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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937年灾民移境就食问题初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8-23

1911-1937年灾民移境就食问题初探

王印焕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200202期第115122页。

【作者简介】王印焕(1973- ),女,河北无极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博士,从事民国社会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 抗战前的民国时期,灾民逃荒现象极为普遍。灾发地政府因无力赈济自己的民众,或者出于推卸责任,放任其灾民四处流离,移境就食。流入地政府救济自己辖区灾民尚且不暇,自然不愿再为别区承担救济重任。再者,行政区划与经费的分配也限制了这种救抚他省灾民的欲望。因此,流入地对来境灾民无不驱逐出境或资遣回籍,而灾民在自己家乡确实又无以为生,迫不得已时只好重又外出。总起来看,整个灾发期间,灾民便是在灾发地与流入地的推来搡去之中艰难苟活。这一问题不是一地一隅所能解决,也远非一年一月所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合作,需要对产生灾民的各种原因予以根治。然而,受时代条件所限,灾民的移境就食问题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灾民的流离悲苦也就只能依然如故。

【关 键 词】民国史 灾民 移境就食

 

    民国时期的灾荒史研究已有相当成果,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李文海先生及其弟子,更对此问题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挖掘。但是,到目前为止,灾荒史研究还未达到完备、充分的地步,仍然大有潜力可挖。例如在灾民逃荒问题上,学者们多滞留于其表面,对由它所牵动的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则鲜有涉及。其实,灾民的移境就食,不但在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引发了多重矛盾,还暴露出了政府机关的各自为政与赈济活动的薄弱与局限。对这一问题的阐释与分析,对加强民国社会的研究有所裨益。由于抗战爆发后的难民流离及其救济,在规模与性质上与抗战前截然不同,本文将时限暂定于抗战爆发前的民国时期。

   

    移境就食,在内涵上与逃荒并无多大区别,多不过前者更能体现出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区别与联系。1911-1937年间,中国各地水、旱、蝗等自然灾害极其严重。关于民国以来几次重大灾荒的受灾人数,李文海等在《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一书中有所罗列:1915年珠江流域大洪水,受灾人口378万;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灾民总救3000万人以上;1931年江淮流域大水灾,被灾人口5300余万[1](p129,139,230)1928-1930年旷日持久的西北、华北大饥荒,据天津《大公报》载,灾民总数也在5700余万人[2]。数字准确与否尚在其次,重要的是揭示了灾荒发生时灾民众多的景象。

    在正常年份,广大民众尚艰难度目,一遇灾荒,其衣食更加无着,除一部分在家乡候赈或等待时局好转外,大部分视逃荒为赖以存活的惟一途径。1928年华北旱荒中,华洋义赈会在致纽约电中云,“山东最困苦之灾民,总计有千万以上。约占全省人数四分之一。其中三百万已赴外省就食,或在省内寻觅生路,二百万在家忍饿,所余之五百万,则以草根树叶等充饥”[3]。陕西灾情也极为惨重,关中之醴泉县,人民除死亡外,“多半向外省逃荒,全县八百余村,绝人者已二百余村”,高陵县之“东北、西北两区,已有一百余村全无人烟,此外,东北屯村、高庙村、潇里村、上家村,亦只剩五六户二三户不等”[4],其余如乾县、鄚县、汭阳、蒲城等县,“绝户之村堡,自十数村至数村不等”[5]1933年冀南黄河水灾发生后,河北民政厅厅长向省府报告勘察情形时指出,长垣、东明、濮阳三县“灾民无衣无食,举室逃荒,络绎于途,情状至惨”[6]。半年之后,三县无衣无食的灾民仍达三十万左右,“民众逃荒在外者,不计其数”[7]

    灾民的外出逃荒,多是为了暂避一时,灾情缓解时仍返还原籍。由此之故,灾民在外出逃荒时,很难确定明确的目标,一般是四处流离,而逃荒的暂时性,使他们不急于当然也不容易找到一份谋生的门路,沿途乞讨成了逃荒者共同的选择。故此,灾民的移境就食普遍呈现出两个突出的特点,即目标方面的盲目性与谋生途径方面的行乞性。

    为讨得一口饭吃,灾民有时不惜千里跋涉。从他们的行踪来看,大多数并无一定目标,仅仅是胡乱投奔而已。1927年天津《大公报》载,保定及各县难民160余名,逃难到上海后,由上海中国救生会资遣回津,随后又被送返原籍[8]。翌年冬季,河北保定灾民孙士君等十人,佩带济南市政府乘车证搭车到达汉口,请求汉口市政府资遣赴湘[9]。更有甚者,难民自己有时也踌躇不定,不知身归何处。193411月,多批献县难民途经芦台,据其中人云,献县第九特别区五十余村,“悉被淹没,所有人民,均相继逃出,另谋生路。吾等一行计八十余家,于本年初由县乘船到津,又由津行抵此间,因天气尚好,故不在此停留,惟前途茫然,尚无一定归宿地点”[10]。翌年11月,湖北天门县难民六十余口,辗转来津,由社会局送交市立救济院收容,先是希望“遣送安徽谋生,继复声请回籍”,随后该难民等又“均愿前往青岛”[11]。安徽宿县灾民二百余人,19339月“由原籍沿平浦平绥北来,而达绥西五原托城等处,沿途乞讨,饱尝颠沛流离之苦”,翌年三月,接得家中来函,谓家乡麦收有望,仍沿途乞讨,意欲还乡[12]

