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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妇女嫁妆支配权的考察
来源:《史学月刊》2006年6期 作者: 毛立平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9-19

【内容提要】嫁妆跟随妇女由娘家到婆家,成为她们在新家庭中的“私产”。清代,大多数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和支配权,并利用嫁妆为家庭、家族乃至社会作出贡献。妇女在支配嫁妆的同时,逐步加大其对家庭事务的影响,赢得家庭和家族成员的尊重,确立起她们在新家庭或新家族中的地位。

【英文摘要】Together with the bride to the house of the husband, the dowry became the woman's “private property”in her new home. In Qing dynasty, most women had the right to own and control their dowries, with which they made economical contributions to the familiy, the clan and even the 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women gained wider influence on the family affairs and won the respect of the family members and set up their status in the new families or clans.

【关 键 词】清代/妇女/嫁妆/支配权/家庭地位Qing Dynasty/women/dowry/right to control/family status

【英文标题】 A Study on Women's Right to Control Their Dowry in Qing Dynasty

女儿出嫁时由父母陪送嫁妆,在中国古已有之。汉代,鲍宣娶桓少君为妻,少君父因鲍宣清苦,“装送资贿甚盛”,鲍宣恐妻子因嫁妆丰厚而不尽妇道,不悦。[1](卷八四《列女传》) 至宋代,嫁妆奁产成为女家给男家婚帖中的必列内容,嫁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① 清代,陪嫁物品更是五花八门,嫁妆的多少因家庭贫富而有很大差异:贫家“止银簪、耳环、戒指、衣裙寥寥数件而已”[2](p11);中等家庭除衣物首饰外,还要陪送“镜台、箱箧、被褥之类”的生活用具[3](p1992);富裕之家的嫁妆,从衣服、首饰、家具、器皿到土地、宅院、奴仆、金银,无所不包。无论嫁妆多少,都表达了对女儿的关爱和为女儿婚后生活奠定经济基础的含义。

   以往对于嫁妆的研究,集中在奁产纠纷以及由厚嫁带来的奢靡、溺女等社会问题上,② 对于嫁妆是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还是为妇女个人占有、妇女如何支配自己的嫁妆、嫁妆对妇女婚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问题,前人鲜有论及。本文具体探讨清代妇女对于嫁妆的独立占有和支配权,并由此揭示嫁妆对清代妇女逐步树立和巩固其家庭地位的重要作用。

   独立存放的“私财”

   妇女要自由支配自己的嫁妆,必须保持其嫁妆奁产在夫家的独立性。那么,嫁妆由妇女带到夫家后,是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还是独立存放、单独占有?这个问题在清代的法律与族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史料进行分析。

   康熙朝状元、翰林院侍讲彭定求在为诸子分家时,分给嫡出的两个儿子各200亩土地,庶出的三个儿子各120亩。他解释分配不均的原因说:按照法律规定, 田产应嫡庶均分,但因已故嫡妻李安人有奁田在内,嫡出的两子并非无故多分。[4](卷一一)中国传统社会一向强调“诸子均分”,嫡出子与庶出子在分家时拥有同等的权利,分家过程中要邀请族中尊长进行监督、公证,财产要以抓阄的形式选定,都是为了保证“均分”。但从彭定求将嫡妻的奁田分给她亲生的两个儿子、其他庶出之子无权参与分割的情况可以看出,分家时所“均分”的,并非家庭所有财产,妇女的嫁妆奁产不与夫家财产一体分割,而是单列出来进行分配。彭定求分家时,嫡妻已经去世,但其奁产并未因此而界限模糊、混同在夫家财产内,仍保持独立性,最终分配给嫡生子。

   道光二十九年(1849),四川巴县一则嫁妻文约中有关嫁妆的资料如下:

   情因先年凭媒产娶周姓之女为妻。过门七载,与身不睦不噫。周氏幼失教育,不尽坤造,数凭岳父理处,随身择户另嫁,不得从中异言阻滞。故身遵命,再三请谢宗文为媒说合,嫁与邻近石贵禄足下为妻。得受水礼布尺,凭媒亲收,至原日周姓嫁奁概交石姓。自嫁之后,明周不得藉故另生枝叶……[5](p490)

