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农史研究室 倪根金 陈志国
第六届东亚农业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6.9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灾荒的国度,诚如已故著名历史学家邓云特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中所说的:“我国灾荒之多,世罕其匹。”1清代为我国最后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也是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2。清代西藏地区地广人稀,战乱相对较少,然而在高海拔环境下,灾害性天气频繁,常出现水灾、旱灾、雪灾、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之一。对于西藏灾荒史的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关注的还不算多,研究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够3,主要集中在对历史上西藏灾害的成因、危害、地理分布及其规律的探讨,而鲜有西藏荒政的研究4,尤其是清代西藏救灾问题迄今为止还未见有专文论述。其中周晶的《20世纪上半叶西藏地方政府的自然灾害应对策略研究》虽对20世纪上半叶西藏地方政府在自然灾害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然有两大缺憾:一是对西藏地方政府的救灾机制尚未展开全面系统分析,二在运用史料论证观点时存在着史料的年代与论题的年代不一致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起,由西藏历史档案馆、西藏社会科学院、西藏农牧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组织众多专家学者编译出版了《西藏地方历史档案丛书──灾异志》,共三卷(《雪灾篇》、《水灾篇》和《雹霜虫灾篇》),其中关于清代的灾害档案有143件之多,最早的一件为嘉庆二年(1797),即藏历第十三绕炯火蛇年,最晚一件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即藏历第十五绕炯火羊年。现以这批清代的西藏地方历史档案资料为中心,幷且参考其它资料,对清代西藏地方政府救灾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救灾管理机制
所谓机制(mechanism),原是指机械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为广泛地借用到生物学、医学等众多学科领域,幷在语义上形成四层含意。本文主要借用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这一含义。故所运用的救灾管理机制是指救灾活动中各种管理组织的结构、功能及其内在联系,具体而言,就是指参与救灾的西藏地方各级政权及在救灾方面的运作方式。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在长期的救灾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符西藏社会发展水平和特点的灾情通报和处理系统,这套管理机制,以噶厦作为救灾的中枢和具体组织者,达赖和摄政为决策的最后裁决者,地方官员作为具体执行者,宗教力量为精神后盾,从而构建了具有西藏特色的救灾机制。
当灾害发生之后,灾情的及时通报和信息的合理处理成为救灾过程中的关键。作为西藏地方政权的最高行政机构,噶厦在灾情通报和处理系统当中居于中枢地位,既是灾情的呈报人,又是灾情的受报人。从灾异志档案文献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灾情报告是呈给噶厦,还有部分是呈给摄政或噶伦,极少部分是直接呈给达赖喇嘛。对于上报来的灾情处理,噶厦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负责处理大批灾情文书,幷拟定处理意见。在档案文献的记载中,有大量噶厦对灾情批复文书,如噶厦的批复或批复稿以及噶厦的指令稿,都是噶厦对灾情做出的初步指示。需要说明一下,噶厦对灾情的指令,需经过达赖或摄政的审批之后才能正式发布。灾异志档案文献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噶厦的批复稿和指令稿,这些都是没有正式发布的文稿,有待呈交达赖或摄政审批。如藏历第十四绕炯水龙年(1832)窝久朗地方发生水灾,托宗宗堆向噶厦呈报灾情,噶厦针对灾情做出了批示:“窃查此类水患,若予减差,必将引起辗转效尤,故不便允准。为便于修筑堤坝,铲除沙石,可否依据此文从托宋八一入库粮中提取八十克、—百克、一百二十克,以供开支。……由噶厦发批复妥否?”5批示当中的“八十克、—百克、一百二十克”三个数字正是噶厦提请达赖喇嘛或摄政待核定的数字,由他们最后定夺。“……由噶厦发批复妥否?”,说明噶厦对于灾情的处理批复事先要经过达赖或摄政的审定。不仅批复要经过达赖或摄政的审定,指令稿也同样要经过达赖或摄政的审核,在指令稿件中,常有“此指令妥否,请审定,此呈”6等话语。由此可见,尽管噶厦在整个救灾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起着“呈上启下”的桥梁作用,是救灾机制运行的关键;但不可忽视达赖和摄政所具有的最后的裁决权力。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这个政教合一社会的权力分配特点。
