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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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文探讨的范围位于黄河以北的华北平原地区,这一地区历来是蝗灾高发地区。徐光启早就对此有所认识:“按蝗之生,必于大泽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区之旁,终古无蝗也。必也骤盈骤涸之处,如幽琢以南、长淮以北,青兖以西,梁宋以东诸郡之地,湖漅广衍,暵溢无常,谓之涸泽,蝗则生之。历稽前代及耳目所睹记,大若如此”1。在现代农药推广以前,灭蝗基本上以人力扑捕为主,由于飞蝗在较大的地区内发生,个人或单个村庄等小规模防治是微不足道的。客观上要求大规模的组织进行干预,这便促成了封建中央政府的统一指挥。在古代社会,只有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较大范围的人员组织和调动才能实现。
宋代,政府已开始有规模地组织民众从事捕蝗,并涉及到国家与乡村多层次的治蝗协作。南宋淳熙八年,政府制定关于乡村捕蝗律法:“诸蝗初生,若飞落,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地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诸官司荒田牧地,经飞蝗住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生发者,杖一百;诸蝗虫生发飞落,及遗子而捕掘不尽,致再生发者,地主普保各杖一百”2。捕蝗的规模也相当大,元中统年间,真定一带蝗起,朝廷遣使者督促捕蝗,“役夫四万人”3。
明代的作法是中央派员到蝗区监督指挥。大多是通过户部派员。永乐元年,“直隶、淮安等府蝗,上命户部遣人捕之”4。宣德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上奏有蝗蝻生发,“命行在户部遣人驰释,往督有司捕之”5。宣宗六年、八年,兖州府一带蝗灾,同样是“行在户部”遣人督捕。也有通过其他机构派员的,成化十二年,大名府“境内蝗蝻覆地,伤稼,虽悉力捕痊,日加繁盛”,皇帝“遂遣御史、给事中、锦衣卫驰驿。“分往督捕”6。
清代的捕蝗体制是皇帝监控下的总督、巡抚负责制。由于府县之间有疆界之分,而一场蝗灾往往至少要涉及到几个府县,故督抚的权力使其在捕蝗管理中处于有利的协调地位。蝗灾发生后,督抚要密切关注飞蝗的动态,除组织、动员和协调地方力量外,还直接委员参与。朝廷对责任者也有相当的处罚。康熙四十八年曾作出规定,“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借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擎问;该管道府不速催扑捕者,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查访,速催扑捕者,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严伤催捕者,降一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将所委协捕各官革职”。蝗灾的情报系统也有严格的责任制,“该官州县地方,遇有蝗蝻生发,不申报上司者,革职。道府不详报上司,降二级调用;布政使司不详报上司,降一级调用;布政使详报督抚,督抚不行题奏,降一级留任”7。
清代以前的政府捕蝗组织活动由于资料所限,无法详知。但清代的情况,可从现出版的清宫档案中分析其运行特点。
二、政府控制体系的运作