   马明周由于妻子周氏“不尽坤造”,二人感情不和,在征得岳父同意的前提下,托媒人将妻子嫁与石贵禄为妻。文约规定,马明周得到石贵禄的“水礼布尺”,但必须将成婚时妻子周氏的嫁妆全部转交石姓。“卖妻”情形于清代所在多有,但一般只发生在社会中下层家庭,男子出于经济原因休妻后无力再娶,只得采取“卖妻”的途径。在这个案例中,马家显然不属于富户,而周氏“过门七载”,其嫁妆并没有被花费掉,仍能够从夫家拿出来并完整地移交给下一任丈夫,可见这份嫁妆没有与马家财产混合一处,而是独立存放的。马明周在将妻子改嫁他姓的同时,必须将嫁妆全部交出,也说明周氏才是嫁妆的真正所有者。

   道光时,于敏中之女、第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之妻于氏在遗嘱中将自己的嫁妆进行了交割:

   所有我养赡各庄,进粮食共入约有千金,滋阳厂一年约有五百金,沌河屯约有京钱五百千,将此两处并东园共给媳妇毕氏。吴寺、泉头、石井三处,是汝外祖与我治的私产三处,一年不过有京钱四五百千,三处着给孙媳方氏掌管,以作房内使用。[6](p179)

   于敏中为乾隆时名臣,官至户部尚书兼文华殿大学士,而曲阜孔氏又是历代王朝倍加尊崇的家族,于氏与孔府联姻无疑是当时的一大盛事。在这场隆重的婚礼中,于敏中花巨资为女儿置办嫁妆,作为她嫁入孔府的经济后盾。与晚清名臣曾国藩只以200两为其女办妆相比③,于女的嫁妆可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孔府这个传统礼法道德体现最为集中的家族中,于氏的嫁妆仍可保持独立存放和支配,在临终前由她指定给自己信任的孙媳掌管,表明孔家承认妇女对嫁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从以上史料中可以看出,妇女的嫁妆在婚后并不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而是独立存放、单独核算,夫家无权支配嫁妆或将其收为家庭共有,离异时妇女有权将嫁妆带走,妇女死后嫁妆要按照其生前意愿来处置。这足以说明,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这就为她们自由支配嫁妆并利用嫁妆确立和巩固其在夫家的地位提供了前提和保证。

   既然嫁妆为妇女所独立占有,家庭其他成员要动用嫁妆必须首先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清人龚炜在《巢林笔谈》中记述了两个事例。龚炜的妻子由姑母王夫人养育成人,“夫人爱之甚”,将田产50亩作为龚妻的奁田。王夫人去世后,“嗣君不类,从博徒游,不三年赀尽”。龚炜怜悯王夫人之子贫困,想将田产归还,但他无权对妻子的嫁妆作出决定而征求妻子的意见,龚妻“欣然从之”。龚炜的祖姑丈名朱仪九,其父欠有数百两银子的债务,仪九与弟昆发将这些债务分担。朱仪九的岳丈对女儿说:“了此方可做家,能弃首饰勿吝乎?”仪九妻回答:“唯命。”于是变卖嫁妆,偿还债务。昆发也与妻子李氏商量,“李氏奁资数倍于祖姑,靳固不与”。在用嫁妆偿还夫家债务的问题上,妯娌两人的态度截然不同,一个欣然同意,一个坚决不允,结果是仪九妻用嫁妆还清债务而家业兴旺,昆发妻不舍嫁妆而家道渐衰。[7](p23,39) 这里,龚炜显然是站在维护夫家利益的立场上,用赞赏的语气描述了其妻及仪九妻贡献出嫁妆的行为,但对昆发妻拒绝拿出嫁妆的做法亦无可谴责,只用家道衰落来暗示昆发妻此行为的恶果。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无论妇女采取何种态度,她们都拥有支配自己嫁妆的决定权。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多数家庭承认妇女对嫁妆的所有权,但仍有一些妇女的嫁妆被夫家侵吞,甚至抢夺。如清人袁枚之妹袁机,嫁高氏子,丈夫“躁戾佻荡,游狭邪,倾其奁具;不足,抶之,且灼以火”[8](卷五○九《列女》)。蒲松龄在《云翠仙》中也描写了梁有才因赌博而偷盗妻子嫁妆,致使其妻“惟严守箱奁,如防寇”[9](p342)。这些侵吞妻子嫁妆的男子多被作为反面典型进行描述,为士大夫所不齿。同时,为防止妇女的嫁妆被丈夫挥霍,许多女方家对陪送的嫁妆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嫁妆不被夫家任意侵吞、挥霍、变卖。这些限制集中体现在嫁妆中的奁田上。

