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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江西农村社会的全面宗族化
来源:《农业考古》2013年第1期 作者: 施由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20
摘要:在元明时期,江西的宗族得到大发展,形成了成熟而完备的宗族建设机制。到清代时期,江西农村社会走向全面宗族化,表现在聚居形式的宗族化、基层社会活动的宗族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宗族化和农村宗族势力的强大。
关键词:清代;江西;宗族化
从汉末三国时期江西境内基本汉化,到唐后期中原移民大量进入江西,庶民宗族形态开始孕育。北宋年间,许多移民经过人口蕃衍,已在人口形态上形成了较大的血缘群体,即已在人口数量上形成了家族乃至宗族形态。也正是在北宋年间,欧阳修和苏洵创立了编撰庶民宗族族谱以凝聚族人的办法,张载、程颐等人在理论上对如何建设庶民宗族进行了探讨。南宋朱熹创立《家礼》,制定了庶民宗族建设的具体模式。也正是在南宋年间,江西庶民宗族基本形成,[1](P471—478)元明时代得到大发展,到清代时,江西农村社会进入了一个全面宗族化的时代。
所谓全面宗族化,就是宗族成为了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每个人都纳入了某一宗族群体,每个人的社会活动许多都以宗族活动为展开。
清代江西农村社会的全面宗族化主要表在这几个方面:
聚居形式的宗族化
聚居形式的宗族化,即人群聚居以宗族为基本结构单位。主要表现形式是一姓一村,即使杂有外姓,也往往是以一姓为主,即其中一姓占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关于这种情况,在当时文人著作中有许多描述。
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1733—1743年)在江西任按察使的安徽定远人凌癙,在其任内辑录的部分草拟文件《西江视臬纪事》一书,其中《议建昌府条陈保甲详》一文中,谈到江西全省的情况:“据详江右风气,大都聚族而居,贤否不一。其间容有别姓,要亦无多……查江右风俗,聚族而居,所在多有。”[2](P201)这是作为当时江西省级地方官员对江西社会状态的描述,这种描述是具有权威性的。
清代的一些府县志对当时聚族而居的社会状态也有些记载。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赣州府志》卷二十《舆地志·风俗》引康熙五十年辛卯(1711年)张尚瑗主修的《赣州府志》说:“诸邑大姓聚族而居,族有祠,祠有祭。祭或以二分,或以清明,或以冬至。长幼毕集,亲疏秩然,反本追远之意油然而生。”[3](P742)这条资料说明,尽管赣南有许多家族由明后期与清前期由闽粤返迁入赣的客家人蕃衍而成,但在清代前期的康熙末期,赣南各地已遍布大姓聚族而居,这其中有唐宋建村的村庄,也有明后期和清前期建村的村庄,大多聚族而居。如同治十一年刊本《会昌县志》卷十一《风俗志》载:“(会昌)乡民聚族而居,室庐鳞次,多至数千家。睚眦小怨,动辄格斗,各庇其族,不逞之徒往往挟刃以游,捐躯不悔,故命件特别邑为多。”[4](P235)
赣南是一个明清时期移民进入较多的地区,在清前期已是大多聚族而居,而那些在唐后期至两宋时期中原移民进入较多的赣北、赣中、赣东等地区,则更是宗族遍布,聚族而居。
基层社会活动的宗族化
基层社会由于宗族群体遍布,宗族为凝聚族人,常常举行一些宗族活动,族人为了在社会上不处于势单力孤的地位,往往要依托宗族群体所形成的势力,因而,对宗族活动往往是积极参与,乃至于积极组织。