雍乾时期,有4次蝗灾在已出版的清宫奏折中有较为详细反映,分别是雍正二年、雍正十三年、乾隆十七年和乾隆二十八年。这几次蝗灾中的奏折可以作为极好的个案分析资料。
奏折一般都很详细。以雍正二年山东巡抚陈世信的上奏为例:“东昌府一带蝗蝻,臣遣官查勘,据称清平、博平、茬平并高唐州并已捕尽,其余各州县尚未覆到……至泰安州一带,臣昨赴济南时,绕至开山庙等处一看,飞蝗尚未尽绝,各员现在扑捕,如汤泡火烧掘壕诸法皆一一行过。实因泰安一带俱在山麓,去年蝗灾发生甚迟,后俱聚于山上,蚕食草叶,因为遗种在山,扑灭较平地稍难,故德州、禹城、齐河在平地者,并已捕尽。而山麓之州县,实未尽绝,然各员畏催参处,亦皆实力捕扑,如长清令毛钧自前四月十日出外扑捕,迄今五旬,尚未回府。给赏之钱费至一二千串,现又以米易蝗。此在大道之旁,耳目共见,将来果若成灾,自应照例参勃,但其中似应稍为分别”8。在这里,蝗灾分布和发展、扑捕的经过、捕蝗灭蜻的方法都一一介绍。
捕蝗情况是由地方官逐级向上汇报,总督、巡抚则直接向皇帝具折奏报。蝗情急迫时,总督巡抚等大员甚至一天内连上几道奏折,皇帝则不断地向这些人颁发“上谕”,指导捕蝗工作。
1.督报系统
蝗情发生后,乡民向地方官汇报,县与县之间,也要互通蝗情。雍正十三年,直隶庆云县向乐陵县报告有盐山飞蝗入境,这称之为“移会邻县预防”9。
乡民往往并不愿意积极上报蝗情。以乾隆十七年为例,这一年华北平原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蝗情,顺天府尹胡宝琅上奏称:“今岁直隶蝻生之处共四十三州县……乡民每于蝻子生发之处虽悬赏不肯报官,以至生长竞翅,各处飞扬。细询其故,恐报官则派夫或致蹂蹦,徒多烦劳。惟信刘猛将军祈攘可免,若扑捕则所生愈多”10。基层官员也常匿情不报,因为他们害怕受到处罚。为了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上级官员不得不重视蝗情汇报。这一年,直隶总督方观承认为,“有蝻之州县与现在生蝻之处,壤境相错或有漏报,关系巨细”,“除行司立定规条,伤令道府督率各州县分别悬示赏格,惮使乡民有见即报”外,他还直接派人下乡,“分赴各该处,遍历村庄,会同地方官实力巡查”11。
2.下乡
以乾隆二十八年为例。只有将蝗蝻在未成飞蝗时扑打消灭,才能防止蝗灾蔓延,过期不捕,迁飞后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政府治蝗的重点在于捕蝻,不但一般地方官特别是县令要直接下乡组织捕灭蝗蝻的工作,督抚大员和其他官员往往直接到蝗蝻生发处指挥。
乾隆二十八年的蝗蝻主要在河北平原的北部涝洼地带发生,“直属安州、任邱等处俱有蝻孽蠕长,郭州一带亦间有萌生之处”,“直隶之吴桥、东光、南皮、沧州、青县、静海境内村庄,亦均有飞蝗数处”,另外,山东历城、长清等县境内也间有飞蝗。12
直隶总督方观承、布政使观音保,朝廷官员阿桂、裘曰修、钱汝诚等各路大臣纷纷亲自下乡查询督促。方观承往河北平原北部蝗区直接派了许多官员,并严明惩罚办法,“凡有蝗蝻生发及草生蚂蚱,立即调集护田夫,一概捕除尽净结报,如文武官不亲身出捕,或妄分界限,协捕不力,或夫役不齐,致有迟延,即行严参重罚”。13方观承本人也亲自参加,他在庆云查处了六处蝗蝻区,并在蝗蝻较多的一处直接督促灭蝗工作。14
3.迁飞动态与地方责任
蝗虫的迁飞动态可以反映捕蝗责任县的方位,皇帝往往据此作出判定。雍正十三年,皇帝给王士俊和岳潜的上谕中有:“今年直隶蝗蝻起于天津府之青县,旋飞至盐山、庆云一带地方,查山东之乐陵县实为接壤,则乐陵之蝗由青县飞来确然无疑。至于山东之信雅、商河等处,则与直隶相隔尚远,飞蝗岂能越境而至?凡属官推托卸过之言,不可尽信”。岳潜则在此之后赶紧调查,结果发现迁飞路线是“乐陵飞蝗由盐山县飞入,而阳信、商河之蝗则由乐陵飞入”15。
