有保歇,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保歇制度体系[8]。在所有的保歇制度中,仓场中的保歇、县域中的保歇及税关中的保歇记载最为丰富,影响最为显赫。可以说,自嘉靖年间仓场保歇制度建立以后,各级仓场赋税交纳必经歇家之手。

在谈南京仓场以前,有必要对京通漕运中的歇家职能与地位做一简略描述,以便对歇家在仓场中的特殊地位有所了解。在京通各仓,旗军交纳漕粮必经官方设立的“下官歇家”,实际上即运官之保歇。下官歇家的职责是“运官于彼安歇,一应粮、银、板、席未完,俱应承任”。在万历初期,通州额设下官歇家25名,被列为仓役之一种[9]。旗军交粮时,先是“依合同起入歇家”[10],故“运官交(仓)者,各有歇家”[11]。也就是说,运官交仓,首先必须经过歇家这一中间环节。除此之外,下官歇家对旗军的具体职责和功能有四:一是提供住宿服务。运官“因在歇家安下,所以给与歇家”[12]房水银。二是勾摄运官。史称:“歇家乃运弁之居停主也。各官挂欠招保,或逃逸勾摄,势必及之。”[13]三是监禁追比运官。史称,运官“运抵通州,住有当官歇家,如有挂欠,即行监禁追比。傥伊变产处银,各有家属”[14]。四是垫赔。史称:“歇家揽头行抚臣勘佑家产抵完拖欠,果系家产尽绝,准与豁免。”[15]民运白粮在京交纳,也必经歇家之手。万历十七年(1589年),监察御史史林上奏,极言仓场之弊端,要求减轻歇家等勒索,故定下11条规矩,其中三条言:“一、粮米及铺垫银两,俱要当官明写议单,照数交付歇家,同进完纳,不得推调取究。一、议单数目已从宽处,此外歇家不得多勒升合,如违,以诓骗论。一、各粮解务各用本地方洁净好米交付歇家完纳,如与户部样米不对者重究。”[16]“白粮歇家”的职责,基本上与下官歇家相同,此不赘述。不过,其还有确保米色质量的职责,其身份明确为“侩家”。史称:“白粮投解,有侩家为之主办,诸所铺垫等类,非侩家弗效也。”[17]其他各个仓场及各类解运大致类似。总之,所谓“仓场型歇家”,就是活跃于各类仓场中的种种歇家。其最初的核心职能是为纳户提供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等服务,后来便从服务发展到包揽,又从包揽演变为政府设置的保歇制度。至此,几乎任何税粮的交纳都必经歇家之手,这一重大的制度性设置,以往学界完全忽视,中外皆无专文阐述。

在各类仓场中,有关歇家的文献记载,连贯性最好的是南京仓场,因此笔者选择南京仓场作为研讨此制度演变之典型案例,以之勾勒歇家从服务纳户发展到包揽纳户进而发展为保歇制度的演化轨迹。在这一演变中,歇家的职能得到了不断的扩充。

二 歇家在南京仓场的服务功能

从整个明代赋役制度演变体系来看,歇家之所以能强势介入仓场赋役交纳环节,关键一点是纳户自身无法完成钱粮上仓的过程和完纳手续的办理。关于这一点,史书中有明确的记载,如王在晋言:“富民佥解进京,不知门路,势必藉人包揽。”[18]所谓“不知门路”,就是纳户交纳税粮时,所经历衙门和需办理的手续十分繁杂,以至于无所适从。如白粮交纳,需“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19]。不仅投文批文的手续烦琐得叫人摸不着头脑,就是千辛万苦进得仓门以后,在仓中又要经过诸多环节,如“米入仓时,旧例必先打囤,而后晒扬,必俟晒扬,而后进廒”[20]。在明初永充粮长体制下,这些多不会成为问题,因永充粮长世代组织、解运赋税,对途中的艰难险阻和各类赋税完纳所需手续都了如指掌,办纳起来,问题不是很大。但是自宣德以后,经周忱、韩雍、樊莹等各级地方官员持续不断地收归与弱化粮长权力等变革以后,致使粮长从永充变为轮充再变为朋充。大约自成化以后,永充粮长制基本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或至少是非主流体制,代之而起的都是不熟悉仓场交纳程序的轮充粮长及里长来担当各色钱粮的解纳工作,被通称为“解户”或“纳户”[21]。这些纳户因是“排年轮充”,几乎都是新手,不仅对交纳程序及进仓的米色、布色等要求不清楚,就是连通往仓库的道路也不甚明了,况且“乡巴佬”进城,处处战战兢兢,易为各色人员欺凌。史称:“民运以田里小民,供役远道,语言鄙俚,衣服村贱,而人人得而侮之。”[22]又称:“窃惟远郡百姓,解运到部,彼岂素谙皇城内府之严邃哉。骤抵各门,方且心惊目眩,而官吏又徒需索满意,才许出入。及进库中,弊复如前,深为未便。”[23]在这种情形下,解户(纳户)不得不寻找中间人来为其代纳钱粮及办理完纳手续,也正是在这种客观需求下,歇家不断兴起与发展。

据笔者目前所见资料,至少在成化三年(1467年),歇家已经在南京仓场浓墨登场了,且影响非同凡响。据《明宪宗实录》载,成化三年,“户部会六部等衙门官议漕运总兵及各处廵抚等官所言事宜条奏……南京有无籍之徒,名为跟子,遇各处起解粮、草、布、绢到京,先于舣舟处迎引赴官,每米一百石草一千包,索取歇家银一钱,其歇家亦百端遮说取利,事败,法司罪如常例,人无所惩。请令南京法司,如有犯此,徒罪以上者,枷号三月,谪戍边方”[24]。据此可知,“跟子”、“歇家”对纳户的服务内容是“迎引赴官”,服务的范围包括粮、草、布、绢等各种解纳赋税。这一点也被地方志所证实,史称:“南粮米、腻朱、生绢、黑豆、芽茶、杂料之类,谓之粮里批头,本县佥批起解,旧赴南部,今赴藩司。崇祯以前,本县有揽解之辈,金陵有积歇之家,互相樛结,世济其奸,不填溪壑不止。”[25]遗憾的是,上述文字对“迎引赴官”的具体内容没有提及,似是一种揽纳行为。明廷对此十分警惕,以致“会六部等衙门官议”,由此也可见其影响力。官议的结论是对跟子、歇家这一行为采取严惩。然严惩又招致另一结果,即因缺乏跟子、歇家的服务,纳户处处不便。到弘治年间,官员对于成化时的严惩规定产生分歧,从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月二十日倪岳的奏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歇家对解户的整个服务内容及其必要性。现详录该史料如下:

申明旧例,照得先该南京总督粮储右都御史周瑄奏称,南京无籍军民人等,称为跟子名色,迎接纳粮人等,跟送歇家哄诱银两,买嘱官攒人等通同作弊。犯该满贯,徒罪以上,就于仓场前枷号三个月。满日,照包揽坑陷纳户事例,发边远充军等因具奏,该户部会议得,前项跟子、歇家满贯,徒流以上,枷号一个月,常例发落……钦遵通行外,后该钦奏诏书,已将前项新行条例革罢。近该南京总督粮储右副都御史王轼具奏明白,户部议拟前项跟子、歇家满贯,徒罪以上,仍照前例枷号三个月,连当房妻小发边远充军。职官有犯,奏请定夺……钦遵通行外,臣等看得,事体贵合人情,法令在得中道。各司、府、州、县纳户初到南京,不能熟知道路,未免寻人指引,别无官房住歇,未免寻讨歇家,此人情所不能无者。查得见行事例,揽纳之人坑陷纳户、打扰仓场、虚出通关者,止问充军,不曾枷号。今跟子、歇家,止是晒晾、驰载、籴买等项多取工钱。价直[值]比之揽纳作弊轻重不同,既枷号三月,又发遣充军,法令似乎过中[重],以致近年纳户往往仓前露卧,人家不容安歇,一入歇家辄哄吓,受害多当。近该法司问拟,又皆拘执前例,或连引情轻人犯俱枷号充军,远近称冤,有伤和气。合无今后南京法司,如遇跟子、歇家有犯指称官吏名色诓骗财物满贯与坑陷纳户限外不完及通同官攒虚出通关者,俱照原拟事例问罪充军,免其枷号。若止因晒晾、驰载、籴买等项多取工钱,价值财物满贯者,枷号一个月,与不满贯者,俱依律问罪,照以常例发落。如此,则刑法平而和气应矣[26]

根据上述史料,成化三年对跟子、歇家迎引纳户赴官的行为进行严惩的建议是周瑄提出的,原因在于他们利用迎引赴官的便利“哄诱银两,买嘱官攒人等通同作弊”,犯了“包揽坑陷纳户”之罪。此奏议得到六部会议及皇帝的肯定。到弘治年间,经王轼的重奏,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连当房妻小”亦“发边远充军”。此则法令一出,跟子、歇家不敢服务纳户,结果出现了纳户“仓前露卧”及“受害多当”的局面。从倪岳的辩护和建议来看,歇家对于纳户的服务显然不仅是迎引赴官,而是全方位的,仅倪岳明确列出的就有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五项。通过上述两则史料记载,可以粗略还原歇家服务纳户的流程,即纳户运载赋税到南京码头,便有服务于歇家的跟子把纳户接引到歇家,到了歇家以后,歇家为纳户提供食宿,并对纳户进行其他各项必要的服务。且不说指引、驰载、住宿、籴买等明显缺一不可的服务,仅就晒晾而言,因明廷对于米麦上纳要求干圆洁净,一个“干”字就迫使纳户上纳前必须晒晾,否则无法上纳。“明实录”记载,明代收粮时有报晒、报收、拈阄、署佥等步骤[27],可见明代税粮收仓必经晒晾。而籴买对于因折色所需或道路遥远而不得不带银子到仓场购买粮米的纳户尤为不可避免。总之,倪岳所言的歇家各项服务,对于远道而来的纳户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

另外,歇家的诞生与明代官营塌房等的衰落息息相关,上述“别无官房住歇”实际上点明了官店的衰落是歇家兴起的另一社会背景。实际上,自宣德朝开始,塌房便开始急剧衰落,到景泰以后,已经无法承担政府最初赋予它的诸多社会功能,于是歇家经营便在此过程中取而代之[28]。因此,虽然歇家一出现在南京仓场中,便有揽纳取利的嫌疑,但其已经历了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数朝的缓慢发展,直到成化时,才因迎引赴官而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关注,而“指引”在倪岳看来,仅是歇家服务纳户的一项正常行为,故似可合理推断歇家曾有一段较为单纯地服务纳户的时期,只不过不为政府重视而缺乏记载而已。

三 歇家从服务到包揽的转化

正因为歇家服务不可或缺,所以其利用提供服务的机会,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容易走上包揽之路。从周瑄、王轼、倪岳等奏议中可以看出,部分歇家利用服务之便,通过“买嘱官攒人等”的手段,从事诓骗财物、坑陷纳户、虚出通关等勾当,其规模已经引起明朝中央上层的高度关注,以致需要不断更立法令来杜绝此事,可见歇家包揽在成化、弘治年间已成气候。而倪岳的奏议,反对对包揽实行严厉惩罚,从而使明廷重新拟定了新的处罚条例:“请令跟子有犯指称官吏诓骗财物满贯与坑陷纳户及遇官攒虚出通关者,如例充军,免其枷号。若止因晒晾、驮载、籴买等事多取佣钱,价直至满贯者,枷号一月,与不满贯者,俱以常法处之……从之。”[29]显然这个新例,对于歇家的处罚大大减轻了。从此以后,在南京对歇家包揽的打击不是很严厉,歇家开始快步走上了包揽之路。歇家从服务发展为包揽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代替纳户交纳税粮、办理入仓出仓等各种手续,甚至延伸为包收和代买,即歇家变成了纳户与仓库之间不合法的中间代办者。

在南京仓场中,为什么纳户总是被歇家包揽,施沛在其《南京都察院志》中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现摘录相关段落如下:

或问浦口歇家之害极矣,尽革之,可乎?曰:难。夫屯戍散处材[村]落,此输彼运,竭蹶数百里方抵浦城,势不能风餐露宿,必藉居停。势不能遽知仓场用费,必藉指点,故寄囤于歇家,势也。而积歇图侵费之利,每至秋成,亲赴各屯揽收。军余何知,惮目前躬,利积歇揽收之便,或多贴使费而托为代交,或私立合同而托为代买。夫代交,或厚索薄收,或挂筹掯勒仓收,旗军虽多费,其害犹小。代买则恣意侵渔,及严追,计无所出,携家远遁。每每累及旗军,至倾家鬻子不足偿之,其害甚大。故严禁歇家,止许寄囤,不许揽收。如有私相包揽授受者,着管屯指挥查报,歇家、旗军并罪[30]

各旗粮到,岂不赴分司告投而迁延不即进纳,此何以故?仓役苛索,故为留难,弊一也……积歇包揽或作弊干判,或那[挪]前替后,或延哄坐守,至有二三年不完者,弊三。宜编立长单,粮到之时照数付与旗甲填注,某日进仓,某日筛晒,某日给仓收。如有歇家、仓攒包揽、折干、勒索等弊,明注在单,以便拿究。约以十日为限,取获仓收呈验并单缴查……各甲得以执票禀官,仓役不敢留难,军旗不敢虚报,积歇不敢那[挪]移[31]

或问督储杨严禁不许擅自入仓,庶足杜各役之需索乎?曰:前项使用不在临时需索,当粮米未到之先,各役先置酒,请歇家讲明白,而歇家业已一一许诺,及旗甲运米一到,尽由分派馈送,甚至各名色之外,又巧立名色,以为利此,不待入仓而各役已满橐矣。或问督储张谕旗甲亲自运纳,庶足杜歇家之包揽乎?曰:难矣。夫自纳者必先备各项使费,方敢进仓,如稍悭(吝)(原文缺一字,根据其意,似应为“吝”字———笔者按),则或嫌米碎而勒令重筛,或嫌米湿而勒令重晒,或踢斛淋尖而故意捉弄,或告到而未得上囤,及上囤而未得进仓,或勒其一旗总完而后收,或待其已完而刁蹬不收。乡愚孑身旅候日久,进退触藩,势不得不揽与歇家,故各役之诛求,旗甲之穷困,皆由歇家为祟……余檄令积年包揽者,尽行惩革,择殷实堪用者,祥允给牌,庶包揽之弊稍清……如前项各役通同歇家党助骗钱者重究[32]