    灾民逃荒的盲目性与行乞性,导致了流入地对他们的拒绝与排斥。对流入地来说,无论是收容安插,还是略施周济,都是一项急需筹措的资金,尤其当逃荒队伍接连不断时,就更容易产生不堪其扰的反感与厌烦。因此,灾民虽迫于生计而颠沛流离,沿途却处处遭受人为的阻隔与排拒。1920年内政部一则“令准灾民下车”的训令,充分反映出中央机关对灾民见拒于各方的愤慨与无奈:

    直隶省公署训令各县云,案准内务部咨开,本部现据报告,直鲁各省灾民近因荒旱,每多乘搭火车出赴邻境各处谋食,到境之时,该地方官厅往往禁止灾民下车,迫令仍返原处,灾民等在车冻馁过久,时多僵毙等语。查历来救荒办法,自当妥为安置,即使事前未奉长官命令或邻境知照,收容实有困难,亦应呈明,设法核办,乃概予禁止下车,致灾民等枵腹往来道路,饥寒交迫,僵毙中途情形,极堪悯恻,自应速筹办法,以安流移。现由本部咨请交通部迅予转饬国有各铁路各站站长,嗣后如遇有灾民乘搭火车出外谋食者,系在何站上车,即由该站长询明所往地点,先行电知灾民下车车站,由该站站长通知该处地方官设法安插,俾到站后得所栖止,如该处实有为难情形,亦应于下车之后稍使休息,设法另为安置,不得强令仍乘原车即刻运回,以免在途冻馁,若果该处地方官仍行禁止下车,应由该站长随时将实在情形迳电本部及交通部暨该省区行政长官,查核办理,除分咨外合行咨请查照。[13]

由上述内政部所颁文令可知,1920年华北大旱时直鲁灾民外出逃荒现象严重,而各流入地为逃避赈济的责任均强行禁止灾民下车,拒绝灾民到该境就食。问题的多发与严重已引起了内政部的关注与干涉。然而,这种拒绝灾民的现象并不因此而稍减。193211月三千河南灾民的遭遇,可为一有力的见证。天津《大公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

    19321122日(报载日期,下同),“豫境难民三千余人,因家乡荒芜,生活无依,结队沿平汉铁路步行抵平,北平当局以无处收容,当饬转治北宁路线赴津,听候遣送。该难民等遂于昨日下午二时三十分抵达良王庄,津市府据报后,当以难民人数过多,遽行来津,恐亦无地容身,经向河北省政府请示,决暂令留良王庄”[14],以伺妥善安置;

    26日,“留宿良王庄难民三千余人,经省府派秘书卓谋前往,会同静海县长,召集当地区长、乡长,会商救济办法。原拟分送各县妥为安置,因难民不愿分散,遂决定由该县团体,凑集少数赈款,分两批遣送至徐州,徐图进止,第一批二千人已于二十二日南下,第二批一千六百名,昨晨三时始行开始,又在津站下车之难民百余人,昨晨亦同车南下”[15]

    28日,“豫省来津难民,前经省市当局交涉,由路局备车南运。兹悉南京方面电饬鲁省禁止南下,致复停留济南。现鲁省当局,已令原车送回。于前夜复行北上,昨日上午十一时由德州北开,昨晚即可抵津,省市政府刻正谋处置办法”[16]

    30日,“停留车站之难民四千人,截至昨晚止,仍无处理办法。社会局因人数过多,实难供应,与慈善会接洽,改为每日供给小米粥两顿……惟慈善方面,以该会原为救济本市贫民而设,对豫难民来津,暂时固可供给,现为此事已用去千元之谱,不能长期供应,故于昨日下午即停止供给”[17]

    121日,“豫难民数千人,昨仍停留车站,无法处置,慈善会本已停止供给,昨以难民在此饥寒交迫中,殊堪怜悯,故仍命粥厂预备稀粥一顿,会同社会局派员在车站施放,并由社会局每人发铜元四十枚作为零用,至前日省府致电铁道部,将该难民南运至徐州,遣回故里。至昨日铁部尚无复电,故仍不能南行”[18]