   雍正六年(1728),巴县刘连俸的祖父君辅“将业一份附与姑爷张九安以作奁业”,同时规定:如果张氏世代守业,刘家不予过问,“倘有典卖,业仍还刘姓”。嘉庆五年(1800),张九安夫妇都已去世,其子张世文背着刘家,“听棍刘永亮等主摆,蓦将业私售与土豪陈文桂,立定价银一千二百六十两”[5](p459)。此案例中,女家明确规定:男家拥有对奁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没有出售权。男家一旦将奁田变卖则会导致诉讼。

   道光四年(1824),巴县朱太贵起诉姐夫陈以谦将其姐的奁田随意变卖。朱太贵之姐嫁陈以谦为妻,由于陈赤贫无业,朱家“所赠妆奁服饰不少”,朱太贵姐生子陈庆美后,朱氏娘家又追赠奁田一份,“于嘉庆二十年(1815)三月,用银四百七十两,置买曾家岩戴姓田业一分,每年收租谷二十八石,契注甥(陈庆美)名,仍存蚁(朱太贵)家”。朱氏在赠送奁田时双方立有合约:“其田业不准甥父子私当私卖,其租谷每年以一半给甥攻读用费,以一半存蚁家为甥聘娶之需。”[5](p464) 在这个案例中,朱氏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作为奁田赠送给女儿,用来支付外孙的读书、婚娶费用,地契上注明的土地所有人是外孙陈庆美。如此看来,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都应属男家无疑。但是奁田合约明确规定,陈以谦父子不仅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准私当私卖)、地契必须存放女家,而且对土地收益的使用亦有严格限制:一半给陈庆美读书,另一半存在朱家,作为陈庆美将来婚娶的费用,因此男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完全。此合约由“亲族乡戚”作证,即产生了法律效力,表明奁田尽管赠送给女儿,但女家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干预。

   土地交易是经济史研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这里引用奁田交易中的两个案例,旨在说明女家在陪送奁田时作出的种种规定,有助于限制男家对于妇女嫁妆的权利,保持嫁妆的独立性。

   妇女的嫁妆通常被称为“私财”,这种说法早在汉代就已出现。东汉陈留人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居共爨,其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1](卷八一《独行列传》) 这里的“私财”,即李充妻的嫁妆,因为在兄弟共财的模式下,一切家庭财产都为大家庭所共有,兄弟不能各自保留财产,只有嫁妆奁产可以不混同在公共财产之内。“私财”的说法一致延续到近代。清人吴汝伦记载,他年少时,家中有急,其母“即出私财奏进之”[10](p258)。这里的“私财”指的也是吴母的嫁妆。所谓“私”,是与“公”相对的。“私财”就是独立于夫家财产之外,属于妇女个人的、他人无权干涉的财产。将嫁妆称为“私财”,进一步说明妇女对于嫁妆的独立占有权。

   妇女对嫁妆的支配

   既然嫁妆是妇女独立占有的个人财产,妇女即拥有对嫁妆的自由支配权。从清代史料来看,妇女对嫁妆的支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贴生活,孝养舅姑

