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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预备仓创立时间新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8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陈 旭

《农业考古》201001

 

一、引言

对于明代预备仓的建立时间,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似乎本来不应该引起学者们的众多分歧。但在史学界的各种著作、论文,或辞典的众多研究成果中,各家观点竟然大大不同。学术界对明朝预备仓最早设立时间的研究中,最有影响力的观点有二。一是梁方仲和顾颖等人的“洪武元年(1368)说”;二是以各种现代辞典为代表的“洪武三年(1370)说”。此外还有“洪武二十年(1387)说”。本文主要利用《明太祖实录》和一百多部明代方志进行综合考察,认为这些观点都站不住脚。明朝预备仓的创立是一个持续约数年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从洪武二十一年(1388)六月,明太祖下令由中央政府推动创立预备仓开始,大约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为预备仓大规模创设的高峰时期。并且只是在布政司府、州、县系统设置。各都司卫所系统设立预备仓,大约是在正统初年。

因此对明代预备仓制度创立的时间和过程的学术争论就很有澄清的必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明代的灾荒史研究。

二、明朝“预备仓”的概念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明朝预备仓的概念或本质含义,才能更好地解释对预备仓创立时间的种种争论。万历朝《明会典》记载了“明人眼中”的预备仓的创立过程:[预备仓]:祖宗设仓贮谷,以备饥荒,其法甚详。…洪武初,令天下县份,分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1)”另外,正德四年《明会典》记载“预备仓事例:洪武初,令天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2)。万历朝《明会典》还记载:“国家设仓庾储粟以赈军民,两京直隶各布政司府州县、各都司卫所以及王府,莫不具备。其收贮有时,支给有数,注销有册,各有通判,兹具列于后,而分内外仓于前。至预备仓常存两年之蓄,以蓄缓急,因附见云。(3)”永乐二十年三月,明成祖朱棣在听取户部报告直隶开州、徐州、高邑、灵寿、栾城等州县饥民时,回忆了预备仓的创立情况“皇考置预备仓出内帑易粟储之,以赈饥荒”(4)。可见预备仓是明太祖创立的无疑。

按照今人的理解,似乎可以把明朝政府积蓄两年以上的粮食仓储系统,都可以称为“预备仓”。但“明人眼中”的预备仓的功能在于:“常存两年之蓄”、“以蓄缓急”或“以备饥荒”,而且是特指最早由明太祖在各县四乡“分立预备四仓”,所设的专用备荒赈济仓储体系,并且由“耆老”、“老人”或“年高笃实民人”管理。

由明太祖设立的专用赈济仓库体系,自从建立后多数是以“预备仓”命名,也有“预备粮储仓”、“老人仓”、“济农仓”、“常平仓”等名,但其功能和实质都是相同的。在明太祖创立预备仓之前,明朝地方似乎都无以“预备仓”为名的仓库。据笔者所查阅过的一百多部明代地方志中的记载来看,明代地方的“济留仓”、“存留仓”、“际留仓”(5)等仓库,都不是专用的赈济仓库,而是功能混合型仓库,这些仓库存储的粮食具有兼作官吏俸粮、公共开支、救灾救济支出等用途。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明太祖创建的预备仓,是借鉴了先秦以来,尤其是宋朝设立“常平仓”和“义仓”思想(元朝几乎完全继承了宋常平、义仓之制)。但明太祖却将官办的预备仓,广泛设立于最基层,即“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这种性质很相同的专用贩济仓库被命名为“预备仓”或“预备粮储仓”,大约是不愿承袭元朝所谓“胡元之俗”的结果。元末的战乱,使得宋、元以来的常平仓、义仓几乎都废坏殆尽,这些仓库很多都成为了“古迹”,可能有一些地方官也在尝试重建,但在无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顶多星星点点,收效甚微。另外,当时不少宋元时期创立的仓库,被改名为“际留仓”或“济留仓”,这些仓库都是多功能仓库,并非专用贩济仓库。明太祖创立的预备仓体系,其实质是对过去宋元以来名存实亡的专用贩济性仓库的全面重建,并且深人县下最基层的“四乡”,使之重新运转,为维持明朝社会稳定服务。后永乐六年时,明太祖曾经下令将各地预备仓,从四乡迁到城内(6)。但就《明实录》和明代方志中所见而言,不少地方官员出于迁移费用或贩济的便利考虑,并没有照令实行,但可以肯定很多地方预备仓的位置确实发生了变化。但这是关于明朝预备仓创立后的变化情况,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此处略过。

经过笔者的考察,明朝的预备仓由两大管理体系构成,一是隶属布政司府州县系统;二是各都司卫所系统。明朝预备仓最早是在明太祖时期建立的,开始只在布政司府州县民政系统创设。后来大约在明英宗初年(1435年后),预备仓制度,才开始在都司卫所系统建立(7)

 

三、“洪武元年说”(“洪武元年十二月说”)质疑

持“洪武元年说,”(“洪武元年十二月说,”)的学者及其史料支撑,可简明列表如下:

论著名称

论著原文及注释

所引史料名称及其评价

梁方仲:《明代的预备仓》(8)

“洪武元年(1368AD ),太祖命户部尚书杨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1]

[1]:《明史稿》“列传第二十一,本传”。完整注释应当为:王鸿绪:《明史稿》“列传第二十一,本传”。

顾颖:《明代预备仓积粮问题初探》(9)