宗族在基层社会最固定、最常见、最主要的社会活动是修谱、建祠、祭祖、设族产。
修谱是为了凝聚族人,如前曾述,江西宗族较多地修谱是始于南宋时代,到元明时代,江西各地的宗族进入了普遍修谱的时代,到清代,修谱成了宗族活动的普遍行为,形成了“村村有谱”、“祠必有谱”的状态,祠谱相联是清代江西宗族修谱的一个特点,即有谱必有祠,有祠必有谱的一种状态。如同治十一年刊本《赣县志》卷八《地理志·风俗》记载:“其乡聚族而居,必建宗祠,置祭山,修族谱,以尊祖睦族,长幼亲疏秩然不乱。”[5](P253)
进入到清代,江西谱学的发达还表现在:
一是出现了许多族谱的亚种,如墓谱、牌谱、胙谱、婚谱。许华安先生早在1993年研究江西宗族时就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在《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与功能特点》一文中谈到:“墓谱载先世坟茔图。牌谱载祭祀神位昭穆图。胙谱载颁发胙肉的标准。婚谱载本族祖先配偶所出地并其辈份。”[6]在江西省图书馆现藏的300多部以赣西北家族为主的族谱中,有一部分就是这些种类的谱,如《(万载县安仁坊)李大祠神主册》(清同治十年以后陇西堂木活字本)、《(万载高癚李氏和房祠主册)》(清光绪三十二年祢祭堂木活字本)、《万载坛下何祠牌位谱不分卷》(道光十九年吉福堂木活字本)、《万载辛幼房祭先事件册》(嘉庆二十年木活字本)等。
二是联谱,同姓联宗修谱,这在明后期和清前期闽粤客家返迁(或称倒迁)入赣的移民聚居地是普遍的宗族活动,这种活动直至清末民国时期仍然不断。[7]
清代的同姓联宗既有全省性的,如罗、熊等姓就修有全省通谱,也有仅限于乡、县、府的同姓联宗。
建祠、祭祖,这在元代的江西的一些区域已是家族的普遍行为,如前述的赣中地域,元代已出现总祠。明代则是普遍建祠,到清代则更是宗族重要的活动。清代江西的宗族特别热衷于建祠,宛如没有祠堂,宗族就不存在,就没有标志,就无以在社会立足,于是,清代江西的城乡遍布了大小祠堂。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到乾隆三十年在江西任巡抚的辅德曾反复谈到江西的这种普遍建祠的情况,如在《选举族正族约檄》中说:“江省地方,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合爱同敬,尊祖睦族,诚为美举,而日久弊生……并令将境内祠堂及族长姓名,造册具报,已据各属报齐,通省大半皆有祠堂之户。”在《请禁祠宇流弊疏(乾隆二十九年)》中说:“惟查各属讼案繁多之故,缘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习,本籍城乡暨其郡郭并省会地方,但系同府同省之同姓,即纠敛金钱,修建祠堂,率皆栋宇辉煌,规模宏敞。……况查所建省祠堂,大率皆推原远年君王将相一人,共为始祖,如周姓则祖后稷,吴姓则祖泰伯,姜姓则祖太公望,袁姓则祖袁绍。有祠必有谱,其纂辑宗谱,荒唐悖谬,亦复如之。凡属同府同姓者,皆得出费与祠,送其支祖牌位于总龛之内,列名于宗谱之册,每祠牌位动以千百计。源流支派无所择,出钱者秦越为一家,不出钱者置亲支局外。”[8](卷五十八《礼政·宗法上》P2156—2158)
辅德所谈到的这种情况,已不仅仅是普遍建祠祭祖,而是清代江西突出的建祠特点,这就是联宗建祠,“原其创建之初,不过一二好事之徒,藉端建议,希图经手侵渔,访其同府同省同姓,或联络于生童应考之时,或奔走于农民收割之后,百计劝捐,多方耸动。愚民溺于习俗,乐于输助。故其费日集而多,其风日踵而盛。”[8](卷五十八《礼政·宗法上》P2158)
既联宗建祠,必联宗修谱,这是清代江西全面宗族化的重要标志,全社会的人都概念很明确地纳入了不同的宗族群体中。