   夫家生活窘困,妇女的嫁妆奁产自然成为解困之源,如清人钱大昕记述,其祖父“以授徒糊口”,家用不足,“则脱大母奁中物付质库偿之”。[1](卷五○《先考小山府君行述》) 而当缔姻双方女家富于男家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前文提到的吴汝纶之母,其父“以名进士官蜀中”,家庭条件优越,吴母出嫁时“装赀甚盛”。婚后,吴家生活拮据,吴母常常拿出自己的嫁妆来解决夫家的燃眉之急。[10] (p258) 此类妇女用嫁妆补贴生活、孝养舅姑的例子还有很多,如湘军将领彭玉麟之母王夫人,“尝变奁中物为姑养”[12](p297),婆母去世后,她又变卖自己的嫁妆,“始克治葬事”[13](p241);沈葆桢妻林普晴,系“云贵总督林则徐女”,沈葆桢家庭贫困,其妻“董中厨,斥奁具佐馐,能得姑欢”。[8](卷五○八《列女》)

   妇女用嫁妆补贴夫家生活、孝养舅姑,这种做法无疑符合儒家“三从四德”的思想,不少妇女因此被载入典籍,成为流传后世的美德表率。在其影响下,许多妇女开始寻找机会利用嫁妆为夫家做贡献。如苏州席氏,凡夫家“所以为聘或舅姑所赐,悉藏弆无所失”,“而父母家所以赠嫁者,则尽鬻之,储其赀以拟匮乏”。[14](p57) 席氏将自己的嫁妆兑换成银钱,时刻准备着在生活匮乏的时候奉献出来。虽然她的愿望没有实现,但这一行为已经成为美德,被丈夫撰写入墓志中。

   2.为家庭成员婚娶

   为子女弟妹完婚,是中国传统社会父母、兄长的责任,而清代财婚盛行,金钱成为婚姻缔结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当父母、兄长由于经济因素无力为子侄弟妹操办婚事时,一些妇女利用自己的嫁妆代替父母履行了这样的责任。如清人何秉仪妻刘氏,“父母舁田百亩”作为嫁妆。婚后,由于夫家生活贫困,夫弟无法婚娶,刘氏遂卖掉一半奁田为夫弟完婚,代替公婆、丈夫完成了做家长的责任。[8](卷五○九《列女》)

   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意义,在于上承宗庙、下继后世,使整个家族香火接续。妇女为家族成员完婚的意义还体现在延续家族血脉上。彭玉麟之母王夫人,在丈夫贫困、翁姑俱丧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为两叔娶妇的责任,用“私财”为“两叔完娶”。王夫人的行为,不仅代替丈夫完成了家长的责任,其意义更有大者——“承宗祧焉”,是为了延续彭氏家族的宗祧。[13](p241)

   当家庭无子时,一些妇女用嫁妆为父亲或丈夫娶妾。吴县席仲远妻姜氏,“贤而无子”,“出奁中金为仲远买二妾”,其中沈氏妾“生冢子士焜”。[3](p2039) 桐乡濮氏女,“其父无子,而母妒”,“女独愍父未有子”,用嫁妆“为父置婢其家”,“时父至,使侍父。岁余,果生男”。[8](卷五○八《列女》) 妇女的嫁妆不仅成了家族成员缔结婚姻的资本,还为家族传承作出了贡献。

   3.资助丈夫入仕或经商

   除对丈夫家庭的贡献外,妇女的嫁妆还对丈夫的仕途起到重要作用,许多人凭借妻子的嫁妆换得官职。据说年羹尧死后,“侍妾数百人,一时星散”。其中一位姓李的嫁与“某学究”,学究“以李奁赀夤缘为某学训导,纸阁芦帘,饱尝苜蓿”。[15](p2632) 学究用李氏的奁资换得训导之职,彻底改变了生活状况。这件事可能只是有关年羹尧的一种传说,其他有根据的史料还有很多。

