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瑞玲
鄂尔多斯高原处气候敏感的农牧交错过渡带。第四纪以来严酷的生态条件对人类的生存具有显著的限制,而人类的开发活动也不时地对自然环境施加影响。认识和揭示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规律,是边疆开发史研究的重要任务。笔者旨在考察清代对鄂尔多斯地区放垦基础上,探讨人类开发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探讨土地沙化的原因。
一
清前期在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初期严厉.康熙间一度松弛,乾隆、嘉庆朝复又加强封禁力度。然随着内地土地兼并的加剧,小农破产,流民日益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加之蒙古王公为获取地租,私自招垦。容留内地民人开垦蒙地,甚至“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1](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乙亥)。清政府的封禁政策不得不在事实上逐步放宽。
自康熙至同治、光绪,土默川和伊盟后套黄河改道所淤出的沃土,已先后“宫垦”或招民垦殖,尽管开发较早、力度较大,但这一带生态环境好,至今尚是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粮仓。
在生态脆弱的鄂尔多斯地区,清初对延绥边墙以北的毛乌素沙地一带严格封禁,规定边墙以北,南北五十里,东西千余里为“禁留地”。既不准汉人越界种田,也不许蒙人放牧。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因鄂尔多斯右翼中旗贝勒奏请开边,允汉人进入,遂开禁垦之例。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恐致游牧地狭窄,又规定界址,有沙者以三十里为界,无沙者二十里为界,次年,山、陕连续两年荒歉,“百姓有流离者”[1](康熙五十九年五月辛己),于是,准令民人租种,出边垦种的人数愈加增多。雍正八年(1730年),以原禁留地五十里为界,在旧界外再展二、三十里。乾隆元年(1736年),和硕庄亲王议准“蒙古情愿招民越界种地收租取利者,听其自便”后,“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产,蒙古亦资地租为养赡”[2](卷3,舆地志)。同年,榆林、神木等处边口,“越种蒙古余闲套地约三、四千顷,岁得租粮十万石”[3](乾隆元年三月丁己)这样,内地汉人便大规模地涌入。乾隆八年(1743年),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乾隆帝令立永远章程:有于旧界外稍出二三十里,仍旧耕种,出界五十里外,将种地民人收回。五十里内,给予空闲地亩耕种[2](卷3,舆地志)。道光十七年(1838年),牌界内再次招民租种。进入禁留地开垦的农民,往往突破清政府规定界线,到黄河附近水草丰美的地方,开渠种田。“自清康熙末年,山、陕北部贫民,由土默特渡河南西,私向蒙人租地耕种,而甘肃边氓亦逐渐垦殖于是伊盟七旗内,凡近黄河、长城处均有汉人迹”[4](P219)。
不过同治、光绪以前,控制移民数量,不准长期居住,不准与蒙人结婚,不准携带家眷等禁令长期右在,因而内地农民出边耕种的数量较少,范围较小,且未深入腹地。从总体上讲,尚在土地承载的临界范围以内。
