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首页 | 本所概况 | 新闻动态 | 本所学人 | 学术前沿 | 本所成果 | 人才培养 | 学术刊物 | 基地管理 | 清史纂修 | 清史文献馆 | 清风学社
  
研究动态 专题研究 灾荒史话 学人文集 饥荒档案
站内搜索:
请输入文章标题或文章内容所具有的关键字 整站文章 中国灾荒史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灾荒史论坛 >> 专题研究 >> 明 清 >>
论清代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意识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5-21

关传友

皖西学院校区管委会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03

 

【摘要】保护生态是清代族规家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表现在对林木、水源、动物和土壤的保护。禁止性事项和惩罚奖励性措施是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主要内容。它在客观上培养了人们保护生态的习惯,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和约束力量。这在大力提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现代社会里,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族规家法生态保护;

 

 

清代是中国宗族活动最为兴盛时期,宗族为了约束宗族成员的行为,都制定有族规家法,其中有不少涉及对环境及自然生态的保护内容。作者曾根据明清时期宗族族谱中记载的族规家法资料,对我国明清时期民间宗族植树护林的行为进行了探讨,[1][2] 受到学界的关注①。本文拟对清代族规家法资料中保护环境生态的内容进行探讨,敬请批评指正。

 

一、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对象

 

清代族规家法保护的生态由于宗族和家庭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差异,因而他们所要保护的对象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对林木的保护

林木是生态系统的主体部分,是宗族材用所给之源,同时对维护村落居宅景观和生态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历史上许多宗族都非常重视对林木的保护,严禁砍伐。并在制订族规家法时把其列为主要内容之一,写进族谱,成为族中律令。如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为保护宗族山林于道光十九年(1839年)制订了“樟木坑禁约”:“为约法严禁山林,杜戕害,以资

生息事:窃议樟木坑、小带等处之山,为吾房刍荛所出,实为公私日用所由生也。先人栽植培养,所有松杉杂木,及茶子等树,原为后人生活之地。每年入山摘取茶子,合房均沾其利。或遇有大工程,即选杉树出售,颇堪供用。盖土地所宜,不粪不耕,而能潜滋暗长,诚为自然之美利也。特恐斧斤不时,旦旦而伐,则萌糵不能遂其生,拱把何由得大?近来子弟不法,日以樵苏为名,盗砍枝桠,夹带柴薪内挑归。一人作佣,众皆效尤。…… 兹特约法严禁。除斫取地柴外,如有盗取树木一枝一桠者,一经察获,立拘赃犯到祠,分别责罚。见证报信,亦即记功给赏。其有在场确见,恂情隐匿,亦拟为从,一体同罚。”[3] 安徽合肥李氏宗族鉴于“上年树林茂密,柴薪不缺,…… 近年来,…… 柴草之价腾贵,昔年钱一二文买柴草一斤,今钱四五文买柴草一斤,充此不已,十年之间将火食不能矣,乘屋无资矣。推原其弊,多由无业之民旦旦伐之,遂尔萧条也”的情况,因此,乃与乡人制订规约:“倘再有妄伐即与禁斥,约众罚之,且彼无业者亦曷不勤于职业乎?”[4] 许多宗族的族规家法对风水林木的保护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如清《欧宁祖氏族谱》规定:“树木砍伐,有伤风水,永远存留树木,作对门宾山遮荫风水。其山寸土木石俱系一族人众物业,…… 倘有向前山砍伐一竹一木者,不拘何人看捉获者,议定赏钱一银,其盗伐者轻则猪酒敬众,重则经官告理。”[5] 湖南湘潭清《中湘韶山毛氏二修族谱》中制定的《家规十八条》中也有封山保护宗族林木的条款。

 

