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荒政述论*
叶依能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1996年04期第29-37页
【作者简介】叶依能 中国农业科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
中国古代荒政是历代统治者稳定社会,维护统治,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明代是我国历史上灾害发生频繁时期,明王朝为了安定社会、维护统治,始终把荒政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荒政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关系,其发展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控制自然能力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体现。通过时代荒政特点、救荒措施、荒政评价等方面的论述,察古知今,绸缪未来,对当今的救灾事业,应有一定的启迪。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灾害发生最频繁的时期,尤其是进入明中叶以后,几乎是“无岁不告灾伤,一灾动连数省”。[①a]在二百七十六年间里,灾害竟达一千零十一次,这是前所未有的记录。[②a]大灾巨祲,饥民遍野,人民痛苦不堪,灾荒波及社会安定,危及国家巩固,朱明王朝为了维护社会再生产,保持国家稳定,始终把荒政作为基本国策,通过对明代荒政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认识中国古代小农如何在封建重压和频繁灾害下破产,又如何历尽沧桑,在灾后迅速复生,而且还能为现代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历史借鉴,对提高整个社会的抗灾能力也不无裨益。
一、明代荒政的特点
明代荒政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其主要特征:
第一,统治阶级较为重视,救灾更为尽心竭力。明初,由于长期的农民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极低,灾后大片土地荒芜,大批农民流徙他乡,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且危及到明政权的巩固,所以明代统治者比较重视荒政工作,特别是明初的七十多年。明太祖时,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洪武年间,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前往赈济,迁延半载,怒而诛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遭逮治;其官吏,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赈贷,帝命行人驰驿往。明太祖在位三十余年,赐于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治之。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伤不以闻者,罪不敕。又敕朝廷遣巡视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效汉汲黯耶?”,准许地方官不待启报,可先开仓赈饥。宣宗诏允,不待勘实饥民之数,即放赈。并说:“民饥无食,济之与如拯溺救焚,奚待勘”。且其他救灾之法,兼施并用。至世宗、神宗,虽略于民事,而灾荒疏至,必赐蠲赈,不敢违祖制也,说明朱元璋的后代,也非常重视灾荒的救济。