若一听包揽,则有见年官攒费若干,通仓官攒若干,军斗、小甲、箩头、扒头、廒夫各若干,衙门书办、门子、皂隶、军牢各若干,轿、伞执事人役各若干,通仓差使余丁若干,又有作弊钱若干,积年抽头偏手若干,买求棍徒惜米钱若干,官攒各役逐日若干,相习视为定例,毫不可少。夫米若好,此辈不能阻之勿收,米若不好,此辈不能劝之使收,何必以有限之钱,置之无用之地。况歇家贫难花费不完者,经官究追,复累及旗甲。盖歇家历年包揽得利过本,指称使费,以壹科拾,买低米和稻碎,换破席朽竹,诚恐各员役发其弊端,不得不借浪来之钱买各员役之欢心[33]

《南京都察院志》是施沛等广泛查阅各种史志之书,篇采句摘而成,对于其出现的时间问题,因原始资料遗失,有些已经无法考证,在此不敢妄臆。但全书基本是讲嘉靖、万历年间的事,则是较为明确的。上述四条史料,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歇家包揽纳户是大势所趋,难以革除。其原因有三:一是歇家对于远道而来的纳户提供住宿等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即“势不能风餐露宿,必藉居停”;二是纳户无法知道仓场中各种潜规则的使费,若不交纳这些使费,纳户无法进仓,故纳户被包揽是形势所迫,即“势不能遽知仓场用费,必藉指点,故寄囤于歇家”;三是仓役与歇家的关系非同一般,即仓役在开仓纳粮之前,便与歇家讲定各个环节使费的数目。等粮米一到,歇家便按照先前讲定的数目如实上交给各类仓吏仓役等。这种交易完成以后,纳户进仓必经歇家揽纳,否则便会出现各种刁难,其名目十分繁多,几乎步步为艰,即使上好米色亦难以完成进仓等环节,于是“乡愚孑身旅候日久,进退触藩,势不得不揽与歇家”。总之,服务、仓场使费的潜规则以及歇家与仓役的勾结,是纳户上仓必被歇家包揽的核心原因。

其次,赋税一经歇家包揽,便有诸多揽费。有仓官之费,即见年官攒、通仓官攒之费;有仓吏之费,诸如书办、门子、皂隶、军牢等皆有费;有仓役之费,诸如军斗、小甲、箩头、扒头、廒夫等皆有费;甚至连服务官员的人役随从都有费,诸如轿伞执事人役、通仓差使余丁等亦有费。上述之费,是指纳户带上干圆洁净之米上纳仓库和办理通关手续所需的正常费用。如果要作弊,则有抽头、偏手、棍徒等各色人员的费用,而“官攒各役”之费则是“逐日若干”,其费更为浩大。正因为费用浩大,歇家有时也难以招架,出现了“歇家贫难花费不完者,经官究追,复累及旗甲”的情形。为了应付这仓场深似海的费用,歇家只好“指称使费,以壹科拾”,甚至“买低米和稻碎,换破席朽竹”。这种作弊行为又怕被揭发,于是“不得不借浪来之钱买各员役之欢心”。显然,歇家包揽所需的巨大费用,全是因仓场的腐败所致,根子还是制度设计缺陷太多以及官吏们太贪婪,这甚至还引起了歇家与仓官、仓吏、仓役在利益上的矛盾。

再次,从官僚的态度来看,“歇家代交”的危害较小。因为,歇家仅是包揽纳户上交,虽然使费不菲,但因没有危害国家财政,所以是小害。而代买则不同,即“代买则恣意侵渔,及严追,计无所出,携家远遁。每每累及旗军,至倾家鬻子不足偿之”。也就是说,代买已经危害到了国家财政,虽然也谈及了旗军“倾家鬻子”,但其更关心的是“不足偿之”,即亏空财政,于是“其害甚大”。

最后,歇家从包揽上纳逐渐发展为包收包纳或代买,即“积歇图侵费之利,每至秋成,亲赴各屯揽收。军余何知,惮目前躬,利积歇揽收之便,或多贴使费而托为代交,或私立合同而托为代买”。其中“惮目前躬,利积歇揽收之便”最为耐人寻味。其实在南京附近的屯田中,征收赋税最为艰难。早在成化三年,马昂就上疏曰:“南京各卫应纳屯田子粒,已有定制,近多拖欠不完者,盖征收之数少,管屯之官多,各假公营私,屯军应差不能存业。”[34]不仅如此,自明中期以后,屯田多为势要所侵,到明晚期时,这些势要们“非惟占种占夺,并所种所夺之粮公然不纳”[35],甚至“间有监生、生员、闲弁、势豪、黠旗、悍卒之辈,逋屯粮而不完”[36]。最为可怕的是,“赤贫悍军挟骗告害逋赋,占种之家养为前矛鹰犬,致令屯官旗军望而却走,节年逋欠,莫敢谁何”[37]。在如此难以征纳的地区,歇家居然可以揽收,“利积歇揽收之便”的玄机可能全隐含于此中。

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歇家之害甚烈,要求革除的呼声很高,但又因客观原因无法革除,于是政府只好采取规范的措施。如第一条史料所说的“严禁歇家”,只是不允许其揽收、代买,至于“寄囤”即代交是允许的,实际上仅是要求规范包揽的程序。第二条史料中讲到,对于歇家与仓吏的各种弊端,采取编立长单的办法,若有“折干、勒索等弊”,则要求纳户“明注在单,以便拿究”,实际上还是允许歇家包揽。第三条史料针对歇家与仓吏、仓役串通起来共同吞噬纳户的弊端,采取的措施是“慎选”与“严禁”。所谓“慎选”,就是“择殷实堪用者,祥允给牌”,实质仍是包揽,只不过这种包揽更为规范,以此来保证国家财政不受损害。第四条史料实际上暗指了歇家包揽难以革除的另一原因,即仓场官吏系统从歇家包揽中获得很多好处,他们成为歇家包揽的有力推手。因此,到崇祯时期,南京仓场包收包纳赋税的依然是歇家。《度支奏议》载,崇祯时期,“屯臣所称极恶宜所访拿者三”,其中之一就是“歇家包收各户银米,任意侵那[挪]盗卖,甚且通同攒斗勒索留难不得入仓者”[38]。显然,这里的歇家不仅依然包纳,而且依然包收,可见所有的严禁,最终都变为一纸空文。

四 从歇家包揽到保歇制度的建立

前已有述,到南京上纳的解户,因形势所迫,不得不交给歇家代纳。明廷为规范包揽程序,开始建立起保歇制度,即让包揽的歇家担当“保户”,故称“保歇”或“保家”等。这类带“保”而产生的歇家别称,皆是因官府设“保”而延伸出来的异名。歇家异名达二十余种,其中常见的有“保歇”、“保家”、“歇保”、“保户”等,这一点笔者已经做过详细考证,在此不赘[39]

歇家从包揽发展为保歇制度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为官立并承担了政府的许多延伸职责,故又被称为“官保”。在南京仓场中,官保的设立,原则上是一县一官保。关于这一点,浙江富阳县陈氏家谱中存留了一篇名为《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的疏文,后被收录到光绪《富阳县志》中,弥足珍贵。现选录如下:

