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
赵克生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文章来源]《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赵克生(1967—),男,安徽舒城人,安徽皖西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明代政治史、明代社会史。
[关键词]明代;义民旌表;荒政
[摘 要]明代是一个多灾荒的历史时期,在赈济救灾方面,明朝政府发展了前朝劝分赈灾的措施,把旌表制度运用到灾荒赈济中去,这就是义民旌表。义民旌表主要是用道德表扬的形式来奖劝、酬答富民的仗义疏财。义民旌表在充实仓廪、灾荒赈济、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明后期“保富论”的兴起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
近年来,灾荒史研究在继承前辈学者成果的基础上有长足的进步,其中以备荒、赈灾为主要内容的荒政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明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多灾荒时期,荒政中的问题理应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相关研究大致从仓储制度和灾荒赈济两个方面展开,概论之外也有较为详细的专论。[①]不过,本文涉及到的劝分问题是我国古代荒政中的基本措施之一,在以往的研究中或多或少间有提及,但缺乏专文论述。[②]其实,相对于以前各朝,明代的劝分有根本性的变化,那就是奖劝措施由汉代以来的“入粟补官”为主演变成“义民旌表”为主。鉴于此,本文将对义民旌表制度在明代荒政中的具体展开及其社会意义予以探讨,希冀有裨于荒政史研究。
一 劝分与明代的义民旌表
劝分是我国古代荒政措施之一,《左传·闵公二十一年》有“务穑劝分”之语。所谓劝分,“盖以豪家富室储积既多,因而劝之赈贷,以惠穷民,以济乡里”[1](卷二《劝分》)。“劝分”一词表达了“有无相济”之意,每因灾荒或兵患而财政困难时,国家设立赏格劝谕官民富裕之家以捐借钱谷之多寡给予奖赏。
何以奖劝?各朝不一。汉代以还,多行“入粟补官”之法,赏以爵位,使“无位者入仕,有位者迁官”。宋乾道七年(1171)八月,湖南、江西旱灾,劝谕积粟之家赈济,朝廷明确区分此类行为“系敦尚义风,与进纳事体不同”[2](《食货五八》)。但宋、元两朝仍行补官之法。与此同时,宋、元以后也开始用旌表制度,给予输财赈济之人以道德名望的表扬与奖赏(对于周恤乡里等义行的旌表则更早)。[③]吴自然,余姚人,家富好义,宋德元年(1275)岁饥,发廪赈乡里,部使者为立“高谊坊”。元至大初,岁又大饥,自然之子吴埏又助有司赈给,州上其事(于)中书,旌其居曰“积世好义”之门。[3](卷四五《人物志·孝义》)至正五年(1345)四月,汴梁、济南等处灾荒,富户出米五十石以上者旌为“义士”,庐州府张顺兴出米五百余石,旌表其门。[4](《圣政二·救灾荒》)
汉代的“入粟补官”之法,经由宋、元的过渡,到明代变为“入粟补吏”(属“开纳”,与旌表不同),此法间亦行之。而义民旌表制度在明代得到发展,成为灾荒赈济中常用的奖劝之法。“义民”一词在前代指代宽泛,类似史传中“孝义”之属。由于明朝把义民旌表制度广泛地用于灾荒赈济,义民的含义有逐渐单一化的趋势,常常指那些仗义疏财、捐借钱谷、赈济助饷之人,“其输银而冠带者谓之义民”[5](卷四《义民》)。许多明代地方志标立《义民传》、《义官传》(广义上,义官也属于义民之列),或在《尚义》、《旌义》的名目下,记述地方上灾荒时的义民义举。