第二,明代荒政制度已逐渐完备。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便于当年下诏:“令水旱去处,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①b]洪武七年(1374)又定蠲免条例,重申元年之令。孝宗弘治三年(1490)议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始定全灾者免七分,灾九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②b]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万历时,又准治边各地如延宁、甘固、宣、天山、蓟、密、永昌、辽东等报灾之期,夏灾改限七月,秋灾限十月内(其他地方照旧)。报灾时期或匿灾不报,均予惩处。[③b]勘灾也有详细规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其实奏闻,仍申合于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复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并写灾伤缘由,具奏”。[④b]赈济之法,凡遇灾则遣官赈济,按口一次付给。洪武二十七年(1394)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渐减其数。永乐二年(1404)又定“苏松等府水淹去处给米则例”,每大口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一石。明代多行赈粥,各地设厂煮粥,条例甚为完备。有亲审灾民,多设粥长,亲察厂弊,预备米谷,预置柴薪,严立厂规,收养流民,散给药饵等程序。山西巡抚吕坤有赈粥十五方,如广煮粥之地,择煮粥之人,别食煮之人,定散粥之法,分管粥之役,计煮粥之费,查盈缩之数,备查粥之具,广煮粥之处等等,皆切实可行。[⑤b]明代于州县设立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用为赈贷,其功能与常平仓同。嘉靖八年(1529)又令各地置社仓,二、三十家为一社、由社首、社正、社副主持,每朔望会集,依上、中、下户等,出米四至一斗有差,每斗加耗五合。饥荒之年上户不足者量贷,半年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须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察核。[⑥b]明代各项救荒措施,已趋完备。
第三,荒政支出日益增多。明代自然灾害频繁,几乎无年不灾,甚至一灾动连数省,特别是明中后期,水、旱、蝗等都发生了百年未遇的大灾,遇灾即行蠲赈,荒政支出巨大,整个洪武年间,赈灾“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免租税无数”。[⑦b]
第四,救荒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以立法保证荒政实施的趋向。明代以前,救灾的政策与措施,主要以推行传统的重农政策,进行垦荒屯田,兴修水利,发展灌溉等增产粮食的通常做法。明代开始,除了上述措施外,更重视经济法的政策措施,并以立法形式来保证实施。太祖时就制定“蠲免条例”,规定凡遭水旱灾荒的地区,只要经查勘属实,都可按例实行蠲免,少时一省,多则数省甚至全国。或单免夏税,或单免秋粮,或缓赈负欠,或部分减免。成化六年(1470)因顺天、河间、永平、正定、保定等府灾荒,就暂行免除所有差徭。明初还制定了赈粮的条例和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使救灾逐渐法制化。
二、明代救荒措施
明代救荒政策包括安辑流民、调济民食、蠲赈、养恤等方面。救荒的目的不仅将自然灾害紊乱了的社会秩序正常化,而且更重要的是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发展经济。
(一)安辑流民 尽快恢复和发展灾区的农业生产,是救灾治本的一项重要政策。大灾之后,大批缺乏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灾民流徙他乡,不仅农业生产不能恢复,而且危及社会稳定,只有尽快解决灾民生活困难并提供一定的生产条件,才能使他们重新安置下来。明代通过蠲赈等解决灾民生活外,还通过借贷耕牛、种子等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安辑流民,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宣德以来,北方连年灾害,大量灾民南徙,以致“南方州县,多增其里图,北方州县,大减其人户”。[①c]大批流民这种有目的迁徙引起社会的巨大动乱,为了安置流民,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一,设置流民官和劝农官,专门安抚流民,从正德开始到弘治止,明政府先后六次,在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四川、顺天等地设州县佐貮、布政参议、按察副使、巡抚等职协同地方官办理流民事务;其二,允许流民附籍并设有治理。