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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义 | 制度框架约束下八旗女子的人口行为——读《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
来源:社会史 作者: 社会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4-14

原文出处:历史档案 2021 第1期 P142-144  1001-7755

赖惠敏教授所著《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曾于2007年由台北五南出版社出版,颇获同行好评。十几年后,北京中华书局用简体字重新推出此书,不但在内容上有所增加,还按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的档案目录编号,将旧引大量档案重加校核更正,以适应新的学术进展。所以,这次新版本,不只是简体的重印,而是有新内容的增订。

一、族群差别,构成清代社会特点

作者在“导言中说“‘但问旗民’它的整句话是‘不分满汉,但问旗民’。”文中的“满”是指满洲“民”系治下民众,主要是汉族大众。作者又说:“清代统治者刻意避讳满汉问题,常有‘满汉一家’‘不分满汉’再加上清代统治者利用汉化政策缘饰,似乎看不到满汉的区别。”然因“首崇满洲”乃是清代国策,而八旗组织又是其仰赖的基础,实施旗人和民人两套管理系统,然后用政治和法律手段优遇旗人,使旗人享受的好处远大于民人。这种显性或隐性的族群差别,浸润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并成为清代的一个社会特点。

从内容来看,重点是在上篇“旗人的法律与社会”至于下篇“汉人的法律与社会”,无论是篇幅或所涉内容,都较上篇简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与旗人作对比而写的。由于作者曾于1990年代参加过 “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计划史料搜集工作,在其负责搜集的清代妇女史档案中接触到大量清宫档案和四川巴县档案,有很多具体的实例,使其感到有必要从性别史的视角对旗人妇女作 重点研究,于是“但问旗民”,又更多是讲旗人妇女。

就法律和社会层面看,旗人内部的等差,远比汉人更复杂。首先就族群言,便有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满洲八旗的主体当然是满洲人,也有汉人、蒙古人(如喀尔喀、察哈尔)、索伦人等。在满洲镶黄旗内甚至单列俄罗斯佐领,正黄旗包衣有高丽佐领,随后又有回子佐领(维吾尔族)和番子营(金川藏族)等。再如有上三旗和下五旗之别。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因系皇帝亲将,处于上风;然后便是各王公领有的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诸旗,称下五旗,地位相对偏低。在满洲八旗中,又专设包衣佐领,包衣便是奴仆,身份最低,下五旗包衣佐领为各旗旗主等满洲上层服役。上三旗统归皇室,由内务府和盛京内务府负责统领,俗称内三旗。内三旗亦有佐领下和管领下之别,他们专为皇室提供差事,定期进奉银两和各色贡品。其管领下人称为“浑托和”,也称食辛者库口粮奴仆,身份和地位亦较佐领下人偏低。内务府在京畿和盛京以及内蒙古拥有众多的粮庄、果园、山场、牧厂,由这些在旗的庄头、庄丁、园丁、牧丁等众负责种植经营,其人数当在百万以上,是一支不可小觑的队伍。

二、旗人等差,反映清代八旗文化

作者在章节的排序上,特意以 “母仪天下:崇庆皇寿盛典”为首章,有关庆贺皇太后 (包括太 皇太后)生日的庆典,是被载录于《会典》的,称“圣寿节”,皇后、皇贵妃生日叫“千秋节”。“圣寿节”礼制在乾隆时已相当完备,如乾隆二年 (1737)定,每年圣寿节 “用进表仪注,凡遇十年大庆之年,用宣表仪注”;五年又定,“皇太后万寿圣诞,凡大臣工,咸服蟒袍,七日不理刑名,永着为例”;十六年,又将王公百官朱蟒袍补服和不理刑名时间延长到半个月;随后又改一月不行刑,还诏令“嗣后每逢十年,照此举行”。此外还有许多相关诏谕,都是从制度层面完善“圣寿节”的定规。作者在该章中只写了乾隆十六年、二十六年和三十六年崇庆皇太后60岁、70岁和 80岁的三次逢十大寿。乾隆中前期,正是清朝鼎盛时期,为彰显孝道,围绕庆典,极尽奢华之能事,如修建宫殿、装饰京师街面及种种进贡、赏赐等活动。为描述盛况,作者除引用诸多清人记载和近人研究成果外,还关注清宫内务府银库月折档和奏销档中有关寿庆花费的银两数额。据统计仅乾隆十六年和二十六年两次庆典修缮街道、铺面等景观所用银两就花去210余万两,约等于当时4万余名兵丁的一年俸饷。作者说,她写这章“与法律无关,却可用来彰显满族上层的地位”“讨论 其他生不逢时的妇女生活诸多辛苦”。

