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民
《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第一章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
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于秦巴山区的外来或迁移人口,历史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流民”、“棚民”、“客民”、“客籍”、“客户”、“移民”、“新民”,等等,这些名称各有其具体内涵,却又互有交叉,且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段,所指亦有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名称或与现代学术研究概念的内涵不相一致,或根本无法在现代学术研究概念中找到相应的词汇。①
如果以现代学术研究概念概括之,这些人口的性质大致不外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两种。《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作了明确的区分:“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w)一般指离家外出工作、读书、旅游、探亲和从军一段时间,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人口流动不属于人口迁移,流动的人口不能称为移民。人口流动分为周期流动和往返流动。”而“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则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人口迁移的形式为移民”。②可见,是否改变定居地是区分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的基本标准。那么,传统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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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对古今中外有关“移民”概念的涵义、使用等有详细论说,可供参考(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1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民”涵义约略可与流动人口相近,①但要确定是否“移民”就不那么容易了。
尽管从理论上讲,移民与流民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事实上由于定居、定居时间、定居地等概念的不确定性,人口的再次迁移等因素较普遍存在,要严格、准确地区分历史上的流动人口、迁移人口是否在迁入地定居、何时定居、定居时间长短、是否再次迁移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流民和移民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难以清晰区分的。
不妨让我们先从历史记载上作一番考察。人口流动虽然是明清时期突出的社会经济现象,但是,从朝廷到民间,各种文献中关于流民、移民等概念的使用却互有差异,不仅明清两朝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朝代,同一概念的涵义也各不相同。如何界定或怎样表达,又与各时代人口政策与人口问题密切关联。
明代的人口政策对户口登籍的要求很严厉,而且有无户籍非常重要。明初就有人户“各以原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的规定,而发还原籍纳粮当差是明代前期处理流移人口的基本原则。万历《大明会典》载:“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②《明律》对脱籍的惩罚相当严厉,“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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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要指出的是,“流民”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另有特殊涵义,与统治者将百姓视同于水的统治理念密切相关。视民如水之理念在古代有多种说法,众所周知的当为“君舟也,庶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之说。其他如:“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苟无决溢,使君何患哉!”(《隋书》卷66《郎茂传》)“民犹水也,性无不下,泽所以能蓄者,以善下之也。”(宋·李光撰《读易详说》卷8)明代名臣于谦云:“民性犹水,治之者尤当防其壅决之患。”(《明英宗实录》卷154)“民水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况不为之坊乎。”(周用《西村集·序》,参见明·钱穀《吴都文粹续集》卷56)“民犹水也,行地者水,怀山襄陵者亦水,壅之则决,导之则通。”(明·魏浚《易义古象通》卷2)“民犹水也,水泛滥横流,失其性矣!然壅而遏之,则害愈甚。惟顺而导之,则可以成功。”(明·胡广等撰《书经大全》卷8)“夫民犹水也,法犹堤岸也,修其堤岸,使水不至于泛滥横逸斯已耳。”(《御览经史讲义》卷27)“流民如水之流,治其源则易为力,遏其末则难为功。”(俞汝为《荒政要览》卷6)。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20《户口二》。
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①相关地方的官吏和里甲人等失职而脱漏户口,同样要受到严惩。②
对于流移人口,明代不仅有逃户、流民之区别,亦有附籍、移徙之说法。清代官修的《明史》对明代的逃户和流民等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该书《食货一》云:
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日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③
与前引现代对人口流动等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里的界定基本上以人口流动的原因、动机为依据,乃相对于统治者立场、态度而言的,而现代定义则不太注重这些因素,强调的是是否永久或半永久改变定居地,二者的差别是显然的。
检阅有关史籍,可知《明史》所记述户口部分的相关内容有不少是据万历《大明会典》而成,虽然如此,其定义的真正涵义却多与万历《大明会典》不无抵牾。诚然,万历《大明会典》关于户口的有关条例分别列有“逃户”、“流民”之目,俨然有所分类,然而,认真研读所载各条目的实际内容,却又难以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万历《大明会典·逃户》第一条和万历《大明会典·流民》第一条分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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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12,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
