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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增订版)
来源:社会史 作者: 社会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5-18


刘志伟著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1年1月

ISBN:9787303264070

 

作者简介

刘志伟,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1955年出生于广东韶关。小时候理想是做一个科学家,小学未毕业,“文革”开始,随父母到山中的五七干校。随后插班上中学,1972年毕业,在工商管理局工作。1974年进入中山大学学习,1977年毕业。在校期间注释《论衡》,在朱杰勤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文言文和文献校释。大学毕业后,到粤北法院工作,1980年回到中山大学,成为汤明檖老师的研究生,1983年毕业留校。主要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代表论著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与科大卫合著)。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第二节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变迁之概观

 

第二章  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第一节  “划地为牢”的里甲体制

第二节  里甲体制下的赋役征派

第三节  社会动乱与里甲制的危机

 

第三章 一条鞭法前的改革

第一节  均徭法与均平法

第二节  赋役折银及其意义

第三节  赋役改革过程中的矛盾

第四节  从定额化为中心的改革

 

第四章 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

第一节  一条鞭法

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里甲差役及改革

第三节  摊丁入地

 

第五章 清代的图甲制

第一节  图甲制的变质

第二节  图甲制中“户”的性质

第三节  “总户”“子户”与赋税征收

 

附录

附录一  《地域社会与文化结构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原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54—64页。

附录二  《历史叙述与社会事实——珠江三角洲族谱的历史解读》,原载《东吴历史学报》(台北)第14期,2005年12月,第77—105页。

附录三  《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社区》,原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2—63页。

初版后记(1997年)

再版跋(2009年)

 

推荐者说

 

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同王朝国家的社会控制、政权维系紧密相关,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长期关注的议题,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本书以时间线索展开论述,主要围绕户籍制度、赋役制度、社会基层组织三方面的变化,聚焦广东地区,通过“国家政权—地方社会”互动的视角,阐释明清乡村社会的诸多面相,进而寻找传统中国在明清时期的历史演进特点与脉络。

本书是在作者硕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初版于1997年(中山大学出版社),主要围绕“里甲赋役制度”展开。2010年再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附录作者三篇围绕珠江三角洲历史田野调查的相关研究,以期弥补前书在基层社会结构方面关注不足的缺陷。今年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再次增订出版。

全书除第一章绪论、附录、后记外,正文共四章。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五章可视为一个统一的主题,即户籍制度。明初朱元璋首先借助户帖整顿户籍,随后形成了黄册登记制,此时的户籍并不是单纯人口登记,而是人和田地的结合,即“人丁事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里甲制(110户为1里,丁粮多者10人为之长,剩余100户为10甲,里长1人,甲首10人;分军、民、灶、匠等籍),基本是以家庭和人口为中心的组织。随着明代中期广东社会的动乱,黄册制度废弛以及赋役制度的改革,户逐渐成为一个税额登记单位,至清代形成了图甲制。图甲制在编制形式上与里甲制相仿,但1图不限于10甲(10甲之外的称为另甲),1甲之内户数不等,有总户、子户之别。“总户—子户”关系取代了里甲制下“里长—甲首”关系,是图甲制的基本结构。在图甲制体系下,纳税户通过“自封投柜”的形式直接向官府纳税,这与里甲制体系下由见年里甲统一征解的形式不同。由于税粮征纳在图甲体系中不是逐层缴纳,在同一图甲中开立户口的社会群体的地位取决于他们在现实中的社会地位和势力,所以我们无法直接从户籍隶属关系中判断这些社会群体的地位。

