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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隆政府灾害救助中之“截拨裕食”问题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5

清代乾隆政府灾害救助中之“截拨裕食”问题

张祥稳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20084期第7684

【作者简介】张祥稳,博士,安庆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教师。

【内容提要】 清代乾隆时期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乾隆认为:民庾即天庾。为了解决灾民的食粮问题。他在其有关荒政思想的指导下,一方面通过截拨漕粮、调拨银两和以丰济歉等手段,直接向被灾地区调拨入大量粮、银;另一方面主要采取遇灾暂免粮食关税,暂解米粮入海、入口之禁,严禁地方官员遏籴等间接的截拨措施,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政策上引导市场对灾区进行粮食调拨。最终基本达到了裕食灾民、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关 键 词】乾隆时期/灾害抗救/荒政思想
    
     
“自古圣王之世,水旱之灾亦时有之”。② “康乾盛世”时期的乾隆朝也不例外,它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多发期之一。据笔者统计,清高宗乾隆统治60年间,各直省自然灾害被及的州县次,仅上报中央政府的至少有14026个,其中水灾约占57%,旱灾为26%左右。面对频仍的自然灾害,乾隆在发出“灾民实可怜”③ 叹息的同时,“申命大小吏,饥溺视己迫”,④ 务必以拯灾恤困为“国家第一要务”,⑤“宁可国家多费帑金,断不可令闾阎一夫失所”,⑥ 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拯灾救荒的政策措施——荒政。“荒政之最要者,莫切于食”。⑦ 为解决灾民的食粮问题,乾隆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截拨裕食”,即由中央政府或直接移粟就民、拨银济民;或制定相关政策,活跃粮食市场,促进粮食的地区间自由流通,利用市场对灾区进行粮食拨运。笔者在搜集和分析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试就乾隆朝的这一重要救荒举措进行专题研讨。
    
一、截拨漕粮救灾,“从不稍存靳惜”⑧
    
清代漕粮是“田赋中漕运京师、通州之部分,……供内府、王公百官、八旗官兵以及宾馆、牧饲之用”。⑨ 目前尚无人能够提供清代每年运京漕粮的确切数字,从清初劳之辨的“东南輓粟来京国,万廪千箱供玉食”⑩ 的诗句中,我们不难想象其数额之巨。有清一代,年运抵京、通仓漕粮的最高数是乾隆十八年的352万余石。
    
乾隆时期,为了救灾备荒,形式上仍然执行清初的地方积储制度,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大部分地方官员并不能实心办理;乾隆也发现:“各省大吏,竟以停止采买为省事,州县官又多素畏积谷之累,因而仓储缺少”。(11) 再者,在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地方积储非常有限,只能应付当地偶然发生的轻微自然灾害。当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之际,各地所需的赈贷粮石数额巨大,地方积储可谓杯水车薪,往往不得不依靠奏请截拨现成的漕粮,或供赈粜借贷,或补州县仓储,或平抑市场粮价。乾隆对此也予认可:“常平所贮原以备水旱不虞,若需用过多,自不能不再取给于漕粮”。(12) 但漕粮“关系京师积贮”,(13) “从来天庾司农惜”,所以乾隆时期,“各省督抚奏请截留漕米,若发部议,多以天庾正供为重议驳”。(14) 因而当时的荒政专家姚碧就曾建议:除非在被灾深重之际,否则截拨漕粮救灾之请“非可妄行陈奏”。(15) 尽管如此,康、雍时期偶尔行之的截拨漕粮救灾之举,在进入乾隆朝后,很快就成为惯例,在乾隆十七年,最高统治者已有了这样一个印象:“截船济灾区,初偶今成例”。(16)
    