②参见拙作《试论明代的人口政策与人口逃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7《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1879页。
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凡流民,正统二年(1437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讬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悕不发者,罪同。①
不难看出,“逃往各处”和“他郡流移”两种不同的表述,似可成为区别“逃户”、“流民”二者的基本标准。因此,“逃户”和“流民”较为明确的区分似乎是:流徙人口对于其籍贯所在地而言是逃户,而在其寄居地或新落居地则称之为流民或者流移。
又如万历《大明会典·逃户》载:“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即称因饥荒而离籍,照《明史·食货一》的定义应视为流民,而不应称逃,而这里不仅称“逃”,且归于“逃户”项下。万历《大明会典·逃户》项下还载有宣德五年(1430年)关于逃户寄籍的条例,乃明代有关寄籍较早的规定。②据《明实录》记载,当时提出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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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又见正德《大明会典》卷19《户部四》。
②关于逃户或流民及其附籍,明代虽有严厉定例,但自朱元璋始,以后的多位皇帝实际上都持相对宽松、灵活的态度。如《明实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县奏报:本地有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希望准许派卫所军兵追捕。对此,朱元璋谕户部官员日:“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足给,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208)宣德三年(1428年)七月山东青州百姓刘忠等奏报:“永乐中,因岁歉流徙至北京枣强县,凡二百余户,居二十年,已成家业。今有追还山东,乞就附籍枣强。上谓夏原吉曰:彼此皆吾土,但得民安即已。”(明·劳堪《宪章类编》卷20)又,正统二年(1437年)三月戊午,命监察御史金敬抚辑聚居汉中山区等地逃民,其敕谕曰:“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频繁,饥寒迫切,遂致转徙。尔往视之,其愿回故乡者,令有司善加抚绥,蠲其逋租。愿占籍于所寓者,复其徭役二岁。”(《明英宗实录》卷28)
的是兼掌行在户部事务的兵部尚书张本,张本在报告中称:“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役以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朝廷累免差徭,谕令复业,而顽民不遵者多。官吏、里甲,或徇私情,或受贿赂,为之隐蔽。请严禁令,责限回还。仍依先年榜例:如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之上,已告在官者,准令寄籍……”①显然,百姓流徙的原因是灾伤乏食,并非为避徭役,张本亦称流徙而不是称逃,当属《明史·食货志》所云流民之列,而万历《大明会典》却仍是视为逃户问题,列在“逃户”项下。可见《明史·食货志》的定义和分类并没有坚实的明代原始依据基础,而是加进了主观理解的成分后对问题作出的判断。
事实上很难证明明代存在严格的“逃户”和“流民”分类标准,官方文书中所用概念亦无统一规定,试举数例以为证。永乐五年(1407年)八月壬辰,广东布政司言:“‘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凡千余户。’户科给事中奏:‘此皆逃避差役之人,宜罪之。’”②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丁未,“诏免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所负税粮……上以民遇荒歉,故多逋逃……”③正统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从之”④。因饥荒而流移称逃户,为避役而流移称流民,两种现象并存。何况逃避赋役与饥荒、贫困等因素紧密相关,并非能够轻易区分清楚。正统二年(1437年)九月,行在户部主事刘善的报告便将二者的关联明确道出,他说:“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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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宣宗实录》卷69。
②《明太宗实录》卷51。
③《明英宗实录》卷6。
④《明英宗实录》卷24。
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①如此状况,显然难以轻易断定这些举家离籍的人口究竟属于逃户还是流民。
尽管如此,逃和流在法律规定上毕竟是有区别的,至少在有关惩罚条款上有所体现。《大明律例·逃避差役》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洪武七年(1374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除了流移时限因素外,对于明朝统治者而言,是否附籍当差应该是更为重要的条件。永乐十九年(1421年),“令原籍有司复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有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②。即使在发回原籍政策推行最为严厉的时期,只要不有损于原居地方的赋役收入、差遣,且又在落居地方纳粮当差,明王朝并不绝对禁止逃户的附籍。特别自宣德(1426~1435年)、正统(1436~1449年)始,越来越多的逃流之民得以在落居地附籍(或占籍、寄籍),纳粮当差,成为当地新的居民。
于是,逃、流、移民不易辨别的同时,文献中又出现了土民、新民之别。正德《夔州府志》有序言云:“土著、新附之家,渐增于昔。”竹溪县首任知县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亦称:“比年以来,山区野聚新附、土著之民,莫不相生相养,安于无事。”③《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郧阳巡抚杨俊民奏疏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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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英宗实录》卷34。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此令被后来编修明史者引用时,多有简单化甚或断章取义的现象。如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志》论及逃户时即称:“凡逃户,明初令州县官给行粮,还本籍复业。成祖令所在官司给地耕种。后遵太祖制,且定令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佃户。”此说省去了“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这些关键内容,以“其余”代全部,更不提“纳粮当差”等要害条件,给人们以洪武、永乐二朝之逃户政策有根本区别的错觉。