清末放垦,宣告了清政府对蒙封禁政策的彻底破产。清末放垦的实质是牺牲蒙古利益。用开垦蒙地所得,以清政府与蒙旗分成押荒银和升科地租的方式,聚敛金钱,企图摆脱财政危机,以支付庚子赔款,筹措军饷,达到挽救其濒临灭亡的目的。清末放垦10年中,在内蒙古西部地区放垦土地,共计8.7万余顷[6]。此数字不包括纯屑清丈、整理的已垦熟地归化城土默特旗地及达拉特旗后套永租地、渠地。实行总管制的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直屑于清廷.在禁垦的同时,多垦辟殆尽,已升科征賦,清末放垦主要在于清丈。而实行扎萨克制的伊克昭盟旗地的报垦和清丈。是在清初以来私自招垦的基础上,由政府重新与蒙旗分成押荒银和升科地租,因此成为放垦的重点。
伊克昭盟清末放垦10年,大多集中在黄河及其支流沿岸.水草丰美之地。尤以杭锦旗、达拉特旗为多。加上纯屑清丈的达拉特后套永租地、渠地等2.7万余顷。上述地区至今仍多为富庶的农产区.对土地沙化影响不大。与山西、陕西、甘肃交界的南部五旗,报垦的多是沿边地带,这一带处毛乌素沙地及其缘边地区,沿边各旗清丈放垦地亩多限制在清初开禁以来私垦范围内。随着沿边各县农民不断涌入.逐渐突破上述几次划界的限定。与准格尔旗东邻的山西河曲县及南邻的陕西府谷县民人,已进入准旗禁留地以北,东西长120里,南北宽15里的黑界地垦种。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八月至三十一年(1905年)二月,奏放了准旗五段地,西起水坑博罗鄂博,东到黄河畔,东西横亘二百一二十里。南北宽七八至十余里不等,共1588顷。由河曲、府谷县管辖。光绪末年。郡王旗沿边宽三百余里。东西长一百七八十里的土地已被府谷、神木等县的民人开垦,称新旧牌子地。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续报黑牌子地。南起神木边墙,北到光绪二十八年报垦地的南界。东西宽一百余里,南北长一百六七十里不等。加上东边和东南两段地,即灶火地、盐道地,共放9639顷,由东胜厅管辖。扎萨克旗放黑牌子地,东至郡王旗,西到乌审旗,北至喀拉牌止,南界边墙。南北长约一百二三十里,东西宽约七八十里不等。连同一半万寿地,共放2 183顷,由东胜厅管辖。乌审旗旧牌子地。即黄河以西什拉乌素河与陕西靖边、怀远(横山)县的地段,另有一半万寿地,共1988顷,属东胜厅管辖。鄂托克旗光绪三十年二月,先报垦了西部黄河支流灌溉土地1000顷,三十一年六月为了赎回押给教会的土地,又报垦了瞪口南岸的察汗托辉等地。到三十三年,将位于黄阿东岸的陶乐湖滩渠地,红崖子等地175顷地也予以放垦。自光绪三十一年二月至宣统三年止,放五堆子、陶乐湖滩、庙滩、月牙湖等地共201.93亩。同时,又放垦喇嘛庙的召庙地、香火地,如王爱召放垦1267顷土地。伊克昭盟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至三十四年(1908年)6年放垦中,包括各种名目被开垦土地共22314余顷[8](卷一,P219、224)。贻谷革职后,伊盟、乌盟又续放3300顷。其中乌审旗2000顷,乌拉特中旗860余顷,乌拉特后旗270顷。总计清末新政10年,在内蒙古西部地区放垦土地8.7万余顷[6]。其中,伊盟毛乌素沙地周围占很大份额。
上述10年放垦,对毛乌素沙地东南沿边地区很可能造成土地沙化影响。据《陕绥划界纪要》资料统计[10](卷4、5、6),沿延绥边墙的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各县流入开边的民户为17148户,开垦滩地13300.32顷,沙地24188.34顷,沙地开垦量大于滩地近一倍左右,二者共计37488.66顷。这一数字虽不尽准确,但明显高于沿河的杭锦旗、达拉特二旗。张鹏一说(毛乌素沙地)自东向西大约“明沙、扒拉、碱滩、柳勃概不易垦外,其草地仅有十之二、三,再与蒙人游牧之地必留一、二成,可垦之地仅1/10,兼以土高天寒,地瘠民贫。势不能垦”[7],在近四万顷的被开垦的土地中,3/5的土地是连张鹏一都承认的不能垦殖的沙地。据《陕绥划界纪要》的资料统计滩、沙地数量及开边民户数字,平均每户耕地面积达220亩之多。以当时生产力和种植水平,显然是极粗放的广种薄收。在极不适宜垦殖的沙地中,广种薄收,必然会随时撂荒。而撂荒地是最易引起沙化的土地。清末沿边如此大规模地掠夺式开垦,势必对鄂尔多斯东南部地区土地沙化,起到一定的诱导和促进作用。
