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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的荒政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6-08

 

倪玉平 

东方论坛2002年第04

 

 

    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灾害频繁,清代亦然,而且由于导致灾害的各种诱因经历朝的积累,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江湖垦植等等,加之吏治败坏等人为的原因,使得清代的水旱灾害等频仍出现,造成巨大损失,并由此引发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威胁了清王朝统治根基的稳固。为扭转被动局面,清政府相应采取许多措施,调动全国力量与之斗争,以期有所补救,我们称之为荒政。关于清代荒政的利弊得失,非常值得后人总结。

 

 

对于灾荒,清政府制定了一套非常严密的制度,并照章办事,“一曰备侵;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常;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按其救灾的基本程序,可以做如下分类:

报灾。“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1],报灾是政府统筹规划的原始依据,也是政府救灾的第一步。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信息传递的速度无疑最重要,有鉴于此,顺治十年(1653年),政府规定,报灾“夏灾不出六月,秋灾不出九月”;在报灾情的同时,地方官还要“差官履亩踏勘,将被灾分数详造册结题,照分数蠲免”。这些工作须在1个月内完成,否则各级官员都要分别遭罚俸、降级或革职的处分。顺治十七年又规定,各级官员以下属的报灾日期为限,逾期在一个月内的罚俸六个月,逾月降一级,逾两月降两级,逾三月则革职。经康熙朝的变化,最后到雍正六年(1728),固定为州县官员报灾限期40天,上级接到奏报后限5日内上报。应该说,这样的日期限定是比较合理的,它既避免了因报灾期过短,地方官害怕愆期而匿灾不报;又防止了因报灾期过长,无法即时派人核实勘灾。

勘灾。勘灾指确定灾情等级,它的确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清初定制,歉收地方“五分以下不成灾”,但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政府能够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救济,于是便扩大报灾范围,乾隆三年(1738)五月,乾隆帝下谕,“嗣后著将被灾五分之处,亦准报灾”[2]

勘灾之前,州县官员先让百姓自报姓名、受灾田亩、受灾情况及所处位置,经核对后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人员核查。起初,勘灾以州县为单位,但易发生遗漏或扩大化,“有一县俱不成灾而某村某庄成灾十分者,有一县俱成灾而某村某庄全不成灾者”,有鉴于此,到乾隆二十二年,侍郎裘曰修奏请赈灾“唯通行以村庄为率”[3],得到批准。不过由于勘灾点变小,一旦灾害波及面扩大,在短期内难以勘完时,就要由皇帝特批延长勘灾期限了。

勘灾之后,州县官员将勘灾所得的结果汇总造册,按水灾用青色、旱灾用红色的格式,注明受灾的村庄及灾情上报。勘灾人员可委派,也有亲自前往的。乾隆二十五年,湖南巡抚冯钤汇报了他的勘灾过程:他于十一月初四日自省起程,前往各地查察赈务,“一路挨顺查看,先由衡州府属之耒阳,次常宁,又次由永州府属之新田、宁远、零陵、东安、祁阳应赈七处,谨逐一亲历查察体访。”他担心地方官有粉饰情况,又临时派清泉知县江恂、衡阳县丞石文成各分一路,“自将耒阳县界起,挨乡抽查,切询民情,直至穿过祁阳县界而止”[4]。勘灾时各级官员都要随时报告灾情,而户部在收到灾情报告后,也要派员复勘,彼此监督,因而大体上,官员们的奏报,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

勘灾是蠲免的依据,而赈济还须“审户”,即审核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朝不保夕者)、次贫(暂可支撑者)等级别。因尺度难于掌握,到乾隆七年,清政府规定,山西、湖广、贵州不分极贫、次贫;山东、陕西只分极贫、次贫;江南、浙江原分极贫、次贫、又次贫,“其又次贫宜从删省”。审户之人,要发赈票;赈票共两联,一联发给灾民,一联备底。灾民凭此票证,即可到赈灾处领赈米、赈银。