③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康熙《郧阳府志》卷37《艺文》、同治《郧阳志》卷2《城池》等皆载有此文,文字互有些许差异。
得甚为明确。杨疏云:“商南小邑,路夹郧、陕,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粮米遇割,差不承认,土著之民赔累难堪。议将有产客户行令人籍,仍将银、力二差,土民派六,新民派四,以至日久一概均摊。”①这里所谓的新民,来源、途径还是清楚的,即流民——置产流民——客户——人籍客户——新民。
如前所述,区分逃、流、移的主要依据是户籍所在,“籍”之所以非常重要,即在于明代赋税、徭役的征收和差遣无不与户籍紧密相关联,甚至在荒政场合,区分仍然明确。②也正是因为如此,是否入籍又与判断定居与否、是否成为移民联系在一起。那么,流民附籍以后是否就意味着变成了移民了呢?问题似乎亦非如此简单。由于明代的法律及人口政策基本上不允许人户改变原籍,只有明朝官方才能组织移民。照前揭《明史·食货志》的说法,明朝廷所迁移的人户称之为移徙,附籍者属于“出侨于外”。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事例来说明户口籍贯、人口迁移这类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刘四科是明代陕南紫阳县最为著名的人物,历官太常寺卿、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等。雍正《陕西通志》卷30《选举一·进士》云:“刘四科,紫阳人,尚书。”同书卷31《选举二·举人》亦云:“刘四科,紫阳人,进士。”同书卷60《人物》则云:“刘四科,字健庵,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沉毅廉简,持守端严,由长治令升吏部主事,累擢太仆卿……”乾隆《大清一统志·兴安府》又云:“刘四科,紫阳人。隆庆进士,授长治知县,擢吏部主事,历兵部尚书,兼副都御史,巡抚蓟镇,练兵恤民,多善政。卒,赠太子少保。”③不同的文献记载各不相同,即使同一部书,在不同的卷次记载亦互有异同。那么,刘四科到底是泾阳人还是紫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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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神宗实录》卷89。
②明代湖广著名学者童承叙云:“岁之凶也,有饥民,有流民。饥民者,我民之有籍者也。流民者,他民之逋亡及我民东西转移者也。”《内方集·与宋巡抚论灾荒书》,转见《湖北文征》卷1,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7—499页。
③乾隆《大清一统志》卷188《兴安府》。
成书于明末的《太常续考》的记载似可提供解释。该书记“卿”时云:“刘四科,陕西紫阳籍,泾阳人。隆庆辛未(五年,1571年)进士,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任,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①之所以会有泾阳、紫阳二说,乃因为刘氏原本为泾阳人,后加入了紫阳籍。《紫阳县志》讲得更为清楚:“刘(四科)魏(学曾)二公登仕后改归原籍,故泾阳志亦载之。然紫邑皆侨户占籍,土著百无一二,迄今日犹然。且性敦桑梓,即十世后仍自称其旧贯,或归原籍。此正足征风俗之厚。故紫阳人物虽似借材外邑,实与土著无异也。”②此说当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的人口流动、迁移问题。《郧西县志》也有类似的记述:“人户以籍为定,迁流移徙,出于不得已,必至期乃人其籍。西邑之民,于省则陕西、山西、河南、四川、山东、江南、浙江、江西、广东、福建,俱有其人;于郡则襄阳、荆州、安陆、德安、武昌、黄州,俱有其人;五方杂处,其中淳良者固多,刁顽者亦不少,所以讼狱日滋,案牍之繁较之从前加十倍焉,而户口按籍称为老户,觇其生息,权其力征,重邦本也。”③
如果按照现代对“移民”的定义,朝廷所迁移的人户之外,明代各地,尤其是各地山区应该还有大量的外来人口属于移民。因为事实上,明代中后期不少地方存在数量可观的、未经官府允许而自发迁徙、长期定居却不能人籍的人口。只是受明代人口政策或法律的限制,这些人仍然被视为流民,当然,在历史文献中亦被称作流民。因此,在明代存在法律上的定居与事实上的定居。更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法律上的定居还是事实上的定居,都有不能称之为移民的情况。
此外,不能忽视明代人口政策和法律中“遣返原籍”条款对流动人口的心理影响和威慑作用,如许多流移人口并非不愿定居,而是不得不做被遣返的心理及其他准备,因而不能达成完全定居,特别是仍长期保有流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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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佚名)《太常续考》卷7。该书同卷记少卿时又云:“刘四科,陕西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任。”
②民国《紫阳县志》卷4《人物志·宦业》。
③乾隆《郧西县志》卷5《赋役》。
关于附籍与否,是否流民等称谓名目及其对山内居民心理的影响,巡抚都御史杨璇曾在其《题为议事事》疏中专门论及:
切照南阳、荆、襄、德安、安陆、沔阳等府州县所在流民,今官府文移及上下军民,不分伊曾无附籍,悉称以流民名目,其已附籍者羞恶流民之名,概自称日下户;而本境之内世居之家,无所分辨,故别称为老户。辞义不顺,名称俗陋,不惟告争等件及案牍之间开写欠美,抑且已经附籍与未附籍流民混淆无别……
他为此特别建议统一称谓名目,以便有所区分,并寓以劝惩之意:
原有土居人户称为旧民,逃来附籍人户称为新民,其奸顽辗转不肯附籍者仍前目为流民。则事寓劝惩,而漏籍转徙者愧耻且格辞有分别,而文籍开载者平顺可观。①
荆襄流民从流民到移民,特别是成为合法移民的过程十分复杂,其他地区亦存在类似的现象。联想到成化七年(1471年)都御史项忠处置荆襄流民过程中就有一大批已经定居甚或已经人籍的流移人口被驱遣返还原籍等事实,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要明确区分明代的流民与移民是多么困难。
有鉴于此,不能将辗转反复的人口逃、流、迁徙过程简单化,正是这个过程,展现着明清时期秦巴山区人口运动的丰富内容,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山区社会山区经济的许多特点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应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深入研究的,也正是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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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2。
(二)清代的“棚民”与“客民”
与明代相比,清代的情况有诸多类似,如《大清律例·户律》亦有“脱漏户口”律,规定:若一户不附籍,家长应受杖刑,而后附籍当差。该户如果为有田应出赋役之家,则家长杖一百,无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隐蔽漏籍人口者亦有杖刑,所隐之人同罪,而后发还本户,附籍当差。又有关于“逃避差役”的律例,其律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条例又称:“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清代公文亦常有“逃户周知文册”、“挨勘流民名籍”、“附籍”、“招集流移”等说法。①然而,细究起来,不同之处更多:
其一,“棚民”成为指称流移人口的新的、使用较为普遍的概念。②《清史稿·食货一》称:“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而广东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雍正四年(1726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由此可知,“棚民”之称肇始于闽、浙、赣等地,广东之寮民,性质与棚民同。但棚民名目起自何时?史无明文。就今所见,“棚民”极少见诸明代文献,清初文献中始见明确使用。至康熙年间,因赣西地方棚民屡次参与反清暴动、起义事件,棚民在湘鄂赣交边山区大量存在的事实被披露,棚民成为镇压、驱逐的对象。③康熙、雍正之交,由于查处温上贵起义事件,棚民问题再次甚或进一步突出地暴露出来,并由此得以震动朝野,引起统治者高度重视。棚民名目亦随之愈益多地出现于各种文献中,逐渐成为进入山区的流动人口或迁移人口的主要名称。如《户部则例·安插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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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清代六部成语词典》有关条目。
②山内流移人口称“棚”并不始于明清,唐代已有“山棚”之说。
③参见《总镇赵咨呈驱逐棚民稿》、《驱除棚寇功德碑》,同治《宜春县志》卷5《武事》。
浙江省棚民,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份未久,业已置产缔姻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呈明入籍。
《大清会典》卷17:
人户于寄居地方置有坟庐已逾二十年者,准其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
棚,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令地主并保正结报。
寮,浙江、福建、广东沿海,附近炮台、塘汛、各岛寮民,令文武官稽察,照内地保甲之例……
《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菇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尸编查,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点,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告,照连坐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
文献记载表明,棚民的存在要远早于棚民之名的出现。据康熙十七年(1678年)《驱除棚寇功德碑》记载:“百年以前,居民因土旷人稀,招入闽省诸不逞之徒,赁山种麻,蔓延至数十余万,盘踞深谷……”康熙《宜春县志》亦载:棚民“万历末始至宜,初寥寥散处,冬归春集。迄崇祯实繁有徒,群萃蓬处……”①萍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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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熙《宜春县志》卷6《财赋》。清初《袁州府合郡乡绅士民祈免丈田公呈》亦有“土著既稀少,老成又凋谢,有主之田固属他人耕种,无主之荒官召异民开垦”、“书算、公正中多异民,若行开丈,势必逃归故土”等语。(康熙《袁州府志》卷17《艺文》)
棚下《郑氏族谱》的记载可为佐证:“据前辈传闻:吾祖国龙公,于万历时自龙岩与陈、张二姓入萍,初住茅棚,每岁腊闭户回闽……”①由此不难得知,早在晚明万历时,后来被称之为棚民的、福建等省的流移人口,已经大量进入江西山区,从事各种垦殖、开发活动。顺治十三年(1656年)袁州府属宜春、分宜、萍乡、万载四县就编查棚民2443户,4536丁口。②他们之所以被称之为棚民,或者说他们区别于其他流移民的最大特征在于直接进人山区,搭棚居住。显然,这种特征只是形式上的,究其实际内涵,棚民的情况亦各不相同,且其实质亦不外乎今天所谓的流民、移民两种。试以江西、浙江等地方官员有关棚民的报告为证。雍正二年(1724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巡抚裴<亻率>度奏:
窃查江省棚民,由来已久,上年臣到任,值温上贵一案,即严饬阖省文武各官稽察保甲整饬营伍并檄司通行查议……臣身任地方,细访情形,各有不同。有入籍年久,现在纳粮当差者;有入籍未久,去留无定者;有远在山箐,星散各居者;有土民雇其佣工,地主招其垦田者;有山主利其力作,曲为隐庇者;或种靛麻,或种茶烟,或佃耕、做纸,统名之日棚民。要在因地制宜,顺情立法,地方官得人,方能有益。③
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十三日浙江巡抚李卫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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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引自薛瑞录《清初赣西棚民起义领袖朱益吾的籍贯和反清活动》,见《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②康熙《袁州府志》卷4《户口》。
③《朱批谕旨》卷15《朱批裴<亻率>度奏折》。
棚民淳顽不等,原非尽为匪而来也,皆福建、江西贫民,因本地人多田少,不能养活,故相率就食于外方。历今三十余年,其中有先携眷而来者,有种地获利搬取家眷同居者,又有住居年久,置买田地并与本地民间结联婚姻者,此等皆不回籍,惟内有无室家之辈,年终回去,留下数人守棚,次年复来。其出门时或携带些须干粮,徒步跋涉而至,未肯轻用盘费。①
雍正十二年(1734年)六月二十五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
江西山僻州县,类多棚民耕山种地,日渐开垦升科。且棚民之粮,较土民完纳尤先,安居乐业,读书愈众。凡入籍二十年以上者,雍正九年荷蒙皇恩,准其额外考试入学在案。臣访闻土著佻<亻达>豪强之辈,多以异籍之民遇事欺陵,臣思棚民入籍既久,又复急公完粮,即属良民,岂容若辈欺陵。②
棚民的落居形式、所从事的开发活动、与山地主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等,各不相同,其中最关键的是“入籍年久,现在纳粮当差者”和“人籍未久,去留无定者”两种情况并存,而且皆无例外地称之为棚民。也就是说,清代的“棚民”这一概念,其内涵包括了迁移的定居者和流动不定者两种人口。
也许正因为如此,在不少地方,棚民与流民、移民甚至游民诸概念是可以混用的,以秦巴山区为例,《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云:“流民之入山者,北则取道西安、凤翔,东则取道商州、郧阳,西南则取道重庆、夔州、宜昌,扶老携幼,千百为群,到处络绎不绝。不由大路,不下客寓,夜在沿途之祠庙、岩屋或密林中住宿,取石支锅,拾柴作饭。遇有乡贯,便寄住,写地开垦,伐木支椽,上覆茅草,仅蔽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方渐次筑土屋数板,否则仍徙他处,故统谓之棚民。”③“棚民本无定居,今年在此,明年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徙数处,即其已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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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批谕旨》卷174《朱批李卫奏折》。