    2日,“豫省难民数千人,因中央电令阻止南下,原车开回天津,至昨已五日之久,当时静候党部来电,但至今尚无处置办法……惟此辈贫民因遭各方见拒,日夜麋集车上,挣扎于饥寒之中,殊为可怜”[19]……

    对于这批难民的遭遇,此处已无法再大篇地予以转述。几经周折后,豫省难民数千人终于在126日被遣送回籍。灾民出外的目的地虽然未必明确,但这样被推来搡去显然不是他们的本意:北平不准进入,改投天津;天津送往徐州,南京电饬阻止;原车返津后,津市又无力收容,连提供一顿稀粥都勉为其难;走投无路后,遣送原籍都成了莫大的恩赐,因为仅南下许可证便需等待数天。尽管如此,无以为生的灾民还是要大批地出外逃荒。即便在上述豫者难民被各方见拒之时,又有一批批的豫省难民离家北上。不惟河南如此,其他各省的灾民也与此无异,随时都有大批灾民背井离乡,乞讨过活。灾民数额庞大与各地接收能力有限的矛盾,使灾民的流离生活更加悲苦。

   

    中国地域的广阔,使灾民产生一种别处谋生也许容易的幻想。因此,“哀鸿遍野”、“流离载道”虽是自古以来常用的词语,一定程度上却是饥荒发生时灾民四处逃荒的真实写照。所谓的逃荒,也就是变相的乞讨,但在灾荒中讨口饭吃却并非容易。频繁的灾荒已使绝大部分民众对粮食、财物视若珍宝,对上门讨饭的灾民与乞丐虽具同情心,却又常有一种天生的排斥感。河北高邑“居民闻难民过境辄相率闭门”,致使于寒冬腊月到达此地的难民,“携男抱女,卧地休息,北风烈烈,寒冷及不能语,凄惨待救之状,令人酸鼻”[20]。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与灾民的急功近利行为也有很大关系。在饥饿的驱使下,灾民掠食现象层出不穷。19359月,河北临城西中南等三区枣树歉收,“损失已属不资,乃近日突有曲周、管头一带水灾区难民,游乞至此,约六七百人,分往产枣各乡,大村四五十人,小村十数人不等,或住破棚或支棚架于村外,行乞之余,借抬枣为名,赴枣林攀枝撼摇,形同抢掠。农民苦于防止无术,乃将尚未十分成熟之枣,均行收摘”[21]。因黄河溃决,山东曹县、巨野、寿张、郓城、阳谷等县被淹灾民,“因无法生活,拟投往晋南各县另谋生路”。邯郸因濒临东西大道,故常有灾民经过。“一般灾民,大都鸠形鹄面,衣服褴褛”,“每逢过境之时,见田间路旁成熟之庄稼,即行摘取,以资果腹。园蔬瓜果,亦攀缘拔食,甚或沿门乞讨,窃捕鸡鸭,明讨暗偷,不一而足。乡人对此穷极流离之难民,亦莫可如何”[22]。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对过往灾民的反感、躲避也就不难理解了。

    灾民在多数地方不受欢迎,滋扰虽是原因之一,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经费问题。民国以来,由于连年的天灾人祸,各省均经费短绌,面对境内衣食俱无的众多灾黎,各级地方长官虽无不痛心疾首,但却经常陷于“驱之不忍,赈之无力”的两难境地。1928年北伐结束后,河北省政府收到各县求赈后,限以省库亏空,遂“令各县由征存应解库款内先行支放”[23]1932年对于遭受山东土匪蹂躏的县份,则干脆在极表同情之后,“饬由各该县就地自筹,俾免流离”[24]。“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各省皆然,慈善救济机关尤其如此。即便在国民政府首都所在地的南京,救济机关也经常对外来灾民束手无策。1929年南京社会局向南京特别市政府呈称,“近来各地灾民转徙来京者络绎不绝,职局虽负救济之责,然仅限于市区范围之内,而于外来意外之临时救济向无专款。前经呈准钧府指拨临时救济款项,究以市库之经济有限,而灾民之过境无穷,长此以往,殊难应付”[25],故而要求转呈各省勿令灾民来京。但是,灾发之地的长官虽屡接中央“就地安置”的通令,苦于无力赈济,也只好放任或鼓励辖境的灾民外出逃荒,移境就食。对流入地来说,救济自己的灾黎尚且不及,自然不愿为他省背负重担。因此,流入地一边对灾民尽力救助,一边尽快将他们转移出去,有时则干脆禁止灾民的流入。

