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海燕
【文章来源】《学术研究》2009年10期
【作者简介】衷海燕,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遗产研究室副教授(广东 广州,510642)。
【内容提要】粤东山区地理环境复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虽然历史上较广东其他地区的开发为迟,然而水土流失现象却极为严重。粤东生态环境的变迁,与明中叶以后大量移民的进入,无序盲目的矿产开发,以及粤东一带流民、矿徒“亦耕亦盗”的生存方式有密切的关系。频繁的盗矿现象的发生,以及矿乱不断,不仅使粤东成为时人眼中的“盗区”,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影响极大,而且也破坏了当地的森林植被,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虽然地方官民与士绅也都采取了一些治理与控制措施,但是取得的效果甚微。
【关 键 词】粤东山区/矿产开发/环境变迁
“粤东”是一个区域地理概念,泛指广东省东部、惠州以东地区。① 粤东处于东江流域,多山地丘陵,从地形上又可划分为粤东平行岭谷(粤东山区)和粤东沿海丘陵区,明清时期为惠州、潮州二府及嘉应州地。本文所指的“粤东山区”范围包括现今的梅县、兴宁、大埔、丰顺、五华(长乐)、平远、蕉岭(镇平)等县,河源的东源、龙川、紫金(永安)、和平、连平等县,惠州的龙门、惠东(归善)两县。以及饶平、揭西、普宁、陆丰、海丰等县。 粤东山区地理位置特殊,处于几省交界处,在地理空间上又相对独立,居住人群、社会历史较为复杂,因此学术界对该地一直较为关注,尤其对粤东的族群、民间信仰、宗族、移民等问题都有较深入的研究。粤东一带也是广东省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而以往对明清时期矿业问题的研究主要从矿冶的经营,矿务政策,矿课的征收,矿产的营销等方面展开,较少讨论到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② 本文则试图从矿产开发的角度来分析粤东山区的生态环境变迁。 一、地理环境与时人眼中的粤东山区 粤东是广东著名的山地与谷地平行相间的山区。粤东山地,山林叠嶂,由西向东的主要山脉有九连山、白叶嶂、罗浮山、乌禽嶂、莲花山、铜鼓嶂、凤凰山,海拔大约在1000至1300米之间,其中位于西边的粤、赣边境的九连山,是赣江与东江的分水岭。粤东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梅江的上源琴江,发源于广东惠州永安(今紫金县)而流入潮州大埔县,最后汇入韩江。该区丘陵山地面积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0%以上,河谷盆地狭小,农田耕地受到限制。 明代,粤东山区由于山险邑远,为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又位于广东、福建、江西、湖南等四省交界之处,一向为“四不管”地区。地缘的限制,使得官方难以掌控,而教化又未能及于乡里,造成盗匪猖獗,成为闻名全国的“盗区”。[1]据《惠志略·沿革表》记载:“烟火鲜少,土旷不治。故其民寡积黎,加以窟盗间作。”明代南赣都御史王守仁也认为:“龙川县和平峒地方,实山林深险之所,盗贼屯聚之乡。当四县交界之隙,乃三省关余之地。是以政教不及,人迹罕至。”[2](卷1,图经)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粤东山区在时人眼中被视为“化外”之地,如明代乡绅林大春云:“五岭以外,惠潮最称名郡,然其地跨山濒海,小民易与为乱,其道通瓯越闽楚之交,奸宄易入也,以此故称多盗。”