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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鑫 | 清代歙县璜尖程氏宗族合同文书研究
来源:公众号:写本文献学微刊 作者: 黄忠鑫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18


内容提要:清代歙县二十五都璜尖程氏宗族留存的合同文书包括了祠堂建设、祖茔维护和公共事务等三个类型。从中可以看出该宗族组织化过程以及皖浙交界的深山地带之移民开发历程。璜尖程氏依托不断组织化的宗族,立足于边界山区,营造出具有自我历史叙述的社区氛围,并得到官府承认,获得了一定的地方权势,对于周遭的小姓和棚民等人群具有一定的控制力。

关键词:清代;歙县;宗族;合同文书

相对于一式一份的单契而言,合同文书是各种一式多份的契约,签订者在事实或观念上处于较为对等的地位。就绝对数量而言,单契远远多于合同,但合同文书体现出来的往往是地域社会中的集体意见,较之一般契约具有独特的史料价值。徽州合同文书类型多样,“基本可以说明中国古代合同文书的概貌”。对于合同文书的分类研究,是理解民间社会财产身份关系的切入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合同文书大部分都保存在宗族文书群之中。从宗族发展脉络入手,在具体场景中理解合同文书的内容与类型,或许也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路径。

璜尖村今属休宁县璜尖乡,清代则属于歙县二十五都。根据笔者实地调查,程氏宗族现存百余份清代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形成了乾隆-嘉庆时期的程世烛、嘉庆至咸丰时期的程日愈、光绪至民国时期的程正鐀等以个人为中心文书群。其中还有若干合同文书,是以宗族名义签订的,亦具有一定史料价值。本文将这些合同置于程氏宗族组织化以及地域社会竞争的历史环境中来考量,尝试讨论宗族发展与合同签订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迁移定居与祠堂营造

康熙三十二年璜尖程氏的“重修厅堂合同”曰:“思念祖代谱自通公于成化年间由富溪迁衍璜川,辟创宏图,流传不朽。但因崇祯朝改,堂宇一旦坵墟,经今六十余载,每遇春秋堂基露祭祖灵,有亵嗣道”。从中可知,璜尖程氏始迁年代是明代中叶的成化年间,来自休宁富溪,这些信息都来源于所谓的“祖代谱”。不过,与该文书一起保存至今的嘉庆《璜川程氏瓜藤谱》同样声称该族始迁祖是程通,但族谱记录此人生于元至正四年(甲申年,1344年),死于洪武年间,生子三,各为璜尖程氏上、中、下三门的始祖。顺治八年编修的休宁《富溪程氏宗谱·富溪程氏外迁之图》的程通为黄尖始迁祖的记载与之相对应,但并没有此人生卒时间或何时迁出的记载。由此可已确知的是,璜尖程氏源于休宁的富溪(大阜)程氏,始迁祖是程通是各个文献较为一致的说法,但早期“祖代谱”与嘉庆瓜藤谱的始迁时间记载并不清晰,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

笔者以为,康熙合同的说法似乎更让人信服。因为宗族规模的壮大需要一定时间,从成化年间进入深山地带定居,到明末初具规模创修祠堂,再到康熙年间重修祠堂和整顿族规的活动,是较为符合宗族发展进程。尽管璜尖的嘉庆谱与休宁富溪的顺治谱对于始迁祖的记录吻合,但后者仅仅一笔带过,前者却将其视为璜尖程氏三大支派的惟一始祖,而此类说法在清初留存的文书合同中是不存在的。在民间文书中,直到乾隆年间才出现了族长、门长、房长的称谓,而此时已经非常接近嘉庆谱的修撰时间。易言之,璜尖程氏源于休宁富溪程氏,始迁祖是程通,可能是符合历史事实的;而嘉庆修谱时,有意将该族定居的历史拉长。此时当地棚民问题开始凸显,土客矛盾有所激化,因而作为与棚民相对的“土著”一方,璜尖程氏拉长定居时代,有助于显示自身的社会地位。相对原始的合同文书有时也有类似的表述。譬如《光绪十六年三月程承德堂等保护乔亭祖坟荫木合同》便声称:“窃思吾祖自大唐时葬于乔亭前墩、后墩,蓄养荫木,保护坟墓迄今”。此合同订立于晚清时期,其关于祖先源流始于唐代的叙述显然是没有可信度的,但同样能反映程氏宗族的策略:将自身历史拉长,联合全族保护祖坟荫木,进而起到凝聚全族力量、加强宗族组织的作用。

