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1931年水灾救济理念及其绩效
孔祥成
【原文出处】《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2期,第230~236页。
【作者简介】孔祥成,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人文社科系博士,讲师。(上海 201620)
【内容提要】国民政府在承续传统荒政观念的同时,其救灾理念已经凸显出进步,对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有了更新的自觉认识。国民政府的救灾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国计民生,暂时度过了这段“多灾多难”的风险期;但救济的不彻底又把灾民推向反抗与起义者的一边,为国民政府最终丧失其政治合法性累积下了不稳定因素。
【关
键 词】政治合法性 1931年江淮大水 南京国民政府 救灾理念
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是对治权的认可。它与法律上的合法不是等同概念,法律上合法不一定具有政治合法性。①这取决于政府的治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义务感。包括三个条件,即承诺、法律、规范,这三个概念是合法性的基本组成部分[1]。那么,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呢?马克斯•韦伯: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即传统合法性;二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即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准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型合法性[2]。国家救灾即为履行其政治义务、换取合法性之时,这种合法性的根基主要源于两种,一是传统的荒政观念,二是现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基于此上的现代国家政府职能。
本文借用这一概念说明灾荒救治与否以及程度如何关系到政府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从剖析救灾与政府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出发,对这一观念演进的近代轨迹作一梳理,并以此切入对国民政府1931年水灾救济理念及其绩效的考察。
传统荒政意义上的官府合法性
首先,从统治合法性上讲。荒政既是古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民生措施,也是体现国家开明、君王勤政爱民的一个“天赐良机”。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看,从西周时就衍生出了“敬德保民”的德政说,孔子提倡“仁政”,汉代儒学进一步发展,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构筑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文化,把血缘基础的“家”的伦理文化延伸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把对父母的“孝”移植到对君主的“忠”上来,于是产生了“父母官”、“子民”、“孝治天下”、“母仪天下”等人性化的政治术语。规定“臣事君,犹子事父母也”,[3]卷六十四上既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小雅•北山那么,反过来,身为万民之父的皇帝也要“施政布仁”、“体恤民力”,是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社会角色的适当才能带来社会秩序的规范与稳定。可见在灾荒来临时,统治者如果不采取措施救灾,救民于水火之中,就违反了政治文化的运作逻辑,招致臣民的反对,失去统治法理的基础。