[3](卷11)再如:“看得九连山以盗薮之名甲天下,然其广遂崎岖,所生草木禽兽,非能生盗也。惟环山中外平原沃衍错壤,而居之民以远于有司之政令,遂凭山为巢,而莫之敢问,实驱民于盗之原。”[4](卷1)据明代盛端明《龙川三大事记》记载:“惠之属邑曰龙川,地接汀赣,与潮为邻,多深山绝壑,连络蹊径,百十贯穿,每有盗贼,则如循环探渊,莫究端底。又加以林薄翳密,陡崖峻坂,难于驰突,以至出没若鸟聚散,鲜能薙狝。且邑多侨寓,往来境内,大抵盗贼杂于平民中,莫之能辩,奸黠潜为结纳,官稍举动,彼即侦知,百诈支吾,民益困而盗益炽,积有百年矣!近者张号立帜之酋,聚党数千,横行旁邑,惠潮绎骚。”[2](卷16,同翰志) 在粤东惠州府的大部分县,向为“畲”(輋)、“猺”(瑶)分布集中的地区。为了治理少数民族,正统七年(1442年),惠州兴宁县各地设“抚猺巡检”以安抚瑶民,并采世袭羁縻制。[5](卷4)与瑶族关系密切的畲族,昔称“畲瑶”,正德《兴宁县志》载:“猺人之属颇多,大抵聚处山林,斫树为輋(畲)。”[6](卷4,杂记)据记载,猺人“楚、粤为盛,而闽中山溪高深之处间有之;漳猺人与虔、汀、潮、循接壤错处,亦以盘、蓝、雷为姓”,“明初设抚猺土官,今抚绥之。”[7](卷96)嘉靖《惠州府志》则记载:“有刀耕火种曰猺、舟居而渔曰蛋,各从其类,与城市少通。”[2](卷5,地理风俗)土著山民畲族透过据山方式,在明代早期掌控了广大的山区资源。不过,随着官方不断的打击,以及大量移民入山,畲民原有控制的资源相继流失,逐渐丧失了山区开发的主导地位。[1](P63) 二、移民的进入与矿产的开发 明初为了恢复战乱后的稳定,除设置卫所、开设军屯外,还在粤东、粤北采取就地招抚流民的政策。明初惠州兴宁知县夏则中为了招集流亡,上请减免官田税,以挽救“编民户绝者百余户,田土荒芜者五百余顷”的窘境。[8](卷208,洪武二十四年四月壬戌)在官方的积极运作下,明嘉靖间,惠州地区已经“渐实以汀、吉、抚州之民,城中皆客廛”。至明万历间(1608-1609年),“兴宁、长乐之民,负耒而至,无援无节。邑人摈之。当事者谓,兴、长稠而狭。……自是两邑之民,鳞集拱布。闽之汀、漳亦间至焉,流寓与地著杂处”。[5](卷4)吴建新、曹树基等人的研究也证实了,此一时期有大量的移民涌入粤东山区一带。③ 由于移民大量往山区移动,使山区内的农业出现大规模的开发变化。[9]移民主要针对当地的自然环境作垦殖开发,进行着多种经营。如山中“所产旱谷薯蓣之类,足饱凶岁”,可以耕种。除了生产粮食作物外,他们也进行适合山区经济作物与手工业的生产。清初屈大均指出,粤东永安县内的“秀氓”之辈,其高曾祖父,多自江、闽、湖、惠诸县转徙而至,名曰“客家”。他们在山区“锄輋莳谷,及薯蓣、菽苴、姜、茶、油,以补不足”,名曰“种拳”。[10](卷14,风俗)因蓝靛能卖得高价,移民在山区喜种植,可起改变落后经济的作用。拥有山地者,多将其山“俾寮主艺之”,这些资本雄厚的寮主,在各邑山区“披寮蓬以待菁民之至,给所艺之种,俾为锄植,而征其租”。[11](卷12) 明中叶以后,随着移民的不断涌入,而资源又相对有限,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为获取更多或相对有利的生存资源,人们势必要多方寻求谋生之道。据康熙《程乡县志》载:“程之壤地虽广,而崇山峻岭居其半,佃牧之地少,灌莽之区多,故其民贫,贫则思乱。”[12](卷1,风俗) 粤东地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据现代科学技术探测,粤东的多种矿产资源,如煤、铁、锰等在广东省内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存在构造带的错杂分布,岩浆的侵入与喷出及不同地层沉积相的影响,使得该区的矿产分散,多中小型,缺乏集中的大型矿床。如康熙《长乐县志》卷6《锡产论》中记载:“粤土产铜锡,诸郡邑山泽盖有之矣。”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加上明代宣德以后,国家放松了对民间采矿的禁令,使得觊觎矿利的移民纷纷投入,导致粤东出现开矿浪潮。