二
土地沙化是指干旱、半干旱地区由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与脆弱的生态环境相互作用,造成的沙地活化或古沙翻新与地表物质粗化。表现为土地生产力下降,土地资源丧失,地表呈现类似沙漠景观的土地退化。土地沙化是荒漠化的主要类型之一,其实质是一种环境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既有自然的作用,也有人为的因素,而这个过程又是连续的、渐变的过程。清代开发对内蒙古西部地区土地沙化的影响,主要在鄂尔多斯地区。该地区土地沙化发生、发展,有其特定的自然条件。第三纪末、第四纪以来,青藏高原隆升所造成的生态脆弱性,是该地区易于发生土地沙化的根本原因。
土地沙化是以丰富的沙源和长期干旱、大风频繁、风力侵蚀等气候条件为前提的。鄂尔多斯地表物质基础是第四纪松散沉积物,尚有库布齐、乌兰布和沙漠及毛乌素沙地为第四纪的古风成砂的沙源。它们是青藏高原隆升后干旱气候的产物,构成了现代风成物的物源。地层中埋藏的古风成砂记录表明,毛乌素地区至少在中更新世就已经存在大片沙漠[11]。或曰至少是从第四纪早更新世后期以来逐渐形成和演变来的[12]。库布齐及乌兰布和沙漠也都主要形成于地质时期[13]。这些第四纪的古风成砂堆积物,构成丁现代风成物的物源;是该地区易于发生土地沙化的主要地质根源。
气候及其引起的降水量的变化、植被覆盖度.也是直接影响本区风蚀沙化和土地沙化的主要因素。第三纪以来。由于青藏高原的隆升,其特殊的热力作用、阻挡作用和分流作用,使隆升前的行星环流系统发生丁转换,导致丁东亚季风系统的形成.也使西伯利亚一一蒙古冷高压系统加强,北方干旱气候的持续加剧和偏北干冷气流的增强,使动植物也发生了巨大变化[13]。500年来,干旱是主要趋势。包括元明时期的暖干和明清的冷干,近代以来温和偏干[14]。
明清时期,在持续干旱环境演变趋势下,内蒙古西部地区旱灾频发。明代内蒙古地区旱灾频率为48.6%,清代旱灾为52%。近500年来8次大旱灾,即1480—1484年,1518—1524年,1628—1633年,1679一1683年,1836—1840年,1875—1875年,1891—1892年,1926—1929年,有7次是发生在明清时期;有7次都是连旱4年以上[15]。另据1877—1892年近百年我国北方环境脆弱地区降水变化研究,33次干旱年中有23次出现大范围的干旱,特别是1877、1878、1891年等为强干旱年,干旱范围超过65%[16]。据树木年轮宽度重建包头地区254年来降水情况分析,自1742年以来,254年间2—7月降水在50毫米左右的年份就有30年之多。重建图反映的历史上几次特大春至初夏连旱的年份有1747、1839—1840、1877—1878、1891—1892、1900等年段:6—8月上旬降水量重建图干旱时段主要年份有1748—1764、1779—1799、1811—1813、1833—1851、1862—1869、1891—1913等年段[17],较严重的早年6—8月上旬重建值,基本都低于平均值167.18毫米。如1758年为81.57毫米。《山西通志·荒政纪》载,乾隆二十三年(1758),归化城上年收成欠薄,今岁春夏雨水稀少,播种不能长发,连次改种。沿边一带七月以后号闻得雨泽未能普遍沾足。光绪三年(1877),北方特大旱。《清史稿·食货志》载“光绪初年,直隶、河南、陕西、山西迭遭旱灾,饥民死者近万人”。《靖边县志》载:“民啮草根,继食树皮,叶而俱尽,又济之以班白土,或割饿殍臂以延残喘,甚有杀生人以供餐者。”[18]
上述数据测定和文献记载相印证表明,明清时期干旱及旱灾是研究区发生频率最高,危害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干旱少雨,直接影响了植被覆盖率。据晋陕蒙接壤区环境动态监测研究显示,距今500—250年这一带植被覆盖度为36%—32%[19],而1965—1955年是100年尺度相对湿润段,植被覆盖覆度为43%一39%。可见降水量的多寡是研究区植物生长和植被覆盖度的主要限制因子。笔者考察,研究区雨水多时,草场见绿。雨水少时,草木即会枯干。自然植被的韁盖度及降水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研究区的风蚀沙化。