把义民事迹从《孝义传》、《人物传》中独立出来,揭示了义民旌表已经成为明朝社会不可忽视的赈灾措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劝分而行旌表之制。嘉靖《象山县志》载:“国朝前后因岁凶民饥,有司劝民入粟赈济,赐敕褒美,旌表其门,或赐冠带荣身。量所入多寡,恩典有差。”[6](卷五《劝分》)这里所述的就是明朝义民旌表制度的大概。根据义民所出钱谷数量,义民旌表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敕旌义民”,即皇帝亲赐敕书,旌为义民,劳以羊酒,树立坊表,并优免差役。如正统七年(1442)敕浙江嘉兴府平湖县民陆宗秀:“国家施仁养民为首,尔能出谷二千四百六十石、麦四百六十石用助赈济,有司以闻,朕用嘉之,特降敕奖谕,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尚允蹈忠厚,表励乡俗,用副朝廷褒嘉之意。钦哉!故敕。”[7](卷二十《丝纶》)其二,授予散官,冠带荣身。前代所补之官为实职,明代所授散官止许冠带,不令管事,也不支俸,有官阶而无官职,是虚衔。散官名目有将仕郎、迪功郎、文林郎、承事郎等,自从九品至从六品不一,通称为“义官”。义官可享受规定的差役优免。为鼓励尚义,有时也对义官冠带者亲赐敕书,立石题名。傅月敦,英山人,景泰六年(1455)捐谷六百石助赈,有司以闻,敕赐义官。[8](卷十七《义行》)又如天顺二年(1458)三月,命湖广等地军民输米于贵州,一百石者给与冠带,仍赐敕旌异,五十石者赐敕旌异,三十石者立石题名。[9](卷二八九,天顺二年三月丁巳)其三,地方府州县对富民尚义赈灾给予“扁门”、“竖坊”等旌表。王健,沁源人,万历初年瘟疫盛行,广施药饵,又输粟二百余助之。县令靳某申请守、巡两道,扁其门曰“高谊风世”。[10](上卷《人物·义行》)万历十六年(1588),松江府水灾,士民赈济,松江府分别予以竖坊、置匾;助米二百石以下者遵照抚院事例,分别给以冠带、免差、置匾等旌表。[11](卷十三《荒政》)
从以上可以看出,明代的义民旌表主要是用道德表扬的形式来酬答富民的仗义疏财,着重于“名义”,即便是授予散官,也是如此。质言之,义民旌表就是以“名”市“财”。它同“入粟补官”相比,避免了卖官鬻爵带来的官僚机构臃肿以及有些人“始散财以得官,终聚财以剥民”的贪污之弊,从制度选择的角度看,义民旌表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 义民旌表在明代社会的具体展开
明人有论:“永乐之赈多出仓库之羡,宣德之赈间劝富民之财。”从宣德朝开始,明代把义民旌表用于灾荒赈济,当时知州柯暹掌吉水县事,以礼劝分。吉水富民胡有初等出谷千余石,被旌为义民,载之乡乘,著之国史,为一时盛事。[12](卷十《赈济议》)正统以后,国家多事,灾荒不断,政府财力为艰,赈济不及。于是,预备积谷,临灾救济,屡屡劝分富室而行义民旌表,以企发动民间,以民救民。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 议立旌格
义民旌表的第一步要议立旌格。旌格又称为赏格,它包括应出钱谷数量、旌表等次、优免事宜等方面。明正统以后,格例纷纷,以下列为代表:
时 间 |
内容/资料来源 |
正统五年 |
凡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泛差役二年。又令各处预备仓,凡民人自愿纳米麦细粮一千石之上,杂粮二千石之上,请敕奖谕。(《明会典》卷二二《预备仓》) |
天顺二年 |
命湖广等布政司谕其军民人等,有能输米于贵州缺粮仓者,一百石者给予冠带,仍赐敕旌异,五十石者赐敕旌异,三十石者立石题名。(《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九,天顺二年三月丁巳) |
成化六年 |