   清代名臣骆秉章年轻时只是花县的一个穷书生,由于贫困“壮而尚鳏”。有人告诉他,富户金某之妹,“高颧广额而面麻,年长不字”。骆秉章前去拜谒金某,“金喜,遂委禽焉”。婚后,金氏带来的丰厚嫁妆和金家对骆的资助,使其不必再为生计奔波,得以“伏案攻举子业”,遂成进士、入翰林,官至四川总督。[3](p2077) 可以这样说,与富户金氏缔姻,彻底改变了骆秉章的命运,妻子的奁产在他入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末云南顺宁府知府琦璘,在《清史稿·忠义传》中被记述为大清忠臣,说他“由部曹选授云南澂江府知府,调补顺宁,严正廉洁,对属吏不少假借”[8](卷四九六《忠义》)。而根据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记载,琦璘顺宁府知府的官衔是用妻子的嫁妆买来的。琦璘妻系“宜春宇侍郎之女,世称钟杨家,北京富室也”。京城富室嫁妆丰厚自不待言,这笔财产为琦璘的仕途带来转机。婚后,琦璘“亦羡外官发财,以其妻奁物变价,捐知府,选云南顺宁府”。[16](p103) 琦璘用妻子的嫁妆换来外官职衔,目的显然不是为国效力,而是外官较京官拥有更多的“发财”机会。可惜他担任知府不久就遇到辛亥革命,命丧于滇,只落得一个“忠义”称号。

   妇女的嫁妆除资助丈夫仕途之外,还成为男子从事仕途以外其他职业的资本。如许多妇女用嫁妆做本金资助丈夫或家庭其他成员经商,嫁妆成为商人起家的原始资本。④ 钱大昕在《潜研堂文集》中记载了上海黄衡松凭借妻子嫁妆服贾起家之事。黄衡松“幼习举子业”,由于父亲去世,“弃儒服贾”,其妻张氏“贤而达大体,悉出奁中物为赀本逐什一之利”,家道由此兴旺。黄衡松去世后,长子云章继承父业,继续经商,其余子孙多读书进入仕途。黄氏家族以商起家,提供奁资作为原始资本的张氏功不可没,她“年九十余,耳目犹聪明”,在家族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家境优裕、子孙满堂的张氏仍不忘教育子孙要恭谨节俭,“子孙欲为称寿,则力却之,令其子捐佃户租一岁,曰:此所以为我寿也”。张氏“年至九十五卒,诰封宜人”。在张氏的教育之下,其子孙皆孝友于家而慈善于外,长子云章“事亲以礼,好施予,戚友有匮乏者,不俟其请,辄称父命助之。尝远贾千里外,附书问父母安否,纤悉必以白,虽不在亲侧,亲心安焉”。次子云师“佐父家政条理井井,兄没抚兄子四人如其子,创建宗祠合祀,六世以下之主春秋时享会祭者百余人”。逢大饥荒,政府劝富民煮粥以食饿者,云师认为煮粥有中饱之患、守候之苦,不若直接以钱赈济饥民,“乃身自为倡,即所居五十二图,验其最贫者,大口日给钱二十,小者半之,民不劳而得食,全活甚众”。[11](卷四九《黄氏先茔表》)

   4.解决夫家债务、亏空等经济问题

   前文提到的朱仪九妻龚氏,婚后即面临夫家债务问题,她用嫁妆帮助丈夫还清债务,使家庭丢掉负债之累,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业田千亩”的富裕之家。清人汪楷,“为河南淇县典史,尝廉民冤,白令为平反”。后汪楷客死广东,索债者追至家中,其妻王氏“鬻田、出嫁时衣装以偿”。[8](卷五○八《列女》) 王氏用嫁妆偿还丈夫生前的债务,既保全了汪楷的名声,又使家庭免于索债者的迫逼。

   曾国藩嫁女向以200两著称,惟独其幼女曾纪芬嫁妆非常丰厚, 原因是“有靖毅公所遗之千两,及文正公薨,诸女亦各得千两,欧阳夫人薨,又各分八百两,益以子金,粗足三千”。这些钱存于乾益银号,由兄长曾纪泽为她“检点”。纪芬的奁资一方面要贴补家用,平日生活“已苦不足,全恃奁资息金以为挹注”;另一方面还要弥补夫家的亏空。纪芬婆母张太夫人将白银七千两存于玉振银号,后银号“经理以赌博亏空”,张太夫人的存款“未能取出”。在这种情况下,纪芬拿出奁资二千两,又向姐姐借贷一千两,“凑成三千,奉诸老人”。[17](p19~21) 嫁妆发挥了宽慰老人情感、填补家庭经济亏空、保持家庭稳定的重要作用。