乾隆二十八年的责任追究已涉及大臣。七月十日,直隶布政使观音保上奏说静海飞蝗起自大城县,并认为沧州的飞蝗也由该县越境而至16。知情后,乾隆马上传谕追究责任。在大城负责捕蝗的是另一位大臣钱汝诚,他奏称已捕灭了大城蝗灾,乾隆批道“恐有不实,另有谕旨”17。并在七月十六日在给钱汝诚的上谕中指出其所奏与观音保的互异。阿桂、裘曰修、方观承等也于七月十四日接到上谕,“沧州、静海飞蝗据称自大城而来,其从前系何人赴该处查办,究竟起自何处,著传谕阿桂、裘曰修、方观承及府尹等速即据实查明具奏”。在此之后,大臣们纷纷上奏澄清。阿桂等辩解道,“查明大城惟有零星蝻子,并无飞蝗……从前大城蝻子生发,臣裘日修赴文霸时,由该处先行查办。臣钱汝诚继往捕竣之后,臣阿桂、臣方观承又先后赴该处覆勘,实已尽净。至静海飞蝗起自东淀,随起随落,并未致令蔓延”18。钱汝诚在以后的调查中,不但证明了大城一带的飞蝗在各位大员的努力下早已捕净,还进一步指出观音保的错误,“臣复遍加访询,佥称静海一带飞蝗多来自淀中与滨沿河海苇草之地。”19
4.处罚
以乾隆十七年为例。乾隆十七年的蝗灾在官僚系统有所反应时已经扩散,皇帝对此表示不满。“前据总督方观承奏到各属蝻子萌生一折,已批令竭力督缉,毋留余孽。今据侍郎兼府尹胡宝琅奏称亲赴武清所属村镇,见新蝗翅芽已茁,其地甚广。有宽致数十百亩者,草丛攒簇跳跃,在在皆然。顺属已报有四五州县,惟武邑最多……观此则蝗蝻萌动,其势颇炽,若于初萌之时,即上紧扑打,何至长翅生芽?可见初报生发,已属长成,虽称打扑,仍未尽净。从来外官以文移禀报为办事,上司则称立定章程,悬示赏格,下属则称竭力奉行,加紧扑灭。按之实际,殊不甚然……此等奉行不力之员,必当重加处分,以示惩儆”20。
根据上谕,方观承对一些官员做出处理。他先参处武清县知县,“该武清县知县沈守敬,当蝻子初生之时,不能早为查报,以至长生翅芽,又不能及时上紧扑除净尽,而营员具报之。栗上屯三处,该县先后报文内,并未开入,既属奉行不力,亦复昏馈无能。臣现在与府尹胡宝琅会疏题参,以示惩儆”21。
方观承对大名府魏县和大名县二县知县的参处,则是他自己采取的行动,因为大名府的蝻情的确已很严重。“梅廷训初报魏县蝻生十三处,李谏初报大名县蝻生十四处,节次据详捕净,尽具结申送在案。今臣查魏县实在净尽者止有二处,大名县实在净尽者止有五处,其余已报净尽处所,竟有大小蝗蝻夹杂于各色蚂蚱之内,均已长翅能飞。魏县计共十一处,大名县计共九处,并相连村庄,亦多有续生,不胜骇异……该二县当蝻子甫生之时,并不实力细加搜捕,逮行结报净尽,希图草率了事。及至复生,又不将长大生翅等情形,据实通报办理,殊干严例。兹据大名道赵之壁、大名府朱焕面察具揭详参,相应具实参奏。请旨将魏县知县梅廷训,大名县知县李辣均照例革职拿问”22。这一带的蝗情的确十分严重,大名县的方志中有“三月大雨,夏大蝗。积地盈尺,禾稼食尽,总督方观承督有司逐捕”23。出力的官员得到嘉奖,胡宝琅以及天津道董承勲、知府熊绎祖等都得到了皇帝的表扬。方观承上报了几位知县,“交河县知县黄元纪,搜防周密,屡值飞蝗入境,捕除有方,最为尽力;青县知县叶志宽,上紧扑灭,刨挖蝻子最多,亦属奋勉;又静海县四党口守备徐云龙,枣强县沈鸣皋,委令协办各处,俱能无分疆界,昼夜搜捕,出力居多。以上各员,询属实心勇往,臣等遵旨会同查明,据实恭折奏闻”24。
5.河道总督的权力
受蝗蝻由鱼子所化观念的影响,朝廷特别重视对河滩洼地蝗蜻情况的检查。由于这些地区多在河道附近地区,河道总督在捕蝗灭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雍正九年河道总督沈廷正奏:“陆月叁拾日济宁南乡新店等地方有蝻子生发,离新店南十数里洼地荒草内及牛头河地方,蝻子大小不一,有一二间房地一片者,有四五间房地一片者,相隔一里半里不等。令署城守营都司李之秀及济宁州知州张纶,左营游击韩国枝等现在率领兵夫捕打……仍令不时在于各境巡查捕打,并檄委效力员兵前往协同捕蝻,务期净绝根株,毋致蔓延。募咨山东抚臣岳潜转饬扑捕在案。臣思蝻子初出,翼翅未生,必须趁时捕净,庶免蔓延”25。由此可见,河道总督不但可以对管辖区域内的地方官和绿营官弃下达捕蝗命令,对巡抚也有影响力。另外,由于河道总督辖下的兵员一般就在蝗蛹区,行动特别方便。在雍正十年,峰县发生蝗情,河道总督朱藻“随即严饬兖州府厅营印汛,将峰县生发蝻子勉期扑灭,毋使转入邻境。一面飞檄司道,通饬各州县于各该境内,湖滩涸出处所,加意防范,务稗种类净除,不致为患”26。在这里,河道总督不但可以直接调动营汛官员,还可以命令地方协同会捕。
