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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社会救济思想初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20

元代社会救济思想初探

刘荣臻、包羽

 

【原文出处】《前言》2011 年第21 期。

【作者简介】刘荣臻( 1973 ) ,女,蒙古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政治经济学硕士,内蒙古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蒙古学、政治经济学; 包羽( 1973 ) ,男,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哲学博士,内蒙古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摘    要】有元一代,封建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系列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 恩免之制、灾免之制、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水旱疫疠赈贷之制、京师赈粜之制、纳粟补官之制、惠民药局和常平、义仓制度等。这些社会救济制度中包含了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并重、政府救济与自我救济并重、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救济、采用国家财经手段用于救济、采用各种手段保证社会救济物资来源和进行广泛救济等社会救济思想。

【关 键 字】元代; 社会救济; 思想; 赈恤

 

    社会救济是以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为对象,以保障救济对象的最低生活需要为目的,对救济对象给予物质援助,以保障其生存的社会制度。[1169 176有元一代的赈恤等制度是基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而得以建立的。它与现代社会救济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它在救济对象和救济目的方面与现代社会救济制度完全相同,因此,可视为封建制度下一种特殊的社会救济制度。《元史·食货志》对有元一代所建立的一系列社会救济制度已有较好的概括: “元赈恤之名有二: 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 : 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0 元之赈恤除以恩蠲免的部分情形外,其余各项皆可视为社会救济制度的内容。此外,有元一代与社会救济有关的制度还包括建立惠民药局和常平、义仓制度等。这些制度中蕴含了丰富的社会救济思想。学术界对于宋代、清代等各代社会救济制度及其思想已有较多探讨,但对于有元一代的社会救济制度及其思想却鲜有专门探讨,本文将据相关史料对元代社会救济思想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正于方家。由于元代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与思想对蒙古帝国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思想有一定的继承性,故本文的探讨也包括了蒙古帝国时期的部分社会保障思想。

一、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并重的思想

无收入来源且无人赡养或抚养的人,是社会救济的对象之一。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正是这类人群。它一直是有元一代社会救济的重要对象。世祖忽必烈登位之初,即下诏对其给予赈恤。据《元史》记载: “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 是为有元一代赈恤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之始。世祖此后于中统二年下令置孤老院[3]卷4,《户令·鳏寡孤独》,55、至元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至元十九年令各路设养济院,用以收养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其后成宗、武宗、仁宗诸帝均下诏书,救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

在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采取社会救济的同时,元代统治者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子女对父母、亲族对同宗孤贫的赡养责任。至元二十一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以伦理道德为依据,针对当时“析户”后子女不赡养父母和亲族不收养同宗孤贫使其寄身养济院的社会现象,提出“今后若有别居异财,丰衣美食,坐忍父母窘乏,不供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许诸人首告,重行断罪。如贫民委无亲族可依,或亲族贫不能给养者乃许入养济院收录”[3]卷3,《户令·收养同宗孤贫》,29,得到了都省的批准执行。这条法令在宣扬孝道的同时将其上升为法律,为孤贫者的家庭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见,元代统治者在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大力实施社会救济的同时,还以法律的形式极力维护了封建社会千年以来的家庭保障模式。这种在社会救济方面将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并重的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有力保障了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基本生存。

二、自我救济与政府救济并重的思想

因各种灾害导致生活一时困难的居民及其家庭,是社会救济的又一对象。有元一代,针对灾害有水旱疫疠赈贷之制。这是一种遇到灾害之时,由政府出资对被灾者实施救济的制度。《元史·食货志》记载了大量政府出资赈济灾民的事件,如中统三年“济南饥,以粮三万石赈之。”, “是年七月,以课银一百五十锭济甘州贫民” 等等[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可以说,元代针对自然灾害的救济已成定制。

在对自然灾害进行政府救济的同时,元代统治者还组织社民发展自救。义仓既是这方面的集中体现。据《元史·食货志》,义仓始立于元世祖至元六年。所谓“义仓”,其具体内容为: “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2]卷96,《食货四·常平义仓》,2467即在丰年以村社为单位将粮食存储于义仓之中,在灾荒之年则以义仓之粮救济社民。这种社民自救可视为一种社会行为,但却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被强制执行。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下的特有现象。

由上可见,在有元一代的赈灾制度中,出现了作为政府救济的水旱疫疠赈贷之制和作为社民自救的义仓制度并行的局面。这两种制度的并行,蕴含了社民自救与政府救济并重的社会救济思想。在此思想指导下的实践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的作用尤为明显。事实上,义仓制度也确实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朱春阳的研究表明,有元一代的元代的义仓制度曾对元代的赈荒、备荒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官府挪用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了义仓在有元一代从总体而言处于名存实亡的状况,而元朝的灭亡与包括义仓在内的社会保障机构的废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455 57我们在重视这一总体评价的否定态度的同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它的肯定态度即义仓制度于有元一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据《元史·食货志》载,在世祖至元二十一年新城县水灾和二十九年东平等处的饥荒中,政府动用了义仓存储之粮进行救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政府提供多方面救济的思想