(二) 对水源的保护

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的源泉,没有水人类就不能够生存。我们的祖先为了防治水污染,净化、美化环境,清洁水源,以达到“祛病延年”的目的;同时水也是村落生气之所在。所以古代人历来十分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为了保护水资源,不少宗族制订族规家法时强调对水源的保护。浙江楠溪江中游地区的一些宗族规定,宗族人要定期清理沟渠,日出之前不许在沟里洗衣让人把澄清了一夜的水挑回家去用于饮食,渠内不许放鹅鸭,不许洗沾有粪便的衣物,等等。[6]湖南永兴张氏宗族在乾隆年间制订的“合族禁条”有“议圳头、古圳若遇旱干,则劳众力以修筑。不许嘴食下流之人,昼夜私自挖断,获渔小利,以害良田。如违,重罚不贷”[7] 的规定,禁止挖断蓄水的堤坝,保护水源。浙江虞东戚氏宗族为了保护村前的池塘中的水源,咸丰五年(1855年)二月族中尊长与若干房长共同议定了“立禁池议据”,规定:“缘层公祭内有鸣字三角池一个,近在村前。基等恐有天旱之际,以防一村不测之灾;且饮洗急需,尤关重要,爰邀三房公禁此池,以备公用。自禁之后,惟秧田水任其承荫,其余不拘大小车具,无得落池车水。如有强车池水者,邀集三房理论;再有强车不遵禁例者,将车拖起,邀与房长,公同送官究惩。恐后无凭,立此合同禁池议据三纸,每房各执一纸,永远存照。”[8] 该族议订的保护水源目的是为防止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虞东蒋山夏氏宗族生活于浙东水乡,十分注重保护堤坝的安全。宗族人制订了“公立禁单”[9] 指出,在坝上拴牛、坝下浴牛,都容易导致堤坝倒塌;在湖边罱泥,也会使堤坝崩塌。因此该族严厉禁止这些行为,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保护水源。安徽省泾县丁家桥丁氏宗族为保护该族新丰坝的水利工程于光绪十九年(1894年)重新制订了“公议护坝规条”规定如下:“缘我姓祖遗新丰坝一业,水之来路甚远,沟道甚长,至土断地方,东边河道低下,水性直趋向东,下流向筑长埂一条,引水归西边总沟,渐次分散。诸沟灌田三千百余亩,其埂长有百余丈,东面临河,用松树鳞次排列,打入河中,再用毛竹编龙,层叠堆置,松档里面装满石块,加土筑坚。每年梅雨连绵,洪水冲泛,随坏随筑,不下数百余金钱。夫惟归我姓田亩派出,此皆为下灌禾苗,上裕国课,不得辞其艰难困苦耳。近有无知之徒,拔取松档,裂取竹条以充柴薪,以利己用。甚或于秋收后挖断坝埂,放开沟水,以便取鱼,其弊日甚一日,其埂几于莫保。事关重大,情迫无奈,是以席请地方公正老成商议,设立规条,开列在后,以告地方,以戒将来。倘再有无知故犯,一经获有确赃,即通同议规内人照规处罚,其恃顽不遵者经官究治,决不徇情姑宽,致自贻误。事在不得已,故不惮苦口言之。自今以后,有能设身处地体察保埂苦心,不来侵犯,斯固我姓之大幸,抑亦外姓有田者之大幸也。议系通地合商,愿无藐忽视之。”[10] 并具体制定了规条五条,对违反规定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还给予奖励。其根本目的还是对水资源的保护。徽州婺源(今属江西省)游山董氏宗族为保护宗族的“养生溪”濬源河的水质,族规规定早晨禁止在河中洗衣、洗菜、洗刷器具,规定每年八月十三日为“清洗河道日”,届时,适龄支丁必须参加挖土、运土等劳动。报酬按量计算,从义仓中支付。[11] 上述事例说明保护水资源已成为各地一些宗族的普遍行为。

 