令凤阳、淮安、扬州三府军民舍余人等纳米预备赈济,二百石给予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明会典》卷十七《灾伤》) |
成化八年 |
各处军民纳米二百五十石者,给正九品散官。每加五十石,则增加二级,至正七品止。军民纳谷五百石者,请敕旌表为义民;三百石者立石并给复其家。(《明宪宗实录》卷一○九,成化八年十月壬午) |
正德四年 |
武昌、汉阳富商大姓,出米千石以上者表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之散官,自从六至从九,凡四等,仍立石刻其姓名。(《明武宗实录》卷五六,正德四年十月癸卯) |
正德十四年 |
令军民人等有愿纳银二十两至五十两者,授冠带义民,自正九品至正七品散官,凡四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七三,正德十四年四月乙丑) |
嘉靖二年 |
被灾地方,军民有出粟千石赈饥者,有司建坊旌之,仍给冠带。有出粟借贷者,官为籍记,候年丰加息偿还。不愿偿者听照近例,准银二十两者授冠带义民,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两者授正八品,五十两者授正七品,各免本身杂差(《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嘉靖二年九月甲午) |
嘉靖八年 |
令抚按官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二十石、银二十两者给予冠带;三十石、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两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两者除给予冠带外,有司仍于本家竖立坊牌,以彰尚义。(《明会典》卷十七《灾伤》) |
嘉靖十年 |
陕西灾伤重大,令各州县官员戒谕富室,将所积粟麦先扣本家食用,其余照依时价,粜与饥民。若每石减价一钱,至五百石以上者给予冠带,一千石以上表为义门……若民家有能自收养(遗弃子女)至二十口以上,给予冠带。(《明会典》卷十七《灾伤》) |
嘉靖十一年 |
畿辅荒歉,劝借富民不必责令出粟,惟将老弱疲癃不能领赈者,令就近收养,计所收养多寡折免徭役;收百口以上者,授以冠带,仍表其闾。(《明世宗实录》卷一三五,嘉靖十一年二月戊申) |
万历十年、万历十四年 |
义民输粟事例,千石以上者,建坊旌表;百石以上者,给予冠带。(《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乙卯) |
综合上表,可以看出旌格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旌格是在亟行备荒或灾荒之时,由户部奉旨议拟,下地方实行。如弘治四年(1491),苏、淞大水,徽、宁等处旱灾。户部议准,军民有愿纳银入粟,量给散官冠带,或纪民于籍,建坊以表之。[13](卷五七,弘治四年十一月庚寅)正德十四年(1519),户部议准,江南地方水旱凶荒,令巡抚等官劝民输粟,量与褒奖。[14](卷一七六,正德十四年七月丙午)上表“嘉靖二年”的旌格就是该年九月户部奉旨会议后制定的劝借之法。(2)旌格还有地区范围的限制。正德四年(1509),湖广屡灾,但劝赈仅限于武昌、汉阳。当时,巡抚胡广右副都御史王纶欲于武昌、汉口等多处礼劝富民纳米赈济。户部议覆:“荒政在于恤民,若穷州下邑盖欲劝分,恐官吏趁机科害,是穷民未蒙福而地方先已受扰矣。武昌、汉阳富商大姓颇多,宜如拟劝借。”其余州县则不准劝借。[14](卷五六,正德四年十月癸卯)上表中嘉靖十一年(1532)的旌格只限于畿辅。(3)旌格可行于当时、当地,也可能以“例”的形式为以后、别处比照沿用。上表嘉靖二年纳银旌表措施就是比照正德十四年的事例。万历十年的义民输粟事例就为万历十四年再用。[15](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乙卯)成化八年(1472),凤阳、淮安、扬州三府缺粮,照浙江近例,召人上纳,予以旌表。[16](卷一一○,成化八年十一月辛亥)(4)旌格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般是灾时实行,平时则止。万历《续朝邑志》卷七《节义志·上(尚)义》记载,韩整、余高祖、王孝廉三人“其粟已输而例止,宅未表”。三人不得旌表就是因为错过了规定的期限。
