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历史与现实的审视
龚万达/刘祖云
【原文出处】《甘肃社会科学》(兰州)2013年5期第236~239,248页
【作者简介】龚万达(1972-),男,江苏镇江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南京 210095,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南京 210007;刘祖云(1963-),男,安徽和县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南京 210095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宗教慈善事业一直处于衰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的批判性阐述,在理解与认识上存在着不全面性。中国共产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述,肯定了宗教有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在“适应论”的理论指导之下,宗教慈善形成了有系统、有组织、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同时,促进社会信任、积聚社会资本这一当代宗教慈善的重要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2012年,《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出台为当代宗教在慈善领域服务社会,从而在全社会促进社会信任、积聚社会资本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 键 词】宗教慈善事业/宗教理论/社会资本/制度设计
慈善行为古已有之,但慈善行为在我国发育成为“慈善事业”则与宗教密不可分。我国慈善事业至唐宋时期就已经发展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悲田养病坊就是唐代具有代表性的贫民救济机构。悲田,本是佛教用语,意为僧俗对贫病孤老乃至动物的布施。实际上,悲田养病坊的经营主体是寺院,运营经费由寺院筹措。源于佛教的唐代悲田养病坊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无疑有着里程碑式的地位,影响深远,为后世所沿袭。事实上,不仅仅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以及近代传入中国的基督教、天主教都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新中国成立后有30多年时间,我国的慈善事业尤其是宗教慈善事业一直处于衰熄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宗教慈善事业才开始重新焕发生机。这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
一、历史审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慈善事业衰熄的思想根源
正如本文所言,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一直处于一种衰熄的状态下,这是不得不承认的历史事实。从逻辑上看,导致这一历史事业衰熄的根源无疑是我国的宗教政策与宗教慈善政策,而影响我国宗教政策与宗教慈善政策的深层根源,就是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慈善观的认识与理解,其中,可能存在着认识的不全面性与简单化等问题。
(一)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解与认识的不全面性
马克思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就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观。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它的通俗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热情,它的道德上的核准,它的庄严的补充,它借以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因为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
马克思的这个关于宗教的论述在列宁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论断,就成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基础,也成为我们处理宗教问题、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其实,在马克思恩格斯眼里,宗教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产物,是一种自发朴素的世界观,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并不完全是消极的,不必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我们有必要全面领会马克思的原意。而且,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都对宗教有着与时俱进的理解,并不总是给宗教以消极定义,在这一点上,经典作家们有着高度的一致性。马克思提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论断是在1843年底至1844年初,而在恩格斯于1882年4月下半月发表的《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一文中就对基督教作出了积极评价:“其次,基督教拨动的琴弦,必然会在无数人的心胸中唤起共鸣。人们抱怨时代的败坏、普遍的物质贫乏和道德沦亡。……同时,基督教又通过它的创始人的牺牲,为大家渴求的、摆脱堕落世界获取内心得救、获取思想安慰,提供了人人易解的形式,它再一次证实自己能够成为世界宗教——而且正是适合于现世的宗教。”[3]
时间到了1894年六七月间,恩格斯在《论早期基督教的历史》一文中,则把基督教的早期历史与现代工人运动相提并论:“在早期基督教的历史里,有些值得注意的与现代工人运动相同之点。基督教和后者一样,在其产生时也是被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教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基督教和工人的社会主义都宣传将来会解脱奴役和贫困;基督教是在死后的彼岸生活中,在天国寻求这种解脱,而社会主义则是在这个世界里,在社会改造中寻求这种解脱。基督教和工人的社会主义都遭受过迫害和排挤,它们的信从者被放逐,被待之以非常法:一种人被当做人类的敌人,另一种人被当做国家、宗教、家庭、社会秩序的敌人。可是不管这一切迫害,甚至时常还直接由于这些迫害,基督教和社会主义都胜利地、势不可挡地给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基督教在它产生三百年以后成了罗马世界帝国的公认的国教,而社会主义则在六十来年中争得了一个可以绝对保证它取得胜利的地位。”[4]