雍正十一年,河东总督王士俊指挥和协调范围广达山东、直隶、河南、江南四个省区。当时大水过后,他认为河南、山东黄河两岸“所遗鱼子,易变蝗蝻,正在生发”。委派“山东曹东道王鸿勤、河南归德府知府王蔑兴督率两省文武,多催人夫,于交界之地,设法扑除”。对兖州鱼台县彭家庄、王家楼等处的蝗蝻情况,由于鱼台县县令已前往蓟州未回,他便“飞咨江南督抚迅饬徐州沛县各官上紧协捕外,仍严伤道府文武,无分此疆彼疆,多募人夫.一体扑灭”27。
6.捕蝗灭蝻的方法
乾隆二十八年为例。这一年,蝻情特别严重,钱汝诚在文安、大城一带的扑蝗灭蝻,人数已达数千人。但捕蝗方法只是组织人力进行简单的人工扑打。灭蝻时由于气候条件适于蝗蝻的生长,捕打时特别费力,“一番扑尽,又长一番。大者扫除,小者复发,臣等自二十三日到文安后随添集人夫数千名,竭力扑捕,两日有余,其所报片段至里许大者,俱已扑除”28。
山东巡抚阿尔泰提到一些技术上较为复杂的方法,德州、济南一带捕蝗时,“一面扑打,一面张网兜捕,惮无漏逸。又于隙地刨沟,夜间燃火,蚂蚱见火奔趋,群集沟内,加草焚烧,用土埋压。并于黎明露重之时,上紧扑捕”。另外,他非常重视蝗虫复发的预防工作。“恐遗孽复萌为患,严伤地方官于蚂蚱生发处所逐一搜挖,其碱场荒地并令翻犁以除遗孽,不致续有生发”29。
崔应阶在七月初三日的上奏中也提到火烧灭蝗和翻耕除蝻的方法。当时他从任邱回山东,看见德州平原一带田内,有零星细小蚂蚱跳跃,“询之土人,金云系前次蚂蚱遗子复生。臣即亲加督办,因禾稼盈畴,每处俱令民夫先于空地挑壕,排列雁翅,驱入壕内,用火焚烧,立时尽净”。他还提到清除蝻子的工作,“遗子未净,即今年幸不出土,必为来年之患。臣现在仍饬巡防搜挖,总以节交白露,方可无虑。仍侯九十月间,将生蝻地亩令民深加翻耕,使蝻子破碎,冰冻不能复生,以绝根株所有”30。
乾隆皇帝在接到钱汝诚、阿桂等关于沧州飞蝗不起于大城而起于淀泊地带的奏折后,即发出上谕,指导淀泊地区的防治工作,“看来淀泊丛苇实为蝗蝻滋生之蔽,但建将苇草烧尽,又恐近淀居民藉刈割为生计者未免有碍。蝗蝻遗子,大概附土而生,天气愈寒,入土愈深。莫若侯刈割后将根株用火焚烧,既可以净遗种,而明年之苇荻益加长发”31。
三、灭蝗过程中的国家与乡村
1.政府对乡村的组织
发现蝻情后,国家除了动员有限的直接控制人员外,主要还是通过对基层乡村进行组织来完成捕蝗灭蝻。尽管朝廷的督抚常派员下乡,但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负责的还是知县。雍正年间馆陶县知县赵知希的《捕蝗词》很好地反映了组织捕蝗的过程和农民之心态:
“麦秀黄云夏风旱,纳子蠕蠕初出卵。壮农护麦不敢声,里正促报乡情断。县官当日下乡来,惩尔报迟怒似雷。传集村夫三百五,禁说不蝗不为灾。县官执册编成伍,编伍编得长蛇如。两股嘈嘈打成团,短木缚声不计数,东西豪堑百丈余。一扑一击心唏嘘,炎炎烈日烧如火。家有青苗尚未锄,可怜日夕不得息。旦暮有蝗生飞翼,公文催督星火驰。只说有蝗填不力,百钱一斗买飞蝗。小男老女忙田野,螳螂蚱蜢同时尽。市上争得蝗价昂,嗟乎捕蝗真可悲。高筑蝗缘星叠叠,留待委官来看验,遥天怕有蜻蜒飞”32。
诗中亦反映小农在蝗灾中的不愿参与心态,但在蝗蝻生发之时,依赖官方组织却很有必要。蒲松龄认为,“蝻出蠢蠢,非若大蝗可以惊逐,必纠合邻村,掘壕数处,并力逐杀,务使尽绝。要知邻禾既尽,我亦不免,勿谓蝻不在我田亩,遂袖手旁观,窃幸旦夕之无事也……若求邑宰委官遣役督催打之,其人尤易集,蝻尤易平”33。
