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荒与地权变化
—清代至民国永济县小樊村黄河滩地册研究
作者简介:胡英泽,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一期。
[内容提要] 本文对清代至民国年间水济县沿河三村的四本黄河滩地鱼鳞册的研究表明,黄河泛滥并未导致农民因举债而转让、买卖土地,也未形成土地兼并的局面。光绪三年灾后,下绝家户的私有滩地转化为各类公田,村庄公田所占份额明显增加。然而,相较灾前,以户为单位的地权分配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可称之为灾害与地权分配关系的“停滞说”。
[关键词] 环境史;滩地;鱼鳞册;灾荒;地权
珀金斯曾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凡是自然的或人为的灾难频繁的地方或者极其贫困的地方,土地的转让就应该最大。但在华北有很多地方缺乏灌溉,黄河的泛滥又很频繁,北方农民常陷于饥谨状态,因此他们更可能借助于举债渡过难关,这样也就更可能丧失他们的土地,然而华北的租佃数是最少的。①土有研究者认为,华北的事实否定了“农家负债”与“高租佃率”的线性关系,但并未否定“灾荒是土地兼并的杠杆”这一经典命题。②
本研究要强调的是珀金斯的假设并没有在黄河小北干流得到验证。沿河村庄的滩地受河水季节性泛滥、河道东西摆动影响,水冲沙淤,耕作不稳定,给黄河滩地频繁转卖提供了条件,土地兼并与集中的程度应该很大。在反思清初至民国年间的“关中模式”时,我们曾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角度,对黄河小北干流陕西省一侧沿河13村的滩地鱼鳞册进行研究,主要的观点是,清初至民国关中东部的地册,属于黄河沿岸13个村庄的黄河滩地册,滩地有别于常田,类型独特。地册的修造、滩地制度等是生态环境、技术选择、社会控制形成的复杂网络,规则田块、长形地岭、地权平均、买卖率低正是这复杂网络限制的反映,并非家户私有制下土地买卖的结果,生态与社会等“非经济”因素远比经济因素强大,属于一种“非常态”的地权状态。根据对相关地册土买卖率的统计表明,在可以交易的田块,道光、同治年间滩地的买卖率在15%左右,滩地买卖率不高,但也并不像“关中模式”所认为的那样低。③研究表明,黄河泛滥并未导致农民因举债而转让、买卖土地,也未形成土地兼并的局面。我们认为,导致此种情形的原因有两方面:第一,灾害与地权转化过程中存在“土地的丰度制衡机制”,④土地投资者在购卖土地时,会考虑滩田耕作条件不稳定因素,不愿将投资付诸东流;第二,宗法关系、村社共同体的约束、凝固作用。秦晖针对沿河长条地岭、村庄土地分配现象,曾指出其中“传统宗法共同体对土地所起的凝固和调节作用。” ⑤在黄河小北干流沿岸,环境、社会因素对土地制度的影响远较其他因素为重。
其实,相较常田,滩地不但受到黄河河水泛滥、河道移徙等水灾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旱灾的危害,灾荒会对地权变化产生一定影响。生态环境变迁和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早已为学界注意,夏明方在其研究中,对民国时期灾害与土地兼并问题有全面的剖析。他指出,对灾害期间土地兼并现象的理解不能绝对化、静止化和片面化,而应持全面的、辩证的、动态的分析方法,把土地兼并与地权分散的过程结合起来,以明了灾害与土地分配的关系。第一,灾害与饥谨突破了旧中国土地买卖过程中的约束机制,使土地供给市场急剧打一张、土地价格下跌,从而给土地的频繁转移和大量兼并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由于土地购买者寻求的是膏腴肥壤而非苦瘠之田,在一定程度上又进一步限制了土地需求市场的扩大,加剧了灾区土地供求关系的不平衡状态,使土地兼并处于停滞状态。第二,灾荒期间除土地兼并外,也有地权分散的过程,如“财产多子均分制”依然发生影响,地价下跌为中下层农民提供了置产建业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自耕农比例下降的趋势。最重要的是,大量的人口死亡流徙,灾前占地较少的农家有可能因为人口大比例的死亡或逃离而在灾后提高了人均占土地的占有量,使灾区的地权分配出现新格局,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缓和了地权
集中的趋势。如陕西省凤翔县5个村庄,在1928-1930年大饥荒后,由于人口减少,地权分配有一定程度的改善。⑥