此外,研究区还具有“风旱同季”的气候特征。明清时期,鄂尔多斯高原主要时段处于风成砂和黄土沉积的干草原一一荒漠草原气候控制下,干冷多风。风沙期正对应于干旱期,易使砂质物质组成之地表体现出风沙作用产生的风沙地貌。风力作用在该地区非常普遍。因此,如果只具备了丰富的沙源和干旱的气候,只是产生沙漠化的条件之一。没有以风为主的自然营力的作用,古风成砂虽有暴露,也只是以星点分布,而不致连成片。事实上,这一地区≥5m/s的起沙风年出现次数为85—371.1次,而且主要集中在干旱的春季[11]。干旱多风,大风频繁,使研究区风力侵蚀非常严重。地表物质多为风积物,残积物等,大风造成就地起沙,从而为风沙活动和运移创造了条件。据研究区风力侵蚀土壤的现状研究统计,鄂尔多斯地区造成明显危害的风蚀面积达79.24%,而且以Ⅱ、Ⅲ级所占比重最大,达到42.37%,而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杭锦旗、伊金霍洛旗都达到80%以上,造成明显危害的面积也都高过75%以上。处在毛乌素和库布齐沙区的各旗县,土壤风蚀沙化面积相对比较大[20](P194)。
研究表明,明清较现在更为干冷,自近代以来温和偏干,伴随多风气候。流沙的发展自不可免。特别是明代,自15世纪初气候转干寒,大风频繁,毛乌素沙地不断扩大,到16世纪,已固定的沙丘、沙地活化起来。成化七年(1471年)七月,当巡抚延绥都御史余子俊建议修筑东自清水营紫城寨,西至宁夏花马地营边墙时。反对意见颇多,其中有人认为延绥“境土夷旷,川空居多,浮沙筑垣,恐非久计”[21](卷178),反映当时毛乌素沙地南界已达明边地。边地一带已是流沙弥漫。成化十年(1474)延绥边墙修好到万历时,“中路各堡,地多漫衍,无险可恃……沿边城堡风沙日积渐成坦途。则历年沙壅或深至二三丈者有之,三四丈者有之。且黄沙弥望,旋扒旋壅。数日之功不能当一夜之风力”[22](卷447)。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榆林卫中路“东至常乐堡起,西至清平堡止”(今榆林靖边之间)。“俱系平墙大沙,间有高过墙五七尺者,甚有一丈者”。万历年间不过30多年时间,流沙发展如此之猛烈。积沙已没过城墙,有的2—3米,甚至有20多米[22](卷448)。可见当时明长城沿线流沙活动猖獗是借助干旱条件下的风力运移所致。20世纪70年代,该地区沙漠化程度加剧,同样是在干旱气候背景下,借助风力演化而成的。由此看出。无论是冷(冰)期或暖期,只要干旱程度达到或超过临界值,并且持续一定时期.在风旱同季的气候特征下,都会促进或加速土地沙漠化的发展。
以上分析可知,鄂尔多斯地区地表富沙的松散堆积物和沙漠、沙地是地质时期形成的干旱气候的产物。它为土地沙漠化提供了丰富的沙源。清时期持续干旱和风沙同季的气候特征是土地沙化产生的前提条件。受风力作用,暴露地面的沙丘和散沙就地起沙,借风扬沙、经风力运移形成流沙,从而导致沙化土地的扩大。就地起沙是该地区土地沙化的发生机制。
在上述自然因素的背景下,清代人类的开发活动对鄂尔多斯地区,特别是毛乌索沙地的土地沙化起了一定诱导和促进作用。其开发进一步加重了对该地区地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性,使原本脆弱的生态更为脆弱,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沙化的步伐。主要表现为:
(一)粗放式的土地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诱导加重了鄂尔多斯生态脆弱地区和毛乌素沙地部分地区的土地沙化