实际上,在辅德之前的凌癙就已谈到江西宗族的这种情况,在《平钱价禁祠本严霸种条议》中说:“江省聚族而居者皆有祠堂,有祠堂既有公产,每年所收租利,除纳粮祭祀外,余银悉行生放,以为公项。其法未尝不善。但所收租利,自应为合族婚丧赡贫济急之用。乃江省淳朴之俗,亦鲜赒恤之事。而好事者据此为利,微嫌小忿莫不凭恃公资以讼本,狂上诬下,告讦无休。更或图谋风水,占夺峦林,诡立祖名,择族中之狡黠者冒名混告,一切盘费食用,皆取给于公祠,狡黠之徒籍以为利。甚至凭空唆讼,托称打点名色,咨为诓骗,以饱私囊,刁讼之风所由不息也。”[2](P208)
关于清代江西祠堂之多,梁洪生、李平亮先生在《江西通史·清前期卷》中曾引述乾隆三十年(1765年)后修成的《万载锦衣坊陈氏族谱》,其中保存的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和八月十五日万载知县为核查当地祠堂及谱牒的两份上行公文,谈到该县的祠堂状况:“查卑县祠堂三十六所:陈祠,李祠,朱祠,易祠,汪祠,彭祠,杨祠,高祠,戴祠,郭祠,钱祠,曹祠,宋祠,辛祠,王祠,敖祠,喻祠,袁祠,唐祠,鲍祠,常祠,周祠,龙祠,张祠,龙祠,谌祠,徐祠,罗祠,阳祠,周祠,邬祠,宋祠,刘祠,闻祠,王祠。……查各姓均有近世始祖,必远追帝王将相,附会夸耀,未足传信,俱令于谱内削除。其各祠尚系本支自为癛祀,并非同姓共立一祠,联合一谱及敛费建祠置产各情弊,应听存留。”[9](P232)
一个山区小县,竟建有这么多的祠堂,可想而知,辅德所说的江西宗祠的状况没有虚夸!
江西祠堂的发达还表现在,各大族或大姓不仅建有总祠,各房、支大都还建有房祠、支祠。
在清代,祠堂已成了宗族群体屹立于社会的标志,是宗族群体取得社会认可的标志,又是凝聚族人的媒介,是宗族议事、处理族中事务和祭祖的场所。
祭祖是宗族重要而固定的活动,通过祭祖,达到宗族群体对祖先的认同、对共同血缘的认同、对亲情的认同,所谓“敬宗收族”。
清代江西宗族的祭祖和中国南方许多地域的祭祖一样,有三个固定而重要的祭祖活动,这就是清明挂纸、中元超度亡灵、冬至祠堂祭祖。
清明祭祖之所以称为“清明挂纸”,是因为清明是墓祭,到祖先墓地扫祭、除草培土,将纸钱挂于墓地,这是大体共同的一种习俗,至于具体的仪式,各地还有些差异,在清代所修府县志的风俗篇中大多都有对清明祭祖的记载,从这些记载可知不同地方还多少有些差异,大多是墓祭,也有祠祭,如同治十二年刊本《万安县志》记载:“祭祖,以清明、冬至节为期,每祭必醮坟而后行礼。其族大财盛能备祭仪者,先日设牌位,日午省牲,夜间习仪,质明行祭,皆整衣肃冠。主祭者族长,分献者房长,引礼者绅士,执事者儒童,总理其事者头人。祭用三献,门外设燎,其胙有生有熟,或发胙钱,主祭、分献、引礼、执事、头人另有生胙。祭惟中元节,焚钱,不醮癝,鲜有行祭备礼者,有之亦在中元。”[10](P235—236)
农历七月十五民间称为“鬼节”,道教称为“中元节”,佛教称为“盂兰盆节”,人们在这一天在家中焚烧纸钱,祭先祖,有的还会延请僧人或道士做法事,超度亡魂。清代江西各府县志都有记载,如同治十二年《瑞州府志》卷二《风俗》记载:“中元节各家具钱楮、冥衣、金银锞,薄暮焚之,设肴馔以祀先人。”[11](P54)
冬至是与清明同等重要的祭祖节日,是宗族凝聚族人的重要活动,族人整肃衣冠,族长主持祭祀,仪式隆重,各府县志也多有记载,如乾隆二十五年刊本《袁州府志》卷十二《风俗》:“诸大姓皆有祠,祠有祭田。祭期率以清明、冬至日,族人咸聚,尊卑长幼秩然,亦有非绅士不得与执事者。主祭或用族长名,以弟子代行礼;或以达者主之,受胙、颁胙如仪。其不合礼者,百世以下有祀无祧。宗族皆有会田谓公堂,有滋息至百千亩者,读书者给膏火,岁科乡试聚资助之。荒年量所收计户分给以励读书、养贫乏,此为善俗。”[12](P569—570)
在清代的宗族族谱中的“族规”篇中,对清明、中元、冬至如何祭祖都有严格的规定:
1990年安义县京台村《京台刘氏合修族谱》存道光二年修族谱中的“家规序·十曰慎终追远”规定:“凡族众置祭田,於清明、冬至宰牲举祀,各房分胙,唱名不到者罚。”并对祭仪有详细规定,既保存了清代祭仪,又记载了民国七年(1918年)订正后的祭仪,《冬祭规仪》:“冬祭为祀:祖大典所以报本者也,自应每年举行,其礼节尤宜慎重庄敬,我族旧规系于冬至前一曰准备祭仪、祭堂,护送谱牒至祠,推定主祭、助祭、执事人等,晚间预祭,值冬至日,黎明众裔孙整肃衣冠,齐集,正祭以展孝思,仪式向用三献礼,今仍如旧,惟将跪拜改鞠躬矣。礼节(民国廿七年岁次戊寅订正):祭冬礼开始,全礼体肃立,执事者升堂各司其事,鸣炮,奏乐,主祭、助祭者诣盥洗所盥洗……。”
乾隆四十五年的《万载辛氏族谱》中的族规对族人所立的行为准则有一条:“隆祭祀。春月祭扫龙山祖茔及清河渡、何家山等处,承年预备猪羊,先期通知,合族遵期登山致祭,午刻会宴,共沾祖惠;中元日,族长暨各房长入癟不得苟简从事,先十通知合族至期齐集,恪共行礼,其与祭之族长、乡绅、斯文人等宜随承祭孙於二门外序次行礼,违者有罚;至新捐贡监及加职者俱於冬至前三日报名,以便书名与祭。”同样,对于祭祖的仪式、步骤都有严格而详细的规定。如江西省图书馆存有一本清嘉庆二十年《(万载)辛幼房祭先事件册》,从中可以看到对祭祖的非常详细的规定。
至于凝聚族人的另一手段———族产,上面的引文中已说到,在清代往往是有谱有祠有族产。
基层治理的宗族化
明代的江西已基本形成了宗族化的状态,各地的宗族修谱、建祠、祭祖、设族产、办私塾等,宗族基本成为了社会结构单位。入清以后,江西各地进一步进入宗族化的状态,特别是更普遍地修谱、建祠、联宗、宗族械斗等,所以统治者意识到了,要治理与控制好基层社会,必须引导、利用与控制好宗族。
清顺治九年(1652年),清朝廷吸取明朝治国经验,颁行了朱元璋《圣谕六言》到八旗与各省,推行“孝治”。
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帝扩展了《圣谕六言》的思想和内容,向全国颁行《上谕十六条》,每条七个字,结构工整,其中一、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联保甲以弭盗贼。从中可知,康熙帝注意到了宗族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对《上谕十六条》“寻绎其义,推衍其文,共得万言,名曰《圣谕广训》,旁征远引,往复周详,意取显明,语多直朴,无非奉先志以启后人,使群黎百姓家喻而户晓也。”[13](卷二百二十五《经籍考十五》P286)即雍正帝对这十六条上谕逐一详细解说,形成了十六篇短文和一篇序言,世称《圣谕广训》,又简称《广训》。在《圣谕广训》中,雍正帝对“笃宗族以昭雍睦”特加注释,对于宗族修谱、建家庙(祠堂)、祭祖(“荐蒸尝”)、置义田(族田)、办家塾等家族建设给予了肯定,反映了雍正帝对于在基层社会的势力和作用有着更明确的认识。
清初的几位皇帝都高度重视引导基层社会的宗族建设,以达到基层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实际上,雍正之后的乾隆、嘉庆、道光帝也是继承了这一对待基层社会的策略,同样重视和引导宗族建设。
地方官员在实际的地域社会治理中则将引导、控制与利用宗族付之予具体的实际行动中。从设立乡约、推行教化到实行保甲制,特别是雍正帝规定通过设立族正来推行保甲:“如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13](卷二十三《职役三》P468)