宗族规约通常留存在族谱之中。但璜尖程氏的现存清代族谱较为简略,仅有谱系和传记,而该村的契约文书却有几件合同文约涉及到宗族规约的制定。康熙三十二年重修厅堂合同是璜尖留存最早的一份合同文约。他们借助祠堂重建,制定相应的祭祖和日常管理规条。

重兴承德堂,嗣首程荣熙、福寿等为会议文墨。思念祖代谱自通公于成化年间由富溪迁衍璜川,辟创宏图,流传不朽。但因崇祯朝改,堂宇一旦坵墟,经今六十余载,每遇春秋,堂基露祭祖灵,有亵嗣道。惟愆屡坏复构之心切,念于今有日,幸际基垣向利,是以勉力箕畴。本门会谪,定期兴造,各房立首,秉公照管,凡一切匠工使用等物,悉照人丁均出。其花甲之外,众让不閗,幼丁让粗工不派。自议之后,但何房执拗者,系本房首之当,甘罚白银一两入众公用。从兹一举,诸要协心共勷有成,仰承祖德,又为后裔之贻谟也。尤恐人心不齐,更列旧规新例开录于左,合宜遵款而行,互相集议,倘有后嗣违墨者,轻则本堂责罚,重则经公理治,以作不孝不弟[悌]而论,仍依条例,恐后无凭,立此文墨阖各房收执一张以为子孙永远存照。

计开

一、上元堂上众祭。

一、清明挂帛之后仍堂上通祭。

一、腊月廿四正,头首备齐猪首带三馔,副头外办三馔,习仪唱办礼祭。

一、除夜各办祭仪齐集礼拜。

一、添丁出银一钱。

一、嫁女堂规二两四钱,九三色。未有十岁出门一两二钱。

一、堂内椅桌凳并众等物毋许搬入私室,倘有损坏,系管年之人赔偿。

一、堂内不许用匠,损坏地面,并不锁厅门,并堆放己物等项,诸系头首之过,甘罚白银一两。

一、外姓住者不许入祀。

一、本门子孙各遵家规,不得为非作歹。

一、不许饮酒撒泼。

一、幼丁未至十五岁者,凡家庆酒不许登席扰乱,亦不得嬉舞致坏众物,违者罚银一钱。

一、中支出银一钱二分,分贴腊月十四日全猪祭祖,众议不行。凡一切众银系正头管年公用、生放,面仝副头登账,定期腊月十五交卸。二首共一件,不交清者甘罚银五钱。上首留执众账,下首承管银物,递年输流□交。

已上规例各宜恪遵,再照。

耑议定公堂礼银交与做厅头首荣照、懋汪、懋龙、福寿、懋玲收执生息入厅公用,再照。(后略)

合同所载“旧规新例”十三点,展示了该族的祭祖与祠堂管理的规定,由承德堂集体的名义承担管理约束的职能,即“轻则本堂责罚,重则经公理治”,并以此达到“收族”的目的。具体而言,前四条主要规定了上元、清明、腊月和除夕四次固定时间的祭祖活动。第五、六条规定子女出生与出家的津贴费用。第七、八条是关于祠堂日常管理。第九、十条是强调外姓不得入祀和遵守家规。第十一、十二条禁止宴席集体活动禁止酗酒扰乱行为。最后一条是祠堂祭祖账目的管理。可见,这些规定绝大部分都是伴随祠堂建设而强调祭祖仪礼等内容,也有少许禁止为非作歹等内容,带有圣谕乡约色彩。