受封建制度和生产力的制约,以及传统以农为本观念的影响,清统治者和厉代一样,都从维护其统治利益出发,不同程度地奉行移民实边的边疆政策。这一政策的实行,限制了对土地资源的正确利用。这是造成鄂尔多斯某些生态脆弱地区土地退化及毛乌素沙地南缘部分地区沙化的主要社会趋动因素。出于政治经济的需要,清统治者垦殖政策的不稳定性,开发利用的不合理性、盲目性,加剧了由于生产力低下。粗放式掠夺经营对脆弱生态的破坏。清代从康熙朝即开始表现出封禁政策的不稳定性。至中期时弛时禁.直到清末彻底放垦,造成大批内地流民、移民在研究区无序的开发。加上内地日益严重的人地矛盾等客观因素,蒙古王公为得租之利,内地民人为生活所迫,将适宜耕作的土默川、河套地区肥沃之地垦辟殆尽。
与此同时,鄂尔多斯东南边地本不宜农耕的毛乌素沙地一带滩地、沙地也被大量开垦。掠夺式地粗放垦种.破坏了原本疏松的沙地土壤表层结构,使之更加松散;破坏了贫瘠土壤有机质的养分平衡,使土壤肥力下降。正如《归绥县志·经略志》所载,这一带“地广人稀无从得粪,以沙地而无粪培,耕种久则地力乏,往往种而不生,必须歇一二年后,始种一年,方能收获”而“口外粮户净是客民,未编户籍,有利则认粮而种地.无利则弃地而之他”[23](经略志附录),造成大片撂荒地。在这些弃耕的沙质撂荒地上,土壤肥力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而且,粗放式耕作的旱耕地开垦数量,与土壤侵蚀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如此往复,不仅诱发土地表层更加疏松,也使原本地表富沙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更加速了风蚀蚕食土地的扩展。清末毛乌素及周边地区一部分可资:刊用的沙地,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叠加影响,逐渐变成裸沙,不但沙地本身难以利用,且流沙扩展压埋附近耕地草场,造成部分地区土地沙化。
(二)无序滥垦滥伐,天然植被遭破坏诱发生态脆弱覆沙地区土地沙化
在全新世孢粉分析中,发现本区有榆、柏、油松等乔木花粉及中生性草本花粉,这表明,历史上暖湿期曾有过森林草原发育。然而由于恶化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出现了自然景观退化。鄂尔多斯中东部典型草原植被,经长期粗放掠夺式经营。加上原本粗疏的土壤质地和易侵蚀特点,肥力很快耗竭。而弃耕为主的游耕,屡屡另辟新的草地,使大面积的自然植被为各种不同年龄阶段的撂荒地植被所取代,原始的本氏针茅草原破坏殆尽。其中在撂荒时间长,植被发育较稳定的地段上,形成了本氏针茅,达乌里胡枝子草原,并含有糙隐子草。在幼年期的撂荒地上以一年生草类占优势.但大面积分布的是耐表土侵蚀的百里香小半灌木群落,它是撂荒地演替的一个主要阶段,也是针茅草原破坏后所恢复起来的比较稳定的一个变型[24]。
粗放的垦殖方式对土地抗风蚀性能的破坏,具有充分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包括长期地使植被盖度保持低水平,最大限度地清除土壤中的植物根系,影响草原种组成分、产草量、盖度、根系生物量的严重退化。其中最重要的是草原植物根系的退化。庞大的植被根系体系,特别是多年生、原生草原植被的根系是土壤保护机制的形成和持续发挥良好功效的根本保证。原生草原植被的根系因长期粗放的垦殖方式而遭到连续破坏,导致沙化土地上植被向沙生类型演替,则更诱导加速了土地风蚀和沙化的过程。这其中与清代的垦殖,特别是清末放垦有一定关系。