其次,从“王权神授”的天命观角度来看。“天子”的统治并非永久地存在,“天命靡常”,上天只眷顾那些德化万物的圣君,比如西周在反对商朝的誓文中所称,天命已经抛弃了众叛亲离的商纣王,起兵反殷商是顺应天意的义举。《周易•系辞上》有言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墨子说:“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那么,天人感应是如何互动的呢?“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衡量天命归属最终落实到君民关系上来,在治理层面实现了天人互动。至西汉董仲舒,又把这种天命观引入经学,构成了汉朝的谶纬政治文化,形成了一整套的灾异理论。“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失去“天命眷顾”,动摇了其统治的神权法理基础,最终落得“天弃之,人(民)弃之”。对于这种“天象示警”,王朝政府一般要顺应民心,天下大赦,宽徭薄赋,开仓放粮,有时还要把皇室的私人仓库散放灾民。如果还没有减灾的话,皇帝就要下罪己诏,到祖陵前忏悔思过,敬天法祖,大谢天下,以求子民的原谅。可见,荒政作为一项社会救济举措,不单单是国家的社会经济活动,而且关涉到传统政治文化的运作及其演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国家救荒,所费者财用,所得者人心”。[5]1247这种法统观念尽管在近代已削弱和蜕变,但在执政者的头脑以及社会大众的意识深处,仍根深蒂固地存续着。政府在救灾中的行动和态度仍然是能否赢得人民信任和认同的试金石,是其统治稳固与否的重要筹码。1932年12月29日,上海《字林西报》有篇文章写道:“在一个南京(政府)与当地农民的关系顶多不过是冷淡暧昧的地区内,救灾计划成为代表中央权力的象征。”②荒政作为历来政权的“民心工程”,理念就是蕴涵其中的政治文化。
理念演进与政府在灾荒救治中的新角色
随着执政理念的演进,救灾之于政府合法性的问题被赋予新的内涵。清末民初的国人已经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人民之于国家,休戚相关,患难与共,其于救济事业,自当视为政府对于人民应尽责任。”[5]58孙中山曾将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比较后说:“举凡教民养民,亦当引为国家之责任。”[6]172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一定要国家来担负这种责任”。如果国家做不到这一点,“任何人都可以来向国家要求”。[7]23720世纪30年代陈凌云更是明确指出:“国家为人民聚集而成,政府乃由人民组织,而为人民谋福利之机关,人民有所困苦,则应加以救济,人民有所需要,自当俾与协助,此乃贤明政府所应负之责任。”他还说:“各国多认社会救济乃政府对于人民之一种重要责任,在人民方面,则为一种应享之权利。”[8]序言这种权责观念,还基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人民纳税养活了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其代理者,就有权利要求得到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与公共安全。蒋介石在谈到社会救济时也曾说:“今日的社会救济,并不纯是一种以悲天悯人为基础的慈善舍施,而是在义务与权力对等的观念中,以及在社会的连带责任观念中,政府与人民应有之责任”[9]2。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官民关系,《申报》“时评”曾以《民众与政治》为题指出:“政治应适合于公众之利益……居政者为民众之公仆,政权受自民众,故政权基于民权。传有云: ‘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恣于民上?实则从政者,非民之司牧而为民意之执行人……政治为人民所共有,人民即应切实享此权利。”[10]263那么,既然主权在民,在遭受灾害时,灾民就有向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要求救济的权利。由此可见,欧洲的民权观念、国家救济职能以及连带主义的社会救济思潮已经西学东渐,并在民国产生影响,成为思想界和当政者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的指导理念。
事实上,1931年江淮大水灾发前后,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营救与灾民转移活动,充分体现了政府重视救生的特点。这与中国古代的荒政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古代王朝的荒政,包括号称措施最完备、执行最严格的清代救灾,其特点之一就是重赈不重救,换言之,重视对灾后余生的施赈,而不太重视对灾发时难民的营救与转移,其出发点显然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劫后余生滋事起义,对其统治地位造成威胁,至于灾难时死了多少人政府似乎并不关心。而国民政府已经将救生、抢险视为救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反映了人权思想的张扬和对个人生命价值的看重,与传统王朝中“视民如草芥”、“役之如皂隶”的官民关系有了很大不同。近代以来随着民本、人权思想的高扬与传播,政府对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担当也有了高于前代的认识,尽管在现实中表现得并不充分。比如在现代灾害通报中,一个重要的灾害级别系数就是死亡人口的数量,其次才是物质和财产损失,这也是政府对灾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是对人生命的珍视和人权的维护。
