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北京100029)
灾害链管理涉及多部门,必须由多部门综合管理才能奏效。我国在灾害链管理方面,做出过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其表现在于管理机制方面。气象灾害往往是灾害链的前灾,根据需求方的要求,加强气象服务,减轻气象灾害链。根据颁布的时间,排列如下:
1.气象-风暴潮:《全国沿海预报台站发布台风警报的暂行办法》(1951年6月20日军委气象局颁布);《全国沿海港埠台风信号的暂行办法》(1951年6月20日军委气象局颁布);《关于在沿海各地建立海洋水文气象台站工作的几点通知》(1958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气象服务的报告的通知》(1975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台风气象服务联防协作办法》(1975年4月26日国家海洋局颁布)。
2.气象-海难:《关于加强管理船舶气象测报工作联合通知》(1956年2月6日中央气象局颁布);《关于执行“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报告电码”中有关问题的答复》(1977年10月8日国家海洋局颁布)。
3.气象-空难:《民航气象专业建设方案(草案)》(1956年9月25日中央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航空天气报网组织办法》(经国务院第七办公室批准,1956年12月18日中央气象局颁布);《批转中央气象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全国民航气象联席会议的报告〉的通知》(1959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民航飞行气象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1960年9月29日中央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
4.气象-洪水灾害:《水文与气象业务上几个问题的协作试行办法》(1958年4月19日水利电力部、中央气象局颁布);《关于调整墒情测报工作的联合通知》(1961年4月23日河北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颁布);《关于开展编制全国可能最大暴雨等值线图的通知》(1976年2月水利电力部和中央气象局颁布);《黄河防汛气象服务办法》(国气天发[1990]8号,1990年3月19日国家气象局颁布);《关于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2003年5月10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
5.气象-农业灾害:《关于做好适时春播和战胜晚霜冻工作的联合通知》(1960年1月26日农业部、中央气象局颁布);《转发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69号,2005年1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防治稻飞虱和抗旱工作气象服务的紧急通知》(2006年8月25日湖北省气象局颁布)。
6.气象-森林火灾:《关于加强大兴安岭林区雷暴引起森林火灾的防御工作的联合通知》(1962年5月26日中央气象局、林业部颁布)。
7.气象-建筑物火灾:《内蒙古自治区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气象局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96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气象局颁布)。
8.气象-陆地交通事故:《关于发布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公交管[1997]312号,1997年12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和气象部门工作配合积极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通知》(公通字[1999]103号,1999年12月30日公安部、中国气象局颁布)。
9.气象-地质灾害:《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2003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颁布);《关于警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紧急通知》(2006年9月2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市气象局颁布)。
10.气象-突发事件:《关于在防控自然灾害中要特别注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气象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颁布)。
11.气象-公共卫生:2006年7月12日,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共同签署《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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