臣去年拜命南巡之日……有语臣者曰:“宁属旌德一邑,官保大为民厉。”臣闻之已戚戚焉,若疾痛之在身矣。迨今年巡历宁国,细问民间疾苦,其间疾首蹙额而相告者,果与去年都门之所闻相符。诘之,则旌德县经革之蠹吏曹京也。此蠹积年潜踪南都,谋充户部官保,旌之粮里领解南粮,必居停于其家,因得乘之以为奸,如勒骗则有见面钱、保头钱、走堂钱、贽仪土仪钱,甚至暗通衙门京棍,无端刁慢诈索,从中科派常例。银未到库,粮未到仓,已去十之二三矣。嗟乎!天不雨粟,地不涌金,究竟赔偿尽是穷民之膏血,不虞旌人而吮吸旌人如此……今于崇祯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据宁国府推官邱祖德呈问,得一名曹京即曹经等因到臣,该臣勘得曹京,以经革吏蠹,惯走空衙门,负嵎南都,构京棍而作祟,钻充保歇,朘粮里之脂膏,凡旌之解官解役无不遭笼络而鱼肉焉。其包揽贴费者名目甚多,其科派指诈者,攫取甚巧。其勒批掯文以肆螫者,不满溪壑不止。其禀禁禀释以作威者,一任操纵自如……在户部设立官保,固属稽察奸宄之一法,然窟穴深而机熟,盘踞久而势横,有司明知而莫能制,解役畏惧而不敢撄[40]

这段材料给我们透露的信息是十分丰富的,对理解仓场中的保歇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其中曹京“谋充户部官保”和“钻充保歇”两种说法可推知,“官保”就是“保歇”。从解户“必居停于其家”来看,曹京就是一歇家。根据上述材料,官保有如下特性:其一,官保为官设,其设定的机构是户部,原则上是1县对应1官保,即凡该县解官解役“必居停于其家”,并通过他上交各税。官保们利用这一官方设立的身份与京棍、衙役相勾结,肆无忌惮地勒索解官解役,成为一大祸害。其二,户部设立官保的目的是“稽察奸宄”,但如何“稽察”,该文没有明写,其他材料可以作为补充(见后文)。其三,官保具有监禁解户的职权。从材料中“禀禁禀释”的“禀”字来看,这是官府赋予其监禁解户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官保追比解户,如同上述京通的下官歇家一样,即解户若没有按额完成其应交纳的赋税,官保首先利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追讨,以便按期完纳赋税,史称“追比”或“监比”。其四,充当某县官保者,必须对该县赋税相当熟悉,基本上以该县人员充当。旌德县的保歇曹京就是旌德县人,而且曾经是该县的“蠹吏”。笔者怀疑曹京是书吏类,因为保歇需对钱粮极为熟悉。关于这一点,王汤谷的《严革歇蠹》一文有详细揭示:“此辈(歇家)若具细册于胸中,某项为急,某项为缓,急者完,缓者侵。”[41]其五,保歇一定是十分熟悉衙门潜规则的人,即“惯走空衙门”,且拥有相当大的实力,以至于“窟穴深而机熟,盘踞久而势横,有司明知而莫能制,解役畏惧而不敢撄”。

上述材料讲的是崇祯时期的事,实际户部设立官保(保歇)的时间较之要早。早在万历时期,黄克缵曾上奏过《议兑解欠南粮疏》。透过该疏,我们对保家(官保)的设置及其履行官方职责等方面会有更深的了解。疏中写道:

题为清查解欠南粮……因见总巡仓场郎中白竹所开挂欠揭帖,内有十余起系远年起解钱粮,累毙多命,终不能完。因细查之,内有江西上高县起解万历二十八年分水军左仓正米一万一千三百四十三石零,挂欠正耗米五百一十三石,解官慎懋赏贪(“贪”字应为“赉”字之误写———笔者注)文回催,粮解黄广二监故,(保家)罗吝九逃,伊子罗均一监比。又有江西乐平县解万历三十二年分水兑米七千八百三十八石零,船至草鞋夹地方失火烧毁,兑[挂]欠米四百七十五石六斗八升,解官周有德赍文回催,粮解蔡会通监故,保家黄凤听比。湖广景陵县解三十二年分龙江左仓米四千九百四十八石二斗,挂欠米四百七十五石,席竹银十四辆八钱五分,解户赵张、周陈、刘凡、诸禄、张三名监故,保家黄凤见在听比。又有湖广湘乡县解万历二十九年折银六千八十六两一钱一分九厘,挂欠银六十七两六钱,解官周鲤代解到银四十八两五钱一分,尚欠一十九两八分七厘,粮解孔无达脱逃,保家黄钺见今代比。又湘乡县解三十一年分龙江左仓米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斗三升八合,挂欠正耗米六千九百六十五石七斗,解官邵龙田押船户刘瑞龙等七名赍文回催,其家属邵廉脱逃,保家黄钺见在代比。又江西奉新县解三十二年分旗手东仓米九千三百二十三石二斗七升,挂欠正耗米五百二十九石,解官朗克正脱逃,解户戴余景等差,保家黄凤押回守催未补,黄凤见今听比。又奉新县解三十三年旗手东仓米三千三百二十三石二斗七升,挂欠耗米四百九十二石,解吏王用仕脱逃,解户蔡余献、张献监故,(保家)黄凤见今听比。湖广通城县解三十四年豹韬左仓正米二千九十六石八斗,挂欠正耗米五百四十一石,席竹银六两三钱,解户胡茂元脱逃,保家孙淮病故,解户戴郑凯男生员来京看父,买纳过九十石余,未完,保家杨太、方月见在听比。又湖广平江县解万历三十三年分骁骑右仓米八千五百二十六石三斗二升,挂欠米二百二十五石,解官舒镐同保家郑五给文回催,郑五中途病故,家属郑荣见在听比。又平江县解三十四年骁骑右仓米九千三百七十八石九斗五升,挂欠米六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二合,解户罗廷周监故,余肖、高周、毛陈押回追补,解到银买米一百八十五石,余未完,保家郑荣见今听比。又湖广耒阳县解三十三年分养虎仓米六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挂欠正耗米二千五百五十三石二斗六升,解官袁礼登领文回催,家属袁胜监故,批头张奉贵等脱逃,保家熊举见今听比。又耒阳县解三十二年养虎仓米六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挂欠正耗米三千八百七十七石六斗二升,席竹银十九两九钱二分,解官李九林给文回催,家人熊祥监故,保家熊坤押解户蒋成器、龙朝鲁回县守催,未据完纳,家属熊举见今听比。以上两省各县共挂欠南京仓米本折色共十二起……追之不已,徒令羁者监者相继毙狱。查三十四年以前拖欠钱粮,四十二年奉圣母恩诏已皆赦免,若犹追之,是诏令不信于民也[42]