川、陕、鄂、豫四省交界之荆、襄、唐、邓一带流民渊薮。成化初,由于大量流民聚集,且时有流民骚动,影响社会安定,成化七年(1471),“荆襄贼平,流民复出者一百四十万人”,但是在“械归故里”途中,由于饥疫“计死者九十余万人”。流民去而复来,终无了期,政府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于成化十二年(1476)派原杰抚治荆襄流民,同意设置陨阳府,流民先后附籍,使大批流民重新安置在田野上,从此就出现了“民庐相望,沿流稻畦,高下鳞次”的景象;其三,对于愿意结束流浪生活,回归故里的流民,政府给予妥善的安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救济与贷款,贷耕牛、种子等,帮助他们重建家园;其四,召募流民拓殖。由于明初大规模垦荒,廉价地利用自然力,致使土地肥力下降,抵御不了自然灾害的袭击。从明中叶起,土地被迫大量弃耕,北方尤为严重,“若乎大江以北,畿辅以南,淮海维扬,汶泗淄渑之间,斥卤之区,可垦之地,无虑数百万顷”。[②c]所以早在成化时,商辂就上疏,与其把不愿回籍的南方流民遣回家乡,不如招至北直隶一带进行垦殖,及时劝课,“然后计户定差,度田出赋”,[③c]而这一建议后来得到重视,作为既解决流民问题,又是解决南粮北调的办法,在万历时引起朝野的浓厚兴趣,但是由于工程规模巨大,加上明朝财政入不敷出,特别是北方豪强计较已之失和利,结果并不奏效。
(二)调粟 调济民食是明代救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明政府采取截留漕运、预支官俸、禁闭官俸、禁抑米价、鼓励通商等途径来解决灾民的吃饭问题。调粟政策包括移民就粟、移粟就民、平粜。
移民就粟:这是历代调济粮食所采取较为普遍政策。明代由于北方连年灾害,大量灾民自动南移,有时地方官采取消极放任态度,有时地方官更擅自驱逐就食饥民,据《通纪会纂》记载:“明永乐三年,山西民饥,流入南阳诸郡十余万口,有司军卫各遣入捕逐,民死亡者多。”又《先忧集》记载:“成化初,陕西至荆、襄、唐、邓一路流民百万,都御史项忠下令有司逐之,道死者不可胜计。”此类事虽各朝都有,但以明代为最甚,弊害也最深。另外,交通的困难,关禁的阻碍,也处处减低移民就粟的效率。
移粟就民:它是与移民就粟相辅而行的,如果灾民能够迁移,便让他们到别地就食;如果灾民不便迁移,而谷物移动又较便,则尽力移而就民。二者并不矛盾,且可同时并用。明朝政府利用直接控制的粮食等物进行统一调度,避免灾民盲目流徙,防止社会动乱。这种利用国家公仓的粮食,调济余缺的办法,就是史书上记载的移粟就民。永乐十四年(1416),北京、河南、山东饥,免永乐十二年逋租,发粟一百三十七万石有奇赈之”,[①d]成化二十一年(1485),转漕四十万石,赈陕西饥。[②d]
平粜:丰年籴进粮食,荒年平价粜出,《康齐录》载,明正统元年(1441),杭州、湖州等地连年灾荒,粮价飞涨,当时巡抚浙江监察御史康荣上奏说:“窃计二府官廪有二十年之积,恐年久红腐,请发粟三十五万石,粜于民间。令依时值偿纳,则朝廷不费,而民受惠,从之。”正统十年(1445)“减粜河南怀庆仓粜济山、陕饥。输河南粟赈陕西饥”[③d]。平粜盛于成化,从成化元年(1465)发百太仓粟赈畿辅,先后五、六次大的赈粜之举。
此外,国家下拨赈银,或由于地方存留库筹办银两前往丰收地方买粮到歉乡赈粜。这是畅开粮食渠道,贬抑米价上涨,方便民食又一措施。这种“广收平籴,随市低昂量增数钱以利稼穑,待至岁有饥馑,减价粜卖,以求凶荒”的调济措施得以施行,就必须严禁闭籴行为。因为在平籴中,常为官吏豪强粮商等采取闭籴、禁粜和屯积居奇等手段从中渔利,据《通纪会纂》载,明万历年间中时行上“请禁遏籴疏”曰:“治本使民得食,顷者因荒……惟有邻丘协助,市籴通行仍可延旦夕之命,近访河南等处,往往闭籴,彼因爱其民;然有朝廷视之,莫非赤子。灾民既缺食于本土,又绝望于他方,是激之为变也”。
明政府鼓励商人通商贸米谷,是调济民食速度快,效果好的措施,特别是对粮食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地区尤为重要。地方政府放开粮食价格,协调商人和牙行的关系,优免关税,安全保护以防遏籴,吸引米商。同时奖励从国外输入粮食,禁止粮食出口,保证民食。洪武时起,长江流域发达的商业网与北方低水平的贸易格局便已形成,长江至运河一线分布着全国80—90%的城市与粮食水运密切相关,络绎不绝的米船竭载湖广(荆湖)剩余稻米。实质上起到了抑制粮区米价过高的作用。然而,平籴、粜是有限的,大多数地方的赈济仍需加强粮食的储备。