各级地方官员在救灾过程中主要扮演着具体执行者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有三,首先就是及时呈报地方上发生的灾情。从灾异志档案来看,大部分的灾情报告是由驻军代本、地方长官宗本、宗堆、政府征收员以及贵族所呈,也有些是地方百姓、当地喇嘛和普通差民所写。其中相当内地县一级的宗溪地方官员呈报的灾情文书居多,说明及时上报灾情是其主要职责之一。第二是贯彻落实噶厦或摄政发布的救灾指令。这是地方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地方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藏历第十三绕炯火蛇年(1797),南木林地区遭受雹灾,收成全无,达赖喇嘛与济咙呼图克图指令给予关怀,“从达赖喇嘛粮库内,每天每人赏赐糌粑官斗一升,共十个月”7。接到指令后,日喀则代本就着手办理,“将人数、户数及各自应得粮额,造具发放清册”8,救济灾民。在救灾过程中,对于办事不利的地方官员,则要严厉责罚。如火龙年(1856),噶厦就虫灾批示卫藏各宗溪:“去年即对江孜、白朗、日喀则等地下过指令,不知是宗堆未曾传达命令,抑或属下各地撒手不管,今年又发现蝗虫,现尔宗溪头目以及属下根布头人等,负责在各地彻底驱赶蝗虫,不使一只蝗虫孽生。不论何地,如有蝗虫出现,则定将宗堆、根布以及各头人严惩不待。”9第三是负责勘查灾情。受灾人在呈报灾情时,为了得到更多的政府关怀,有可能虚报灾情,夸大其词,这就需要地方官员去核实灾情,然后根据灾情实施救济。如噶厦为南木林宗田地早遭水灾批复文说:“日喀则宗堆巴苏、卡那瓦呈文收悉,批示如下,……前命尔等二人前去视察灾情是否属实。据报,尔等已亲往该处实地查勘,幷取得当事人及其邻地人等之甘结。”10地方官员在核实灾情的同时,“不得受贿舞弊,或徇情偏袒”11。
驻藏大臣也关注和积极参与西藏地方的救灾工作,这在档案文献中亦有反映。而驻藏大臣参与西藏地方的救灾工作,首先是在重大救灾事宜上与噶厦协商,幷直接参与救灾指挥。如火蛇年(1797),“呈驻藏大臣盖有噶厦印章之穷地百姓人口登记册计有一百六十人,十个月粮食共一千四百四十如克(笔者按:1如克约等于28市斤),最近已由驻藏大臣批准照发”12。又铁虎年(1830)“西藏主要牧区以及萨吗、那仓等地覆大雪封盖,而百姓生活贫困等情,业已奏效天命文殊化身吾主大皇帝金耳。与此幷奉驻藏大臣令饬,由政府及扎什伦布赈济百姓”13。一些贵族遇到救灾中的困难,也往往向驻藏大臣求援,如木马年(1822),颇拉地区遭受严重雹灾,“因此,请大老爷向诸驻藏大臣和诺门罕呈禀,请于明年发放军饷时给予补偿”14。文中诺门罕即策门林活佛系统中第二位担任摄正的昂旺降白楚臣甲措,驻藏大臣位列其前,说明驻藏大臣更受尊重。其次是向中央报告西藏灾情幷将清帝的慰问与慰金送到灾区。如土鼠年(1828),藏北地区区发生大雪灾,驻藏大臣惠显兴、科为赈济给摄政策门林文载,“本大臣据道光九年十一月十日敕谕拟据实奏复之际,顷接军机大臣于道光十年正月十九日函饬,奉道光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谕。今年达木八族及三十九族均遭雪灾。念及达木官民生计。曾分别赏赐五百两银子。三十九族无依百姓亦于同日领旨加恩受赏银三千两。那曲、萨噶、那仓等地受灾百姓曾蒙达赖喇嘛恩赏钱粮。该百姓等能否度过来年青黄不接,二位藏大臣应尽心体察,倘需增添赈济,可于东路沿线余有生息银子项下酌情拨发,幷具折奏明。……等情各节,望如实报来,幷奏报皇上”15。从这一档案可见,灾情不仅牵动军机处,而且受到道光皇帝的重视,下上谕,赐救灾款。幷要求驻藏大臣“尽心体察”灾情,如实上报皇上。另从《摄政为羌日地区特大雪灾由皇帝支银购羊分配事之令稿》还可知当时西藏地方政府是非常重视清中央政府的帮助,“吾主皇帝赏赐官民百姓,此举至关重要。倘有丝毫轻视懈怠推委阻碍,即拿你二头人是问。对此大事应多加考虑,宜事先通告,切实负责无误”16。从这对下面头人的训令,我们能感受到当时西藏与中央政府的密切关系及对清帝的感激之情。
西藏是宗教氛围十分浓厚的社会,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1751年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厦地方政府,确立政教合一的体制后,宗教的力量更加渗透到地方的行政事务中。在救灾过程中,宗教力量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除前面提到的达赖喇嘛的作用外,各地寺庙也是救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救济属下灾民的责任和义务,“寺庙头人亦应对各自所属百姓给予足够救济,……寺庙对各自属民若不安排其生计者,概由当事人承担责任”17。至于一些具备一定除灾能力的喇嘛往往成为各地求助的对象。如连遭蝗灾的隆子宗,几年颗粒无收,为此祈请“上官大人大发慈悲,派一治虫喇嘛前来此地”18;又“卑等近闻有一治虫喇嘛赴蔡公塘治虫甚有效验。为使卑地治虫有效,祈请恩准,令该治虫喇嘛于本月十五日前来卑地隆宗治虫”19。宗教在救灾上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组织禳灾活动。如档案记载,“为眷念百姓之安乐,政府将从速特派卡儿多活佛到各地举办禳解佛事”20。达赖喇嘛也曾针对蝗灾发出指示“各地需作祈福禳灾法事”21,“祈祷神灵永远庇佑,风调雨顺,以保丰收为祷”22。为此,有的地方“自费新建佛塔一座,以求治虫禳解”23;有的地方“去年遭受严重蝗灾,拟请达龙活佛吉仓到地方做禳解法事”24;有的地方因连年遭受霜灾,则派出苯教咒师放置护轮的方式以禳解。如水猴年(1812),“找有实际经验之苯教咒师,先去该地最高山顶祭祀地神,然后在护轮安置处挖一较深洞穴。将护轮放于专门制作石匣之内,不得颠倒,予以掩埋。其上砌成高立圆形,涂以白灰,幷前往任何本尊前,求神授权长住”25。而这些禳灾活动多得到行政的支持,如前引请达龙活佛做禳解法事,噶厦批准“可以从澎林粮库领取赏赐一百五十如克青稞”26。需要指出的是,宗教的力量幷不能真正消除灾害,只是起精神上的安慰。其次,某些宗教的禁忌甚至不利于救灾,如土鶏年(1849),噶厦曾下令“为念赏给无息救济粮之恩,尤为遍知遍见达赖喇嘛之健康长寿,今后绝不允许杀生害命。若有拣蛋捞鱼为谋生者,当以法论处,以儆效尤”27。这从某种程度上断绝了灾民自救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救灾程序
清代救灾,已形成一套完整、固定的程序。地方遇灾,经报灾、勘灾、审户,最后才是蠲免与赈济28。从灾异档案清代部分反映的情况来看,清代西藏的救灾程序在环节上表现不是非常明显和周全,但还是有了基本的救灾程序,有了其主要环节,先是报灾、勘灾,最后才是赈灾,尤其注重勘灾的过程。