疏中所说的“保家”就是保歇,也就是官保。该疏共记载了江西、湖广两省12起挂欠税粮案,其具体情况如下:江西上高县1起,保家是罗吝九、罗均一;江西乐平县1起,保家是黄凤;江西奉新县2起,保家仍是黄凤;湖广景陵县1起,保家还是黄凤;湖广湘乡县2起,保家为黄钺;湖广通城县1起,保家系孙淮、杨太、方月;湖广平江县2起,保家分别为郑五、郑荣;湖广耒阳县2起,保家分别是熊坤、熊举。在这12起挂欠案中,江西4起,涉3县;湖广8起,涉5县。除湖广通城县特殊外,其他11起共有保家5户。其中罗吝九、罗均一是父子关系,熊坤、熊举以及郑五、郑荣也应是父子或兄弟关系,材料中称为“家属”,故可看做一户。也就是说,保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问责的,父逃子承,兄死弟承。至于黄凤与黄钺是何关系,文中没有提及,在此不敢妄论。在这11起挂欠案中,都是1县仅有保家1户,尤其是在1县出现2例挂欠案中,其问责的是同一保家,没有发现不同的保家;每起挂欠案,都是以某县某仓为单位,首先皆言某县解粮米于某仓共需若干、挂欠若干,其数额十分巨大,涉案人员众多,但保家总是唯一的。这一切都说明:保家包揽解官、解户上纳税粮,原则上是以“县”为单位佥派的,即1县对应1保家,这与上述《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所载是一致的。也就是某县为某保家钻充以后,该县所有的税粮皆由其经手,其追讨挂欠赋税,也皆是以县为单位问责,这充分说明这是一种制度,而不是临时性的措施。但1县对应1保家,并不意味着1保家只包揽1县,前者着眼于“县”,强调的是1县解户、解官皆投入同一保家,比如江西奉新县、江西乐平县、湖广景陵县的解官、解户,其保家皆是黄凤,但就某县而言,其保家还是唯一的,即江西奉新县对应的是黄凤1家,江西乐平县对应的还是黄凤1家,湖广景陵县对应的依然是黄凤1家,这皆符合1县对应1保家的原则。它强调的是县与保家一对一的关系,而非保家与县的一对一关系。实际上,政府为了稽查追比的方便,仅强调1县1保家的原则,至于1保家包揽多少县,则不是其考虑的范围,因此1保家未必只包揽1县。这不仅在南京如此,在省会仓库亦如此。如王汤谷在《严革歇蠹》一文中说:“浙属州县七十有六,此辈(歇家)立有顶首,用价买充,以县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定售价之低昂。有一人而买数县,有数人而朋一府,父子相承,兄弟换值。”[43]从“以县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定售价之低昂”来看,设立歇家依然是以县为单位。从“一人而买数县”来看,有的歇家势力强大,可充当数县的保歇,这与上述黄凤的情形一致。但从“有数人而朋一府”来看,某一保家亦有联合开设的,这就可理解上述通城县为何出现三个不同姓氏的保家,即保家孙淮、杨太、方月,但这并没有打破1县对应1保家的原则,只不过这个保家是由多人共同经营而已。以县为单位设立歇家,在北京内府仓库中似也在推行。如在白粮交纳中的歇家王云从案中,出现了以县命名的歇家,“有嘉兴县歇家(王云从)车推粗米入仓”[44]。下文所述的“宜兴县白粮解户”也皆投朱少山家。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似可推断,保歇制度建立后,以县为单位设立保家(保歇),可能是民运至两京仓场的通例。实际上,通看其他领域的保歇,其设置皆有一定的原则。如县域保歇,其设置原则是1里对应1歇家,即1里之民交纳赋役只能投入某一歇家,但这并不意味1歇家只包揽1里,即这个原则只强调里与歇家的一一对应关系,而不是相反[45]

    据上述南粮挂欠案可以得知,官府之所以要设立官保,也就是此案例中所称的“保家”,核心目的是为了追讨挂欠赋税。保家在此中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押解其所保的挂欠纳户回乡催办欠税,以补足所欠之税粮,史称“回催”。如材料中的“保家熊坤押解户蒋成器、龙朝鲁回县守催”、“保家黄凤押回守催未补”、“解官舒镐同保家郑五给文回催”等等。二是当挂欠税粮无法追讨时,如解户、解官逃逸或死亡,押解回催无果,保家则须“代比”或“听比”。所谓“比”,就是政府根据赋役册籍查核完欠,对于所欠部分进行追征。追征方式通常包括锁拿、杖打、囚禁等手段,以此强迫各纳税者及相关责任人完纳赋役,直至垫赔的一种制度[46]。故此处“代比”的含义就是保家有承担所保纳户交足欠税的职责,即当纳户无力完纳时,保家有垫赔所欠税粮的职责。这就产生一个疑问,即在12起挂欠税粮案中,仅见官府“监比”保家,未见保家监比解户,这似乎与《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所载保歇“禀禁禀释”解户的职能相左。若结合其他史料综合考察,实际上这并不矛盾,其原因在于明代追比欠粮,往往是按责任层级追比的,保家(保歇)处于政府与纳户之间的中间层级,其既追比又被追比。实际上,追比纳户是政府设立保歇的一个基本目的。如在县域中的保歇,史称:“摘欠多第一等(者),汇发一单,着令歇家或一月或半月内,勒限比清,逾期即行解宪,法在必行。”[47]在吴楚之地,拖欠纳户往往被“私牢在保家”[48],故有“革保家之拘”[49]的变革。在山东,“既比,或送狴室,或闭之歇家”[50]。而“保歇”又可作为“班房”的另一种称呼,“羁所又名班房,又名保歇”[51],这突出了保歇的拘禁功能,而拘禁便是追比的一种手段。当然,当保家追比失败后,政府则追比保家。《历年记》中有多处写到保家,在其记载中,保家既追比又被追比,如着令“保家追比三十四年白银”[52]。此为保家追比。但又记载:“保家包明旸,因甲户不到,打一百零八板,又差人押拿,午堂比。”[53]此为保家被追比。故史称:“比卯时,纳户不至,方责保家;保家不至,方责管催。”[54]史籍中按层级追比的例子甚多,不一一例举。县域中的保歇追比职能,也被移植到仓场中。如军运,运官“运抵通州,住有当官歇家,如有挂欠,即行监禁追比”[55]。再如白粮解运,“内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一到京后,各粮解自行领批,分派投纳,与批头无干……岂遭积棍朱少山,串通京枭袁祥等……指称内府牌提,将本县批头羊复翔、郭镇浚锁缚私室,拷掠备楚……(朱少山等)将批头二人捉解内府,每人痛责三十五板。不知少山等弄何手脚,作何言语,致无干批头遭此惨毒。仍蒙押出,锁追应解供用库粮户共二十六名……伏乞皇上敕下法司,严提朱少山、袁祥等,按法究罪,庶以后保歇稍知忌惮”[56]。其中朱少山为保歇,袁祥为内府衙役,他们串通起来,先是私自拷问勒财,后又押入内府拷打,此实为“监比”,与南京仓场保歇曹京的“禀禁禀释”的性质,实无两样。在仓场中,当保家追比解户无果,政府就要追比保家,责令保家代纳所欠部分,听比或代比就是指这个环节。在此案例中,其省略了保家追比解户的环节。另外,上疏提到的挂欠粮,最早的时间是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其部分挂欠粮豁免的时间是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这说明对于挂欠税粮的追讨,政府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可以追讨达14年之久,为此解户、保家人等因税粮挂欠而死亡的不少,即“徒令羁者监者相继毙狱”。这也说明,在南京仓场,至少从万历二十八年到万历四十二年,保歇制度一直在推行而未中断。