(二) 劝谕富民应格出赈
每遇灾荒,应赈人数甚多,仓廪所储不足,截留难以请行,巡抚及府县地方官就会以旌格为根据而劝谕境内,令富民出钱、谷。采取的形式有:(1)亲至富家。景泰五年(1454)铜陵大饥,县令萧钰亲至富民徐琛家“敦请至再”,劝其出谷助官,赈食贫民。[17](卷八《义翁传》)吕坤的办法更为具体:“掌印官执一簿籍,少带人数,各便裹糇粮遍到乡村,看得衣食丰足、房舍齐整之家,便入其门,亲与讲说,或愿舍米粮若干石,或愿煮粥若干日,饲养若干人,务尽激劝之言,无定难从之数。”[18](卷二)(2)致书富民。地方官援引旌格,亲为书帖,推明义利之辨,劝谕恒产之家各输所有,或冠带,或旌门,或立石,各从其愿。何乔新《椒邱文集》卷三一《承事郎黄君廷瑞墓表》记:“邻邑宁都令罗珪以岁歉走书劝(黄)廷瑞,出粟二百五十石,以赈不能自食者。事闻朝廷,授廷瑞承事郎以宠之。”[19]杨溥《杨文恪公文集》卷五六《义官王公墓志铭》载:“(弘治初,令富民出粟济饥),时邑令(名略)具书敦请公出以应,寻膺七品散官。”[20]二位县令劝赈都是以书信形式。(3)张挂文告。民间饥荒,地方官作募文,通告乡宦富室,拟各捐银米赈饥。值得注意的是,明代许多的劝谕文告借用了佛家募缘劝善的形式。中国宗教中一个深植的传统,即是相信自然或神的报应,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佛教传入中国,其“业报”轮回的观念影响渐深,自唐、宋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神明报应观念,认为报应不但及于今生,并且穿过生命之链,应在家族身上。[21]因此,用因果之说劝分富室,早为古人所注意。[④]明代荒政实践中每每见之,如沈鲤《劝输文》中云:“济人利物,无过凶年饥岁,与人盂饭,可当斗粟;举我一念,可活一人。故欲积阴德行好事者,惟此时最得力,亦惟此时最省事。神明降鉴,惟此事最分明,亦惟此事最锡福。诸君如欲为今生、为来世、为身家、为子孙,当无逾此者。”[22](卷十《社仓考》)沈炼《化粮施粥劝谕文》先备陈灾荒之惨状,再书施捐之利害,最后说:“为此敢书劝谕,共结良缘,凡有善人家积德君子,共成盛事。各发仁心,小不计升斗,大不计于担石,将多就寡,以有济无,存彼一日之残生,胜造千层之宝塔。”[23](卷三)明代的一些《义民传》中,也常常可见此类阴报事。贵池义民李积惠,正统时捐谷二千余石,“子孙多登第贵显,人以为阴骘之报”[24](卷七《孝义》)。铜陵富民袁泰,正德时修学宫,岁饥荒出谷数百石,贷千金而不责人偿,“四十岁始生子,厥嗣以衍。乡论以为阴骘所致”[17](卷七《义行》)。“乡论”二字表明,因果报应成为明代民间普遍的思想,这可能是富民赈济的一个心理原因,也为地方官劝谕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无论采取那种形式劝赈,都要以礼劝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尚义赈济的利害要反复阐明,让富民心甘情愿地捐钱借粮。“劝赏有礼,不欲用势临之,何哉?财者,民之心也。夺民之心,民所弗快,非有大慰其心,谁肯欢然劝输,损己赀而佐上急。故始劝之有方,后旌之有典。”[25](《劝尚义》)旌表制度作为奖劝方式,代表了政府力量介入地方上的灾荒赈济事务,它要解决的是灾荒时期百姓的民生问题以及稳定社会秩序,避免或减少因“饥寒起盗心”而出现杀人、抢掠等社会动荡。