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一朝,凤阳府灾荒迭发。在明代277年的统治时间里,若以年次统计,凤阳府仅水旱灾害就有203年次,占明朝统治时间的73%。灾后,明朝政府采取了诸如蠲免、赈济和折征、抚恤等一系列救荒举措,对灾区实行相应的救济。(明代凤阳府灾害状况和明政府在凤阳府开展赈济的情况,参见陈业新《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第一章“十年倒有九年荒”、第二章“灾害环境与国家应对”,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税粮折征即折色为诸荒政措施之一者。所谓折色,是相对于本色而言的。本色就是中国历代规定的赋税征收原定的财物;放弃原定财物之征收,而向民户改征他物即为折色。明代本色一般指米麦,而其折色范围则较广。是为《明史·食货志》所谓的“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学界研究明代荒政者,大多不及折色(有关明代荒政研究成果较多,主要者如:邓拓《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傅玉璋《明代安徽、江苏地区的水灾与赈济》(载《安徽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叶依能《明代荒政述论》(载《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周致元《明代的赈灾制度--以凤阳一府为例》(载《安徽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牛建强《明万历二十年代初河南的自然灾伤与政府救济》(载《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等等。)纵有少数讨论者,也多将之作为灾蠲一附庸,没有对之予以专门的探讨。(如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3期)、周致元《明代对凤阳府的灾蠲和灾折》(载《中国农史》2002年第2期)等等。)本文即以折色为对象,尝试用把国家荒政制度与区域荒政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明代凤阳府的折色情况作一基本的探讨。
一、 明代国家折色制度之一般
明朝折色最早可以追溯到洪武时期。据万历《明会典》,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就已制定了“蠲免折征”条例。六年,明太祖颁诏,令直隶府州及浙江、江西二行省当年秋粮以绵布代输。(万历《明会典》卷17《户部四·灾伤》,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明太祖实录》卷85,洪武六年九月庚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版。)九年,朱元璋又以建筑都城、修秦晋二王府,再次决定对一部分地区免征当年税粮,而“余处令民以银、钞、钱代输今年田租”。并规定“:每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以丝绢代输者,亦各以轻重损益。愿入粟者,听之”。( 《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四月乙丑。)嗣后明朝各个阶段都在灾荒年份程度不同地推行过折色,从而使之成为明时期主要救灾手段之一。
明朝折色对象主要是漕粮。按照规定,明朝漕粮是供应边军和京师百官、皇家消费的税粮,原则上在因灾蠲免之列。只有在少数灾荒特别严重的年份,在灾民税粮无措、生存维艰时,朝廷才偶尔对起运漕粮予以蠲免。出于保证国家漕运不受影响,并能减轻百姓灾荒岁月的压力使灾民对朝廷感恩戴德之考虑,明政府常在灾后对灾区起运之漕粮实行折色,以其他物品或钞银等抵充税粮起运。同时通过折色,使原来灾区应纳之税粮被留在本地并用于救荒,一定程度上发挥荒政作用。是乃所谓“被灾州县暂从改折,即所谓不留之留也”。( 《明神宗实录》卷190,万历十五年九月己丑。)
当然,除漕粮外,明代其他赋税也常有折征者。如成化末年,江北各地灾荒连年,民饥盗起。巡抚凤阳等处都御史刘璋以此奏请将凤阳等府岁纳马匹“照江南事例,每马纳价十两,庶公私两便”。二十二年(1486年),兵部复议称其所言良是,除“庐、凤并徐州水草便利之地,宜仍令纳马”外,其余州府马匹照准所奏而行,予以折色。(《明宪宗实录》卷274,成化二十二年正月甲戌)
