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杂志》第十二卷,第十号 《谈屑 慈善事业》
高劳
慈善事业,中外皆励行之。固人类优美之行为,高尚之道德,而不容诋议者也。顾奉行不善,则往往利弊参半。如赈贫之事,至仁惠也;然不加审择,则不免奖励游惰。育婴之举,至慈爱也,;然养而不教,则无异制造莠民。若其它之良法美意,因经理不得其人,而弊害丛出者,更无论已。
吾国慈善事业,至为繁多,惟多失慈善本意,且界限不明,系统紊杂。或与公益混为一事,或与宗教并为一谈。甚且以鬼神迷信之事,占慈善事业之泰半。夫公益慈善,性质本殊。然其作用,犹觉相类。宗教已别为一事。虽宗教家每好行慈善,慈善事业亦多为宗教家所提倡。然信仰崇拜,与博爱广济意义绝不相蒙。若鬼神之事,则尤属荒诞,未能济人,安能济鬼!于虚无之中,多耗一分资财,即于实质之上,减少一分效力。况科学昌明而后,迷信已被动摇。若列诸慈善之中,则慈善事业,恐不免为社会所诟病。窃谓吾国慈善事业,亟当为根本之厘整。慈善家暨一般社会,不可不具抉别之意识。凡济人而能为其人谋利益,且可减轻国家之负累者为上。如聋瞽之教育等事是也。消极之救济,若恤嫠养老等次之。其直接虽为慈善,而间接足以发生流弊者,则宜随时纠正,审度而行。任事者即本此意以为后先,输财者亦本此旨以为厚薄。而假托名义,因缘为奸,依附鬼神,欺蒙渔利之决宜禁绝。更不待论矣。
群学之定义,谓人民之结合,国家之形成,实以爱为基础。慈善事业,亦用爱之一端也。然则事体虽小,廓其弊而整理之,亦群治所不容忽视也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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