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华
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问题,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在两个方面比较突出:一是综述水利工程和灌溉面积[1],二是梳理"水案"文献[2],这些都是很有意义的。作者以为,这个问题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分析争水矛盾的类型、原因、性质等,并与其他地区争地矛盾比较,另一方面研究地方政府为解决水利纠纷而采取的分水制度及其作用等问题,以期比较全面地认识河西走廊的水利问题,并对今天由"工程水利"转向"资源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水利事业提供一定的历史经验。
一、争水矛盾的主要类型、原因
甘肃河西走廊处于干旱区,有大小河流57条。清代河西走廊各县大修渠坝,充分利用河水、泉水、山谷水来浇灌农田。河流所经之处,各县、各渠之间经常发生争水纠纷。争水是河西走廊地区主要的社会矛盾,乾隆《古浪县志》云:"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独打,如武威之乌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也。"[3]府县断案即处理争水纠纷的文案,一般存之于档案、碑石、方志中,称为"水案"、"水碑记"、"水利碑文"、"断案碑文",其目的是杜争竞而垂久远,但今天看,它们反映了河西走廊的争水矛盾,和政府行使调节共同用水和平均用水的社会职能。以黑河、石羊河等流域为例,河西走廊水利纷争的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二是一县内各渠坝之间的争水。
黑河流域下游高台县,与上游抚彝厅(今甘肃临泽县)、武威县之间的争水,主要有镇夷五堡案、丰稔渠口案。
镇夷五堡案 高台县镇夷五堡处于黑河下游,上游的张掖、抚彝、高台各县往往渠截断水流。康熙五十八年,高台县镇夷五堡生员岳某等,向陕甘总督年羹尧控诉,"蒙奏准定案,以芒种前十日,委安苏道宪亲赴张、抚、高各渠,封闭渠口十日,裨河水下流,浇灌镇夷五堡及毛目二屯田苗,十日之内不遵定章擅犯水规渠分,每一时罚制钱二百串文,各县不得干预。历办俱有成案。近年芒种以前,安肃道宪转委毛目分县率领丁夫,驻高(台)均水,威权一如遇道宪。"[4]
丰稔渠口案 黑河西流,由抚彝而高台,高台县之丰稔渠口在抚彝之小鲁渠界内,明万历间修成,渠口广三丈,底宽二丈,两岸各高七尺,厚三丈,渠成水到,两无争竞。清末,"近数十年以来,屡遇大水冲塌渠(提)[堤],小鲁渠有泛滥之患,丰稔渠有旱乾之忧。每当春夏引水灌田,动辄兴讼,已非一日"。原因是渠堤不固,以致两受其害。光绪三年,经抚彝厅、高台县断令"丰稔渠派夫修筑渠堤,以三丈为度,小鲁渠不得阻滞,……渠堤筑成后,并令堤岸两旁栽杨树三百株,以固堤根。小鲁渠谊属地主,应随时防(获)[护]不得伤损,以尽同井相助之义。以后……渠沿设有不固,即由丰稔渠民人备夫修补,小鲁渠民不得阻滞勒肯,两造遵依,均无异言,各具切结投呈(抚彝)厅(高台)县两处备案"[5]。以上各水案,都是黑河上下游各县之间发生的争水矛盾。
石羊河流域下游镇番县(今民勤县)与上游武威县之间的争水,主要有洪水河案、校尉渠案、羊下坝案。
洪水河案 镇番县大河河源之一的洪水河,发源于武威县高沟寨,下流到镇番县。康熙六十一年,武威县高沟寨民于附边督宪湖内讨给执照开垦。镇番民申诉。经凉州、庄浪分府"亲诣河岸清查,显系镇番命脉。高沟堡民人毋得壅阻",甘省巡抚批示:"高沟寨原有田地,被风沙壅压,是以屯民有开垦之请。殊不知,镇番一卫(金)[全]赖洪水河浇灌,此湖一开,壅据上流,无怪镇民有断绝咽喉之控。开垦永行禁止。"乾隆二年,高沟堡民人二次赴上级控讨开垦,镇番县知县"阅志申详寝止"。乾隆八年,"高沟寨兵民私行开垦,争霸河水。互控镇、道、府各宪,蒙府宪批武威县查审,关移本县,并移营汛,严禁高沟寨兵民,停止开垦,不得任其强筑堤坝,窃截水利,遂取兵丁等,永不堵浇。甘结。"乾隆十年,经镇番县民请求,上级批准"永勒碑府署"[6]