“明太祖…于洪武元年十二月[注释3]专设预备仓“以备饥荒”[注释4]…预备仓设于天下州县,弘治起,卫所亦置”。

[注释3]:《国朝列卿记》卷三十一《国初户部尚书行实》。

[注释4]:万历修《大明会典》卷二二。

并且此处作者认为预备仓“弘治起,卫所亦置”的说法,笔者也不同意,当为正统初年。

何朝晖:《明代的备荒与赈灾()(10)

“洪武元年,太祖命户部尚书杨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以防水早”。[注释75]

[注释75]《明史》卷一百三十八《杨思义传》。

王卫平、戴卫东:《明代传统社会保障政策述论》(11)

“预备仓…兴于洪武元年,衰于嘉靖中期,历时170余年…”

该文史料来源于:《明太宗实录》卷八十,永乐六年六月丁亥条;《明史》卷79《食货三·预备仓》。

崔赟:《明代的备荒仓储》(12)

“洪武元年,令各处悉立预备仓,各为籴粜收贮以备凶荒。择其地年高笃实者管理。已而,命户部运钞二百万贯…”

[注释]:《古今图书集成》68册,成都:巴蜀书社,1988,第830610页。

唐嘉弘主编:《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大辞典》·《预备仓条》(13)

“洪武元年(1368)下令:各府、州、县悉立预备仓,规定每县立四所于居民密集处,选择本地年高笃实者管理…”

[注释]:当来源于《古今图书集成》,与上面一栏相同。

 

由上表可见,以上各家确定“洪武元年说”的关键史料证据,主要就是《国朝列卿记》、王鸿绪《明史稿》、张廷玉《明史》等明代传记史料中不同版本的“杨思义传”中所出现的“洪武元年说”。为了弄清这些史料传记中“洪武元年说”的史料引文,此处特列表对比说明。

史料名称

史料原文

雷礼:《国朝列卿记》卷三十一《国初户部尚书行实》(14)

“杨思义…吴元年升司农卿。洪武元年八月,设六部,改户部尚书。…十二月,上思天下预备仓未立,缓急公私无以赈济,乃行令各处悉立预备仓,各为籴粜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行人民管理。…

万斯同:《明史稿》卷一百七十三《杨思义传》(15)

“杨思义,…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思义为之。明年设六部,改为户部尚书。…帝年水旱不时,公私缓急无从振给,命思义通令天下立预备仓,定为出纳之法,如常平、社仓例,择耆老主其事,官不得问,灾伤者随时堪实蠲免,著为令。…

()王鸿绪等撰:《明史稿》列传第二十一《杨思义传》(16)

“杨思义…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思义为之。明年建元洪武,设六部,改为户部尚书。…帝念水旱不时,缓急无所恃,命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

()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三十八《杨思义传》

“杨思义…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思义为之。明年设六部,改为户部尚书。…帝念水旱不时,缓急无所恃,命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以防水旱。…”

假定各种版本中的杨思义传中,明太祖于“洪武元年十二月”确实向时任户部尚书的杨思义下了建立预备仓的诏令。那么,如此一件影响明朝两百多年地方政府的大事,《明实录》或者明代地方志必然有相关记载。

洪武元年八月丁丑至洪武二年十一月庚申期间,是杨思义任户部尚书期间。笔者于是对《明太祖实录》洪武元年和洪武二年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发现并没有记载该时期明太祖对中书省或户部所下建立预备仓的诏令。各种地方志中对本府、州、县或卫所建立预备仓的时间,也没有提到洪武元年建立的记载。同时以上的不同版本传记,都记载这种预备仓,应当是由“年高笃行人民”、“耆老”所主持的。而洪武二十一年后,《明实录》或大量明代地方志对这类情形的记载却非常明确和普遍。那么“洪武元年说”就根本站不住脚了。

这里对此事的解释,笔者认为有两种:第一,是明太祖洪武元年十二月确实对中书省或户部尚书杨思义发布了建立预备仓的诏令,但由于种种可能的原因,一直被拖延下来。如果说,一道诏令被拖到了洪武二十一年才“被执行”,那么明朝预备仓设立的时间被认为是“洪武元年说”,也实在是过于牵强。第二种解释,就是各种明代传记史料中,关于《杨思义传》中明太祖命其建立预备仓的史料,都是“伪造的史料”或“虚假的史料”!

各种版本的《杨思义传》记,虽然其相互取材的具体情况,已经难以考证。这里暂且只以较早嘉靖年间撰成的《国朝列卿记》进行考察,笔者认为该书《杨思义传》中所记载的关于杨思义本人的记载错误太多,可信的内容也相当有限。因此,笔者怀疑《国朝列卿记》中的洪武元年明太祖根本没有对杨思义下达这样一道建立预备仓的诏令。这是由于《国朝列卿记》等私史修撰者在采用人物传记时,大量的引用“志录”、“谱牒”,往往把大量根本不可靠的传闻做为传者生平事迹,有很多溢美之词。这是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不能参考官修正史正确记载,再加学者学识、学力不同所致。

为了证明《国朝列卿记·杨思义传》的大量的极不可信之处。同时为了完整说明问题,在此不得不完整列举《国朝列卿记》原文和《明太祖实录》相应文字,做几乎极有趣味比较,就可以发现《国朝列卿记·卷三十一·国初户部尚书行实》的种种“虚假水分”,这也是笔者推测“洪武元年十二月说”系“伪造史料”或“虚假史料”的重要证明。

史料名称

史料原文

评价或结论

《国朝列卿记·卷三十一·国初户部尚书行实》(17)