八旗内部复杂的社会等差和法律等差,在皇室和皇族内部也一样存在。清皇室按血缘的远近,分为“宗室”和“觉罗”,宗室系黄带子,男子及岁后经一定考核可授四品顶带;觉罗系红带子,待遇稍差于宗室。有关宗室事务,包括各种纠纷诉讼,统由清廷特设的宗人府受理,与民人或一般旗人是不同的。作者在这一章中专门提及宗女和媳妇。

先说宗女。宗女按照父祖的地位和嫡出、庶出而拥有各种名号,仅格格就分五等。清代的一项重要政策就是在 “北不断亲”的祖训明示下,不断把公主或宗女下嫁蒙古上层,至乾隆时,形成“备指额驸”的制度。凡王公乃至闲散宗室之女业已及岁者由本家报礼部,以便指备与蒙古各王公、台吉、塔布囊各未指婚弟子。这样的和亲政策,还存在于关外东北边民中。按规定,凡边民中有职位的如姓长乡长和子弟有未婚者,只要备够聘礼,经礼部批准,便可进京迎娶“宗女”。尽管这些“宗女”可能就是普通旗人女子,乃至购买民女冒充,但毕竟身份不同,边民均尊之为“皇姑”。 通过联姻以固边陲,这是清廷赋予“宗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再说媳妇。皇族因为特殊的政治地位和较优的经济待遇,男子往往会多娶妻妾。尤其是 清前期,据 《玉牒》记载统计,自顺治至乾隆三十年代,上层贵族平均有妻妾四五人,中层贵族三四人,下层贵族不少于二人。其中有的属于政治安排,如亲王、郡王正室称福晋,又有侧福晋若干; 贝勒以下称夫人等。至于媵妾也有规定,如亲王十人,世子、郡王六人,长子、贝勒、贝子五人,依此类推。在众多媳妇中,地位低下,命运多舛的是那些媵妾,因为出身普通,有的甚至是管领下的辛者库,或契买骗占的汉族女子。她们若无生育,姓氏不能载入档册,其身份更与婢女无异。据溥杰回忆,其亲生祖母刘佳氏给醇亲王当了一辈子的家,却因嫡庶的界限,都不能因“母以子贵”有所通融。她自己也始终在“庶”字的樊笼内限制着自己。因为她娘家人仍是王府的奴才,不能和王府主人分庭抗礼。再如康熙时有宫女卫 (魏)氏因才貌出众,被皇帝看重,生皇八子胤禩,先后 晋封良嫔、良妃。康熙四十七年 (1708)诏废太子后,曾让众臣推举新任者,胤禩得中,结果康熙帝大怒,说 “胤禩系辛者库贱妇所生”。母亲身份低下竟成为儿子不得大位的理由之一。

