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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仓储制度社会保障功能的近代发展——以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例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9-14

传统仓储制度社会保障功能的近代发展

                             ——以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例

黄鸿山 王卫平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200502期第6777

【作者简介】黄鸿山(1977- ),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王卫平(1962- ),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内容提要】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设施,主要起赈济灾民的作用,保障面较窄,保障层次也不高。但通过考察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可以发现,在近代化大潮的冲击下,仓储制度不仅在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障的面不断扩大,保障的层次也有所提高。丰备义仓的经验对于我们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丰备义仓/社会保障/社会救济/近代化

 

       备荒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平仓、社仓和义仓等诸种仓储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平日积粮,在灾年通过赈济、借贷等方式救济灾民,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备荒体系,对保障民众生活、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正因为如此,自民国以来,仓储制度即受到了学界的关注,研究成果陆续问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灾荒史和社会史研究的开展,仓储制度更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相关论著层出不穷(注:民国时期相关研究有于佑虞:《中国仓储制度考》(正中书局1948年版),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等。建国之后的研究成果也为数众多,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陈春声关于清代广东地区仓储的系列论文,和吴滔对明清江南地区仓储的系统研究;灾荒史的相关著作中对仓储制度也多有涉及;另法国学者魏丕信、日本学者今堀诚二、中国台湾学者梁庚尧和刘翠溶等都曾有相关成果问世。借鉴社会保障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仓储制度则是近来出现的新趋势。)。既往的众多成果,对我国仓储制度的起源、发展、功能、意义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但平心而论,现有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譬如大多从宏观着眼,尚无对单个仓储的系统考察;研究对象的时段集中在古代,对传统仓储制度在近代的演变关注不够等等。

    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社会保障学理论,在梳理我国古代仓储体系发展历程、总结其功能特点的基础上,以资料留存较为丰富的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个案(注:因晚清苏州丰备义仓的救助范围以县治设于苏州府城的长洲、元和及吴县三县为限,所以又有长元吴丰备义仓之称。关于丰备义仓,前人留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资料,即《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三续编》和《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四续编》,这些是义仓的主管者对其运营情况所作的文献记录的总汇,内容极为丰富,举凡丰备义仓的创始原委、所立规条、仓廒建造、人员变动、来往公函、经营帐册、积谷发赈等情况都有详尽记载。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对该资料进行系统发掘和运用。),力图剖析在近代化背景下丰备义仓在管理与功能方面的新发展,并探究其原因。

    一、义仓制度的源流

    我国历史上仓储种类繁多,功能各异,但就备荒而论,以常平仓、义仓和社仓的影响最大、分布最广。尽管常平仓的渊源可追溯到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通轻重之权”思想和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推行的平籴之法(注:据《通典》卷12“食货十二·轻重”记载,管仲认为“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因此应采取相应对策,“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管仲的这种“通轻重之权”的思想无疑与后世常平仓的平籴平粜法有共通之处,李悝认为“粜甚贵伤人,甚贱伤农。人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因此他在魏国实行“平籴法”,丰年买谷收储,灾年则平价粜谷,从而起到调剂粮价、预防饥荒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种做法开了后世常平仓法的先河。),但其正式出现是在西汉时期。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昭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这便是常平仓一名的由来。由此也可以看出,常平仓的救济手段是丰年平籴(平价买谷),荒年平粜(平价卖谷),常平仓为历代所沿用,由官府出资创立,通常设于城市之中。

    义仓和社仓则出现于隋代。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道:“古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而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故也。”于是“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谨者,即以此谷赈给。”[1]可见隋代义仓本是用“劝课”所得,设立于乡村(立于当社),由社司“执帐检校”,在灾年救济“当社有饥馑者”的仓制,因此时人也称之为社仓。唐贞观初年,尚书左丞戴胄就曾说过:“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谨。”[2]此处社仓即指义仓。说明最初义、社二仓本无区别,只是同一种仓制的不同名称而已。

    但义仓创立不久,便被移置城市。开皇十五年,因“义仓贮在人间,多有费损”,隋文帝诏令将义仓谷物“并纳本州”。十六年,又将各地义仓“于当县安置”[1]。唐宋时期设立的义仓继承了这种做法,皆掌管于官府,设立于城市。这种做法带来了一个重大弊端:义仓距乡村较远,不便于赈济乡村地区的广大受灾民众。南宋大儒朱熹对此曾有精辟分析:“而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难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3]为纠补义仓之弊,朱熹于乡村地区设立社仓,并制定社仓法,标志着义仓、社仓开始分离为两种仓制(注:参见黄鸿山、王卫平:《清代社仓的兴废及其原因》,《学海》20041期。),义仓设立于城市,社仓设立于乡村。