“杨思义,字…人,丁酉年入仕,以委任称。旨特授起居注,吴元年升司农卿。洪武元年八月,设六部,改户部尚书。奉命行水旱去处,不拘时限,从实踏勘,的系灾伤税粮即与蠲免。民种桑麻,每亩八两。木棉,每亩四两。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征其租。不种桑者,使出绢一匹。不种麻者,出棉布一匹。十二月,上思天下预备仓未立,缓急公私无以赈济,乃行令各处悉立预备仓,各为籴粜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行人民管理。二年正月,帝耕籍田,谕廷臣曰:古者天子籍田千亩,所以供粢盛备馈膳。自经丧乱,其制已废。上无以教下,无以劝其首,举行之以为天下劝。及是行之,损益前代仪节,务期切实得中,自告朔而迄,举事其间,太史文告之辞,农官省扈之节,一拨三推九推之数。朱黛耒之文,无不悉备。又论思义等曰: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鬻之女。自十一之制湮,技巧之工作,而农桑之业废。厥思足衣食在于禁末作,而革华靡。夫一夫业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衣,欲人无贫不可得也。后亲圜丘,令左右导太子遍观农家还。谓之曰:汝知农之劳乎?夫农勤四体以务五谷,终岁勤勤,国家经费此其所出。故令尔知之,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不知有饥寒也。本年调陕西行省参政后卒于官。”

通过下面几栏的比较,可以得出综合的结论。就是《国朝列卿记》一书中,关于杨思义的传记,短短的几百字中,竟然最少就有三处重大错误。两处是时间错乱,一处是把他人事迹“无中生有”地“嫁接”给了杨思义!据此,笔者大胆推测该传记中,对洪武元年十二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杨思义发布了建立预备仓的诏令,很可能是子虚乌有。

《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一,洪武元年三月辛丑条。

“中书省奏:桑麻科徵之额,麻亩科八两,木绵亩四两,栽桑者以四年有成,乃徵其租从之”。

《明实录》记载的洪武元年三月的中书省奏折,推测可能是吴元年杨思义任司农卿时通过中书省所上。但在《国朝列卿记》中却被歪曲成了杨思义在洪武元年八月,改任户部尚书时事迹。

《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七,吴元年十一月甲午条。

“上沐浴出观圜丘…时世子从行。上因命左右导之遍历农家,观其居处,饮食器用还。谓之曰:‘汝知农之劳乎?夫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故令汝知之。凡一居处服用之间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于饥寒,方尽为上之道。若复加之横敛,则民不胜其苦矣。故为民上者不可不体下情,复指道傍荆楚谓之曰:古者用此为朴刑、盖以其能去风,虽伤不至过甚,苟用他物恐致殒生,此古人用心之仁,亦宜知之。”

《明实录》记载的明太祖观圜丘后教育太子要爱惜农民和民力的内容,在《国朝列卿记》却被歪曲为洪武二年正月后的事迹。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四,洪武十八年八月庚寅条。

“上谕户部臣曰:…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途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衣,欲人无贫得乎?”。

《明实录》记载的:洪武十八年八月,明太祖对户部臣僚的对话,却被“无中生有“的歪曲为洪武二年正月,明太祖对包括杨思义在内的户部臣僚的事迹。而这段似乎完全相似的对话记载,在《明实录》中再也找不到第二处。

    为何《国朝列卿记》会有如此多的错误?从顾起元为该书所作的序言,可以了解该书的创作条件、取材来源和优缺点,序言记载:“…第金匮之藏,焚草禁林秘不传外,而官之志录析在列署,家之谱牒散在四方,遽未易睹,即吾学宪章诸书网罗云备,其于列卿之业沿革创承、迁代首尾,固未详也。若野史稗官雌黄,冯臆昂抑失真,尽信不如无书矣。…取材于志录,稽世于谱牒。日月批寻,排缵成集,系牵绳贯,比事属词。正纂而外,旁及群书。凡有关,悉从采掇。其或事无可考,亦具存其姓名曰《国朝列卿记》”(18)

可见,《国朝列卿记》成书时,已经距离明太祖时非常遥远了,作者又不能利用当时还严密限制外流的官方权威正史《明实录》,进行考订,多据私家野乘,因此错误百出。按照史源学的观点,后出的万斯同《明史稿》、王鸿绪《明史稿》和张廷玉《明史》很可能参阅了《国朝列卿记》等先出关于杨思义的传记史料。虽然,后来的作者进行了种种考辨,但陈陈相因的错误记录,难免部分地被继承下来。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洪武元年十二月明太祖对杨思义下达诏令建立预备仓的史料真实与否,“洪武元年说”都难以成立。

 

四、“洪武三年说”质疑

除了最有影响力的“洪武元年说”之外,还有不少学者持“洪武三年说”的观点,这一派也影响不小。在此列表如下:

论著名称

论著原文

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中华文化制度辞典·文化制度》

“明代各地为储藏赈济粮所设的粮仓。始于洪武三年(1370)。每州县设东南西北粮仓四所(19)。”

农业大词典编辑委员会编:《农业大词典》·《预备仓》条

“明代各地为储藏赈济粮而设的粮仓。洪武三年(1370),各州县以备荒为名,设东、西、南、北粮仓4所。(20)

杜修昌:《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略》预备仓部分

“明洪武三年(370),令各州、县设‘际留仓’、“预备仓’。(21)

龙文彬:《明会要》卷五十六《食货四·预备仓》

“洪武三年,令州县东西南北设预备仓四,以振凶荒,即前代常平之制,选耆民运钞粜米,即令掌之,(以上通典)