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不知道南京仓场中的官保或称保歇、保家这个制度的设立起于何时。但据保歇皆有与解户签订合同这一特性来看,至少在嘉靖初年保歇制度已经在全国盛行,其渊源至少可追溯到正德年间。正德年间,毛宪上疏言:“凡遇送到解户钱粮,逐日依次填写乡贯姓名、数目、寓止歇家明白,每五日送巡视官处稽考挨收,以防欺弊。每半月,各司仍具手本,逐日如前备开送库解户姓名、钱粮数目,亦送巡视官处据依查对,以防欺匿。如有拖延隐避,踪迹可寻,庶无欺隐之弊。”[57]这应是官保所担负的“稽察奸宄”的职责,这就使歇家与官府挂起钩来,其包揽开始合法化。其核心还是利用歇家熟知自家所服务的解户情况,而政府熟知歇家的优势,若有“拖延隐避”,则政府追歇家,歇家追解户,因此“踪迹可寻”,“无欺隐之弊”。这个特点在俞谏关于山东临清、德州等仓的疏文中说得极为明白。嘉靖三年(1524年),俞谏在《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疏中言:“又经案行该司,将德州仓粮册行分守右参政吕,经临清、广积二仓行带管临清兵备副使钱宏,各吊监兑主事文卷、歇家保状合同、廒经底簿,查对原解的数,分别先已纳过者,就将出给截数仓钞,比对廒经,明白仍欠若干。系大户名下侵欺者,照依原收官价;系揽头名下骗费者,照依原写揽价,各尽其家产,差委能干官员尽数变卖赔偿,追过银两暂发寄库,另行议处……嘉靖元年以前被揽头骗费、大户侵欺者,已难求全责备矣。”[58]从该疏的信息来看,“歇家保状合同”是要存仓的,即作为文档存放于仓库,将它与“监兑主事文卷”及“廒经底簿”相互核对,便可查出是“揽头骗费”还是“大户侵欺”,这是“稽察奸宄”的一种手段。所谓的“歇家保状合同”,就是歇家与解户之间签订的交纳合同。如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规定:“凡官解到京,即将公文同歇家保状赴部投下,领单上纳。若潜住十日不赴部者,参送法司,歇家问以包揽,官解治以重罪。”[59]通读俞谏的《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疏,可知“歇家保状合同”至少有以下内容:应交粮食数量、粮食价格、银数、应买粮食数量、大户之名、揽头之名。至此,我们根据诸多史料中的蛛丝马迹,可推断歇家与解户签订交纳合同之时,便是保歇制度诞生之时,起初其主要职责是“稽察奸宄”,后来便延伸到追比的职责,即上述官保的“禀禁禀释”。明崇祯初期陈观阳言:“库中严禁包揽,不设保歇追比。”[60]但“不设保歇追比”仅是昙花一现,实际上终明一代,仓场设保歇的制度一直在推行。写于崇祯时期的《度支奏议》载:“(解官)抵京之日,该司查取歇家认状,尚有挂欠,该库即移会该司,以凭监比。”[61]前引《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所言也是崇祯十年左右的事,可见“不设保歇追比”并没有执行。

根据上述歇家从包揽转化为保歇的要件,我们可以推知南京地区保歇制度建立的大体时间,即南京仓场“歇家保状”何时出现,便意味着南京仓场保歇制度何时诞生。据笔者目前所见史料,南京仓场设立保歇也是在嘉靖年间。如嘉靖晚期,万士和在其奏议和书信中,不断申诉南京仓场使费之多,认为歇家包揽是一个重要原因。他在《四上徐存齐相公》中言:“南都积棍,内则户部粮储巡仓各衙门书手皂隶人等,外则歇家、军斗、军余、驴脚夫人等,无虑数千人,皆依仓场为生命,可以立法渐革,不可以一齐顿革,故本职近与户部设立长单,刻期打发,革去歇家,不用保状,询之解粮员役,近日使费已减大半,是亦渐革积弊而宽粮解之意也。”[62]从“革去歇家,不用保状”来看,在他写此信之时,这个制度已经盛行很久了。万士和之所以要革除歇家,原因是他认为:“仓场积弊,其端不一,一半在司,一半在仓,大要歇家指称打点而挟骗解粮人户,粮解希图插和而买求在官人役。”又言:“看得仓场作弊,俱是官攒、歇家、脚夫、军斗等项,虽有部院严禁,势远难察。”[63]不过,万士和革除歇家的举措应是昙花一现,因为到隆庆时期,解户交纳税粮依然必经歇家之手,这也是制度规定的。隆庆三年(1569年),海瑞在其《启谭次川侍郎》信中写道:

生今日巡抚江南,言涉有为,第掀、扫、爬斗、箩、筛不收,板席量减。歇家、脚子通关诸费,节为裁革。乃生管仓日所行,非今日也。虽板榜初定,熙斋、笔峰不见允行,然生亦未尝不委曲区处,从省减焉。江南粮长十人而九人破家,仁人君子之所隐也。如榜所行,置之无用之地,及官攒侵用之需,何益!何益!尤不可通者,旧例小米用细席,以其漏也;大米用方席。细席比方席价增五倍。禄米亦大米也,乃用细席。漕粮,歇家一两二钱。禄米,乃一两五钱。禄米加箩与筛,皆工价高者。漕粮半折色半本色,廒无砖铺,本色足用。禄米全用本色,宽一分民受一分之赐。生先日已略行之,非今日官于其地而始私之也[64]

禄米乃南京白粮之一种,因其交纳费用过高,谭次川曾恳请海瑞削减其费用,海瑞似乎已在推行。从“歇家、脚子通关诸费,节为裁革”来看,江南地区的白粮上纳必经歇家之手。“通关”,梁方仲先生解释为:“粮长赴各指定的仓库完粮时,必须取得各该仓库的证明,手续是由各仓库在勘合上填写并盖印证明其粮数已交足———这就是所谓的‘通关’。”[65]《大清律例》解释为:“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66]可见通关乃是税粮上纳完毕的凭证。歇家参与通关自然是代替粮长交纳税粮,因其服务费用过高,所以“节为裁革”。此条史料中的“漕粮,歇家一两二钱。禄米,乃一两五钱”的说法值得注意。前者应是指下官歇家的房水银,即“旗军(漕粮),每船京仓一两二钱”[67]。后者则是指南京白粮上纳时,粮长等在歇家住宿时歇家获得的服务费,是每船“一两五钱”,显然比京通的下官歇家为高。这说明南京白粮上纳,亦是在官方佥定的歇家住宿,并通过他们完纳赋税,当是官保无疑。因其费用政府规定得过高,故要裁减。这也足以推断出,在南京仓场中纳户通过歇家交纳税粮在嘉、万时期已经成为制度,这可与上述万士和的“保状”相印证。而在隆庆六年(1572年)三月,高拱奏称:“南京户部尚书曹邦辅题称管仓主事张振选(南京户部河南清吏司主事———笔者注),素乏材能,不谙事体,听信在仓下人作弊……歇家潘序索要张缌等米四十二石,又假指船户驴头脚价,除正价外,多勒索银近四十两。”[68]在这里,歇家似成了“在仓下人”,即仓役之一种。而至崇祯时期,南京仓场中的歇家已与仓役等同,史称:“法严科索,仓禁留难,无奈积习相沿,人心易玩,故屯官索旗甲,旗甲索屯军,而仓攒、军斗、班皂、歇脚等役,则又以官旗为奇货,内外盘踞,掯勒需索,无所不至。”[69]这里的“歇脚”当是指歇家,已与仓攒、军斗、班皂并列为“役”,可见歇家角色不断官方化。也就是说,因官保制度的设立,政府多把歇家看做仓场下属的一种役。实际上,在各类衙门中所设立的保歇,都是官方额设,明显带有某种“役”的成分。如史称:“旧设龙江关经纪三名……又设龙江关保家贰名,保歇各商皆朔望赴船政分司点卯……则各役亦宜分属,合定为例。”[70]这里的“保家”也是官府所设,明确指出这是“役”。这种情形,在盐场、船政、法司等衙门皆如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将另文讨论。