校尉渠案 镇番县大河的另一河源石羊河,发源于武威城西北清水河。雍正三年,武威县校尉沟民筑木堤数丈,墉清水河尾泉沟。镇番县民数千人呼吁。经凉州府监督张批、凉州卫王星、镇番卫洪涣会勘审详[7],"蒙批拆毁木堤,严饬霸党,照旧顺流镇番,令校尉沟无得拦阻"[8]。
羊下坝案 石羊河上游在武威,下流至镇番。雍正五年,武威县金羊下坝民人谋于石羊河东岸开渠,讨照加垦,拦截石羊河水流,经武威县郑松龄、镇番县杜振宜会查[10],镇番民申诉。"府宪批:石羊河既系镇番水利,何金羊下坝民人谋欲侵夺,又滋事端,本应惩究,姑念意虽萌而事未举,暂为宽宥。仰武威县严加禁止,速销前案,仍行申饬"[11]。以上校尉渠案、羊下坝案两案处理经过结果:"俱载碑记,同时立碑于郡城北门外龙王庙"[12]。以上三水案都是发生于石羊河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矛盾。
一县各渠坝间,不仅会发生用水争端,而且对早先的分水方案也易发生控争。乾隆《甘州府志》云:张掖县"渠水易启争端,如八腊、牛王等庙前,有分府固丞及张掖令李廷桂均平水利各断案碑文,近若知府沈元辉、知县张若瀛之裁革孔洞碑,而圆通庵又有张掖令王廷赞以孔洞所余添一昼夜加给四工并送泮池、甘泉书院之水碑记。"[13]八腊、牛王等庙前的"均平水利各断案碑文"是对新争端的处理。
镇番地处石羊河流域下游,沙漠边缘,水源短缺,各坝之间争水亦十分激烈。乾隆时,镇番大路坝屡次控争大红牌夏水、秋水水时少,乾隆五十四年"镇番县大路坝汪守库等控小二坝魏龙光争添水利,并红沙梁多占秋水、六坝湖多占冬水"[14],"大路坝,按粮应分水一昼夜十时三刻,乾隆五十六年控争,奉委武威、永二县勘断,因沟道遥远,拟定水九时四刻;复又控争";大路坝"原有秋水,后因头坝沙患移邱,将秋水一牌全行移去,以致大路竟无秋水,屡行控诉"。乾隆五十七年后经镇番县、永昌县会同审理,重新分水[15]。
总之,中国疆域广大,各地自然条件不同,社会矛盾的类型也不同。南方山区如徽州人多地少,土地是重要资源,争夺土地的所有权是社会矛盾的主要形式之一;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如河西走廊、河北滏阳河流域、关中各灌区,水是重要资源,争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社会矛盾的主要形式之一。道光《镇番县志》云:"镇邑地介沙漠,全资水利。播种之多寡,恒视灌溉之广狭以为衡,而灌溉之广狭,必按粮数之轻重以分水,此吾邑所以论水不论地也"[16]。此论虽是对镇番县计粮均水的解释,但也可说明,河西走廊地区人们比较重视水资源。论者说:"由于争水斗争比较多,故华北的水利社会更多地体现了水权的形成与分配。在江南水乡,水资源是丰富的,土地是稀少的,斗争的焦点在争地地方不在于争水。……正是水资源的短缺程度的不同才造成了南北水利社会特点的差异"[17]。华北如此,西北也是如此。
争水矛盾的产生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而有时这两种因素互为因果。河西走廊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带,加上河西走廊南北山地的生态环境变化,引起高山积雪融水减少。而河西走廊森林植被破坏,又是因为人为的砍伐山林使走廊南北各山多成为童山,以至减少了高山积雪和冰川形成,从而影响了祁连山的冰雪融水。当时不少人都提出保护河西走廊南部边缘高山森林植被的问题。乾隆十四年《永昌县志》作者指出:"倘冬雪不盛,夏水不渤,常苦涸竭,……且山水之流,裕于林木,蕴于冰雪。林木疏则雪不凝,而山水不给矣。泉水出湖波,湖波带潮色,似斥卤而常白,土人开种,泉源多淤。惟赖留心民瘼者,严法令以保南山之林木,使阴藏深厚,盛夏犹能积雪,则山水盈;留近泉之湖波,奸民不得开种,则泉流通矣。"[18]作者指出了河西走廊冰山积雪依赖森林涵养、保护森林等问题,并认为应当"严法令以保南山之林木"。
造成争水矛盾的社会因素有许多:一是流域与行政区划不一,上游占据地利优势,多拦截河水,使下游涸竭;二是河源水脉融贯,有时确实难以区分此疆彼理;三是土地沙化,水渠渗漏加剧,有些渠坝就要求从其他渠坝划出水时和开垦湿地以增加耕地,势必造成新的用水矛盾;四是迁移回民从事农业,与汉民屯田用水发生矛盾;五是县官处理不力等。这些都是水利争端的原因,而这些原因有时又纠缠在一起。肃州与高台县的争水,高台县与抚彝、张掖的争水,镇番县(今民勤)与武威县的争水,镇番县各渠坝的争水,武威县各渠坝的争水,大多因以上原由。