报灾是实施救灾的第一道程序,也是噶厦地方政府了解灾况的原始数据。灾异志档案中大批呈文报告就是受灾地区汇报灾情的文书。呈文报告大多为呈噶厦文,向西藏地方政府汇报;但也有少量直接打给个人,如呈摄政或噶伦文。从报灾人的情况看,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地方官员、贵族、僧人和地方头人,也有普通老百姓和差民。如大约成文于19世纪50年代的两份文件:朗杰岗溪百姓为庄稼遭受虫灾事呈摄政暨诸噶伦文29和林周宗地区差民为庄稼遭受虫灾事呈噶厦文30,分别为普通老百姓和差民为遭虫灾事呈报灾情。有时也有政府、贵族、寺庙和百姓共同禀报灾情,譬如,藏历第十四绕炯木猴年(1824),聂拉木地区发生雪灾,“聂拉木地方政府、贵族、寺庙三方之根保百姓同声简诉要旨”31,禀报灾情,请求保留现任税官。这说明,西藏百姓、差民与贵族及政府官员具有同等的灾情呈报和请求减免差赋的权利。这种不分等级身份都可以报告灾情的便利为及时控制灾情的蔓延和救济灾民提供了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从报灾内容看,主要是汇报受灾地区的灾情,包括水灾、雹灾、霜灾、虫灾和雪灾等自然灾害,同时请求噶厦政府予以减免差税,发放救济等等。一般地方官员在呈报灾情的同时,往往要随函附献礼品,这在大多数代本、噶本等的呈文中多有体现,尤其是噶厦向达赖等宗教人士请示、问卜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如木马年(1894),噶伦们向乃穷大法王问卜时,“敬献具五智色哈达一方,荐新饮料一钱,茶一砖,会供费三两及九吉祥绸缎一匹”32。至于地方老百姓和穷苦的差民在报灾时就很少有附送礼品的情况。及时报灾是了解灾情、救济灾民的关键环节,对于未及时报告灾情的呈文,噶厦一般会做出不予照准的批示。如水虎年(1842)仁布地区遭受雹灾,“溪堆本人一时不在,溪卡人员与百姓又未递呈禀帖”33。噶厦对此做出批示:“庄稼确受雹灾,但原先未作禀报,今随心起意,不予照准。”34除去强调及时,噶厦还一再要求报灾准确。如土鼠年(1888)噶厦给沃卡宗宗堆的批复中要求,“将庄稼遭受雹灾情况,以及土地被洪水淹没而今后无法耕者,如实详细报来”35。
勘灾即查勘核实灾情,确定受灾程度,为救灾提供可靠的依据。受灾地在呈报灾情的时候,时有虚报或谎报灾情的可能。如土猴年(1848)曲水地区遭雹灾,宗堆百姓在报灾后,噶厦地方政府派人核查后,发现“随心起意谎报,甚至有人编造辖区漫山遍野都下冰雪”36。当然,谎报之人其意在以受灾为借口得到政府的减免援助。对此,噶厦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勘查灾情的过程,对各地核实灾情的要求更加严厉。首先,要求受灾严重地区的地方官须亲自到场勘灾。如土牛年(1829)噶厦批复白朗宗**调“白朗大桥以及河水汇集之处受灾严重之地,宗本应亲自巡查”37;又水龙年(1832)托宗宗堆呈噶厦文云,“去年四月山沟雪崩,洪水爆发,农田、草地、桥梁、水渠等,略受灾害。卑等宗本、措本除亲往察看外……今年五月十二日晚,于去年发生灾情之地及其它山洞,复发洪水……待水势减退后,将亲赴各地,详查百姓疾苦,再如实禀报”。38其次,重要勘灾需会同政府征收员或其它人合勘。如前引土牛年(1829)噶厦批复白朗宗文提到,“征收员会同二宗堆,亲自至受灾地方查勘”39。又水猪年(1863)噶厦批复仁布宗堆文曰,“卫藏任何地方,冬季爆发洪水,史无其例……由仁布宗堆与征收员,前往查勘”40。有时或与驻军代本或特派员合勘,如火兔年(1867),噶厦给墨竹工卡宗批复“广大差地是否被水冲毁,应由当地宗堆与公众代表巡查”41。复次,要求勘查灾情全面、细致且公正。如铁猪年(1851),噶厦给林周宗地区三村庄批示云,“尔等所报灾情是否属实,待林周宗宗堆去各地作彻底巡查、了解,作出幷无受贿徇私、不留话柄、理由充足之呈文后,即可按旧例作出明示”。甚至“对受灾田地中之分成地、租田和自营地应区分清楚,不得混淆”42,可见要求查勘之细。又水虎年(1842)噶厦就白朗宗水灾等批复强调,查勘灾情不仅要作彻底巡查,而且“调查时,不得受贿徇情,应遵照指令,秉公办理。否则一经查明,惩办不贷”43。同年,噶厦给觉木宗批示亦有“令尔等亲赴各地查勘,据实酌情办理,不得有受贿舞弊情事”之训言44。第四,要求勘灾报告及时、准确幷附有调查者保证书。如火羊年(1907),羌塘乌西辖区遭受雹灾,噶厦有令,“尔宗堆二人今后在切实查勘之基础上,写出幷无虚假隐瞒、清楚真实之秋收情况禀帖,幷盖章上报”45。而地方官员在勘查灾情后一般以调查报告或巡查报告等文书形式迅速上报。如土鼠年(1828)纳木错地方发生大雪灾,调查员吉堆巴就雪崩后牲畜存亡情况的调查报告46。又火蛇年(1857)澎波朗唐溪堆就田地被水冲毁事呈噶厦之巡查报告47。而在上递报告的同时大多要附上他们保证勘查可靠、公正的甘结,即保证书。如木猴年(1884)江孜宗宗堆呈噶厦文就有“作彻底查询,如实禀报,幷具甘结”之记载48。又木猴年(1824)噶厦对江孜宗地区水灾批复亦载,“如查勘报告、甘结及所报之耕地面积等,毫无差错,今后不致物议,则三年之内可减半顿之差赋”49。也反映查勘报告与甘结是同步上递的。如果出现“所报若与事实有出入而招致非议等情”,经办者“甘愿据前所具甘结,加倍受罚”50。
赈灾是救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即按照勘查核实的灾情进行救济灾民。从灾异志档案资料看,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赈灾,不仅仅是发放救济粮给灾民,对受灾地区减轻差税亦是赈灾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水猪年(1863)林周宗各地遭雹灾,请求发放救济,噶厦“考虑到政府差民之生计,拟从尔公共生活种子基金粮中拨出溪卡水猪年上缴粮二百、二百五十、三百克进行救济”51。在发放救济的时候,如果赈济的粮食数量过大,往往会把粮食转换为糌粑或青稞的形式,以利于快速救灾。如土鼠年(1828)那曲地区遭受大雪灾,在发放救济粮的时候,“因征集数量不小,即令能磨的磨成糌粑,不能磨的就炒青稞,以便随时运往那曲”52。具体发放救济粮之前,还要“将人数、户数及各自应得粮额,造具发放清册,加盖印章”53,以作救济的凭据。对于减轻差税的救济,要视受灾地的灾情轻重而论。“灾情轻微,与正常年景无甚区别,故不需特殊给予减免”54。对于灾情较重的,要以田地减产的多少来减免差税。如铁猴年(1860)卡尔孜地区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噶厦对此作出批示,“秋收减产四分之—者无需减免租税,减产三分之一者可减免五分之—”55。也有规定“若雹灾损失超过一半、收成不到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者,可减免其产量之三分之一;收成全无者,可减免一半”56。每次减兔幅度不一致,反映噶厦在决定减免方面的权力具有较大的机动性;而绝收还要交半租,则反映其赈济力度非常有限。对宗溪和百姓遭灾,噶厦政府制定的减免政策又不一样。“溪卡之粮食收入自负盈亏,故不予减免。至于百姓,可依据雹灾大小、收入情况,对租税作适当减免”57。类似的规定在《噶厦就扎希溪卡等地庄稼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赋事呈摄政计划书》也有几乎相同的记载。需要说明,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赈灾多是被动型的,基本上都是首先由灾区上报灾情幷提出赈济要求,然后由地方政府或摄政等组织核对、批准才得以进行。检索三本档案文书,几乎未见有地方政府发现灾情而主动开展赈济的事例。
报灾、勘灾和赈灾构成了清代西藏地方政府救灾的基本程序,它使西藏地方政府救灾机制得以正常运行。