当然,对于官府救灾的意义,国民党政府上层人士有着清醒的体认。在1931年《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报告》总结中,即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国民政府的救灾“使全国人民深刻地认识到一个事实,即国民政府关心民瘼,并且是以维护广大民众的社会福利为职志的,这会使他们更关心、更尊敬这个政府。”赈灾工作的有效进展不仅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它拯救了无数生命,并使受到重创的经济得以复苏。修造堤堰和善后工作做得如此有效,因而使1932年的大米生产突破了记录。”更重要的在于其所谓的政治意义,适如《水灾救济委员会报告》中所述:“农村复兴工作鼓舞了农业人口,重新给予他们以希望和勇气,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倒向共产党的倾向,而这一倾向在整个长江流域是颇为强烈的。”可见,国民党政府既高姿态地借用西方政府救灾责任和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理念,同时又沿用传统的德政话语,在达至社会稳定的目的上巧妙地中体西用,中西救灾观念的结合为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赢得一部分社会精英和民众的支持提供了理论根基。当然,国民党政府“雷声大,雨点小”的救灾工作没有也不可能“抵消民众倒向共产党的倾向”。对救灾于政府执政合法性关系之理解,恩格斯在其《反杜林论》中亦曾有过精辟论述:“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文明的英国人才在印度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听任灌溉渠道和水闸毁坏,现在由于经常发生饥荒,他们最后才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那种行动。”[11]219
政府对灾荒救济观念的转变,源于内涵更广厚的近代国家观念的移入。作为正在建构中的近代民族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和社会行政职能的良性发挥,是衡量这个政权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该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近代以来被嫁接或者说是被注入了西方民主思想的新鲜血液后,孙中山糅合为三民主义中的“民生”问题,把包括赈灾荒、裕民生之类的生产和社会事业明确确定为国民党的奋斗任务和国民政府的职责。对此,国民党政府有着深刻的体察。如1927年江苏省政府委员会在11月18日的就职《宣言》中宣称:“以江苏民众为基础,同人等乃役于人民,而以人民为役者,今而后若不能适应人民之需要,解除人民之痛苦,指导之如师友,接见之如兄弟,则同人愿受人民之督责制裁。”[12]宣言新政府亮出了“以民众为基础”、“役于人民”等执政为民的口号。1931年工赈救灾时,在一百斤、五百斤粮票反面上印着:“国民政府,垂念苏灾,重洋籴麦,救我鸿哀,藉工代赈,修堤安澜,子子孙孙,世守永怀。”[13]101进一步印证了执政者对赈灾与其政治合法性的内在关系有着充分的认识。
“饥逼民反”:灾荒逻辑的演绎及其对政府合法性的挑战
但在实际上,当时的政府苦于财政维艰,捉襟见肘,加上种种的赈灾弊端,广大的灾民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南京国民政府为了适应发动内战的需要,大借内债。仅1927~1931年就借内债10亿余元,比北洋军阀政府15年所借内债6亿多元还要高。[14]22而同期国民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是用于军费和还债,1927~1936年军费开支年均占45.8%,最高年份达88%。1927~1936年,军费与债务费两项合计,年均占岁出总支出的76.25%,最高年份达89.5%。[15]575历年财政赤字直接导致水利建设经费和救灾准备金的严重不足。
