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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由旧章:前近代汾河流域若干泉域水权争端中的行事原则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17

 

张俊峰

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 

史林 2/2008

 

 

    摘要:“率由旧章”是前近代山西省汾河流域各级地方政府解决水权争端的一项习惯性行事原则。尽管该原则能够止息一时的水争,但隐藏在水案背后的很多现实问题却被搁置起来,未能彻底解决,华北乡村社会亦由此陷入原地打转的困境,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本质上讲,这一行事原则的盛行乃是传统文化起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前近代;山西;泉域;水权;水案

 

    前近代以来的山西,由于水资源的严重匮乏,在该省大河谷地一些地下水资源丰富,泉眼出露的地区,自唐宋以来水利就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开发,在干旱半干旱的山西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个呈圆点状分布的水利灌区,且多有“小江南”“赛江南”之类美誉。笔者在以往的个案研究中,曾从类型学视角出发,将其称作“泉域社会”,正是因为该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与当地丰富的泉水资源密切相关①。作为本文讨论对象的四个泉域,主要分布在山西省汾河流域的中南部,自北而南分别是太原难老泉、介休洪山泉、洪洞霍泉和翼城滦池泉。

    对于以上四个泉域,研究者已分别选取不同角度,或微观或中观地展开研究,成果斐然。其中,以山西大学行龙为代表的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研究出发,尝试以“水”为中心来解释前近代以来的山西区域社会变迁,尤其注重考察水神信仰与祭祀行为的多层象征意义、水利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其核心观点认为明清以来山西泉域社会不断出现的水案,是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表征,只有将各种文化现象纳入到地域社会整体变迁的历史过程中加以考察,才能揭示其丰富的内涵②。与此不同,赵世瑜同样以山西汾水流域三个泉域大体相似的分水纠纷和传说故事为主线,指出将明清以来诸泉域水利纠纷不断的原因归结为资源短缺并非问题的主要方面,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由之而来的产权界定困难③,从而将问题引入到对历史产权问题的讨论这一领域。随后,笔者以翼城滦池泉的个案研究为据,指出:“以往研究中将明清以来华北乡村水利冲突不断的原因归结为产权归属与界定困难是有失妥当的。滦池的经验研究告诉我们:前近代水权分配中的等级性、不公平性与不合理性,导致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④在此基础上,张小军并不仅仅在经济产权的范围内讨论水的公有与使用权的私有这一问题,而是从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进一步讨论大量以社会、文化、政治和象征资本形式表达出的水权,提出“复合资本产权”的理论来解释与水权争端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并推断中国社会将长期处于复合产权的状态之中⑤。

相对而言,以上有关水权问题的争论,均以探讨前近代以来山西水案频仍的根本原因为基本出发点,却忽视了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即水权争端的处理过程。应该说,水权争端处理中地方官员群体的认知态度和一贯的心理、行动逻辑,也可能是导致水争不断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时甚至会成为决定因素。为此,本文将放大前述四个泉域水案处理中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探究,以裨于对该问题的认识与解决。

 

一“率由旧章”的基本表现

 

    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以来水利冲突的不断升级,集团殴斗、**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到地方社会的长治久安,也超出了民间社会自我调节的范围,各级官府屡屡介入,居间调解。在多数情况下,官员们采取了“率由旧章”、“尊重传统”的举措,只求平息事端,少有官员敢冒风险,锐意进取,打破旧的分水格局和秩序,采取一些“与时俱进”的改革举措,表现出一种相对保守、谨慎的风格:

如介休洪山泉,自明嘉靖二十五年(1545)就出现买卖水程的现象,隆庆元年又有“有地无水,有水无地,地和水被分别买卖”的事情发生,延续42年之久。此间民众聚讼纷纭,历届官员仅将民众买卖水权的行为视作水利“弊端”来加以革除,殊不知“地水分离”现象的背后意味着大批新用水者试图加入用水行列,取得使水权的客观事实。在此过程中,又出现民众买卖土地,互相倾轧,卖水渔利的混乱局面。

万历十五年,介休县令王一魁在试图根除该积弊时,拿出这样一套解决的办法:

    将查出有地无水,原系水地而从来不得使水者,悉均与水程;有水无地,或原系平坡碱地窜改水程,或无地可浇而卖水者,尽为改正厘革。惟以勘明地粮为则,水地则征水粮,虽旧时无水,自今以后例得使水;平地则征旱粮,虽旧时有水,今皆革去,以后并不得使水。不论水契有无,而惟视其地粮多寡,均定水程,照限轮浇。日后倘有卖水地者,其水即在地内,以绝卖地不卖水,卖水不卖地之夙弊⑥。

    这个办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证纳水粮者用水,将不纳水粮却仍在用水者剔除出去。同时,在万历九年清丈地亩的基础上,对万历十年至今“平坡沙碱改水地”者加征水粮,这就保证了地水相连,赋役均平,规定土地买卖中地水分离的行为违法。

    该办法获得了上级官员的高度赞赏,称王知县是“锐意更张”、“其用心诚勤,而弊端可永绝矣。”在这里,王一魁尽管做到了“与时俱进”,却做得不够彻底⑦,如对张世德等人“原非水地,止以另买水券,强使水程,不纳水粮地壹拾三顷玖亩陆分陆厘”的行为,王一魁采取了严厉的惩罚,将这些人的非水地“仍改平坡,不得复分水泽,赎瑗百金,以充源神庙修葺之资”。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土地的增垦,出现了一批符合使水条件的土地,但是这些土地因不纳水粮,因而不得使水。在官员眼里,地户们花钱买水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破坏水利秩序的行为。

    明清时代洪山泉域水权争端处理中官员的反应和思维逻辑在山西其他泉域也普遍存在。如按照翼城滦池的水利古规,武池一村土地虽然仅有11顷,却能使水91个时辰;北常等5个村有水地25顷,却总共才使水88个时辰。这一古规的形成,固然有其最初的道理,但从表面上来看显然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生齿日繁”、“水地增加”、“水量有所减少”的条件下,若能适时地调整,照地分水,就可以满足现实用水需求,民众自然不会有争斗。但是清初翼城官员在民间争水斗讼的行为面前,依然未做丝毫调整,而是一味地坚持“率由旧章”的行事原则,下引碑文即如实记录了当时官员们的思维逻辑:

    议者谓计时使水,在昔地少可均,今各村新垦地多,必计亩再为均融,难执往例胶柱之见,而不知地可日关,水源有限,当日分村定时,正虑后世奸豪私治旱地使水,致他村不得沾溉故也。若此端一开,则百世之后,势必至上流之旱地尽咸水地,仍纳旱地之粮,下流之水地转为旱地仍包水地之赋,其流弊宁有底止?那今惟仍照原定时数,如一村之内虽地有私开而水不增刻,则私垦者本村必不相容,而伎俩自口,争端自息。

    又说者谓武池一村计地一十一顷,却使水九十一时辰,北常等五村计地二十五顷共使水八十八时辰。从中秋后之水独许五村灌溉,以补前者地多水少之数,夫武池使水独多,当初立例,必有缘故,抑系创渠之始,该村李惟翰等为首必其渠价工程独倍五村耳,清明之水一刻千金,武池尚然,多分犹不足用,以致搀越,而况中秋以后之水,涓滴不与,势必构讼争斗,岁无宁日矣。夫天一生水原以养人,今且以养民者病民,岂非有司不善调停之过哉,合得中秋以后之水仍照清明所定日期,挨次照刻轮使。八月十五日吴村起,酌定时日,不用者听其空悬日数,要用者必待原定时候,若云不限日期,不轮番次,是以又起之争端,终非画一之法也。卑职细阅古昔碑文等厉审积案,再口为酌时救敝,亦不外率由旧章之意。⑧

这段话表达了清初翼城官员对乡村社会传统用水制度的基本态度。简而言之,就是说乡村社会的分水、轮水制度本身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对祖先的贡献、用水的习惯、民众的心理以及民间伦理纲常的适应,具有广泛的认可度。对于这样一种长期流传的制度,官员们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尽量遵从民间的传统习惯和处理办法,这应当说是一种相对妥帖的方式。对于前近代翼城滦池泉域社会水权的形成过程及其特点,笔者已有专文论述,兹不赘言⑨。