    民国时期,行政区划以省和特别市为最大。省与特别市不但是平行的独立辖区,也是衡量地方政绩的基本单位。由于各省经费相互独立,中央所发赈款亦以省界为限,外省灾民的流入确实给流入地造成一定的困难。有鉴于此,省市长官习惯上只对自己辖区百姓负责,对于外省灾民则不愿负担赈济的义务。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中,山西省府即深为感慨:“山西赈灾一大问题,为从直隶、河南两省有饥民数千,逃入山西,每日由各路来者,千百成群。彼等以为山西为富饶之省,其实在直豫伯仲之间,彼等之来,使山西之赈济更觉难办。”[26]灾发之时,各省往往均有难民来往。当山西为直隶、河南灾民入境而苦恼时,直隶、河南正在为山东灾民的移境就食而犯难。天津警家厅以津埠常有山东乐陵、无棣等县灾民,便以“直隶本年收成歉薄,难民尚苦无处安插”为由,“呈请省长转咨山东省长,转令所属各县知事禁止难民转入直境,免致流离失所”[27]。每当河南开办粥厂时,“山东土人遂查取旧例,照章西来”。河南对此极有成见,认为鲁民有意“家有余粮而剥削邻省”[28],因此,粥厂停办之后,开封县知事将散布于省垣的山东灾民“派队押送出境,一面咨告邻封,一站一站递交递遣至出豫境为止”[29]。将粥厂改办工厂后,稳省省长惟恐邻境不知,“乃将改组情形预先电知鲁省”,勿令其民复来,“如果抗不遵命,已饬沿边各军队一律把守,设有恃众妄动,即按土匪惩治”[30]

    虽云救济灾民以省为界,但在本省内流离的灾民也同样遭到流入地的排斥。省城不愿各县灾黎涌入,各县也不愿给养他县灾民,总之,只要是移境就食,就必然遭到流入地的反感与遣送。1915年冬,河南省府训令各县,“将被灾难民迅即查明,筹款妥为安置抚恤,不得任其结队出境,扰乱地方秩序”,对于在省垣逗留者,亦“饬开封县派差查明有无外来逃难贫民,立即分别遣送回籍”[31]。济南作为山东省垣,虽于冬季开设粥厂,全活来乞的省内灾黎,但粥厂结束后,也是立即将其遣散。19284月,济南粥厂提前结束,对于所有领粥难民,“一律遣散,除本处难民而外,其各县者,均须即日离济,各返本县,遇有各县难民在各处乞食逗留,即催促其即日离济”[32]。在食物困乏之时,虽同处一省,对于他县灾黎的来境,各县政府也常有抵触。1929年春,冀南大名等县灾民来沙河者甚多,沙河县政府即明令“公安局派警和平劝令出境,并布告各村不准住宿”,河北省民政厅也通令所属各县,“查本年各县情形同一困苦,所有灾民均应就地设法安插,一经出境,必致流离”[33]

    只要冠之以“难民”二字,便意味着生活的贫困与谋生的不易。流入地如果不急需这批劳动力,便鲜有不拒之门外者。难民在各县之间流徙遣拒,在各省之间就食遭拒,即便赴国外谋生也常遭排斥。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法因急需人手,大量招募华工,大战结束后即全部遣送回国。此后,华工出国史便成了一部外国排华史。由于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各国都不愿接纳前去谋生的华工。日本每遇有华人入境,“即详细检查,故意留难,赴日工人,须有身怀三十元者,方准上岸”[34]。日人作此规定,显然是害怕华工在未寻得工作之前以乞讨为生。国人恨则恨矣,但联想到国内尚排斥难民,又有何权不令外人如此?况且,当时潜往中国的难民不也同样遭到抵制吗?因革命与战乱,俄国难民纷纷逃难来华,在东北境内人数尤多。东北当局“禁止该项难民由满洲里赴哈尔滨”[35],天津因畏惧俄人前来,也“拟就俄文布告多份,呈请交涉员转寄哈尔滨交涉员查收,将此布告就近分贴各铁路车站,劝阻该俄人等勿得来津谋事”[36]1924年国务院鉴于“此项俄国难民,抚之不胜其抚,恤之不胜其恤,且恐日久,难免不生意外变故”,因而向各省发出通电,望其“通令所属,速将境内无业俄侨,设法运送归国,或勒令即出境,以免发生变动,引起交涉”[37]。中国排斥外人远不及外国排斥华人之甚,其原因主要在于华人国际地位之低微以及华人国外谋生人数远远超出逃难来华的外人人数。

   

    灾民虽有其不得不外出逃荒的理由,但流入地对他们的普遍抵制,不但使灾民颠沛流离的生活更加艰辛,还容易滋生各种事端。1910年冬,江苏崑山突来外地难民数百人,“向某董家盘踞滋扰,致犯乡民之怒,鸣锣聚众,焚毙难民计四五百名,所有焚余之尸均抛弃淀山河内,飘泊不定,惨不可言”,翌年春该县知事派人打捞掩埋[38]。记事者所谓的“难民而今可以瞑目矣”,不知从何说起?四五百名难民的生命,怎么能因如此简单的处理就感恩戴德?这只能说明,灾荒之时,移境就食灾民的生命轻如鸿毛,不但常有饿毙的可能,还经常面临外力的威胁,而且,他们个别人的存活与否,很少能引起社会与官府的关注。流入地对灾民所有的举动,都可以在“维护地方治安”的旗帜下而心安理得。政府即便出面干涉,其出发点也很少是为了灾民本人,而是害怕他们在生计逼迫下“流为匪盗”。