除了“洪武元年说”外,为何又会有大量的“洪武三年说”出现呢?经过笔者的考察,最大的可能是著者们在阅读()张廷玉《明史》·《食货三·仓库》一段文字时,由于错误断句,而造成了文意混淆。清人龙文彬的《明会要》所引乾隆年间钦定《续通典》,而《续通典》也系误读张廷玉的《明史》。《明史》该段文字原文如下:

()张廷玉《明史》·《食货三·仓库》

“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运。各行省有仓,官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自钞法行,颇有省革。二十四年储粮十六万石於临清,以给训练骑兵…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后渐废驰”。

    此处,《明史》本身并无错误。“洪武三年”的含义只是注解洪武三年京卫军储仓在当年增置二十所。参考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五,洪武三年八月乙酉条就可以印证所言并非建立预备仓事。该条记载:“中书省臣言:在京军储仓二十处,收粮六百余万石,每仓设官三员,请增设京畿漕运司官专督其事。从之。”再与前面提到的《明史》卷一百三十八《杨思义传》所记载洪武元年,明太祖命“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以防水旱”相参考《明史》的编撰者对预备仓设立的时间,似乎也是持两种观点:即明太祖于洪武元年发布了建立预备仓的令,但对其具体设

置的时间,却没有利用《明实录》去仔细校正,硬生生地将洪武二十一年后的事迹与洪武元年的“可疑诏令”捆绑在一起了。

结合上下文就可以知道:“洪武三年说”错误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历史研究者在理解史料文字时没有准确断句,正确地理解上下文。再加上查阅资料不全面,缺少多重资料相互印证所致。

 

五、“洪武二十年说”质疑及其它

除去以上最流行的两种说法外,最接近明代预备仓创立时间的论文约有两篇。列表如下:

论著名称

论著原文及注释

所引史料名称及其评价

李庆奎:《明代备荒政策变化与基层社会变迁(22)

“关于预备仓的创设,《明会典》载:‘洪武初,令天下县份,各立预备四仓…’。所谓‘预备四仓’,《国朝汇典》载洪武二十一年上谕称:‘而户部可运钞二百万贯,尔户部可运钞二百万贯。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如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于居民丛集之处置仓。’…预备仓的大规模修建,还是在洪武二十年后,…预备仓很快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

此处作者几乎已经考证出“洪武二十一年”的正确结论,《国朝汇典》一书当取材于明实录,记载无误。但作者却随即又抛出了更早的洪武二十年的说法。不知何据?

陈友力:《浅析明洪武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23)

“‘明初,中央敕令各地方政府在当地设立预备仓。朱元璋‘尝令河南等处郡县各置仓庾于丰岁给价籴谷,就择其地民人年高而笃实者主之。或遇荒歉即以赈给,庶使民得足食,野无饿夫。’其后,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备荒仓制。洪武二十三年,‘召天下老人至京随朝,因命择其可用者使赍钞往各处,同所在老人籴谷为备。’”

[注释]:《明太祖实录》卷142.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这里作者的考证时间为“明初”,并提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在河南等处设立预备仓的情况。但论者却并没有准确考证出预备仓创立的准确年份和过程(24)

六、笔者的结论

明太祖创立预备仓的背景,就是当时已经完成了都司卫所军事系统的仓储建设。军事系统优先完成后,才把布政司府州县预备仓专用赈济仓储体系的创立提上日程。在此之前的年份里,已经有不少官员和士人上书,建议明太祖仿照古制(主要是宋、元),建设地方的专用赈济仓库,明太祖表示赞同。再加上,洪武二十一年前,山东等郡县的严重农业灾害使得户部向地方拨付了大批的救济物资和资金,使得明太祖日益感到了建立预备仓的必要性。再加上,明太祖对各地来朝“耆老”的扶持利用,预备仓的建设终于开展起来。

本文的结论就是:从洪武二十一年(1388)六月,明太祖下令由中央政府推动创立预备仓开始,大约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为预备仓大规模创设的高峰时期。并且只是在全国大多数布政司府、州、县系统设置,以县级的数量最多,平均每县有四所左右。各都司卫所系统设立预备仓的时间,大约是在明英宗正统初年(1435年后)

明太祖推动创立预备仓的过程,在《明实录》和各种明代方志中记载很丰富。由于史料较多,只得列表以论证。军卫系统的预备仓创立情况,已经在前文注释中论及,此不赘述。

1、《明实录》中的记载

史料名称

史料原文

评价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一,洪武二十一年六月甲子条(25)

“上谕户部右侍郎杨靖等曰:曩者山东青州诸郡岁侵,有司坐视民饥,不即以闻。及朕遣使赈济,漕运稍迟,尚有饥死者。盖素无蓄积以备不虞故也。今岁山东夏麦甚丰,秋稼亦茂,尔户部可运钞二百万贯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如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于居民丛集之处,置仓榜示民家有余粟,愿易钞者许运赴仓交纳,依时价偿其直。官储粟而扃鐍之,就令富民守视,若遇凶岁,则开仓赈给,庶几民无饥饿之患也”。

预备仓最早创立的第一年,在山东。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五,洪武二十二年春正月辛巳条。

“诏户部遣官运钞往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五布政使司,俟夏秋粟麦收成,则于乡村辐辏之处市籴储之,以备岁荒赈济”。

创立的第二年,在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洪武二十三年三月壬申条。

“上谕户部曰:山东、河南官有储粟,今当春夏之交,农民艰食之际,尔户部即遣人发廪以贷之,候秋成还官”。

最早创立的预备仓,在其创立不到两年,山东、河南的预备仓已经建成使用。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壬子条。