乾隆在其统治末期对自己利用漕粮救灾所下的评语是:“从不稍存靳惜,此天下臣民所共见者”。(17) 事实也正是如此!他对奏请截拨漕粮接济灾民可谓有求必应,目前尚未发现这方面的奏请被驳回的证据;就这一问题上的慷慨程度来说,乾隆应该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封建帝王。如他曾多次主动询问被灾地区是否需要漕粮救灾;曾若干次在奏请截拨漕粮数的基础上酌量增给;曾在一些省份上年被灾、当年丰稔之际,“自我排众议”,主动下令大规模截漕补仓;(18) 等等。下面的一组具体数字更足以见其“慷慨”之一斑:乾隆朝60年间,有39个年份因灾截拨漕粮;清高宗自己统计的结果是:“截留漕米接济灾区,不下数十次”,(19) 而实际上绝对不少于151次;据笔者统计,除约8次数字不详外,共截拨漕粮2394.1523万石,至少占运京、通漕粮总数的12%,平均每年约40万石。
    
当然,乾隆之“慷慨”也不是无节制、无原则的。乾隆在即位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以漕救灾存在一种矛盾心理。如:他曾反复强调,国家“岁转漕粟以实京师,乃备天庾之出纳,关系最重”;(20) 曾用史实和具体数字向臣工们解释漕粮为何未便轻易截留:历史上的封建帝王们是如何对待“上供之米”,如汉代文、景时期,“太仓之粟陈陈相因,至红朽不可食。彼时岂无一方之凶歉,而未闻轻议分减者”;国家当时所储漕粮是如何有限,“若统为京师民人计,即一、二年恐亦不足供支,况欲更分此以赈贷直省”;(21) 等等。其吝惜漕粮之意不言而喻。但与此同时,他又清醒地认识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22) “民庾即天庾”,(23) 在连年不断的严重自然灾害面前,要想“溥海内外,家给人足,共享升平之福”,(24) 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在截拨漕粮济民问题上,又“不得不变通办理”。(25)
    
从乾隆元年至八年,因灾拨漕已达350万石之多。于是,乾隆九年初,清高宗对“内外臣工动以截漕为请”、救灾中惟漕粮是赖的思想和行为予以严厉批评,强调截拨漕粮救灾,虽“皆因民命所关”,但也只有在“万不得已而为截留之计,仅可间一行之,岂遂视为常法”。(26) 后来,尽管拨漕救灾仍在继续,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类似的批评也时常有之。乾隆十七年,他再次“申命方伯臣”,截漕救灾之“惠不可常试”。(27) 到乾隆二十二年底,救灾漕粮总数已达1300多万石,就在第二年新正的一份谕旨中,乾隆在表白自己从来没有“恐京仓易缺而于待哺灾民稍有靳惜”的同时,再一次重申:“不可专恃漕粮为散赈、平粜之用”!(28) 但后来,这类指责逐渐销声匿迹了。随着京、通仓储的日益充裕,他终于有了这样的想法:漕粮“与其陈因之红积太仓,何如岁取之饱增四(马甫)”,(29) 要求官员们在以漕救灾问题上不要有所顾惜。最终,乾隆成了中国历史上因灾截拨漕粮次数和数量最多的封建帝王。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乾隆时期,漕粮主要是来源于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山东、河南等8省,那么,因灾而截拨的2300多万石漕粮又是主要供应哪些省份呢?


由上表可见,乾隆因灾所截拨之漕粮,首先是供应当时的政治、军事中心直隶,占总数的42%左右;其次是有漕8省,约占总数的56%,这其中清廷的财赋重地江苏所占的份额最重,约为总数的20%;最后是福建、广东、广西3省,但不到总数的3%。直隶作为朝廷以漕救灾的重点,原因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为何把当时我国的主产粮区——有漕8省也作为接济的主要对象,而山西、陕西、甘肃、云南、贵州等粮食缺乏省份的灾民,却从来与漕粮无缘呢?乾隆的一句话似乎点出了其中的奥妙:“储谷在下无殊储谷在官”。(30) 其以漕养漕的意图也不言而喻。
    