晋祠和洪洞的情况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晋水北河在明初实行“军三民三”轮水制度,所谓“军三”是代表晋藩王府的军屯地和王府地每轮用水三昼夜,“民三”即北河水权村庄的民地每轮用水也为三昼夜。这一规则至弘治年间发生了变化,北河渠长因故将民间三日夜水私献给晋王府,变成“军三昼六夜民三昼”的用水格局。这一变化,令位于北河末端的金胜、董茹二村常苦用水不足。于是在万历十三年,北河下游村庄民众提出恢复以前的“军三民三”制度,试图将民间的三日夜水夺回。这一要求遭到上游花塔村、古城营(属晋王府)等村的强烈反对。因涉及王府权益,地方官员不敢怠慢,巡按山西监察御史亲自出面调停:一方面考虑到弘治以来王府三日六夜、民间三日的轮水制度已施行二百余年,且牵涉到晋王府、宁化王府,不好轻动;另一方面北河下游村庄确实使水艰难,于是从长计议,想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将现行初一日至初六日使水一轮,周而复始之制,改为七日一轮。于初一日至初三日止,昼夜之水是晋府等府军校所使;初四日至初六日,是县南民问所使,其此H夜水仍归晋府军校所使;第七日方令县北罗城、棘针窝、城北金胜村以至董茹村止使水,此日夜水仍归晋府军校所使。庶王国终得便益,县南县北之村可以遍及,情法兼尽,水利均沾。”⑩但是,这一方案遭到王府的强烈反对,王府方面认为“民有不均只宜在百姓中调停,不可以王府应轮之水以便百姓”,“王府屯庄自与小民不同,不可违旧例也。”种种说词,硬是将这位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民众疾苦的御史官给顶了回来。迫于王府的压力,该官员最后只得遵从旧例,并严惩了敢于出头与王府争讼的金胜村“豪民柳桐凤”。北河下游村庄尤其是金、董二村水不足用的局面就这样悬而未决。

    延至清代,虽然晋王府的势力已经消失,但不利于下游的用水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未做任何改动。乾隆四年,金、董二村民人再次兴讼,试图获得正程之外的春秋水例。二村此举得到官府的认可,依据“水利均沾”的原则获得了部分水权⑾,这当然与王府势力消除有很大关系。尽管如此,六日一轮的使水制度并未动摇。可见,官府对用水秩序的调整一般只限于旧日的传统和制度框架允许的范围之内,此当视作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争端处理中的最大特点。

    在洪洞霍泉,洪洞与赵城“三七分水”之制由来已久。明清时代,随着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南北霍渠、洪洞与赵城二县“三七分水”之争又起。隆庆二年,赵城人王廷琅在淘渠时,偷将分水处“壁水石”掀去,并将渠淘深,致使“水流赵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激起洪洞人不满,径告至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宋处。宋御史命平阳府查报,知府毛自道令同知赵、通判胡共同审理。二位官员参照金代碑文,采取了如下措施:重新确定两渠渠口原定尺寸,重置拦水石。考虑到南渠较北渠地势低,恐分水不均,便新增门限石(即限水石)。按理说,无论拦水石还是限水石均是参照唐宋成规办理的,已做到公平了断,但是对于现在是否仍需设置“限水”、“拦水”二石这一技术问题,两县人又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如碑载:“洪洞县之人称,陡口当中地势原高,当离中各五尺量之方准。依此较量,两渠地势并无高下,则门限石似无谓也。但赵城之人坚不肯去此石,不得已将南霍西壁拦水石与之俱去。盖此石虽古碑所原有,而历年以来已经损没。近虽添立,高不过三寸,留之亦无甚益,以此易彼,各去一石,两渠始无异词。”⑿宋代设拦水、限水二石的做法至明代是否已成“多余”,姑且不论。明代官员采取了相当务实的态度,即只要两县之民相安无事,改变古规也未尝不可,加上知府毛自道堂审两渠渠长时又发现,此次讼争“只因不遵禁例,每私行开淘,故纷纷告扰”,“看来若无私行开淘之事,则旧规一定,决无相争,今撤去二石,依然如旧,此正行所无事息争之良法也。”⒀