而政府作为劝谕者,要考虑富民捐钱借粮之后的利益平衡。如果政府只考虑到饥民百姓、未考虑富民利益,劝分、旌表的举措失当,假劝赈之名行摊派之实,就会激化富民与饥民的矛盾,饥民内聚的怨富之气就会在官府的支持下演变成“劫富济贫”的打、砸、抢。景泰中,苏州甚饥。官府劝借富民,民多匿粟不发,官怒,导民自取。民遂纵火肆掠,自海上至内境各执干戈。[12](卷十《赈济议》)浙江桐乡人李乐曾说:“吾乡万历十六年荒甚,有一郡伯令穷民至富家食粥,百十成群,几致大乱。”[26](卷二)因此,劝分富室要为之开谕输粟赈济的利益所在:其一有受旌之名望,并得免役、计息之实利;其二可以息盗保富,防止因粮食危机而起抢劫之风,危害富民自身的生命财产。如明人熊过所说,“所赈皆是亲邻,可结恩惠,可积阴德;又其大者,贼盗不生,长守殷富;且得官同绅达,尊显其身。一举即有数利”。倘闭廪自完,不肯捐贷,使小民转死,“他时致有祸端则不保其富,谥为愚谬,遗笑后人矣”。[27](卷八《湖州府赈贷议》)总之,使富民觉得尚义赈济之中有自己的利益所在,付出之时有相当的回报,从而踊跃借贷,达到劝分的目的。
(三) 奏闻旌表与受旌谢恩
义民捐借钱粮,地方需要登记造册,给予义民簿籍印信,一备丰年偿还,一备上报乞请旌表。赈济钱粮属户部专管,地方要把收储的义民捐借的钱粮数向户部呈报,由户部审核,题旌批行。
上报请旌,或由府州县申报。平阳柳靖出谷1 250石以归有司,县令章惠以闻,上命降敕,旌之为义民。[28](卷二《柳氏旌义敕书碑阴记》)周忱之子周仁俊在庐陵捐米置义仓,出米2 000石,郡守陈本深上其事,旌为义民。或由巡抚、按察使、巡按上达。胡有初的旌表就是由吏部侍郎、江西巡抚赵新上其事的。吴畿,字希采,义乌人,家世饶裕,甲于郡邑。正统时,希采同弟希俊、希厚捐资犒军,以省民力,时为浙江按察使(都御史)轩具实以闻,赐冠带荣身。[29](卷二五《遗事·希采尚谊》)万历二十七年(1599),江西监生胡士琇、耆民丁果和娄世洁、经历黎金球各输谷助赈,抚、按以闻,命旌奖有差。[15](卷三三三,万历二十七年四月甲戌)董钦,余杭人。万历十六年前后,饥馑载途,米价至一两八钱,董氏发米3 000石赈之,全活甚众。三院题旌,奉旨立尚义坊于县治之东南。[30](卷六《孝义·义行》)
明中期(景泰以后)中官出镇,镇守官也参与其事。如嘉靖八年四月的一件义民旌表事例载:
看得巡抚河南都御史潘、巡按御史胡效才、镇守太监吕宪各题称:开封府杞县监生张希仁、伊周府世子西城副兵马指挥张希义,典膳王廷佩……(今王输银一千两,张氏兄弟各捐粟一千二百石,于例既合尚义可嘉)又该抚、按、镇守等官会奏前来,相应依拟,合候命下本部(户部),移咨新任巡抚河南都御史徐转行镇守太监,及咨都察院转行巡按御史,再查张希仁等,如果减价赈粜及出银千两、谷千石之上(是实),查照节次题行输粟出银事例,行令该县于王廷佩家门首,官为建坊牌一座,张希仁等兄弟同立一座,以彰尚义之贤。惟复俯从各官之请,本部咨行吏、兵二部,将张希仁于监生本等资格上量加职衔,填注致仕;张希义、王廷佩各加指挥服色,冠带荣身,或与职衔闲住,均乞圣裁。[31](《旌表义民》)
从上述事例还可以看出,抚按等风宪官不仅可以上报请旌,还要配合户部审核回奏。最后户部将拟定的旌表安排提交皇帝批准,转下地方实行。上例关涉到监生、军职的加衔、冠带,户部同时要咨行吏、兵二部。这表明义民旌表虽由户部主持,但也需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旌表只及本身,不及逝者。范渊,乌程人,成化时纳粟500石,请改父遗像冠带,阻例不果,遂补七品散官。[32](卷四《荒政附灾异》)这里的“例”即旌表格例,指常态下的制度规则。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旌表通则是表门而不表墓。弘治时,锡山义民华守吉出粟助赈,华氏请改表门为表其祖父之墓。邵宝为其作碑记时称,旌于墓,“非制也”[33](卷十六《华氏墓门碑铭》)。可见,华氏表墓当属特例。