②《朱批谕旨》卷216《朱批赵弘恩奏折》。
③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2页。
屋者,亦零星散处……外省流民入山,多寄宿林岩……”①在这里,“棚民”即是“流民”。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卓秉恬疏言秦巴山区棚民问题,指出:“地皆硗瘠,粮徭极微,无业游民给地主钱数千,即租种数沟数岭,岁薄不收则徙去,谓之棚民。”②在这里,“棚民”又类同于“游民”。
其二,“客民”含义丰富。《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的作者严如熤长期任职于陕南山区,自知县至按察使,对山区的自然、社会、历史、民情等相当熟悉,其对秦巴山区人口构成等状况的了解和理解亦较为透彻、准确,不妨作为主要的参照系加以考察。③严氏论及山区人口的身份,常用概念有土著、客籍、棚民、流民、客民、游民等,不过,大多是分别从不同意义上使用相关概念。首先是土著,与之相对应的是客籍。“川陕边徼,土著之民十无一二,湖广客籍约有五分……”④但是,严氏对土著亦有自己的理解,或者说其土著概念也有相对性。“山内垦荒之户,写地耕种,所种之地,三两年后垦荒成熟,即可易流寓为土著。偶被雨水冲刷,不能再耕,辄搬去,另寻山地。地户有山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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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6~27页。
②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65《卓秉恬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440页。
③严如熤(1759~1826年),湖南溆浦人,字炳文,号乐园。清代中叶著名经世派学者、官员之一。嘉庆五年(1800年)举孝廉方正,以《平定川楚陕方略策》而名列廷试第一,发往陕西任知县,历洵阳知县、定远厅同知、汉中知府、陕安道至陕西按察使。自嘉庆初年至道光初年,长期从事陕南山区基层政务活动,且留心地理、兵事、民情,注意总结经世经验,研究对策。《清史稿·严如熤传》有“自为县令至臬司,皆出特擢。在汉中十余年不调,得成其镇抚南山之功。宣宗每论疆吏才,必首及之”的评价。著作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外,还有《苗防备览》、《洋防备览》、《汉中府志》、《乐园诗文集》等(《清史稿》卷361,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7册,第11390~11393页)。
又及,近年涉及严如熤的研究或引文,多有将严如熤写作严如熤者,亦有写作严如熤者。
④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3页。
段,招佃常数十家。”①“辟林垦荒,毋扰木、铁、纸、耳各厂,凡所为开财源广生计,俾棚民各安生业也……棚民既有水田,便成土著,亦思为子孙之计,亦畏有贼匪之害……”②似乎由棚民到土著,只是居住条件的稳定与否,不存在入籍的问题。这样的表述显然与前述其“客籍”之说不无冲突。
严氏论及棚民、流民,除了前引棚民即是流民之义外,棚民又似专指垦荒、从事种植业的流民。与之相关、并列的还有一种似乎和棚民完全不是一回事的客民名目:
山内防维之策,总以安辑流民为第一要务,流民开山、作厂,既各安其业,奸徒亦不能以煽惑……山内差役,多客民充当,无风生浪,遇棚民有事,敲骨吸髓,弁兵亦多附和为奸……贤明监司、太守十数人,落落分部三省边境,轸恤民隐,勤于稽查,俾在官人役不能逞其奸蠹伎俩,则土流安业……③
鼓铸之利不惟不可禁止,尚有当讲求者……而产铁矿之地则甚多,听外间客民就地炉冶,雇募工作,固足养活无业之人,而作炉必近老林,砍伐以供薪木之用,久之而老林渐开,肥以春烧,可种之土愈广,棚民亦收耕作之利矣。④
既然说“客民”充当差役剥削“棚民”,“客民”开厂作炉又为“棚民”开可耕之土、收耕作之利创造了条件,那也就是说二者是不能混同的。可是,在同书别的地方,作者又以“客民”称呼开荒种山的农业劳动力:“康熙年间,川陕总督鄂海招募客民,于各边邑开荒种山,邑多设有招徕馆。”⑤康熙年间设招徕馆招募客民开荒种山之事,地方志中亦可找到佐证,光绪《凤县志》卷8《风俗》载:“山地阔广,垦辟良便。往者总督鄂公招募客民开种,自是客民多于土著。久之助守望……”可见,即使是在严如熤这样对川陕楚交边山区有专门调研的官员、学者笔下,也没有或者说无法形成对流动、迁移人口的划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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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如熤:《会勘三省边境拟添文武官员事宜禀》,见《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
②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37页。
③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6页。
④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32页。
⑤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30页。
不过,综合各种记载来看,秦巴山区的棚民,最为突出的特性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这就是产业、住居的临时性,甚者经常变换不定。“境内土著甚少……盖客籍甚多,川楚及邻邑多投老林垦种,迁徙无定,即《府志》所谓棚民。”①与初人山区之流民尚未定居及无产业者统谓之棚民相对应,“其开荒成熟、住久有业及小贸易营生者,汉(中)、兴(安)平坝人别之日新民,郧(阳)、宜(昌)人则称之为客民”②。“皇朝于乾隆以前亦莫能详,就嘉庆以来至现今之人类考之,缘俗称谓则有老民人、新民人二类。所谓老民(人)者,即城乡各村镇土著之户,语音衣服风俗仪节,近乎秦川,其所谓新民人者,即南北二山中乾隆以前(后?)外省迁来之户,开垦荒莱,渐治田庐,久之物以类聚,来者渐增,语沿其乡之音,事循其乡之礼,零星而居,因地成市,其所招佃,尽属川北棚民,年丰则添,岁歉则减,此来彼往,罔非蜀人气象,衣冠宛然巴里,虽皆汉户,与土著俨二类矣!”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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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凤县志》卷3《户口》。
②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策略》。
③《洋县乡土志·人类》。
明代已有“客民”的名称,主要指外地来的、已经附籍的人口。胡世宁巡抚四川时曾上《定册籍以均赋役疏》,特别论及清理逃绝人户田产、赋役问题。他建议:“……逐一清查明白,已卖田粮,即行开付。其未卖者,通计本里逃绝田地,若勾百亩上下,则召佃一人,立户当差,编作正管。五十亩以下,编作畸零。其人不拘本乡或附籍客民。如客民,则于册内开称一户某人、某籍,原系某府州县人,今佃种本里逃绝户某人田产,附籍当差。本乡则称一户某人某籍,原系本州县某里某人户丁,今佃种本里逃绝户……”①此时此地的“客民”,尚看不出明显地指称外来的从事手工业或商贸人口的含义。