从具体实践看,明代漕粮折色可分改征和折征两大种类。改征就是将漕粮应征粟米改为征收其他粮种。这种情况,往往一是朝廷根据需要,对征收的漕粮品种作相应的调整;二是地方出现如灾荒等意外,原定粟米无法如期完成,经地方疏请,终由中央批准。如永乐三年(1405年),怀远县等春夏干旱“,民不及耕,而秋种颇收,乞以豆、麦折输税粮”。改折之请得到明太宗的认可。(《明太宗实录》卷47,永乐三年十月乙亥)折征就是将原额漕米折成钞银或其他非粮食物品(如布、绵、丝等)征收。折征银两早在宣德时间就在江南出现。宣德五年(1430年),工部右侍郎周忱巡抚江南,实行赋税改革,推行“平米法”,内容之一即折征,对重税田亩征收金花银等。不过,明初江北折征罕用银两,主要还是征收宝钞或以布代征。如正统七年(1442年),凤阳灾伤。户部虑及便民,对临淮等州县实行折征,百姓“愿折布者如例,愿折钞者每石折钞一百贯,俱解京交纳”;正统十年,凤阳等府夏秋水,田亩无收,民多至饥死。十一年,户部尚书王佐奏请朝廷,经英宗准允,将凤阳等府州县十一年夏税小麦折征,价每石“止征六十贯,解赴京库”。( 《明英宗实录》卷93、142,正统七年六月甲辰、十一年六月戊戌及癸丑)
也就是在正统年间,政府折征银两范围开始扩大。正统七年六月,湖广并贵州三司奏请于起运粮内折征银两与布匹。户部准之,令其起运税额内5分纳米、5分折银;同时将折征银两的范围扩至“四川所属近贵州者”,其每年起运税粮亦准折布“,或布运沉重,民愿折纳银者”,听之。(《明英宗实录》卷93,正统七年六月庚戌)随着税赋折征银两日益普遍,灾年折征银两制度也在成化年间应运而生。
成化十九年,巡按御史魏璋因凤阳旱灾饥疫,奏请蠲免税粮。覆文中,户部确定了其“起运者照江南折银事例”,每石征银2.5钱,草每束征银3分,“送太仓银库另项收贮备边。以后事体相类者,俱照此例”。该例在两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灾区可以折征银两,二是确定了漕运改折银两的标准。这些在以后荒政中得到了积极的实行。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正月,明政府因凤阳等处水灾,将其未完起运改兑粮,止征折色(《明宪宗实录》卷229、243,成化十八年七月庚辰、十九年八月戊子;《明世宗实录》卷403、406,嘉靖三十二年十月乙亥、三十三年正月乙卯;嘉靖《寿州志》卷8《杂志纪》,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影印版;嘉靖《宿州志》卷8《杂志》上海古籍书店1962年影印版;万历《明会典》卷17《户部四·灾伤》)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明廷又据实情,对折银事宜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嘉靖二十三年,朝廷“题准各处灾伤漕运正、改兑粮米四百万石,除原额折银并蓟州、天津仓本色照旧外,其余本色以十分为率,七分照旧征运粮米,三分折征,价银每正兑米一石连蓆耗共征银七钱,改兑米一石连蓆耗共征银六钱”。( 《续文献通考》卷42《蠲贷》,现代出版社1986年影印版)
折征的实行,需要一定的程序。通常首先是地方州县报灾,随即是巡按等覆勘题请户部,最后经皇帝批准实施。其中地方报灾、巡抚题请至关重要,一些积极有为的知州或知县、巡按等因此而为百姓称颂。如万历中泗州知州汪一右,在任年间,泗州屡被水患,及时申报灾情,并多方调停,漕粮得改。如不按照程序行事,折征一般得不到准允。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皖北大旱,野无草籽,米珠薪桂。甫任凤阳知县袁文新目击民苦,委曲申禀有司,请改折色。但因初任知县,不谙吏事,“不知改折必须题准”改折之请未获准允。后因有司念其“同于被灾,而二县(凤阳、临淮)之民独不被泽”,遂向抚台转申,方准以石折银5钱改征。(乾隆《泗州志》卷9《名宦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影印版;光绪《盱眙县志稿》卷14《祥祲》,(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影印版;天启《凤阳新书》卷4《篇》,(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版。)