有元一代在重视对于灾民和贫民的食物等的供给的同时,对医药救济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其具体表现为在各路设置惠民药局。惠民药局的建立,始于太宗九年。其后,世祖和成宗皆颁布诏令,于各路设置惠民药局。如成宗大德三年,曾有诏令:“贫民疾病,失于救疗,坐待其毙,良可悯焉,宜准旧例,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疾病之人不致失所。”[3]卷21,《医药·惠民局》, 265 惠民药局的救济对象较为庞杂。中统三年,中书省依据“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规定对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实施救济: “……委实贫穷不能自存者,给降赡济口粮,有疾病命官医调制, 其药物惠民局支给”[3]卷4,《户令·鳏寡孤独》, 55 56,大德三年七月,命罪囚药饵由惠民局给付。[5]卷40,《刑部卷二·刑狱·系狱·罪囚药饵由惠民局内给付》, 1491 由上述诏令可见,所谓惠民药局,是直接针对贫民无药可医的状况得以建立的,而对于罪犯的医治也成为其重要职能之一。由惠民药局的具体职能可见,有元一代将社会救济的内容扩展到了医药救济方面。这种将医药救济与食物救济并重的思想就当时而言是弥足珍贵的。惠民药局对于保障贫民的健康乃至生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统治者所提供的救济则更为全面: 至元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之, 於粮之外, 复给以柴薪”; 2]卷96,《食货四·赈恤》,2474至元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 至元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 2]卷96,《食货四·赈恤》,2474 大德三年, “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制”; 2]卷96,《食货四·赈恤》,2474 大德六年六月, “先奉省判,孤老病故者,城郭周围空闲官地内斟酌标拨为坟,官为给棺,令孤老头目主丧,仵作行人应付举车埋瘞,合用棺板价钱,于脏罚钱内支给。” 得到了都省的批准执行; 3]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7大德十一年五月,“钦奉登宝位诏书内一款节该: 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者,常加存问,合得衣粮依期支给,病者官给医药毋致失所。”[5]卷3,《圣政二·惠鳏寡》,88 89等等。可见,有元一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救济包括钱粮、冬衣布絮、房舍、柴薪、医药和棺木等,几乎涵盖了其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

四、将国家经济、财政手段用于救济的思想

在直接以钱物、医药对贫民和灾民进行救济的同时,元朝统治者还将国家财政、经济手段用于社会救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元一代有灾免之制。其主要思想为对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民众生计困难的地区实行减免赋税。如中统元年, “以各处被灾,验实减免科差”, “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并免之”,大德八年“以平阳、太原地震, 免差税三年”[2]卷96,《食货四·赈恤》,2472 2473等等。对于受灾地区的税赋的减免,显然可以视之为对这类地区的一种变相的救济。这种采用国家财政手段与民生息的政策,对于受灾地区的生产恢复具有重要作用。

在使用国家财政手段进行社会救济的同时,有元一代还积极采用国家经济手段用于社会救济。常平制度既是这方面的良好体现。所谓常平,其核心内容为: “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2]卷96,《食货四·常平义仓》,2467 即政府在丰年

出资高价购买米粮,遇到歉收之年,再将米粮以低价卖出。其目的在于依照市场规律,通过保持粮食市场物价稳定, “使饥不损民, 丰不伤农”[2]卷96,《食货四·常平义仓》,2467,有力保障农民的收益。常平之制虽然并不属于政府对被灾地区的直接救济制度,但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灾害之年粮食价格飞涨、平民无力购买粮食的困境,使灾害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可以视为一种间接的社会救济。

上 述以国家财政、经济手段用于社会救济的思想、及其具体实践,大大提高了元朝政府抵抗灾害的能力,对当时的社会稳定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五、采用各种手段保障社会救济物资来源的思想

在采用国家财政、经济手段进行社会救济的同时,元朝政府还积极采用各种手段以保证社会救济资金物品的来源。这充分体现于入粟补官之制、惠民药局和义仓之制三个方面。

为保证社会救济物资的来源,元文宗图贴睦尔于天历三年采用太师达剌罕等的建议,确定并实施了入粟补官之制。入粟补官之制的核心内容为:“令其富实民户依例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实受茶盐流官, 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2]卷96,《食货四·赈恤》,2476 入粟补官之制依据所纳钱粮的不同,授予捐纳者正七品、从七品、正八品、从八品、正九品、从九品、上等钱谷官、中等钱谷官和下等钱谷官等不同品阶的官职。该制度还就在此前已缴纳钱粮捐官的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先已入粟,遥授虚名,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照依资品,实受茶盐流官。”,“先已入粟,实受茶盐流官,今再入粟者, 验其粮数, 加等升除。”[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7

此外,入粟补官之制的主要内容中还包括专门针对僧、道的相关规定,即依据僧、道缴纳钱粮数量的不同分别给予六字师号、四字师号和二字师号。元代入粟补官之制虽有封建统治者聚敛财务之嫌,但对于社会救济物资的保障的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正如《元史》编撰者所言: “夫入粟补官之政,虽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余,民赖其助者多矣”。[2]卷96,《食货四·赈恤》,2478