(三) 对动物的保护

动物是人类与之相存的伙伴,是大自然生态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保护动物也是宗族人大力提倡的行为。宗族制订的族规家法有对动物实行保护的内容。如湖南永兴张氏宗族在清乾隆年间制订的“合族禁条”规定:“议本族耕牛、猪、犬,如系虎坏炎伤,方准开剥。不得挟仇捏害,致干众惩。至若远处灾牛、伤猪,无论家谊亲戚,概行不准挑入村内发卖,引害众畜。如违,除夺取外,鸣官究治。议塘塍蔬菜瓜豆,以及鸡鸭塘鱼之属,倘有无知男妇盗窃,许令搜夺。赃获,重罚。”[7] 为了保护家养的动物,严禁将有病的猪牛挑入村内出售,从而防止疫病蔓延,对偷盗家畜家禽和塘鱼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安徽歙县呈坎前后罗氏宗族的《祖训》规定潀川河自官培亭至后湖河道河鱼,为“养生溪”,禁止捕钓。如违,一律严惩。[12] 婺源县游山董氏宗族的族规为保护流经本族村落濬源河段里的红鲤鱼(它是行善人家放生的),禁网、禁钓、禁捕。违者,处以用锡箔将鱼烧成灰烬的惩罚。[11] 祁门县西北环砂村程氏宗族在雍正九年(1731年)于村中的湘东河畔立有一块“放生碑”,规定“上至双河口起,下至弯袋坑口止”为放生池的界限,即在湘东河划定了约1.5公里为禁鱼区,严禁捕捞鱼虾,只能供人们行善积德放生。[13] 乾隆四十五年(1781年)休宁北乡儒村吴氏宗族的族长等吴氏尊长针对棚民“砍树药鱼”等行为禀告官府,“勒石永禁”,禁止药鱼等行为。曾任大学士的福建安溪李光地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居留家乡湖头期间为李氏宗族撰成“同里公约”五条,颁行族里,以此来约束湖头乡里宗族子弟的行为举止,以敦厚乡里风俗。公约对保护耕牛和野生动物规定:“盗牵耕牛于别处私宰者,固当以盗贼论,即买牛屠宰,亦犯禁条,并当送官究治”;“林薮无资,樵苏何赖,若乃长溪深潭,一经毒害,微鲵绝种,民俗贫薄,此其一端。以后须立厉禁,察出主民,合乡究治。”[14]

 

(四) 对土壤的保护

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清代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对山区的过度垦殖开发,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灾难。因此,宗族人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注重对土壤资源的保护,族规家法内容有这方面的体现。石台县珂田乡境内的“池徽大路”古徽道旁一通道光八年(1828年)源头里村李氏族人所立的《输山碑》,碑曰:“募修岭路,挨路上下之山,必先禁止开种,庶免沙土泻流壅塞。斯为尽善乐助,有功兹幸。” 对保护道路两侧的土壤有明确的规定。《输山碑》还对保护道路两侧土壤的范围也有“众山主矢志好善,自岭头至岭脚,凡崎岖之处,不论公私,永远抛荒;平坦处、挨路,上输三丈,下输二丈,永禁开挖。爰勒芳名,永垂不朽云”的规定。徽州祁门县环溪王氏宗族聚居地的下箬溪“山多田少,地窄人稠。昔年未经开种,无不衣食馀饶。自乾隆三十年(1765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已甚。每遇蛟水,山蹦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国课永累,且住后来龙山场合族公业,亦尽开挖锄种,人居其下,命脉攸关。”面对此现实的深刻教训,王氏宗族人为保护山场水土资源,于嘉庆十九年(1814年)闰二月“公同商议,众立合文,止种兴苗,所有住居前后并东西二源,无论公业己业及邻里公共之山,概插苗木”,[15] 并制定了止种兴苗养山的具体条规,呈报县部大堂批准张榜公告。徽州祁门县横联乡社景村黄氏宗族于嘉庆九年(1804年)所立禁止将山场租与棚民耕种的禁碑,规定宗族内山场“无论家山己山,永远不许盗租棚民,亦不许借名自种,免致土松沙卸,壅塞族祠,有府呈禀,以凭严拿重究,断不稍宽,各宜凛遵毋违”[16],严禁毁林垦种,破坏林地土壤,造成水土流失。