    但是,与晋祠的情形一样,平阳府官吏所采取的措施依然局限在“三七分水”的旧框框中,没有丝毫改变。至雍正初年,南北两渠“又因渠无一定,分水不均,屡争屡讼,终无宁岁”,于是乎阳知府刘登庸使用连体铁柱11根,分为10洞,照旧南北三七分水,并加铸铁栅,上下控制水流,彻底取代容易毁坏磨损的分水、限水石。此举得到多位官员的赞赏,如山西布政使分守河东道潘宏裔评价说“改置铁柱、铁墙,比旧制分水更均,奸民亦无所逞喙矣”;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高成龄则称赞说“该署府留心民疾,铸画精详,甚为可嘉”,其他高级官员亦有“其法至善”“甚为允协”等语。应该说,自宋开宝年间一直缠绕于洪赵三七分水之争中的“技术”问题至此已发展到相当完美的地步。只是与前朝一样,仍未触及争水问题的核心:无论是设置分水石、撤去分水石还是用铁栅栏来代替,均是为了保证“三七”分水。

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即便能够保证三七分水不变,依然不能杜绝争水事件发生。分水技术再完美也不能彻底解决因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时空分布不均、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而形成的用水不足问题。这个问题在明清时代技术水平、政治经济体制范围内是根本无法解决的。明清历代官员殚精竭虑,忙于分水的行为,正是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无法从传统体制中“跳”将出来,于是只能凭靠国家的政治权威,通过推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调控。这样,各泉域便留下了大量旨在“维持旧规,重申传统”的水利法规,不胜枚举,如元大德十年以后通行于霍州、曲沃等县的《霍例水法》、洪武二十二年《平阳府蒲州河津县水利榜文》、万历十五年晋祠《水利禁例移文碑》、雍正七年《晋水碑文》;万历十六年《介休水利条规碑》;康熙十八年襄汾《灵源泉水利碑记》、康熙龙祠《陈士枚平河均修水利碑》、乾隆五十六年滦池《滦池水利古规碑》等等。正因为这些水利法规长期起作用,维持了旧的水权分配格局,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才无法发挥杜绝水争的作用。

 

二“率由旧章”的驱动机制

 

    如果单从具体情境出发去评价每位官员在水权争端处理中的行为,由于识者个人偏好和立场的不同,可能会对官员们的行为持褒贬不一的态度,这就不利于我们从根本上认识事物的本质,使对该行为的讨论失之肤浅。在此,笔者欲以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对此加以剖析。

    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历代官员在处理水权争端时,为什么不能够与时俱进,锐意更张,根据变化了的现实需求,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改变现行水权分配制度,优化水资源的时空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为什么会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传统,其内在的驱动力何在?在我看来,这一问题应从前近代国家的赋税征收特点和政府的组织管理特点两个方面来分析。

    先来看国家的赋税征收特点。前近代的华北乡村,国家对农民土地赋税的征收,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按照土地的类型划分不同的等级收取相应的赋税。土地一般被分为稻地、水地、平地、坡地、沙碱地、岗地六种类型。其中,稻地为上等地,水地为上次等地,平地为中等,坡地为中次等,沙碱地为下等,岗地为下次等,等级越高,每单位征收的赋税钱粮越多。根据这个规则,本文研究的四个泉域内享有水权的村庄,就需要向政府缴纳较高的赋税钱粮。事实上,这些泉域的村庄历来都是各自所在地区的赋税钱粮大户,不仅仅是因为土地的关系,而是与水的利用密切相关。于是,通过政府征收和民众缴纳稻地、水地钱粮的举动,就完成了国家对村庄集体和民众个体水使用权的确认,具有合法性。

    问题是水与地的这种一一对应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就本文所讨论的四个泉域来看,明清时期均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是泉水水量发生变化,出现日益减少的趋向,与气候的干旱成正相关。如翼城的滦池泉,自明弘治十八年(1505)起至民国二十七年(1938)止,共发生5次停涌,陷于完全干涸境地,其中四次因大旱引起。泉水干涸时间最短者1年,最长达10年,“池水涌涸不常”引起的水量减少导致人心惶惶,舆论骚然;介休洪山泉则出现三次断流。其中,康熙五十九年(1720)连续4年大旱,泉水断流数年,20年后始恢复原状。另据太原刘大鹏《晋祠志》记载,晋泉也出现过三次水量减少的现象:崇祯二十二年(1650)善利枯竭,连续10年;雍正元年鱼昭泉“衰则停而不动,水浅不能自流,水田成旱”;民国十七~十八年,鱼昭泉曾结冰。水量的减少势必使泉域一些享有水权的村庄或个人利益受损,出现“纳水粮种旱地”的不经济状况。