如嘉靖《惠州府志》载:“归善、河源之境产铁矿,聚顽徒。”[2](卷10,兵防下)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归善县普遍生产铁矿,地方开炉急剧增加,由原来2座增至23座。而政府为筹集军饷也支持地方开矿。如布政司决定,每炉增银5两,并原饷共15两,以后又不断增加。惠州博罗的丫髻山多锡矿,导致“他境奸民赴之”。[13](卷2,舆地·关隘)河源的蓝溪山产银、铅、铜,于明嘉靖时开采。[14](卷11)《广东通志》亦载:“韶、惠等处,系无主官山,产出铁矿。先年节被本土射利奸民,号山主、矿主名色,招引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每年于秋收之际,纠集凶徒,百千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峒,创寮住剳。”[15](卷30,铁冶)据《丰顺县志》记载,该地多产银铅,明代时聚集的矿工多达20余万人,其中多数为外省人。[16](卷1,地理)许多贫民以采矿维持生计,惠州府长乐县“峡谷、石涧多出矿沙,煮之成锡,坚白甲于它处,而锡坪、龙窝、中湖、桓洋为最,贫民采取,赖以资生”。[17](卷7,系年志)在发生大饥时,“谷一石价二两五钱,而鲜饿死者,实赖采矿存活”。[18](卷7,前事略)因此,不少贫民铤而走险,开挖为官府所禁止的官山。据史料记载,广东“粤东地方,山海交错,民惟利是图,每于封禁之矿山,潜往偷挖”。[19](卷34,鄂弥达·开垦荒地疏) “山高皇帝远”的地理空间,加大了政府治理粤东矿产开发的难度。明代官府一方面想开矿抽取税银,以充军费;而另一方面又对聚集而来的矿徒无力进行有效管理,矿徒往往聚众生乱,由此发生多起“矿贼之变”。据两广总督姚镆言:“广东惠、潮二府,接连江西、福建二省,先年盗贼相继为害;盖由各处射利之徒广置炉冶,通计约三、四十处,每冶招引各省流民、逃军、逃囚,多则四、五百人,少则二、三百人不等,以煽铁为由,动辄倚众恃强,或流劫乡村,放火杀人,或奸夺妻女,虏掠财畜,为患地方,已非一日。”[20]康熙《龙门县志》卷9《山寇》中也有记载:“(弘)治初年,由开采起,西北一路,多东莞新会之奸;东南一路,多程乡海丰之寇,依山鼓铸,争利相斗……遂成大乱。” 明中叶以后,关于粤东山区的历史记忆中充斥着盗矿、矿乱的记载。明代嘉、万年间,粤东地区爆发了一次大规模的矿乱。面对矿徒的作乱,一般民众只能等到“贼去则耕,至则闭垒而守”,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关于此次矿乱,本人将在另文中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清代前期基本采取封禁矿山政策,直到乾隆以后,矿禁稍弛,于是粤东山区私自盗矿现象屡禁不止。如清乾隆年间,有射利之徒在平远县挖取煤炭。[21](奉县主示禁碑,P884)蕉岭县,在乾隆、道光年间,有“外境婪商,潜勾土著狡棍”多次私行挖煤取炭。[21](奉县宪示禁采煤碑,P888-889)大量矿徒聚集在一起,也成为地方安靖的一大隐忧,地方官员多次上奏请求禁止开矿。如清代进士、曾任丰顺知县的景日畛《禁开矿疏》中所言,康熙年间,连山县“民瑶杂处,开矿聚集亡命,为地方隐忧”。丰顺县仲坑山铅矿,商人何锡“奉文准其开采,公然号召,丑类漫山满谷”,“党羽不下十余万”。[16](卷23)清中后期,由于政府禁矿态度并不坚决,商人又趋利而至,粤东一带的情形仍然是“矿徒”开矿不绝。如乾隆间,镇平县牛子嵊“为商民铁炉采铸之所”。[22](卷6,地志)至嘉庆、道光时,当地铅矿为“外匪视为宝藏,聚至六、七千人”。[22](卷2,日用)而白马、丰田的矿山,在道光间,因“土人复谋开采,奸匪主之,州牧县令成之,大府复有准其入山探采之谕”,于是大量矿徒聚集至此,“矿徒之势汹汹然”。[22](卷3,教养二) 三、粤东生态环境的变迁 明中叶以后,由于粤东的矿产资源始终是在无序状态下的过度开发,使得人们居住的自然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流民的无序开矿对农田的破坏极大,如博罗县“流民盗锡矿,坏民田”。