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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灾荒述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2-20

 

王金香

 

 

    乾隆年间,中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继康熙、雍正两朝之后持续发展,使“康乾盛世”达到了顶峰。而“盛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农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力空前强大。这种强大是统治阶级利用各种政策对整个社会进行调控和治理的结果。乾隆年间,农业发展的天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但最终没有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因而,对乾隆年间灾荒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乾隆年间,自然灾害频仍。据有关统计,各省区上报的各种灾害次数,综计乾隆朝60年间共1140次,其中水灾514次,旱灾251次,其余风、霜、雹、雪、蝗、地震、瘟疫等共375次,各种灾害发生的总数较顺治、康熙、雍正三朝92年间多出了231[1]。乾隆年间自然灾害以水灾最多旱灾次之,雹灾又次之,余为风、霜、蝗灾。

 

(一)遍及全国的频繁的水灾。乾隆朝全国水灾频仍,据统计,60年间有26年在10次以下,有34年在10次以上,最多为乾隆二年为16次。乾隆朝发生火灾在30次以上者依次为苏、皖、直、鲁、甘、鄂等省。[2]翻开乾隆年间有关自然灾害的史料,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连年水灾,遍地洪流的画面。现制乾隆年间水灾一览表于后[3]

 

                                

  

                     

元年四月

黄河将江南砀邑毛城铺闸口冲开,漫及下游萧县等数县。

二年

陕西朝邑黄河伏汛陡发,冲塌民房400百余间;永定河水涨至二丈有余,南北岸漫口40余处,“全溜出槽,正河竟涸,为永定上游一大变。”

七年

黄河于丰县石林、黄村漫溢,淹浸滕县等六县卫;苏、皖、赣、湘、鄂、豫、鲁均遭水灾,损失之大,范围之广,为多年所罕见。

十年

黄河在阜宁陈家浦入海处漫溢。

十二年

山东98州县卫被水成灾。

十三年

台湾府属彰化县,狂风大雨,水势骤涨,城内水深数尺,民房倒塌,受灾甚重。

十四年

福建光泽邵武县被水,城内外冲塌房屋540余间,淹毙120余口,田地多有冲塌。

十五年

黄河在清河县豆班集漫口,江苏、安徽27县被淹;永定河由三工淤沟而出,大溜南趋,固安以南洼地被淹。

十六年

阳武黄河漫口,陕西朝邑河水骤涨,淹及民居;永定河冰窖口一带掣溜,仅“中段二十余里尚存河形”,头尾悉淤尽。

十八年

黄河于铜山县张家马路漫溢,滨河州县淹及甚重;陕西、江苏大水与乾隆七年不相上下。

十九年

永定河上游发水,漫开东西老堤160余丈,夺溜南行,“十里内旧积新淤顿高八尺”;福建泉州、漳浦被水,淹死117人,淹塌房屋一万余间;山西、天津各数县村被水成灾。

二十一年

黄河在铜山县孙家集漫口,严重影响运河航道,苏北农田被淹甚广。

二十二年

河南夏雨过多,水灾61州县,灾民不下630万,山东馆陶等14州县水灾。

二十四年

湖北黄梅等县“昼夜大雨,山水骤涨”,浸塌房屋近四千间,压毙40人.灾民1792户。

二十六年

黄河在河南境内决堤15处,大溜趋贾鲁河,全省受灾52州县,山东曹州河决,全乡等5县皆大水;安徽水灾严重;山西水灾20余州县,汾河决堤,丹沁水涨。

二十九年

江西上犹大水成灾,城内水深丈许;福建水灾.冲损房屋三干余间,淹毙38人。

三十一年

黄河在铜山县韩家堂决口60余丈,黄水由陵子、孟山等湖注入洪泽湖,沿途居民田庐被淹;常德等十余州县遭水灾,冲塌房屋众多;浙江台州、黄宕、太平海潮,淹毙3000余口,灾民7万余人。