    二是因人口土地增加导致水资源需求量日益增加的趋势。如晋祠泉域,自明代晋藩王府势力介入后,将大量民地划作官地,并开始独立用水,与晋水北河村庄实行“军三民三”的分水制度,该制度强调王府用水在先,民间用水在后。弘治年间,北河渠长张弘秀因人命事私自将民间三日夜水献给晋王府,于是“军三民三”之制遂变成军队三日六夜,而民问只有三日昼水之例,北河下游村庄的水权大受影响,因水不足用,屡屡兴讼。不仅如此,王府和军队在泉域新开垦出来的屯地也加入了用水序列,与民分水。据嘉靖《太原县志》记载“晋府屯四处:东庄屯、马圈屯、小站屯、马兰屯;宁化府屯二处:古城屯、河下屯;太原三卫屯三处:张花营、圪塔营、化长堡营”⒁。明代晋水流域还有“九营十八寨”之说,单单军队人口就有大约2万之众。尽管明代大兴军屯,由军队自行解决粮食供给,却无法避免对地方资源的竞争和长期攫夺。

其他泉域亦有类似情形,如介休洪山泉,“揆之介休水利,初时必量水浇地,而流派周遍,民获均平之惠。迨今岁习既久,奸弊丛生,豪右恃强争夺,奸猾乘机篡改,兼以卖地者存水自使,卖水者存地自种,水旱混淆,渐失旧额。即以万历九年清丈为准,方今七载之间,增出水地壹拾肆顷有奇,水粮三拾捌石零。以此观之,盖以前加增者,殆有甚焉。是源泉今昔非殊,而水地日增月累,适今若不限以定额,窃恐人心趋利,纷争无已,且枝派愈多,而源涸难继矣。”⒂

洪洞霍泉,“向来毗连赵境之曹生、马头、南秦诸村,收水较近,灌溉尚易。至下游冯堡等村之地,则往往不易得水,几成旱田者已数百亩矣。闻北霍之地,则年有增加,即南霍距泉左近支渠之水,亦有偷灌滩地者。”⒃

翼城滦池,“昔时水地有数水源充足,人亦不争,自宋至今而明,生齿日繁,各村有旱地开为水地者,几倍于昔时。一遇亢旸便成竭泽,于是奸民豪势搀越次序,争水偷水,无所不至。其间具词上疏,案积如山,至正德四年方勒文立石,仍循旧制,至今未改。”⒄

上述记载均表明同样一种事态:随着新增土地的出现,一些原先没有使水权的村庄和个人试图加入用水者行列,采用各种手段,参与对水的竞争中,各个泉域普遍陷入水紧张的状态,水权争端正是这种状态下的产物。

    从根本上来讲,上述两种趋势的结果,完全打乱了原先水地一一对应的局面,产生出两种不良后果,使政府在赋税征收上出现了困难:一种是部分原先缴纳水粮者,因水量减少,长期无水可灌,纳水地粮却不能享有对等的使水权,心生不公;一种是新增使水村庄和个人,虽然享有灌溉条件,却不能随便用水,因其土地是旱地而非水地,没有正当的使水权,于是产生了缴纳水粮,变旱地为水地的要求。问题是,政府赖以征收赋税钱粮的地亩丁粮册,却未能跟上形势的变化做出灵活的调整,对失去用水条件的土地改征旱地钱粮,新增的可灌溉旱地改征水地赋税,做到一种动态平衡。于是造成了引文中所说的混乱局面,产生了买卖水地、地水分离、以水渔利的“不公”现象。

再来看政府的组织管理特点。很显然,上述现象反映出政府监督和管理能力的低下。前近代时期的政府,为何不能做到灵活机动、及时地调整土地变动信息,预防地亩粮册与实际情况的脱节?在我看来,这与传统时代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有着必然的联系。传统时代的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则依靠里甲、保甲等非正式权力组织来管理。担任里甲长、保甲长者与所在社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上述情形出现时,除非政府号召实施大规模的地亩清丈工作,否则民间很少会自主地进行这一工作,因为谁都清楚,清丈土地是最容易得罪人、出娄子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实施清丈工作也并非年年月月随时可行之事,由政府组织的两次土地清丈之间,有时会间隔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很多地方的土地数字完全因袭了前朝而不加改变,其本身就存在很多名不副实的情况,再加上新的变化包括民间土地交易频繁,水旱地转换频繁等,更加混乱不堪。换言之,私人的财产所有制性质因多次变动造成所有权模糊,重新界定产权的成本相当昂贵。