    不管怎么说,灾民的移境就食都引来不少社会问题,但是,在灾荒严重的地方,确实又没有灾民的生路。因此,政府当局不能对移境就食一概制止,便希望在加以限制的同时,能有一个统筹的规划,将灾民的外出逃荒由自发与无序转入疏导与有序。载明难民姓名、人数、送往何地的护照往往必不可少。1920年北京政府交通部为输送直隶外出难民,特制定方法,“凡某县灾民赴外省谋生者,由县知事造具清册,载明某人赴某处派警备交送至车站,由各站长加挂车辆运往,不收车费,以示嘉惠”[39]1934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的《处置难民过境办法》,也对护照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40](p806)

    一、难民过境悉由县府所在地酌给口粮并派警沿途保护出境,如再经过之区镇乡闾,一概不得停留及借故需素与任意取夺他人所有物,违者即以盗贼罪论,立时由保护之警察拘解就近水陆公安局队,转解犯事所在地之县府判处以儆;

    二、受灾区域之难民为谋生起见出外乞援,当地县政府查明人口总数,不得任意多填,并详为搜查,切实取缔携带违禁物品,如为邻县搜获,除依法惩处外,其所发护照之县长应受相当惩处;

    三、难民人口、船只、姓名、年岁应详填护照,如有中途出生死亡随时报明经过之县政府加以注明,并盖印戳,所发口粮设与护照不同,应即停止,且予押还原籍不得通过;

    四、受灾区域难民出外人数分向何地乞援,应由受灾之县政府先行函达,经过各县俾可于到达时查卷放粮。

    由上述条文可知,灾民外出时必须由受灾县填写护照,并派警护送,对目的地也应事先函达。同年8月内政部所颁发的《铁路轮船运送难民章程》,其条件也包括护照与接受地的同意等。这些条件的限定自然有其实际的考虑与正当的理由,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有受灾县签发的护照极易办到,余者多形同虚设。受灾县份为了缓解自己的赈济压力,往往对请发护照的灾民有求必应,因此出外逃荒的灾民常常携带有准予逃荒的护照或证明。19321月,唐山市内来有众多南方难民,“每批二百,或四五十人不等,多系两湖人民,各推代表一人,分赴各工厂内乞赈。难民俱佩白布条,上有水灾区域义赈会之戳记”[41]。同时,河南西华县灾民168名“持该县护照,出外谋生”,“南淮灾民亦领照北上”[42]。同年冬,江苏灌云县难民90名,经过青岛赴威海谋生,携有“该县政府护照一纸,赴社会局请求救济”[43]。报纸所载,处处是带有护照的逃荒难民,却并无一例派警护送之说。他们的沿途求乞与未携护照者并无异样,如果说二者有所区别的话,也仅是形式,前者似乎增添了几分合法的凭仗,仅此而已。对流入地而言,他们都是就食的民众,都是灾乱的祸源。1929年春,河北民政厅在发往各县通令中云,“其有由县发给护照,俾令出外就食者,系属以邻为壑之计,尤为秕政,轻则到处恃符滋扰,重则酿成遍地匪患”[33]

    护照并未给灾民带来福音,不论有无护照,流入地都不愿供养灾民,几乎一致地将他们或者遣送出境,或者护送回籍。自民国肇始,遣送难民的消息连篇累牍,纷纷见诸报端。1911年夏,京师外城厅承派差押送男女难民八十五名来津,次日早换乘火车送往山东[44];东三省总督亦“派差押送湖北难民男女老幼一百二十余名,又河间府难民三百七十余名,乘坐加车来津,当由北段警兵押送赈抚局,再行派差遣回原籍”[45]。翌年3月,山东沂州府、郯城县灾民逃难来京,北京外城总厅一面暂行留养,一面派警前往广安门外一带调查,所有来京难民,一并“申经民政部转咨邮船部加挂专车送回原籍”[46];河间府难民一百三十余人也乘坐奉天加车来津,“不日即送回原籍安插”[47]……

    难民的流离与资遣之频繁,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于其利弊,1914年一名署名为“无妄”者有所评论:

    环顾各省,莫不有难民之奔出,亦莫不有难民之投入。甲省难民逃至乙省,乙省费一番驱遣之法,乙省难民逃至甲省,甲省费一番驱遣之法。

    呜呼,难民亦犹民也,特困于饥寒兵灾耳。驱而遣之,地方长官遂足以谓尽其责乎?