二、分水制度的建立和分水原则
解决争水矛盾的方法,除了新开灌渠外,主要是建立分水制度。各县之间的分水,按照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分配,由各县协商解决。不成,则由上级协调,甚至调用兵力强行分水。高台县镇夷五堡处于黑河下游,上游的张掖、抚彝、高台各渠截断水流。康熙五十八年,高台县镇夷五堡生员岳某等,向陕甘总督年羹尧控诉,"蒙奏准定案,以芒种前十日,委安苏道宪亲赴张、抚、高各渠,封闭渠口十日,裨河水下流,浇灌镇夷五堡及毛目二屯田苗,十日之内不遵定章,擅犯水规渠分,每一时罚制钱二百串文,各县不得干预。历办俱有成案。近年芒种以前,安肃道宪转委毛目分县率领丁夫,驻高(台)均水,威权一如遇道宪。"[19]这种以兵力临境分水的情形较少见。有时要动用巨款交涉,如高台县三清渠渠口开在抚彝厅,"交涉极多,费款甚巨"[20]。
一县内各渠坝的分水,由县衙的水利通判、各渠坝的水利老人根据各渠坝分得的水额或水时,按照修渠人夫、地亩、承担税粮和水量来分配水时,并负责日常水利管理、维护。各县设立水利通判的时间不一。镇番县,约于康熙四十一年设水利老人和水利通判[21]。武威县,于乾隆元年设立水利通判一员,管理柳林湖屯科地屯垦[22]。古浪县,乾隆八年县令安泰勒石《渠坝水利碑文》中,有水利老人的职责规范:"各坝各使水花户册一样二本,钤印一本,存县一本。管水乡老收执,稍有不均,据薄查对":"各坝水利乡老,务于渠道上下不时训士,倘被山水涨发冲坏,或因天雨坍塌以及淤塞浅窄,催令急为修理,不得漠视";"各坝水利乡老务需不时劝谕,化导农民,若非己水,不得强行邀截混争,如违,禀县处治";"各坝修浚渠道,绅衿士庶,俱按粮派夫,如有管水乡老,派夫不均,致有偏枯受累之家,禀县拿究"[23]。以后历朝皆有发展。乾隆二十年,陈宏谋指出甘肃用水的弊端:"遇缺水之岁,则各争截灌;遇水旺之年,则随意挖泻。……此一带渠流,或归于镇番之柳林湖,或归于口外之毛目城,现在屯田,皆望渠水灌溉,多多益善。上游引灌已足,正可留灌下游,断不应听其到处冲漫,散流于荒郊断港之区也。"他要求完善分水制度:"仰即查明境内所有大小水渠,名目里数,造册通报,向后责成该州县农隙时督率近渠得利之民,分段计里,合力公修:或筑渠堤,或浚渠身,或开支渠,或增木石木槽,或筑坝蓄泻,务使水归渠中,顺流分灌,水少之年,涓滴俱归农田,水旺之年,下游均得其利,不可再听散漫荒郊,冲陷道路。而水深之渠,则架桥以便行人。其平时如何分力合作,及至需水,如何按日分灌,或设水老渠长,专司其事之处,务令公同定议,永远遵行。"[24]这体现了地方政府行使调节共同用水和平均用水的社会职能。
分水的原则有三种:按修渠人夫分水、照粮分时(计粮均水)、计亩均水。
按修渠人夫使水 高台县纳凌渠上中下各子渠"按出夫多寡使水,定期十日一轮",新开渠上中下各子渠"按人夫多寡使水",乐善渠三子渠"按人夫多寡,照章使水","旧有殷介、汗章子渠二道,出夫二十一名,灌田一千二百四十六亩"[25]。
计粮均水(照粮分时、照粮摊算) 武威、古浪、镇番等县实行计粮均水。武威县有黄羊渠、杂木渠、大七渠、金塔渠、怀安渠、永昌渠等六渠,六渠坝分水的原则是"凡浇灌昼夜多寡不同,或地土肥瘠,或粮草轻重,道里远近定制"。[26]这是说武威县六渠坝之间,根据各渠坝承担的税粮和马草,来分配灌溉用水。乾隆十四年《五凉全志》云:武威县"渠口有丈尺。开凿有分寸,轮浇有次第,期限有时刻。总以旧案红牌为断。"[27] 又云:"古浪诸水田,其坝口有丈尺,立红牌刻限,次第浇灌,……使水之家,但立水簿,开载额粮,暨用水时刻",各分水渠口的水利碑文,备载各坝额粮、额水,并分水渠口长阔[28],力求使水资源平均分配。