“上谓户部尚书赵勉曰:务农重谷王政所先,古者民勤耕稼之业,故三年耕则余一年之食,九年耕则余三年之食,二十七年耕则余九年之食。是以岁或不登,民无饥色,以储蓄有素故也。朕屡敕有司劝课农桑。而储蓄之丰未见其效、一遇水旱,民即饥困。故尝令河南等处郡县各置仓庾,于丰岁给价籴谷,就择其地民人年高而笃实者主之。或遇荒歉即以赈给,庶使民得足食,野无饿夫,其有未备之处宜皆举行。是时方召天下老人至京随朝,因命择其可用者使赍钞往各处,同所在老人籴谷为备”。

第三年大规模推广的诏令。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甲寅条。

“遣老人运钞七十九万一千九百余锭,往湖广籴谷置仓收贮,以备荒歉”。

第三年,在湖广。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洪武二十三年六月丙戌条。

“遣老人往江西诸郡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四锭”。

第三年,在江西。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洪武二十三年六月庚寅条。

“遣老人往青州所属州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二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锭”。

第三年,在山东。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洪武二十三年七月庚戌条。

“遣老人往山东济南府所属州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四锭”。

第三年在山东。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条。

“上以河南、北平陈州、真定、保定诸处水灾,诏免征今年所贷预备粮储,仍赈给之”。

第三年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乙亥条。

“遣老人往直隶淮安等十二府所属州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三十八万一百四十九锭”。

第三年在南直隶(当时无)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洪武二十三年十月壬戌条。

“遣老人往福建诸郡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四十万八千四百五十五”。

第三年,在福建。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子条。

“遣老人往徐州及丰沛等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三锭”。

第三年,在南直隶。此后,无中央拨款派遣人员记录,意味着大规模的创立活动基本结束,明朝至少在山东、山西、北平、河南、陕西、湖广、江西、()直隶、福建等全国多数政区已经建立起了预备仓制度。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七,洪武二十六年四月乙亥条。

“湖广德安府孝感县言民饥,官有预备仓粮万一千石请以贷民,即命行人乘驿往给之。上谕户部臣曰:朕尝捐内帑之资,付天下耆民籴粟以储之,正欲备荒歉以济饥民也。若岁荒民饥必候奏请,道途往返,远者动经数月,则民之饥死者多矣。尔户部即谕天下有司,自令凡遇岁饥则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并为令”。

预备仓的运转。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七,洪武二十六年四月壬辰条。

“直隶高邮州兴化县奏天旱民饥,已发预备仓粮赈贷之,以其数来闻”。

预备仓的运转。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七,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癸卯条。

“直隶滁州知州徐伯大言岁旱民饥,已发预备仓粮贷之,凡一千五百余石”。

预备仓的运转。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七,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乙卯条。

“直隶淮安府盐城县岁旱民饥,知县吴思齐发预备仓粮之半赈之,以其数来闻。上遣行人尽发所储粮给之,凡二千九百六十四石”。

预备仓的运转。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辛酉条。

“以天下郡县预备仓粮贷贫民。先是命户部遣耆民于各郡县籴粮置仓于民间储之。委富民守视。以备荒歉。议者以粟藏久致腐。宜贷于民而收其新者。于是遣使给贷之”。

第七年,表明此时已经非常完备成熟。

2、明代地方志中所见洪武时期预备仓设立时间的最早的记载:

地方志名称

对预备仓的记载

所属政区

(万历)寿昌县志》,卷三《仁政》(26)

“国朝洪武二十三年,知县郑才建,官给价银,岁稔收籴稻谷,遇丰歉以赈饥民,秋成还官。”

浙江

《万历杭州府志》卷五十一《恤政》(27)

“仁和县预备仓…按成化志,洪武二十四年建于各乡,岁久倾圯。…囗囗县预备仓在观音桥南,洪武二十四年建…余杭县预备仓,在县治东南一里际留坊内,旧治基之上,元置际留仓,后兵毁。国朝洪武二年建岑山驿于其上,后革驿。十一年,知县梁初改为预备南仓,正德五年重修。按成化志,永乐三年知县林源建,凡二所,一在…今俱废。…临安县预备仓…按成化志,洪武二十二年建…今仓扁其门曰‘四乡总仓’,备存旧制意也。…新城县预备仓…按成化志,洪武二十三年建…于潜县预备仓…按成化志,洪武二十二年知县杨可容建…昌化县预备仓…初名西预备仓…按县志,洪武十九年知县邓周南建,后废…”

浙江

《永乐乐清县志》卷四《铺舍》(28)

预备仓贮谷,以备民间水旱,借给抵斗还官。洪武二十四年建”。

浙江

《万历漳州府志》卷十九《漳浦县·规制志·公署》(29)

“预备仓,凡六所,俱洪武二十三年并建。”

福建

《嘉靖建宁府志》卷八《公署》(30)

“瓯宁县治…预备仓五所…已上四仓,俱洪武十八年建…建安县治…预备仓五所…俱洪武十八年建……”。

福建

《嘉靖邵武府志》卷三《制宇》(31)

光泽县…预备仓四所…洪武二十七年(甲戌),令姚伯和并建”。

福建

《嘉靖惠安县志》卷八《公宇》(32)

“预备仓二所,一在县南十八都屿头村,一在县北七都香林保,洪武二十四年建”。

福建

《成化重修毗陵志()》卷四《官宇》(33)

“预备四方仓,洪武二十二年鲍知县以成建,今废。”

江苏

《隆庆海州县志》卷二《公署》(34)