二、凤阳府折色实施概况
(一)折色频度之起伏
这里的折色频度,主要指明朝各个阶段在凤阳府灾后实行折色的次数变动情况(见表1)。
表1 明时期凤阳府因灾折色年次 |
时期 折钞年次 折银年次 折他物年次 合计 备注 |
永乐 / / 1 1 /
正统 2 / 2 4 折钞、折他物(布)重复1次(七年)
景泰 / 1 2 3 折银、折他物重复1次(三年)
成化 / 2 / 2 /
弘治 / 3 / 3 /
正德 / 2 / 2 /
嘉靖 / 14 / 14 /
隆庆 / 1 / 1 /
万历 / 17 / 17 /
天启 / 1 / 1 /
合计 2 41 5 48 含2年次重复计算 |
从表1可以看出,明朝凤阳府折色,最早始于永乐时期。此后,除宣德、天顺、崇祯等几阶段外,余各代无不将折色作为荒政手段之一。然而细加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前、后期折色有两点引人关注
其一,以嘉靖为界,前、后期折色次数有很大差异。此前,永乐等6个时期计102年,共有13个次灾后实行了折色;而嘉靖以后4朝历时106年,灾后把折色作为缓解灾民经济压力的则达33年次占整个明时期在凤阳府采取折色措施总年次的70%以上。
其二,在改征和折征种类方面,成化前以改征他物为主,永乐、正统、景泰共8年次折色,其中有年次改征,改征粮种主要为麦、豆,折征则主要为宝钞或布。而从景泰三年(1452年)始,凤阳府灾后色出现了征银的现象。史载该年凤阳府雨水泛滥,田禾淹没,冲塌房屋,漂流牲畜。朝廷委托凤阳知踏勘灾伤田地多寡具数以闻”。七月,凤阳府奏称所属凤阳等3县小麦无收,乞以“起运之数折征两,存留之数抵纳米豆”。此请得到了英宗的批准。(《明英宗实录》卷218、221,景泰三年七月戊申、闰九月壬戌)灾后折征银两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既是明朝中赋税制度改革的产物,(明中叶赋税制度变革情况,参见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31-547页)也是赋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由实物化向货币化转变的一种发展趋势。
另外,同成化十九年凤阳府开全国灾后起运折征银两及确定其比率之先河一样,弘治十七年(15年)之“淮、扬、庐、凤四府并徐州弘治十七年兑军粮米十五万五千石,折收银两,存留本处,以备赈济(《明代对凤阳府的灾蠲和灾折》)因系最早关于漕折银两赈灾的事例而被载入史册。按规定,漕折不准留,只是淮安、凤阳二府为地,(《明孝宗实录》卷208,弘治十七年二月丙午)孝宗才开此一先例。据载,弘治十六年,凤阳府等地先后大旱、雨潦,民饥相食。明廷采取了诸折征、蠲免等赈恤措施,但各地灾民生事不断。(《明神宗实录》卷166,万历十三年闰九月戊戌朔)次年二月,巡按御史张缙以凤阳等府地方灾伤,请其十七年兑军粮米改折银两,并存留本处以备赈,以三年为期而补还。孝宗允之,并慷慨谕曰:“既地灾重,饥民死亡数多,兑运粮米准如数存留,此后亦不必补还”。此后,是法在许多地方屡有实行,如德四年(1509年)之凤阳“兑军粮折银,存留赈济”等。正德初,凤阳府“连年灾伤”。三年,春季亢旱、蝗夏季水潦,大饥疫,人相食。九月,朝廷遣使随宜赈济。四年春,各地复大饥,人相食。二月,巡按御史时中以凤阳地方灾伤“,乞将兑军粮折银,存留赈济”。户部根据使者会官踏勘的结果,鉴于灾情严重认为宜行赈济:对于“全灾州县,量起二分五厘;其余准于原拟分数上,再量起二分;惟极贫人户,不轻重,悉与蠲免”;同时,把已派兑军粮15.5万石,量起运10万石,每石折银7钱,解部听用;而改兑徐州15余万石,量起6万石。余下兑军粮和改兑徐州粮共14.93万石准留赈济。武宗悉如户部所议。(《明孝宗实录》卷203、204、205,弘治十六年九月丁丑、十月丁未、十一月戊寅及壬午;道光《阜阳县志》卷23《杂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版;光绪《盱眙县志稿》卷14《祥祲》;光绪《五河县志》卷19《杂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影印版)