(三)蠲免 蠲免包括蠲赋、免役二部分,历代政府在凶荒之后,都颁布蠲缓赋役的诏令。朱元璋登上帝位以后,深知民困而国危,提出了“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④d]他认为只有宽赋薄敛,贫困农民才能安土乐业,不再流落他乡。洪武元年(1368)免苏州府、吴江州水灾田租一千二百三十七顷,粮四万九千五百石;又免广德、太平、宁国三府,和、滁等州旱灾田九千六百余顷,粮七万六千七百三十余石。洪武四年(1371)下诏免田租;免中都、淮、扬及泰、滁、无为田租;免陕西,河南田租。七年(1374)下诏免夏租:免真定等四十二府州县被灾田租,赈苏州饥民三十万户;赈河间、广平、顺德、真定饥,蠲租税,[①e]并规定凡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不拘时限,只要经过查勘,灾情属实,税粮即可蠲免,随后或蠲免于全国,或行于一省数省,可单免夏税,或单免秋粮,或缓征负欠,或蠲缓若干成,遇有灾伤,都依例实行。成祖十二年(1414)免田租。十九年(1421)又下同样的诏令。宣宗宣德八年(1433)免夏税秋粮;[②e]四月戊戌“诏蠲京省被灾逋租、杂课,免今年夏税,赐复一年;是夏复赈两京、河南、山东、山西、湖广饥,免税粮”。[③e]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凤阳、淮安、扬州府被灾,令减免秋田粮三分。孝宗弘治时,规定了蠲免分数,从四分灾伤免为基数到全灾七分为止。世宗嘉靖七年(1528)免灾区租税。至于免役,成化六年(1470)令顺天、河间、永平、真定、保定等灾伤地区,一应差徭,都暂停优免。
明代这些“轻征薄敛”的蠲免租赋的救灾措施,一定程度上反证了当时灾荒的严重。蠲免多少也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正如王守仁说的“今不免租税不息诛求,而徒曰养恤赈济是夺其口中之食,而曰疗汝之饥”。[④e]但蠲拆只有到有田之家而无田者不沾滴沥也,尽管蠲免可以留一部分余粮给灾区自我救济,但是绝不能缓解较大灾荒所造成的民食艰难状况,只有赈济才能使广大饥民实受其惠。
(四)赈济 明代赈济一般经朝廷覆实派人主赈,主赈官按贫富定额救济标准,赈济物资主要来源于国库或地方公仓以及少量富户的劝借。赈济分赈谷,赈银和工赈等形式。
赈谷:这是遇灾急赈中最流行的一种形式。明政府对命悬旦夕的饥民无偿供给粮食,范围之广,数量之大,为历代所不及,“洪武二年(1369)陕西饥,命正月户粟米一石,二月倍之”。[⑤e]三年(1370),命户部主事李享驰传赈,西安、凤翔饥民,“户粟一石,凡三万六千八百八十九石”。[⑥e]四年(1371),关中饥,赈米二万五千余户,五年(1372),发粟六万六千余石,赈莱州、东昌饥民;又因济南等地连年旱涝,“民食草实树皮”,“命于淮安运粟赈之”。[⑦e]六年(1373),崇明县因为海潮淹没民贳,赈米五千九百二十石。七年(1374),赈苏州饥民三十万户,计米麦谷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余石。十年(1377),苏、松、嘉、湖等府被水灾者户赈米一石,“凡一十三万一千二百五十户”。[⑧e]十一年(1378),存问苏、松、嘉、湖四府受水灾民,“户赐米一石”。[⑨e]又猗氏等县旱,民饥,“户赈粟一石”。[⑩e]十五年(1382),万泉县旱,民饥,“诏发廪之,户九千三百三十七,给粟麦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九石”。(11e]十七年(1384,遣使往河南核被水民户,有赈济不到者,“补偿之”。二十年(1387),以米赈给济南、东昌饥民,计六万三千八百余户。二十三年(1390),河决河南,“赈灾民万五千七百十二户”。(12e]永乐九年(1411),户部言:赈北京临城县饥民三百余户,给粮三千七百余石有奇”。(13e]永乐十四年(1416),“北京、河南、山东饥,发粟一百三十七万石有奇振之”。(14e]……,这些赈米,概由户部遣发官仓粮食解决。
赈银:以谷赈民,有时不便于流通,因而又施行赈银之法,也是常用的一种遇灾急赈的形式。是政府给予灾民的无偿援助,令其用所赈银钞有籴粟渡荒。如洪武七年(1374),镇江水灾,户各给五千钱。二十年(1386)青州民饥,“所赈人户凡二十一万四千六百,为钞五百三十六万锭有奇”。[1f]二十三年(1390),赈河南、山东、北平三布政司所属州县水灾贫民户钞七十万锭。二十五年(1392),“令山东灾伤去处,每户给钞五锭”。[②f]嘉靖二十四年(1545),岁株,诏发内帑银三万两赈济饥民”。[③f]从史书记载看,明代特别是前期,赈银范围不大,次数不多,这主要与荒年银钞贬值,富人粮商囤积居奇,谷价暴涨有关,赈银不如赈谷。明政府有时采用谷银兼赈,另外,还赈布帛谷物以济灾民。