三、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救灾措施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在长期的救灾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救灾措施,主要包括蠲免差税、赈济、借贷、除害和安辑等五个方面,其中尤以蠲免和赈济最为重要。
1、蠲免差税。这是西藏噶厦地方政府救济灾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清代西藏地方差税制度非常严厉,名目繁多,包括徭役、赋税和地租等。从灾异志档案可以看出,诸如《铁虎清册》、《木马年牲畜清册》、《水马清册》等都属于西藏地方政府制定的“差税法”。其中《木马年牲畜清册》和《水马清册》为清代在牧区核算牲畜差税的清册58。至于在农区,则是根据差民的差地的数量来确定相应的差税标准;在半农半牧区则是二者兼而有之59。这种“清册”(差税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详细规定了每一户差民应支付差税的项目、数量以及次数等,使清代西藏差民背负上了沉重的包袱。当遭遇自然灾害袭击时,差民支付差税的能力也相应减弱。如成文于19世纪80年代的林周宗代理宗堆为塔玉农田遭受雹灾事呈噶厦文记载,塔玉上、东、西大部分地区遭受严重雹灾,差民支应差税所依之庄稼,为冰雹所毁,全无收成,为此提出:“蠲免上述岗、顿差地的全年差赋。若此请求过分,恳请蠲免部分租税,以及需缴纳之牲畜税款。”60对于蠲免差赋的请求,噶厦地方政府需要经过详实的核查之后,才做出相应的减免。而减免多少又主要视灾情而论,存在比例、年限之不同。如水虎年(1842),噶厦对拉萨巴日库农田遭受水灾请减差事之批复,“据查,铁鼠年、铁牛年两次被沙石淤压之地,确已无法耕种,又因今年流沙河水泛滥,沙淤土地,除上述已减免之差赋外,再从马匹、驮畜、人力三差役中减免五分之一。对政府差民巴日夏之田地减去租赋一半,对色拉寺属百姓支应之马匹、驮畜、人力三差,减去十一顿半又一百八十分之一,从水兔年起,五年内准予减免。俟五年后,仍支应全部差赋、不得短缺,且不得得寸进尺,以此为借口,或无中生有,推诿拖延”61。又铁猴年(1860),《噶厦就吉普曲溪遭受雹灾准予减租事之批复稿》亦曰,“鉴于尔等与其它宗溪不同,确属遭受损失,灾余土地之地租一百五十九克十升中可以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比例减收。……以后农田如能耕种,应按以往规定缴纳,不得再次请求减免”62。甚至因田地类型不同,存在可减或不可减的区别,如“政府溪卡自营地之什一税粮盈亏自负,故不便因雹灾而准予减免”53。从上述资料可见具体的减免工作较为复杂,特别是将减免落实在每家每户时容易为下面官员所操纵,成为他们徇私舞弊的场所。鉴于这一环节易为人为因素干扰,为了保证减免政策公平,噶厦除要求减免时“须征得双方认可”64外;还在批令中不厌其烦强周经办官员要秉公办理,如“所减租赋,应根据差民受灾轻重,秉公办理,不许个别根布、头人从中贪污中饱”65;“秉公办理,按受灾轻重,酌情减免,不得畸轻畸重”66。档案中三令五申这一要求,让人不能不怀疑当时减免不公现象可能较为突出。
2、赈济。灾害发生后,田地被毁,收成减少甚至全无,牲畜大量死亡,灾民难以维持基本的生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弃田而逃,离乡乞讨。诚如档案如载“如对口粮、种子之生活基金,不按岗数给予大量救济,家境贫穷者即可能流落他乡”67,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不幸的发生,噶厦地方政府往往是通过赈济粮食或金钱的措施来缓解灾情,以维持人们灾后起码的生活所需。赏赐粮食进行救济是赈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如铁马年(1870)《噶厦为塔杰溪卡遭水灾请赈济事给噶丹强孜之批复稿》中记载,“寺院庄园之土地、房屋等,逐次被水冲毁,所呈属实,但不能因个别贫困户,而使供养基金受损。此种事例,不可置之不理。为此,对过去及今后修堤之百姓,为使其有维持生活之条件,特赏赐粮食一千如克、—千二百如克、一千五百如克,从细康清粮中领取”68。又土鼠年(1828),“那曲地方大雪成灾,百姓生活想必艰辛异常。政府特拨食用糌粑九百一十五克,平均分配”69。赈济的粮食一般来自于西藏地方政府设在各地的粮库,这是主渠道。如土猴年(1848)《噶厦就堆地区水灾请赏粮事批复嘎甲瓦文稿》记载,“均可从孜差德列空在堆朗杰之粮库内,提取一千五百如克、一千如克、八百如克作为赏赐”70;又木鶏年(1873),噶厦接受灾民“请从就近之政府仓库赏给口粮、种子”要求,“从萨、扎向地方政府缴纳现储日喀则粮库之粮中,赏给一百克、一百五十克、二百克”71。也有的来自达赖喇嘛粮库,如火蛇年(1797),《日喀则代本噶沃为南木林地区遭受雹灾请求救济事呈噶厦文》记载,“鉴于穷地百姓生活无着,从达赖喇嘛粮库内,每天每人赏赐糌粑官斗一升,共十个月”72。还有来自于生活基金粮,如水猪年(1863)《噶厦就林周宗溪堆遭受雹灾请求发放救济事之批复稿》载,“考虑到政府差民之生计,拟从尔公共生活种子基金粮中拨出该溪卡水猪年上缴粮二百、二百五十、三百克进行救济”73。此外,赏赐银两补给灾民生活,也是清代西藏地方政府赈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如铁牛年(1901)那曲地区遭雪灾,牲畜大量死亡,为了救济牧民,噶厦做出批示:“为补增租畜母牦牛和完成所欠租畜的酥油税,根据牲畜的死亡数目,补助三百两,二百两,一百五十两藏银的物资,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分配,勿引起议论”74。对遭遇的重大灾害,噶厦地方政府往往会通过驻藏大臣上报中央政府,清廷也会予以赈济。如,土鼠年(1828)羌日地区三十九族百处遭受前所未有的雪灾,多数牛、山绵羊受灾致死,百姓生活极端贫困,在由驻藏大臣奏禀道光皇帝后,做出赈济批示:“从拉萨粮台官库中支取纹银三千两,购买牛羊分赏给三十九族遭受雪灾的百姓以为生计。”75有时驻藏大臣也会下令从皇库中提取钱粮,如铁虎年(1830)《噶厦为雪后救灾事饬那曲头人令》记载:“尔区各牧民于土鼠年因遭受前所未有的大雪灾,牲畜几乎死尽,致使百姓陷于困境。有关尔等甘苦一事,经与诸位驻藏大臣详议,决定再从皇库增加赏赐。”76另汉文资料还记载同治九、十年间,达木一带连年被灾,上谕“恩麟等于藏库伦军饷下,先行挪用,派妥委员前往该处查明被灾轻重,核实散放,毋令一夫失所”77。这些赈济都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即受灾严重已危及灾民生存。