作者对内务府旗人妇女的法律和人口行为给予特别的关注,专门用两章的篇幅进行讨论,前者通过谈赡养银、母权、婚姻和财产继承权等,显示妇女的法律权利;后一章谈内务府属下各粮庄、银庄,及林、园、牲、灰炭等场矿属下女子的身份和人口行为。这些人,除少数因罪贬入为奴者外,绝大多数是早先投充及随后陆续投靠的汉人。他们都是管领下人,但既已编入旗下,便得遵守 旗下规矩,如不得与汉民通婚(后放松为男子可娶民女,但禁旗女嫁民男)。因为这些女子年满13岁便得定期参加选宫女,被选后除少数经教习后陪侍主子,大部分干的是宫中粗活累活。在早期,这些女子婚配权掌握在内务府手中,本人和家人无权决定嫁与不嫁或嫁与何人。由于定例严苛,至乾隆初,仅盛京内务府所属庄头、园头额丁内十四岁至三四十岁滞婚未嫁女子高达千人。现实促使统治者稍作变通。乾隆二年谕: “嗣后将众庄头名下额丁之女,无论系庄、园头名下额丁,或系包衣管领下人等,视其各自情愿配给。再,钱、粮庄头及瓜、菜、果园头名下额丁之女,亦与粮庄额丁之女一体照此办理也。”这种变通,实属无奈。

清代旗人生活较民人有保证,女子无论孤女、寡妇均有养赡银两,有财产继承权和当家权,从而在性格上也相对显得独立豪放。而八旗内部复杂的社会等差和严格的主奴贵贱,又对她们有所制约,即通常所说的旗人女子规矩多。与汉人一样,旗人女子的民事纠纷,多数是围绕立嗣、子女继承权和有关财产纠纷展开的。不同的是,此类纷争旗人分别由宗人府、八旗都统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处理,这显然是一种司法照顾。至旗人女子规定要上送 “选秀女”,内务府管领下女子被“选宫女”,宗室女子在“和亲”名义下与蒙古等上层结亲,则可认定她们是为清廷尽义务。独特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薰染了八旗女子诸多独特性格,构成清代八旗文化的一部分。

三、法律案例,把握时代特点

在该书下篇“汉人的法律与社会”中,作者着重讨论拐逃女子和有关男子奸情的案件。按理,自康熙时期起,统治者崇尚朱子理学,讲求男女之防,鼓吹女子三从四德,大张旗鼓地表彰贞节烈女,其人数达百万以上。但有关妇女拐逃和男女犯奸的卷牍却不时地出现于各级衙门案头,且无减缓之势。什么原因?这应该与当时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有密切关连。自雍正年间起,清廷推行“摊丁入亩”的赋役改革,接着取消“户丁编审”制度,在司法上确认雇工和雇主间的平等地位,使得原来受丁役、编审和劳作上受歧视的百姓大大透了一口气;人口增加,人多地少矛盾的显露,出现了像湖广填四川、山东人闯关东、晋冀民众走西口及闽广人渡海到台湾等移窄就宽式的移民潮,并持续不断;商品经济发展,一大批工商型城镇的兴起,货流网络系统的逐步形成,同样吸引大批外来者做工就食。在如此大范围的频繁人口流动中,一些货郎小贩、打铁补锅之类的小手工匠人,在农村常穿堂入户,与家中或村头女子谈新奇说笑话。男女之防观念薄弱,加上官府管理缺失或城镇环境中人情关系淡漠,客观上为男女私情产生提供了一定土壤。作者抓住清代拐逃女子和男女奸情案件进行讨论,应该说是把握了时代的特点,很有新意。

该书不是就妇女的法律定制作全面阐述,而是着重有关妇女的案件事例,重点讨论八旗女子的人口行为。该书最大的特点是大量使用档案,其中尤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资料为最,包括宗人府、内务府、内阁等各衙门档案,其中从宗人府说堂稿、宗人府来文中就检出有关宗室诉讼案件1500多件;又从内务府慎刑司呈稿等类档册中抄录了大量有关婚姻、妇女赡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的材料。2002年夏,作者冒着酷暑赴北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翻阅有关旗人法律地位方面的文档,结果又录得有关案件500多个。至于已出版的各类档案册籍,亦尽可能地借鉴引用。由于案件众多,又均有名有姓和时间地点,事例明确,作者在写作时既可作分类统计,又可抽借典型用作个案分析,这就给全书带来了生活的气息,从可读性这点说,可能更会得到读者欢迎。近年来我曾 陆续阅读一些涉及八旗女子生活习俗和社会地位的论著,但查阅如此众多档案,从法律和社会层面 讨论八旗女子人口行为的,我认为该书应该是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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