 

二、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规条分析

 

族规家法一般都是由宗族中族长或族中尊长议集,形成详细的书面文字材料,并经过族众认可和共同遵守。这些规约或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记载在族谱中,或勒石竖碑在保护对象的场所,或书写在木牌上悬挂于宗祠堂的墙壁上。通过对族规家法的考查,宗族制订的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有关规条,基本上包括有禁止性事项、惩戒性规定和奖赏性措施。四川通江县浴溪蚕茧梁薛氏宗族为了保护青杠林,合族订立保护规约并立禁碑昭众,规条有曰:“禁止砍伐蚕林(麻栎林)和松柏成材树木;禁止树木萌芽之季放牧牛羊。倘有不尊,打罚重究,议祭山林。”[17] 对保护林木明确制订了严厉的禁止措施和处罚规定。

禁止性规定是族规家法的主体内容,这也是订立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主要目的。徽州婺源汪口村俞氏宗族在乾隆五十年(1786年)十一月制定保护林木的族规“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其中有关禁止性规条有:“一、各房所输山税、地税,各立批据,付众护龙户收执管业,其税仍归各房供课。日后各房子孙不得籍口批输及护坟存税,擅自挖掘厝葬,并不得扳枝摘叶。违者,一体呈官究治;一、所输所买各号山地内,已葬之坟,公议不起界碑,内并不蓄树妨碍。其葬坟之家,亦不得借修坟挖掘,致伤龙脉;一、掌立山场,每年冬底雇工刬拔火路,其路旁茅草,的于七月内斩除,毋使滋蔓,致引火烛;一、所输所买山地,原为栽树护荫。后龙倘有隙地,概不赁人耕种,亦不得自行耕种。”[18] 可见其对禁止性事项规定得如此具体。浙东虞东戚氏宗族为保护村中池塘水源于光绪廿一年(1895年)十一月冬至日订立禁单如下:“今立禁单文字,缘因景祭公派下有前头池一个,议关吾族拯急洗饮之用。向有定章,历年已久。兹恐年湮代远,日后妄为变更,而一族急需无池,罪不容辞。予故邀同四房弟侄辈,协心重禁,不得专行觊觎。自禁之后,不惟大小车具不准落池。即放水引鱼,一概不许施行。倘有不肖族类,妄改禁制,着房董即行将车拖起,公同议罚。如敢违抗,一面将车归祭,一面公同送究。此系四房公议,咸体一心。即立禁单五支,每房各执一支,宗长一支,永远存照。”[19]

族规家法中处罚性措施则是族人为保证所订立的禁止性规条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而制定的,宗族人一旦违犯了禁止性规定,即会遭受轻重不同的惩罚。这是族规家法的主要内容。徽州祁门县彭龙乡环砂村程氏宗族于嘉庆二年(1797年)十一月制订的护林族规则更为详细具体,曰:“所有界内山场,无问众己蓄养成材,自后入山烧炭、采薪,如有带取松、杉二木,并挖柴桩及纵火烧山者,准目观之人鸣众。违禁者,罚戏一台。如目观存情不报者,查出与违禁人同例。倘有硬顽,不遵定行,鸣官惩治,仍要遵文罚戏。……纵火烧山者,罚戏一台,仍要追赔木价。挖桩脑者,无问松、杉、杂植,罚戏一台。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违禁者,罚戏一台。举报者,赏给钱一百文。”[18] 对毁林者、对毁林视而不见者、徇私放纵者,都制订了十分严厉的处罚规定,同时对护林有功者和举报者还规定了奖励措施。这种奖罚分明的措施有效地保护了本宗族所在村落的林木不被破坏。安徽寿州(今寿县)龙氏家族制订的“家规惩恶十二戒”之“戒伐荫”条规定:“荫树护窀穸,伐去剥祖衣。或斩干,或砍枝,架屋供爨任为施。纵是牛眠地,堪叹鸟无栖。祖灵有觉亦伤悲,子孙安妄富与贵。凡我族人,有在祖墓荫林砍伐树木者,与不孝同罪。砍枝桠者,责二十;伐正株者,责三十。分别轻重,祭坟封山,柴树入公。”[20] 可见其处罚性规定之严厉。