乾隆年间,乡村中开始设置护田夫扑捕蝗蝻。前已提到,乾隆二十八年方观承的奏折中已提到动用“护田夫”。另外,钱汝诚在六月二十日的奏折中也提到了护田夫,“本月二十日卯刻,据子牙河通判署文安县知县陈铎桌称,本月十七日卑职巡查至县属西乡围河村、邹各庄并东南乡之大平州洼水涸出之区,间有蝻子萌动,形如蝇蚁,均系零星不成片段,随即督率乡地护田夫分头上紧扑除”34。护田夫由方观承倡议,他在议设护田夫时规定直属各村按每三户出一夫而抽调人员。护田夫中十夫立一夫头,百夫立一牌头,以此进行组织。从每年的三月到七月,每一村庄按日出护田夫12名在本村四面分路巡查,一旦发现蝻情或蝗情,夫头、牌头一面集夫扑捕,一面报官。护田夫捕蝗时不限于本村,相邻村庄之间也存在着协调,护田夫往调别处时。夫头、牌头要负责带队。至于护田夫的待遇方面,一般包括免门差和粮食补助等。35
一般情况下,只有本地域特别是本村人,才能在捕蝗时爱护庄稼。顾彦指出,“本处村民,事关自己,扑捕必力,爱惜田禾,踏伤必少也”36。窦光鼐也指出捕蝗必用本村劳力。他认为方观承的护田夫组织法由于出夫众多,势必造成浪费。捕蝗人夫,不必预设名数,临时拨夫即可。捕蝗时,“凡本村及毗连村庄,在五里以内者,比户出夫,计口多寡,不拘名数”,“五里以外者,每户酌出夫一名”。搜蝗时“令乡地牌头,劝率各田户,自行巡查,若海滨、河淀阔远之地,则令各州县酌设护田夫数名,专司巡查”,“凡蝗蝻生发,乡地一面报官,牌头即率本村居人,齐集扑捕,如本村人不敷用,即纠集附近毗连村庄居人协捕”37。
捕蝗与捕蝻不同,因蝻不能迁飞,其危害与本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捕蝗则不同,小农往往存侥幸心理,因为飞蝗可以“惊逐”。陈芳生提到过这种实际上以邻为壑的办法,“飞蝗见树木成行或族旗森列,每翔而不下,农家多用长竿持红白衣裙逐之,亦不下也。又畏金声炮声,闻之远举,鸟铣入铁砂或稻米,击其前行,前行惊奋后,随之去矣”。另外,他也以官吏蚕食乡民为由不赞成官府差官下乡。38这实是小农心态的反应。
比较好的扑捕飞蝗组织工作可以从雍正十二年部分地方的飞蝗防御实例中得到说明。当时,河间、天津一带的飞蝗向山东乐陵、商河一带迁飞,沿途地方官得知情报后,事先“在境设厂守候,大书条约,宣谕曰‘傥有飞蝗过境,厂中传炮为号,各乡地甲长鸣锣,集齐民夫到厂’。乡约执大旗,地方执锣,甲长执小旗,各甲民夫执小旗,小旗随大旗,大旗随锣。东庄人齐立于东,西庄人齐立于西,各听传锣一声走一步,民夫按步徐行,低头扑捕……每日东方微亮时,发头炮,乡地传锣,催民夫尽起早饭,黎明二炮,乡地甲长带领民夫,齐集被蝗处”。由于组织工作做得好,被蝗之处“禾苗如常,丝毫无损”39。
捕蝗中的官府腐败对村民损害很大。乾隆十七年监察御史周焘指出,当蝗灾到来时,“有司纵不爱民,不能不畏处分,畏处分,即不得不张皇扑捕。于是差衙役,纠保甲,拨烟户,设厂收买,似亦尽心竭力,不敢膜视矣。然有业之民,或本村无蝗,拨往别处扑捕,惟惧抛荒农务,往往属托乡地,勾通衙役,用钱买放。免一二人为买夫,免一村为买庄。乡地衙役,饱食肥囊,再往别村,仍复如旧。若无赖奸民,则又以官差捕蝗,得日食工价为己利。每于山坡僻处,私将蝻种藏匿,听其滋生,延衍流毒,等应差扑捕之时,蹂厢田畴,抢食禾穗,害更甚于蝗蝻”40。
2.购蝗
收购法与对乡村实行军事化组织不同,这是一种动员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雍正二年,河南巡抚石文悼针对黄河以北地方的蝗蝻,实行的便是按斗给钱的购买法,效果很好,“据察小民图利,每处不下千余人,踊跃搜索,计日扫灭净尽”41。乾隆十七年,天津总兵吉庆在五天之内共收买飞蝗579石42。但买蝗法有一定的限制,窦光鼎认为,“收买飞蝗之法,向例皆用之。总缘乌合之众,非得用钱不肯出力耳。其实掇拾收贮给价,往返掩埋,皆费工夫,故用夫多而收效迟”。他认为收买法在搜捕零星蝗蝻时,施之老幼妇女,比较有效,真正地防止飞蝗,还是乡村组织为好。43
到清末,政府由于组织能力减弱,只好重视买蝗法。沈葆祯认为在挖蝗蝻时,“非由乡民自行穷探,不能如蓖如梳,无所遗漏”。为了使乡民有积极性,他认为由地方官定价收买,最为有效,“冬收子一升,胜于明年捕蝗百石,今冬费银一两,必于明年收利千钟”44。有时官方也劝地方富户协作,如在光绪二十一年夏四月,馆陶县“蝗食麦,官劝富室买蝗,捕杀之,幸未遗种”45。