清代文献中,许多场合的“客民”首先与“土著”对应,同时又有专指外地来的、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人口的倾向。前者如光绪《凤县志》所云:“山地阔广,垦辟良便。往者总督鄂公招募客民开种,自是客民多于土著。久之助守望……”②后者如同治《竹溪县志·风俗》云:“其往来而贾者,秦人居多,百数十家,缘山傍溪,列屋为肆,号曰‘客民’,别土著也。”嘉庆《竹山县志·风俗》亦有同样的说法。乾隆四年(1739年)刊立的城固县《创建蜡神祠碑》落款则有“客商街民”之称。③道光《宁陕厅志》载:地方里甲设有保正、甲长、牌头、总约、散约等,“至集场所在,客民丛杂,设立客头,禁凶(酗)酒、赌博,逐往来游匪。厅属各集场共客头二十三名。凡遇地方紧要公事,总、散约会同保正、客头、地主查明实情,公同禀官”④。这里的客民,显然是指集场所在的外来商贩。咸丰四年(1854年)刊立汉中镇宁陕营《禁止淘金告示碑》,乃据厅属文王坪地方乡约、客民禀报而起。其碑文署名,除庄头冯维业外,乡约有陈宗琦、聚泰祥,客民则有朱泰来、顺兴恒、同茂昌、魁顺福、复成来、裕兴永、义泰祥。⑤从客民名称看,似多为商铺名号,而非真实个人姓名。设立客头之地,绝不仅宁陕一地,山阳地方的客户亦专门设客头统之,其职责与乡约、练首同。嘉庆《山阳县志》载:“乡练所统,皆土著之有田有粮者,客户不与焉,于是乎隶之以客头。客头官为给札,始皆以淳□老成、众所推服者为之,禁奸戢盗、排难解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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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3。
②光绪《风县志》卷8《风俗》。
③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④道光《宁陕厅志》卷2《建置志·里甲》。据同志《场市》云:“秦人呼市日集,蜀人呼市日场。”厅属计有关口、新场等19处场市。
⑤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页。
多裨益,法至善也。今则半皆奸黠之徒……”①
将客民与手工业、商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念有其社会现实基础,这就是在不少山区,当地居民不擅长或不善于手工业、商业类经营,此类业务大多操于外来者之手。换言之,外来客民中有许多是从事手工业、商业经营的。川东大巴山区,“居民少逐末,百工匠艺多别省别邑之人,商贾亦多外来。以棉花、布帛、杂货于场市与四乡居民赶集交易,复贩药材、茶叶、香菇、木耳、椒、蜜、猪、牛等物,往各省发卖”②。不仅清代,明代长江流域就较为普遍地存在这种现象。如湘南山区,“崇山回阻,别于江陆之通走也;偏壤独治,戾于舟车之互沓也;兹往取所习于宁者治之足矣。或日:桂阳,湖南之徼邑也。其民之土著者固稀,所在坊市墟井之集,善出材智称雄长者,率皆客至之民,而江之右居什九。其疆壤南交宜韶,北引衡桂,连亘数百里,山谷险邃相并错,故旁迩地或弗靖,不逞之氓即往往薮伏其中,林呼莽啸,莫可薅弥”③。明清时期,在中国南部的许多地方,“江右之民”作为客商的普遍存在,几成一道普遍风景。又如鄂西南山区,“百工技艺,土人甚少;制器作室,多属流寓。近时土著之人,间有习艺者。商贾多属广东、江西及汉阳外来之人”④。“工商皆自外来,土人绝少”⑤,一些少数民族聚集的僻远山区,较早进入的外来人口往往是从事手工商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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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庆《山阳县志》卷10《风土》。
②道光《城口厅志》卷6《风俗》。
③明-尹台:《赠周彦敏谓桂阳令序》,见《洞麓堂集》卷1。
④咸丰《长乐县志·风俗》。
⑤同治《长阳县志·风俗》。
《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之外,卢坤《秦疆治略》是又一部比较集中地记述秦巴山区人口、社会状况的著述,尽管卢氏在自序中似将外来人口称之为“游民”,有“南山开垦日广,游民聚积日多”之语。但此书乃“通行各属,令就地方实在情形详晰禀复,兹择其有关利弊者辑为此编”而成,故有关府州县对相关问题的表述,应具有参考意义。书中蓝田县称“江楚客民”,盏屋县称“川楚客民”、“山内客民”,商州、洛南县、韩城县称“川楚客民”,山阳县称“各省客民”,商南县称“客民过多”,定远厅称“川人”、“楚人”,留坝厅称“川楚安徽客民”,南郑县称“外来客民”,西乡县称“客民居多”,武功县“寄籍客民”,砖坪厅、岐山县称“客户”,略阳县、郿县、陇州称“川湖客民”,淠阳县称“外来客户”等。间亦有称外来人口为“流寓”者,如安康:“土著流寓参半。”还有称之为“新民”者,如凤县:“新民甚多,土著稀少,多系川湖无业游民,佃地开垦。”平利则称:“民人多系楚蜀迁居之户。”虽然不无差异,仍可看到将人口分为土著和客民(或曰客户)两大类的基本共性。所谓客者,包括了从外地流迁来此地谋生的、有正当谋生手段的人户,或垦种土地,或从事工商,并不专指从事工商者。
在少数民族地区,客民与流民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湘鄂川黔交界山区,相对于土居的苗、瑶、土族,外来的汉族等人口,皆称客民,其中,经商者占有很大比例。①《户部则例·户口四》:“贵州汉苗杂处地方,贸易客民只准居住民村,不得假宿苗寨。”“至贸易、手艺、佣工客民,已经房主、乡约出具保结、编入户册者,准其在寨附居。”“客民所招佃户本系苗民者,仍令照旧承佃,不准另招流民耕种。”“广西省苗疆各属种山客民……”此处客民乃主要相对于土、苗而言,非仅流移之意,甚或无流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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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御制诗余集》卷9《平定苗疆联句》:“客民取利撩蜂虿(向来苗民恭顺畏法,各安耕凿,与齐民无异。此次聚众滋事,皇父洞烛其弊,必系客民侵占地亩,盘剥取利,恣意欺凌所致,因严饬疆吏查察起衅之由,从重惩办。晓谕苗民具有人心,屈抑已申,自当同深感激悦服),郡吏养奸等瞽盲(客民欺虐苗众,肇衅事端,皇父以历任地方官漫无觉察,以致苗民忿激生事,因谕福康安、和琳详查客民扰累苗众,始自何时,即将历任大小各官,分别参奏严办示惩,苗疆可期永久绥靖)。”
《御制诗五集》卷97:“而何今之春,忽报叛苗恣。黔苗合楚苗,蠢动一时值。大抵因客民,用计占其地(黔楚苗人久安生业,二月初旬,忽据湖广总督福宁、提督刘君辅、湖南巡抚姜晟、贵州巡抚冯光熊等奏:贵州松桃厅逆苗石柳邓,勾结湖南永绥厅逆苗石三保迫胁各寨苗人抢劫客商,烧毁民居,仓猝之际,官兵未能一时调集,贼匪遂肆猖獗。因思数十年来,朕并未有欲将苗疆征剿以及改土归流之念,而彼亦断非无故自干罪戾,细加访询,始闻该处客民有以盐茶等物用计盘剥苗人地亩,间有控诉,地方官或不与之凭公剖断,以致苗人蓄怨已久,一旦肆逆冀图报复,此亦情事之所必有也)。”
其三,游民,即无正当职业者,在清代已成较为突出的问题。游民被历代统治者视作破坏统治秩序的“洪水猛兽”,为各级官府力戒、禁绝的对象。清代亦不例外,而且愈益多地受到关注。对秦巴山区的游民,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有“闲打浪”之称谓,“山内各色痞徒闲游城市者,统谓之‘闲打浪’。此辈值有军兴,则充乡勇营夫,所得银钱,随手花消;遇咽匪则相从劫掠;值兵役亦相帮搜捕。不事生业,总非善良。闲打浪既久,便成啯匪,唱匪之众,即为教匪、流贼。能令地无游民,则盗贼自弭矣。”①从前面引录的史料中已经看到,与流民、逃户、客民等概念一样,游民所指也不是统一的。
另外,山区还有一种人口,即专门来山区佃种土地的佃户,有的常年居住,亦有春来冬去者。
(三)地方志中的《侨寓》或《流寓》