清代,人类开发干预与转为干冷及温干的气候条件相共轭。清初以来,与鄂尔多斯东南各旗相邻的山西河曲,陕西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等县开垦的牌界地,至光绪年已远远超过清初限定的50里,有的甚至深入达200里。特别是清末放垦,沿延绥边墙的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各县涌入开边的民户为17 148户,开滩地13 300.32顷,沙地24 188.34顷。沙地开垦量大于滩地一倍左右,二者共计37 488.66顷[10](卷4—6,资料计算所得)。平均每户耕地将近220亩。如此掠夺式垦殖,造成大片的荒漠草原及草原化荒漠植被破坏。这些民户进入蒙地加大了原本脆弱的沙地土地的承载力度,除无序地自发开荒撂荒外,“多在野处以柳木为椽,以茅茨为草庵”[26]。他们盖茅屋、扎栅栏,所用燃料也以当地天然植物为原料,当时毛乌素沙地植被以蒿属、藜科为主组成偏干的风沙草原,散布有温生针叶树松、柏和少量其它阔叶木本植物[14]。于是,大量松、柏、沙柳、柠条、沙蒿被砍伐。仅以燃料烧柴计,每天每户若仅需5斤,那么17148户每天要伐85740斤上述植物,加上编柳条、挖甘草、割麻黄、掏马莲等,植被的破坏程度可想而知。
据测定,草地的风蚀比农田轻百倍。草地的植被根系交错,对于抵制风蚀,阻止风力吹扬地表沙粒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分布在毛乌素沙地的硬梁地上的灌木化草原群落,地表轻度覆沙,清代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和掠夺式破坏,一定程度上使供植物生长的团粒结构破坏。加上风旱同季的气候特征。风大频繁,因而沙粒活跃,诱发毛乌素沙地及其边缘地区就地起沙,随西北风向东南局部地区扩展。可见,人类土地利用与自然土壤侵蚀关系十分密切,土地利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土壤侵蚀和土地沙化的加速或减缓。
分析表明,清朝统治者为维护统治,出于政治经济目的实行的“放垦蒙地”、“移民实边”政策.是破坏鄂尔多斯部分生态脆弱地区的植被,诱使毛乌素沙地少量土地沙化的主要社会趋动因素;另一方面生产力低下、粗放式掠夺经营也破坏了鄂尔多斯部分覆沙地区的生态,促成了毛乌素沙地一部分地区的土地沙化。然这只是毛乌素沙地东南边沿的局部情况,清代放垦人为的垦辟并不是蒙古地区草原沙化的主要原因。土地沙化是长期历史时期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生态脆弱的覆沙地区人类过度利用或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所诱发引起的。
清代,包括清末放垦,从总体看,无论是规模和强度,都没超过造成环境恶化的临界值。清末放垦只是开了近代以来,直到现代大面积垦辟脆弱草原的先河。这里既有清末统治者、民国以后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造成的恶果,也有解放后人们对自然资源认识的盲目性,利用得不合理性,造成草原大面积的土地沙化。“以鄂尔多斯为例,1948年以前沙化面积为1 515万亩(包括毛乌索沙漠和库布齐沙漠),1977年沙化面积增加到5250万亩,1981年又增加到1亿亩。再如1958—1973年全内蒙古开垦土地1400万亩,造成1800多万亩的土地沙化。清末十年蒙古西部地区共丈放900多万亩。大部分是适宜农业种植的地区,河套农垦区占2.7万余顷,察哈尔两翼4万余顷,归化城土默特1万余顷。到1949年,全内蒙古的耕地面积为6497万亩,清末10年西部开垦面积只占1/7”。因此,“把草原沙化的主要责任推给清末的垦丈是不客观,不公正的”[26]。
[参 考 文 献]
[1] 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 (清)李熙龄.榆林府志[M].榆林府公署刻本内蒙古图书馆手抄本,道光二十一年(1841).
[3] 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 潘复.调查河套报告书[M].北京:京华印书局,民国十二年(1923)本.
(资料来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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