3.雍正与刘猛将军庙
国家也对与捕蝗有关的乡村社区文化产生影响。在这方面,华北一带刘猛将军庙便与雍正皇帝和大臣李维钧有关。
雍正二年七八月份,蝗灾基本上消除,这时的奏折以故弄玄虚的歌功颂德为多。李维钧抛出了刘猛将军庙以媚雍正。他提到,康熙五十七年时天津一带蝗灾严重,他当时因任守道而亲往督捕,束手无策。“因思南方有刘猛将军相传为捕蝗之神,臣虔叩默祝,仗神之灵或使蝗尽入于海,或使之伏而不飞,或使之暗灭,有一感应,许于各府立庙岁祀”。结果蝗皆伏于原处不动,遂得大力扑捕,收效甚大。接着他大吹在此后修建的刘猛将军庙的威力,他声称在雍正二年,由于建了庙,不但农业区的蝗蝻被灭顺利,就连宁晋泊洼地的芦苇地带,飞蝗也“皆挂死芦苇枝叶之上,一如五十七年天津等处之自灭……官民称奇,莫不仰颂我皇上盛德大业,洪福齐天,故感召神明效灵微异,自后无蝗蝻之患矣”46。
李维钧上奏显然符合了雍正的心态,雍正对其奏折的评价是:“此奏甚好”。命令山西、陕西、河南、江南、山东等地的督抚皆兴建刘猛将军庙。雍正十一年,雍正仍未忘记此事,在他给山东巡抚岳濬的上谕中有:“从前北直、山东等省常有蝗蝻之患,自雍正贰叁年间,联降旨建立刘猛将军庙,以后而蝗蝻遂不为灾。此近事之显然可见者,今年江南、山东接壤之州县有数处村庄蝻子萌动,旋即扑灭,不知此数州县从前曾建刘猛将军庙宇否,若未曾建,当一体举行”。岳濬随后汇报:“东省各属于雍正贰叁年间遵旨修建刘猛将军庙宇,有特设专祠者,有附祀于八蜡神祠者,先后申报,未能划一。”雍正指出的地区大部分也建有刘猛将军庙,并且“春秋致祀”,没有建庙的几个县也在八蜡祠内附祀。岳濬除了让这些地方相地建庙外,还令山东其他未建庙之地区修庙。47
可见,与灾害有关的民间信仰常与政府行为大有关系。刘猛将军信仰在华北的推广正是皇帝和像李维钧这样阿谀官僚所为,不单纯是小农多神之文化心理所致。刘猛将军庙可以说是专制政治文化的一种派生文化。另外,水旱灾害时的求雨和修龙王庙,也与地方官甚至皇帝有关。专制文化与传统迷信相结合,不但对减灾防灾产生负作用,而且对近代乡村文化的愚昧落后起到了强化作用。
四、治蝗的变迁与集权政治
有清一代,官方的捕蝗控制力度也出现一个变迁过程。雍乾年间,政府在治蝗中投入了较多的力量,治蝗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后期,吏治腐败,治蝗中欺瞒现象严重,控制力度相应地减弱。嘉庆九年,京城一带出现飞蝗,皇帝令颜检上报直隶地方的蝗蝻情况后谕曰:“旋据该督奏称,均已扑除净尽,并称飞蝗只食青草,不伤禾稼,本不成话。嗣于前二十九日,联斋戒进宫,披览章奏,适一飞蝗集于御案”。以后又在宫内发现十几个蝗虫。嘉庆皇帝命令颜检重新伤查,结果才知大兴、宛平、通州、武清等近条州县已有飞蝗危害。48可见,当时督报监察系统是多么地失效。
咸丰年间,内忧外患。山东黄泛,人民流离失所,而直隶一带的乡绅则正在动员乡民筑寨自保,以防太平军和捻军。政府的军国大事是军事,治蝗已属小事。由于整个政府的监督控制体系大不如以前,结果酿成清代最严重的一次蝗灾。咸丰年间的大蝗灾历时七载,波及广西、直隶、河南、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陕西、湖南等九个省区,在华北平原持续时间达五年。蝗灾最早发生于广西,那里的政府治蝗本来较弱,在蝗灾发生的1852年,地方官报喜不报忧,层层欺骗。1853年和1854年,蝗灾开始向其他地区蔓延,并在1854年到1858年,在直隶地区发展。1854年蝗灾还只集中于天津一带,到1856年已在直隶地区普遍发生。如果及时控制,并做好蝗蝻的防除工作,至少可以减少灾害的程度。但整个官僚控制系统却是一片谎报,有的谎称已经扑灭蝗喃,有的称飞蝗过境,但未引起灾害。一直到咸丰皇帝亲自查看过一次蝗阵后,才急急下谕,严伤捕蝗,并处理了谎报的文安县知县樊作栋49。但后果已经不可收拾,蝗灾在华北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咸丰年间的大蝗灾是继崇祯年间大蝗灾以后的又一次大灾,不独有偶,这二次大蝗灾都是在动乱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政府系统的失控是这二次大灾的共同点。