    沿至元代,这种局面曾出现反复,义仓又重新下移,设立于乡村,义、社二仓又出现合流的趋势。至元七年,元世祖颁布立社法令,于乡村地区推行社制:“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并要求以社为单位设立义仓:“每社立义仓,社长主之,如遇丰年收成去处,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一斗,若无粟,抵斗存留杂色物料,以备歉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官司并不得拘检借贷动支,经过军马亦不得强行取要。社长明置文历,如欲聚集收顿或各家顿放,听从民便,社长与社户从长商议,如法收贮,须要不致损坏。如遇天灾凶岁,不收去处或本社内有不收之家,不在存留之限。”[4]又回到了与隋朝初期义仓的做法。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在全国推行官办预备仓制。这是明代所特有的一种仓制,虽然其救济方式与常平仓有所不同,但仓谷来源、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常平仓并无大的差别。正统年间,预备仓已露颓态,嘉靖中期后则彻底衰落,逐渐为新起的常平仓所替代(注:戴卫东:《明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苏州大学历史系硕士毕业论文,2003年。)。此外,明代也广设社仓、义仓等民仓,以补预备、常平等官仓之不足。

    经过长期的发展,清代仓储体系已形成常平仓、社仓和义仓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常平仓为官办,义仓、社仓则多由民间出资,掌管于地方绅士之手。三者设立地点有所不同:“由省会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设社仓,市镇则设立义仓。”(注:《清朝通志》卷88,《食货略八》。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清代对义仓、社仓的设立地点作了明文规定,但实际情况与此并非完全吻合,任放就曾发现明清长江中游地区的“社仓多设立于市镇,义仓多设立于乡村”的情况。笔者也发现江南社仓多大多设立于市镇,但我们对“义仓多设立于乡村”的结论则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义仓在设立地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义仓可设立于乡村,但也可以设立于市镇、都市。但学界对常平仓、义仓和社仓三者设立地点上存在区别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参见任放:《明清长江中游市镇与仓储》(《江汉论坛》20032期),黄鸿山、王卫平:《清代社仓的兴废及其原因》(《学海》20041期)。)救济方式也各有区别,常平仓主要是平粜,社仓是“春借秋还”,义仓则为无偿赈给。所谓“各省社仓为粮户借放而设,义仓专为赈恤之需。”[5]

    由上可见,我国古代仓储制度一直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当中,仓储的种类不断增多,功能不断细化,它们相互补充,救济面覆盖了城乡广大地区。但若从社会保障学的角度分析,无论是最先出现的常平仓,还是后起的义仓和社仓,其保障功能都存在着局限:就保障对象而言,它们主要的救济对象是灾民,保障的面较窄;从保障措施的层次而言,它们只能保障灾民的最低生存需要,使其不致饥饿致死而已,保障的层次较低。苏州长元吴丰备义仓在建立初期也未能摆脱上述局限,但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和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二、长元吴丰备义仓的创建与演变

    丰备义仓一名源自晚清大吏陶澍。道光三年至五年(1823-1825),陶澍任安徽巡抚期间,恰逢重大水灾。在主持救灾过程中,他对原有备荒仓储的不足有了深刻认识。他在奏章中指出:“常平之制善矣,然待惠者无穷,至社仓春借秋还,初意未始不美,而历久弊生,官民俱累”。鉴于此,灾后陶澍开始于安徽推行丰备义仓,“丰备”二字寓“以丰岁之有余,备荒年之不足”之意。[6]

    道光五年陶澍调离安徽后,历任江苏巡抚和两江总督等职。在此期间,江苏屡遭重灾。道光十三年(1833),江苏巡抚林则徐就曾提到过当时苏州一带灾害频发、人民生计困苦的情形:“自癸未(道光三年)以来,民气未复。辛卯、壬辰(道光十一、十二年)霪潦为患。今春苦雨,麦仅半稔。秋来风雨如晦,秀而不实者比比矣。吴中士女业纺织者什九,吉贝之植多于艺禾。频岁木棉又不登,价数倍于昔。而布缕之值反贱。盖人情先食后衣,岁俭苦饥,衣虽敝而惮改,为其势然耳!然而贸布者为之裹足矣,业绩者为之辍机矣,小民生计之蹙未有甚于今日者也。”[7](P121)这种局面使得陶、林二人深受触动,并萌发设义仓之念,”臣等往返札商,亟思捐置义仓为歉年之备”(注:陶澍、林则徐:《两江总督陶文毅公、江苏巡抚林文忠公会衔筹设苏州省城义仓奏稿》,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首“创始原委”,光绪三年刻本,苏州大学图书馆藏,本书以下简称《全案》。)。