三十五年

永定河北岸六号堤工冲决夺溜。“过马厂碱地千余里”,武清等六县被淹,古北口水灾,冲塌民房、兵营房3117间.淹毙228人。

三十六年

永定河伏汛甚猛,所有泥沙将“旧河淤为平地”。

三十八年

黄河在陕西朝邑漫溢,水涨至二丈余,民居多漂没;水定河伏汛甚猛,大溜直趋下口,所有泥沙悉归条河,旧河中淤成平地。

三十九年

黄河在老坝口决堤70余丈,河入射阳湖,再入大海,山阳等数县被淹。

四十年

直隶文安等54州县被水成灾。

四十一年

四川打箭炉发生“从未有”之大水灾,湖南耒阳等五州县水灾。

四十三年

黄河在仪封十六堡漫口150余丈,黄水所过豫、皖两省庐舍田禾被淹。

四十四年

时和驿黄河决口堵而复决。

四十五年

黄河在睢宁郭家渡决口97丈,掣动大溜十之七八,考城五堡、曹县及张家油坊先后决口140余丈,宁陵等五县被淹。

四十六年

睢宁魏家庄黄河堤防溢决,仪封县境决口20余处,焦桥曲家楼南北两岸漫口,陕西朝邑,山西永济黄水漫衍;六月,山东海潮成灾30州县卫;江苏崇明海潮,关厢进水三五尺不等,郊外水深丈余。

四十七年

正在堵筑的上年青龙冈黄河决口复决。

四十九年

黄河在睢州二堡决口七八十丈,黄水下注,安徽毫州沿河低洼田亩多被淹浸。

五十年

陕西朝邑被黄水冲淹50余村,华阴县因黄水冲入渭河,近河村庄被淹;山西忻、代等州被水、冲塌房屋2498间,淹毙59人.灾民2万。

五十一年

黄河在桃园司家庄烟墩决口,下游安东等四县被淹。

五十二年

黄河睢州十三堡复决口,河南归德府属、安徽亳州、蒙城各州县田亩被淹,正河断流。

五十三年

湖北长阳、荆江大水,安徽水灾30余州县,湖南水灾。

五十四年

黄河在睢宁周家楼漫堤决口230丈,徐、淮、凤、宿等州县被淹。

五十五年

黄河在砀山毛城铺漫溢。

五十七年

江西水灾。

五十九年

黄河在丰北曲家庄决口;山东临清、直隶固关水灾。广东高要、湖南零陵等县被水成灾;福建漳州海潮入城,水深丈余,衙署、仓厫、监狱、兵民房屋多倒塌,淹毙3000余人,倒塌房屋五万余间。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乾隆年间水灾主要发生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突出的表现为黄河多次决口。清前期科学技术落后,还没有比较先进的修浚河道、加固河堤的技术,所以一遇上游发水,下游的“地上河”必然因宣泄不及而决口,一旦决口就会给两岸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乾隆朝60年中,据不完全统计,较大的黄河决口有22次,平均两年多一次。每逢黄河决口,沿岸都会出现庐舍漂没,田禾被淹,人或为鱼鳖的悲惨景象。清政府虽每年都动用巨额的帑金堵筑决口、加固堤防,但却每每败于怒吼狂暴的黄河之下;面对屡堵屡决、桀骜不驯的黄河,只能望水兴叹。

 

其次为京畿地区水灾,主要表现为永定河决口。据不完全统计,乾隆朝永定河漫决口15次,平均41次。永定河上游为桑干河,发源于山西代州雁门累头山。“永定河性浊而悍,挟沙而行,伏秋汛发,其急如箭,东荡西决,倏忽变迁。”[4]一遇上游发水,必决无疑。因该河横穿京畿地区,在皇帝和大臣的高度重视下,泛滥决口看似较黄河要少,实际上在当时隐患还是很大的。永定河频繁决口对京津地区的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对直隶平原农业发展极为不利。直隶地区土地肥沃,河流交错,农业生产条件优越,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不能充分保证利用这些地上水资源为农业生产服务,反而动辄为害。为治理永定河患,清政府费尽心机,为躲避河决灾害,居民到处逃荒,这不能不影响到农业的发展。

 

除黄河和永定河漫溢决口外,大运河和淮河的多次泛滥也给沿岸人民造成严重的危害。18世纪的大运河是贯穿南北的交通大动脉,通过大运河,统治阶级将从江南鱼米之乡收缴的粮米及绸缎等源源不断地运往北京,供其享用。因而清政府很重视对大运河的挑浚,即每年一小挑,六年一大挑。尽管如此,大运河还是经常受到外界雨水过多、河流泛滥的影响而漫堤决口,并多次影响漕运。淮河这条内陆河在当时灾害也比较多,经常在夏秋之际因雨水过多、宣泄不及而涨水泛滥,使沿岸人民深受其害。

 