在义民旌表中,“敕旌义民”为最高荣誉,被旌义民要赴阙谢恩。正统五年(1440)天下大灾,诏遣重臣分行天下郡县,劝民出粟,所在富民应诏者,旌义之。当时赣县吕彦文出谷六千余石以实仓廪,被旌为义民,“(正统)九年秋赴京谢恩”[34](卷十八《纪事志》)。至于义官冠带者,未见赴阙谢恩,一般于本处望阙谢恩。[⑤]不过,明代后期已经很少见到义民赴阙谢恩。
旌表的敕书,乃皇帝所赐,对义民来说,敕书具有神圣性,所以要善藏。安成张巨川,出谷二千石,天子降敕,旌之为义民,张氏说:“君命犹天命,不可亵也,特建一阁,而宝藏焉。”[28](卷二《敕书阁记》)专阁之外,许多义民把所居之房屋改名为“旌义堂”、“乐义堂”、“荣恩堂”等。对于义民的藏敕之举,明人有诗为证:“褒典新烦三使节,玺书遥下九重宫。堂中常见迎蕃祉,耿耿龙光夜烛虹。”[35](卷三《题庐陵义民陈勖让荣恩堂卷》)
三 明代义民旌表的社会影响
明代广泛实行劝分政策,不断进行旌表,在各地产生了大量的义民。这些义民首先在充实仓廪边储、灾荒赈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南康县的预备仓,洪武时官为籴谷贮仓备荒。从正统时开始其积谷主要靠劝借义民。[36](卷四《恤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宣德时常熟县济农仓储米二十九万石,其中九万石乃劝借富民。[37]金濂,字宗瀚,山阳人,永乐十六年进士,正统三年擢佥都御史,参赞宁夏军务。濂有心计,善筹画,西陲晏然,“时诏富民输米助边,千石以上褒以玺书。濂言边地粟贵,请并旌不及额者,储由此充”。[38](卷一六○《金濂传》)明代史籍中,可以看到义民赈济往往“存活甚众”、“全活甚众”、“市邑赖之”等总括性描述,但也不乏详细的记载。王竑,字公度,登正统四年进士。景泰时,凤阳、淮安、徐州大水,道相望。时任巡抚的王竑劝富民出米二十五万余石,给饥民五十五万七千家。[38](卷一七七《王竑传》)天启四年(1624),乌程县一岁两荒,这一年乡绅义民共出赈银四千二百余两,可赈济饥民约六万五千户。[⑥]
灾荒时的粮食危机常常引起地区骚乱,利用义民旌表制度鼓励富民出赈能缓解粮食短缺现象,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邓冕,南海人,“嘉靖癸丑(1553),岁大饥,贫民竞起攘夺,里门多闭。冕倡义出赈,一境帖然”[39](卷十三《人物列传下·义行》)。万历六年(1578),浙江平湖及周边地区遭灾,邻邑饥民抢劫富室米谷,而平湖县令积极赈济,饥民相安。[40](卷四《刘邑侯生祠碑记》)崇祯十三年(1640),吴江县大灾,富家多闭粜,朱和尚等率饥民强抢富室,号称“打米”,各村镇皆然,一县骚动。后经劝谕,富家出谷赈济,并正法了朱和尚,骚动才平息下来。[41](卷四十《灾变》)
义民旌表作为一种道德表扬,能够风示人们急公尚义,激励时人,感召后人,持久地起到社会救济作用。温州许善继“宪宗时应诏输粟,助军国者八千石,朝廷加赏,补为散郎,命有司立石旌义,延礼乡饮大宾以风天下,邦人多化之”[42]。清朝继承了明代的义民旌表之制,清人根据切身体验,对义民旌表的激励作用曾给以积极肯定:“有是义举,朝廷旌之,邑乘志之,父老传之,后世颂之,人亦何惮而不为义哉?”[43](卷十三《义民序》)