与财政枯竭形成巨大反差的则是,1931年江淮大水损失严重。金陵大学《水灾调查报告》中曾描述了水灾对农民的损失程度:“此次调查之原来目的,本只求明了农民各项需要中最迫切之几项。不料结果乃看出农民平时所有之物资享受,实仅能维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此次几须将各项损失,全部弥补,始能继续生存。”[16]13根据当时中国农村的生产力状况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结合水灾造成的损失③,可以约略估算出救灾所需的物质和资金总数,“为了继续生存和恢复生产,灾区大约需要相当于总损失3/4的基金,即十五亿元。”[17]223但国民政府筹集到的救灾款物才6000多万元,截至1931年11月,灾民每家所得到的赈款只有大洋6角,只占各户平均损失的千分之一点三。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报告》中记载:“皖中、皖南联合救灾委员会所散放之赈款。凡二十六县,平均每人得款二角七分,成年人所得为孩童之二倍。……湖南则成年人各给洋一元,幼童五角。山东则每人发给一元以上。……河南则成年人一律各给二元,幼童半之。”即便救济量很小,但仍然也不彻底;地区差异悬殊,“灾遍全国,本县(宜兴县)地处穷僻,全国政府机关人士侧重长江运河一带,本县呼吁,乃鲜援助。”[18]查放之部各地政权甚至不但不体恤民情,反而加重赋税,清算旧账,追缴租欠;或者把灾民应得的赈款、赈粮抵充积欠。这样,灾民便以各种暴力手段对社会财富加以重新分割,并赋予这种“暴力”行动以合法性,认为反抗有理,是官府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逼迫其反抗,并没有打家劫舍的负罪感。在饥荒动力的驱使下,灾民的反抗从底层动摇了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灾民也不可能再恪守道德伦理,法制条规也就失去了约束力④。江苏省无锡,1931年大水灾后,冬稻歉收,而1932年的春小麦又因风雨不调只有三五成的收获,饥饿这最原始的生理冲动驱使灾民群起抢米。1932年4月23日,无锡爆发抢米风潮,据统计,自5月11日至6月10日仅一月间,见诸报端的抢米次数就有25次之多。[19]1897由饥荒引发的抢劫演化为反抗官府的斗争,并很快超出一省县的范围,在全国灾区兴起。如江苏启东、海门的灾民组织了“共吃团”,豫、苏、皖边境,常发现“穷光蛋会”,河北蓟县的农民更有“穷人会”,实行抗税。[20]2而湘鄂一带的饥民则喊出“到武汉吃赈去”的口号,并广为流传着《流亡歌》:“农夫种地不见钱,城里富翁吃不完,哎呀!龙翻身,天连水,水连天,十万农户九万断炊烟!走走走!哎呀!锄头莫离手!哎呀!先吃汉口!哎呀!后吃扬州!哎呀!”声势浩大,影响及于长江中下游一带⑤,以致惊动了国民党军政当局,“行营当局都大为吃惊,下令严防”[21]154。
官府既然缺乏怀柔的赈抚方法,便不惜动用国家武力,对越轨行为进行镇压。这势必激化官民冲突,进一步削弱官府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这也就是为什么历次改朝换代的政治斗争或农民起义总是起源于灾民和饥民的口食之争。在灾民抢米或流亡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同军警的冲突。江苏“吴江浦房村等乡民往震泽抢米时,有些人拿了锄头等物,警察到场开枪弹压的时候,有些人且夺了枪械,与官警冲突,殴伤多人。”[22]133灾民四处逃亡也遭到当局的驱赶。1932年8月,江苏溧阳1万饥民流亡到无锡、南京,与军警发生冲突,军警开枪向饥民射击,饥民则用砖头、石块回击,双方均有伤亡。1931年水灾后,江苏泗阳修河工数千人与军队发生大规模的冲突。[23]56
官民冲突已突破了抢米的界限,发展为抗租、抗税的斗争。灾荒年景,苛捐杂税迭加,灾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进行抗捐抗税斗争。据统计,从1922年至1931年共发生反抗斗争197起,其中反抗地主压迫的59起,因天灾引起的62起,反苛捐杂税的38起,因水利引起的16起,其他22起。[24]159并且,在农民斗争的鼓舞下,社会各界亦群起而反抗政府的错误政策。上海各界抵制政府借机加重抽收房租。芜湖“大水,各业停顿,市面萧条万分,是以商店居户,发起停付房租,兹已联合筹备”。[25]42此外,因水灾影响田赋收入,政府采取的削减机关经费和压缩支付工资等措施,也引发了各级学校教职员工的罢课行动[26]85。
合法性视角下的两难选择
1931年,对南京国民政府来说的确是“多灾多难”的一年。1929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波及中国,带来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的不景气;日本趁火打劫,制造了“九一八”事变;蒋介石发动了对苏区的“剿共战”;更为雪上加霜的是长江和淮河流域的大水灾。兵灾、匪患、战祸、经济危机、天灾,相互纠结在一起,加重了1931年以江淮流域为中心、几乎波及全国的大灾荒。国民政府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来挽救这场洪灾,同时又不遗余力地发动对苏区的进攻,9月1日,蒋在汉口发表《呼吁弭乱救灾》电文,公然宣布:“中正惟有一素志,全力剿赤,不计其他”,至于大水灾,是天意使然,“天然灾浸,非人力所能抵御”。从其言论中可见,蒋介石似乎仍然把所谓的弭乱放在了救灾之前,“9.18”事变后,蒋介石不顾国内人民的反对而提出“攘外必先安内”的反动政策。那么,对于国民党政府面临内与外、战与救等多重挑战所做出的两难选择应如何理解呢?