族规家法对违犯保护生态规条而制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批评教育:对违反情节轻微者,主要从教化出发,指出其错误所在,进行批评教育和训斥。如有的宗族对盗砍风水林木者,就罚令他们祭墓和祭祖,即在宗祠中或在祖墓前祭祀祖宗,目的使受罚者在祖宗面前得到反思、认错。

罚款与赔偿:主要对造成财产损失、财产破坏者,一般要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视其财产和违反情节而定。罚款是采用最多的处罚方式,主要是罚钱和罚物。贵州锦屏县文斗寨苗族姜氏族众于乾隆三十八年(1774年)制定了保护林木及防止动物瘟疫发生等的族规碑刻,有“众等会议开列于左:一禁不俱(拘)远近杉木,大小树木,不许大人小儿砍削,如违罚艮(银)十两。一禁后龙之阶(街),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艮(银)三两修补。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艮(银)五两。一禁各甲之阶(街)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修补,不遵禁者,罚艮(银)五两,兴众修补,留往后子孙遵照。一禁不许赶瘟猪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送官治罪。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前后左右锄(虫)膳(蟮),如违罚艮(银)三两”[21] 的规定,对违者主要给予罚款的处罚。徽州歙县呈坎前后罗氏宗族在环秀桥头墙上立“禁渔”石碑。如有破坏禁渔者,轻则香烛纸箔将鱼烧化,并沿着环秀桥至官培亭河岸燃放鞭炮,以示悔过;重者香烛纸箔将鱼烧化,并沿着环秀桥至官培亭河岸燃放鞭炮,并请五位道士沿河诵经,以示忏悔。同时,罚面粉13斤,猪肉13斤,豆腐三板(共300块),宴请族长、门长、检举人和五位道士。此外,违犯者还得支付道士和祠仆工资。[12] 是对违犯者给予罚物的处罚。还有的宗族对犯者罚请戏的处罚,徽州祁门县渚口乡滩下村汪氏宗族所立的护林“禁碑”规定:“禁公私祖坟并住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树木,或遇风雪折倒归众,毋许私搬并梯桠杪割草,以及砍斫柴薪、挖椿等情,违者,罚戏一台。”[18] 这种罚戏的处罚方式对于宗族来说,既获得了娱乐活动,同时又得到了处罚示众和教育族人的目的,更为族人所接受,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的目的。

杖责:族规家法中最典型的处罚方式之一。徽州祁门县环溪王氏宗族制订的“止种兴苗”养山条规规定,对造成山林火灾而又不服罚款者,“令本家房长入祠以家法重责三十板”的处罚。一些宗族对盗砍风水山林木和祖宗坟山荫木的人一般都处以杖责的惩罚。寿州龙氏家规则对砍伐祖墓荫木者处以“砍枝桠者,责二十,伐正株者,责三十”的处罚。

开除:这种处罚方式主要是剥夺族人在宗族中的权利、权力、荣誉等,使受罚者不仅在精神方面受到惩创,有时还会受到物质方面的损失。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的族法规定对不遵禁约屡次砍伐宗族林木、“恃悍抗拒”、“藐法欺尊”等情节,从重责罚,并即削黜。浙江上虞雁埠章氏宗族的族规砍伐祖墓树木者处以“削谱革祭”的处罚。