[23](卷2,编年)再如海丰县,康熙间有商人谋开锡矿,“聚众数千,乡民弃家逃窜,凿崩坟墓,淹没田产不计其数。”[24](卷1,舆图) 其次,矿民采挖的矿山,有不少为当地人的坟山,因此采挖中往往有“发掘民墓”之举,以致激起民愤,民众普遍认为此举破坏了本地的风水。[13](卷29,人物志·名宦·任可容)如清乾隆十二年(1747年),平远县谢、刘二姓请求政府禁止在当地开矿,“今有小拓乡中村炉下坑等处,系生等二姓祖坟所葬之地。因有射利挖取煤炭,大有伤害祖坟,伏乞金批示禁。”[21](奉县主示禁碑,P884) 再次,矿产开挖,往往十分危险,“空穴土崩,致伤多命”。同时在“开采穴地,穿窖陷入田地,伤人坟墓”外,其“淘洗黄泥之水,通溪浊如黄河,民苦吸饮,此水经过之田,酸涩伤苗,数岁无收”,容易造成环境污染。[25](卷3,淘锡议)据乾隆《河源县志》卷10《源圳》记载:“河源山场产矿,官为封禁,民亦自禁多矣。盖凡矿气甚毒,洗砂流出,必伤禾稼,所谓有害坟墓庐舍者,犹其后焉者也。即或石煤,虽非银铅铜锡之砂可比,其气亦毒,必且杀稼,……有碍田亩。” 复次,冶炼矿产时,需要砍伐大量的山木,森林资源由此遭到严重破坏。山区冶铸,其燃料为木炭,开炉之处,必有砍山烧炭者。正如《广东新语》卷15《货语》中所言:“产铁之山,有林木方可开炉,山苟童然,虽多铁亦无所用。”不少商人为谋取矿利,不惜跨境取得燃料,如清乾隆二十六年,商人邹聚锦在丰顺县设铁炉炼矿,越境到长乐县取木烧炭,砍伐树木,遭到当地人的反对。[21](廉明太爷丁奉道宪审详给风围水口碑,P904) 此外,矿乱不断及其政府的军事镇压,都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如顾炎武所言“连年用兵,始克剿平”,“而山木既尽,无以缩(蓄)水,溪源渐涸,田里多荒”。[7] 对于开矿造成的上述破坏,《埔阳志》中作了较好的总结,兹录如下: 况大炉一座,其所需倾炉之炭,即用小炭窑八十余座,彻日夜,终岁月,一斤紫霞天色,千家烧炭烘声。一隅之十几,何堪此残毁哉?数年后,草根剥落,地气焦枯,其不便于灌溉者,生人之患,犹可言也,其冲伤坟墓,大损龙脉者,地下枯骨之冤,不可言也。……盖乌合数十百众咆哮团聚,几易岁,一旦歇手,全无生涯常业,势必聚众为盗,劫掠乡村……实潮地无穷之祸也。[26](卷2,政纪) 无序、过度的矿产开发,也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使沃土变沙石。如乾隆六年(1741年),两广总督马尔泰等给朝廷的上奏中描述耕地形势时说:“粤东旱地凡枕近溪河、膏腴可耕之上,历年报垦升科,开辟殆尽,间有山僻岭畔畸零地土”,由于土地变得十分贫瘠、水利条件很差,“天雨一过,随即漏尽”,引起水土流失,“仅可广种薄收。即种以薯芋烟蔗各项杂物,须一易再易,然后滋生。”[13]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清中期以前最肥沃的土地已开发殆尽,人们只好将开发的目标投向次级的土地,尽管开发的成本要高得多,并且也会引起对环境的破坏。 清初屈大均游永安县,曾经在《广东新语》中赞美了当地的森林植被和农业生产。但是到了道光年间,水土流失已经相当严重,如道光《永安县三志》记载:“昔时林木蔚荟,蔽日干霄,山有丰草茂树,则泉不竭而川水大,今则斧斤不入。非其时萌蘖之生。纵而牧,野火之烧……静流之源涸,溪流小矣。缘长溪作转轮取水上田,不可潴畜,然或河涨水溢,车辄坏,水浅不可东。”由于水源林减少,水土保持的能力有限,使与灌溉设施相配套的提水工具也发挥不了作用,而低地农田“向皆有池塘蓄水,以备不雨,大抵一处田若干,即开塘若干,田各自为业,塘以资灌溉……后世不知水利,皆淹塞为田,今之塘视昔存者十之一耳”。