3、借贷。这是针对尚可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实施的一项救灾措施。借贷的主要内容有口粮、种子、耕牛等。如木鶏年(1885),噶厦就切嘎瓦与叟协瓦庄稼遭受旱霜灾事之批复稿中记载,“尔等地处山沟,地瘠土薄,均为贫困之沿途政府差民,且去年又遭严重早霜之灾。念尔等所呈属实,可从沃宗捌一税粮库中贷给一百如克、一百二十五如克、一百五十如克,作为口粮、种子之需”78。一些请求减免、赈济未果的灾民,最后也不得不选择借贷维持生活和生产,如水虎年(1842),仁布宗“庄稼确受雹灾,但原先未作禀报,不予照准[减免]……如因庄稼遭严重雹灾,百姓之口粮委实困难,可由尔二人具结,明年之种籽,可从仁布之捌一税粮库中借贷粮食一百五十、二百、二百五十如克,限三年全部偿还”79。类似减免不成转而借贷的事例在档案文书中幷不少见。在确定借贷救济之前,噶厦政府还需要对受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如在木鶏年(1885)噶厦就仁林百姓遭霜灾事批复稿中提到实施借贷的理由为,“尔等地方贫瘠,又系交通要道,困难很大,且去年收成不好等情,所呈属实”80。偿还所借贷的口粮、种子等不是无期限的,而是有明确的期限。如前面提到的“限三年全部偿还”81,另还有五年、六年、七年、八年、十年为限的,但以三年者稍多些。借贷的粮食或种子不仅要如期归还,还需要抵押或担保。“无金钱,无抵押品,借贷无门”82。另借贷有无息和有息之分,例如,“请赐给调拨令,从南木林粮库无息贷粮一千五百克左右”83;“恳求最好从政府差民公粮中,以无息贷给粮食五百如克……幷请无息贷给藏银三百两,作为购粮资金。无论贷粮贷银,务祈轻息”84。尽管灾民都渴望获得无息借贷,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厢情愿,“无论贷粮贷银,务祈轻息”属于美好愿望。如木虎年(1854),江溪宗宗堆根布等因庄稼遭受虫灾请求借贷,噶厦批复“呈述属实,可暂从策门林所属勋甲姆溪卡粮库中借给借四还五息粮二百五十、三百、三百五十如克作为口粮、种子基金。由尔等在职溪堆与根布等负责担保,具立于今年秋收如数归还本息文约后,即可提取上述粮额”85。“借四还五”可见当时的利息幷不低,甚至可以说较高。不过,这可能属于较高的利息,因为档案文书中还有“借七还八”的记载。另引文还反映出借贷须要担保,也只有在担保情况下,借贷才顺利。
4、除害。主要是消除灾害和灾害带来的不良后果,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首先是捕除危害庄稼的蝗蝻。清代西藏地区的蝗灾发生较为频繁,在有档案文献记载的73年里,仅有明确记载年份的蝗灾,至少有22年发生过,平均不足3年一次,发生频率高于同时期的华南某些省份,如两广。蝗灾的发生,不仅造成了粮食的歉收,而且还危害到牧草的生长,影响了畜牧生产,给西藏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灾难。为此,捕除蝗蝻也成为清代西藏地方政府救灾的一项重要举措。当时噶厦地方政府在派出僧侣分赴各地灾区举办祈福禳灾法事的同时,也采取积极主动捕杀的办法,彻底铲除蝗蝻。具体治蝗方法有四,第一人工扑杀,如档案文献记载,水龙年(1892)“斋地之擦巴塘等地出现蝗虫,正在竭力扑灭中”86。人工除扑打外,还“采取土埋治蝗之办法”87;第二铲除蝗蝻,早在19世纪,藏人就懂得“此类蝗虫,若有卵存留,则定然孳生繁衍,严重危害禾稼”88。为此,噶厦要求,“各宗溪、各根布属下及各乡镇,负责铲除去年所孵之虫卵,不使一只留存”89。第三田中灌水防虫。档案记载“现今各村对无蝗虫之农田进行灌水防虫,希望能有少量收获”90。这种农业防除法似不见于内地。第四提前收割,以求有所获。如卡孜,“水鼠年遭受蝗虫灾害,不得不割青苗,只收少许劣质青稞与饲草”91。为使除蝗工作更有效,西藏地方政府还在管理上加强了指导和督促:强调巡查。要求对“政府、贵族、寺庙各自所辖山川、树林等偏僻地带,有无蝗虫,进行巡查”92;就地灭虫。如噶厦要求曲水宗“当今不仅要确保上述区内庄稼及草场不受灾害,还要防止飞虫蔓延到其它地方”93;江孜地方政府“令所有大小各户,就地灭除蝗虫,不使向各区蔓延”94;强调除净。如19世纪50年代,噶厦要求江孜宗宗堆,“对该区各地凡有蝗虫之处,予以根除,在秋季来临时,坚决设法不让一只虫卵残留于地下”95;又对卫藏各宗要求“宗溪头人以及属下根布头人等,负责在各地彻底驱赶蝗虫,务必尽心尽职,想尽一切办法,不使一只蝗虫孳生”96;追究失责。规定“掉以轻心,麻痹大意,以致出现蝗虫,即将对尔溪堆及该区佐根、根布等人,当众惩治,决不宽贷”97。其次是积极修复水毁建筑,重点是堤坝、房屋、耕地和道路。西藏农田多分布在江河滩地上,极易为洪水冲毁。为修复被水毁的家园和田地,噶厦政府非常重视对堤坝的修筑,要求地方“为使耕地、房室不再遭受水灾,尔等应自事自理,宜修筑河堤”98。幷且为工程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如水龙年(1832),针对托宗宗堆等为修复水灾所毁堤坝要求赏粮之请,噶厦同意“为便于修筑堤坝,铲除沙石、可否依据此文从托宋八一入库粮中提取八十克、—百克、—百二十克,以供开支”99;又有档案显示,“另行发给修筑堤坝基金净粮一百五十如克”100。耕地清淤也是当时一项重要工程,只有“被沙淤压之土地确不能耕种者”101才可放弃。同时,“若有能造田者,应立即支派差民,幷支派一次耕牛,令其开垦土地。所垦之土地,作为替换地,交给差民耕种”102。至于救灾的生命线——道桥修复更为重视,如铁兔年(1831),江达道桥被洪水冲毁,为此,“驻藏大臣札饬噶厦,着拉里宗堆从速修复被毁桥梁及各要道,又令卑职即赴该处巡视上下各道路桥梁及险隘信道被冲情形,幷从速修复。倘官道不能立即修复,致延误差事等情,则严惩不贷”103。
5、安辑。灾害的发生,往往会导致差民家境破产,流离失所,四处逃难。灾民流亡,田地荒芜,影响了噶厦政府的赋税收入。流民聚集,若然不能妥善安置,容易酿成事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此,噶厦地方政府为了安辑流民,往往采取遣送回所属地的办法。如水虎年(1842),噶厦就白朗宗水灾等事批复:因水灾“凡逃亡到拉、雪二地之差民,无论贵贱之属下,均应连人带物,—律召回,各归其属下。”104对于应召不回的差民,噶厦政府往往会派地方官员前往流落之所强令其返回。如铁兔年(1831),噶厦就在给那曲代理头人的批复中写道,“呈文尽悉……尔区流离之百姓现居噶恰贡阿彬和赛杰雪那仑,已多次令该等返回那曲各自所属之地,如过去未接到命令,本府拟特派俗官将该等召回,尔那曲地区亦应选派精干代表数人前往令该等返回”。又“在那仓的果阿等部落的百姓,无论流落在内地何方,皆请政府严命各宗豁头人将彼此等从速遣返,交给那曲方面”105。安辑的反面是逃荒,在救济不至的情况下,逃荒不失为自我寻求生路的一途径。