尽管明朝中后期凤阳府灾后屡有税赋折色之举,但与江南地区相比较而言,总的说来,凤阳府折色年次相对较少,即使是在实行折色年次相对较多的万历时期,征收本色的情况还是十分普遍的。万历末年,袁文新就曾谈到“近例江南折银解部,惟江北及府属八卫本色分司以时支放”的问题。(《明武宗实录》卷42、43、47,正德三年九月癸亥、十月辛巳,四年二月癸亥;嘉靖《寿州志》卷8《杂志纪》;嘉靖《宿州志》卷8《杂志》;乾隆《灵璧志略》卷4《杂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版;光绪《凤阳府志》卷4下《纪事表下》,(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版;道光《阜阳县志》卷23《杂志》。有学者认为正德四年之凤阳“兑军粮折银,存留赈济”为《明实录》中关于漕折银赈灾的最早记载。上述弘治十七年事例已清楚表明,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参见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6页。)之所以如是,与漕粮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有关。“漕为国家命脉所关,三月不至则君相忧,六月不至则都人啼,一岁不至则国有不可言者”。( 天启《凤阳新书》卷4《篇》)鉴于漕粮的性质和特殊意义,明朝君臣屡屡强调漕粮不得轻易改折。因此,漕粮折色多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朝廷通常情形下能不折色就尽量不折;同时,又与充实仓储有关联。明初洪武时期,出于防备水旱灾伤之需,朱元璋令在全国设立预备仓“,出内帑易粟储之,以赈饥荒”。( 傅维鳞:《明书》卷69《河槽志一》,畿辅丛书本)然“自洪武以后,有司杂务日繁,前项便民之事,率无暇及。该部虽有行移,亦皆视为文具”,各地仓储十处九空,甚者仓谷全无。“是以一遇水旱饥荒,民无所赖,官无所措,公私交窘”。( 《明太宗实录》卷247,永乐二十年三月丙寅)为解决仓储空虚问题,就在工部右侍郎周忱于江南实行赋税折征后的第三年(宣德八年,1433年),周忱又因“各处被灾,恐预备仓储赈济不敷”而上疏朝廷,“请以折银粮税悉征本色,于各仓收贮”,以“俟青黄不接之际,出粜于民”。( 杨士奇:《论荒政·救荒》,载《明经世文编》卷15《杨文贞公文集一》,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版。)由上二点制约,使得灾伤之后折色尤其是折银在凤阳地区并不十分普遍。而江南等地由于商品经济相对较为活跃,白银等货币充当媒介手段作用比较突出,加之明政府对白银大量需求的刺激,江南因此折色颇为普遍。这样,明朝中后期,白银在江南也就逐渐成为百姓税赋的主要手段。然而,在某些地区,尽管折色现象较为常见,但总的说来,米麦仍为基本的税收标准。(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84《食货志》,光绪四年刻本。正统十一年(1446年),各处钞价腾贵,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夏税小麦每石折钞60贯。景泰三年(1452年),凤阳属凤阳等3县小麦起运之数折征银两,存留之数抵纳米豆。成化十九年(1483年),凤阳等府卫所州县兑运或起运水次仓、京仓、边仓粮,每石折征银2钱5分,草每束征银3分。)
(二)改折比例与力度之大小
改折比例与改折力度是最能说明改折在荒政中作用和意义的因子。所谓的改折比例,就是漕粮折征银两部分在总漕粮中所占的份额。漕粮灾后改折多少,明代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成化十九年只是确定了改折银两,以及改折时粮、银之间的比率问题,至于每次改折占总漕粮的份额,并没有做出一个具体的规定。为说明问题,兹将明代凤阳府主要改折事例罗列如下:
正统十一年(1446年),各处钞价腾贵,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夏税小麦每石折钞60贯。
景泰三年(1452年),凤阳属凤阳等3县小麦起运之数折征银两,存留之数抵纳米豆。
成化十九年(1483年),凤阳等府卫所州县兑运或起运水次仓、京仓、边仓粮,每石折征银2钱5分,草每束征银3分。
弘治十七年(1504年),凤阳等4府并徐州弘治十七年兑军粮米15.5万石,折收银两,存留本处,以备赈济。
正德元年(1506年),以凤阳府等旱灾,兑运粮米听改10万石为折银。
嘉靖七年(1528年),以凤阳等府连岁灾伤,诏以兑运米4.5万石改折,石银7钱
二十九年,凤阳等府所属州县改折兑运米有差。