    道光十五年(1835),两江总督陶澍与江苏巡抚林则徐会衔上奏,在江宁、苏州等地举办丰备义仓(注:陶澍:《会同苏抚筹设江宁省城丰备义仓折子》,《陶文毅公集》卷6。),林则徐还亲自主持了苏州丰备义仓的创办。道光十五年初,林则徐于苏州城中巡抚衙门内建设“丰备仓”,二月底筑成“大小廒座十间”,从无锡买谷存放,[8](P175)标志着长元吴丰备义仓正式建成。

    苏州丰备义仓建成后,得到了地方绅士的积极捐助。道光十五年,地方绅士韩范呈文称,为遵其父(前刑部侍郎韩崶)临终“遇有地方公举,竭力捐助”的遗命,将田产1100余亩捐入义仓,“官为收租办粮收储,以备歉岁公用”。义仓创立伊始,除“业已有谷二万余石”外,另有“绅士韩范捐田一千一百余亩”,渐具规模。韩范也因捐田之举得到了官府的表彰,陶澍和林则徐在奏章中为之请奖,道光帝认为此举“实属急公好义”,予以韩范“交部照例议叙”的奖励[9]。官府的奖励进一步刺激了地方绅士捐助的积极性,捐田者络绎不绝,义仓拥有的田产也随之不断增多。到咸丰十年为止,已有长洲、元和县境内田“一万四千九百亩有奇”,田租成为丰备义仓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10]

    创办之初,丰备义仓的管理权掌握在官府手中,“出纳官主之,士绅不与”[10]。地方绅士作为义仓田亩的捐输者,并不能参与义仓的经营和管理,只有少许监督和建议权。譬如义仓须“逐年将存谷存银各数照会绅士”,发生灾荒时,绅士也可“呈请”官府发赈[10]。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咸丰十年。

    咸丰十年(1860),太平军攻占苏州,丰备义仓毁于兵燹,“积储一空”[10],所属田亩散落民间。同治二年(1863)清军收复苏州之后,在地方绅士的要求下,作为地方备荒要政的丰备义仓很快被提上了重建日程。官府首先对丰备义仓的散失田亩作了清理,“一万余千之田亩俱在甲子、乙丑(同治三、四年)两年由县清查”,田租收入暂存官府银库[10]。同治五年,在苏州地方著名绅士冯桂芬、潘遵祁等人的主持下,丰备义仓在“平江路庆林桥东堍”建造了仓廒,标志着丰备义仓正式重建。为了加强对义仓的管理和运营,冯桂芬、潘遵祁等还“手订规条十六则,以资信守”。规条大意如下:(1)义仓为官绅会办,地方绅士经理,官府监督;(2)义仓每年造册上报收租、经营情况;(3)除主管义仓的绅土外,义仓须雇佣“司事”数人作为具体办事人员,另外还雇有“执役”、“厨杂”等工役人员;(4)义仓主管的人选由官府和地方绅士商定,“由大宪及郡绅会议择人而理”,官府每年收租时派出“委员”到义仓协助收租;(5)义仓每年立冬左右开仓收租,对按时交租的佃户予以奖励,将抗租不交者交官府严惩;(6)义仓所收“折色”交官府银库寄存,也可以发往当铺取息,需用时“随案请给”;(7)义仓每年买谷存放,妥善保管,以备荒年救济灾民;(8)义仓所属田亩分布在苏州府下属长洲、元和、吴县三县,救济范围也以三县为限。(注:曹允源、李根源纂:民国《吴县志》卷31《公署》。需要说明的是,丰备义仓虽规定救济范围以三县为限,但从实际运转过程看,其救济范围主要集中于城区,很少参与乡村地区的救济。)

    从规条及义仓的实际运营过程可以看出,重建前后的丰备义仓在管理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之前的丰备义仓是“官主之,士绅不与”,重建后则实行“官绅会办之法”,“冬春则会办收租事,夏秋则董事典守之”[10]。即由官府和地方绅士共同管理义仓,其中又以地方绅士出力较多,所谓“官绅会办,而偏重在绅”(注:吴大根《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卷6《报销》。光绪二十五年刻本,苏州图书馆藏,以下简称《全案续编》。)主管义仓的绅士被称为“义仓董事”,从同治五年起直至辛亥革命后义仓划归苏州“城市自治公所”管理为止,共有过三任五人(见表1)。

 1    历任义仓董事姓名  任期       籍贯    职衔

潘遵祁 同治五年—光绪四年(1866-1878)    吴县  曾任翰林院编修

吴大根 光绪四年—光绪二十四年(1878-1898)  吴县  员外郎衔分部主事

潘祖谦                         内阁中书;

张履谦 光绪二十四年—民国元年(1898-1912)  吴县  户部山西司郎中;

吴景萱                        广东候补知府

 

 