二、丰歉地区间的粮食调拨,“不可稍存此疆彼界之分”(31)
    
乾隆曾说:就全国而言,“以天下之大,天时固有不齐,地形又复不一”,因而各省每年自然灾害发生的轻重情况必然存在极大差异。(32)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笔者统计表明,乾隆60年间,各直省特别是主要产粮省份,除乾隆十二年有漕8省及产米素称饶裕的四川同时大面积被灾之外,其它年份这种情况没有再次出现过,即使是在各直省年被灾总州县次超过400个的乾隆四年、九年、十年、二十六年、五十年和五十九年,这就使在丰歉地区间进行粮食调拨有了客观上的可能。但乾隆时期,这种调剂行为却有着严格的政策限制,“邻省仓粮,彼此各有储备,难以拨用”,当某地被灾、本省米谷实在不敷赈粜诸用之际,若“探知邻省有收,可以协拨,应据实密奏,听候圣旨定夺”;(33) 即使在本省之内州县间进行较大规模的粮食调剂,也得向中央请示。也就是说,地区间的粮食调剂活动,必须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下进行。否则,即使督、抚等在这方面的举措切实可行且势在必行,乾隆也会加以申饬甚至处分的。如乾隆十八年,江苏25个州县被水之后,巡抚庄有恭“咨商豫、东、两楚及江西、浙江等省拨协米石,以备赈恤”,但事先没有向中央请示,乾隆即指责该巡抚“所办稍涉张皇”,后又主动命令从上述省份调集米粮接济江苏。(34)
    
事实上,乾隆在丰歉地区间粮食调拨问题上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所拨粮石的具体用途与截拨的漕粮基本一致。虽然很难对其进行精确分析,但通过对《清高宗实录》、《孚惠全书》等资料进行相关统计和研究,我们也基本上可见这一问题之端倪。
    60
年间,乾隆直接下令进行的丰歉地区间的粮食调拨超过45次,绝大部分是在省际之间的调拨,此类谕旨约75%是因水灾而下达的。除约11次小规模的调拨数字不详外,共调拨米、麦、谷500多万石,平均每年约10万石。年调拨最多的年份是因江苏被灾的乾隆十八年,共米75万石。其次是因浙江被灾的乾隆十六年,约米60多万石。从时间段上看,主要集中在乾隆六年~十一年、十六年~二十五年,当“康乾盛世”达到鼎盛时期后,这种调剂行为日见稀少。那么,各直省在这一过程中粮石出、入情况大致如何呢?
    
乾隆进行的丰歉地区间粮食调拨中各省米石出、入情况示意图


资料来源:《清高宗实录》、《孚惠全书》。
    
说明:1.有关省份对应区域没有显示米石出或入情况的,其数额即为0
    2.
数字不详者未计入其中;甘肃、陕西曾合拨之20万石未计。
    3.
数字单位是:万石米。在统计过程中,按当时定例,每谷1石折米0.5石,麦与米等量对待。
    
由上图可见,粮食因灾调出的省份依多少排列,依次为湖北、四川、江西、山东和湖南等,此5省仅从乾隆元年~二十五年,共调出谷、米、麦至少为330万石。因灾拨入的省份按数量判断,主要是江苏、浙江、直隶、湖北、甘肃和安徽等;其实,仅江苏和浙江在乾隆元年至二十一年间,调入的米、谷就不少于200万石。所以,接济的主要对象除直隶和清代西北的门户甘肃外,仍然是以有漕省份特别是当时的财赋大省浙江、江苏为主。
    