“救荒之道,以速为贵,倘赈济稍缓,迟误时日,则流离死伤者必多,虽有赈贷,亦无济矣”[5],速度是救荒的关键,但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实效。为防止舞弊,每次放赈之前,官员都要亲临现场,对灾民进行随机抽样,而灾民每领一次赈济,赈票上都加盖戳记。全部赈济结束后,赈票就由官府收回销毁。在了解灾情后,蠲免、赈济和工赈就成为清政府救灾的最主要措施。蠲免是国家将应向人民征收的赋税减少以至免除,它可分为灾荒蠲免、拖欠蠲免、普行蠲免等种类,其中以灾蠲为最重要。灾蠲始于顺治初年,初无定制,“凡被荒之地,或全免,或免半,或免十分之三,以被灾之轻重,定额数之多寡”;至顺治十年十月,因江南地方旱灾,“被灾八分以上者,免十之三;七分以下者,免十之二;四分,免十之一”[6]。康熙年间,因政府开支巨大,取消四五分灾情的蠲免,重新定为“歉荒至十分者,止免三分;八九分者,免二分;六七分者,免一分”。到雍正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好转,政府又提高蠲免比例,雍正六年规定“其被灾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二分;六分者,著免一分”[7]。乾隆时则规定被灾五分,也可“蠲免钱粮十分之一”[8]

蠲免须征得皇帝批准,并在受蠲免之地张榜公布。如蠲旨未到而钱粮已征,可抵作下年赋税;如地方官朦混隐匿,“一概混比侵吞”;如地方官吏降低蠲免比例,“以违旨侵欺论罪”;如上司不行稽查,则“照徇庇例议处”,可见处罚是相当重的。

清代曾有过多次大型的蠲免,仅如《清史稿·食货志六》所载,即有康熙年间陕西拨银500万;乾隆七年间江皖拨银738万,拨米92万石;十八年高邮拨银400万,拨米11万石;嘉庆初山东等地赈银300万;六年直隶赈银100万,米60万石;十九年,赈江皖等地银200余万;道光十一年,江苏赈银100万,数目都相当可观。

赈济则是将银、米直接发给灾民,以帮助他们维持生命,度过难关。清朝前期,大规模的赈济灾民,所给赈米、赈银及赈期长短,没有统一规定,均视灾情轻重而定。直到乾隆四年,清政府才正式规定,除盛京等地可稍微多给外,所有直省灾民,凡大口(16岁以上者),日给米5合,小口(以能走路者为限)半之;如米不足则银米兼给。赈期则在乾隆七年得到规定,包括“正赈”(所有受灾人等,概赈一个月)、“大赈”(按灾等各自延长若干月)、“展赈”(大赈结束后临时加赈)和“抽赈”(择应赈者赈之)。至于其它临时性的延期或变通,也时有发生,如乾隆四十七年,江苏的丰、沛等县及山东济南等府受重灾,乾隆帝下令,“常予赈恤,不必论月,灾退后始行停止”[9]

除发米发银外,还有煮粥赈济。清代煮赈仍以设厂为主,领粥给签,男女分别排队,逐一领取。当时京城每年从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日,例开五城煮赈。地方省份亦有,是为那些流浪的灾民而准备。如嘉庆十年(1805年),浙江硖川遇灾煮赈,有人这样描述当时的粥赈情形,“每厂皆延诚实绅士委以钱谷煮赈之事,官吏不涉手,惟钩算弹压…佛寺大芦蓬,无雨淋日炙之苦…有疾者给以药,老病废疾者别有厂,妇女有厕逢…粥浓厚皆遵予令,以立箸不倒、裹巾不渗为度”[10]

工赈也是经常施行的赈济方式,是指在灾年由官府出资兴办工程,日给银米,以招募灾民。工赈所办工程,多与水利相关,具有积极的救济性质,且为将来的生产做准备,有人说它“盖以一时之补救,而开万世之乐利也”。通常,清政府会考虑到百姓疾苦,尽量让工赈落到实处,比如规定,“向例每逢闲月,听贫民尽数到工执役;若农忙之时,即有紧要工程,大率三丁抽一,其余任其耕种”[11]