乾隆廿五年祠堂祀产合同、乾隆五十六年完善祠堂合同与前述康熙合同的比较,可以反映出璜尖程氏宗族组织的完善。

璜川承德堂切闻物本乎天,人本乎祖,而报祖之本,莫大乎整家庙、崇祀典。故先人设立祀产,并女嫁之时,俱取公堂礼银,所以防春秋祭祀、修缉家庙者也。近今出有无耻之辈,将祀产霸不交租,公堂礼银私取肥囊,以致家庙不能修缉,苔藓砌地,瓦解椽委页,每遇春秋,有委页葛伯扦立举公纠首程茂达、富宝、兆佑、兆赞、金琜、世炤众等心切伤焉。爰是会同嘀议于佃厅内祀地者,悉照阔狭品议租银每年交清,毋许拖欠。所有女字之人,当即交公堂礼银六钱正,毋得私收挂欠。其租银并公堂银,议交值年之人,所用银两清账以交下手,倘有虚开账目并侵用者,众议查出,定行倍追重治。如恃强执拗不遵者,明系毁祖威祀,先治以为不孝,仍后逐出,永远不许入祀。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约一样六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一议,公堂礼银六钱即交值年人收。

一议,神头照依旧例。

一议,厅上毋许堆放等物,违者打碎不倍。

一议,厅上毋许打麦豆,违者罚银一钱。

一议,厅上桌椅毋许私搬家用,厅上大小打坏倍偿。

一议,门前坦毋许堆放猪粪,违者罚银一钱。

一议,厅上用匠人损坏地面桌椅照样倍偿,拗者逐出祀。

一议,□公楼不许用匠。

一议,众事为首不利罚银一钱。

族长 程茂达(押)、程富宝(押)、程兆佑(押)、程兆赞(押)

代书 程金琜(押)、程世炤(押)

乾隆廿五年十一月立  五号

 

立议合仝人祀首等为议完美承德堂事。追忆来年重修厅堂,原为奉香火、妥祖先之意也。夫既为此意,则贵干有始有终。无如人心不一,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所以未得完美。予等再要坐视不治,岂非尽弃前功,何足为尚?所以各房祀愿仝嘀准,至来年完美所内、厅堂所费等项,各房毋得推诿。倘有推诿,以作不孝理论。再议,厅内大小公事,悉听祀首处治,众人无异。今欲有凭,立议合仝一样五纸,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祀首仝议规例列后

一议,忤逆不孝者,通众处死。

一议,五伦不正者,逐出乡外。

一议,门户不对者,逐出不许入祠。

一议,厅内等项家伙,毋许私搬家用,违者罚银一两。

一议,所内毋许用匠,违者罚银五钱。

一议,各家大小倘有到厅损坏器皿者,照旧赔偿。

一议,各房支丁执拗者,本房祀首承值逐出。

一议,祀首怠事,处事私情,立出不公者,逐出不许入祠。

一议,公堂礼大者六钱,小者三钱。

乾隆五十六年岁次辛亥冬月 日立合仝祀首

程有护(押)、程国安(押)、程世焜(押)、程日树(押)、程世烺(押)

门长  程兆伟(押)

房长  程兆贸(押)、程兆佐(押)、程兆质(押)、程世煓(押)、程金伦(押)

依口代书 程□□(押)

虽然康熙朝已经重修了璜尖程氏祠堂承德堂,但是从乾隆朝开始,承德堂又经历过至少两次重修。这两次重修之后,都订立了合同,旨在完善厅堂设施和规条。对比康熙时期的规条,乾隆年间新增了数条严厉的处罚措施,尤其针对“忤逆不孝”、“五伦不正”和“门户不对”三项。这一情形应该是经过宗族内部斗争之后对于新秩序的确认。宗族组织亦从多人共同承当族长衍变为祀首、门长、房长之别。他们掌握祠堂大权,以入祠为条件,排斥族内异见者。综合这些祭祀合同与祀会簿册记载,可知乾隆、嘉庆年间是璜尖程氏宗族建设的一次高潮。

此外,晚清时期承德堂还在购置产业,倚靠收取田租运作。据咸丰二年五月程日愈卖契称:“自愿将忘字号土名净水山,山一片,茶丛、杉树、竹一并在内,其山四至,照依原管,凭中立契出卖与承德堂众等名下为业。当日言定时价洋铢十员整。其洋随墨一并收足。其山听凭承德堂内众等执契管业,另租取息,无得异言阻执”。其附加条款规定:“议定本年十二月廿日交干苞芦子二百斤,不得过期短少。订期来年小满后七日,备原价取赎无阻”。由此可见以祠堂为名义的宗族公产发展。