作为政府,能够认识并估计到进行一次土地清丈工作所具有的困难和高额成本,更不能做到对民间的土地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因为政府缺乏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于是前近代的政府,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的态度,与其另辟蹊径冒险变革,倒不如沿着原有制度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来得方便些。只要能够保证额定赋税的征收,只要地方能保持安定,民众不闹事,就可撒手不管,“无为而治”。反映在水权争端的处理上,就是坚决奉行“率由旧章”为中心的行事原则。于是乎,以不公平、低效率为特征的水权分配制度依然能够为政府所支持,长期延续而得不到任何质的变革,前近代的政府因此丧失了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结论

 

至此,我们可以对前近代华北乡村水权争端中“率由旧章”这一行事原则及其后果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率由旧章”原则,是政府对现实社会中因水资源紧张和用水需求量增加引发的制度变革要求的一个被动应对。采取这一行为的原因,则与传统时代政府的赋税征收和国家的组织管理特点具有内在关联。由于政府受人财物力的限制,不能够对变化了的现实社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维持原有的用水制度,仅有的变革也只是在旧El制度框架内做些微调整,无益于制度本身的变迁。由于传统时代政府无法承受过高的监督、管理成本,因而缺乏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率由旧章”遂成为其外部表征。

    其次,从本质上讲,“率由旧章”的行事原则是一种文化安排的结果。换句话说,是对泉域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认知、信仰、仪式、伦理观念以及相应的庙宇祭祀等文化传统的适应。违背这一文化安排的行事方式,必将导致地方社会水利秩序的混乱,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历代官员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因而在水利纠纷的处理中能够充分权衡利弊,尊重传统,选择“率由旧章”的处理方式。实践证明,在尽快消除对立双方的水权争端方面,该原则确实起到了一种积极的作用。

第三,“率由旧章”的行事原则对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政府尊重传统,坚持原则的姿态,导致水权争端无法彻底解决,水资源供求不平衡的矛盾依然存在,政府对原有水权分配制度的保护,具有强制性,一旦这种强制性消失或出现大旱等水紧张形势,水权争端依然会层出不穷。二、政府的行事原则,无形中加剧了水权分配不公的现象,使前近代的水权越发呈现出不公正,不合理的特点,甚至捍卫了地方暴力与强权,导致水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资源利用呈现出低效率的特点,并由此延缓了制度变迁的整体进程。

 

注释:

    ①拙作:《介休水案与地方社会——对泉域社会的一项类型学分析》,《史林》2005年第3期。

    ②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读书》2005年第8期;行龙:《以水为中心的晋水流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③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一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④拙文:《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水权及其特点:山西“滦池”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即刊)

    ⑤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⑥万历十六年价休县水利条规碑》,介休源神庙西侧廊下。

⑦只是在旧日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做了些微调整,触及皮毛,打打“擦边球”而已,不敢有太大更动。官员们没有十足的把握,不轻言变革。如对于王一魁整顿洪山水利的举措,山西监察御史曾提醒他说“今者一旦骤为更张,民情果否相安?”即是担心做太大的调整会激起民变。此当视为官员在治理水利问题时态度谨慎、畏首畏尾的重要原因。

⑧顺治六年《断明水利碑记》,碑存翼城滦池武池村乔泽庙。

⑨拙作:《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的表达与实践》,《清华大学学报》2008(即刊)

⑩万历十七年《水利禁例移文碑》,《晋祠志》卷30,河例一。

⑾乾隆七年《申明北河春秋水利碑文》,《晋祠志》卷33,河例四。

    ⑿⒀隆庆二年《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水神庙明应王殿前檐东侧。

    ⒁嘉靖《太原县志》卷1,屯庄。

    ⒂万历十六年《介休县水利条规碑》,碑存介休洪山源神庙内。

    ⒃民国六年《洪洞县水利志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

⒄顺治六年《断明水利碑记》,碑存翼城县武池村乔泽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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