自嘉靖以来,有关南京仓场中隐含的保歇史料开始不断涌现。到万历年间,“歇保”一词终于在南京仓场中露出水面,且都是要革除的声音。万历二十年(1592年),章守诚言:“各州县粮解听信歇家,希图作弊,而官攒、军斗又从而重[]涎之常例,入则未干报干,未净报净,推甚滥恶亦为容隐。”又言:“胥吏、歇保靡不赖总督之权。”因而建议革除[71]。到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李廷机管理南京仓库时,也曾用长单制来革除保家:“令解户从实填注,扶同者均究,将单粘连完状呈堂呈司,解户既有此单,不用保家,只照单总与,而例外需索、保家包揽之弊除矣。”[72]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巡仓御史张养正条列五款以救南京仓弊,其一便是“革歇保,以净本源。仓庾弊窦百出,总之,开设骗局,唆吸粮解,保歇为祟,相应议革。顾保歇何能制缚粮解?惟合衙役为一家,气焰益炽,更宜严禁衙役,则歇之奸少止”。“上命如议行”[73]。从“革”字来看,歇保原为政府所设。至于部分官员“例外需索、保家包揽之弊除”及“不用保家”之类的说法,全然是说大话,完全没有办到。万历三十九年,浙江道御史傅宗皋言:“责成官解以清揽纳之弊。直省州县,各有包揽积年……(各粮解)勿聚处大小积歇之家,如是而粮米绝无挂欠,员役无从苛求,歇家莫能诓骗。”[74]另有史籍记载:“(南京)又有积年歇家在于沿江上下邀接粮解,称言代为包纳,借名打点,任意诓索。或者张筵设计,教令花销而自于中取利,不可胜言。”[75]而前引万历年间的《议兑解欠南粮疏》和崇祯年间的《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所谈内容也充分说明了保歇制度在南京一直在推行。

官保的设置,虽然弊端重重,但终是革了又用,用了又革,反反复复,终无了局。其主要原因是仓场追讨挂欠税粮不力。因为当两京仓场下文到地方追补所欠税粮时,由于属前任官员之事,或借口其他缘故,地方官基本上是“视若罔闻”、“任催不补”,于是明廷又不得不用保歇(保家、歇保)追征[76]。况且,明朝曾规定,保家也有代赔的责任,除非家产已经全部赔尽,这就是明政府一再申明充当保歇或保家必是殷实大户的原因。当然,原因不止这一个,还与赋役制度的变革、歇家身份及其与解户关系密不可分。这个问题很复杂,非数语所能尽言,将作另文讨论。

五 结  论

南京仓场中的歇家,自有文献记载以来,经历了为纳户提供服务,然后从服务发展到包揽,从包揽又发展为保歇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功能得到了不断地延伸。就经营范围而言,歇家从单纯提供食宿服务,发展为提供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等诸多服务。在服务内容的扩展中,歇家的建筑规模和经营理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形成了集住宿、贸易、运输等多种经营内容于一体的独特经营方式。虽然在有关南京仓场歇家的文献中,看不到其为牙行或米行户的明确记载,但在关于北京的白粮歇家,河北的小摊镇歇家,山东的临清、德州及广积仓歇家的文献中,不仅十分明确地记载他们实为侩家或斗行或米行户,而且还出现了“歇斗”和“牙歇”的专门词汇,甚至还记载有他们长途贩运的行为[77]。不过,相关文献中有南京仓场歇家为纳户提供籴买和代买服务,甚至与解户联合起来进行倒卖活动的记载。万历年间,倪思辉言:“衙役揽头视南粮为奇货,而解役通同营运辗转生奸,往往于芜湖都会之地经纪保家潜通气脉,递相商贩。”[78]这些都隐晦地反映出他们作为歇家的另一类身份,即牙行,但他们不仅仅是牙行,他们的服务内容比牙行多很多,笔者把此类经营模式统称之为“歇家牙行”经营模式[79]

歇家从服务发展为包揽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代替纳户交纳税粮、**进仓出仓手续,甚至延伸为包收包纳和代买,其经营内容不断增扩,即歇家变成了纳户与仓库之间不合法的中间代办者,他们通过从纳户身上收取各种常例和费用的办法与衙门官吏共同分肥,逐渐成为衙门腐败的帮凶。

歇家从包揽发展为保歇制度的关节点,就是歇家为官立,并承担了政府的许多延伸职能。这时的歇家,在文献中变成了“保歇”、“保家”、“官保”、“保户”等等,他们依然拥有其服务和包揽时期的各种功能和服务内容,只不过这时已经合法化和制度化了。这一时期,歇家功能进一步扩大,具体表现是他们已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体,主要承担三方面的职责:稽察奸宄,防止纳户拖延隐避;监禁追比纳户,帮助政府追讨欠税;押解其所保的挂欠纳户回乡催办欠税。当歇家变成保歇后,他们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责任的核心是代替其所保纳户听比,即当其所保纳户的欠税无法追回时,他们有代替纳户垫赔的责任。

保歇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官府方面,其优势在于容易追讨欠税。歇家要变成保歇,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担当纳户的保户歇家必须到官府备案,并立下保状,同时与纳户签订相应的合同,这时歇家数量是额定的,其名额应是根据各仓交纳的县数而定,假设某仓进纳的县为20个,那么这个仓相应设立20个歇家。当然,这仅是一种制度的设立原则,具体到执行中,往往1歇家包揽多县,但基本上保证了1县只对应1歇家的原则。这种制度的优势是:一旦纳户欠税,官府可根据纳户所属的县名迅速找到该县的保歇,保歇因对该县非常熟悉,故能很快了解到欠税的原因,并协助官府追讨欠税。至于保歇制度的弊端,则主要体现为纳户的交纳成本会成倍增长。在歇家仅是一个服务经营体或包揽户的时候,纳户投住歇家是比较随意的,可任意选择,这种带有自由竞争的服务体系,自然会大大降低交纳成本,纳户甚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自己交纳还是请歇家代纳,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纳户不一定非经歇家揽纳不可。但其缺点是:一旦挂欠,官府追寻起来困难重重,甚至无踪可觅,史称:“及至侵渔缺失,逃脱无踪。”[80]但保歇制度建立以后,纳户交纳税粮必经歇家之手,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能投入固定的一家,不管他是好是坏,费用也由保歇说了算,否则保歇会利用政府职权进行严刑逼勒。这时候的歇家,不仅是合法的垄断性服务,而且还带有某种暴力特性,这种制度引申出来的弊端自然比自我投歇要厉害得多,故革除之声不断。虽然不赞成此种制度的官员,依然称歇家为揽纳、揽头或揽户,但不能改变其是一种制度的性质。仅从南京仓场来看,从隆庆开始一直到崇祯晚期,革除保歇的措施不断在推行,但最终不仅没有革掉,而且还有不断官方化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该制度对政府追讨欠税有利。不仅如此,该制度还为仓场官吏系统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好处费,形成了十分严密的利益链条,亦是革除此制度的一大障碍。当然,保歇难以革除,还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及制度上的因素。关于这一点,笔者另有专文论述。

 

 

注释:

[1] 参见阎成善:《湟源的歇家、洋行、山陕商人和座地户及刁郎子》,湟源县政协文史资料组:《湟源文史资料》第5辑,1987年版。王致中:《“歇家”考》,《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马明忠、何佩龙:《青海地区的“歇家”》,《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李刚、卫红丽:《明清时期山陕商人与青海歇家关系探微》,《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马安君:《近代青海歇家与洋行关系初探》,《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2] 太田出:《明清时代“歇家”考———以诉讼为中心》,《东洋史研究》第67卷第1号,2008年4月。

[3] 张小也:《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

[4] 谷口规矩雄:《明代的“歇家”考》,日本明代史研究会编:《明代史研究会创立三十五年纪念论集》,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版。

[5] 许文继:《歇家与明清社会》,《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黄山书社2004年版;《明清小说中的歇家》,《明清小说研究》2006年第4期。

[6] 参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8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7、26、31、39、58、60、73、81、88、118、125、159、196、202、207、217、224、235、241、247页以及许文继《歇家与明清社会》一文第495页。

[7] 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0年。

[8] 参见胡铁球、霍维洮:《“歇家”概况》,《宁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明及清初“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原因和方式》,《史林》2007年第3期;《“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在近代西北地区的沿袭与嬗变》,《史林》2008年第1期;《“歇家”介入司法领域的原因和方式》,上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明清贸易领域中的“客店”、“歇家”、“牙家”等名异实同考》,上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明清保歇制度初探———以县域“保歇”为中心》,上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9] 周之翰:《通粮厅志》卷八《仓役》,明代史籍汇刊本,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8年版,第473~482页。

[10] 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七《题参奸弁陈伸等领运潜逃欠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332页。

[11] 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一九《京通粮储·京通厅差》,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第748页。

[12] 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七《查明漕粮过坝口袋停压缘徭疏》,第358页。

[13] 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一三《再题酎议漕粮销算抵欠规则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641页。

[14] 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一七《覆总理议汰各仓冗役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0册,第144页。

[15] 《明光宗实录》卷三,万历四十八年八月丙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影校本,第60页。本文所引明代历朝实录版本皆与此同。

[16][17]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武进县志·征输》,四部丛刊三编第23册,第31~32、33~34页。

[18] 王在晋:《越镌》卷一九《议·严属条议十六款·议绢解以苏官累》,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第1页。

[19] 《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一,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20] 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一一《题议漕粮剔蠹裕储十款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557页。

[21] 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

[22] 陆树声:《民运困极疏》,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二九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72页。

[23]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一九○,第1967页。

[24] 《明宪宗实录》卷四六,成化三年九月癸酉,第952页。

[25] 康熙《贵池县志》卷三《赋役略》,清康熙三十一年刻本,第64页。

[26] 倪岳:《灾异陈言疏》,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七《保治·弘治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3册,第108~109页。

[27] 《明世宗实录》卷四五五,嘉靖三十七年正月庚申,第7700页。

[28] 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

[29]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弘治十二年五月乙酉,第2656页。

[30] 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职掌九·禁歇家揽收》,明天启年间刻本,第29~30页。

[31] 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职掌九·立长单》,第30页。

[32] 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职掌九·檄守御佥歇家》,第31页。

[33] 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六《职掌九·督储张劝旗甲亲运榜谕》,第36页。

[34] 马昂:《会议漕运事宜》,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四一,第322页。

[35] 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五《覆南京屯政条议清厘疏·惩豪右》,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480页。

[36] 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五《覆南京屯政条议清厘疏·速查追》,第479页。

[37] 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五《覆南京屯政条议清厘疏·访积恶》,第481页。

[38] 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五《覆南京屯政条议清厘疏·访积恶》,第481页。

[39] 胡铁球:《明清保歇制度初探———以县域“保歇”为中心》。

[40] 佚名:《题官保借窟播恶请敕部禁革疏》,光绪《富阳县志》卷二二《艺文志》,清光绪三十二年刻本,第18页。

[41] 王汤谷:《严革歇蠹》,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卷一五,清康熙二十七年刻本,第22页。

[42] 黄克缵:《数马集》卷八,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80册,第117~119页。

[43] 王汤谷:《严革歇蠹》,第22页。

[44] 毕自严:《度支奏议》浙江司卷一《题参歇家王云从等插和白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184页。

[45] 胡铁球:《明清保歇制度初探———以县域“保歇”为中心》。

[46] 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

[47] 韩讷:《征输管见》,陆寿名、韩讷辑:《治安文献》卷二《钱谷部二》,《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646页。

[48] 佘自强:《治谱》卷五《小民不自纳之故》,《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144页。

[49] 程文德:《程文恭公遗稿》卷九《庆郡侯陶山李公四十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90册,第193页。

[50] 嘉庆《莒州志》卷一三《艺文上》,清嘉庆元年刊本,第54~55页。

[51] 余治:《得一录》卷一六之二《羁所改作章程》,《官箴书集成》第8册,第713页。

[52][53] 姚廷遴:《历年记》,上海人民出版社编:《清代日记汇抄》之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3、106页。

[54] 沈长卿:《沈氏日旦》卷七《摄融四十八答》,明崇祯七年刻本,第15页。

[55] 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一七《覆总理议汰各仓冗役疏》,第144页。

[56] 张有誉:《题为以杜凭狐以昭皇仁疏》,光绪《江阴县志》卷二五《艺文一》,清光绪四年刻本,第28~29页。

[57] 毛宪:《言库藏积弊疏》,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一九○,第1968页。

[58] 俞谏:《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二二《户部》,第423~426页。

[59] 刘斯洁:《太仓考》卷一○之三《供应》,明万历八年刻本,第10页。

[60] 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一六《覆查核户科参奸解挂欠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301页。

[61] 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一《题参解官钟原菽等挂欠钱粮疏》,第581页。

[62] 万士和:《四上徐存齐相公》,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二,第3303页。

[63] 万士和:《条陈南粮缺乏事宜疏》,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二,第3304、3307页。

[64] 海瑞:《备忘集》卷五《书·启谭次川侍郎》,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6册,第145页。

[65] 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66] 徐本等:《大清律例》卷一一《虚出通关朱钞》,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72册,第571页。

[67]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规》,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2页。

[68] 高拱:《高文襄公集》卷一七《铨题稿·覆南京户部尚书曹邦辅参张振选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08册,第226页。

[69] 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五《覆南京屯政条议清厘疏·禁需索》,第478页。

[70] 倪冻:《船政新书》卷三《买给料价之法》,续修四库全书第878册,第191页。

[71] 章守诚:《敬陈仓场末议疏》,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三《奏议七·京仓类》,第52、57页。

[72] 李廷机:《李文节集·仕迹》,明末刻本。

[73] 《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万历三十八年三月癸未,第8830~8831页。

[74] 傅宗皋:《奉差事竣谨陈急切仓务事》,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三《奏议七·京仓类》,第61~62页。

[75] 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八《职掌十一·留台总约巡务类》,第11页。

[76] 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一《题参解官钟原菽等挂欠钱粮疏》,第576~581页。

[77] 参阅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明及清初“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原因和方式》和《明清贸易领域中的“客店”、“歇家”、“牙家”等名异实同考》。

[78] 同治《祁门县志》卷二五《人物志·宦绩·倪思辉》,清同治十二年刊本,第35页。

[79] 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

[80] 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七《两江书·兴利除弊条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8册,第7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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