列宁对于宗教的理论思考也是随着革命斗争形势逐步调整的。早在1905年列宁就说过:“如果认为,在一个以无休止的压迫和折磨劳动群众为基础的社会里,可以用纯粹说教的方法消除宗教偏见,那是愚蠢可笑的。就国家而言,革命的无产阶级力求使宗教成为真正的私人事情。”[5]同样是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列宁还说过:“为什么宗教在城市无产阶级的落后部分中,在广大的半无产阶级阶层中,在农民群众中能够保持它的影响呢?资产阶级的进步人士,即激进派或资产阶级唯物主义者回答说,这是由于人民的愚昧无知。由此得出结论说: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宣传无神论观点是我们的任务。马克思主义者说:这话不对。这是一种肤浅的、资产阶级的、狭隘的文化主义观点。”[6]
(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的批判性阐述”的简单化理解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慈善事业衰熄的理论根源还来自于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的否定性论述的简单化理解。据学者楼慧心统计,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直接用到“慈善”、“慈善组织”等词的地方,不过20多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问题的论述数量很少,他们没有就慈善问题写过专门论著,不仅如此,在马克思恩格斯涉及慈善的论述中,绝大多数还都是否定性、批判性的。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中对资产阶级慈善机构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但是千万不要以为‘有教养的’英国人会公开承认这种自私自利。相反地,他用最可耻的伪善的假面具把它遮盖起来。怎么,难道英国的财主就不关心穷人?他们不是已经创办了其他国家都没有的慈善机构吗?呵,不错,慈善机构!你们吸干了无产者最后的一滴血,然后再对他们施以小恩小惠,使自己自满的伪善的心灵感到快慰,并在世人而前摆出一副人类恩人的姿态(其实你们还给被剥削者的只是他们应得的百分之一),好像这就对无产者有了什么好处似的!这种布施使施者比受者更加人格扫地;这种布施使得本来就被侮辱的人遭到更大的侮辱,要求那些被社会排挤并已失掉人的面貌的贱民放弃他最后的一点东西——人的称号;这种布施在用施舍物给不幸的人打上被唾弃的烙印以前,还要不幸的人卑躬屈膝地去乞求!但是这一切究竟是为了什么呢?让我们来听听英国资产阶级自己说的话吧。……看吧!英国资产阶级行善就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不会白白地施舍,他们把自己的施舍看做一笔买卖。他们和穷人做买卖,对穷人说:我为慈善事业花了这么多钱,我就买得了不再受你们搅扰的权利,而你们就得待在自己的阴暗的狗窝里,不要用你们的那副穷相来刺激我的敏感的神经!你们不妨继续悲观失望,但是要做得让人觉察不到。这就是我提出的条件,这就是我捐给医院20英镑所换取的东西!呵,基督徒资产者的这种慈善是多么叫人恶心!”[7]
那么,如何理解经典作家对慈善问题的否定性、批判性问题的论述呢?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的否定性论述都有特定所指,应该联系具体的语境来分析这些否定性、批判性问题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慈善活动的否定只是局限于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这一特定功能。因为慈善活动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制度,实现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相反却使工人俯首帖耳地顺从统治阶级的政治和宗教,缓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对抗,因此,它是保障资产阶级社会生存的工具。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否定的只是慈善活动的这一特定功能而不是其扶贫济困的基本社会功能[8]。
1950年4月,时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上作了《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董必武在报告中明确地阐述了新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中国人民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把中国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救济福利事业才不再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醉人民的装饰品,也不再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而是政府和人民同心协力医治战争创伤并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就有了新的意义和新的内容。”[9]因为19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坚船利炮的保护下,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与新教)的医疗、育婴、赈济等各项慈善事业在此后的百余年间,作为传播上帝福音最有效的手段,在中国各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董必武的报告中,旧的福利救济事业被看做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醉人民的装饰品”,这无疑是宗教“鸦片论”在慈善事业的延伸。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没有把握经典作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提法,对他们的论述作了断章取义式的理解,一直以“鸦片论”作为我们认识宗教的理论基础,以致宗教政策一度产生偏差,同时又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的否定性论述简单化理解,在这样的理解之下,包括宗教慈善事业之内的民间慈善事业最终衰熄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现实审视:以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来积聚社会资本