“预备仓四处,洪武二十三年知州李敬德创建,曰新霸仓,曰大伊镇仓,曰博望镇仓,曰平陵埠仓”。

江苏

《隆庆仪征县志》卷三《建置考》(35)

“预备仓…旧志预备仓有四…俱洪武二十三年,知县王士亨建,今废”。

 

《天启高阳县志》卷二《建

置志·仓廒》(36)

“预备仓…洪武十四年立…”,

河北

《保定郡志》卷五《官寺·庆都县》(37)

“预备仓二处,洪武二十四年立…高阳县…预备仓四所,洪武二十四年立。”

河北

《雄乘》卷上《公署》(38)

“预备仓,在县东南…洪武辛未(洪武二十四年),奉工部劄子建”。

河北

《嘉靖天长县志》卷三《人

事志·惠政》(39)

“预备粮储仓,在县治南,洪武二十三年知县吕贯建”。

南直隶

《正德建昌府志》卷十《恤典》(40)

“南丰县…预备仓,洪武二十三年,典史冯坚建…新城县预备仓五,中仓,在城之东坊,旧名大有仓,宋绍兴九年知县赵公辅建,元末毁于火。洪武九年,知县沙良佐重建之,二十四年县丞马礼建…冬仓…西仓…北仓…西城义仓…”。

江西

《嘉靖赣州府志》卷六《公署典》(41)

“雩都县署…预备仓,一在东二方,一在存留仓侧,一在青塘,俱洪武丙寅(洪武十九年1386)建”。

江西

《正德南康府志》卷四《公署》(42)

“星子县…预备粮储仓四所,洪武二十三年知县,奉勘合籴谷储积,以备赈济…都昌县…预备粮储仓,四所,洪武二十四年籴谷储积以备赈济…建昌县…预备粮储仓四所,洪武二十三年,知县郭涛奉勘合籴谷储积以备赈济”。

江西

《嘉靖临朐县志》卷二《官政志·仓库》(43)

“预备仓四所,俱洪武二十一年,县丞温敬文建”。

山东

《嘉靖彰德府志》卷三《建置志第二》(44)

临漳县…预备仓二所,一在县治南旬宣坊,一在县治西营坊,洪武二十四年杨辛建”。

河南

《嘉靖兰阳县志》卷二《建置志·备荒》(45)

“洪武十七年,始置预备仓,旧在城隍庙左,今在观音寺后。旧东西南北四乡皆有,今寝”。

河南

《嘉靖蕲州志》卷四《仓场》(46)

预备仓,洪武二十三年,知州杨淇遵奉户部差本州随朝老人严述等赍到榜文,分头建立。”

湖北

在笔者所见的一百多部明代方志中,洪武时期有确切年份记载的预备仓,绝大多数都是建立于洪武二十一年后—洪武二十四年期间,由此也可见明太祖时期政府运转的高效率。洪武年间,建立的预备仓,几乎没有早于洪武二十一年的。少数的几例也自相矛盾:《万历杭州府志》记载有部分错误、《嘉靖建宁府志》、《天启高阳县志》、《嘉靖赣州府志》、《嘉靖兰阳县志》记载全误。此系修志者对预备仓概念理解之误,混合了宋元以来的相近性质的赈济仓库。或者修志时间过晚和修地方志材料残缺或记载错误所致。

以上地方志中所见的明代预备仓建立情况,只是所有方志材料中的冰山一角。由这个表,可以得到以下两点结论:①预备仓设立的时间,最早是洪武二十一年,如《嘉靖临朐县志》就和《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一相契合;②明代预备仓建设的高峰时期,应当是洪武二十一年—洪武二十四年,正好与《明实录》中所记载明太祖在洪武二十一年—洪武二十三年大量拨款和派遣人员去地方相吻合。唐胄编集的《正德琼台志》卷十四《仓场》记载了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派遣老人去地方设立预备仓时一则非常珍贵的“榜文”,有好几百字,非常详细。这正好又与《明太祖实录》记载相吻合,有兴趣者可以认真参看,此处限于篇幅,就不罗列了(47)

然而,不少明代地方志对预备仓设立的时间,却记载成洪武二十一年之前?对这些严重冲击“洪武二十一年说”的史料,笔者当然不能视而不见。如:《万历杭州府志》、《嘉靖建宁府志》、《嘉靖惠安县志》、《[天启]高阳县志》、《嘉靖赣州府志》、《嘉靖兰阳县志》等几部方志中,对明太祖时预备仓建立的时间,都记载为洪武二十一年之前。这里的正确解释就是这些方志的记载都有错误。原因可能有二:第一,这些方志修的时间较晚,对明太祖时期的资料,已经很难收集齐备,因此出现了很多以讹传讹的现象;第二,这些方志修撰时,如果当地早有地方志,新志修撰者对其成果视而不见,没能采纳早期方志中的正确记载;第三,这些创设于明太祖时期的预备仓的显著特点,就是最早由“耆老”或“老人”管理,而且一般设于县下的“四乡”,平均每县为四所左右,这也是其它历史时期所没有的。

与之相对,修撰时间接近洪武时期的《永乐乐清县志》、《成化重修毗陵志()》、《正德建昌府志》、《正德南康府志》等几部更早期的方志的时间记载,几乎都是洪武二十一年后。

由此可见,在《明实录》和地方志、地方志和地方志产生矛盾时,在多数情况下应当尽量以《明实录》为准。地方志中,修撰时间越靠前的可信度越高。因为《明实录》的修撰极为严密,记载相对更准确,如建立起居注、日历,采纳奏折等原始档案,纂修人员也水平较高,要求严格。而地方志,在资料保管、纂修人员学术素养等方面都要大打折扣。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带着怀疑精神,多方求证,才能得出尽量接近历史真实的结论。