须要说明一下,在当时“外出行乞”还需要有官府发的允乞证明——执照,如铁狗年(1850),噶厦就仁布宗农田被水淹之事批复道,“至于请求化缘之事,因请者颇多,恐辗转效尤,虽亦不便照准,但念及政府差民之差地,因遭冰雹、洪水灾害,不能耕种,差民生活无着,确如所禀,可酌发化缘执照”106。在档案文书中,我们亦偶尔见到求助未得满足的灾民的牢骚,“故最好能将自营地和顿差地上缴政府,准许卑民等外出行乞”107。这些都反映西藏地方政府安辑工作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清代西藏在长期的救灾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西藏特色的救灾制度,即以噶厦为中枢的救灾机制,稳定的救灾程序以及一系列的救灾措施。这套救灾制度的不断充实有助于减少了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稳定西藏社会,恢复中断的再生产,为清代西藏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和缓慢发展奠定了基础。这可能也是西藏社会尽管灾害频仍而社会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一个因素吧。
【注释】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6月,第1页。
2参阅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3月,第14页。
3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有:林振耀、吴祥定:《历史时期(1765-1980)西藏水旱雪灾规律的探讨》,《气象学报》,1986年第3期;周炜:《西藏近代雪灾档案研究》,《西藏研究》,1990年第1期;周炜:《西藏19世纪以来的水灾》,《中国藏学》,1990年第3期;孙冬虎:《西藏近二百年来的重大雪灾》,《中国藏学》,1999年第4期;张雪芹、葛全胜、林振耀:《历史时期(1803-1958年)西藏水灾分析》,《地理科学》,2001年第5期;倪根金:《清民国时期西藏蝗灾及其应对研究──以西藏地方历史档案资料研究为中心》,《农业考古》2005年第3期。
4关于西藏荒政的研究散见于西藏灾害史研究的文章中,目前专文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参阅周晶:《20世纪上半叶西藏地方政府的自然灾害应对策略研究》,《西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陈泛舟:《略论元代对藏区的赈济》,《西藏研究论丛》第5辑。
5《噶厦对托宗宗堆等修复窝久朗水灾所毁堤坝请赏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水灾篇》,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15页。
6《噶厦就消灭蝗虫事复尼木门卡尔谿指令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98页。
7《聂拉木头人百姓就人畜死于雪底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雪灾篇》,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1页。
8《日喀则代本噶沃为南木林地区遭受雹灾请求救济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3页。
9《噶厦对卫藏各宗谿下达驱赶蝗虫彻底铲除虫卵事之指令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6页。
10《噶厦为南木林宗萨龙巴田地被水冲毁请查事批复日喀则二宗本文》,《灾异志——水灾篇》,第4页。
11《噶厦就水灾请减差赏粮食批复白朗宗文》,《灾异志——水灾篇》,第12页。
12《日喀则代本噶沃为南木林地区遭受雹灾请求救济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3页。
13《噶厦为雪后救灾事饬那曲头人令》,《灾异志——雪灾篇》,第14页。
14《日喀则大老爷为颇拉谿卡遭受雹灾请饬示复查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5页。
15《钦差驻藏大臣惠显兴、科为赈济那曲遭雪灾百姓咨摄政策门林文》,《灾异志——雪灾篇》,第15页。
16《摄政为羌日地区特大雪灾由皇帝支银购羊分配事之令稿》,《灾异志——雪灾篇》,第54页。
17《噶厦为雪后救灾事饬那曲头人令》,《灾异志——雪灾篇》,第14页。
18《隆子宗宗堆及百姓为遭受蝗灾请求批准治虫喇嘛前来治虫事呈诸噶伦之禀帖》,《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2页。
19《隆子宗宗堆及百姓为遭受蝗灾请求批准治虫喇嘛前来治虫事呈诸噶伦之禀帖》,《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2页。
20《噶厦就澎达地区遭受严重蝗虫灾害请求赏赐佛事报酬粮事给澎达宗之批示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7页。
21《墨工谿堆暨所辖僧俗百姓为遭受蝗灾请求减免差税并予赏赐事呈谙噶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1页。
22《噶伦及基恰堪布为日喀则宗所属森孜地区蝗灾事请求普觉强巴等护法问卜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7页。
23《隆子宗宗堆及百姓为遭受蝗灾请求批准治虫喇嘛前来治虫事呈诸噶伦之禀帖》,《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2页。
24《噶厦就澎达地区遭受严重蝗虫灾害请求赏赐佛事报酬粮事给澎达宗之批示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7-88页。
25《第穆摄政就庄稼遭受霜灾放置护轮事给林嘎谿堆指令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5页。
26《噶厦就澎达地区遭受严重蝗虫灾害请求赏赐佛事报酬粮事给澎达宗之批示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8页。
27《噶厦就政府差民杰穷巴农田遭受霜灾请求减免差税事给贡噶宗堆康唐二人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6页。