隆庆三年(1569年),凤阳等府所属州县漕粮改折,各以被灾轻重为多寡,兑运7钱、改兑6钱。
万历九年(1581年),凤阳等地方屡被灾伤,漕粮量改折15万石;万历四十三年,天长、凤阳、泗州等州县屯粮,比照重灾事例,每石折银3钱。
天启七年(1627年),户部覆巡抚凤阳郭尚友灾伤改折疏:分别被灾轻重,泗州、临淮准折3分,盱眙、五河、虹县、蒙城、颍上、霍丘、凤阳准折2分。其余仍征本色。(《明英宗实录》卷142、218,正统十一年六月癸丑、景泰三年七月戊申;《明宪宗实录》卷243,成化十九年八月戊子;《明孝宗实录》卷208,弘治十七年二月丙午;《明武宗实录》卷20,正德元年十二月己巳;《明世宗实录》卷84、366,嘉靖七年正月甲午、二十九年十月壬申;《明穆宗实录》卷38,隆庆三年十月甲辰;《明神宗实录》卷115、390,万历九年八月己未、四十三年十一月辛卯;《明熹宗实录》卷81,天启七年二月丙辰。)
所谓的改折力度,本文主要指折征力度,也就是单位漕粮(通常为石)折征银两的价格。关于明时期凤阳府改折价格,《明实录》有如下几则记载:
嘉靖三十一年,以凤阳各府州县频年大水,“量准折征秋粮如二十四年例”。万历四年,神宗准允户部议请:凤阳府属泗州、宿州、临淮、定远、天长、盱眙、凤阳、太和、五河、虹县11州县,“年遭水患,凋敝已极”,“不论正兑、改兑,尽行改折”;凤阳府属寿州、颍州、亳州、霍丘、蒙城、灵璧、颍上7州县,“灾伤不重”,“俱折十分之二分五厘五毫八丝”。“改折价银,万历四年议每石折银一两,隆庆元年恩诏每正兑一石折银九钱,改兑一石折银八钱”。今“无论正兑、改兑,粳米每石俱折银八钱,粟米七钱”。
万历四十三年,天长、凤阳、泗州等州县屯粮“比照重灾事例,每石折银三钱”。!(《明世宗实录》卷389,嘉靖三十一年九月丙午;《明神宗实录》卷52、539,万历四年七月丁酉、四十三年十一月辛卯。)
上述三则史料反映的都是明后期的情况,嘉靖末年的例子“量准折征秋粮如二十四年例”之语,似乎说明嘉靖以前,明代改折价格尚无明确规定,通常的做法是援用成例;万历四年例子中“改折价银,万历四年议每石折银一两,隆庆元年恩诏每正兑一石折银九钱,改兑一石折银八钱。今出圣恩,宜加宽恤,无论正兑、改兑,粳米每石俱折银八钱,粟米七钱”之说,也在昭示万历初年及隆庆时改折价格没有
明确的标准,户部此处援引隆庆元年之“恩诏”正兑、改兑价格和万历四年议的“改折价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烘托神宗之“宽恤”圣恩;而万历末南京屯田御史孙光裕“比照重灾事例,每石折银三钱”之奏请,则进一步明示改折价格无规定的事实,具体改折价只得按照某些事例确定。因此,就凤阳府情况而言,有明一朝,漕粮改折价格在万历四十一年“永折”之前,始终没有一个具体制度,每次改折价格基本上是无“章”可循,只能按照某些成例来确定改折价格(见表2)。
表2所列,是笔者所见到的明时期凤阳府改折价格记载。12条文献,涵涉明朝绝大部分时期,应该说基本上可以折射明朝改折价格之一斑。总体而言,凤阳府各个时期的改折价格可谓参差不齐:其最高价格为每石粮食(粳米)折银8钱,最低价每石却只有2.5钱。不过,极端价格非常少见(各仅1例),存在于其间的则是银3~7钱不等的价格,尤以每石折银6~7钱最为常见。条理和分析上述记载我们可发现其中蕴含的一些基本规律或规则:
第一,前、后期改折价格差异。万历前,改折价格一般每石漕粮折银正兑7钱、改兑6钱;万历及其后多有变动,且折价率趋低。个中之因,殆与凤阳府灾荒连年、灾民积年逋欠有关。
第二,灾情与改折价格。改折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灾区灾情的轻重,重灾区的改折价通常低于轻灾区的改折价。所谓重灾区,一般主要为灾情重大、连续发生灾害的情况。前者如万历三十一年因寿州等“被灾重大”,漕粮每石折银5钱,以及万历四十三年之凤阳等灾区“比照重灾事例”、每石折银3钱等;(有学者根据《明神宗实录》记载,就万历时的改折价格而指出:其一,被灾8分以上的灾区,算重灾区,其漕粮基本全折,但不论改折多少,所折漕粮每石均折银5钱,这是万历时期折银的最低率;其二,受灾7分以下至5分以上者,改折分数在3分至6分之间,而每石折银数为6钱或7钱。但个别情况受灾6分的并不改折;其三,受灾5分及5分以下的灾区,漕粮不予改折(《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但就万历四十三年凤阳等府石粮折银3钱事例看,其关于万历时折银最低率为5钱的结论似不甚准确。)连续灾荒如万历四十一年因凤阳等府“灾患频仍”,田地冲淤,自四十一年为始,每石永折5钱等等。可以这样认为,表2中改折价格高低是其灾害轻重程度的反映,价格低者表明其灾情较重,反之则轻。重灾者改折价格低,意味着灾民负担的税赋虽然不变,但因税赋折成银两后的数量较少,其税赋负担因此有所减轻。