由于过度开垦,山塴导致泥石流,河道变窄,“今之河视昔不知高几丈尺,有上流滨河,贫民排山倒水,山塴一尺则河广一尺,即分疏下流,其如一番大水一番沙……”[27](卷1,附治河议)在粤东的镇平县,虽“多山少田”,但由于植被多,乾隆以前方志记载当地仍是“山岚郁蒸”,可是到了乾隆《镇平县志》,则记载到“考之多不合”,由此说明乾隆年间当地的环境已发生了变化。[28](卷1,气候) 开挖矿山,致使山林过度砍伐,进而又导致水旱灾害频发。据统计,历史上广东水灾,宋朝约17.8年发生一次较大祸害,元朝约每5年一次,明朝每1.7年一次,清朝每1.1年一次。[29]其中明清水灾频率倍增,便是这一时期山林被毁所造成的后果。嘉庆《大埔县志》的作者认为大埔县在嘉庆以前很少水旱灾害,可是到了嘉庆年间,“病涝者什不二三,病旱者什常七八,何哉?”并进一步分析泥沙淤塞沟渠,破坏水利设施:“生齿繁而樵采者众,地力辟而烧畲者多,童山濯濯,倏逢大雨,百道流潦,沟渠颓塞。夫山无茂木则过雨不留,故泉易涸也,水挟泥沙则停淤多滞,故圳难通也”。淤塞之后的水利设施又因为缺乏修复的措施而被开垦为田地。[30](卷2,水利)肖文评在研究明末清初粤东北的山林开发时,也指出自明代中叶以来,粤东北客家山区由于人口大增,除垦种有限的盆地外,人们靠山吃山,以山养人,山林成为重要的生存资源。开发山林,给人们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但也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产生一系列生态灾难和社会危害。[31] 当地人亦意识到无序开矿、滥伐山林对自然环境及生存环境造成的破坏,并采取了一些遏制破坏环境的措施。这主要表现在入清以后,粤东一带竖立了大量的禁碑,以限制上述开矿行径,并制止滥砍滥伐的现象。乾隆三十年(1765年),长乐县民因商人来此处冶铁烧炭,致使本地树木被大量砍伐,而请求官府立碑禁止伐树:“丰邑奸商邹聚锦于乾隆二十六年顶接丰顺县属前山铁炉,觊觎越境取木烧炭。……敢命工人来村砍树,通乡不依。”[21](P904)乾隆三十七年(1773年),博罗县罗浮山道士童复魁指出:“罗浮实粤东之名山,博邑之胜地”,“独是山林幽隐,树木荫翳。”但是由于附近的居民,“任意毁挖”,使罗浮山变成了“濯濯之牛山”。于是请求政府颁布禁令,勒石严禁私行砍伐。[21](奉宪严禁碑,P802)道光十九年(1839年),对开矿的诸多弊病,镇平县乡绅认为本地过去“荫翳冠诸山,水源滋以灌溉”,但是“外境婪商,潜勾土著狡棍,假冒名色,将以久经植树栽禾之地,擅挖煤取炭之场”,而导致“有碍生等田园庐墓水道”。于是当地设立了严禁采煤碑,以示警戒。[21](奉县宪示禁栗煤碑,P888-889) 明清时期地方社会还以保护“风水”为由,禁止盗斫山林,焚山开荒。如《兴宁县志》载:“按佛子岭穿旧处原有七墩,堪舆家谓珠丝马迹也,乃龙之最贵者。居民谋为己利,多方开垦,去其墩五,今仅存古柱。……以一人私利坏通县龙脉,……崇祯八年众人呈诉,蒙知县刘熙祚批勒石以垂永久,盖亦以往者难追,而将来之射利者宜禁云尔。”[32](卷1,山川)即以破坏一县龙脉为由,禁止开垦。康熙三年,海丰县也奉令禁止开矿,“明季及国初,奸人射利,钻营开凿……于附县小溪坣尾地方蝇聚挖锄,致伤本县龙脉,毁人祖墓,崩陷粮田……禁锡矿,以全龙脉。”[24](卷10,邑事)另据《河源县志》载:“查得龙川上流至虎头冈,巨石临江,回浪疾转,直冲柳地墟场,所幸墟场之麓有巨石三,……此诚柳城之保障也。有无知愚民,欲占官山,贪利凿石烧灰,乾隆九年业经审明,勒石封禁,毋许私凿,以害民居,此御其患即所以为利也。”[14](卷10,江流)平远县因产铁矿,“经商每岁煽炉取利”,以致于“重岩剥换殆尽”。乾隆间知县与绅士“共商立石,公禁毋许在此取土及一切造作,以保固平远阖邑龙脉”。[33](卷1,城池)知县还“捐俸栽松树叁千株”以维护当地生态环境。 地方社会与官府将一些涉关风水之山定为官山,禁止开山;并对事关风水的“风水林”予以保护。如粤东有多块禁碑明确规定:“禁砍水口风围以及各处油茶松杉”、“禁斫本祠封围树木”等等。