处死:这种处罚方式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使用较少。湖南永兴张氏宗族严禁在祖宗的墓区开挖煤矿,对于违反者,可“打死勿论”,并将其所遗之产“尽属公管”。安徽桐城祝氏宗族分为七房,合族订有族规。族内大房、二房和四房的房长会同族长订立了禁止“盗葬盗伐”三房共用墓地的“议禁合同”,对于盗伐祖墓荫木的族人除“仍须偿价、祭坟”外,则绞死不赦。[22]

鸣官究治:对违反族规家法情节严重者,往往要禀官究治。如前述祁门县环砂村程氏宗族制订的护林族规对私自入山挖柴桩及纵火烧山而态度又恶劣者,除罚戏外还要“鸣官究治”。无锡邹氏宗族的族规规定:“凡祖宗坟木荫庇风水,如有子孙私自斫伐己用者,许诸族中子姓,公同告于宗长,获实拿送有司治罪,以警将来。”[23] 对砍伐祖坟荫木的行为实行拿送官府处治。浙江余姚徐氏宗族制订的“徐氏宗范”也有“祖宗坟墓栽植树木,所以荫庇风水,妥安灵爽者。子孙如私自斫砍,致伤庇荫者,族长告官治之” [24] 的规定。安徽张氏宗祠告示称:“本祠门前河道,上至双港口,下至水口横潭,并东边河道,上至桥头上,前经请示禁养河鱼,历遵无异。近有不肖支丁,肆行无忌,持竿沿钓,更有无耻之徒,胆敢裸裼裸裎,下河摸鱼,…… 严行加禁,嗣后敢有如仍在禁河钓竿摸鱼者,定行呈官处治,决不轻恕。”[25]

一些族规家法对举报违犯族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者,还规定了奖励的规条。如徽州祁门环溪王氏宗族的王履和堂制订的“止种兴苗”的养山条规规定,对积极参加扑灭山林火灾的人“每名给钱一百文”、对发现山林火灾而第一个“报信者给钱五百文”的奖励。浙东虞东蒋山夏氏族制订的族规家法规定,阻止他人砍伐祖墓荫木并向宗族报告者,赏钱二百文。浙江山阴白洋朱氏宗族规定,无论本族或外姓,捉获砍伐祖墓竹木者,并将此偷伐者交族中董事或族长者,赏钱一千文;捉获拆毁祖墓四周篱笆及进入墓区捕捉蟋蟀之类者,亦受同样的奖赏。[26]

 

三、族规家法保护生态的效应

 

族规家法中大力提倡保护生态的行为,特别是注重对林木的保护,对维护生态的平衡,防止聚落附近的水土流失,改善村落的小气候环境质量,保障宗族成员的生存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宗族的禁规严密、惩治苛刻严酷,故在客观上培养了宗族爱护和保护生态的习惯,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和约束力量,而这种约束力量则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力,影响和制约着宗族人的行为。如安徽泾县丁家桥丁氏宗族注重对新丰坝的保护,确保了全宗族三千六百亩农田每年的灌溉用水需要,有力地保障了宗族的农业生产。徽州歙县呈坎前后罗氏宗族的族规家法执行严厉,在环秀桥下,游鱼成群,往来悠悠,与人同乐。妇女在河边浣洗,有时伸手即可碰到一斤多重的游鱼。浙江宁波市宁海县前童村童氏宗族重视对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早在明正德四年(1509年)就建成著名“杨柳洪坲”水利工程,清代宗族订立了管理规定,族人公同维护,至今仍发挥着灌溉作用。徽州黟县宏村汪氏宗族在建村之初就请风水师制定了一个完整的“引西溪以凿圳,饶村屋其长川,沟形九曲,流经十湾”的村落水系规划,先后在村中挖掘出“月沼”、“南湖”等水塘蓄水,解决了村落中的防火、生活用水等问题,还调节了气温,创造出一种“浣汲未妨溪路边,家家门前流清泉”的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宏村一道著名的村落景观,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福建南靖县和溪乐土村客家人黄氏家族,将村周2000多亩山林定为风水林,现在黄氏祠堂后还有300多亩保存完好,成为罕见的原始森林景观,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闽北建瓯县万木林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就是当地杨氏宗族的风水林,被族人保护而留存下来的。在其他省份也都能发现因宗族族规而保存完好的风水林。