    资料来源:三任姓名、任期可见于《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三续编》卷首,其籍贯、职衔在上述书中多处提及。

    重建后丰备义仓的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田租,二是银钱存当(铺)、借出以及购买房产出租带来的租息。由于经营有方,丰备义仓发展迅猛,虽然屡经动用,但田产、仓廒、积谷、存钱仍不断增多,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已建成仓廒五处,积谷128916石,存银83800两,钱167985千文,洋30000元,通过不断购买田地入仓,田产也发展到17000余亩。(注:潘祖谦:《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三续编》卷12《造册报销》,宣统三年刻本,苏州图书馆藏,以下简称《全案三续编》。)

    清朝灭亡以后,丰备义仓先是划归苏州城市自治公所办理,“丰备义仓自归自治公所办理也,始于辛亥之冬,维时总自治之成者为蒋炳章,继之者为汪凤瀛,而杭祖良亦屡代理其事,最后则灏芬承其乏。”(注:潘灏芬:《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四续编》序,民国三年刻本,苏州图书馆藏,以下简称《全案四续编》。)民国三年自治停办之后,丰备义仓又交由地方绅士管理,并一直在备荒救灾、公益善举等方面发挥着作用。民国九年,丰备义仓曾经举行平粜,民国二十六年,丰备义仓也有拨出谷石、分储东山镇备荒的记录。(注:《吴县知事温绍梁为奉令知照劝导行商慨认米石平价分粜致苏州总商会函》,1920713日,载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内部出版,时间未载);洞庭东山旅沪同乡会纂:《乡志类稿》之“官政类四”,《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三、长元吴丰备义仓的管理与经营

    如上所述,初建时期的丰备义仓由官府直接掌控,属于官方机构。但因太平天国后“大规模的社会重建为地方士绅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极好的机会”[11],地方绅士在重建以后的义仓管理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地方绅士在身份的取得、地位的保障等方面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但作为“四民之首”,他们也有作为地方社会代言人的一面。因此这种情况表明丰备义仓的管理权已开始从国家向地方社会转移。但应该着重指出的是,这种转移并不彻底,如义仓规条中就明确规定,义仓的运营情况和义仓董事人选还需受到官府的监督和干预。

    除了管理权开始从国家向地方社会转移这一显见的现象外,丰备义仓在管理方面的变化还突出表现在义仓董事身份的变动上。由表1可见,同治五年义仓重建以后,先后有过三任董事,他们的身份有共同之处:均拥有较高的功名或职衔,是苏州著名绅士。但若深入考察,我们即可发现他们之间仍存在区别,前两任董事是旧式绅士,而后一任董事则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绅士,又是著名商人,即所谓的“绅商”(注:“绅商”一词在晚清有两种涵义,是指绅士和商人的合称,二是指“亦官亦商”的人物,本文所用“绅商”一词系指后者。参见马敏:《“绅商”词义及其内涵的几点讨论》,《历史研究》20012期。)。

    潘遵祁为义仓的第一任董事,出身于苏州望族潘氏。潘家在清代科举鼎盛,据统计,有清一代共出1名状元,10名进士,31名举人(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第49页。)。其中即有官至内阁大学士的潘世恩和官至尚书的潘祖荫。潘遵祁本人也是科第出身,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中进士后,曾任翰林院编修,但因淡于仕进,便于道光二十七年辞官回乡,在苏州从事地方公益事业和宗族事务。如“(道光)二十九年,吴中大水,君倡捐以拯灾黎,亲至各乡,稽夫家、籍户口”;又“设粥厂以食饿者”。太平天国战争期间,积极参与地方防务,“咸丰三年,粤贼陷金陵,吴中戒严,当事者筹防筹饷,无一不谋于君,君亦乐为之尽。”此外还“主讲紫阳书院二十余年,造就尤广,选刻课艺至十有七编”[12]。他还建立了潘氏松鳞义庄,续修了潘氏宗谱。从生平经历来看,潘遵祁属于传统的绅士阶层。

    第二任董事吴大根也是出自名门,其家族自明成化年间至清光绪车间出过6位进士。吴大根兄弟3人,都曾为吴县县学庠生。其弟吴大澂、吴大衡二人皆为进士出身,其中吴大澂曾官至河道总督、湖南巡抚。吴大根则是“杜门养志,仅于丁卯一应京兆试,即绝意仕进”。他除经理丰备义仓、三邑积谷仓、恤孤局诸义举之外,还主持续修了家谱《皋庑吴氏家乘》(注:吴大根等重修:《皋庑吴氏家乘》卷2《登进录》,清光绪七年刻本,苏州图书馆藏。)。他也属传统绅士一类。