第三,夏、秋税与改折价格。夏、秋税分别缴纳的是小麦和粟米,其价格本身具有一定差异,其改折价格自然也应有所不同,夏税改折价格一般低于秋税改折价格。如万历十七年的改折规定,凤阳等府被灾州县万历十六年起运本色米改折价是每石折银6钱,而麦每石银4钱;万历十一年折银价夏税小麦每石银4钱,秋税稻米则每石5钱等。
第四,正、改兑与改折价格。永乐十三年,政府征调南粮,改海运为河运。在淮安﹑徐州﹑临清等地设仓收囤,各地漕粮由粮户运交就近仓口(江西湖广浙江于淮安仓、苏州等7府州于徐州仓、凤阳等10府州于临清仓),然后再由官军分成淮安到徐州﹑徐州到德州﹑德州到通州等段,节节接运,名为支运。宣德六年(1431年)改行兑运。所谓“兑运”,就是江南粮户把漕粮运到瓜州和淮安两地、河南粮户运到小滩、山东粮户运到济宁等地后,将其兑与卫所,再由官军运载到北京,发给其路费和耗米。这一改进,使军队经费增加,百姓又避免远运艰难,“于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成化七年,又改为“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粮户除加耗外,每石增缴渡江费一斗。十年,原交淮、徐、临、德4仓支运漕粮,也改水次交兑。军队运粮的格局由此而逐渐形成并成为定制。(《明史》卷79《食货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有明一代,乃至清代,都延续了这一制度。而正兑与改兑之异别,万历年间户部在回复仓场右侍郎赵世卿之议时明言:“漕粮有正兑,有改兑。正兑者解入京仓,改兑者解入通仓”。( 《明神宗实录》卷369,万历三十年闰二月乙未)
明朝改折正兑价格略高于改兑价格。如弘治十七年,江南灾伤,漕运粮米改折20万石,其正兑粮米每石折银7钱,而改兑则6钱。十八年,凤阳等4府以灾伤漕粮得以“轻省”而改折,其起运兑军粮米15万余石,每石折银7钱;其改兑米16万余石,每石折银6钱。嘉靖二十三年,凤阳等府州“灾伤重大”,朝廷“题准各处灾伤漕运正、改兑粮米四百万石,除原额折银并蓟州、天津仓本色照旧外,其余本色以十分为率,七分照旧征运粮米,三分折征”。( 万历《明会典》卷17《户部四·灾伤》、《续文献通考》卷42《蠲贷》)而凤阳等5州府“正兑米俱准折色”,折征价格同其他地区一样,正兑米连蓆耗每石折银7钱,改兑米连蓆耗每石折银6钱。(《明世宗实录》卷290,嘉靖二十三年九月壬子;《续文献通考》卷42《蠲贷》)
当然,正兑、改兑价格的区别只是相对的,有时是不加区分的。如万历四年户部对水旱灾伤的凤阳等府属州县的改折就“无论正兑、改兑”,统一规定粳米每石俱折银8钱、粟米7钱;三十一年对寿州等州县的漕粮改折,也“不分正、改”,每石折银5钱等等。但在一般情况下,正、改兑间的折价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上述二例改折时强调该次折征“无论”或“不分”正兑、改兑而统一的折价,就从另一侧面说明了二者通常改折价的差异。
第五,改折价“永制”的努力。万历后期,凤阳府灾伤不断。四十一年,巡抚凤阳都御史陈荐等以凤阳府“灾患频仍,田地冲淤”,请自四十一年为始“,每石永折五钱,以苏疲邑民命”。户部复议允之,神宗从之。漕粮永折是灾折的一种特殊现象,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因连年的灾荒,其人民生活极端贫困,当地经济状况已不再具有负担漕粮的能力。(《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面对灾荒频仍的凤阳府灾区,从巡抚地方官员到户部,再到最高统治者,企图通过建立一个“永制”,形成长效机制,以处理日繁的荒政事务。应该说,这一改折价格是比较低的,如果能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执行,对减缓灾区税赋压力大有裨益。由表2看,就已所知万历末年的改折而言“,每石永折五钱”之制部分地得到了执行。之所以称之为“部分”得以贯彻,因为2次改折,一次是按照“永折五钱”执行的,而另一次则低于5钱的标准,虽然没有完全遵照“每石永折五钱”之制,但这样的违背制度,对于灾区百姓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幸事!
