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澍
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
光明日报 20100209
内容提要:在中国古代,明代是瘟疫多发期,且常与旱涝、霜雪、蝗灾等多种灾害并发,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和财政压力激增,给政府、社会和民众带来极大的威胁。明朝政府根据灾情的轻重缓急,分别采取一系列救助措施,包括医治患者、控制疫情、掩埋死者、安慰心理、养恤灾民等,多方筹措,应对自然和社会危机,尽其所能地减轻瘟疫造成的危害。
一
瘟疫是指人和牲畜所感染的流行性急性传染病,古代也叫“瘟瘴”、“疫疠”、“疫病”、“大疫”等。在中国古代,明代是瘟疫多发期,给政府、社会和民众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导致人口的大量死亡和财政的压力激增,而政府则曾多方筹措应对,尽其所能地减轻瘟疫造成的危害。
对于明代瘟疫爆发的次数,学界的统计出入很大。有人最早统计为60余次,近来有人又统计为170余次。由于瘟疫发生的地区、规模不同,加之当时对瘟疫记载不够详尽和全面,且散见于诸多史书之中,故要统计出准确的数据是相当困难的。但学界普遍认为,当中国历史步入14—17世纪时,明代成为瘟疫最严重的历史时期,则是符合实际的。在明代,瘟疫常与其他自然灾害同时爆发,具有强烈的破坏性。在史籍中,“霜旱疾疫”、“水旱疾疫”、“旱涝蝗疫”、“霜雪瘟疫”、“饥荒疾疫”等词频频出现。“大荒之岁,必有疾疫”,瘟疫与多种灾害并发,导致民众大量死亡。据明朝实录载:永乐六年(1408年),江西、福建等地因瘟疫死亡78400余人;永乐十一年(1413年),浙江归安等县疫死10580余人;正统十年(1445年),浙江绍兴、宁波等地疫死34000余人;景泰四年(1453年),江西建昌府疫死8000余人,武昌、汉阳二府疫死10000余人;正德六年(1511年),辽东疫死81000余人;万历三十年(1602年),贵州因瘟疫“十室九死”;崇祯年间,山西、陕西、河南、北京等地瘟疫大流行,死者无数。
瘟疫具有突发性和剧烈性,一旦爆发,就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尸骨遍野,哀鸣不绝,惨不忍睹。景泰六年,南京等地“死者相枕连途,生者号啼盈市。弃家荡产,比比皆是;鬻妻卖子,在在有之。”次年,湖广黄梅县奏报:“有一家死至三十九口,计三千四百余口;有全家灭绝者,计七百余户;有父母俱亡而子女出逃,人惧为所染,丐食则无门,假息则无所,悲哭动地,实可哀怜。”(《明英宗实录》卷279)天顺六年(1462年)前后,顺天、蓟州等府州县“一户或死八九口,或死六七口,或一家同日死三四口,或全家倒卧,无人扶持,传染不止,病者极多。”(《明英宗实录》卷278)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北京“时疫太甚,死亡塞道。”时人龚钟庵曾在诗中描绘了瘟疫发生时的惨状:“疫疠饥荒相继作,乡民千万死无辜。浮尸暴骨处处有,束薪斗粟家家无。”(《水东日记》)其惨烈景象,令人惊悚!
瘟疫发作后,一旦政府救助不能及时到位,管理控制不当或不力,就会导致严重的人祸。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福建延平府“疫疠之余,盗复窃发”(《明宪宗宝训》);嘉靖三十三年,京师在水旱疾疫之后,“民力困竭,物价腾踊,商人畏买办之艰,车户病载运之苦,往往毁家鬻具以逃,闾井萧然。”(《明世宗实录》)崇祯末年,太湖流域瘟疫盛行,物价飞涨,一枚鸭卵贵至二十三四文,骇人听闻。一些市井无赖乘机强敛民财,“以唱戏媚神,就中侵渔自肥,殊可痛恶。”(《崇祯记闻录》)
当时,如瘟疫在军营中流行,会一定程度上延误明朝的军事行动,甚至导致其由主动变为被动乃至溃败。如嘉靖三十三年,明军包围了太仓州南沙岛上的倭寇,并作好了围歼计划,但因军中疫病爆发,只得放弃包围,使倭寇得以逃窜,转掠苏州、松州等地。天启三年(1623年),明军在平定奢寅叛乱时,因大疫降临,只能“分布各将据险固守,相机擒剿,迟速殊难豫定”(《明熹宗实录》卷36)。崇祯八年(1635年),总兵尤世威统兵防守潼关、朱阳关等隘口,“露宿凡十旬,皆患疫疠不能军,闯贼大至,遂溃。”(《烈皇小识》)时人计六奇在《明季北略》中言,明末“民怨天怒,饥疫频仍,同类结合,人死如乱麻,于是李自成起而乘之”。将“天灾流行”看成是明亡的四大因素之一,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