如果从当时的背景出发来加以分析,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面临着中央与地方分裂、派系之争的威胁,南京政府尚远未建立起对全国真正有效的统治。各省军阀总揽地方军政大权,对中央政府阳奉阴违。这种分立的格局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与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造成障碍。排除这一发展障碍,便成为新生国民政府的首重目标。这是由国民党政府执政的国内政治背景决定的,一个执政党首先要考虑的是其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的执政能力;并且大灾来临之际,匪患更炽,得不到有效赈济的灾民随时都可能揭竿而起。因此,从执政党角度来看,国民党政府面临着国内政治集团分立、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天灾肆虐的多重挑战,国民党政府选择了“救灾不忘内战”的政策,把剪除异己、救灾与抗战作为确立其法统的重要步骤,但却误读了现代政府合法性生成与运作的先后逻辑,最终陷入被动两难的尴尬境地。
其次,从国民政府对此次水灾救济的努力及其结果来看,国民党政权并未如蒋所言:“全力剿赤,不计其他”,而是“政府必竭全力为灾民负救济保护之责”[27],实施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救助,成效显著。在1931年江淮大水救济中,南京政府通过美麦借款筹集到了巨额资金,“国水委”的组织、动员与调控能力均较以前的任何一次官赈更有力度,国民政府筹集到了6000万元以上的救灾款物,这一数字超过过去1928-1930年西北大旱灾时三年筹集的总和700万元[28]。
除了赈济总量上的可观绩效以外,国民政府在此次救灾中出现了结构性的进步,凸显了统治合法性视阈下灾荒救治理念的演进。这一演变在“国水委”灾区工作组所拟定的《灾区工作方针》中有着鲜明体现:“灾区工作,以救命为前提,但不以救命为止境,……灾区工作,注重标本兼治,除散放急赈外,实施各项防灾计划,如水利、移垦等,以为根本之救济,……以引起人民对农业复兴之兴趣与决心。”[29]本埠新闻这说明“国水委”并不简单停留在“消耗性”救济(急赈)上,而且注意到水利设施的建设,农业经济的重振等“生产性”救济(工赈、农赈)。1932年秋,救灾结束后,水灾救济委员会委员长宋子文总结救济概况时说:“洪水未退之时,自以筹济灾民衣食居住为先,而疗治疾疫次之,是以本会设立伊始,首重临时急赈办法,自实行此项救济后,受赈区域计达二百六十余县,被赈人数计达五百万人,因受雇役间接赖以生全者逾千万人,其疗治灾民疾病之数亦在二百五十万人,额数之巨为历来办理荒政所未有也;水势稍退,即从事于修筑堤岸、疏睿水道两项以工代赈,积极进行,总计本会工程处所经办工程关于筑堤一项,如扬子江、赣江、淮河、汉水、运河、伊洛河、沙颖诸水,长者一千八百公里,短者百二十余公里,暨湖南濒湖堤防计三千公里,关于睿河一项,如里下河、皖淮伊洛河、沙颖诸河共二百七十公里,其他稍次工程,尚未列入。总计,挑筑土方共为一万万五千三百余万公方,其数直等巴拿马运河工程三分之一,考之吾国历史所记水利工程,亦未有若斯之巨也;大祲之后,必有凶年,恢复农村尤为急务,是以本会以急、工二赈外,更须裕筹财力,借贷种子,补助春耕,所有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各省农赈事务,虽经委托华洋义赈会办理,而本会分配麦款均须按照各地灾情,俾灾民得以从速复业,此项筹划亦复不易,以上三者为两年来办理之大略情形也。”[30]上述三者急赈、工赈、农赈在救灾中所占的结构比重较前发生了显著变化,此处以江苏省在1931年水灾赈济中的配额为例来管中窥豹。
由上可知,国民政府除了赶办急赈,举办工赈外,还增办农赈。这与以前传统王朝国家的荒政有重要的不同。传统荒政以安抚为出发点,以救生为指标,以防控社会秩序和恢复生产为目的;而1931年江淮大水救济中政府则以救命为前提,以生产救灾和自救为依归,于社会控制中求发展。其中的农赈一项,后来发展成为20世纪30、40年代国民政府救济农民、复兴农业、建设新农村三位一体的农村复兴举措。
对于救济的结果,从总的规模以及与以前历次政府救灾绩效比较而言,的确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从被救济个体的获救程度或广度来看,又显得杯水车薪,难济众生。这种看似矛盾的政府初衷与言行,其出发点却是同出一辙,也即存在的政治合法性。其结果自然也会是双刃剑,国民政府的救灾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国计民生,暂时度过了这段“多灾多难”的高风险期;但是,救济的不彻底又把灾民推向反抗与起义者的一边,加重了官方社会整合的难度,增加了基层社会对政府的离心倾向,为国民政府最终丧失其政治合法性累积下了不稳定因素。