研究还发现,乾隆在直接的“丰歉相济”调拨粮食过程中,始终恪守五个原则:一是全国一盘棋原则。他要求督抚等对此“不可稍存此疆彼界之分”,因而最终使粮食拨出的省份,不但包括有漕8省和米粮充裕的四川、奉天,产粮无多之广东、陕西、直隶、甘肃等也被纳入其中。二是灾后调拨原则。从时间的选择上看,它与因灾拨漕存在一点明显不同,即此类粮食调拨,没有一次是为备灾而做的,皆为成灾后行为。三是路途最近和运费最省原则。每当被灾地需要地区间的粮食拨协,乾隆首先考虑的对象总是其临近地区,其次是否舟辑相通、有无山路之险,甚至还考虑到船只能否顺流而下,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运费和节约拨运时间。四是可行性原则。他的每一次调拨行为,都是在通过多渠道掌握信息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极大地减少了盲目性。五是灵活性原则。即对各被灾区的综合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把粮食拨往最需要的地方,即使已经下旨命令粮石若干拨运某地,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或酌减,或量增,不守成命。
    
乾隆在丰歉地区间进行直接拨粮救灾的同时,还多次调拨专款接济灾民,“凡遇水旱偏灾,无不即发帑金,多方赈恤,期无一夫失所,即数逾百万,从不稍有吝惜”;(35) 清高宗认为:“贫民得银,即可易米”。(36) 因而这也成为对灾民直接“裕食”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而且,在乾隆眼中,救灾专款“较俸饷为尤重”,为了使之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济民作用,针对当时存在的政府“凡遇应发银两,除俸饷外俱有应扣平余”之例,他在乾隆三十五年规定从此救灾之款不再扣其平余。(37) 统计结果显示:乾隆直接的拨款救灾行为有70%左右是因洪水为患,与直接的移粟就民存在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其总数不少于4400万两,平均每年约在70万两;银两的直接来源主要是户部库银、两淮盐课银,特别是户部库银,至少占总数的52%;救灾款拨入最多的省份是“地瘠民贫,灾歉几无虚岁”的甘肃,(38) 其次是乾隆时期黄河曾缺口27处之多的河南,(39) 再次为京畿所在地直隶,最后是水灾频繁的湖北、江苏、安徽和山东等。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乾隆所拨“裕食”之款,一般情况下他不希望也不允许地方归还,否则,担心引起“无识之徒妄生议论,……督抚闻之漫为臆度,遇有应办灾赈转致讳匿,所系甚大”。(40)
    
三、促进地区间“商贾相通,以丰济歉”的三项措施
    
在严重的自然灾害面前,尽管乾隆及时、慷慨地进行了移粟就民和拨银济民,但毋容置疑,这种由中央政府直接进行的“裕食”力量毕竟是极其有限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乾隆也清醒地认识到:“官之籴粜有限,民之兴贩无穷”,(41) 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运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促进丰歉地区间的粮食流通,形成一个全国性的自由、开放的粮食大市场;唯有如此,才能使被灾地与其它地区“商贾相通,以丰济歉”,(42) 灾区食粮得以源源粜运、以资接济,“需谷者餬得以餬口,而粜贩者又藉以营生”,(43) 对灾民“裕食”的愿望才能真正实现。为此,他主要采取了遇灾暂停关口米税之征、暂解米粮入海和入口之禁、严禁地方官员遏籴等措施,从政策上引导市场对灾区进行食粮拨运,并要求有关各地对所有的政策要广泛宣传,“出示通行晓谕,俾远近商贾咸知”。(44)
    
1)暂停关口粮税之征 乾隆认为,关口米粮之税对于国家税收可谓无足轻重,但不可一概不征,只能在灾歉粮贵之际暂时免征。其理由是:灾地米粮匮乏之时,如关口继续征收“每石所收无几”的粮税,粮商“藉口额课,势必高抬价直,是取之于商者仍出之于民也。……转以病民”;(45) 灾区要依靠市场吸引它处余粮,必须使商贩有利可图才能实现粮食的转运流通,正可谓“民趋利若骛,踊贵有必致”;(46) 政府可借助税收杠杆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否则,粮税“若平时概令蠲除,……歉收之处与丰收之处毫无分别,国家又何以操鼓舞之权而使商贾踊跃从事于无米之地哉”?(47) 所以,正如他自己所说的,“米豆免关税,庶几谷渐多”,(48) “皆以为民食计也”。(49)
    