最后,全国各地水灾频仍。当时的水灾一般来势凶猛,猝不及防,往往对某一地区造成洗劫性灾难。如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四川打箭炉夏雨连日,众山水发,水石俱下。“浮木撞桥,遂攻铁索尽断,而河流泛滥,并淹两岸房屋”,[5]当地人称“此地从未有此大水”,以至文武衙署等“尽被冲压,已成石滩”。五十三年六月,湖北荆江大水,漫溃堤畻二三十丈,“城厢内外水高一丈七八尺不等,”大水冲塌城垣,“城与大江相通,”大水将近一月不消。被水之初,二万余人赴城墙上躲避。署衙、仓廒、监狱均被冲毀,88名犯人只剩44名,因案卷冲失,书办淹死,“其犯人姓名、罪名无凭可稽考。”[6]同年武昌积水,三月不退。巡抚姜晟奏称,长江水涨,“二十余年来未有如此之甚者。”[7]同年五月,安徽祁门一带山水陡发,低处水高二丈有余,倒塌房屋二万余间,淹毙1217人,灾民5万余人。[8]同时,湖南大雨成灾,房屋倒塌、淹毙人口为数众多。五十九年六月下旬,山东临清、夏津被水成灾;直隶固关大水成灾,冲塌城墙6处,宽50余丈,城楼、关门、东西门瓮城、望楼、营房、关道多有冲失冲毁。[9]同年,广东高要等地水灾,灾民7万余人[10],湖南零陵、祁阳“大雨如注,江水陡涨”,灌入城中,低处水深丈余,倒塌房屋一万余间[11]。以上突发性的特大水灾,既有全国性的,又有数省或数县的,但其危害均极严重,不少城市顷刻之间被冲为平地,衙署、仓廒不复存在。

 

(二)旱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乾隆年间旱灾仅次于水灾,各省上报共251次,较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仅少4次。另外,乾隆朝发生雹灾144次,风灾63次,霜灾60次,蝗虫、黄疸49次,地震31次,疫疠10次,雪灾9次,[12]现将主要灾害列表如下:[13]

 

 

  

                         

