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察清代徽州宗族留存的契约文书资料发现,清代徽州宗族在族内事务的自我管理上,凡涉及宗族全体成员的重大事务,皆通过合同议约的方式形成集体意志,以集体的力量来贯彻执行族内决议,从而实现宗族的自我管理。合同议约是清代徽州宗族自我管理的重要模式。
关键词 :合同议约 ;清代 ;徽州 ;宗族自治
宋代以来,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基层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了普通民众的需求,有利于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故被赋予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包括催办钱粮、维持治安、处理户婚田土、殴骂窃赌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从而获得一定的自治权力。
对于宗族自治即自我管理模式的研究,族规家法是被关注的重点,也往往被视为宗族自我管理的惯常模式。然而,族规家法只是宗族自我管理的依据与准绳,并非实际运行的方式,要将族规家法的具体规定运用到日常管理中还需要一个实际操作模式,这个实际操作模式才是真正的宗族自我管理模式。考察清代徽州宗族留存的契约文书资料发现,宗族的自我管理并非如同国家政权一般,以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来贯彻法律规定,而是采取合同议约的方式形成集体意志,以集体意志的力量来推行和贯彻族规家法。
1.《道光二年三月歙县江社福等立议合同》 (本文所采用的七份文书皆收藏于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下文不再一一标注———引者 )
立议合同转公支下祠首、族长天桂、社福等,今有木本水源,孙有诚而祖有荫,因到源堂于客岁重整竖造费用银钱,今遇饥馑之岁,未曾砌墙盖瓦。今欲人心不一,无人理治,切念祖宗之德,免被旁人堪笑,霉烂破坏,遗臭万年。今邀祠首族长,众人出议,须念人各有祖,似此合族各派,粗工供饭,沿门科派,各出钱文,人要齐心努力归众,亦好泥墙灰壁盖瓦装修。日后完工进主,上有阴功积德,下亦积荫儿孙,子孙昌盛,万载摽名。公议之后,毋得返悔,日后倘有违众不出者,祠内众人公取理论无辞。今恐难凭,立此合同十二纸一样,各收一纸,永远为据。
大清道光壬午年姑洗月日立议合同族长江社福(后略)
上文是江姓宗族修建祠堂的合同。祠堂是祭祀祖先的神圣场所,是一个宗族最重要的标志。从该合同契文可以看出,作为江姓宗族首领的族长与祠首,并未以命令的方式强求族人出资建祠,而是邀集族众合议,以“切念祖宗之德,免被旁人堪笑 ”,“上有阴功积德,下亦积荫儿孙 ”等训诲来劝导族人,从而形成集体意识,“齐心努力归众 ”,共修祖祠,对于那些反悔消极者,也是采取 “众人公取理论 ”的集体讨伐方式来加以惩罚。
2.《雍正十年三月方崇本堂立议合同》
□山崇本堂下祠孙方以仲、以先、之恂、可洋、正仪、正逄、正遵、正逵、上相、上进、上卿等,仪为重整家规,以隆祭事。我族始太祖足公肇基,历今数百余年,瓜瓞绵绵,虽其间或有他徙者,而水本根源,其宗则一原。建祠宇,置立祀产,冀子孙世世守之,春祀秋尝,与岁偕行,祖德孙谋,奕叶常□,诚盛事也。近因祠孙失德,忍将已立之产变卖,其抗租拖欠银两,弃祖灭祭几尽,以致祭事将废。不惟不孝,入庙无颜以对宗灵,即宗灵以应抱恫于几筵,则凡属云礽,能不倍深凄惨。为此会众立样,自今以后,如有祠孙魆将祠产出卖,并抗租拖欠账目,弃祖灭祭等项,即行锁入祠内,治以家法,仍照数倍罚,以便追取祭祖。其祠孙育女已许他姓者,向有行书告庙之仪,遵行已久,近有不肖之辈,收入私用,以之旧规亦坏,今复行为收。如有顽梗不遵者,定行倍罚,轻则治以家法,重则鸣公律不恕。立议合同十纸,各派领收一张存证,永远为照。
大清雍正十年季春月朔日立议合同方崇本堂(后略)