乾隆二年,江苏、安徽水灾,直隶因上年收成歉薄米价日渐昂贵,于是乾隆下令将淮安大关并沿河口岸、临清、天津、通州张湾码头等米豆之船免其纳税。乾隆三年,中央规定:如被灾地粮食“有藉外省接济者”,可请旨免税,在情形孔急之时,可一面办理,一面奏闻,并将之“永著为例”;(50) 同年,为了避免粮商在灾区“守候稽延”,乾隆还废止了灾地政府对入境粮商的“钤印”制度。(51) 乾隆七年,他干脆规定将直省各关口所有经过米豆应输额税悉行宽免,并永著为例。后至乾隆十三年,粮食关税因关口“税免而米豆之价时或加昂,爰复原额”,(52) 恢复了地方被灾需免粮石关税临事请旨的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灾区暂免米粮关税似乎逐渐成为“定制”,因为很难发现乾隆二十二年以后有关这方面的谕旨了,虽然灾后暂免行为仍在继续。在长期的实践中,乾隆发现这一举措在“俾米谷流通”上,确实“具有成效,是蠲免米税实以救荒之一策也”。(53)
    
2)暂解米粮入海、入口之禁乾隆时期,“米谷出洋,例禁森严,……商贩米粮,俱由内地往来载运,不许出口”;(54) 在浙江等省沿海,即使“偷运麦豆出洋”者,也“照偷运米谷之例,分别治罪”。(55) 尽管如此,偷运米谷下海者亦不乏其人,正如雍、乾时期的蓝鼎元所言:“厉禁久不驰,乃利于奸墨。徒有遏籴名,其实竞何益”。(56) 所以,荒政专家姚碧也曾建议:解除食粮海禁,“必出于万不获已方可举行”。(57)乾隆时期,当沿海之直隶、浙江等省被灾之后,由于滨海地区地方官吏向有禁米出洋之例,未肯任从民便,阻碍了丰歉地区间的粮食流通,鉴于为民“裕食”的迫切需要,考虑到海运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乾隆只得暂时解除部分海域的米谷入海之禁,认为“此亦酌盈济虚、有无相通之道”;(58) 且这方面的政策有逐渐放宽的趋势,如在乾隆十四年的一道谕旨中,清高宗就明确指出:“严禁米谷出洋,原以杜嗜利之徒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若出口、入口均系内地,自宜彼此流通,岂可因噎废食,膠柱鼓瑟”。(59) 当然,这种暂时解禁也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他还严饬开禁地区有关部门和官员,对粮商“给予印票,沿途实力稽查,严禁奸商等借端偷买透漏”。(60)
    
这一时期米粮解禁的海域主要有:奉天—天津、直隶—山东、浙东—江苏、浙东—福建之间。其中,清廷最为关注的即是奉天与天津之间的海上粮食通道,它开禁的次数最多、频率最高。虽然,对满洲贵族而言,奉天为其根本之地,但在乾隆的心目中,直隶被灾之区更为根本。如他在即位之初,针对“奉天素称产米之乡”和直隶灾歉粮贵的现实,命令暂开奉天—天津海禁,准许“商民携带资本,前赴海城、盖平等处采买杂粮”,后来由于商人贩运使锦州一带米贵,部议决定奉天与直隶之间“永禁海运”,但乾隆却以“直隶歉收之处待粟而炊”为由未准。(61) 乾隆四年,他则进一步规定:“嗣后奉天海洋运米赴天津等处之商船,听其流通,不必禁止”,(62) 除非奉天被灾。实际上,乾隆希望从此在奉天与直隶之间,粮食任其海上自由流通,为多灾的直隶提供食粮,但不久因多种原因又重新实行海禁,规定需要解禁时再临时申请。这一海域解禁时间最长的一次是从乾隆八年~十二年。乾隆十六年以后,下旨开禁行为已属寥寥。上述其它海域解禁的次数少、时间短,影响相对较小。
    