    第三任董事共有3人,以潘祖谦为首。与前两任相比,他们的身份发生了明显变化,不仅拥有功名职衔,而且都从事工商业活动,与苏州近代工商企业有着紧密联系,都是苏州著名的大商人。

    潘祖谦,字济之,江苏吴县人,为潘世恩之孙,潘遵祁族侄,与潘祖荫为堂兄弟。同治十二年(1873)拔为优贡生,十三年任内阁中书,光绪二年(1876)请假归养。除主持丰备义仓和女普济堂等公益事业外,也从事工商业活动,为潘万成酱园店东,并开有典当铺,光绪二十四年(1898)任苏经丝厂、苏纶纱厂两厂副董,二十九年(1903)与王同愈、尤先甲、张履谦等人一起发起组织苏州商会,任历届会董,民国元年被推举为苏州商团公会会长,二年任江苏省典业公会会长(注: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苏州市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册,第783页。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第49页。)。

    张履谦,字月阶,江苏吴县人,保裕典店东,捐三品衔户部郎中,曾任“苏经、苏纶丝纱两厂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发起组织商会后,历任数届会董,并被推举为第四届商会总理(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第49页。)。而吴景萱也和苏经、苏纶两厂有紧密联系,光绪二十四年,两厂组织“商董会”时,吴景萱担任了第一届总董(注: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苏州市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册,第48页。)。

    由上可见,前两任的义仓董事是传统意义上的绅士,是地主阶级的成员,而最后一任董事则为绅商,他们“‘商’的意味远大于‘封建地主’”。属于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范畴(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第27页。)。这就充分说明丰备义仓的管理权在经历了从国家向地方社会的转移后,又从传统的地主阶级绅士手中转移到具有早期民族资产阶级性质的绅商手中。如果不局限于丰备义仓,而将眼光投向整个社会公益事业,我们也可发现这样的转移过程并非绝无仅有,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注:关于绅商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可参见章开沅等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4-303页。)。这种现象不仅表明晚清时期的绅商已将势力和影响延伸到了社会领域,同时也意味着诸如丰备义仓之类的传统社会保障机构在管理上开始出现了近代化的趋势。

      四、长元吴丰备义仓的职能及作用

    除管理方面的变化外,重建后丰备义仓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得到了新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救济面的扩大和保障层次的提高两个方面。

    (1)救济面的扩大。丰备义仓本为备荒而立,正如陶澍所言“以丰岁之有余,备荒年之不足”,“规条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丰备义仓的目的就是预备长、元、吴三县灾荒。从实际运营过程来看,丰备义仓一直将救济灾民视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这是对传统仓储制度职能的继承。

    丰备义仓救济灾民有两种方式,一是无偿赈济,指用米谷或现钱散济灾民。二是平粜,即在灾年粮价高昂时,将仓谷碾米平价出售,待粮价平稳时买谷还仓。义仓创办不久,其救济灾民的职能便开始得到发挥。道光二十九年(1849),苏州地区“水灾甚重,当帑捐未集之时,赖有此款现成,即由绅士呈请拔出,先行发赈数期,嗷嗷数拾万口籍以存活,以待帑捐接济,著有明效”[10]。重建之后的丰备义仓更是在历次救灾事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光绪二年(1876),苏北发生水灾,灾民纷纷南下,云集省会苏州。丰备义仓除借出钱谷供官府赈济以外,还分别发谷1993石和500石至“留养江北灾民”的官厂和绅厂,用以救济灾民(注:《全案》卷7《典守章程·三县钱谷附》。官厂指官府设立的留养灾民的机构,绅厂功能与官厂相类,但由地方绅士办理。)。光绪十五年(1889),“淫雨成灾,市廛贸易顿形减色,以致各项工作停手歇业,毫无生计。“丰备义仓”将城厢一带贫户一体遍查,酌量每大口给米一斗五升,小口减半”。[13]光绪二十三年(1897),苏州发生旱灾,“入夏以来,雨泽稀少,米价翔贵,民食维艰”,次年又发生水灾,以致“米价昂贵,民情困苦”。因此丰备义仓办理平粜,两年中共计用谷88840[13]。光绪三十二年(1906),因“米价腾贵”而“秋收又复歉薄”,丰备义仓在苏州城中以及城外木渎、光福等处设局平粜,共用谷54118.5石。[14]宣统二年(1909),因“上年雨失调,秋收歉薄,入春来米价逐渐增长”,丰备义仓举行平粜,用谷76152.5石。宣统三年,“雨水为灾”,丰备义仓平粜用谷达87610[14]

    但是,重建以后的丰备义仓已不仅局限于救济灾民,其救济对象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表现之一是丰备义仓开始大规模救济失业机户。