二年

直隶春夏亢旱,湖北、山四旱,山东大旱,陕西春三月生似蚕似蛾青黑虫,啮蚀麦苗。

三年

江南下江旱,盐城一带赤地千里,淮安蝗;山东蝗,14州县雹;安徽48州县夏秋亢旱。

四年

直隶、江苏、安徽部分州县蝗;江苏淮北、安徽安庆旱;甘肃皋兰等11州县雹。

五年

直隶、山东、河南和安徽、江苏部分州县蝗;山东“郯城至蒙阴俱成赤地”。

六年

直隶、山东春旱;福建旱;广东琼属旱;甘肃地震,宁夏府城垣、衙署、监狱倒塌。

七年

福建、广东旱;甘肃皋兰等厅县旱,秋禾被雹,雨雹“冲倒房屋,压毙人口”,后又被霜。

八年

山东夏秋旱“民人多外出谋生”;山西、黑龙江旱;江苏蝗;甘肃牛疫。

九年

直隶数府春旱、雹、蝗;山东13州县卫夏旱;江苏、河南部分州县蝗;甘肃雹。

十年

直隶40州县卫旱、雹;山东19州县、山西30州县被旱;河南、安徽蝗;陕西、甘肃数县雹。

十三年

山东旱、蝗;山西、天津旱;福建漳泉秋旱;四川打箭炉地震。

十六年

直隶三州县雹、蝗;山西、浙江旱。

十七年

山西旱;直隶、山东,安徽、江苏蝗灾严重;陕西“关中苦旱”,成灾30余州县;甘肃30余州县旱。

十八年

直隶蝗;山西、江西旱;浙江28厅县卫所旱;山东风灾,“兰山、郯城饥”。

二十二年

甘肃会宁等38厅州县雨雹,山水涨发,损失田禾,冲压房屋。

二十四年

直隶、山东、河南、山西、江南蝗;山西50余州县旱;陕西、奉天旱;甘肃旱,雹30余州县。

二十五年

直隶、山东、蒙古蝗;山西旱、蝗、雹。

二十七年

直隶、山东、蒙古蝗;山西南部、北部旱;陕西旱。

二十八年

直隶交河等13州县、山东搏州等6州县蝗,甘肃敦煌等牛瘟;上海、松江大风。

三十三年

山东,湖南,湖北、贵州旱;江苏江浦等18州县卫旱;泰州运判所属十二场旱灾。

三十五年

直隶旱,遍地飞蝗;河南、江苏蝗。

四十年

江苏句容等46州县旱;安徽定远等39州县旱、蝗;甘肃31州县旱、雹。

四十二年

陕西西安等29厅州县旱。

四十三年

直隶、山东、河南、湖北、四川旱;江苏上元等36州县被旱;甘肃皋兰等31州县旱、雹。

四十九年

直隶、山西、河南部分州县旱。

五十年

全国性干旱,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南、湖北旱;甘肃地震。

五十一年

四川打箭炉芦定桥等处地震;河南20余属蝗灾。

五十二年

直隶宜化、山西大同、陕西华阴、甘肃皋兰被旱成灾。

五十六年

直隶广平府等19府州县旱、饥。

五十七年

山东德州等州县、河南安阳等25州县、陕西咸宁等19州县被旱成灾。

 

乾隆年间,全国性的大旱以四十三年和五十年为最。四十三年,甘肃皋兰等36厅州县、湖南湘阴等14州县,江苏上元等36州县被旱成灾,直、鲁、豫旱,湖北江夏等46州县大饥。[14]四川大饥,“死亡相踵”。“饿殍盈道”,“立人市鬻子女”,“此岁凶荒为百余年仅见[15]。五十年,全国大面积干旱。直隶大名等三府属各州县雨泽愆期,二麦失收。江苏吴县等15县大旱,河水干涸,难以灌溉,“已种之田多半黄萎”[16]。安徽亳州等19州县被旱无收。浙江杭嘉湖三府属高阜远水之区干旱。山东兖州等30府州县“旱久成灾”,麦收歉薄,“情形拮据”[17]。山西曲沃等13府州县大旱,饥民“以草根树皮充食”[18],在万荣县“有老民哭诉无食者,有妇人环吁求救者”,公馆门前“罗跪多人,哀恳活命”[19]。河南祥符等府县“麦苗被旱”。湖北江夏等57州县卫所“民屯田亩自夏徂秋,雨泽愆期,已栽禾苗改种杂粮等项,先后均经受旱,并有未经栽种之处”[20]。湖南巴陵等10县卫因旱,中晚稻歉收。甘肃地震,肃州惠回堡民居、兵房、仓厫、衙署多有塌陷,烟墩、望楼、城堡均有倒坏,白扬河、火烧沟亦较重。

 

 

 

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义为转移的,但是人可以抵御自然灾害,通过各种手段将自然灾害带给人类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开明的有作为的统治者总是非常注意防灾减灾的,因为这不但对发展社会经济有利,更重要的是灾民减少或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性因素。要想长治久安,重视救治灾荒,应是封建皇帝特别是有作为的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组成部份。乾隆皇帝继承皇祖皇父的一些治国安邦的有效政策和优良传统,如重视发展农业,重视兴修水利,重视保持边疆的安定等。同时,乾隆皇帝非常重视报灾赈灾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首先,重视报灾。清初至康熙朝,成灾六分以上方准报灾和蠲免。乾隆三年则下令成灾五分即准报灾:“朕思田禾被灾五分,则收成仅得其半,输将国赋未免艰难……嗣后著将被灾五分之数亦准报灾……蠲免钱粮十分之一,永著为例。”[21]乾隆帝对不及时报灾的督抚经常给以严厉的斥责。五年五月,乾隆帝得知山东郯城至蒙城一带因旱灾饥民外逃,“俱成赤地”,而至六月巡抚硕色并未专折报告雨水情形后,便教训说:“巡抚身任封疆,所应办理之事,孰有大于此者?”后又因硕色专折所奏与御史陈世倌所奏不同,再降旨训斥:“地方水旱灾荒,抚绥安辑,乃屡见于上谕之中,硕色稍有人心,何至粉饰蒙蔽至此。”[22]随后特派大臣前往查勘灾情,抚绥安辑,乃屡见于上谕之中,如二十一年对两淮盐政普福不能认真办理赈务的训斥;二十六年对山西巡抚鄂弼的警告;三十六年对直隶总督杨廷璋报灾稍迟的斥责等[23]。表现了乾隆帝希望了解体察民情的急切心理,反映了他对救灾工作的高度重视。

 