上文是方姓崇本堂为了维护祠产而签订的合同。祠产是宗族的公共财产,是祠堂举行祭祀祖先仪式的经济基础,故曰 “建祠宇,置立祀产,冀子孙世世守之,春祀秋尝,与岁偕行 ”。然而,方崇本堂却发生了变卖祠产、拖欠祠租、中饱私囊的行为,对于宗族而言,可谓 “弃祖灭祭 ”,罪责深重,故方姓崇本堂族人签订了这份保祖合同,要求保护祠产,对于此后出卖祠产、拖欠祠租、中饱私囊的不肖子孙锁入祠堂,“轻则治以家法,重则鸣公律不恕 ”,方崇本堂对于违反族规者的惩罚可谓严厉。然而,这种严厉执行家法的要求来源于方姓族人的集体意志,此前之所以发生破坏旧规的行为,皆源于人心不一,族规家法形同虚设。可见族规家法的执行力度取决于宗族群体的共同意志,如果人心涣散,再严厉的族规家法也无人认真执行。
3.《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周敦睦堂立合同议约》
立合同议约人周敦睦任事孙吉衔、广兴、石塔、元顺等,盖闻宗庙之礼,以上下为先,神主之序,以昭穆为重。今因族内余浒公支将余浒公支神主私偷入祠,登于正位,是无上下昭穆矣。若听凭如是,神灵不安,故合族商议,力诛不孝,以除蔓根,复序昭穆,以安先灵。倘有祸患,不得畏缩,若畏缩者,宜以不孝之罪责之。惟愿一族之人同心合一,以立孝行,协力公办,以序昭穆,如此则生顺死安,无复遗恨矣。并无异言,后不反悔,今欲有凭,立此合同议约,一样十一纸,各执一纸为据。
大清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立合同议约人周敦睦任事孙广兴、元顺、吉衔、石塔,族长祠首观权、吉伦、吉寿、四德、吉洪、玉华、观辉,代笔人明之、惟善
昭穆是宗法制度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礼记 ·祭统》曰: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上文周敦睦堂余浒公支派将其“神主私偷入祠,登于正位 ”,不仅违背族内的昭穆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宗族的内部稳定。彭卫民在《“昭穆制 ”的历史意义与功能》(《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 19期)一文中指出 : “家族事务的维系与宗法秩序的建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以权力为核心话语,但在权力支配这些等级关系的同时,还因为昭穆制本身确立了家族成员之间特定的血缘与亲情关系,……这些意义不惟在于能够沟通族人与亡者、子孙与先人之间的内心世界,更重要的,在现实的世界里,能够维系宗族与家庭的稳定。”但余浒公支派的行为已不是少数个体的行为,是周敦睦堂各支派之间矛盾的体现,族规家法已没有约束力,故周敦睦堂的族长、祠首等管理层必须要以合同议约的方式,将其他各支派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和打压余浒公支派的不孝之举,重新恢复族内的等级伦理秩序。
4.《嘉庆二十五年二月祁门县叶舜乐公秩下立合文约》
立合文约叶舜乐公秩下允貌、允迎、宜民、宜耀等,缘我族沙堤宗谱,自明以来至今二百余载,未曾修理,如再迟延,世系难考,必至紊乱宗支,其患甚大,为子孙者咎将谁归。兹幸于旧岁与池阳族家眼同商议,统理合修,以继祖志,以成美举。诚恐秩下丁繁,人心不一,费用难敷,是以眼同公议,秩下人等,开载立名,量能效用,毋得推诿。费用照丁均出五帑为率,毋得执拗,并借端拖欠,如违准不孝论。自立合文之后,务要人人踊跃,个个推诚,敷费之人,各宜专心经理,毋得设词破调。恐口无凭,立此合文一样四纸,各收一纸为照。
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十八日立合文约人叶舜乐公秩下(后略)
宗族是父系单系世系组织,最看重本族的世系源流,作为记录世系源流的族谱,对宗族的意义十分重大,绩溪《盘川王氏宗谱》卷首《凡例》强调: “立族之本,端在修谱。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国无史不立,族无谱不传。”故修撰族谱是一个宗族的头等大事,上文正是沙堤叶氏宗族的修谱合约,强调族谱修撰 “如再迟延,世系难考,必至紊乱宗支,其患甚大 ”,要求 “人人踊跃,个个推诚”,并采取强制措施,“开载立名,量能效用 ”,“费用照丁均出五帑为率 ”,对于借端拖欠者,以不孝论处。然而,这毕竟是一份合约,以“眼同公议”的方式来解决 “人心不一,费用难敷 ”的问题,而不是命令式的下达公务通知。