江西地方官强力推行族正制是在清乾隆六年至八年陈宏谋担任江西巡抚期间,据常建华先生对清代族正设置过程的考证[14]: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陈宏谋上任江西巡抚,当时乾隆帝针对闽粤赣三省毗连地械斗成风,要求三省督抚化导整治,陈宏谋调查了江西地方(特别是三省毗连地)的宗族情况,发现宗族势力强大,主张利用宗族首领的势力来整治宗族,发布了《行查惩治界连闽粤剽悍刁风檄》、《禁宗祠恶习示》,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又颁发《再饬选举族正族约檄》,即按雍正帝在雍正四年所要求设立族正的办法来治理宗族,其办法是:“于江西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诫。”[8](卷五十八《礼政·宗法上》,陈宏谋《寄杨朴园景素书》P2159)
另据道光年间江西按察使司编纂《西江政要》卷六十九《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道光三年九月初六日)可知,当年陈宏谋设立族正制的特点是:由宗族内部选举祠正,再由州、县查验确定,给予牌照,牌照规定,“宣讲圣谕,以兴教化。每逢祭祀聚集之时,于公祠内会同族长、房长,传集合族子弟,分别尊卑,拱立两旁。将‘上谕十六条’句解字释,高声曲喻,并将律例罪名及条教告示,随时讲读,实力劝导,俾尔族姓,务各心领神悟,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敦族睦姻,以成仁厚之俗”。即利用宗族中有影响力的族正来着力教化族人。
凌癙《西江视臬纪事》卷二中的文件也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江西通过设立族正来推行保甲制的过程,同时,反映了地方政府利用宗族的势力来治理地方社会的策略:选族中有威望、人品正的人担任族正,官给权力约束、化导族人,防止族人间和宗族间起衅和利用族产健讼:
根据朝廷的要求,通过设立族正以推行保甲、乡约
凌癙《西江视臬纪事》中的《议建昌府条陈保甲详》记述,江西社会的结构特点是聚族而居,往往一姓一族一村,其中即使杂有异姓,人数也不多,如令同族人自联成牌甲,必然导致相互隐满一些不法之事,但除了责成族人互相督察之外,又能如何?所以规定:
请聚族同居者,照常编甲,择甲内之别姓以充甲长。再于通族中遴选族正,董率族人等语。查江右风俗,聚族而居,所在多有,保正、甲长即系族人,固难保其不无循隐。但别姓既寥寥几,若令专充甲长,则每年佥点,更替无人,势致一二异户长川充役,似非所以均劳逸而便民情也。况保正、甲长虽系族人,既已在官,则职役为重,原不得复循亲属容隐之事,应请仍饬一体编排,轮流充应。如循隐事发,异姓同族一例究拟,不少宽贷,则公私攸别而劳逸可均。至设立族正,久奉定例,诚恐各属有不能实力奉行,未免日久法弛,应请通饬各属,如地方、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者,立为族正。如有匪类,令其报官究治,倘循情容隐,与保甲一体治罪,务照定例遵行可也。[2](P201)
将族正制与保甲制结合起来,让族正去化导、约束族人
凌癙《西江视臬纪事》中的《请开鼓铸勤稽缉并邻邑协缉族保约束条议》主张,将保甲与宗族结合起来治理宗族,即所谓“族尊乡保”,就是将宗族与保甲融合构成乡村组织体系,并规定对不作为的“族尊乡保”进行相关惩处,通过控制宗族首领来控制宗族,以治理基层社会:
窃以族正有约束之条,保甲有稽查之责。互殴之家争地争坟、分塘分水以及一切起衅之端,彼此雀角必有其渐,且纠众赴斗事非俄顷,族尊保正理无不知,果能约束于平时,觉察于先事,何难即为解纷。即有强悍不遵,亦可禀官究治,宜无不戢。无如族尊乡保视同秦越,事前则纵恶长凶,全无顾虑;时后则装聋作聩,膜不相关。江省薄俗,所在皆然,良可鄙恨。应请严饬通示;嗣后地方凡有聚众争角,俱责成族尊乡保约束劝谕。如凶徒不遵约束,即刻禀官拿究。倘族尊乡保仍漫不管束,致成命者,即将族尊乡保照知人谋害他人不行劝阻又不首告律,杖一百。即不知情亦坐以失察,照不应重杖。仍令各县将责成约束之处,刊刷小示,遍发城乡村落,一全谕知。庶族保知所凛遵,而凶徒不敢横恣矣![15](P53)