    恐难民遍国中,此来彼往,迭出不已,吾不知为地方官者,更将驱之至何方,遣之往何地?[48]

    流入地不愿收养外地灾民,不但他们资遣难民劳神费力,难民也因无处容身而奔波劳累,到最后竟还被押送回乡。在这一举动中,灾民和流入地,均被其害,就连交通部门,如火车和轮船都在免费运送灾民中赔累不堪。1929年南京社会局在禁止灾民来京的呈请中云,该局的财力难以救济过往灾黎,即便“稍拨给养,遣送出境,于灾民之生计实无若何补助,而流离转徙,所至地方辄受影响,尤非完善办法”[25]。有鉴于此,灾民最好还是就地安置。南京国民政府因畏惧灾民来京,屡次通令各省限制灾民出境。1933年夏,南京军、警、政机关联合制定出预防办法,行政院通令各省遵照执行。其内容包括:将现到灾民备车输送出境;嗣后过境灾民一律不准登岸或下车;由军警政三机关分呈主管机关转呈行政院,通令各省转饬地方政府不得擅发执照,移民就食他省,嗣后如再发现灾民越境就食,由原籍政府负责[49]。中央所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动辄以押送回籍相威胁,归根到底也是尽力限制灾民的移境就食。

    就地安置的利害关系虽然浅显,但真正执行起来还有相当的难度,尤其在灾害较重的地区强令灾民死守家乡,则灾民“既无地可耕、无屋可居、无家可归”,若任其流荡,则又非但“死亡枕藉,尤恐铤而走险被奸人勾结为地方大患隐祸”[50]。然而,在各地都限制灾民入境的情况下,灾发之地也只能自己设法解决灾民的赈济问题。受财政亏绌限制,经费自筹成为各地救济灾黎的基本原则。更有甚者,1929年河北奉令颁发的《灾村自了办法》,已将自救的范围缩小至村,其主要内容为[51]

    一、灾村自了系以本村公私财力之有余,救济本村贫民食料之不足,救济范围以本村极贫人口为限;

    二、办理急赈,本村有社仓义仓者,尽先开仓散放,如仓储不足或原无仓谷,应向殷实户家劝捐或借助,苦村中寺庙有存粮存款,亦得提前借用;

    三、村闾邻长应将村中极贫人口查明,连同富户捐款借款,分别报县政府及县赈务分会备查,此项极贫人口以无产无业及现无生活不能自了者为限;

    四、富户借款俟年丰谷熟三个月内,应由县长及全村负责照原数措还;

    五、各村收到捐款或借款,均应买粮放粥,不得放钱;

    六、各村极贫人口每人发给食粥凭证一纸,食粥时须亲持凭证呈验;

    七、村中如有客籍游民,确无正当职业者,应资遣出境免滋纷扰。

    上述条例的核心内容,不外是将以前在县城或省城开设的粥厂移设至村,经费由村自筹,其食粥人口也仅限本村,外村之无力谋生者则无权享用。村的规模毕竟太过狭小,尤其遇到普遍遭灾的时候,自救的范围必须扩大。受中国政区区划的影响,省是比较合适的救灾单位。灾民的移境就食虽然普遍遭到抵制,但是对于遭灾的灾民与执行救灾任务的政府来说,小范围内的移境就食不但可取,有时甚至是惟一的办法。例如遇到突如其来的水灾,救灾的办法之一便是将灾民由灾区向非灾区转移。当然,各省政府最好是在自己的辖境内实施小范围的移境就食,否则便须一番交涉。

   

    平心而论,虽然存在经费短绌、时局不靖等问题,社会各界还是竭尽全力地对灾民进行了救济与安抚。对逃荒的灾民,各地也尽量地予以收容与救济,尤其在慈善机关比较集中的城市,更是如此。但是,如果移境就食的灾民总是以乞讨为生的话,在全国一致贫困的情况下,便注定了他们遭致拒绝与排斥的厄运。明智之举,应使他们自力更生,寻到一种谋生的途径。当时已有人认识到这一点,大声向社会呼吁:“与其资遣回里,仅求一时之清净,何若为之宽筹生计,俾得有自食其力之途,可免无穷之后患也。”[52]慈善机关在救济灾民的同时,也在为他们谋寻着各种出路。评论者无妄认为:“中国乞丐之多,实冠于全球”,其中“实系残废不堪谋生者,殆仅千百中之一二,大多数可以筋力易食者。乃不谋所以自养而甘流为乞丐;盖首由于失教,次由于失养耳。”[53]有鉴于此,慈善救济机关便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对灾民寓教于养,在救济的同时,教之以谋生的技能。当时最普遍的方法,便是将救济院改设为贫民工厂。19173月,津市贫民教养院“饬派巡查前往各街巷查缉乞丐,以便归院留养、习艺”[54]1919年,河南省会之教养局改组为贫民工厂,内分造坯、烧砖、花布、毛巾、种菜、养荷、植树等业[55];山东决定由各县开办感化院,“以便容留无业子弟入院习学”[56]。为了给救济院内的贫民创造习艺的机会,天津士绅详请县长立案,将院内贫民直接安插到各工厂习学工业[57]