如发生房屋倒塌,或造成人员伤亡,清政府也会酌情赈济。乾隆曾说,“其房屋坍塌者,即速给价修葺,毋令久处苫舍,致滋疾病,以慰朕怀保小民至意”[12]。起初,清政府对抚恤并无定制,只是命各省自行规定,等到了乾隆四十一年,才将各省的抚恤标准大致统一:坍塌房屋者,每间瓦房给修费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死伤人口每大口银一两左右,小口五钱左右。勘灾赈济时,考虑到情况紧急,地方官恐人手不够,又怕有欺瞒之事,故中央通常会委派一些官员,以“督办”、“协办”的名义前去,加以钦差衔,就全权处理;如与督抚同级,便“会同该督抚”共同主持;低于督抚,则只行使监督权。他们都要将赈务过程上报,皇帝也时不时派心腹暗中调查,以备不实。

下面,试以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永定河泛滥,顺天府之大兴、宛平两处遇水灾,清政府围绕此件事而展开的各项工作,来说明遇到灾害后,他们是如何运作的[13]

七月下旬,嘉庆帝接到两县遭水灾的奏报,即命顺天府尹汪如渊前去查勘。八月三日,兼管顺天府尹的刘環之上奏,因水势过猛,勘察人员虽“屡经雇募善识水性之人凫水探报”,亦未能确知消息,为备万一,在继续想办法勘灾的同时,他即命此两县县令“先行多备馍饼口粮赍往,分探水围村庄有不能糊口者,随时分散”[14]

第二天,刘環之收到嘉庆帝的上谕,要他“分投确查,勿隐勿漏,各按成灾分数,将应行赈恤事宜会同迅速具奏”,当即回奏,已加紧勘灾,并在筹划设立粥厂之事,他同时还请求中央拨银米以资赈济[15]。六日,直隶总督方受畴与刘環之合奏,表明已开始办理煮赈事宜,“有仓谷者,饬令动碾仓谷;无仓谷者,由藩司补给银两,买米煮赈;接至十月散放大赈为止”,如大水阻隔而无法领赈,“或给馍饼,或给钱文,用小船笸箩装载,委员前往散放”[16]

七日,嘉庆帝派往督办赈务的左副都御史韩鼎晋奏报,已将部分灾民移出水区,但考虑到每日赈济难免不周,恳请“照现在每日散给之例,总给一二月口粮”[17]。此日,刘環之收到嘉庆帝斥责他对救灾措施“并未详悉奏明,又涉因循疲玩”的上谕后,解释说已统计出受灾村庄190处,已动用粟米300多石,并仍请拨粟米1200石,拨银3000[18]

考虑到此次受灾的共有固安、永清等八州县,为防止措手不及,嘉庆帝命仓场侍郎那彦成截漕米20万石,以赈灾民。十一日,韩鼎晋奏称,从顺天府库领出1万两赈银,预计至十五日,仅会用去600两,剩余颇多[19]。同日,方受畴已大略统计出,此次八州县水灾大约需银20万两,藩库所存已够用;惟赈米一项,天津等处储备仅8万石,还需10万石[20]

二十四日,也是前来督办赈务的大理寺卿润德奏报,粥厂已从十六日开放,但因水势太大,老幼病残及妇女多无法前来。由于不能遍搭浮桥,他已命地保通知百姓,每户可由一人持门牌领米,无门牌者只给粥而不发米[21]。二十七日,那彦成奏报,已遵旨“截留北仓20万石,咨明方受畴届时差官取”[22]九月十六日,刘環之请续拨粥米200石;九月二十五日,他又奏报勘灾情部,“按两县所报,分数极次核算,约需全米12000千石,应以米三银七搭放”[23]

十二月二十日,户部右侍郎王鼎上奏此次救灾的报销清单,共计赈米4797石,赈银10780两,“均照例开报”;所用办工银4475两,“俟户部核覆准销后”,在直隶的藩库内拨给[24]。至此,整个赈济活动结束。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此次勘灾赈济活动中,上至最高统治者嘉庆帝,下至地保一级的民间人员,全都被调动起来,参与赈灾。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于灾民的救济,是极为重视的。

 

 