我们再来考察灾荒与滩地地权变化的关系。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文中所用资料。各地尤其是北方地区留存下来的历史时期的鱼鳞册较少,在田野考察中,我个人搜集到清代至民国山、陕黄河滩地鱼鳞册40余册,其中山西省永济县小樊村道光二十四年(1844)、民国7年(1918)的两本《阖村滩地簿》,在时间上正好处于光绪初年发生的“丁戊奇荒”前后。据道光二十四年(184今《阖村滩地簿》记载,当年重立新簿是因为有“欲讳先人之名号者,有更换他人之姓氏者”,只是为了便于考稽,而对以前的规制却不敢改动只字,一样抄录三本。这说明村庄之前早有滩地册。
民国7年(1918)的《阖村滩地簿》仍照录道光二十四年(1844)册首之原文,然而,经过仔细研读地册,可以发见两本地册所载家户地权分配状况、村庄公有地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应当与光绪大祲有密切关联,对探讨灾荒与地权变化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类型意义。
小樊村位于永济县西北,西临黄河,东靠黄土高崖,村落处于二级台地上。清代光绪年间,村庄属于陶邑乡西张里,北与下吴、南阳村为邻,南和陶城村相接。⑦据地册所载,从田块位置来看,滩地可划为两部分,一为靠近村庄、相对稳定、有具体面积的各块滩田,一为紧临黄河只有南北之阔没有东西之长的“顶河长岭”。道光二十四年(1844),两类滩田的以家户为单位的土地分配吉尼数分别为0.57468、0.541095,地权分配十分不均(见表1、表2)。
光绪三年(1877) ,晋、陕、豫等省份发生了数百年未遇的大旱灾,造成大量人口死亡。永济县是受灾最严重的县份之一,人口减损很大。据载,永济县光绪三年“麦歉收,大旱,麦未种。四年大祲,人相食,流亡过半。” ⑧光绪二年(1876)永济县民共计55,279户,大小人口337 , 207,大祲以后,人口顿减,光绪十二年(1886),县民共21 ,171户,共计75 , 513人,户口减损率高达62 %,人口亡绝达78% 。⑨
民国7年(1918)小樊村地册虽没有明确记载光绪之灾,地册所载家户与村庄实际家户可能不完全一致,但从灾前灾后两本地册所载的家户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算出灾害期间村庄家户减损情况(见表3)。
对地册所载家户统计表明,小樊村民国7年(1918)家户数和道光二十四年(1844)相较,减损了114户,减损率达40. 86%,如果考虑灾后人口恢复和户数增加的因素,光绪三年大灾导致的家户减损、人口死亡率可能更高。除韩姓由1户增加到13户外,各姓家户数有的保持不变,多数则有不同程度的减损。村庄户数较多的各姓,如陈、程、高、李各姓家户减损率均在一半以上。
灾害之后,随着村庄户数的减少,受其影响,村庄以户为单位的地权分配状况是否会相应发生变化呢?根据统计,小樊村民国7年(1918)滩地两类田块地权分配吉尼系数分别为0. 570499和0.475361(表4,表5)。和道光二十四年(1844)相比,前者基本没有变化,后者则略有下降。那么,大的灾荒并未导致家户私有地权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在清楚了村庄家户数量灾前灾后的变化后,再来看滩地地权的变化。人口大量减损后,那些逃绝家户的滩地地权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永济县沿河各村占有滩地的家户,确实存在灾后逃绝的现象,不过,据当时的官员考察,逃绝之户所遗留的滩地“归入社庙以及作为家祠祭费者不下十之四五,余亦因灾价卖”。⑩从小樊村民国七年的滩地册的名目繁杂的庙田、祠田等来看,《晋政辑要》所载,应当属实。另外,根据清代法律规定,户绝之财产如果没有同宗继承,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拔充公。从永济县沿黄河三个村庄滩地在灾前灾后地权变化状况来看,民间在对绝户的滩地的处置是与法律规定基本一致的。这就是说,绝亡家户在灾前的私有滩地,灾后转为庙田或祠田,并没有转化为灾后幸存家户的私有土地,也没有变化为村庄公有、分配给家户耕作性质的土地。统计结果显示(见表6,7,8,9),道光二十四年(1844),小樊村滩地庙田、祠田等面积为277亩,顶河长岭则有64步,分别占到各田块总量的3%和5%,民国7年(1918) ,该村庙田、祠田等滩地面积为2323亩,顶河长畛则为145步,分别占各田块总量的28. 5%和13.6% 这充分说明,村庄绝亡家户灾前的私有土地在灾后转化为庙田、祠田、巷田等各类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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