乾隆要求臣下报灾必须实事求是,甚至宁肯报得严重一些,方觉得能反映民情。他经常说,办理赈济“宁滥无遗”,凡是查勘成灾者,均迅速照例抚恤,如属“偏灾不成分数,亦当酌量分别借赈,毋使一夫不得其所”[24],认为“多费钱粮之害尚小,而讳灾病民之害甚大”[25]。十七年,山西晋南旱灾,巡抚阿思哈不肯动用库帑而请令富绅捐银备赈,皇帝降旨:“此奏殊为卑鄙错谬之至,朕实骇闻……国家赈济蠲缓……悉动帑库正项,从无顾惜……抚恤灾黎,何忍出此![26]后将阿思哈撤职。清初严格的报灾制度和乾隆帝对报灾的高度重视,使得大多数官员不敢存讳饰之心,基本上能做到有灾必报。这样,不仅增加了赈灾工作的透明度,使皇帝能随时了解基层的灾害,而且在客观上对灾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恢复都有积极意义。

 

其次,重视赈灾。据有关专家研究。乾隆一朝因灾蠲免、停征的田赋、税额及赈济所耗费的国帑数额,是清代历朝中最多的。素称多灾的安徽省,乾隆三年囚夏秋亢旱成灾48州县,部议正赈加赈准销米457627万余石,准销银350149万两,另有轻灾之铜陵等三县多赈贫民灾米6336石,多赈银2109两,多赈贫士柴薪银2014[27]。江苏省乾隆七年大水灾,实赈江淮等29州县卫共用米1565470万石,用银5095216万两[28]。十八年,江苏水灾,清政府多方筹款赈济,先后拨两淮漕课银、苏抚道库银和四川、湖南、湖北、河南、山东、浙江粮食运入该省。这年收到赈粮60万石,赈银4464465万两[29],用于救灾。

 

乾隆朝大量的赈米赈银的使用方法主要为发给赈米,设厂煮粥和以工代赈。第一,发给赈米。这种办法一般是在地方遭受一些猝不及防的突发性灾害之后使用的,如水灾、海啸、地震之后,人民财产遭到洗劫,无以为生。每逢这种情况发生,都会先急赈一月,或先给一月口粮,以救垂死之灾黎。乾隆四年,河南水灾,巡抚尹会一奏请“其艰于糊口者,散给仓粮赈济一个月”,得到批准[30]。诸如十二年山东水灾、十五年直隶乐亭海潮、二十二、二十三年山东水灾等,均先行“急赈”或“加赈”一月口粮[31]。五十三年荆江大水,灾民及驻防兵丁“俱照例借给一月口粮”[32]。乾隆朝这种急灾急救的事例,举不胜举。在赈灾中,除急赈外,一般是先勘后赈。但在突遭重灾之区,皇帝要求“不必拘泥赈恤常例,一面悉心办理,一面具折奏闻”,以使“灾黎均沾实惠”[33]

 

第二,设厂煮粥。此法一般是救济极贫灾民,使干旱、水灾之后无家可归,无以为生的老弱病残,勉强维持生命。当时,在各省省会和重要的府州均设有粥厂,丰年或平常年景只开省城粥厂,遇有灾歉,则不但原有省城、府州粥厂要开,而且规模也要加大,有时还要增加一些新粥厂。清制,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至次年三月二十曰为粥厂煮赈时间。乾隆年间,京师五城设粥厂10处,每处日煮米一石,由坊官煮放,外地来京流户亦可领粥。乾隆二十一年,江苏由于连年灾荒,食粥贫民较上年“竟不止数倍”,“淮扬二属,每处设三、四厂,每厂至一万余人不等”,苏州由三厂增加为六厂,“每厂每日犹几及万人上下”,枫桥以西由“布商捐设一厂,每众日亦二万”[34]。五十七年直隶旱灾,灾民拥挤,京城各粥厂不但于每日煮米一石之外多加二石,且“于五城例设各厂外,在离城三四十里镇集处所添设五厂,照旧定章程一体妥办”[35],随后又于通州良乡设置二家粥厂,这样京畿地区即设粥厂17家。这些粥厂的设置,对于稳定京畿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延活灾民生命,帮助灾民度过饥寒交迫的长冬,挺过荒年,都是十分有益的。

 