明清时期所修各地方志,大多设有《流寓》或《侨寓》一目,顾名思义,此目记载的应该是有关流民、移民或客民的内容。但是,除了极特殊的情况,我们却无法从中窥得当地历史上流民、移民落居的基本面貌,甚至得不到很有价值的关于一般流移民的线索。翻检这类篇目的内容,不难发现各地方志作者对“流寓”、“侨寓”的理解大不相同,并无一致标准。因此,人物取舍、收录的标准五花八门。概括而言,《侨寓》或《流寓》所载大多为在此地落居、卒于此地或在此地居住过的名人或名人之后,还有在此地做过官而后落居的官员或其后人,选择落居的原因亦不一,有看上其地环境者,有因各种困难而不能返乡者,有本人卒后子孙落居的。试择秦巴山区有关州县方志为例,简要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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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5页。
同治《房县志·侨寓》云:
天地一大逆旅也,太白尝言之矣!生斯土者,谁非过客,岂必千里登楼而后为侨寓哉!房固僻壤,然自秦汉以来,或迁流,或贬斥,名臣巨镇、帝胄王孙往往接迹于此,亦考古者所不忍泯没也,志侨寓。
该志所载“侨寓”,明以前多贬斥流迁而来者,明代仅一人,即毋德纯因“大礼议”而获罪遣戍房县。清代十三人,大多为外地生员来房县授业者(十人),言明落居者不多,其中有咸宁人黄国梁,寓居房县,又客于秦。嘉庆白莲教战乱起,其父在房县被杀,自秦返房县,“杀贼,战死”。又有“任汉周,字望东,山西孝义人,房商薜永清店客也……嘉庆丙辰(元年,1796年)春贼起,汉周偕士民守城,昼夜不倦”。宋以前,房县是全国闻名的贬斥罪臣流放之地,众多名臣乃至王子王孙先后被贬放于此,县志所载自有其道理,亦体现了该地方的特色。
郧西为明代新置县,同治《郧西县志·流寓》亦云:“天地一逆旅耳,而光阴者过客也,古若今问谁非流寓者,天之覆,地之载,悉为生人托足之区,而必泾渭分、町畦判则凿矣!青山为主,白云为宾,一听之所至如归也。浣花之里,命酒之乡,少住久淹,俱臻陈迹,安可佚乎哉。”该志载有唐代流寓二人,即李白和驸马柳潭。宋、清二朝流寓各一人,明代无流寓记载。清代流寓为陈伯盛:“江西丰城簿涟里人,年少家贫,赴西谋生,历四十余年,家人未尝来往。置有产业,痛亲族辽远,将水田拨入响口韩文公祠,而以其余者与其二婿黄秀、潘廷禄……”
同治《竹山县志·流寓志》则云:“雪泥鸿爪,身世飘蓬,人生世上,去住何常。况竹本五方杂处之区,又何流寓之必别哉。然度地居民,编户有数,其以宦游而寄籍,以商旅而卜居者,不皆纨绔之子、负贩之徒、碌碌无所短长者也。故纪而存之,志流寓。”所载之人多落居此地,且皆有事迹。计明代四人,皆曾在竹山为官,随后本人或其子孙后代“遂家焉”、“遂占籍”;清代有六人,其中落居此地者四人,亦皆因在此地为官,而后不再返回故乡,落居竹山,即所谓“以宦游而寄籍”。
同治《郧县志·流寓》载有唐至清共9人,有遣居之宗王、罪官,有任官而后落居,有任官者后代落居。
同治《竹溪县志·流寓》列在武功卷内,故所记载皆为嘉庆、咸丰年间在竹溪防剿农民军的外籍官员,这些人并未在竹溪落居。
光绪《光化县志·流》载宋至清共10人,乃在光化任过官而后落居、或者到光化定居的名人。
康熙《归州志·流寓》载先秦至明共计8人,有楚人宋玉,唐诗人杜甫,宋人王十朋等,或为官此地,或游历此地,却皆未定居此地。
相邻州县地方志的有关记载,尽管情况不尽相同,主旨却无大的超越。如同治《恩施县志·流寓》所载,有李白、杜甫、郑虔、苏轼、黄庭坚、朱胜非、张灏、邹维琏、文安之、滕之伦、熊汝学、陈正言、张京、王奇、刘福、吴朝发、彭邦鼎、罗成章等20人,绝大多数为因事到过恩施一带地方,但并未落居此地,有的连到过此地都是推测,只有极个别人有可能在此地落居。
不排除地方志《流寓》或《侨寓》卷目所载人物中亦有移民意义上的流民、移民,但数量肯定有限。
(四)流移人口
如上所述,所谓流动人口与定居人口的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口流动之始,有因自然生存环境恶劣而流动的,有因人口相对过剩而流动的,有因生活贫困而流动的,有因灾荒而流动的,有因战乱而流动的,有因赋役繁重而流动的,有因改变军、匠等户籍而流动的等多种情况,互有差别。其最终结果亦因而各异,不少流民最终定居下来,成为移民;也有长时期处于不断流动状态的。候鸟型迁移人口在没有定居下来时,亦非完整意义的移民。不能因为他们最终在迁移地定居了而认定他们流动、迁移之始就是移民。即使完全定居下来的移民,其移民性质是否为永久性的?再者,他们到什么时候才不再是移民,或者不再称其为移民?计算移民后裔至哪一代,有无止境?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外来移民与当地土著之间的差异、区别,在相当长的时间中存在,冲突及矛盾不断发生。与此相关,当时就有老民、新民之界说(杨璇语,详后)。
可见,尽管人口流动、迁移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而有不少研究课题涉及流动人口或迁移人口,但是,对于流动人口或迁移人口,不仅明清时期的各种文献没有一致的说法或用法,即使后世的研究者,亦大多没有给出流民、移民的确切定义。人口史研究者根据自己对移民的理解以及因研究对象(包括研究时段和研究空间等)、研究目的等差异,各自有不同的定义。具体到秦巴山区而言,涉及人口迁移问题的研究亦无统一的移民定义,①有的论著干脆流民、移民、游民、客民混用。②
鉴于上述状况,本课题用“流移”这一概念来统称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的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即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流民和移民,质言之,外地进入本区生产、生活的人口,无论其是否定居,定居时间长短,作为影响本地区的重要因素,皆在考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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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焕椿对明代的流民、移民定义是:流民——“明代因战乱、饥荒或不堪重赋而流徙之民户”。移民——“统称移徙。明初曾将狭乡之无业贫民、富农、罪犯等移至他地开垦闲田、荒田,属永久性迁徙”。见《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第423、451页。该定义基本上是按照《明史·食货志》的内容而来的。葛剑雄在《中国移民史发凡》中定义“移民”为:“具有一定数量、一定距离、在迁入地居留了一定时间的移动人口。”(《历史地理》第9辑),应是较为明确、恰当的。冯佐哲《嘉庆年间五省白莲教大起义》则以流民为总称:“流民又可分为棚民、客民、新民。棚民是新到山区的流民,他们多住茅屋。在这里生活较久,有一定产业的人则称之为客民或新民,他们多住土屋。”(见《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萧放《明清川陕楚边区风俗文化论》:“川陕楚边区居民构成,按居住年限的长短大致分为三个层次:(1)棚民:流动性强,居住简陋而迁移不定;(2)客民:亦为外地流民,但“住久有业”,居住较为固定;(3)土著:即世代居住本区的老户,他们人数较少。”(见《湖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②蔡苏龙:《流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明代农业生产的衰变》,《中国农史》2002年第1期。
具体言之,人口流动固然是从其空间变动的意义立论的,流民也好,移民也好,无不如是。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时间坐标,人口的空间定位将难以准确,尤其在历史研究的场合更是如此。例如,有论者断言:清末某一地区的居民80%为移民及其后裔。那么,从什么时间立论就非常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统计的标准和结果。如果以明代为上限,即明清时期从外地来该地区落居的人口皆算移民,和以清代为上限,清代从外地来该地区落居的人口才算移民,结果将大不相同。正如咸丰《阆中县志》所云:
明末之乱,全川几靡有孑遗。阆之所为土著者,大半客籍。以其毗连陕西,故陕西人为多。此外,江西、湖南北又次之。率皆康熙、雍正年间入籍,其有明入籍者,则为老户。惟刘氏来自元时,最为久远,元以前则无矣。①