5.《嘉庆十三年九月歙县方美粲等立议合同》
立议合同阖门人等,吾祖派分真应,原居磻溪,方姓世家,后往皮坦山庄以就农业,恪遵祖训,至今不磨。但支下人丁繁衍,贤愚不等,人心不一,其中知礼守法者,岂肯贤否罹害,玉石俱焚,而愚顽凡庸之辈,不守律法家训。因此触目伤心,防危杜患,盖耻之于人大矣,无耻之耻,无所不为,居民受害。是以众等邀集公议,以儆不虞,如有偷窃犯出者,照依王法,条款不能尽述,谨遵圣谕十六条律处置。后开家训俚言,略道几款,如若抗拒不服者,呈官究治不贷,切见律法森严,家训至切,人当慎之戒之。立此合同一样□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为匪者,穿墙挖壁,黑夜擅入人家,盗窃赃物,如犯出者,取死不留;又有倚强凌弱,欺心盗窃,查出尽没家产;如偷猪牛百般什物,兼与菜蔬树木柴薪竹笋茶柯,如犯出者,十倍赔偿;如偷田地五禾者,尽没家产;又有春子茶出,偷窃者三两赔偿 ;为窝家,隐匿贼匪,坐地分赃,与贼同罪,产业没众;赌博骰子,放头做赃者,查出甘罚白银十两,仍于祖宗前责扁担二十板;拐掠人口,革出毋许入祠,尽没家产,毋许停留。
皇清嘉庆十三年九月日立合同阖门人等美粲、观海(后略)
在上文中,歙县磻溪方氏支派为了整顿族内秩序,厉行祖训家规,对族内盗窃财物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再次重申了部分家训,这是一个典型的运用族规家法管理宗族的案例。但其形式依然是通过 “阖门人等 ”公议,共立合同,以集体的力量来体现家训的威严,震慑族内愚顽凡庸、不守律法家训之辈。
6.《嘉庆十三年正月祁门县叶庚三公秩下立合文》
立合文人叶庚三公秩下经首叶承露、欣、长秀等,缘本族住基下首水口天然,向来紧固,西流东注,二水会源,前则南溪双聚,后则北涧朝堂,以致丁粮兴旺,人文蔚起,诚盛事也。近因洪水冲坏,渐推渐却,水道变异,上堂者变而下流矣,东注者变而直泻矣,丁粮减损,文教不兴。族内目睹心伤,各思改变,凡有益于住基者,照旧修理,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人人踊跃,个个倾诚。所用费用功程,照依公议。自今立定之后,其任事者各宜尽心协力,毋得徇私怀己,退诿推缩,并设词破调等情,违者赉文鸣公理治。今恐无凭,立此合文六纸,各收一纸存照。
嘉庆十三年新正初二日立合文人叶庚三公秩下(后略)
7.《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汪涛公支下立合墨》
立合墨人汪涛公支下首事人等,缘因祖居白洋,后迁居此地,迄今数百余载,幸赖神祗感庇,丁户杂剧。每思神恩祖德,未及酬报,惟见高邻皆建庙宇巍峨,以敬后稷之尊,而吾村岂无敬心者哉。是以邀集各房人等和同商议,建造庙宇。奈其工程浩大,惟愿踊跃齐心,利厚者捐输而助之,仍不敷者,照丁科夺,粗工亦照丁挨做,妇丁轮膳,不得推诿。而今妥议为首出前者,出入于杨震,无怀惠之心,倘有畏避退缩者,众力攻之,是以今立合墨为凭。自立之后,倘有违拗不遵者,众究无辞,惟愿竭力同心,庙则成矣,始之终之,神之格之,神灵感庇,自然阜户民安。今立合墨一样十纸,各收一纸,永远吉祥为照。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立合墨人汪涛公支下首事人(后略)
上文 6,7是两份公益合同,前者为共修村落水口合同,后者为共修地方神庙合同。在传统民间信仰中,村落水口与地方神庙皆关系一个村落的兴旺发达与否,涉及每一个宗族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水口、神庙的修建工程浩大,需要全体宗族成员的共同努力,故对于徽州宗族而言,公益事业更加需要以合同议约的方式动员全体成员,形成集体意志,以集体的力量来完成公共工程。
通过以上 7份清代徽州宗族的合同议约,我们可以发现,清代徽州宗族在族内事务的自我管理上,凡涉及宗族全体成员的重大事务,如修建祠堂、保护祠产、修撰族谱、稳定秩序、公益事业等方面,皆通过合同议约的方式来动员全体成员,以集体意志的力量来贯彻执行族内决议,从而实现宗族的自我管理。可见,合同议约是清代徽州宗族自我管理的重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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