那么,如何全面地认识与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如何全面而深刻地理解经典作家关于慈善的批判性阐述?如何在中国现实发展的境遇下,用全面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引导中国的宗教发展与宗教慈善事业?这就需要“科学认识系数”。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维护好党的执政安全,必须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10]。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述,重新评价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肯定了宗教有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江泽民同志的讲话超越了“鸦片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研究宗教同题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指导之下,宗教界积极投身公益慈善活动,2007年至2012年底,全国佛教界投入公益慈善事业的资金和实物折合人民币近18.6亿元,全国道教界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4亿元,全国伊斯兰教界共捐款1.8亿元,天主教全国各地教会为各种公益慈善项目捐款超过2.5亿元,全国基督教界参与各种慈善活动,捐款约3.5亿元。宗教界的慈善公益活动涉及赈灾助困、兴教助学、医疗服务、老年关怀、孤儿抚养、残疾护助、护生环保、心灵环保等领域,服务领域不断延伸,服务对象不断扩展,服务水平逐渐提高。从被动响应号召捐款捐物到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从单纯满足服务对象的物质需要到全面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社会需求,从零散、自发、单一状态转变为有系统、有组织、多元化的发展格局[11]。在宗教慈善有系统、有组织、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形成的同时,促进社会信任、积聚社会资本这一当代宗教慈善的重要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
罗伯特·普特南把信任问题上升到社会资本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他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12]195。信任是社会资本中的重要成分。齐美尔曾说:“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社会本身将瓦解,(靠着信任的功能)个体的、起伏不定的内部生活现实地采取了固定的、牢靠之特征的关系方式。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诚实的信任之上。”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有效的润滑剂。他说:“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可以通过缺少相互信任来解释。”[13]弗朗西斯·福山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力凝聚的方式,它主要地表现为信任。他认为在社会资本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信任,起源于宗教、传统伦理。这种公共的信心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资源,从而产生其他的资本;这种信心既可以不断积累,又可以投资于未来。社会信任范围超越血亲关系,超越家族之外,到达社区乃至更大的社会范围内。福山高度评价了社会资本在经济领域的积极作用,“如果缺乏起码的非正式的信任感,现代经济生活是很难设想的。……我们往往认为最低限度的信任和诚实是理所当然的,它们已渗透进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而且对经济生活的顺利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4]。
2013年1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北京发布《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课题组对北京、上海、郑州、武汉、广州、重庆和西安共7个城市市民的社会信任状况进行了调查。以60分作为信任底线,社会总体信任程度的得分平均为59.7分,已经进入了“不信任”水平,可以说是到了社会信任的警戒线。国家宗教局等六部门于2012年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公信度就是社会公众对某种特定事物或者现象的信任程度,宗教慈善的公信度来自于其宗教教义。如佛教主张“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道教主张“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并重,两世吉庆”,“我们只为爱戴安拉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称谢”。天主教、基督教主张“作光作盐、荣主(神)益人”,“爱上帝”,“爱邻人”,“爱自己最小的兄弟”。所以,宗教慈善是建立在内在信仰之上的、非功利性的活动,必然有较高的公信度,这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
信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正面的认识,而“活动”是认识产生的中介。经典作家高度评价“活动”在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5]“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6]“全部历史本来由个人活动构成,而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这些活动。”[17]现代哲学的研究表明,活动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方式[18]。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通过发生认识论的研究得出结论:“一方面,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发生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途,因而同时既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又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中介物,那么,关于认识的头一个问题将是关于这些中介物的建构问题:这些中介物从作为身体本身和外界事物之间的接触点开始,循着由外部和内部所给予的两个互相补充的方向发展,对主客体的任何妥当的详细说明正是依赖于中介物的这种双重的逐步建构。一开始起中介作用的并不是知觉……而是可塑性要大得多的活动本身。”[19]前苏联心理学家鲁宾斯坦和维果斯基指出,“心理不仅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而且是在活动中形成的”,前苏联活动心理学的诸多研究成果显示,人的心理发展是在其完成某种活动的过程中实现的,即人在活动过程中通过社会历史文化经验的掌握,促进了心理发展[20]。宗教慈善作为一种较高公信度的活动,其促进社会信任、积聚社会资本的功能是通过“迁移”实现的。“迁移”在心理学中是指在一种情境中获得的技能、知识或态度对另一种情境中技能、知识的获得或态度的形成的影响,是原有经验得以概括化、系统化的有效途径,是技能、知识的获得,态度、能力与品德形成的关键环节。
