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族规家法保护生态产生的原因
清代族规家法中提倡保护生态的意识,当是有着较为深刻的社会、经济和自然等历史原因。
首先,与风水意识的盛行有关。风水,又称堪舆、地理、阴阳、相地、相宅。它起源于先秦,形成于汉晋,成熟于唐,到宋代以后就风靡于全国各地,成为影响社会各阶层行为的一个重要思想意识,极受人们的崇尚。风水思想的实质是中国人长期适应自然生态环境过程中形成的追求理想生存环境的一种思想意识,理想的生存环境必须“藏风”、“得水”、“乘生气”。中国古代人对居宅、村寨、城镇、葬地的选择都强调地形地貌“藏风”、“得水”的功用,选择风、水结合和富有“生气”之地,特别重视对挡风聚气、藏水聚水的环境选择。风水理论认为好的风水环境不仅形局佳、气场好,而且山清水秀、环境宜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 或本来空缺通风,今有草木郁茂,遮其不足,不觉空缺,故生气自然。草木充塞,又自人为。”[27]“乡居宅基以树木为毛衣,盖广陌局散,非林障不足以御寒气。故乡野居址,树木兴则宅必日旺,树木败则宅必消乏,大栾林大兴,小栾林小兴。苛不栽树木如人无衣,鸟无毛,裸身露体,其保温暖者安能在欤。…… 惟其草茂木繁则生气旺盛。护荫地脉,斯为富贵坦局。”[28] 可见林木茂密就是好的风水环境的表现。前述许多宗族禁止破坏和砍伐村落、居宅、坟地的风水林木,禁止取土挖地等规定,就是基于保护风水的目的。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作用。
其次,与生产和生活资源有关。林木、水源、家畜家禽和土壤都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源,如果遭到肆意毁坏,就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条件。前述徽州祁门县彭龙乡环砂村程氏宗族、徽州婺源汪口村俞氏宗族、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贵州锦屏县文斗寨苗族姜氏族、四川通江县浴溪蚕茧梁薛氏宗族、浙东虞东戚氏宗族、安徽省泾县丁家桥丁氏宗族等,就是基于保护生产和生活资源的目的而制订的规条。
再次,与当时的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关。清代由于人口增加导致垦殖扩张,许多山区棚民毁林种植玉米、茶叶等经济作物的不合理开发山区活动和一些地区肆意挖煤烧炭、烧石灰等矿产开发活动,对自然环境破坏颇为剧烈。山区因毁林垦种使森林植被遭受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农田被压被毁,造成下游河道淤塞,水旱灾害频发。同治《祁门县志》载:“今日徽郡之患不在水碓,而在垦山。嘉庆《绩溪县志》载:‘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力,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立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渐至壅塞大溪,旱弗能蓄,潦不得泄,原田多被涨没。一邑之患,莫甚于此。’诚哉是言!祁自棚民开垦,河道日高,水在砂下,舟不能达,十日不雨,货物不至,盘运翔贵,是以闾阎日即于贫。虽屡奉严禁,而孽芽未除,是长民者之责也夫。”[29] 可见不合理的毁林垦种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灾难是多么严重。此外挖煤烧炭和烧石灰等则造成自然环境的严重污染。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且引发出一些社会纠纷。于是,一些宗族为了安睦乡里,确保自然环境不遭到破坏,在制定族规家法时,就增加了保护环境生态的规条,约束族人的行为。
此外,还与当时人们的放生习俗和对自然的崇拜习俗有关。
五、结束语
族规家法是宗族出自维护宗法家庭制度的目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封建国家法律、法令的补充,是属于村落习惯法的范畴。族规家法资料中包含了丰富的保护生态思想,在我国古代地方生态保护史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强化了古代人们重视环境景观的环境生态意识,而且还促进和推动了古代乡村对生态的保护,从而改善和保护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应予以充分肯定和扬弃。今天,在我们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等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值得大力弘扬。
注 释
[1] 关传友. 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 (4) : 65—72 .
[2] 关传友. 徽州地区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2003,(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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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宅谱尔言[M]。向阳宅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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