镇番县有四大渠:外西渠、内西渠、中渠、东渠。每大渠下有支渠,计有首四坝、次四坝、小二坝、更名坝、大二坝、宋寺沟、河东新沟、大路坝、移邱之红沙梁、北新沟、大滩。支渠下由各有属沟即子渠不等。在镇番、高台等县,渠坝既是征收税粮单位,也是分水单位。道光《镇番县志》说,"四坝俱照粮均分"[29]。镇番实征正粮五千二百六十余石,四渠各坝共承粮四千三百四十五石[30]。先算出每百石正粮应分得的水时,根据这个比例,和各渠坝承粮数,分配各渠坝的水时。如小红牌夏水共二十七昼夜,"每一百石粮该分水七时三刻六分,……首四坝共承粮八百一十五石八斗一升二合,应分水五昼夜零五刻;次四坝共承粮七百零七石六斗,应分水四昼夜四时;小二坝共承粮一千零七十一石六斗三升五合八勺,应分水六昼夜七时;大二坝,共承粮九百九十五石二斗六升一合五勺,应分水六昼夜十时四刻;更名坝,共承粮三百三十三石八斗三合零,应分水二昼夜五刻;宋寺沟,共承粮一百零一石,应分水十时;河东新沟,共承粮四十石二斗九升五合五勺,应分水三时;大路坝,共承粮二百八十石三斗六升三勺,应分水一昼夜九时一刻,于首四坝内划出水时内,加水二时七刻,共水二昼夜。"[31]其它各牌水的分配,亦是此法。由于各渠坝承粮数固定,而各牌水期限不一,因此每百石粮应分的水时不一,各渠坝分得的各牌水时就不一。如小红牌每一百石粮该分水七时三刻六分,大红牌每粮一百石应分水八时,这样,同一渠坝,分得的小红牌夏水和大红牌夏水就不一样,这完全是因为各牌水的期限不一之原因。总之,要根据粮数和水量的情况分水。各渠坝下的子渠即属沟,也是照此办法分水。由于实行计粮均水,河渠的浇灌能力以粮石为单位,文献中往往以粮石表述河渠的灌溉能力,如安西直隶州引苏赖河(疏勒河)水成屯田渠、余丁渠、回民渠三总渠,其灌溉能力为:"余丁渠……引水溉田一千三百石;回民北渠……灌溉回民三堡地,共地三千五百石,咸利焉;回民南渠……溉新垦地二千三百石。"[32]
照粮分水具有习惯法的性质,镇番县:"照粮分水,遵县红牌,额定昼夜时刻,自下而上,轮流浇灌。"[33] 乾隆五十七年镇番、永昌知县在处理水利争端时指出:"仍照旧规,各按节气浇灌,无庸置议。……各坝仍照旧规,按时分浇。……按粮均水,乃不易成规。当即调取各坝承粮实征红册查核,……按照实征粮数,核定分水昼夜时刻。"[34]地方政府在处理争水矛盾时都强调了计粮均水的习惯做法。"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35]照粮分水可称为河西走廊东部地区的习惯法。习惯法有时也得稍加变通。乾隆五十四年大路坝争控水时减少,先经武威、永昌县勘断,不服,五十六年控争,五十七年再经镇番、永昌县勘断,并饬喻各坝水老,公同酌议,从其它渠坝划出水时,断给大路、大二坝,"于按粮均水之中,量风沙轻重,水途远近,通融调剂,以杜争端。"[36]新的分水原则,经"各坝士民各愿具结,并诸勒石,详经道宪批饬结案"成为新的习惯法。
计亩均水 按照纳粮地亩平均分配水时。山丹、张掖、抚彝、高台实行计亩均水。山丹县引山水泉水为五大坝二十二渠;张掖县引黑水弱水为四十七渠;东乐县引洪水河水为六大渠,引虎喇河水为四渠,引苏油河水为二渠,大都麻油河水为二渠,引山丹河水为九坝;抚彝厅引黑河水为二十三渠,响山河水为十渠:以上诸渠,《甘肃新通志》均记录每渠的灌溉顷亩, [37] 似是计亩均水。高台县大渠三十六,而以各渠内支分小渠计则为五十二。有些渠按修渠人夫分水外,有些渠在县志中以地亩记录其灌溉面积,[38]推测是计亩均水。道光五年《镇番县志》说:镇番县大河各坝"浇法:或点香为度,或照粮分时,或计亩均水,各坝章程不一","浇有二法:曰分时,曰计亩。照粮摊水,时尽则止,有余不足,各因其水之消长,遇(倒)[盗]失自任之,是谓分时。若计亩,按地摊浇,以有余补不足,遇(倒)[盗]失,众分任之。"[39] "点香为度"只是计算分水时间的方法之一,而照粮分时和计亩均水才是分水的原则,镇番各渠坝之间的分水按"照粮分时"进行,各属沟乃至各农户间的分水,当按"计亩均水"进行。
使水顺序的安排原则有两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武威县黄羊渠各坝"水则:俱由上至下。各沟浇水自下而上"。杂木渠、怀安渠、永渠"各坝一齐开沟,自上而下。各沟自下而上"。[40]
计粮均水、计亩均水都是平均分配水资源的方法,名称虽异,实质则同。如古浪县的计粮均水,是按照额征水粮石数确定使水时限:"头坝,……额征水粮三百五十石零,草随粮数,额水四百余时";四坝,"额粮五百五十八石,草随粮数,额水六百八十一时";上下五坝,"额粮四百四十石三斗三升,草随粮数,额水六百五十二个时"。[41]要之,计粮均水,是在水资源不足条件下,优先满足交纳国家正额税粮农田灌溉的分配水资源的方法,多实行于河西走廊东部黑河、石羊河下游,即古浪、武威、镇番、永昌等县。道光《镇番县志》云:"镇邑地介沙漠,全资水利。播种之多寡,恒视灌溉之广狭以为衡,而灌溉之广狭,必按粮数之轻重以分水,此吾邑所以论水不论地也。"[42]这虽是对镇番县计粮均水的解释,但此论可推及实行计粮均水的其他各县。计亩均水,则是在水资源相对较为宽裕条件下,较为充分满足各类农田的灌溉的平均分水方案,多实行于河西走廊中部黑河中游,如山丹、张掖、抚彝、高台等县。