工赈:工赈虽由来已久,但盛于近现代。“明孝宗弘治时,孙需为河南副都巡抚,河溢,且啮汴城。民流离载道,乃役以筑堤,而予以佣钱。趋者万计,堤成而饥民饱,公私便之”。[④f]万历间,御史钟化民救荒,令各府州县查勘该动工役,如修学、修城、睿河、筑堤之类,计工招募,以兴工作,每人日给米三升,借急需之王,养枵腹之众,公私两利”。[⑤f]
除了赈谷、赈银及工赈外,为了发展赈济事业,还采授官赐爵的方法,鼓励富户输粟、输银以助赈济,明代宗景泰五年(1454),浙江按察司副使罗宏鉴于杭州荒歉,奏请劝民出粟赈济,他曾请求准照江西先例劝民出谷一千六百石以上的给冠带,千石以上的旌奖,百石的免役,已经有冠带的出粟三百石就可得八品以下的官,从七品以上至正六品官,出粟六百石的都升一级,但不支俸给等等。
(五)赈贷 灾荒之后,灾民十分贫乏,无力恢复生计。为了帮助灾民复业,解决灾后的困难,历来就有放贷种子,贷粮,贷牛,贷农具等农本,所以有时也称农贷。明代官仓账贷在救荒济贫中占有很大比重。如洪武六年(1373),苏州属民饥,诏以官粮贷之,计五万九千五百十六户。七年(1374)苏州府奏属县缺食,“命发太仓米赈贷之”。[⑥f]十五年(1382),嘉定县民饥,“命发官廪米二万八千一百二十石贷之”。[⑦f]赈货,关键在于“贷”,即给是有条件的,通常在春天贷给,“秋成还官”。它与赈米、贿银等无偿的赐予不同,也与历史上政府丰年贱价征购农户粮谷积储,饥年谷贵时平价献出的常平仓不尽相同,作为国家的官仓,本是农民上缴税粮“以资国有”的储积之所,多是在没有别的办法可行时,才动用于赈贷的。
明代除贷粮外,还贷耕牛、种子等,林希元曾奏请制定“处置缺乏牛种贫农法”说:“令地方官逐都逐圈,差人查勘。除有牛无种,有种无牛,听其自为计外,无牛人户,令有牛一头者,带耕二家。用牛则与之俱食,失牛则与之均倍。无种人户,令富人户,一人借与十人或二十人,每人所借杂种三斗或二斗。耕种之时,令债主监其下种,不许固而食用。收成之时,许债主就田扣取,不许固而拖负。亦如其息,官为主契,付债主收执”。
放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舒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偿也。放贷流弊历代均有,明代更为突出。
(六)养恤 养恤包括施粥、居养、赎子等。
施粥:施粥是临到灾荒时所实行的一种最急切的方法。明代每遇饥荒,照例煮粥以赈民,尤以粥厂制度推行甚广,神宗万历十六年(1588),“吴中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共三十万两,命户科扬文举赈济,有司各处设厂煮粥赈饥”。[①g]“御史钟化民发河南赈饥,令各府州县遍历乡村,察举善良,以同粥厂,就便多立厂所,每厂收养饥民二百,不拘土著流移,分别老、幼、妇女,片纸注明某厂就食。以油纸护之于臂,汇立一册,听止印官不时查点,使不得东西冒应,期至麦熟而止。所到必行拾遗之法,遍历州、县、村、墟粥厂。以故地方官望风感动,竭力赈济,而民赖以生”。[②g]除了政府办理的粥厂外,还有社会慈善团体和地方公团办的粥厂及富户的送食。
居养:这是临时收容抚恤的办法,政府常在灾荒时立安民、给药、抚婴等措施,并在各地设置种种收容机关。有些固定设立的如居养院、安济坊、福田院等组织虽不是专为灾民所设,但其中被灾难民以及因灾荒而辗转流离,无以为生的人,实占最主要地位。洪武三年(1370)命天下府、州、县设惠民药局,拯疗贫病军民疾患。每局选设官医提领,于医家选取内外科各一员,令府医学授正科一员掌之,县医学授副训科制药惠济,其药于各处出产并税课抽分药材给予,不足则官为买之”。[③g]嘉靖八年(1529),“题准灾伤地方军民人等,有能收养小儿者,每名给米一升”。[④g]
赎子:由于灾荒饥民被迫鬻子者甚多,因此有赎子的办法,即由政府出资为饥民赎子。永乐十一年(1413)六月,“徐州水灾,民有鬻子女者,……,为赎还”。[⑤g]嘉靖十年(1513),奏准“陕西灾伤重大,遗弃子女,州县设法收养”。[⑥g]这种办法公私发起,都比较容易做到,所以明代也照行之。
上述办法的实施,对于饥荒贫苦的灾民来说,虽能够得到暂时的饮食和安居,并且不致于妻离子散,骨肉分离,但由于范围过于狭小,恩惠不能普及,再加上部分执行人员贪污舞弊,因此收效甚微。
三、对明代荒政的评价