义民只是富民中之一部分,仗义疏财、急一方之难的富民方可称之为义民。义民之“义”体现的是富民“厚积而能乐施”的仁者襟怀和以庶人之微而以国事为重“轻利赴义”的忧世精神。[44](卷六《人物·义民附义官》)正是以上义民在灾荒赈济方面的积极贡献,明代后期人们对富民阶层予以重新审视,那就是充分肯定富民维护一方的社会意义,“保富论”由此而兴,“夫大家巨室富于积蓄者,国之所恃以为安,当爱护休养以资其力,不当剥削摧折以自伤其弱。何也?富民之在一乡也,一乡之贫民皆赖之,称贷以养其生”[45](卷四《湖南救荒议》)。天启《平湖县志》卷十六《人物·尚义》开篇便说:“尝闻近川者浸,近树者荫富家大室亦穷人之川、树也,急则借之荫焉。”既然大家富室为一方所恃,应当予以保护。嘉靖《固始志》对地方打击富室的做法提出批评:“今之牧者,忮求互战,吹洗交攻,倾产破家,方以为快意,岂受牧之道哉?”[46](卷九《杂述志·义输》)稍后,思想家王夫之也从富民赈灾方面立论“保富”,他在《黄书·大正》篇中说:“卒有旱涝,长吏请蠲赈,卒不得报,稍需日月,道相望。而怀百钱,挟空券,要豪右之门,则晨户叩而夕炊举矣,故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他更进一步谴责当时官吏过度打击“大贾富民”的做法,认为富民残破之余,贫民也随之失去了谋生之道。王氏之论只是一个代表,正如余英时先生所指出的,十六七世纪,“藏富于民”、“富民为国家所赖”等议论已成为儒家思想的一个基调,不断地在明、清儒家的著作中再现。[47](p17)这表明,义民旌表之下出现的义民赈灾,已经改观了“为富不仁”的富民形象,“富而好义”正在成为富民的新形象。由此观之,“保富论”的兴起足以说明义民及义民旌表制度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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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近年的研究成果,可参看卜风贤:《中国农业灾害史研究综论》,《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2期。明代荒政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叶依能:《明代荒政述论》,《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吴滔:《明代苏松地区仓储制度初探》,《中国农史》1996年第3期;段自成:《明中后期社仓探析》,《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罗丽馨:《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史学集刊》2000年第1期,等等。较为详细的专论有顾颖:《明代预备仓积粮问题初探》,《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豁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②] 笔者仅见的专论是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此文对宋代劝分作了初步考察。
[③] “旌表”一词出自《尚书·周书》:“旌别淑慝,表厥宅里;彰善瘅恶,树之风声。”广泛地用于忠、孝、节、义等道德行为的表扬。而与荒政相联系,用来表彰输财赈灾,则是在宋元时期才开始出现的。
[④] 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三《救荒报应》记载,绍兴丁卯岁大饥,流民满道,饶州民段二十八积谷满仓而不愿出粜,后为雷所击,所藏之谷也为天火所焚。
[⑤]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七,景泰六年八月甲寅,浙江按察司副使罗箎奏语。
[⑥] 崇祯《乌程县志》卷四《荒政附灾异》。二月份赈饥民58 467户,所用银米3 757两。根据这个比例,推算出文中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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