应对疫灾是中国古代荒政的一部分。《周礼·地官·大司徒》提出了应对荒政、凝聚万民的十二条措施,后世应对灾害之策大都是在这一框架之中逐步完善和具体化的。明朝开国之君朱元璋是一位早年饱受瘟疫之害的皇帝。元顺帝至正四年,江淮地区遭遇罕见的灾荒和瘟疫,半月之内,朱元璋的父母和兄长先后染病身亡,陷入绝境的朱元璋只得去寺庙当行童以活命。这一特殊经历使他称帝后格外重视对疫灾的防治,不断完善防灾制度。明朝在全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仓储制度,在各府、州、县和一些重要的军事防御区遍设惠民药局,进一步完善报灾、勘灾、蠲免、赈济、养恤制度。
瘟疫与其他灾害不同的是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且往往威胁到人的生命。瘟疫爆发后,明朝政府根据轻重缓急,采取一系列救助措施。
一是医治患者。瘟疫关乎人命,治病救人是首要任务。明朝以惠民药局为主,由政府出资置药,根据病情,由医官制药,或汤或丸或膏,散施患者。如在京城内外发生疫情,太医院也直接参与救治,地方疫情严重时则派太医院医者到疫区指导救治。若人手不够,便从民间选拔懂得医术者加入医治队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嘉靖皇帝因多病而通医术,曾亲自“检方书制为济疫小引子方,颁下所司遵用济民”,并命礼部刊行天下。只要医治及时且对症,大多数患者便可得以治愈。如弘治时期,太平府知府徐节“悉心医疗,全活甚众。”万历十五年(1587年)六月,北京在半月之内治愈109590人。
二是控制疫情。如有重大工役,即刻停工,分散人群,将重病者及时送回家疗养。对流落疫区之人,政府按照远近发放路费,令其返乡;在押未审的犯罪嫌疑人,重者快速审理发落,轻者或释放,或出外保候,疫毕收监。为了救助患者,政府在疫区遍设粥厂,免费提供饮食。在疫病初发时,这些措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如《明史·杨继宗传》载:天顺年间,杨继宗任刑部主事时,“囚多疫死,为时其食饮,令三日一栉沐,全活甚众。”嘉靖初年,凤阳等地大疫,南京兵部右侍郎席书“夙夜奔劳,出入于瘟疫之境,全活百万余人。”(《明世宗实录》卷41)
三是掩埋死者。瘟疫所导致的死者必须及时掩埋,否则会造成疫病的进一步传播。如患者大量死亡,必须由政府承担掩埋之责。天顺元年,英宗诏令各地“有因饥疫身死、无人收葬者,所在军民有司即与掩埋,毋使暴露。”(《明英宗实录》卷280)成化七年,京城大疫,宪宗诏令“顺天府五城兵马司于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六门郭外各置漏泽园一所,收瘗遗尸,仍命通州、临清沿河有遗胔暴露者,巡河御史一体掩藏之。”(《明宪宗实录》卷91)弘治年间诏令对死绝之户和因贫困无力埋葬之户由政府提供掩埋费用。有些地方官员面对强制民众无偿掩埋而收效甚微的局面,便改用利益导向来调动民众掩埋的积极性。如林希元在处理泗州疫灾时,“榜示四方军民,但有能埋尸一躯者,官给银四分,或三分”。此令一出,“远近军民趋者如市,数日之间,野无遗骸,官不费力,而死者有归。”(《明经世文编》卷162)此法经嘉靖皇帝批准后向全国推行。
四是安慰心理。在瘟疫爆发后,明朝政府重视对疫区民众的精神慰藉。当时人们相信疫灾是神灵所降,故最高统治者在自省和整肃百官的同时,又举行各类祭祀活动,祈求神灵的宽宥。正如明臣霍贵等人所言:“自古帝王遇灾戒惧,未尝不以祈祷为事。”(《明宪宗实录》卷86)每有大的疫情发生,明朝皇帝便派中央官员到疫区祭祀神灵。如正统十年,浙江、陕西疫作,英宗便派遣礼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讲学士王英祭祀南镇会稽山之神,派遣通政司右参议汤鼎祭祀西岳华山之神和西镇吴山之神。各地方官亦择日斋戒,在城隍庙祈禳灾疠。以今视之,明代的祈禳无疑是自欺欺人之举,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医疗水平落后和人们普遍相信天人感应的时代,祭祀使惊恐万状的瘟疫患者能够安然地面对死亡的威胁和失去亲人的痛楚,对安慰人心具有一定的效果。
五是养恤灾民。在大规模疫情过后,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诸多养恤之法,主要有:通过政府干预或吸引商人前往疫区售粮来稳定物价;对贫困者通过发放粮食、银钱和提供借贷等必要的救助,使其渡过眼前的难关;对死亡过多的地区通过移民来确保正常的农业生产;蠲免死绝户的赋税;减免疫区民众的赋税和杂役,疫情严重的地区可免除往年积欠的赋税,较轻地区则酌情减免,或用钞、布、土产等代纳;为疫区贫困民众免费提供牛具、种子等,劝其耕种;在疫区暂停清解军丁、追逃工匠和选解马匹;强化疫区防范措施,弭盗安民,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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