明初统治者对灾荒较为重视,如《大明律》规定;灾荒不奏杖八十。《大诰》规定“查勘水灾,贪要赃私,不问民瘼,处以死罪”。[⑦g]永乐初,逮治河南匿灾不报者,重申这一规定,并要求地方官“凡岁饥,则先发廪,以贷民,然后奏闻”。[⑧g]仁宗继位不到一年,政尚宽仁,但由于灾伤不报,不恤者,“守令处重罪”,宣宗批复告诉户部士臣说:“知县急于济人,先给后闻,是能称任使,卿勿拘文法,责其专擅”。[⑨g]迨至正统、景泰、天顺,政府整理公仓,兴修水利,捕治虫害,荒政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可以说,明中叶以前,由于注意严法治理荒政,吏治清明,政治机能强壮,“所以流民易于复业”。[⑩g]大量流民受到妥善安置,终于“盗贼稀少”。(11g]虽遭土木之变,而国本未摇,这与救荒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救荒不但能使灾民起死回生,而且可以缓解因灾荒触发的经济危机,复苏小农经济,安定社会,巩固政权。
首先,从恢复农业生产看,明政府以无息或低息贷给农民的一些种子与粮食,使他们渡过难关,有利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当东作之时,如果水利失修,农具不整,谷种全无,灾民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又怎么能搞好生产呢?倘“耕作失时,则凶荒荐至”。故“宜早计而豫赈之”,对于逃荒归来的流民,也应从种子与口粮上予以帮助,否则也难以使他们安定下来,恢复再生产。常平仓春间赐粜实是鼓励垦殖之意。从预备仓中得到无息贷粟,可免高利贷的盘剥。社仓减价粜与贫户,也有“养赡力农”之意”。至于义仓,扬起元谈到乐昌义仓时说得很明白,凡具“恒产”、“恒心”、“力农”,有人托保者方可给予赈贷。
其次,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仓丰年敛,凶年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虽然义仓系富者出于周之义而设且灾民亦处于被挤之地位,但实际上还是取得了“贫者不患于阻饥,富民可免于劝借,而盗贼亦因潜消”[①h]的作用。北方连年灾害不断,人口大量南逃,北方农民“一不如意则轻去他乡,一有所积则视死如归”。[②h]要不使他们外流,只有“恤农以系其家”。
第三,救灾、养恤作用更大,救荒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有充足的粮食储备,赈粥、赈米、办养济院都需要粮食,有了粮食储备也不致因灾荒而米价腾贵,据吕坤估计,仓粮储积有数“大约荒年市价三分之一方可压下,米价不致腾贵”。[③h]这样既稳定了社会秩序,保存劳动力,又可医治灾伤,恢复生产和发展社会经济。
明中叶以后,虽然灾荒救济仍然是政府参加与治理灾后残破经济的一项职能,但是鬻爵、卖官、纳监却又败坏了吏治,官吏“惟以簿书为急,不以生灵为念,遇有水旱灾物,非甚不得已不肯申达”。[④h]所以影响了荒政的实际效果,成化以后,经弘治、嘉靖初、万历初的几次自我调节,使明王朝一次次从危机中缓解过来。
灾害造成的危机虽然得以缓解,但并不等于危机已经消失,这主要是因为造成灾害的原因没有得到根本的治理,特别是农民廉价地掠夺自然力的状况没有改变,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江河淤塞,生态隐患到后期愈趋严重。史载从万历以后,自然灾害的穿透力和不可控制性大大超过了以往,灾害性天气也导致与周边少数民族的矛盾更趋尖锐,而此时即使治标,也因财政窘迫,吏治腐败则无足轻重,根本无法发挥它的救荒功能。
第一,遇灾不报,催征如故。嘉靖时,王廷相言:“当夫荒歉之时,……遇灾不行申达,既灾之后,犹照旧惯,催征税粮”。[⑤h]为了沽名钓誉,“甚或饰饥荒为丰穰”。[⑥h]政府对灾区尽数蠲免的钱粮,官府仍穷追不舍,不过为囊橐计耳!”。[⑦h]于是上泽虽播而不得下流,下情虽苦而不得上达,奉诏宽恤事情公然废格不行,奉旨蠲免钱粮,肆意重复征扰”。[⑧h]祟祯十四年(1641)江南大旱,为不致取厌帝听,周延儒损米二百石,“自是抚按不敢言旱,备县苛征糟粮如故,民不堪命”。[⑨h]
第二,平时不备荒,惠民反害民。万历以后,农田水利失修,备荒粮仓粒谷无存,甚至谷仓亦毁,即有所存,也拘于文法,化为稻泥。谷本唯赖赈缓,但于今“州县赎缓,行省余羡,……今日尽笼而输上”。难怪“乃今为民积储,率多文具,在籍者尽属空名,在仓者徒号虚数。上官纵有查盘,有司临期搪塞,一遇饥荒,赈灾无措,始或议借议,万口嗷嗷,勺合无济,惟饥馑流散以死而已”。[①i]地方官惟知“日优游堂上岁月而望迁”。至于劝借,更是地方官敲富人竹杆的好机会,赵完壁道:“盖劝借之名,国家原以相周之义,教之听其愿也,迩年有司官不体民情,责以里书,令其报举,得赂者故释而去,无路者开陈而拘,及至官也定具数目,严法比较,过于催征,官得十一而里胥十九,然后以其余撒之民而粉饰之”。[②i]