    第三,以工代赈。此法为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灾民,给以口粮和佣资,让其兴修河坝、道路、城垣等公共设施。这种办法一般在大面积水旱灾害后使用。它既可以使灾民得以存活,又兴修了水利等工程,对人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均有补益。同时,采用这种方法,还稳定了民心,对大灾之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积极作用。乾隆年间以工代赈修筑了永定河坝,直隶总督陈宏谋特奏请,不能只给灾民饭食,应在口粮之外再给以工价,他认为,“若如直隶代赈之工止给饭食,其价止平时十分之三,是反于凶年而派民大差,殊非代赈之意”.应该“概照帑修一例给价”,灾民才能踊跃参加[36]。乾隆五年春夏之交,直隶、山东雨泽愆期,二麦歉收,皇帝令巡抚法敏悉心计议,“如有开渠、筑堤、修葺城垣等事,酌量举行,使贫民佣工就食”。[37]

 

    再次,赈灾效果。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乾隆帝不惜花费巨额的赈银赈粮,同时对灾区不断进行普遍的蠲免,对于恢复生产和安定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为了减轻灾害对人民的打击,迅速恢复生产,乾隆帝经常下令免息借给农民种子,允许灾民到地广人稀条件较好的地区去谋生,去开荒生产。对于灾后愿意返回原籍者,给资遣送,以利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乾隆十五年,直隶水灾,总督方观承奏请“贫民无力补种者……酌借籽种,照例于来年免息还仓”,而皇帝却批示:“所有借给籽种,著加恩赏给,不必还仓”[38],即是说,灾后可无偿地向灾民提供种籽,鼓励他们补种,迅速恢复生产。其他如十六年江苏、山西被雹州县,二十年江苏徐、淮、海三府属被水州县,三十四年安徽水灾州县,三十五年河南被风州县及四十九年被旱州县,均令“借给籽种”[39]。以迅速补种⑩。象这种酌借籽种的上谕几乎每年每省都有,有无偿借给者,有收获之后免息还仓者。这完全是为了灾后恢复生产,帮助农民度过灾荒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有很多时候,乾隆帝甚至让督抚自作主张,如四十五年夏湖南武冈等三州县遭水灾,秋季“仍获稔收”,但皇帝仍恐次年青黄不接时民力拮据,因而降旨:“至酌借口粮籽种等事,只须该抚酌量情形,自行查办”[40]。象这种“权力下放”,允许督抚便宜行事的上渝,在乾隆朝也屡见不鲜。总之,由于乾隆帝重视报灾赈灾,使各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的不良影响大幅度降低,广大农民基本上安居乐业,因而在灾荒频仍的情况下。农业生产仍得到进一步发展,使清政府国力的强盛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最后,赈灾局限。在乾隆帝重视赈灾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赈灾活动也有其难以避免的局限性。我们从乾隆帝对一些督抚的责问和训斥中,即可看出当时报灾、赈灾均隐藏有讳灾、慝灾和侵剥灾民之事。同时由于官员的讳灾或赈济不周,饥民因得不到赈济甚至闹赈的事也屡见不鲜。另外,由于乾隆帝非常重视报灾和赈灾,也给一些不法官吏提供了贪污中饱的机会。正如乾隆帝在十二年二月的一个上谕中指出的那样:“近年州县官贪黩者屡见……恐不无乘此作弊者”[41],而乾隆四十六年被查出的甘肃捏灾冒赈监粮案,即是不法官员钻赈灾空子的典型。乾隆三十九年,藩司王亶望怂恿总督勒尔谨奏请在甘肃省各州县重开捐监。但得到恩准后,王亶望却令捐监者将所捐豆麦改捐折色银两,并且每年令各州县捏报旱、雹、霜等灾,报销粟米,将捐银贪污分肥,自总督以下各府厅州县官员皆有份。八年中因各官员贪污,甘肃亏空银80.9万两,粮19.6万石。乾隆帝称此案“实为从来所未有”,“其奇贪肆黩,真有出于意想之外者”[42]。为此,下令将该案总督及各级贪官处死56人,发遣46人,11名案犯之子被遣往伊犁等地去做苦力。不过,乾隆帝仍指出:“甘肃监粮冒赈一案,所以严行穷究者,正为官吏多一分侵渔,即灾民少受一份实惠……夫去弊可也;不惜灾民甚不可也”[43] 。表明了其对赈灾重视的态度。

 

     通过对乾隆朝灾荒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当政者重视农业的发展,就一定会重视对与农业密切相关的自然灾害的赈济。同时,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的不利影响,就一定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把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只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危害尽可能减轻,就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便可望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有效地赈济灾荒,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是十分重要的,而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与整个社会的安定,又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因而,探讨乾隆年间灾荒的有关问题,对于如何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和发展农业生产,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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