四、族规家法保护生态产生的原因

 

清代族规家法中提倡保护生态的意识,当是有着较为深刻的社会、经济和自然等历史原因。

首先,与风水意识的盛行有关。风水,又称堪舆、地理、阴阳、相地、相宅。它起源于先秦,形成于汉晋,成熟于唐,到宋代以后就风靡于全国各地,成为影响社会各阶层行为的一个重要思想意识,极受人们的崇尚。风水思想的实质是中国人长期适应自然生态环境过程中形成的追求理想生存环境的一种思想意识,理想的生存环境必须“藏风”、“得水”、“乘生气”。中国古代人对居宅、村寨、城镇、葬地的选择都强调地形地貌“藏风”、“得水”的功用,选择风、水结合和富有“生气”之地,特别重视对挡风聚气、藏水聚水的环境选择。风水理论认为好的风水环境不仅形局佳、气场好,而且山清水秀、环境宜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 或本来空缺通风,今有草木郁茂,遮其不足,不觉空缺,故生气自然。草木充塞,又自人为。”[27]“乡居宅基以树木为毛衣,盖广陌局散,非林障不足以御寒气。故乡野居址,树木兴则宅必日旺,树木败则宅必消乏,大栾林大兴,小栾林小兴。苛不栽树木如人无衣,鸟无毛,裸身露体,其保温暖者安能在欤。…… 惟其草茂木繁则生气旺盛。护荫地脉,斯为富贵坦局。”[28] 可见林木茂密就是好的风水环境的表现。前述许多宗族禁止破坏和砍伐村落、居宅、坟地的风水林木,禁止取土挖地等规定,就是基于保护风水的目的。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作用。

其次,与生产和生活资源有关。林木、水源、家畜家禽和土壤都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源,如果遭到肆意毁坏,就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条件。前述徽州祁门县彭龙乡环砂村程氏宗族、徽州婺源汪口村俞氏宗族、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贵州锦屏县文斗寨苗族姜氏族、四川通江县浴溪蚕茧梁薛氏宗族、浙东虞东戚氏宗族、安徽省泾县丁家桥丁氏宗族等,就是基于保护生产和生活资源的目的而制订的规条。

再次,与当时的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关。清代由于人口增加导致垦殖扩张,许多山区棚民毁林种植玉米、茶叶等经济作物的不合理开发山区活动和一些地区肆意挖煤烧炭、烧石灰等矿产开发活动,对自然环境破坏颇为剧烈。山区因毁林垦种使森林植被遭受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农田被压被毁,造成下游河道淤塞,水旱灾害频发。同治《祁门县志》载:“今日徽郡之患不在水碓,而在垦山。嘉庆《绩溪县志》载:‘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力,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立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渐至壅塞大溪,旱弗能蓄,潦不得泄,原田多被涨没。一邑之患,莫甚于此。’诚哉是言!祁自棚民开垦,河道日高,水在砂下,舟不能达,十日不雨,货物不至,盘运翔贵,是以闾阎日即于贫。虽屡奉严禁,而孽芽未除,是长民者之责也夫。”[29] 可见不合理的毁林垦种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灾难是多么严重。此外挖煤烧炭和烧石灰等则造成自然环境的严重污染。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且引发出一些社会纠纷。于是,一些宗族为了安睦乡里,确保自然环境不遭到破坏,在制定族规家法时,就增加了保护环境生态的规条,约束族人的行为。

此外,还与当时人们的放生习俗和对自然的崇拜习俗有关。

 

五、结束语

 

族规家法是宗族出自维护宗法家庭制度的目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封建国家法律、法令的补充,是属于村落习惯法的范畴。族规家法资料中包含了丰富的保护生态思想,在我国古代地方生态保护史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强化了古代人们重视环境景观的环境生态意识,而且还促进和推动了古代乡村对生态的保护,从而改善和保护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应予以充分肯定和扬弃。今天,在我们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等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值得大力弘扬。

 

注 释

[1] 关传友. 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 (4) : 6572 .