28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3月,第23页。
29《朗杰岗谿百姓为庄稼遭受虫灾事呈摄政暨诸噶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0页。
30《林周宗地区差民为庄稼遭受虫灾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2页。
31《聂拉木头人百姓就人畜死于雪底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雪灾篇》,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1页。
32《诸噶伦为宗嘎出现蝗虫事请求乃穷大法王问卜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5页。
33《噶厦就仁布宗遭受雹灾请求免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页。
34《噶厦就仁布宗遭受雹灾请求免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7页。
35《噶厦就久唐地方遭受雹灾着乃东宗宗堆亲往巡视事给沃卡宗宗堆达旺巴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24页。
36《噶厦就曲水地区庄稼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事给宗堆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2页。
37《噶厦就水灾请减差赏粮食批复白朗宗文》,《灾异志——水灾篇》,第12页。
38《托宗宗堆等为窝久朗水灾事呈噶厦文》,《灾异志——水灾篇》,第13-14页。
39《噶厦就水灾请减差赏粮食批复白朗宗文》,《灾异志——水灾篇》,第12页。
40《噶厦就雍达林谿卡遭水灾田地房屋被毁事给仁布宗堆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35页。
41《噶厦就墨竹工卡宗田地被水冲毁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36页。
42《噶厦就林周宗地区三村庄遭受雹灾需彻底巡查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2页。
43《噶厦就白朗宗水灾等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21页。
44《噶厦就觉木宗遭水灾请赏粮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18页。
45《噶厦就羌塘乌西辖区等地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事给贡噶宗二宗堆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31页。
46《纳木错措色地方调查员吉堆巴就雪崩后牲畜存亡事所呈调查报告》,《灾异志——雪灾篇》,第26页。
47《澎波朗唐谿堆就田地被水冲毁事呈噶厦之巡查报告》,《灾异志——水灾篇》,第31页。
48《江孜宗宗堆为帕拉瓦田地遭受水灾事呈噶厦文》,《灾异志——水灾篇》,第45页。
49《噶厦就江孜宗征收员呈报且拜地遭水灾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10页。
50《为帕拉领属之藏吉等田地被水冲毁事向噶厦具呈之甘结》,《灾异志——水灾篇》,第48页。
51《噶厦就林周宗谿堆遭受雹灾请求发放救济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7页。
52《米本基加巴就那曲地区大雪救济百姓糌粑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雪灾篇》,第10页。
53《日喀则代本噶沃为南木林地区遭受雹灾请求救济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3页。
54《噶厦就扎希谿卡等地庄稼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赋事呈摄政计划书》(附《洛姆区遭受雹灾禀帖之复饬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页。
55《噶厦就卡尔孜地区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事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6页。
56《噶厦就扎希谿卡等地庄稼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赋事呈摄政计划书》,《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8页。
57《噶厦就卡尔孜地区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事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6页。
58《阿里地区办事官达、吉二人为调查折、偏、桑三地造雪灾牲畜死亡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雪灾篇》,第59页。
59周炜:《西藏19世纪以来的水灾》,《中国藏学》,1990年第3期。
60《林周宗代理宗堆等为塔玉农田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事致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28页。
61《噶厦对拉萨巴日库农田遭受水灾请减差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22页。
62《噶厦就吉普曲谿遭受雹灾准予减租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5页。
63《噶厦就仁布宗遭受雹灾请求免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7页。
64《噶厦就孜拉岗宗农田遭水灾请减差赋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34页。
65《噶厦对隆子宗宗堆及佐扎为水灾事呈文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63页。