   5.留传子孙的财产

   并非所有妇女的嫁妆都在其生前花费殆尽,富足家庭中,妇女的嫁妆很可能全部保留下来,而像曾纪芬将钱存在银号中,或是嫁妆中有土地、店铺等资产的,还可能增值。保留下来的嫁妆无疑成为一笔留传后世子孙的财富。既然嫁妆属于妇女个人的“私产”,她有权力决定这笔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彭定求将嫡妻的奁田分割给她的亲生子,很可能就是遵照妻子生前的意愿进行的分配。于敏中之女于氏在遗嘱中写明,嫁妆田产的收入由孙媳方氏掌管,“以作房内使用”,则只是指定了嫁妆的管理人,并未对田产本身进行分配,田产将在家族中以于氏奁田的形式继续留传。

   明崇祯五年(1632),徽州朱廷鹏有孙女酉英远嫁陈氏,朱廷鹏将一块收益为“租壹拾砠零拾斤”的土地拨给酉英做随嫁田。但是,由于朱、陈两家“路途遥远,收租不便”,乾隆八年(1743),酉英的子孙将奁田转卖给朱氏本家。[18](p75) 这块土地从酉英出嫁到转卖前后历时100多年,其时酉英应当早已去世, 但土地始终带着随嫁田的标志,一代代向下传承,最终按照土地买卖中约定俗成的规定转卖给朱氏本家。⑤

   由上可见,尽管妇女对嫁妆的支配多以夫家为中心,但她们的行为多出于自愿,是在掌握自己嫁妆控制权前提下所进行的奉献型支配。

   嫁妆与妇女的家庭地位

   《礼记·内则》曰:“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传统礼教将妇女的活动范围局限在家庭事务之内,而“三从四德”等言论又将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置于男子之下,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但是,从女性对嫁妆支配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妇女处理家庭内外事务的才能丝毫不逊色于男子,而且在家庭中超越其夫居于主导地位。以下分别以吴汝纶母马夫人、彭玉麟母王夫人、曾国藩之女曾纪芬为例,具体阐释妇女如何运用嫁妆在家庭和家族中发挥作用,并逐步确立起自己在夫家的地位。

   1.“无私货”与有“私财”

   按照儒家伦理规定,妇女应当“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不应拥有独立于夫家之外的私有财产,不在家庭中做任何经济上的决策。但是,正如本文所论述的,清代妇女恰恰拥有对于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她们可以自由支配这些资产,并且利用这些资产在家庭中作出经济决策。如吴汝纶之父“不顾问家人琐事”,“门内之政”全由其母承担,家中“不时有急”,其祖父“颦蹙彷徨”,吴母“即出私财奏进之”,“财罄,则脱服佩出质,典衣之券盈箧”。显然,吴母的嫁妆在家境困顿时成为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吴母还设法用嫁妆孝顺翁公,吴汝纶祖父“好啖鳝”,又“性好酒”,吴母“既服佩皆尽,唯一铜炉以属叔父入市换酒”。整个家庭在吴母的调配下和乐融洽。除在小家庭发挥作用外,吴母还尽力扶助家族成员,“诸从父兄弟若外兄弟,或无父,或无母”,皆“一子育之”。[10](p258) 我们可以看到,吴母利用嫁妆所提供的经济实力孝养老人、表率兄弟、抚育晚辈,成为整个家庭乃至家族的核心。她的行为不仅赢得家庭成员的尊敬,也赢得宗族的敬重——“族老”常以吴母之行告诫其子妇:“汝曹能然否?”“以故乡人称家法之善,必以家君为最。”[10](p259) 妇女拥有和自由支配“私财”,非但没有被家庭和宗族谴责其不守妇道,反而通过利用嫁妆为家庭和家族做贡献,逐步树立起自己在夫家的威信。

   2.“无外事”与涉“外事”

   《白虎通·丧服》规定,“妇人无外事”,即妇女对于家庭以外的事情无权进行干涉,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说妇女利用自己的嫁妆为家庭和家族成员谋福利仍算“内事”,一些妇女还利用嫁妆所提供的经济实力涉足家庭和家族以外的事情,从而拓宽了她们的活动范围和视野。

