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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湘人欲以赈籴捐购回路票事(录八月十六日中外日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9-01

论湘人欲以赈籴捐购回路票事(八月十六日中外日报)

                 摘自《东方杂志》第一卷 第九号(1904.11.2)

       粤汉铁路之利权,自由美人之手,而移入比利时掌中。于是湘人起而争之。且谋所以挽回者,其事之闻于天下久矣。前闻湘人欲以湖南一省公款之赈籴捐,移作购回股票之用。而该省官吏,以此款业经用尽为辞,拒不见允云云。作者以其事尚悬而为薄,故不欲语诸人。然闻之而窃有所触者,则以湘人此举有合于提中饱之原理也。

按近日朝廷之政策,日以搜剔中饱为言,且诩诩然自命为上不病国下不病民;而惟取之于官吏,一若以此为无涉于民之事者然。虽然中饱之说正自有辩,譬有一例收之税于此,国家有定额之征,民间既如其定额以纳之。而官吏乃巧取于其间,而不以足额上报。是官吏之欺朝廷。而朝廷或可责之于官吏者也。若其税本为国家之所无,或其额本非国家之所定,而官吏设为他法,巧立名目以取之。是官吏之侵渔于民间者,固不胜诛。而朝廷乃不以官吏之取于民间者,责其还之于民,而遂夺其所不应有之资,以归诸府库之内。是何异纵人行劫而复攫其所劫之财。不独无以服群臣,抑且无以对百姓。提中饱之不合,既如是矣。

然则中饱必不当取乎?夫论官吏之妄取于民,则不当坐听其归于官吏。然如径自没入于朝廷,则又无解于间接为虐之嫌。于此而有一策焉。其措置为极宜,其理论为极当,即所谓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用而已矣。此策有数善焉。中饱之资理宜还之于民,而势不能按户以给之。故不如即用此中饱之资,以图地方之公益。其便一也。今日各省兴办诸事,皆苦于无款济之,与其竭泽而渔,何若取彼不应归官而又不能归还原主之款。其便二也。官吏中饱之源委,既有确据可凭,则绅民持此确据,以质之于官吏。而官吏无辞以遁,不独以有用之款归于实济,而地方自治之政体亦可以此为基。其便三也。此三者,约略言之,而其为益已如此矣。此实提中饱之真义也。

今湘人之所为,未知其有见于此义与否。然就作者之所知而度之,则湖南之赈籴捐,每岁得数十万。其输此款于当日,既为定例之所无;而官吏之用此款于平时,又无实数之可表。此非所谓中饱者而何。湘人乃稽得其浮耗之迹,而明白陈之于天下,以移为购回铁路股票之用。此可谓知其所急而有合于提中饱之原理者也。近者各报持论,即以提取中饱,有伤政体之说,告诸世人。顾中饱之资已归官吏而欲其不夺之于官吏,势不可得。计惟使天下之人皆知中饱之提,不当由朝廷提取而供其浮销,但当由百姓提取以作为公用,而合各省之绅民皆以此和平之宗旨、适宜之办法,以非义之财易而为名正言顺之用,或有济乎。呜呼!湖南绅权素重,其事有得有失,而深冀此举之能为天下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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