流域内分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均平水利,受水利一方人民深为感激:"回忆均水未定时,正值用水,而上流遏闭,十岁九荒,居民凋敝,苦难笔罄。今则水有定规,万家资济,胥赖存活"。人民"…期于均长流,为吾民莫大之利"。[43]一县内各渠坝的分水,在水源较为充足时,在水利老人制度和县府的行政干预下,一般能够保证一县之内纳粮各渠坝的正常灌溉。镇番县,"共计一岁自清明次日起,至小雪次日止,除春秋水不在分牌例外,上下各坝流轮四周。……遇山水充足,可照牌数轮浇。"古浪县,由于有分水制度:"次第浇灌,或时加修浚,士民无不均田效力,水利老人实董成焉,现有奉宪碑文可据。……渠坝水利碑文:古浪处在山谷,土瘠风高,其平原之地,赖水滋灌,各坝称利。" [44]
但分水制度有时也不能解决河西走廊干旱缺水,限制了现有土地发挥更大的生产能力。人们感叹:镇番县"章程虽有一定,河水大小不等","不能照牌得水之地,所在多有","不足之日多,有余之时少,故蹉尔一隅,草泽视粪田独广,沙碱较沃壤颇宽。皆以额粮正水且虑不敷,故不能多方灌溉,尽食地德","皆水利之未尽也"。[45]永昌县"倘冬雪不盛,夏水不渤,常苦涸竭,泉虽常流,而按牌分沟,一牌之水不能尽灌一牌之地,炎夏非时雨补救,未见沾足也"。[46]梁份《茹公渠记》说:"肃自哈喇灰之祸,虽休养生聚,于今六十年。迩来增置大镇,而民生起色,犹且远逊甘凉。……夫肃当祁连弱水间,广二百七十里,袤不及百里,山泽居其半,地狭民希,而塞云荒草,弥望萧条者,火耕水种,擐甲荷戈,一民而百役也。岂非屯田水利之不讲?则民物不殷阜之过与?" [47]此可以推及之。
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和分水制度给我们什么启示?一是在水资源不足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发挥国家的调节共同用水和平均用水的社会职能,在不能大兴工程水利时,应注重制度建设,即分水制度的建设;二是地方政府在分配水资源时,应遵循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既要保证额征粮地的灌溉用水,又要优先照顾离水源较远州县或渠坝的利益,优先让下游用水;三是,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的承载力应协调发展。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发展耗水过多的产业如工业和农业时,应考虑到水资源的有限。
参考文献: [1] 水利水电科学院编写组:《中国水利史稿》,下册190~192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89年。 [2] 李并成:《明清时期河西地区"水案"史料的梳理研究》,《西北师大学报》,2002,6期。 [3] 乾隆十四年张之浚纂:《五凉全志•古浪县志•地理志•水利》。 [4] 民国十四年新纂:《高台县志》卷8《艺文志》引阎汶《重修镇夷五堡龙王庙碑》。 [5] 民国十四年新纂:《高台县志》卷8《艺文志》引《知县吴会同抚彝分府修渠碑记》。 [6] 道光五年许协编《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水案》。 [7] 乾隆十四年张之浚纂:《五凉全志•镇番县志•地理志•水案》。 [8] 道光五年许协编:《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水案》。 [10] 乾隆十四年《五凉全志•镇番县志•地理志•水案》。 [11] 道光五年许协编:《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水案》。 [12] 乾隆十四年《五凉全志•镇番县志•地理志•水案》。 [13] 升允修、安维峻纂《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引乾隆《甘州府志》,宣统元年刻本。 [14] 道光五年许协编《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碑例•县署碑记》。 [15] 《甘肃新通志》卷十《舆地志•水利》引《五凉全志•乾隆五十七年镇番永昌会定水利章程》。 [16]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按语。 [17] 王建革:《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中国农史》,2002,2期,55~64页。 [18] 乾隆十四年《五凉全志•永昌县志•地理志•水利》。 [19] 民国十四年 新纂《高台县志》卷8《艺文志》)阎汶《重修镇夷五堡龙王庙碑》。 [20] 民国十四年《高台县志》卷1《舆地志•水利•各渠里亩》。 [21]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董事》。 [22] 张之浚纂:《五凉全志》之《武威县志•地理志•田亩•柳林湖》。 [23] 张之浚纂:《五凉全志》之《古浪县志•地理志•渠坝水利碑文》。 [24] 《清经世文编》卷114,《工政二十》陈宏谋《饬修渠道以广水利疏》。 [25] 民国十四年新纂《高台县志》卷1《舆地志•水利》。 [26] 乾隆十四年《五凉全志》之《武威县志•地理志•田亩》。 [27] 《五凉全志》之《武威县志•地理志•水利•武威水利图说》。 [28] 《五凉全志》之《古浪县志•地理志•水利•古浪水利图说》。 [29]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 [30]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县署碑记》。 [31] 《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引《乾隆五十七年镇番永昌会定水利章程》。 [32] 《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安西直隶州。 [33] 《五凉全志》之《镇番县志•镇番水利图说》。 [34]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水碑》。 [35] 《牛津法律大辞典》236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8月版。 [36]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水碑》。 [37] 《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 [38] 民国十四年 新纂《高台县志》卷1《舆地•水利》。 [39]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灌略》。 [40] 《五凉全志》之《武威县志》第1卷《地理志•保甲》乾隆十四年刻本。 [41] 《五凉全志》之《古浪县志》第1卷《地理志•保甲》乾隆十四年刻本。 [42]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4《水利考》按语。 [43] 民国十四年新纂《高台县志》卷8《艺文志》阎汶《重修镇夷五堡龙王庙碑》。 [44] 《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引《五凉志•古浪水利图说》。 [45] 《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引《五凉志•镇番水利图说》。 [46] 《甘肃新通志》卷10《舆地志•水利》引《五凉志•永昌水利图说》。 [47] 《清经世文编》卷114《工政二十》,梁份《茹公渠记》。
(资料来源:《古今农业》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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