第二章第二节至第四章主要围绕明清赋役制度的更革展开。明代赋役制度的一大特点是“赋中有役,役中有赋”。其中赋税以田赋(夏税秋粮)和杂赋(上供物料等)为主,差役则以里甲正役、杂泛差役、驿传、民壮四种为主。为应对里甲制危机,地方政府针对杂泛差役,调整编役办法,实施均徭法(固定差役名目、丁粮多寡为绝对标准、官府直接审定各户所当差役、取消临时佥派、仍需亲身应役等);针对由里甲正役衍生出的地方公费以及杂税中的上供物料,实施均平法(据见年里甲的丁额、税粮额摊派,纳均平钱)。均平、均徭、民壮、驿传在文献中常被称为“四差”。此外,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全球贸易体系的逐步确立,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和性质发生变化,美洲白银经菲律宾大量流入中国。江浙一带商人的回货带动了广东本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再加之统治者对银子的贪欲以及当时赋役征派定额化的客观趋势,白银逐渐成为赋役征派的主要支付手段。随着各项赋役的征纳手段、征派原则和方法逐渐统一,广东地区最早于隆庆元年(1567)施行一条鞭法,到万历五年(1577)至七年之间,大多数州县实现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四差”中原来按丁征收的部分被合并折银,出现“丁银”这一税种。而此时“丁”已逐渐异化,由原本统计成年男子确定丁额转变为按田粮计算丁额,“丁”最终成为“由若干田地构成的一个计税单位”。清初丁额本身是根据田亩数或田赋额计算出来的,田产过割与户籍编审无法灵活因应,相对独立的丁税使丁额无法随田产变动而变动,加之编审里胥从中作弊,往往有田去丁存之弊,直至雍正年间,广东实现丁税、地税的合并征收,实现“摊丁入地”。

除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变化外,本书或显或隐地涉及到基层社会组织的变化。在第二章第一节第二部分,作者着重论述了里甲制与地方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由政府编制户籍形成的里甲与现实中的村社组织是两个并存的系统,其中作为地域单位的“都”是里甲编排与乡村地域单位之间的交接点。关于清代图甲体系与基层社会组织的关系,作者在第五章中的论述相对单薄,他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混乱的,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也基于此,虽然附录三篇论文的研究旨趣乃至写作风格都与正文有很大差别,但有助于我们认识明清广东地区基层社会结构,或可弥补一些遗憾。

以上是对全书内容的概述。就本书的研究视角来说,值得关注的仍是社会史和区域史的研究视角。在社会史视角下,作者无疑更关注制度落实的过程、动态变化及其与社会现实的复杂关系,这就使得本书旨趣不再是对制度静态描摹,而是通过复杂的关系阐明制度演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将研究议题聚焦于一个区域,一方面确有明清时期地域文献资料丰富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避免对一些问题大而化之,泛泛而谈,区域性研究有助于制度史研究的深切,也会使我们认识到统一制度在不同地域落实中的共性与差异。

最后,近年来已有不少关于明清赋役制度更为精细缜密的研究(例如明代地方官府赋役核算体系,清代图甲运作机制等)出现,但再读这本经典著作,仍有不少引人深思的地方。例如,明清赋役征派的一大趋势就是据依标准逐渐统一,即据田出税(田内涵比较复杂,不可单纯理解为田亩),但从唐后期两税到宋代二税,乃至两宋役钱的征收,户等因素似在弱化,计征标准逐渐转向“田产、税钱”。以此观之,从明到清赋役征派标准的变化,似乎是历史上的再一次循环。这种循环究竟有怎样的意义,值得追索。

此外,作者指出“里甲在清代广东的文献中大多称为图甲,虽然里又称为图,自明初已然,但这不仅仅是一个别称,因为在字面意思上,‘图’侧重在户籍编制层面,而‘里’侧重在社会组织层面”(第219页)。所谓“‘里’侧重社会组织层面”,应该是说里甲制下的“户”是以“家庭、人口”为中心的组织,而图甲制下的“户”单纯是一种户籍,这个户籍的功用主要在于纳税、土地登记和具体人户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明清国家控制百姓的方式有了一种质的蜕变,即从原来“国家—人户”转变为“国家—纳税账户”模式。回溯历史,唐前期均田制下,国家似乎总是希望能控制“个别人身”,到宋代则转变为控制人户,与明前期有一定相似性。这种国家控制基层模式的转变,是否意味着国家对人民控制变得松弛?还是说控制形式更为精巧,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强?

附记:北师大版虽是增订版,但相较于10年前的人大版,除排版更显疏朗和部分文献出处校正外。在文字方面,仍有几处沿袭旧版错误,在此列出。

1)第184页,表4-3“实编人丁(口)”项,“104306”当正作“10430.6”(此是与邵华、屈成同学讨论时发现)。

2)第234页脚注②、243页脚注①、248页脚注③,所引日本学者片山剛的论文,“にフいて”当正作“について”。

 

推荐者:年慧龙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编辑:姚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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