灾后的重建,亦是清政府的重要任务。这里所说的“重建”,是指由政府出面出资,组织灾民抢种抢收,或提供有利保证,为下一轮农作物的生长创造条件,以便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通常,政府会向百姓提供口粮、种籽和耕牛,其来源主要是常平、社仓以及截漕或拨库银。起初灾年贷米还需加息,到乾隆二年时已规定,“若值歉收之年,国家方赈恤之不遑,非平时贷谷者定制可比,若还仓时止应完纳正谷,不应令其加息,特此永著为例”[25],以后又规定夏贷秋后归仓,秋贷麦熟后归仓,使得借贷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除给百姓贷款,政府还会想办法推广一些经济作物。乾隆五十年六月,福建等地久旱,本想赶种晚稻,但因土质松软,“雨泽一少,即与播种无益”,于是政府大力推广红薯。为此,乾隆帝特派大臣富勒从河南“即将番薯藤种多行采取,并开明如何栽种浇灌之法,由驿路快传至福建,转饬被旱各属,晓谕民人,依法栽种”[26],并将《甘薯录》一书刊刻遍发。诸如此类的事情,还有在江、浙、川、黔、鲁、湘、陕等地推广种蚕桑,在、甘、鲁、江、黔、陕等地推广棉纺织,以及在河湖较多的地区推广种树、养鱼等等,其目的无非是从各方面缓解因灾害而带来的破坏和损失。

处理农民与地主的关系,是封建国家机器政务的主要职能。水旱灾害期间,如果地主乘机勒索,往往会造成百姓的流离失所;而如果地主能协助政府对灾民抚恤,政府的救灾压力也会减轻很多,因此清政府很注意处理这两者的关系。为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的统治基础,清政府不可能严重损害地主利益,强迫他们分田分地给佃户,但又不能不顾及贫民的死活,于是他们就在地租和蠲免上做文章,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让地主自愿分拨一点实惠给佃户。而一旦出现地主对佃户减租免租之类的事,皇帝们也通常会表示积极的肯定,如“闾阎仁让之风,朕实嘉悦”之类。康熙四十九年,清政府规定,蠲免钱粮,地主与佃户“必均平无偏,乃为有益”,因而“嗣后凡遇豁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27]。雍正帝则从儒家伦理的角度,企图激发地主天良,“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有曰孝友睦渊任恤,可知公财行惠,任恤之义,与孝友而并重也”,他还说,如果地主对贫民剥削过重,一遇荒歉,“贫民肆行抢夺”,富人受损,穷人也受制裁,双方受害,因而呼吁地主对佃户“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苦,而不为之援手”[28]

可以想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地主们不顾农民死活,照旧收租的居多,有时他们还会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谋取暴利。乾隆五十一年,河南水旱相侵,民不聊生,山西地主“闻风赴豫,举放得利债”,以低廉的价格来抵押和收购百姓的土地。由于牵涉面太大,为维护社会安定,乾隆帝只得下令,规定抵押品“勒限听原主收赎”。而从五月份发布上谕,到八月份为止,河南已赎回的土地即有30.05万亩,可见当时风气之盛。

对于性质恶劣的不法地主,清政府也只能尽量加以打击,以笼络人心。乾隆五十一年,湖北孝感等地大水,贫民刘务孝等人向地主借贷米谷不成,遂发生搬抢事情,恶霸生员梅调元害怕自家遭抢,便纠集地主武装,将抢粮的贫民23人,全部绑缚活埋,“尸身多有欧缚伤痕,尸骨俱有闷蒸血晕”,杀人手段之残暴,令人发指。同时,为逃避官府追究,他们还故意造伪证,诬说刘务孝等人曾歃血结盟、图谋不轨。此事颇经周折,最后为乾隆帝所知,得以真相大白,梅调元等人被“绑赴市曹,分别凌迟、斩决、戮尸,以昭炯戒”[29]

有时这种打击还会落到皇亲国戚头上。如嘉庆年间,礼亲王昭槤指使手下人强行加租,对于不从的佃户,“抢割庄稼,折毁房屋”,又将其圈禁,用磁片划伤他们的“脊背百余道,至于流血昏晕”[30],事发后,昭槤被革除王爵,圈禁三年。