    丰备义仓对失业机户的救济始于光绪二年,当时“丝经昂贵,纱缎滞销,帐房售丝停织,机户失业,经逾半年,若辈素无积蓄,生机失望,其苦异常,虽安分者居多,然良莠难齐,必求施以赈恤”。鉴于此,丰备义仓对失业机户进行清查和救助,“查最苦机户共大小七百五十一口,每口每日给米三合,计三个月”,共计费米“二百二石七斗七升”[15]。此后每逢机户失业之时,丰备义仓都会予以救助。光绪九年,因“本年东城纱丝缎帐房各货滞销,大半停织,机匠失业,若辈向无积蓄,若坐食难堪,亟宜援案赈恤”。丰备义仓对“机户中失业实系贫苦者”一千四百余户、四千余口,按“每日每口合米五合”的标准折钱散济,共费钱3476.07千文[16]。光绪二十四至二十五年,虽“丝市尚属丰收”,但“无如外洋各国收数过多,以致丝价骤涨,经价更甚”,“而机纱缎各路滞销,因之货价难提,开机各户,大半立折,中小之户,闭歇不少”,导致“失业机户,不知凡几”,丰备义仓“即派司事赶紧逐细覆查,按户给执照,拟大口每日给米五合,小口减半,十日一放,以三个月为限。”实际上发放了三个月零二十天,“统共赈恤失业机户二千六十五户,计大口四千八百七十三名,小口三千一百二十一名,两共同折实大口六千四百三十三口半”,用米“二千八百九十五石七升五合”。[16]光绪二十六年,“因北路拳教相仇,各路机货滞销,且银根紧急,钱铺不能往来,中小各户,不能周转,机张只得暂停,而织手因之失业,城厢以内,数千家老幼约有万余。”丰备义仓“遂于七月初六日起即在义仓折钱放赈两期,每米一升折钱四十文,自第三期起概行放米。”“至九月初九日,十期放竣,收回执照,始行停赈。”“统共动放赈钱四千七百一十千三百文,动放赈米五千七百六十五石五升,合用籼谷一万三千五十一石五斗。”[16]

    可见,丰备义仓已开始将失业手工业者纳入救助范围。尽管这种救济只能保障人们的最低生存需要,但从救济对象是失业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意义上说,可视为我国近代失业保障制度的雏形。

    丰备义仓救济范围扩大的另一表现是其“协济粥厂”的行为。清代苏州粥厂本是官办济贫机构,每年“于六门诸寺院”等地“自十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止,每朝作糜以食贫民”[17](P330)。设立方式是“三县各主之,绅士不问”[13]。但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后,地方绅士开始参与其事。同治十年,在地方政府的资助下,苏州绅士程肇清主持“添设六门粥厂”[9]

    由于晚清苏州地方财政日渐窘迫,无力为粥厂提供充足经费,丰备义仓开始承担了向粥厂提供部分经费的任务,“因费用不敷,呈明每年由仓拨济钱二千串,旋又呈报每年碾发谷二千石,兼略寓推陈之意,后因贫民日众,费更不敷,奉文每年益拨钱一二千串,递加至二千串推之。”[13]从同治十年到十二年(1871-1873),丰备义仓每年拨钱2000余千文,同治十三年到光绪二年(1874-1876),改为拨谷2000余石,光绪三年至光绪二十六年(1877-1900),在每年拨谷2000余石的基础上,增拨钱5000千文左右,灾荒年份另有增加。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三年(1901-1911),又改为每年支付现银或现钱,合每年5000千文之数。建立粥厂,赈济贫民,本是封建官府的职能,但随着官府财力匮乏,由丰备义仓起而助之,这也表明丰备义仓救济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

    (2)保障层次的提高。赈济机户和协济粥厂反映了义仓保障范围的扩大,但若从社会保障学的角度观之,这种保障和救济灾民一样,只是保障人们的生存需要,属于社会保障措施中层次最低的社会救济的范畴(注:根据提供保障的层次,学界通常将社会保障措施从低到高分为三个部分:社会救济(或称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但重建后丰备义仓采取的其他措施则不仅体现了保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反映了保障层次的提高,譬如保障失学儿童的社学,对无业贫民进行就业培训等。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为相关机构提供经费支持上。

    丰备义仓对失学儿童的保障始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同治年间,苏州著名绅士谢家福在苏州创建儒孤学堂(注:曹允源、李根源纂:民国《吴县志》卷30《公署》。),“专选长元吴三县学儒孤子弟聪颖寒俭、存志读书者入堂自肄业。”后经费不支,得到了丰备义仓的支持,“惟查又丰备义仓有司积谷借款息银一项,原拟作筹饷局用,嗣未经动支,由司另款存储,现拟自光绪二十三年起,于前项息银内每年拨银一千元,由司合银动放,支该堂济费。”[18]儒孤学堂所收学生是长元吴三县“儒孤子弟”(儒生家庭的孤儿),还带有一种特别优抚的意味。但继之而后,丰备义仓将资助面进一步扩大。