    为防患于未然,灾童的教养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经民政厅允准,北平龙泉孤儿院得以创办,收养孤儿三百余众,“设立初级小学,授以普通常识,并附设织布、藤竹、石印、缝纫、鞋科、木工、泥瓦、刻字、装订等科,教以习艺上之各种技能”,自清末至民国,为社会输送了大量人才[58](p5)1919年冬京师警察厅通知各区署,“各该区境内如有幼童沿街乞讨果然是孤苦无依,即当送入习艺所,教以工艺,便他学成一技,将来不致流入游民”[59]。翌年秋,天津曹丽芸女士募款设立幼女教养院,熊希龄等则在北平创设香山慈幼院。

    灾民的移境就食对流入地来说确实是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任何简单的放任或驱逐均难收实效,冯玉祥与张福来对开封难民的政策可为其中一例。冯玉祥督豫期间,将在省城开封“本来乞丐及类似乞丐者,均一律驱逐出城,残废病瞽者,始收请救苦庙,城内黄昏即净街,路上断绝行人,致顶热闹的一座开封城,顿显严肃之气象。清净则清净矣,其如开封城外,十余里或数十里,即哭声震天,殍殣相望耳”。张福来接任后则改变政策,“难民复络绎归来矣。所以现在开封省城内,难民在坑坑满,在谷谷满,目所见者,皆难民穷饿褴褛之形相,耳所闻者,皆难民乞丐讨饭之声音”。对于冯张二人的治理难民政策,“汴人有谓冯督军过于太管者,张督军过于不管者,过犹不及也”[60]

    综观以上所述的各项治理政策,毫无疑问,对灾民移境就食的简单抵制与驱逐,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这种政策对一地一隅来说或许有效,但对总局来说无济于事,就像上文所述的冯玉祥所采取的办法,开封城可以清净,然灾民人数丝毫未有减少,等戒严政策稍一放松,灾民又卷土重来。时人评论曰:对失业之游民,“贵有安插之办法,若以兵力驱逐为能事,未免以全中国为壑,逐出开封,仍在河南,逐出河南,仍在中国,不设法消纳其分子,于事实上究无益也”[60]。联系到中国难民在外遭拒的景象,我们应再增添一句,“逐出中国,仍在世界”。总之,只要有无以为生的难民,便需要相应的救援与安置政策,简单的排拒不是问题的解决办法。

    综上所述,1911-1937年间,由于灾荒的多发性,国内灾民众多,移境就食现象极为严重。灾发地无力赈济与安置这些灾民,便任其流荡,流入地救济自己辖区灾民尚且不及,再加上各自为政、财务分开的政治制度,自然也不愿为他地承担救济重担,便简单地予以遣送回籍或驱逐出境。灾民在家乡无以为生,出外又不能得到应有的照顾,因此其颠沛流离之苦就更是雪上加霜。缓解这一问题不是一地一隅所能办到,也远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各级政府的通力合作,需要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根本改革。产生灾民的原因很多,除灾乱之外,还有其他。当时有人感慨:“以现在之中国,政治不良,社会不良,教育不普及,实业不发达,已无异于世界上一绝大制造难民总厂。”[60]也就是说,灾民众多与民国时期的各种社会条件都关系密切。有鉴于此,根本解决灾民的移境就食问题也就远非易事了。尽管社会各界都在做着各种各样的努力,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产生灾民的诸多原因均日积月累、沿袭已久,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举措自然也就短期内难收实效了。

 

【参考文献】

    [1] 李文海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 灾荒统计:晋冀察绥鲁豫陕甘灾民五千七百余万[N].天津:大公报,1929-03-27.

    [3] 鲁灾民数百万将饿毙[N].天津:大公报,1928-04-24.

    [4] 灾人直无生理矣,多数村庄已无人烟[N].天津:大公报,1930-03-20.

    [5] 绝户之惨[N].天津:大公报,1930-01-18.

    [6] 关于本省黄河水灾事项纪要[J].河北月刊,1(10).1933-10.

    [7] 民政厅魏厅长出巡之经过[J].河北月刊,2(7).1934-07.

    [8] 一百六十余名难民过津[N].天津:大公报,1927-03-05.

    [9] 河北省政府训令第6455[J].河北省政府公报,第1878号,1933-11-07.

    [10] 献县水后灾民续经芦台东去[N].天津:益世报,1934-11-20.