另外,乾隆时期,“向来口外米谷不令进口,留为彼地民食之需”,但当直隶被灾之际,乾隆也曾下令将张家口、古北口等关隘米粮入口之禁暂时解除:“如有出口籴粮及贩运进口者,听其往来,不能禁止”,这样,既使“内地民人多得米谷,可无艰食之虞”,也使“口外余粮亦获贸易之利”,(63) 更不至于使之“耗费于烧锅等项无用之地,实属两有裨益”。(64)
    
3)严禁地方官员遏籴 地方官员“闭籴之令,自古皆恨,又自古有之”。(65) 乾隆时期,朝廷对此类遏籴行为,上至督、抚下到州县官都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即使百姓民人如有遏籴之举也严惩不怠。乾隆认为,要使灾地米粮得以“源源接济,无虑乏食”,必须使“米谷一律流通”,(66) 粮食市场活跃;但他也深知:“向来地方官怀私邀誉,罔顾大体,虽有遏籴之禁,而阳奉阴违者仍复不免”,所以,乾隆一再重申,督、抚不但不得有丝毫的遏籴思想和行为,还要“严饬属吏,遍行晓谕……不得遏籴。如有地方无赖棍徒借端挠阻,即行严拿治罪”。(67) 实际上,他确是一如既往、立场坚定地反对地方官员任何形式的遏籴行为,尤其是在江、浙被灾之际。
    
乾隆三年,浙江杭、嘉、湖因旱灾米贵,他即“谕江西、湖广督抚”,如有粮商前往贩运米粮,地方政府“不得因采买官米阻其贩运”。(68) 乾隆二十年,江、浙一带遭受重灾之后,他又“谕四川、湖广、江西、河南、山东各督抚等,……凡有商贩米船,不拘大小多寡,听其装载流通,不得遏籴”。(69) 乾隆四十年,大小金川之役正在进行,清廷不得不在四川“暂停夔关出米,以供军储”,但当川督文绶禁止杂粮出夔关贩往江南省灾区时,乾隆批评文绶“所办非是”,告诫他“截禁杂粮越省一事断不可行,即著停止”。(70) 乾隆四十三年,湖北、江苏、安徽3省同时被灾,长江上游之湖北地方官员“遇有川米过境,催截运售”,乾隆即指责有此举之官员,“此非遏籴而何?……止就本省筹核,所见殊小”,命令“川省米船到楚,……总听商便,勿稍抑遏”;同时,川督文绶担心四川“商贾纷集争籴,或致米价腾踊,拟将水次州县各仓内,拨二、三十万石碾米运楚应用”的变相遏籴行为得到乾隆措辞严厉的训斥:大小臣工如“徒知各子其民,囿于私见”而有遏籴之举,“不亦可鄙乎?”(71) 当然,对于无畛域之见、主动支持配合商贩籴粮运往灾区的官员,乾隆对之可谓褒奖有加。如乾隆五十年,湖北、安徽、江苏、浙江三省同时遭遇重灾,川督李世杰主动碾谷30万石,“俟楚贩到境,设市集之米不敷应粜,即将仓米按照每月报部时价发粜”,乾隆阅折后的批示为“所办甚好”;(72) 同时,湖广总督特成额的“酌拨湖南仓谷碾运湖北”,以降低湖北市场米价,吸引粮商东下江、浙灾区的行为,乾隆不但称之“所办甚好”,并令“交部议叙”,(73) 以示奖励;等等。
    