利用族正来治理宗族间的健讼
明代以来,江西的宗族间就争讼不断,争风水、争坟地、争山林、争水利等。进入清代,宗族利用族产,即祠堂公产作为资本进行争讼,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凌癙《西江视臬纪事》中的《平钱价禁祠本严霸种条议》谈到这种情况:
公祠收积讼本之俗宜禁也。江省聚族而居者皆有祠堂,有祠堂既有公产,每年所收租利,除纳粮祭祀外,余银悉行生放,以为公项。其法未尝不善。但所收租利,自应为合族婚丧赡贫济急之用。乃江省淳朴之俗,亦鲜赒恤之事。而好事者据此为利,微嫌不忿莫不凭恃公资以为讼本,狂上诬下,告讦无休。更图谋风水,占夺峦林,诡立祖名,择族中之狡黠者冒名混告,一切盘费食用,皆取给于公祠,狡黠之徒籍以为利。甚至凭空唆讼,托称打点名色,咨为诓骗,以饱私囊,刁讼之风所由不息也。
所以凌癙的建议是利用族正、族副来管理公产,禁止用公产作为争讼之资,而必须将族产用作赒恤贫困的族人:
夫子孙建祠置产,本以报本崇先,乃反为健讼之资,其弊由公产不为公利,而适以启以觊觎者之心。应通行饬示,凡公租所积,概令增置公产。岁收所积,除完粮备祭外,其余择令族正、副经营。凡族中有丧不能葬,贫不能娶,以及一切应恤公事,概不许指此为用。则公项皆为义举,而风俗返淳矣。[2](P208)
在族正之外另设族约,并规定以族长、房长之外的举、贡、生、监中下层人士为最佳担任,如同乡约,专行化导族人,以达到稳定基层社会秩序
本司细加筹画,查定例内开:“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拣选族中人品端方、素为合族敬惮者,选为族正。如有匪类令其报官”等语。今似应仿族正之例,通行各属凡有世家大族丁口繁多者,即令该族于尊长内无论是否族长、房长,择有举贡生监品性素优,实为合族所敬惮者,公举一人委为族约,无举贡生监,即选人品端方足以服众者一人为之。地方官给以牌照,专为化导约束,使之劝解善规过,排难解纷。子弟不法,轻则治以家法,重则禀官究治。至口角争忿,买卖田坟,或有未清事涉两姓者,两造族约即会同公处,不得偏袒。族内如有孝弟节义及赒恤义举,族约即为报官请奖。族约遇有事故,公举另替。如恶薄子弟,因族约公言,欺凌寻衅,借端报复者,报官重处。至地方一切缉拿逃盗、拘犯承应诸事,事系保甲,概不得责成族约,俾优其品,以专其任。如果两年之内,化导有方,约束无事,地方官给匾奖励;五年无犯,详宪请奖;十年之内,能使风俗还淳,浇凌胥化者,详请具题奖叙,以示鼓励。如此则报充之族约,皆为公正之人,伊等自惜身名,自不肯偃仰薄俗,而凛遵法守,亦必无滥行恣罚,以饱贪饕,轻擅命,以干宪典之事,庶以族化族,而民风归厚,公祠之恶习可除,而公祠之实效可收矣。(续补)”[15](P163)
从上可知,面对宗族化和宗族势力强大,从朝廷到地方官员,设施了利用宗族中的首领如族长、房长和族人素为敬惮的举贡生监等来治理宗族,以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和控制基层社会。宗族成了地方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宗族势力的强大
清代江西宗族势力的强盛在全国是有名的,一些地区的宗族私立禁约、规条、碑记,甚至对族人违反族规,不鸣官,族中权威私自惩处,乃至处死,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逼迫其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其亲属声张,乾隆帝刚接帝位就要求江西地方官要“严加禁止”这种情况。据《清高宗实录》卷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丙午条记载:
朕闻江西地方,土瘠民贫,率多勤俭谋生,安分自守;惟山县乡村,常有凶蛮争角,动辄统众毒殴,将人活埋毙命者,如南昌府属之靖安,临江府属之新淦,赣州府属之信丰等县尤甚,且信丰地方,山村乡镇,有等豪蛮,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似此种种惨恶,骇人听闻,皆从前地方官员失於化导禁约,以致村野凶暴,,藐法横行,如果系奸宄不法之徒,自当呈送官长治以应得之罪,岂有乡曲小人,狂呈胸臆,草菅人命之理,著该省文武大员,通行晓谕,严加禁止,倘有不遵谕,仍蹈前辙者即行拿,从重定罪,不少宽贷。[16](P466)
凌癙《西江视臬纪事》卷四中的《禁止藉称祠禁勒罚滋事》也谈到江西宗族祠堂权力大,“祠禁”族人:
江省故家大族以及编民之家,皆设立祠堂,以展岁时之飨。其尊亲崇本者固自不乏,而城乡暴户,辄有不法族恶,遇事生风,偶见族人稍有干犯,不计亲疏,不问轻重,动称祠禁,辄纠多人,群聚醉饱,少不遂意,恣索无休,甚至击鼓聚众,押写服辜,倡言致死。而族中无赖恶少,借势逞威,或捆缚抬溺,或毒殴活埋,以昭孝昭敬之区,为灭性灭伦之地。族党不劝,地邻不阻,群相效尤,群相隐匿。此等恶俗,殊骇见闻。本司莅任以来,屡经惩创,而现在仍报案频闻。[15](P141)
面对这种状况,地方政府只好下令:“嗣后如有族人干犯法纪,教诫不悛,轻则量以家法责惩,重则请心官法究处。倘有仍前托名祠禁勒罚滋事者,定即照律科惩,倘敢倡议将人致死者,造意加定即按谋故情形,分别坐以斩绞重辟。”[15](P141)
终清一代,宗族中的族长、房长、绅士对族中事务和族人都拥有很大的权力,往往撇开保甲,独自行使对地方社会的近控制。道光十年,御使周作揖在上奏朝廷时谈到江西宗族:“遇族中大小事件,均听族长、绅士判断。”[17](道光十年十二月戊戌P869)而道光帝则下颁上谕命令:“著该抚(江西巡抚吴光悦)通饬所属,切实选举公正族长、绅士,教诲族众。如有为匪不法,即行捆送究惩。”[17](道光十一年二月甲申P909)
全面宗族化是清代江西突出的社会特点。
注释:
①安义县京台村刘氏家族自印自存。2004年笔者在安义县京台村刘氏家族查阅。
②江西省图书馆藏。
③江西省图书馆藏本。
④可参见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以凌癙〈西江视臬纪事〉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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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常建华.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J],河北学刊,2008,(11).
[15]续修四库全书(第882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6]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7]清宣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责任编辑:尧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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