 

    注释:

(1)万历朝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十二·《户部九·仓庾二·预备仓》,中华书局198910月第1,152页。

(2)正德四年《明囗典》·卷四十·户部二十五·内外仓二。

(3)见万历朝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十一《户部八·仓庾一》序言,中华书局198910月第1,136页。

(4)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七,永乐二十年春三月丙寅条。

(5)()冯继科纂修,韦应诏补遗,胡子器编次:《嘉靖建阳县志》卷四《治署志·储恤志》记载:“际留仓,一所在县治前东畔,宋置元因之。国朝洪武初改今名,收储粮米以供官吏俸给及存恤孤老等支用”。(《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0,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61页。)可见,际留仓是一中功能混合型仓库,并未专门的赈济仓库。另外,()莫尚简修,张岳纂:《嘉靖惠安县志》卷八《公宇》记载:“际留仓,在县治内簿厅内,即宋常平仓,洪武初改今名。正德十四年知县陈逅改建,知县衙之西北,岁贮粮米以为官吏孤老月饩”。(《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0,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733)()张梯修,万臣纂:《嘉靖固始县志》卷三《建置志第三·公署》记载:“预备仓…储稻以备荒歉…际留仓,在县街东南,凡二十六间,储官吏俸,知县吴周修。蔡希夔曰:际留之名,自宋有之。意者,取遇有年,而存蓄之意欤?”。(《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5,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521页。)可见,际留仓是一种功能混合型仓库,并非专门的赈济仓库,而且并非设在一县的四境之内。该仓和地方“存留仓”的功能差不多。

(6)明太祖实录卷八十,永乐六年六月丁亥条记载:“翰林院庶吉士沈升,上言五事:‘…其三曰:太祖高皇帝各命各府州县多置仓廪,令老人守之,遇丰年收籴,歉年散贷。此诚爱养生民万世不易之大法,然所置仓廪,悉在乡村,居民鲜少,难于守视。或为野火沿烧,或为山泽之气蒸溽氵邑烂,有司往往责民赔偿。莫若移置仓廪于府州县城内,委老人及丁粮有力之家守视,庶储积有常,不负朝廷爱民之心…’…上览之曰:其言皆是。令所司施行”。对这个搬迁建议,实际上弊大于利。如:明英宗实录卷二十,正统元年七月庚戌条记载,当时顺天府推官徐郁上言四事时,就谈到“一建立义仓本以济民,然一县止一二所,民居星散,赈给之际追乎拘集,动淹旬月,不免饿莩乞”。预备仓设在四乡,在救灾赈济时才能最迅速将粮食发到灾民手中。而沈升将预备仓的弊端,归结于其设置在四乡所致。实际上,预备仓无论设在哪里都有上述的种种弊端,最好的建议应该是加强监察管理,促进预备仓存粮的定期更新换置。

(7)明宣宗实录卷七,宣德十年(1435)七月己卯条(时非明宣宗在位,而是明英宗初即位期间)记载:“镇守河南行在户部右侍郎王佐奏:河南所属税粮于军卫收受,奸弊百出。上命廷臣集议,覆奏:宜通行天下司府州县原有仓分者,以卫所仓并属之。原无仓分者,就以卫所仓改易其名隶之,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旧,卫所时令风宪官巡视。从之。”万历朝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十二·《户部九·仓庾二·各都司卫所仓》,中华书局198910月第1,149,也记载:“凡仓廒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卫所仓,并属府州县,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州县去处仍旧”。此后,不少卫所的仓库被并入布政司府州县系统。部分卫所仓库仓库失去独立性,取用稍不便利,应该是推动卫所系统建立预备仓的重要原因。但《明实录》对其都司卫所系统预备仓最早建立的具体年份缺少明确的记载。都司卫所系统原来的仓库有卫仓、所仓、军储仓等不同类型和名称,属于功能混合型仓库,并没有建立专用的备荒赈济仓库。明英宗即位初年后,不少卫所的仓库被并入布政司府州县系统,因此这些卫所缺少了自己的重要财源。因此,笔者推测,卫所预备仓的创立,似乎是在此之后,不可能是顾颖引用《明史·食货志三·仓库》中“弘治三年(1490)限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卫千户所万五千石,百户所三百石”,而推断出的“弘治起,卫所亦置”的时间。最有力的史料支撑应当是《明会典》中的几条史料。如:万历朝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灾伤》条记载:“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者,照缺实民人事例赈济,侯秋成还官。”(中华书局198910月第1,117)。这里出现的赈贷方式,正是明朝预备仓救济的最主要方式,但各卫所是否在此时就出现了专门的预备仓还不敢肯定。另外,:万历朝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十二·《户部九·仓庾二·预备仓》条记载:“洪武初,令天下县份,各立预备仓…正统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又敕广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预备仓粮内,有借用未还…(正统)八年议准,辽东遇有本镇犯该立功官员,免其立功,纳谷一百石,收贮预备仓。其别处发来立功者,照旧行。”(中华书局198910月第1,152153)。这里表明正统八年之前,辽东镇的卫所系统已经建立了预备仓,可以肯定。再与与该时期地方志印证,似乎比较契合。如:()·唐胄编集:《正德琼台志》卷十四《仓场条》记载:“海南卫所预备仓…国朝卫所各有军仓,正统三年(1438)例并有司,今各有预备仓者,乃后各官权宜建,并以贮军中劝借公罚之粟。”(《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8册·广东省·《正德琼台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419)。可见,广东地方的卫所系统在正统时已经建立了预备仓。另外,()·沈庠修,赵瓒纂:《贵州图经新志》卷十五《安庄卫指挥使司·公署》记载“预备仓,在卫治左,成化四年建”(明弘治刊刻传抄本影印,《中国西南文献丛书》第42,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8月第1,430页。)因此,该处卫所建立预备仓的时间不晚于成化四年(1468).再据该书统计,贵州14个卫、2个千户所中弘治时期就有6处建立了预备仓,此六处为:新添卫、平越卫、安庄卫、安南卫、毕节卫、乌撒卫。这里也表明,正统五年是明代都司卫所军事系统赈济方式的重大转变:之前,若有卫所缺粮,几乎都是从布政司的府州县系统的各种仓库或军事系统的仓库中进行无偿调拨;在此之后,预备仓的建立,使有偿赈贷方式日益介入(因为预备仓制度运转的一个特点就是,多数存粮都是采用有偿的赈贷方式)。各卫所系统预备仓的设立,大约是与《明会典》中正统五年的诏令有密切关系。彭勇的《明代旗军经济生活探研—以班军为线索》(田澍、王玉祥、杜常顺主编:《第十一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7月第一版,171172页。)一文提到谈到了此次取消卫所仓储,把州县与卫所相配支付钱粮的作法,使得卫所经济上日益缺少独立,常遭州县留难。这种情形也大约可以印证卫所建立预备仓的迫切性。