[2] 关传友. 徽州地区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2003,(4):813.

[3] 乐邑流坑董印明公房谱[M]. 樟木坑禁约. 清道光十九年.

[4] 李国杰. 李光禄公遗集[M]. 淮南乡约.

[5] 欧宁祖氏族谱[M]. 族规.

[6] 陈志华. 楠溪江中游古村落[M].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 1999. 93.

[7] 湖南永兴张氏族谱[M]. 卷二, 合族禁条.

[8] 浙江虞东戚氏宗谱[M].卷首, 立禁池议据.

[9] 浙江虞东蒋山夏氏宗谱[M].卷一, 公立禁单.

[10] 曹天生. 安徽泾县丁家桥丁姓宗祠碑记[J].历史档案, 2000,2)2228 .

[11] 赵华富. 婺源县游山董氏宗族调查研究[C]. 徽学[C].第二卷. 合肥: 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2.

[12] 赵华富. 徽州宗族族规家法[A]. 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C].合肥:黄山书社,1996. 93.

[13] 陈 琪. 祁门县环砂村最后一次目连戏演出过程概述[A].徽学[C]. 2000年卷. 合肥: 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

[14] 汪毅夫. 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J]. 中国史研究, 2002,(1)131144.

[15] 清嘉庆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M].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16] 陈琪. 祁门县明清时期民间民俗碑刻的调查与研究[J]. 安徽史学, 2005(3)7281.

[17] 张浩良. 绿色史料札记[M].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6566.

[18]   . 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J].中国农史,2003,(2)109115.

[19] 浙江虞东戚氏宗谱[M]. 卷首, 立禁单.

[20] 安徽寿州龙氏宗谱[M]. 卷一,家规.

[21] 姜秀波. 古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样板——读解清水江清代林契[J]. 当代贵州,2003,(5):4445.

[22] 费成康. 中国的家法族规[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40.

[23] 无锡锡山邹氏家乘[M].卷首, 旧谱凡例.

[24] 浙江余姚江南徐氏宗谱[M].卷八, 族谱宗范.

[25]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M].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26] 浙江山阴白洋朱氏宗谱[M].卷五, 嗣古原禁约.

[27] 青乌先生葬经 (题金丞相兀钦仄注)[M]

[28] 宅谱尔言[M]。向阳宅树木。

[29] []同治祁门县志[M]. 卷十二, 水利志, 水碓.

 

发表评论 共条 0评论
署名: 验证码:
  热门信息
从避疫到防疫:晚清因应疫病观念的...
粮食危机、获取权与1959-19...
被遗忘的1931年中国水灾
雪灾防御与蒙古社会的变迁(193...
民国黄河水灾救济奖券述探
灾荒中的艰难“向左转”——再论丁...
《环境史视野下的灾害史研究——以...
清朝道光“癸未大水”的财政损失
  最新信息
义和团运动时期江南绅商对战争难民...
另类的医疗史书写——评杨念群著<...
天变与党争:天启六年王恭厂大灾下...
古罗马帝国中后期的瘟疫与基督教的...
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探析——论清...
从神话传说看古代日本人的灾害认知
“苏联1932—1933年饥荒”...
  专题研究
中国历史文献学研究
近世秘密会社与民间教派研究
近世思想文化研究
清代中外关系研究
清代边疆民族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
清代经济史研究
清代政治史研究
清代社会史研究
中国灾荒史论坛
  研究中心
满文文献研究中心
清代皇家园林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史研究中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3-2007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Powered by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
< 本版主持:朱浒>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京ICP备050207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