由上述可见,清代乾隆帝在有着“民庾即天庾”认识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对灾区的“裕食”目标,一方面,在“库有余帑,仓有余粟”(74) 的前提下,把手中掌握的粮、银向灾区特别是被水地区给予大量调拨,正所谓“莫虑疆吏无炊米,仓拨漕粮部拨银”,(75) 使嗷嗷待哺之灾民得到了直接的食粮接济;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所采取的间接的“截拨”手段,即对全国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刺激政策,使得这一时期存在一个全国范围、开放、活跃的粮食大市场,丰歉地区间粮食的自由流通一直保持有序、有效的状态。所有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裕食”举措,为尽快恢复灾区社会生产、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结果正如清高宗所说:“谁言救灾无善策,尽一分心一分益”。(76) 但与此同时,这一过程中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截拨裕食”的主要对象,即是当时的政治军事中心直隶、清朝的西北门户甘肃和有漕8省,而其它钱粮“仅敷”、“不足”(77) 的省份基本上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尽管乾隆一再表白:“朕视天下百姓皆吾赤子”;(78) 屡屡告诫大小臣工,在拯灾恤困问题上,“不必过存畛域之见”。(79)
注释:
    
① “截拨裕食”一词见:清代彭元瑞编纂之《孚惠全书》卷40—卷53,《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4713页。
    
②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5页。
    
③ 《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98页。
    
④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30页。
    
⑤ 《清实录》第九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55,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910页。
    
⑥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42页。
    
⑦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2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81页。
    
⑧ 《清实录》第二九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八)卷1417,中华书局,19851986年。
    
⑨ 戴逸、罗明:《清史·上》,中国历史大辞典编纂委员会:《中国历史大辞典》,1992年,第558页。
    
⑩ 张应昌:《清诗铎·上册》卷3《漕船》,中华书局,1960年,第66页。
    (11)
《清实录》第一一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209,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690页。
    (12)
《清实录》第一六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八)卷555,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30页。
    (13)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62页。
    (14)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01页。
    (15)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88页。
    (16)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76页。
    (17)
《清实录》第二九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八)卷1417,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061页。
    (18)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76页。
    (19)
《清实录》第二九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八)卷1417,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061页。
    (20)
《清实录》第一一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209,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734页。
    (21)
《清实录》第一一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209,北京: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734页。
    (22)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08页。
    (23)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02页。
    (24)
《清实录》第一二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243,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34页。
    (25)
《清实录》第一一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209,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664页。
    (26)
《清实录》第一一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209,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664页。
    (27)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76页。
    (28)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87页。
    (29)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4页。
    (30)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65页。
    (31)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71页。
    (32)
《清实录》第十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144,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069页。
    (33)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88页。
    (34)
《清实录》第一四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448,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828页。
    (35)
《清实录》第二二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四)卷1074,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414页。
    (36)
《清实录》第一四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448,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788页。
    (37)
《清实录》第一九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一)卷866,第626页,中华书局,19851986年。
    (38)
《清实录》第二一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三)卷1010,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566页。
    (39)
水利电力部水管司科技司、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清代黄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93年,第930933页。
    (40)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97页。
    (41)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20页。
    (42)
《清实录》第十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144,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92页。
    (43)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6页。
    (44)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4页。
    (45)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90页。
    (46)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78页。
    (47)
《清实录》第十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144,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62页。
    (48)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82页。
    (49)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90页。
    (50)
《清实录》第十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144,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62页。
    (51)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20页。
    (52)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4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53)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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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8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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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商务印书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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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8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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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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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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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实录》第一四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448,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64页。
    (61)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7页。
    (62)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8页。
    (63)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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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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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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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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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96697页。
    (72)
《清代黄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93年,第656页。
    (73)
《清实录》第二四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六)卷1238,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664页。
    (74)
《清实录》第一四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448,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162页。
    (75)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81页。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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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郭松义、李新达、李尚英:《清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第343页。
    (78)
《清实录》第二二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四)1074,中华书局,19851986年,第230页。
    (79)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孚惠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54页。



【参考文献】  

    [1]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2]水利电力部水管司科技司,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清代黄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93.

    [3]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郭松义,李新达,李尚英.清朝典章制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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