注释:
①如阿尔蒙德认为,“如果某一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正因为当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权威的合法性时要使人们遵守法规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版,35~36页。
②其实,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对受灾农民的赈济也是至关重要。对此,亨廷顿指出:“在某种程度上讲,现代化中国家政府的稳定取决于它进行农村改革的能力”,“农村的角色是可变的:它或是充当稳定的源泉,或是充当革命的源泉”,“一旦农村充当反对派的角色,政治体系和政府就都有被颠覆的危险。”参见亨廷顿、塞缪尔《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京华出版社2000版,365、285页。
③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对湖南、湖北、江西、苏南、皖南、皖北等省区131个县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发现,灾区各项损失,包括被淹的作物、房屋、牲畜、农具、存谷、燃料、家具、家畜、秣草等,总数达20亿元,每户平均损失457元,相当于一个普通农家年平均收入的1.5倍。
④灾后饥荒使民众丧失了基本的生存条件。这些灾民已处在死亡的边缘,与其饿死,不若铤而走险,且未必死。对于这种灾逼民反逻辑的认识,早在明末即有形象的表述,如马樊才在《备陈大饥疏》中对陕北延安一带崇祯二年(1629年)灾情的描述:“(灾)民有不甘于食石而死者,始相聚为盗,而一二稍有积贮之民遂为所劫,而抢掠无遗矣。有司亦不能禁治,间有获者,亦恬不知怪,曰:‘死于饥与死于盗等耳。与其生而饥死,何不为盗而死,犹得为饱死鬼也。’”其实,这种由饥荒支配下的求生法则古今相同,如著名记者范长江在他关于1937年四川大旱灾的报道中,也叙述了“抢劫有理”的案例:“有一匪抢人被捕,官问以为匪之由,答谓:‘不必多说,请于我死后,剖腹一见,一切自可明白。’殆如言视之,则肠胃中尽属不能消化之杂草!”参见夏明方《“水旱蝗汤,河南四荒”一一历史上农民反抗行为的饥荒动力学分析》,《学习时报》,2004年3月25日。
⑤1931-1932年的江淮大水灾所引起的抗税抢米风潮是较大的一次,后来1934-1935年的长江流域大旱灾又引发了饥民大规模的骚动,那些“受不了饥火燃烧、忍不住人们掠夺的农民,便在饥寒交迫下骚动起来了”,河南的罗山、湖北的广济、安徽的合肥、江苏的泰县、溧阳、吴江、无锡、金壇、浙江的嘉兴、萧山、嘉善、湖州、长兴和四川的各县,都先后发生抢米的现象。据统计,1934年豫、皖、苏、浙、粤、桂等省共发生抢米事件25起,吃大户的64起,少则十几人,多则2000余人。载《新中华报》193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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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论文集:第一集[C].上海:生活书店,1934.
[23]曹峻.试论民国时期的灾荒[J].民国档案,2000,(3).
[24]杜修昌.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
[25]芜湖专电.皖省实行禁米出境[N].申报,1931-8-2,(14).
[26]芜湖通信.芜湖小学教员罢教[N].大公报,1932-5-9,(5).
[27]汉口专电.蒋主席告被灾同胞书[N].申报,1931-9-1,(3).
[28]朴敬石.南京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的活动与民间义赈[J].江苏社会科学,2004,(5).
[29]朱庆澜.灾区工作大纲[N].申报,1931-9-4.
[30]“宋子文呈国民政府”,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一;案卷号: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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