    [11] 天门难民昨搭轮赴青岛谋生[N].天津:大公报,1935-11-03.

    [12] 宿县难民由西北返乡[N].天津:大公报,1934-05-11.

    [13] 本埠新闻·赈灾事宜汇志[N].天津:大公报,1920-11-29.

    [14] 三千豫省难民结队逃来[N].天津:大公报,1932-11-22.

    [15] 豫难民昨晨全部遣送完竣[N].天津:大公报,1932-11-26.

    [16] 三千难民到何处去[N].天津:大公报,1932-11-28.

    [17] 留津豫省难民[N].天津:大公报,1932-11-30.

    [18] 豫难民[N].天津:大公报,1932-12-01.

    [19] 数千难民困集车上已历五日[N].天津:大公报,1932-12-02.

    [20] 高邑难民过境[N].天津:大公报,1932-01-20.

    [21] 灾民抢枣[N].天津:益世报,1935-09-10.

    [22] 鲁境灾民沿途乞讨掠食[N].天津:益世报,1935-09-20.

    [23] 函财政厅声明拨支赈款办法由[J].河北民政汇刊,第一编公牍 救济,1928-12.

    [24] 河北省民政厅民国二十一年八月份行政报告[J].河北民政刊要,第10号,1932-10.

    [25] 通令各县奉省政府令限制灾民出境,一面迅筹赈济办法不得任其流转各地由[J].河北民政汇刊,第七编 公牍 救济,1929-12.

    [26] 山西灾区之报告[N].天津:大公报,1920-09-20.

    [27] 本埠新闻·禁止邻省难民入境[N]天津:大公报,1920-09-18.

    [28] 各地杂报[N].天津:大公报,1919-01-10.

    [29] 各地杂报·开封近闻纪要[N].天津:大公报,1919-03-05.

    [30] 各地杂报·河南·电阻鲁省伪流民[N]天津:大公报,1919-07-14.

    [31] 河南·招抚各地流亡[N].天津:大公报,1915-12-05.

    [32] 难民不容于济南[N]天津:大公报,1928-04-28.

    [33] 训令旧大名道属各县县长据沙河县代电灾民过境情形,仰各设法就地安插,勿任失所,重滋流弊由[J].河北民政汇刊,第五编 公牍 救济,1929-08.

    [34] 日本驱逐华工之近讯[N].天津:大公报,1923-04-08.

    [35] 中日禁止俄国难民入境[N].北京:益世报,1922-11-10.

    [36] 本埠新闻·劝阻俄难民来津[N].天津:大公报,1921-10-25.

    [37] 勒令俄难民出境之院电[N].天津:大公报,1924-02-15.

    [38] 江苏·难民而今可以瞑目矣[N].天津:大公报,1911-03-08.

    [39] 本埠新闻·灾民乘车办法[N].天津:大公报,1920-09-23.

    [40] 处置难民过境办法[A].徐百齐等.中华民国法规大全[C].第一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41] 唐山难民过境[N].天津:大公报,1932-01-17.

    [42] 阳原灾民过境[N].天津:大公报,1932-02-17.

    [43] 青岛难民赴威[N].天津:大公报,1932-12-03.

    [44] 本埠·难民送回[N].天津:大公报,1911-05-02.

    [45] 本埠·难民送回[N].天津:大公报,1911-06-03.

    [46] 北京·资遣山东难民[N].天津:大公报,1912-03-19.

    [47] 本埠·难民来津[N].天津:大公报,1912-03-26.

    [48] 无妄.闲评二[N].天津:大公报,1914-10-25.

    [49] 训令各县局奉省令奉行政院令就地安置灾民不得移境就食饬遵照等因转行遵照由[J].河北民政刊要,第21号 公牍 赈灾,1933-09.

    [50] 训令各县县政府、各特种公安局、省会公安局为奉省政府令颁之河南各县灾民临时收容所章程等因仰查酌办由[J].河北省民政月刊,第1期 公牍 救济,1936-01.

    [51] 灾村自了办法[J].河北民政汇刊,第五编 公牍 救济,1929-08.

    [52] 时评·安插难民方法[N].天津:大公报,1918-04-11.

    [53] 无妄.闲评一[N].天津:大公报,1916-10-18.

    [54] 本埠新闻·教养院广收贫民[N].天津:大公报,1917-03-16.

    [55] 各地杂报·河南·教养局内部划分[N].天津:大公报,1919-07-17.

    [56] 各地杂报·山东·感化院旧案重提[N].天津:大公报,1919-11-25.

    [57] 本埠·造就贫民[N].天津:大公报,1914-11-18.

    [58] 院长百川.宣言[A].北平龙泉孤儿院报告书.

    [59] 各地杂报·京兆·乞丐幼童之收养[N].天津:大公报,1919-11-06.

    [60] 开封难民充斥之现象[N].天津:大公报,19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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