表2 明时期凤阳府改折价格情况 |
时间 改折内容、改折率及出处 |
1483年凤阳等府因灾,起运每石折征银2钱5分,草每束征银3分。
1503年南直隶等地漕运兑改每石折银7钱。
1505年凤阳等4府灾伤,起运兑军粮米15万余石,每石折征银7钱;改兑米16万余石,每石折银6钱。
1509年凤阳地方灾伤,起运兑军粮10万石,石折银7钱。
1528年以淮安、扬州、庐州、凤阳连岁灾伤,兑运米改折,石折银7钱。
1569年凤阳、淮安、扬州、徐州兑运7钱、改兑6钱。
1576年淮安、徐州、凤阳府属无论正兑、改兑,粳米每石俱折银8钱,粟米7钱。
1589年以庐州、凤阳、淮安、扬州等府被灾,十六年起运本色米每石改折银6钱,麦每石改折银4钱。
l603年寿州、怀远等州县被灾重大,漕粮每石折银5钱。
1613年因凤阳等府灾患频仍,田地冲淤,自四十一年为始,每石永折5钱。
1616年因灾伤,将天长、凤阳、泗州等州县屯粮比照重灾事例,每石折银3钱。
1620年三月,允准凤阳、临淮二县每征银5钱。 |
(资料来源:《明宪宗实录》卷243,成化十九年八月戊子;《明孝宗实录》卷204、222,弘治十六年十月丁未、十八年三月癸卯;《明武宗实录》卷47,正德四年二月癸亥;《明世宗实录》卷84,嘉靖七年正月甲午;《明穆宗实录》卷38,隆庆三年十月甲辰;《明神宗实录》卷52、209、389、510、539,万历四年七月丁酉、十七年三月辛亥、三十一年十月丁酉、四十一年七月己未、四十三年十一月辛卯;天启《凤阳新书》卷4《篇》。)
三、简短评述
(一)改折动机和效果
改折作为明政府荒政措施之一,其实施的动机是多重的,而在其驱使和支配下的改折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因此,该政策的推行,具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首先,实行改折的根本出发点是确保灾后国家税赋不受影响。灾害的发生,对灾区的农业生产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损失,夏、秋税赋征收本色的难度较大。为保证国家税赋不因灾伤而有所减损,政府通常会对灾区漕粮实行改折,允许将税粮或折为银两,或折成灾区有收的作物,或替之以他物。如万历七年,凤阳等地霖雨、干旱反复。大饥,饿死甚众。八月,户部推出了对泗州等州县税赋蠲免的政策其被灾稍轻与沉重者,俱免一年;被灾极重者,免二年。共免秋、夏起存税粮291400石有奇、银1018两有奇。(《明神宗实录》卷89、90,万历七年七月己酉、八月辛丑。光绪《凤阳府志》卷4下《纪事表下》;乾隆《颍州府志》卷10《杂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版;民国《蒙城县志书》卷12《杂类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影印版;乾隆《灵璧志略》卷4《杂志》。)然而,明明是“应免漕粮”,却在十月变成了“通行改折”粮,转换成折银征收,且要在2年内征解完成。(《明神宗实录》卷92,万历七年十月乙亥:“泗州等七州县水灾,巡抚江一麟请于本年应免漕粮通行改折,且分作三年征解。部复从之,令以二年解完”)朝廷之所以这样出尔反尔,其终极目的无疑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赋收入。当然,在有些时候,改折银两确实因灾歉严重而无法征收的,政府最终也只得蠲免。如万历七年泗州等州县“应免漕粮”改折后的第二年,该地先后水旱,麦禾皆无。八月,神宗诏准巡按御史陈用宾停征其岁额的奏请;十二月,神宗又以泗州等处连灾,从总理漕河兵部尚书凌云翼之请,免去六年以前改折漕粮133790两有奇。(《明神宗实录》卷103、107、114,万历八年八月庚申、十二月戊申,九年七月甲戌。)此次蠲免,显然是在改折无法征收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其次,改征他物或银两以代夏、秋税粮,而把粮食留在灾区,以减轻百姓灾后缴纳税赋的压力,甦民之困;同时也便于地方利用留在灾区的税粮展开赈济,有助于缓解灾区的社会矛盾,维护地方的社会安定。弘治十六年,凤阳等府春夏大旱,秋雨潦,谷粟无成,人民艰食,盗贼多发。为缓解灾区紧张的社会形势,十月,朝廷准折南直隶次年兑改粮米60万石,“而留本色,以济饥民”。( 《明孝宗实录》卷203、204,弘治十六年九月丁丑、十月丁未;光绪《盱眙县志稿》卷14《祥祲》、光绪《五河县志》卷19《杂志》、道光《阜阳县志》卷23《杂志》。)又如嘉靖三年,凤阳府各地饥荒,人相食,凤阳斗米银5钱,霍丘更是斗米千钱。(光绪《凤阳县志》卷15《杂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影印版;同治《霍邱县志》卷16《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影印版。)而嘉靖年间国家因灾改折银两价格每石粮米通常仅为7钱。灾后粮食市场价格与国家改折价格间相差数倍。国家在灾后物价上升之际,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改折价让百姓缴纳银两,此举在平抑物价、改善灾后百姓生存状况、减缓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无疑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事实上,改折也确实给百姓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受到了百姓的欢迎,灾民往往因此对积极促成灾折得以实现的官员感恩涕零,地方士绅也多将其事书入地方史册。如嘉靖后期,周玑(机)出任宿州知州。上任后,周玑针对宿州灾多赋重的实际,积极上书,促成将兑米3000余石“折银解内帑”,“昔运于之廒者,今则近而贮于宿之廒”。周玑由是颇获宿乡父老拥戴,并为之立《德政碑》,该州地方志书亦专门载记了此事。(康熙《宿州志》卷11《艺文》,(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版。)