在通常情况下,天灾人祸的两方面夹击,百姓难以承受。一旦政府处理不及时,他们就只能流离失所,飘落异乡。乾隆皇帝也承认,“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南直江淮,北出口外”[31]。流民聚集,便易滋生事端,有鉴于此,清代把对流民的安辑,视为安定社会、保持政权稳定的重要条件,而这正是清代荒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流民的安辑,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其一、传谕地方督抚,让各州县为流浪的灾民赈给口粮和煮粥,并为之搭棚造舍;如有富户愿意收养的,即可由“地方官酌量轻重,赏给花红旗匾”。

其二、开春之后,将安顿收养的流民遣送回藉,使之不误春耕。为保证流民的利益,地方官要按回乡路程的远近或返回天数,发给盘缠;途中患病者,则由地方官留养医治。不过,由于流民成份复杂,考虑到这种做法容易刺激流民轻去其乡,有时还会发生“遇灾留一二人在家领赈,余又潜往邻境。俗谓在家领赈为大粮,在外留养为小粮,沿途资送为行粮,至有一家领三粮者”[32]的事情,所以这种办法在嘉庆中期以后,便不再施行。

其三,移民。出于策略考虑,清政府在某些地区、某些时间内,也曾有效地组织过大规模的移民。比如对东北,顺治十一年,顺治帝下诏,“饥民有愿赴辽东就食耕种者,山海关章京不得拦阻,所在章京及府、州、县官,随民愿住处所,拨与田地,酌给种粮,安插抚养”[33]。对流民的管理,清政府在乾隆六年议定,愿在当地入藉的,“准其保结,给照编入”;不愿入藉,又不能马上回原藉者,“暂作另户编甲,陆续给照回藉”;对于老弱病残者,则“添设孤贫口粮安插”[34]

清政府对于流民的前往大西北则是招徕有加,特别是在新疆一地,尤为重视。乾隆帝认为,“招募民人前往新疆耕种一事,实为内地贫民久长生计”。为吸引流民,他主张“总须令其自知新疆一带有自然美利,到彼耕作,即可共享丰饶”。他还想到,招募如由官办,百姓必生疑虑,“此时筹办之始,止可询问贫民,有愿赴新疆垦种而力量不给者,官为资送,不露强迫情形;向后愿往者多,可不烦资助”[35]。同样,从内地流入此地的灾民,即使稍遇灾害,政府亦竭力抚恤,以增加对其他流民的吸引力。

大量移民的出现,缓解了流出地百姓的人口压力,也为流入地提供了大量的富裕劳动力。在正常情况下,流入地的田地剩余较多而人口相对缺乏,流民的进入,为开发这些地区的生产,提高当地的社会生活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清初,四川一带户口凋残,“孓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流寓之人”。雍正以后,“因逃荒而至者益众”,“湖广填四川”的浪潮,最后使土著反被移民超过,四川也逐渐成为我国人口最多最密集的省份之一。因人口的大量涌入,康雍时期,四川荒芜的土地已全部得到开垦;乾嘉以后,更是进入拓殖山丘、修筑梯田、变旱地为水田的阶段,“楚粤侨居之人善于开田,就山场斜势挖开一二丈三四丈,将挖出之土填补低处作畦,层垒而上,绿塍横于山腰,望之若带”[36]。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使得这些地方克服了山区塘堰灌溉能力的不足,适应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当地经济也得到较快发展。

又如陕西的秦巴山地,由于山区地势的原因,溪水易涸易涨,容易遭到干旱洪涝的侵袭。虽然地理条件并不理想,但流入此地的人也不少。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上奏说,“两湖偶被灾侵,小民流徙,络绎前来…男妇不下十余万”[37]。流民们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和修造多种设施来利用水资源,“用南方渠堰之法以收水利,稻田数万,军糈之资不劳外境”[38],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当然,清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许多地方的流民采取了种种限制的措施。这种对对流民的限制,无非有两个目的,其一是为了方便对流入地的管理,而这些地方通常又不易管理。其二,是为了不让流民现象在全国造成普遍之势,形成百姓“轻去其乡”的有违封建统治秩序的行动。东北、台湾等地的情况,均是如此。这种限制,损害了因人口自然流动而对社会经济的合理调节作用。

 

余论

 