    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收回路权运动蒸蒸日上、全国各地兴起商办铁路浪潮之际,江苏也成立“江苏商办铁路公司”,计划修筑苏杭甬铁路。但“苏地财政之困久在鉴中,地方公款更形艰窘”,资金无从筹措。“仅丰备义仓历年积存项下为数较多,尚可动拨”,于是铁路公司便“于积谷项下拨借银十万元为铁路股本”。光绪三十四年(1908)起,义仓开始对这笔借款收息,“将借用仓款一体照入股定章,周年七厘起息,每三月初一日起,给发股息。”[19]经过义仓董事与地方绅士的会商,这笔股息收入之半,被用于资助苏州“蒙小学堂”:“绅(潘祖谦)与学务总汇处蒋绅炳章,吴绅本善等公因会商议定在前项息洋内留五成存仓,略补历年平粜之亏耗,并随时买谷备荒,分五成助入三邑地方蒙小学堂。”[19]这些蒙小学堂是清末废科举运动的产物,是为苏州广大儿童所设立的新式教育机构。每年3500银元的资助,对促进苏州蒙小学堂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除资助学堂外,丰备义仓还为苏州一些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经费支持。如苏州自光绪二十年扩充栖流所,收养流民,“冬收春放”。因经费不济,光绪三十四年起,丰备义仓每年协济1000千文。[19]后苏州栖流所改办为“贫民习艺所”[9],专门收养并教授无所依靠的贫民子弟各种手工工艺,使其有一技之长,实质上是近代兼具收容与就业培训双重职能的新式社会福利机构。其开办得到丰备义仓的资助,民国二年七月至三年三月,不到一年的时间,丰备义仓就“协拨贫民习艺所”达4746元之多。[21]

    蒙小学堂、贫民习艺所等都是晚清时期出现的新式社会福利机构,较之传统机构集中于保障人们的最低生存需要而言,它们开始涉及教给知识技艺、发展人的素质等层次较高的方面。从中反映出丰备义仓社会保障层次的提高。

      五、余论

    综上所述,晚清时期的苏州丰备义仓本是作为传统的救荒机构而设立的,由官府管理,且只具备救济灾民的职能。但重建后的丰备义仓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管理权从封建官府向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转移,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得到了发展,保障面不断扩大,保障层次也有所提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这种变化与晚清苏州地方原有仓储的衰落有紧密的联系。清代苏州府人口众多,但土地相对不足,粮食生产根本无法满足本地消费所需,严重依赖外地供粮,所谓“向赖川湖客米源源而来。”(注:《两江总督陶澍、江苏巡抚林则徐会衔筹设苏州省城义仓奏稿》,载《全案》卷首。)粮食供应的紧张局面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一旦发生灾荒,情况将更为严重,这就对备荒仓储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传统仓储制度本身具有的弊端和清朝后朝吏治的败坏,苏州地方的常平仓在晚清“久已名存实亡”[10],而乾隆年间曾一度兴盛的社仓也风光不再,义仓董事潘遵祁就曾说过:“国朝雍乾间举行社仓,劝捐积谷,以社长董其事,著在邑乘者十有七所,今俱无考。”(注:《长元吴三县丰备义仓碑记》,载《全案》卷首。)而太平天国战争之后,作为主要战场的苏州,不仅各种仓储都荡然无存,而且地方经济也遭到很大破坏,所谓“苏地财政之困久在鉴中,地方公款更形艰窘”;[19]“自东南蹂躏以来,元气大伤,殷实之家百无一二。”[10]无力为地方公益事业提供充分的财力支持。丰备义仓作为重建最早、规模最大的仓储,自然必须承担起更广泛的职能。

    其次,与晚清时期苏州手工业的发展形势息息相关。清代苏州的丝织业和棉布加工业等手工业十分发达,清乾隆年间,“织作在东城,比户习织,专其业者不啻万家。”[22]阊门、娄门一带则是棉布字号的聚集地。众多的手工业作坊,吸收了大批的手工业者就业。据民国时期的调查,同治光绪年间,苏州丝织业“营业最盛之时,共有木机九千余架,职工三万人,连同摔花、机具工、掉经等,男女赖以生活者约十余万人。”(注:宇鸣:《江苏丝织业近况》,《工商业半月刊》第7卷第12号,转引自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9页。)他们中自然不乏发家致富者,但绝大多数人没有什么积蓄,只能糊口营生。他们最大的财产就是自己的劳动力,对市场有很大的依赖性,一旦产品滞销,手工业作坊被迫停业,广大手工业者就会立即陷入衣食无靠的境地。而近代以降,中国逐渐沦为西方列强的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手工业受到很大冲击,加之晚清政局不稳,战争连绵,更使得市场萧条,苏州手工业者停工失业情况屡屡发生。本为救荒机构的丰备义仓没有袖手旁观,而是顺应时代变化,将失业手工业者纳入自己的救助范围,这就使得其保障面较传统仓储有所扩大。