综上所述,实际上,中央集权对农业的管理不仅限于水利,其他方面的农业管理也多有渗透的扩展,且愈到晚期,愈是明显。从现出版的清宫档案中不但有大量的关于水利的奏折,还有更大量的水旱灾害和各地有关雨雪情况的报告,这说明政府已在密切地关注农业生产的许多方面以备实施赈灾举措。蝗灾的监控只是众多农业管理方面中的一个,其危害程度不但与政府的管理程度密切相关,甚至都与治乱周期有关系。
注释:
1、徐光启《农政全书》卷44,荒政。
2、《康济录》,引自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第352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
3、《元史·王磐传》。
4、《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00。
5、《明实录》宣宗实录,卷800。
6、同治《元城县志》卷1,年纪。
7、48、《清会典事例》吏部94,处分例。
8、山东巡抚陈世倌奏折,雍正二年五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9、山东巡抚岳濬奏折,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8。
10、管顺天府尹事胡宝琅奏折,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台湾故宫博物院1982年。
11、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十七年五月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
12、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初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13、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初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14、阿桂、方观承奏折,乾隆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15、山东巡抚岳濬奏折,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8,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16、直隶布政使观音保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初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17、钱汝诚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18、阿桂等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19、钱汝诚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20、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
21、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
22、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
23、民国《大名县志》卷26,祥异。
24、直隶总督方观承、侍郎兼管府尹事胡宝琅奏折,乾隆十七年七月初五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
25、山东、河南河道总督沈廷正奏折,雍正九年七月初七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0。
26、河南、山东河道总督朱藻奏折,雍正十年五月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2。
27、河东总督王士俊奏折,雍正十一年六月初一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4
28、钱汝诚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29、山东巡抚阿尔泰奏折,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初九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30、山东巡抚崔应阶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初三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31、阿桂等奏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32、赵知希:《捕蝗词》,民国《馆陶县志》,民国二十年刊本。
33、蒲松龄:《农蚕经》,载盛伟《蒲松龄全集》第三册。学林出版社1998
34、钱汝诚奏折,乾隆二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
35、方传穆校:《方格敏公(观承)奏议》卷8。
36、顾彦:《治蝗全法》卷1。
37、43、窦光鼎:《条陈捕蝗酌归简易疏》,乾隆三十五年,载贺长龄、魏源:《皇朝经世文编》卷45,户政20。
38、陈芳生:《捕蝗考》。
39、李钟份:《扑蝗记》载贺长龄、魏源:《皇朝经世文编卷45,户政20。
40、周焘:《敬筹除蜻灭种疏》,乾隆十七年。同上书。
41、河南巡抚石文焯奏折,雍正二年五月初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3。
42、长芦盐政天津总兵吉庆奏折,乾隆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
44、沈葆桢:《请旨通伤各省搜挖蝻子疏》,光绪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载王延熙、王树敏辑《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33,(户政类·荒政)。
45、民国《馆陶县志》,民国二十五年刊本,卷5,《大事记·灾祥》。
46、直隶巡抚李维钧奏折,雍正二年七月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3。
47、山东巡抚岳濬奏折,雍正十二年五月十一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6。
49、李文海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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