   彭玉麟之父彭鸣九“为廉吏”,“宦橐萧然”,又“好施予”,彭母王夫人的嫁妆除用以孝养、安葬婆母,“并为两叔娶妇”等家庭事务外,还“节衣缩食”成就丈夫的“好施”之志。王夫人本人也很关注百姓疾苦,“闻民间贫不能嫁娶、死不能殓葬者,泪而归”。她利用自己的经济能力帮助贫苦百姓解决经济问题,“民有鬻妇偿负者,妇谊不它适,太夫人为赎其昏约,令为夫妇如初”。王夫人还插手案件的审理,“陈氏妇丧其夫,夫弟逼之死,杨媪闻诸太夫人……乃白赠公《彭鸣九》,逮其夫弟,一鞫而服,论如律”。王夫人的行为已经完全超出家庭范畴,她不仅利用嫁妆资助丈夫的事业,而且直接涉足“外事”,救助贫困,甚至干涉丈夫断案。她的行为不仅受到家庭成员的尊重——彭玉麟将母亲行状“谨敬述梗概,留示后世子孙”,也受到他人的钦佩——左宗棠在《彭母王太夫人传》中说:“检侍郎(彭玉麟)所述行略,敬叙次之,俾天下后世知侍郎名业成有自也”,更受到国家的认可和褒奖,被“累赠一品太夫人”。[12](p296)[13](p241)

   3.“无才”与有才干

   传统礼教一向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限制妇女才能的发展和发挥。但历史上似乎从未遵循这一训导,历代名门贵族无不教女读书识字,辈出的才女亦受到男性的赏识与钦佩。除文学方面的才华外,女性还运用嫁妆在家庭中解决男性无法解决的问题,体现出她们多方面的才干。

   曾国藩之女曾纪芬适湖南衡山聂氏,公爹去世后,聂家“所遗宦橐六万金,别无产业。还长沙以后,陆续购买田宅、嫁三女、娶二媳……平时日用已苦不足”,再加上婆母七千两存款于银号亏蚀,使家庭不仅陷入经济危机,还要卷入“反复涉讼”的漩涡。面对这样大的变故,家中男子束手无策,转而请纪芬裁夺。纪芬拿出自己的嫁妆并借贷一千两弥补亏空,“又不敢明言此款为余房所出,乃婉肯传余青、郭筠仙二公及姊婿陈展堂出面,假托三中人和息讼事,各出一千两,以求了结”。[18](p21) 生活在夫家的大家庭中,嫁妆本是纪芬小家庭的私有财富,“既赔偿公款,则日用亦无着矣”,小家庭陷入经济紧张之中。在家庭重大变故中,曾纪芬所显示出的“舍小家顾大家”的气度,为解决难题进行借贷、假托中人息事的社交能力以及对整个事件的安排和决断才能,全面地展现出她出色的才干。

   综上可见,在嫁妆的支配和使用上,清代妇女并没有遵循传统礼教的规定,她们不但独立占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嫁妆,而且通过嫁妆为家庭、家族乃至社会作出贡献,从而赢得家庭和家族成员的尊重。可以这样说,嫁妆在妇女的婚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嫁妆是她们经济地位的体现,丰厚的嫁妆代表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妇女在支配嫁妆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她们的活动范围,加大其对家庭事务的影响,确立起她们在新家庭或新家族中的地位。

   注释:

   ① 相关研究参见宋东侠《宋代厚嫁述论》,《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② 相关研究参见宋东侠《宋代厚嫁述论》,《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高楠《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已婚女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高楠《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在室女为例》,《贵州文史丛刊》2004年第2期;郭丽冰《宋代妇女奁产权的探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肖倩《清代江西溺女风俗中的“奢嫁”问题》,《江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③ 参见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家书》,第787页,岳麓书社1994年版。

   ④ 参见唐力行《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关于商人用妻子奁资做资本的事例。

   ⑤ 参见张研:《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再思考——以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乡规”、“乡例”为中心》,载于《安徽史学》2005年第1期。文中指出: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本家族人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姻戚,姻戚不买,则问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买,还要遍问地邻。又不要,才能找其他人承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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