    最后,思想理念的发展也是丰备义仓保障功能变化的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包括仓储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大多满足于对保障对象进行基本的救济,使其得以维持生命而已,并没有关注保障对象的素质发展的一面,换言之,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往往关注“养”,而对“教”则并不看重。但近代以来,在西潮东渐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开始认识到这种不足,并开始提出“教养并重”的主张,即不仅要关注民众的生存需要,同时也必须注重对其进行教育,促进人的素质发展。曾参与丰备义仓重建工作的晚清思想家、苏州绅土冯桂芬正是先行者之一。太平天国战争期间,避居上海的冯桂芬在大量接触、阅读西学书籍的基础上,撰写了《收贫民议》一文,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养教贫民的经验:“荷兰国有养贫教贫二局,途有乞人,官若绅辄收之,老幼残疾入养局廪之而已,少壮入教局,有严师,又绝有力量其所能为而日与之程,不中程者,痛责之,中程而后已。”“瑞颠(典)国设小书院无数,不入院者,官必强之,有不入书院之刑,有父兄纵子弟不入书院之刑,是以国无不识字之民。”[23]进而主张中国应学习西方国家的方法,在救助贫民时做到“教养并重”。其后,随着陈炽、郑观应、杨茂才、经元善等人的相继提倡,这种思想开始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并对当时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注:参见王卫平:《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及其近代转型》,待刊稿。此外朱英也曾对从“重养轻教”到“养教并重”的理念转型有精辟分析。可参见朱英:《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论坛》199911期;《经元善与晚清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丰备义仓之所以会积极资助蒙小学堂、贫民习艺所等一系列新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该说与这种思潮的影响不无关系。

    丰备义仓对保障苏州地区民众生活,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尽管清末苏州地区灾荒连绵,灾民众多,经济萧条,失业时有发生,但在丰备义仓保障范围内的苏州城区始终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民众骚乱,应该说这与以丰备义仓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有很大关系。在此过程中,丰备义仓也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由一个传统备荒仓储逐渐演变为具备近代色彩的社会保障机构。

    丰备义仓的经验对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具有启发意义。正如李铁映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文中指出的那样:“我们要建立的新型迁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建立过程中,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24]而诸如丰备义仓之类的传统社会保障设施,在适应我国国情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丰备义仓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从古代演变而来的社会保障设施,是能够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往往具备很强的应变的能力。同时,丰备义仓主要由社会力量办理,无须官方出资,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这与我们今天提倡的保障社会化的理念如出一辙。因此,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时,除了借鉴外来的先进经验,也应吸收我国传统社会某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理念。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也应该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之源!

  

【参考文献】

    [1] 隋书.24:食货[M].

    [2] 旧唐书.48:食货上[M].

    [3] 朱熹.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A].晦庵集:卷77[M].四库全书本.

    [4] 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23:劝农立社事理[Z].续修四库全书据元刻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5] 清朝续文献通考.60:市籴五[Z].

    [6] 陶澍.劝设丰备义仓折子[A].陶文毅公集:卷6[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

    [7] 林则徐.绘水集序[A].云左山房文钞:卷1[Z].转引自来新夏.林则徐年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8] 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教研组、研究室编.林则徐集·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2.

    [9] 曹允源、李根源纂.民国吴县志.31:公署[Z].中国地方志集成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10] 全案.1:重整规则[Z].

    [11] 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J].历史研究,1996,(1).

    [12] 俞樾.西圃潘君家传[A].载潘志辉等编.大阜潘氏支谱.附编:卷9[Z].民国十六年铅印本,苏州图书馆藏.

    [13] 全案续编[Z].5:协贴饭粥局、发赈、平粜.

    [14] 全案三续编[Z].8:历届平粜.

    [15] 全案[Z].8:协济粥厂、奉文推广附.

    [16] 全案三续编[Z].7:赈恤机户.

    [17] 袁景澜.吴郡岁华纪丽[M].11:十一月·施粥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18] 全案三续编[Z].

    [19] 全案三续编[Z].9:拨借各项.

    [20] 全案三续编[Z].6:协济粥厂.

    [21] 全案四续编[Z].6:概算报销册.

    [22] 乾隆长洲县志[Z].17:物产.

    [23] 冯桂芬.收贫民议[A].显志堂稿.11[M].光绪二年刻本.

    [24] 李铁映.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J].求是,19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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