第三,勘灾骚扰,主赈贪饱。勘灾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诚如何孟春所言:“府州县委官踏勘,不过骚扰一番,镇巡官踏勘又一番骚扰,到头贷赈及其济几何”。[③i]“民草实不允,而官吏犹华轩,使至馈送充斥,供张丰腆”。[④i]非民膏民脂何由出之。
至于丧尽天良,贪吃救济银两之事更是罄竹难书,如万历十六年(1588),扬时举主赈江南,“赍银二十万两赈东南诸郡,惟日置酒高令,糜费不赀,即有所赈,里胥递为侵克,其余半入市井奸猾,半入豪佑之门,乡民未曾及知也”,[⑤i]更为甚者大发灾难之财。
虽然明王朝的覆灭有多种原因,但其后期自然灾害频繁而救荒机能衰弱也不无关系。
*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基金课题论文。
注释:
①a 张萱:《西园闻见录》。
②a 邓云特:《中国灾荒史》。
①b 《续文献通考》卷42。
②b 《续文献通考》卷42。
③b 《明会典》卷17。
④b 《明会典》卷17。
⑤b 陆志伊:《荒政辑要》卷7。
⑥b 《明史·食货志》。
⑦b 《明史》卷78《食货志》。
①c 《明经世文编》。
②c 《明经世文编》卷288。
③c 《明经世文编》卷38《招抚流移疏》。
①d 《明史》卷7《成祖本纪》。
②d 《明史》卷14《宪宗本纪》。
③d 《明史》卷10《英宗本纪》。
④d 《明太祖实录》卷24。
①e 《明史》卷2《太祖本纪》。
②e 《明史》卷78《食货志》。
③e 《明史》卷7《宣宗本纪》。
④e 《明臣奏议》卷116,王守仁《乞宽免钱未之疏》。
⑤e 《国榷》卷3。
⑥e 《国榷》卷4。
⑦e 《明公典》卷54。
⑧e 《明实录》卷111。
⑨e 《明史·太祖本纪》。
⑩e 《国榷》卷6。
(11e) 《明实录》卷191。
(12e) 《明通鉴》卷9。
(13e) 《康济录》引明成祖时事。
(14e) 《明史》卷7《成祖本纪》。
①f 《明实录》卷188。
②f 《续文献通考》卷22。
③f 同③。
④f 《开封志》记明孝宗时期。
⑤f 《康济录》。
⑥f 《明实录》卷87。
⑦f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5。
①g 《江南通志》记神宗时事。
②g 《康济录》记明太祖时事。
③g 《康济录》记明太祖时事。
④g 《续文献通考》引明世宗时事。
⑤g 《通鉴纲目三编》记明成祖时事。
⑥g 《康济录》记明世宗时事。
⑦g 《大诰续编》84。
⑧g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5—9。
⑨g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5—9。
⑩g 《皇朝辅臣编》卷2《土立左传》。
(11g) 同②。
①h 俞森:《荒政从书》卷10。
②h 《续文献通考》卷83。
③h 《古今图书集成会货典》。
④h 丘睿:《大学衍又补》卷16。
⑤h 《明经世文编》卷147《王廷相疏誉》。
⑥h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3《赋税》。
⑦h 同②。
⑧h 《明经世文编》卷100,李永勋《论知人安民疏》。
⑨h 文秉《烈皇小识》卷7。
①i 《明经世文编》卷341魏时亮疏言。
②i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40《蠲赈前》。
③i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40《蠲账前》。
④i 《古今图书集成·会货典》卷94。
⑤i 《古今图书集成》卷101,康农写征《赈济说》。
【参考文献】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
2、张波:《中国农业自然灾害史料集》,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3、李向军:《试论中国古代荒政的产生与发展历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
4、陈关龙:《明代荒政简论》,《中州学刊》,1990年第6期
5、洪书云:《明洪武年间的蠲免与赈恤》,《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6、叶依能:《中国历代盛世农政史》,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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