惠民药局的运营模式,充分体现了元代社会救济物资来源的多样性。惠民药局的运营模式为:“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2]卷96,《食货四·惠民药局》, 2467。可见,元朝统治者对惠民药局所采取的是一种“以经养赈”的策略。所谓惠民药局,实际上是一个半盈利性机构,它集国家设立的盈利性药局和国家特设救济机构于一身。其特点在于由政府出资设局,药局以盈利性机构的模式进行营运。与一般盈利性商铺不同的是,药局的盈利所得被用于购买药物以救济贫民。惠民药局这种“以经养赈”的策略对针对于贫民的医药救济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元代社会救济物资来源的多样性,也体现于义仓之制中。义仓之制,对社民每年应缴纳粮食数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并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被确定了下来。因此可将其视之为一种特殊的赋税形式。这一制度以专项赋税的形式有力保障了赈灾物资的来源。

由上可见,为保障社会救济物资的来源,元朝统治者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手段,这种采用各种手段保障社会救济物资来源的思想,对于有元一代社会救济的有效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实施广泛救济的思想

有收入来源、但其收入无法维持生计者,也是社会救济的对象之一。针对身居京师重地的这类人群,元代统治者建立并实施了京师赈粜之制和红贴粮之制。其中,京师赈粜之制于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开始执行。初创之时“于京师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 发海运之粮, 减其市值以赈粜焉”[2]卷96,《食货四·赈恤》,2475。其后用于京师赈粜的米肆和其所售米价于成宗元贞元年、武宗至大元年、泰定二年、泰定帝致和元年几经增减和变更,但赈粜京师之制却被历朝保留了下来。元代统治者实施京师赈粜的原因在于京师人物凑杂,米价高昂。如成宗于元贞元年曾一度将用于京师赈粜的米肆增为三十所,而其增加米肆数量的原因正在于“京师米贵”[2]卷96,《食货四·赈恤》,2476。京师米贵所带来的问题显然是会使京师居民的生活遇到困难,也会使一些平民因无钱购买米粮而无力保障自身生存。京师赈粜之制,正针对这一问题而得以建立的。因此,可以视之为一种较为间接的社会救济制度。

由于京师赈粜之制对于赈粜粮的购买者没有明确的限定,在具体操作中更没有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因此导致了赈粜粮多被豪强嗜利之人用计购买谋取私利,而贫民获益较少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元朝统治者实施了与赈粜粮相并行的红贴粮之制。所谓红贴粮之制的主要内容为“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薄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对贴以给”[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6 该项制度规定了贫困者每人所能购买的粮食数量,并明确规定红贴粮的价格应较赈粜粮的价格低三分之一。可见,红贴粮之制将购买者十分明确地限定为两京贫民。因此可以视为专门针对两京贫民的社会救济制度。红贴粮之制较之赈恤粮其价格更为低廉,救济对象也更为明确,制度的实施也更为严密。这种社会救济制度对元代两京地区贫民生计可以提供较好的保障。

元代赈恤制度还包括恩免之制。所谓恩免之制是指以皇恩免除某地区赋税的制度。这种以恩蠲免可以在不同条件下被得以实施: 宁宗至顺元年“以改元免诸路差税有差,……”[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2 ; 明宗天历二年, “免达达军站之贫乏者及各路差税有差”[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2 ; 仁宗延佑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者免一年,……”[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2 ; 成宗大德十年“逃移民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1 ; 世祖中统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同年,又“以济南路遭李璮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2]卷96,《食货四·赈恤》, 2470 2471 等。由引文可见,

元朝历代统治者实行以恩蠲免的原因包括: 改元、民众贫乏、受灾、由于灾荒导致民众流亡、兵乱导致军民难以维持生计和某些地区在战争中供给繁重等。其中,除改元一项外,其他原因均可导致民众难以维持生计的情况出现。因此,除因改元而免除赋税之外的上述其他各种蠲免情形均可视为对于民众的间接救济。

综上可见,元代社会救济的对象十分广泛,对因灾祸而无力生存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和由于京师米贵而难以维持生计之人皆有赈恤。而因灾祸而无力生存者中又包括了受灾地区居民、流民、由于战乱难以维持生计的民众和由于在战争中供给繁重而难以维持生计的民众等多类人群。元代社会救济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的这一广泛救济的思想,在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社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七、结语

总之,有元一代的社会救济制度中包含了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并重、政府救济与自我救济并重、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救济、采用国家财政、经济手段用于救济、采用各种手段保证社会救济物资来源和进行广泛的救济等重要的社会救济思想。虽然,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部分实践,在有元一代从总体而言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它对于保障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的生存、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稳定、恢复战乱后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言,这些思想是弥足珍贵的。其中一些具体思想,如政府提供多方面救济、进行广泛的救济等思想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正在实践着的社会救济思想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当然,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和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些思想必定能够发挥更为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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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影印元刊本) Z].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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