[21](廉明周太爷给示严禁碑·公议禁约,P905)其目的都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当然,我们由各地屡立不绝的禁碑也可以发现另一个问题,即时人往往突破禁令,砍伐山林、盗挖矿产,使环境的维护只是在很小的一个范围之内。 四、结语 粤东山区地理环境复杂,山林叠嶂,位置相对独立。在移民开发浪潮下,山区取得了较大的开发成果。他们在土地经营、农副产品生产、手工业以及矿产开发、经商贸易上都创造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明中叶以后,随着大量移民的进入与垦荒,人口日益增加,使耕地与人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少流民投入无序盲目的矿产开发中,盗矿、矿乱频繁发生,不仅使得粤东山区成为政府眼中的“盗匪”之区,对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而且造成了环境的较大污染,破坏了当地的森林植被,使粤东山区水土流失严重,水旱灾害与日俱增,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当然,针对上述问题,政府与本地士绅、家族为维护生存环境也主动地采取了保护山林的举措。如颁布禁令,禁止盗斫山林,焚山开荒;竖立禁碑,加强山林管理;鼓励种植山林,维护自然环境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程度,然对其在保护环境上起的作用也不宜作过高的估计。
注释: ① 广义上的“粤东”是广东省的别称,相对的“粤西”则指广西,与本文所指的广东东部不同。 ② 早期的研究有:梁方仲《明代银矿考》,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90-131页;龚化龙《明代采矿事业的发达和流毒》,《食货半月刊》1:11,1935年,第30页;胡寄馨《明代的矿贼和盐盗》,《社会科学》3:1、2,1947年,第15-87页;白寿彝《明代矿业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李龙潜《清代前期广东采矿、冶铸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学术研究》1979年第5期;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上、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4期等等。近期的研究主要有:林枫《万历矿盐税使原因再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林荣琴《清代区域矿产开发的空间差异与矿业盛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刘利平《明正统以降银矿盗采活动及政府对策》,《兰州学刊》2006年第11期;林荣琴《清代湖南矿产品的产销(1640-187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温春来《清前期贵州大定府铅的产量与运销》,《清史研究》2007年第2期等等。此外,杨煜达《清代中期(1726-1855)滇东北的铜业开发与环境变迁》,《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该文是为数不多的讨论到矿产开发与环境变迁关系的文章。 ③ 见吴建新《明清广东人口流动概观》,《广东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曹树基《明清时期的流民和赣南山区的开发》,《中国农史》1985年第4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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