66《噶厦对拉萨蔡地区芝地水上涌冲毁农田请减差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34页。
67《南木林宗堆为恰卡尔等地庄稼遭受雹灾请求救济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29页。
68《噶厦为塔杰谿卡遭水灾请赈济事给噶丹强孜之批复稿》,《灾异志——水灾篇》,第40页。
69《摄政策门林就那曲地方大雪灾运救济牧民糌粑之路票》,《灾异志——雪灾篇》,第12页。
70《噶厦就堆地区水灾请赏粮事批复嘎甲瓦文稿》,《灾异志——水灾篇》,第25页。
71《噶厦为日喀则宗孜隆巴遭泥石流请免差赋赏赐粮食事之批复稿》,《灾异志——水灾篇》,第40页。
72《日喀则代本噶沃为南木林地区遭受雹灾请求救济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3页。
73《噶厦就林周宗谿堆遭受雹灾请求发放救济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7页。
74《噶厦为那曲地区遭雪灾牲畜严重死亡减免酥油税事批复稿》,《灾异志——雪灾篇》,第70页。
75《摄政为羌日地区特大雪灾由皇帝支银购羊分配事之令稿》,《灾异志——雪灾篇》,第54页。
76《噶厦为雪后救灾事饬那曲头人令》,《灾异志——雪灾篇》,第14页。
77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50页。
78《噶厦就切嘎瓦与叟协瓦庄稼遭受旱霜灾请求贷给口粮种子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9页。
79《噶厦就仁布宗遭受雹灾请求免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7页。
80《噶厦就仁林百姓庄稼遗受霜灾请求借贷口粮种子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8页。
81《噶厦就仁布宗遭受雹灾请求免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7页。
82《噶厦就切嘎瓦与叟协瓦庄稼遭受旱霜灾请求贷给口粮种子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9页。
83《南木林宗所辖政府差民为农田遭受雹灾请求减免差税事致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31页。
84《噶厦就切嘎瓦与叟协瓦庄稼遭受旱霜灾请求贷给口粮种子事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69页。
85《噶厦就江谿宗宗堆根布等因庄稼遭受虫灾请求借贷事之盖印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2页。
86《噶厦就防治蝗虫事给林周宗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4页。
87《噶厦就消灭蝗虫事给拉布谿堆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4页。
88《噶厦就灭蝗事给撤拉谿堆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8页。
89《噶厦对卫藏各宗谿下达驱赶蝗虫彻底铲除虫卵事之指令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6页。
90《墨工谿堆暨所辖僧俗百姓为遭受蝗灾请求减免差税并予赏赐事呈诸噶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1页。
91《卡孜噶顿差民为遭受蝗灾请求借粮事呈诸噶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7页。
92《噶厦就消灭蝗虫事给拉布谿堆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5页。
93《噶厦就防止虫灾蔓延事给曲水宗宗堆之批复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3页。
94《噶厦就防治蝗虫事给达孜宗堆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2页。
95《江孜宗宗堆就消灭蝗虫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9页。
96《噶厦对卫藏各宗谿下达驱赶蝗虫彻底铲除虫卵事之指令稿》《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96页
97《噶厦就防治蝗虫事给达孜宗堆之批复》,《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102页。
98《噶厦为塔杰谿卡遭水灾请赈济事给噶丹强孜之批复稿》,《灾异志——水灾篇》,第40页。
99《噶厦对托宗宗堆等修复窝久朗水灾所毁堤坝请赏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水灾篇》,第15页。
100《拉里喇嘛为江达桥梁被水冲毁事呈噶厦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第4页。
101《噶厦为堆地区贵族迈恰巴之农田遭水灾请减差赋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55页。
102《噶厦对隆子宗宗堆及佐扎为水灾事呈文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63页。
103《噶厦对托宗宗堆等修复窝久朗水灾所毁堤坝请赏粮事之批复稿》,《灾异志——水灾篇》,第13页。
104《噶厦就白朗宗水灾等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20页。
105《那曲代理头人为雪灾匪患遭损事呈噶厦文及噶厦之批复》,《灾异志——雪灾篇》,第17页。
106《噶厦就仁布宗农田被水淹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27页。
107《噶厦就江孜宗征收员呈报且拜田地遭水灾事之批复》,《灾异志——水灾篇》,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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