光绪《广安州新志·风俗》亦指出:“凡明世旧籍,曰老民,曰本地人;国初入籍,曰新民,曰客籍人。”②川东所谓“老户”、“新民”,以明清换代为断限,“土著”、“客籍”皆相对而言,针对不同的时间断限标准,各有不同的内涵。陕南之“老户”、“新民”的断限则延至清初, 《汉南续修府志·风俗》云: “郡属土著无多……所云老民不过元、明、国初,新民则数十年内侨寓成家。南(郑)、褒(城)、城(固)、洋(县)、沔(县)平坝之中老民尚多,南北两山及西(乡)、凤(县)、宁(羌)、略(阳)、留(坝)、定(远)之属则老民十只二三,余均新民矣。新民两湖最多,川民亦多。次湖籍则安徽、两广,次则河南,贵州间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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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咸丰《阆中县志》卷3《户口志》。
②光绪《广安州新志》卷34《风俗志》。又曰:“乡约、保正、街长曰头人。曰客总……开铺市曰掌柜,曰老板。商贾通曰客人。”
本书所谓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的流移,以元明王朝交替为时间界限,此前居住在该地区的人口即为土著,包括原本居住于此地,在元明王朝更替的战乱期间逃流他地、明王朝建立后重返原居地的人口。与此相对应,凡在明王朝建立后从其他地区来到该地区居住,参与该地区开发或在该地区生活的人口,皆视作明清时期该地区的流移人口。
“流移”一词非笔者杜撰,中国历史上,“流移”很早就连用来指称人口的迁徙、流动。试举数例:蔡邕《难夏育上言鲜卑仍犯诸郡》即云:“天无丰岁,官见殚财,民人流移于四方,不能还其骸骨。”①“(汉)永兴元年(153年),河溢,漂害人庶数十万户,百姓荒馑,流移道路。”②“晋天福七年(942年)四月,山东、河南、关西诸郡蝗害稼。至八年四月,天下诸州飞蝗害田,食草木叶皆尽……时蝗旱相继,人民流移,饥者盈路,关西饿殍尤甚,死者十七八。”③其间亦渐有以流移指称流动、迁徙人口者。如:“张鲁……不置长吏,皆以祭酒为治,民夷便乐之,流移寄在其地者,不敢不奉其道。后遂袭取巴郡。”④又如: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年)春正月,“监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加检括……二月乙酉,敕有司议招集流移、按诘巧伪之法以闻”⑤。
宋代名臣、名学者陈论时事时用流移指称流动人口者很多,如彭汝砺有“恤河北流移、察江南水旱”之语。⑥楼钥《朝请大夫曹君墓志铭》则有“又以农隙修筑沿江官堤,使前日巨浸冲决之地,复为膏腴,流移归业,耕垦日辟”之说。⑦魏了翁《缴奏奉使复命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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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蔡中郎文集》卷6,《四部丛刊》本第2册;又见《谏伐鲜卑议》,载《汉魏六朝百三家集》卷18。
②《后汉书》卷43,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70页。
③《旧五代史》卷141《五行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887页。
④司马光:《资治通鉴》卷64,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043页。
⑤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2,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744页;又见《通鉴纪事本末》卷31。
⑥脱脱:《宋史》卷346《彭汝砺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976页;又见《三朝名臣言行录》卷10。
⑦宋·楼钥:《攻愧集》卷106,《四部丛刊》本第29册。
二曰区处流移,襄汉扰乱以来,汉南自荆门、江陵以至汉阳,江南自岳阳、鄂渚以至武昌县,流移军民布满境内,而汉南数郡尤甚。①
刘克庄《焕学尚书黄公》:
淮浙流民纷集,诏发粟十万石粜济。京尹籍流移仅五千口,期三月麦熟后止。公奏此实驱之去尔,乞令愿归者勿问,其未能归者展期。②
刘克庄淳祐六年(1246年)八月二十三日《召对札子》:
二日处流民。今沿流诸郡,流移悉已布满。此曹群聚无统,饥饿无憀,或横行江中,沉舟夺货;或夜出墟落,斩关探囊;有司虽稍捕获,枭磔相望,终不襄止。古者以移民为常,汉迁诸豪于五陵,诸葛亮以一隅之力,尚能拔关中户口入蜀而不闻后患,良以主能制客,而客不胜主故也。③
明清时期,用流移指称流动人口或迁移人口的情况就更多了。《明实录》记载如:景泰元年(1450年)夏四月“各处寇贼未宁,群情汹汹;流移未复,众心皇皇;原其所自……”④成化八年(1472年)夏四月丙戌,兵科都给事中梁璟等言:“房县编户初不过四里,自永乐以来,仕宦侨居、流移附籍者,增至四十余里,各安生业。”⑤弘治十八年(1505年)四月癸亥,吏部尚书马文升上汰冗员、育人才、恤百姓、清屯田、重盐法、广储畜、抚流移、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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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30,《四部丛刊》本第7册。
②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42,《四部丛刊》本第35册。
③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52《奏议》,《四部丛刊》本第12册。
④《明英宗实录》卷191。
⑤《明宪宗实录》卷103。
大弊、修武备、慎刑狱十事。①《明史》记载如:明初祥符人安然官山东参政,“抚绥流移,俸余悉给公用,帝闻而嘉之”②。洪武年间朱守仁知楚雄府,“招集流移,均徭役,建学校,境内大治”③。地方志记载如:嘉靖《湖广图经志书》述及郧阳府风俗时云:“江汉之津,金锡之穴,流移之必聚,风尘之必争。”④万历《郧阳府志》记载地方风俗时亦有“四方流移杂处,醇梗相半”⑤之语。万历《湖广总志》则有:“(安乡县)居常自足,无所仰于四方。顷年流移日聚,竞利争讼,习俗浸变。”“(竹山县)山僻地瘠,民皆各处流移口籍。”⑥其他记载如顺治年间,巡按御史郝浴奏疏云:“其他流移、土著,亦令各道招垦,文武殿最,专准诸此。”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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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孝宗实录》卷223。
②张廷玉等:《明史》卷137《列传第二五》,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44页。
③张廷玉等:《明史》卷138《列传第二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72页。
④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郧阳府》。
⑤万历《郧阳府志》卷14《风俗》。
⑥万历《湖广总志》卷35《风俗》。
⑦汪琬:《广西巡抚右副都御史加四级郝公墓志铭》,见《碑传集》卷64,《清碑传合集》(一),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809页
转自中国经济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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