(8)《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04月第1,159页。

(9)《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

(10)摘自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第五章第二节《恤政》: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12,235页。

(11)《宿州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2)《北方论丛》2004年第5期。

(13)唐嘉弘主编《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大辞典》·《预备仓条》,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10,1013页。(作者:洪琢,190)

(14)雷礼辑:《国朝列卿纪》卷三十一《国初户部尚书行实》,续修四库全书第522,502页。

(15)万斯同:《明史稿》卷一百七十三《杨思义传》,续修四库全书,327,史部·别史类,322页。

(16)()王鸿绪等撰:<明史稿列传>第二十一《杨思义传》,周骏富辑《明代传记丛刊》综录类九,台北:明文书局,中华民国八十年出版,270页。

(17)雷礼辑:《国朝列卿记》,续修四库全书第52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5月版,502页。

(18)雷礼辑:《国朝列卿记》,续修四库全书第52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5月版,13页。

(19)史仲文、胡晓林主编;颜品忠,颜吾芟,邸建新等本卷主编.中华文化制度辞典·文化制度,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1月版,12页。

(20)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19989月版。

(21)杜修昌:《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略》,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12月版。

(22)《天中学刊》200612月第6期。

(23)《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7,21卷第7期。

(24)且作者该处引文标注有严重错误,此处并非“明太祖实录卷142,而应该是“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壬子条”。该版本的第30253026页。可见作者引文并未认真校对。

(25)《明太祖实录》卷142,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版,2881页。

(26)()李思悦修,洪一鳌纂;()李世芳续修,易文续纂:(万历)寿昌县志》,明万历十四年(1586),清顺治七年(1650)补刻本,185页。

(27)()陈善纂修:《万历杭州府志》,吴湘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第5,台北市:台湾书局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初版,822823页。

(28)()《永乐乐清县志》卷四《铺舍》,《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7,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291页。

(29)()《万历漳州府志》,吴湘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第15,台北市:台湾书局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初版,360页。

(30)()夏玉麟、汪佃等修纂:《嘉靖建宁府志》卷八《公署》,《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9,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130131页。

(31)()陈让编,刑址订正:《嘉靖邵武府志》卷三《制宇》,《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0,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61页。

(32)()莫尚简修,张岳纂:《嘉靖惠安县志》卷八《公宇》,《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0,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734页。

(33)()朱昱撰:《成化重修毗陵志(),吴湘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第45,台北市:台湾书局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初版,403404页。

(34)()张峰纂修,郑复亨补辑:《隆庆海州县志》卷二《公署》“《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4,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296页。

(35)()申嘉瑞、李文、陈国光等纂:《隆庆仪征县志》卷三《建置考》,《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5,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464页。

(36)()孙承宗纂修:《【天启】高阳县志》卷二《建置志·仓廒》,国家图书馆地方志家谱文献中心编:《孤本旧方志选编》第三册,线装书局。第255页。

(37)()章律修,张才纂《保定郡志》卷五《官寺·庆都县》《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2,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4851页。

(38)()王斋撰:《雄乘》卷上《公署》,《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四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169页。

(39)()邵时敏修,王心纂:《嘉靖天长县志》卷三《人事志·惠政》,《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8,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748页。

(40)()夏良胜等纂:《正德建昌府志》卷十《恤典》,《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1,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148页。

(41)()黄天锡等纂:《嘉靖赣州府志》卷六《公署典》,《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2,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77页。

(42)()陈霖纂修:《正德南康府志》卷四《公署》,《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2,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235236页。

(43)()王家士修,严怡等纂:《嘉靖临朐县志》卷二《官政志·仓库》,《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3,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576页。

(44)()崔铣纂修:《嘉靖彰德府志》卷三《建置志第二》,《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3,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49页。

(45)()褚臣宦修,李希程纂:《嘉靖兰阳县志》卷二《建置志·备荒》,《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5,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752页。

(46)()·甘泽纂辑:《嘉靖蕲州志》卷四《仓场》,(《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6册·广东省·《正德琼台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549页。

(47)请参见()唐胄编集:《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8册·广东省·《正德琼台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初版,548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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