任何行为一旦实施,就必然会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留下它自己或好或坏的印迹。清政府对荒政用力极深,显然是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但如果撇开这一因素,而从更大的范围内,考虑这一行为对当时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社会对它的反作用,我们就不难发现,清政府通过系列努力,制定的一套极其完备的抗灾赈灾体系,为加速经济恢复,促进社会再生产,做出了重要贡献。有清一代,与荒政相关的各项开支之浩繁巨大,机构细密周详,规章之有条不紊,都是前代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清代的荒政是历代封建王朝荒政的集大成者,它确实发挥了很好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根据《清实录》的有关数据,我们可以对清代的有关蠲情况及赈灾情况制出如下图表: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结论:其一,清政府对于水旱灾害的蠲免和赈济工作,的确花了大力气,其蠲免和赈济和州县,不论是从总量上看,还是从年均数上看,都相当大。其二,清代的救灾能力与国力紧密相关。从图表中可以清晰看出,不论是灾蠲州县,还是灾赈州县,均以乾隆朝为顶峰,可见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灾蠲及灾赈的面积和国家拨款的规模。清前期,政府有能力“叠次普免天下钱粮,其因偏灾而颁蠲免之诏,不能悉举”,到嘉庆时,因财力有限,“无普免而多灾蠲,有一灾而免数省者,有一灾而免数年者”[39]。愈到后期,清政府便只能愈来愈依靠捐纳来救济百姓,捐款名目也日益繁多,并导致吏治的进一步恶化。

对于灾蠲和灾赈的具体银两数目,有人做过估计,“灾蠲一州县,约免银8千两,年平均灾免银约60余万两,196年总计约1亿2千余万两”;对于赈济用银,则推测为“每州县的赈济用银约近4万两,年平均支出二百二三十万两”,“清代196年救荒用银约为4.5亿两左右”[40],笔者以为,这样的估计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总之,清政府的荒政制度具有集历代成果之大成的特点,而又有许多创新,它为清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生产力的发展,又为进一步有效的抵御灾荒提供了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也是水平最高的盛世“康乾盛世”在清代中前期的到来,绝非偶然;而随着吏治的日趋腐败,荒政渐废,不仅加深了百姓的苦难,破坏了社会再生产,而且也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可以说,清朝的国力,决定荒政;清代荒政,亦反映清朝国力。

 

[1]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70,《户部》119,《蠲恤》,《救灾》。

[2]《清高宗实录》卷68,乾隆三年五月丙寅。

[3]《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初二日,侍郎裘曰修折。

[4]《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湖南巡抚冯钤折。

[5]《清圣祖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七月癸酉。

[6]《清世祖实录》卷79,顺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7]《清世宗实录》卷67,雍正六年三月癸丑。

[8]《清高宗实录》卷68,乾隆三年五月丙寅。

[9]《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10] 阮元:《硖川煮赈图后跋》,《清经世文编》卷42,《户政十七》。

[11]《清高宗实录》卷123,乾隆五年七月戊子。

[12]《清高宗实录》卷542,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庚子。

[13]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二十四年京畿赈灾史料》,《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

[14]《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三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15]《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16]《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直隶总督方受畴等折。

[17]《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七日,左副都御史韩鼎晋折。

[18]《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初七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19]《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左副都御史韩鼎晋折。

[20]《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方受畴折。

[21]《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大理寺卿润德折。

[22]《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仓场侍郎那彦成折。

[23]《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二十五日,顺天府尹刘環之折。

[24]《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户部右侍郎王鼎等折。

[25] 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部》124,《蠲恤》之《平粜》。

[26]《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寅。

[27]《清圣祖实录》卷244,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月辛卯。

[28]《清世宗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戊申。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末年湖北孝感富户活埋抢粮农民案》,《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

[30]《清仁宗实录》卷312,乾隆二十年十一月已酉。

[31]《清高宗实录》卷309,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

[32]《清史稿·杨锡绂传》。

[33]《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庚辰。

[34]《清高宗实录》卷137,乾隆六年二月乙丑。

[35]《清高宗实录》卷1012,乾隆四十一年七月辛未。

[36]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民食》。

[37] 毕沅:《陕西农田水利牧畜疏》,《清经世文编》卷36,《户政十一》。

[38] 雍正朝《陕西通志稿》卷40,《水利二》。

[39]《清史稿·食货志二》。

[40]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3月版,第58页,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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