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信任主要面临着三种由内到外的转变,即从户口所在地内流动到户口所在地外,从计划体制内转移到市场体制外,从熟人圈内延伸到熟人圈外。由于“三内”向“三外”的转变,传统的信任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信任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信任下降,转型期社会信任危机频发,人们对社会信任问题日益关注。从宗教慈善中获得的信任体验将迁移至生活的体验中,有助于人们社会信任感的加强。更为重要的是,宗教慈善可以打破宗教信众中实际存在的小群体观念,实现社会资本的良性扩展。苗月霞通过分析中国乡村民间宗教信仰对村民自治以及乡村社会治理的复杂影响后发现,在一些乡村地区天主教宗教组织的内部团结通过宗教和人生仪式以及教内联姻等形式不断增强的同时,宗教团体和教外社会的信任和宽容却并没有增加。无论是多村的正统宗教还是民间传统仪式,由于不同的信仰内容造成了小团体内部信任的积聚和跨团体社会的分裂,在中国这样一个宗教多元化的国家,社会的普遍信任很难从某一种宗教中发育出来[21]。原因是宗教社团自我封闭于外部世界,教会式的社团生活可能产生过多的“内聚性资本”,难以产生足够的“外联性资本”。而宗教慈善活动的参加者与受益者有很多是非宗教信仰者,宗教慈善可以促使不同形式的社团、不同阶层的民众相互交流,从而整合社会资本,向更大范围的社会资本转化。
三、实践指向:促进我国宗教慈善事业兴盛的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实践发展既推动着宗教理论、政策以及宗教慈善政策的发展与创新,同时,宗教理论、政策与宗教慈善政策也引导与规范着我国宗教信仰活动与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基本达成了通过促进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来促进社会信任、积聚社会资本的社会共识,而且,这一社会共识正在通过一系列制度供给与制度建设的路径来加以保障。“通过促进法律与宗教之间契合点的连接,引导和发挥宗教中蕴涵的积极因素。”[22]其中,2012年2月,由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供给的顶层设计。
在目前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是社会资本过少,而是社会资本的封闭性太强,规模太小,向更大范围的社会资本转化缓慢。因此,中国社会资本的建构需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要对现有的社会资本存量进行改造,发掘传统社会资本的积极效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更艰巨的工作,就是要利用制度创新增加现代意义的社会资本的规模[21]。正像弗朗西斯·福山所说的那样,国家不仅能够通过阻止一些事情来减少社会资本储备的消耗,也能够做一些积极的事情来创造社会资本[23]。构建普遍信任需要一种长效机制,是一个长期努力和不断积累的过程。在这一漫长的构建过程之中……政府方面的积极作为,有效的制度供给更是尤为关键[24]。
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为当代宗教在慈善领域服务社会,从而在全社会促进社会信任、积聚社会资本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设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定了宗教慈善的性质。《意见》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明确承认宗教慈善是“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这就认定了宗教慈善事业的性质。
第二,界定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并预留了发展空间。《意见》规定重点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尤其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这一规定,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预留了发展空间。
第三,创新了管理体制,降低了登记门槛。《意见》规定,对于社会需要却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遇到登记难问题的宗教界拟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可以视情况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
第四,允许宗教界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宗教界、宗教团体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社会学的语境中,以上机构被统称为志愿组织,普特南、福山、科尔曼等著名的社会资本问题的研究者普遍认为,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主要成分产生于志愿组织个体之间的互动。
罗伯特·普特南在论述意大利的制度变迁对社会的影响时说:“改变正规制度能够改变政治实践。改革给地区政治生活带来了看得见的、大部分是有益的影响。就像制度主义者预计的那样,制度变迁(逐渐)在认同、价值观、权力和战略上带来了变化。……在南北方,共同体领袖和普通选民一般都认为,地区政府比它们所取代的制度有所改进,它们无疑更加开放,更加有效。地区改革让社会得到了学习的机会,‘干中学’。正式改革引发了非正式的变迁,并具有了自我维持功能。”[12]216中国宗教慈善事业乃至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依赖于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实施必将破除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制度障碍,改善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从而积聚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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