最后,免除民户所承担的税粮在运输途中的损耗,减轻了百姓的税负。时人对此多有陈述,如唐顺之云“:盖米自江南而输于京师,率二三石而致一石,则是国有一石之入,而民有二三石之输。若以银折米,则是民止须一石之输,而国已不失一石之入。……国家立为此法,盖于不可减免之中,而寓可以通融之意。……一无损于国而万有利于民,此其法之尽善而可久者也”。( 唐顺之:《荆川集》卷5《书·与李龙冈邑令书》,文渊阁四库本)
总之,从荒政的角度来说,明代改折在赈灾实际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收到了积极效果。但其效果如何又受以下二因素掣肘:一是改折的比例。它与灾情轻重相联,而灾情的勘报又往往为人为因素所制约;二是改折价格,改折价与正常年份粮米的价格有时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高于后者。如万历时期漕粮改折的价格一般在每石5~7钱,个别年份可能更高。据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统计,明代米麦价格虽有起落,但正常年景大多在每石6钱以下,万历三十八年甚至每石小麦只有3钱。(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96-504页。)将正常年份粮价与改折价相比较,朝廷改折的本质和灾民能否从改折中受益便一目了然。
(二)存在的问题
改折同样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改折具有应急的性质,往往只在灾后改折,一旦度过灾荒,一般情况下仍征本色。
第二,改折的初衷不是出于灾区民生的考虑,而是保证官府税赋的考量。通常是在本色征收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才实行应急改折。而且只要实行改折,灾区改折漕粮部分多被通融到其他非灾地区,并要求按时征解或亟时催征。如前引万历九年之例即是。
第三,改折虽是明政府赈恤灾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改折的漕粮多为受灾当地应兑之物,改折后的应兑漕粮虽被留在当地赈灾,而这种以本地钱粮赈济本地灾伤的做法,通常由于灾区作物无收而难以收到实质性的成效;同时,百姓免交麦米实物而代之以银两,其承负的税赋担子并没有因改折而卸去,只是在形式上略有变化而已。因此,从这一点而言,严格地说,改折不能算是一种积极的荒政措施,甚至是否属于荒政的范畴,都可以进一步讨论。
第四,银粮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在统治者看来,改折是“宽恩”或“恩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形成灾民灾外之“灾”,成为百姓灾后的另一负担。众所周知,一场大灾之后,灾区往往被洗劫一空,灾民一无所有,粮食无疑是生存第一之需。漕粮改折虽在减轻灾民税赋压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受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灾区灾后物价除了粮食上升外,其他物品的价格有可能会跌到其历史最低点。百姓为了凑足上交国库的改折银两,常常必须变卖粮食以外的物品。而这些物品价格低廉,意味着他们必须出卖更多的物品才能够应付上缴税赋,灾民因此多愈益贫困。并且,灾民在将手中仅有之物兑换成银两的交易中间,也难免受到剥削或物价高低变动的影响,从而损失一定的财物。是谓林希元所言的“抑勒亏折”“:惟夫极贫之民,室如悬磐,命在朝夕,给之以米,则免彼此交易之难,抑勒亏折之患”。( 林希元:《荒政丛言·三便》,载俞森《荒政丛书》卷2,文渊阁四库本。)虽然林希元这里讲的是以钱两赈济灾民时遇到的情形,但此种境遇在改折中同样存在,因为买卖交换必然会伴随着利润的追求。
[参考文献]
[1]陈业新.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傅玉璋.明代安徽、江苏地区的水灾与赈济[J].安徽大学学报,1992,(1)
[3]叶依能.明代荒政述论[J].中国农史,1996,(4).
[4]周致元.明代的赈灾制度———以凤阳一府为例[J].安徽大学学报,2000,(4).
[5]牛建强.明万历二十年代初河南的自然灾伤与政府救济[J].史学月刊,2006,(1).
[6]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3).
[7]周致元.明代对凤阳府的灾蠲和灾折[J].中国农史,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