二、祖先坟茔的维护

坟茔作为重要的家庭或宗族的公共财产,在土地交易活动中一般不列为出售或典当的对象。即便需要出卖或抵押,常常是坟墓周围的余地;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极为贫困的情况下,才允许出售坟地,形成变卖坟地的行为规范。璜尖契约中也有类似的例证。如嘉庆十八年(1813年),程起洮兄弟因借房叔公程世烛钱两未能按期奉还,将一处土名为“坟前”的田产抵押。一旦发现在土地转移过程中侵害祖坟林木等情况,往往会引起纷争。光绪七年(1881年)璜尖程氏有人擅自将祖墓所在山场出拚砍伐,竟导致坟茔完全消失,激起族人的愤慨:

立议合同文墨人程承德堂等,因为祖墓荫木的事。且思木本水源,祖茔台理(里)有显祖文浩公、方氏孺人,葬在土名门口田古墓一穴,回被程世湖之姪擅自出拼伐之,连墓无寻。公倘理论,不意茔木诸无难分,何祖岂可忍耶?不思无祖身从何来?是以会聚公众,若有争讼等情,必然支用,照丁均派裔孙者,断无执拗之理,亦不得半途而废,必须有始有终。若有违墨不遵者,明公理论;倘有内通外应者,辈出不恕为首者;若有觊觎之心,加罚抽出。恐口无凭,立此合墨为据。(后略)

由此可见,以祠堂为重要标志的宗族组织建立之后,对于墓地权益的维护,通常以祠堂的名义展开。程氏宗族承德堂不仅对族内侵害行为进行制约,而且还有更多的文书显示,该祠堂多次制止了外姓对本族坟产的侵害。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程氏宗族与休宁姚姓订立祖坟合同载:

立议墨合同,休邑廿三都 图姚、歙邑 都 图程树德、程承德,今因同业休邑长土干地方,土名塘坞,系肆字九百九十八号,于上两家各葬有祖坟,犹恐年深月久,各怀侵及,致多争论,为此,和同嘀议,嗣后两家各管各业,不拘远近,诸不得再行仟[迁]葬,永远无异。倘有私行仟用,执此鸣公,定行起举。自今议后,两家永保厥业,庶几幽显均安,恐口无凭,立此议墨合同一样两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乾隆三十三年二月 日立议墨合同休邑姚、歙邑程树德堂、程承德堂、凭议程圣文

长土干位于休宁腹地的二十三都。该都姚姓与璜尖程姓的祖坟都在同一块土地产业上。就空间距离而言,程姓鞭长莫及,难以顾及该坟产。为了避免时间久远而发生侵占,双方约定保持现状,不得私自迁移坟址。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签署还出现了树德堂。不过,除此之外,其他璜尖的文书中再无出现此名称。在实地调查访问,笔者得知,璜尖能够指认的唯一祠堂即承德堂现已改造为茶厂。浙江遂安中洲程氏与璜尖程氏是兄弟支派,同为休宁富溪村迁出。中洲的始祖是兄,璜尖的始祖是弟。现有中洲程氏族谱显示,中洲程氏的统宗祠为“崇本堂”,其下支派祠堂有名为树德堂和怀德堂。堂号均带有“德”字。可见,清代皖浙交界的一部分程姓人群已经进行了联宗,形成了村落联盟。尽管如此,合同中的“歙邑树德堂”未必就是中洲程氏的一个宗族组织,而可能是璜尖程氏某个门的祠堂名称。据嘉庆《璜川程氏瓜藤谱》载,璜尖程氏始祖程通葬于“住后未山丑向”,并未葬在他处。因此,休宁长土干的坟茔可能是程氏两堂各自的祖先。

 在与邻村的坟地荫木纠纷中,承德堂以门长、祀首为首,发动本门族众摊派诉讼费用,先后在嘉庆二年(1797年)和光绪十六年(1890年)两次订立合同:

立议合同人程承德堂,今因本门始祖葬于桥亭前墩后墩。今彼桥亭地方,故害蔽木,今本门会众面议,明公理论,但所费支用,各房照老幼均出,无得执拗。如有违墨等情,以作不孝。倘自为论,不遵墨者,明公抽出亲属,无得阻执。如有此情体同罪。再者,各房为首,亦不得怀私利己,如有怀私,神盟监察。恕口无凭,立此合同存照。

大清嘉庆二年七月 日立合同程承德堂

门长程兆伟

祀首程世焜(押)、程世烺(押)、程国安(押)、

程日厨(押)、程日新(押)、程起瀛(押)


立议合同文约人程承德堂、日枃等,缘因追祖报功事。窃思吾祖自大唐时葬于乔亭前墩后墩,蓄养荫木,保护坟墓迄今。未意被乔亭地匪盗砍固毁,为裔者目见,无不伤悲,亦向理论,并无回音。是以本门为首者会议,告复公庭所费银钱,老幼均出,毋得执拗幡悔,如有违墨不遵者,以作不孝理论。当日议定,众首亦无觊觎,倘有此情,公议处逐。如有亲属人等恃势阻执,一体同罪。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十四纸,各首遵领一纸,以为后照。

大清光绪十六年三月 日立合同人程承德堂、日枃(押)

祀首程起茂(押)、起湝(押)、正铛(押)、连清(押)、正钿(押)、正铸(押)、正鐀(押)、正锡(押)、正锟(押)、元珍(押)

书 正钟(押)、元珄(押)、康龄(押)

两份合同前后时间相差近百年。由于乔亭前后墩埋葬的是承德堂门的始祖,亦即璜尖始迁祖程通的三个儿子之一,因而程姓尤为重视坟茔权益的维护,反对乔亭吴姓等盗砍墓域的林木,以保持风水。

光绪六年(1880年),璜尖徐国栀因为营造房屋触及程承德堂的一处古墓,双方协商后订立了一份字据:

立出包字人徐国栀,今因创造基地,土名大坵田,伤损于程承德堂古墓,土名大箬坦祖坟以[一]事。是以蒙徐宗族长徐之伊、房长徐国杨、家长徐国梢,凭中求恕,祭坟封山,安祖成茔,等情之事,言定久[之]后,不得违墨。又带,上首住屋后、坟前之地,亦不得擅自创基造蓬粪窖、牛栏、猪栏等件,不得有违。倘有日后不遵纸笔,听凭抱呈,照公理论。言定田山分别照依古界,两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为据。

大清光绪庚辰十一月 日立包字人徐国栀(押)

凭中人族长徐之伊(押)

房长徐国杨(押)

家长徐国梢(押)

依口代书人徐国棕(押)

在璜尖村的口头调查中,程姓称徐家与其他杂姓一道,原先都是住在“棚上”,后来才搬下来。徐家村徐发言等人则自称本族原先是在程家干活的仆人。璜尖以河为界,隔开了程姓和徐姓,甚至界河都被认为属于程姓,徐姓不允许吃河水。从地形来看,徐姓所在的河谷一侧远不如程姓,土地面积狭窄,空间颇为有限,也说明徐姓在当地的社会地位较低。不过,文约列出的族长、房长、家长等名目显示,徐姓至迟在清末也已建立起自己的宗族组织。即便如此,他们在建造房屋时,璜尖程氏仍以祖墓所在为由进行干涉。

祖墓祭祀对于新的宗族聚落之形成也有重要影响,程良梅公祀会与柱棒堀自然聚落的形成便是典型。嘉庆《璜川程氏瓜藤谱》的“小传”部分对程良梅的描述是:“想公之为人,必行孝悌,谨身节用,诗礼传家”,符合儒家文化标准。他在璜尖程氏谱系中为第51世,而璜尖始迁祖程通为41世。璜尖文书中还有一份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程良梅公祀”收买土地的契约:

立卖契人程世煓,今欠少使用,自愿将承祖遗下忘字七千六百四十号,土名四亩田,计税三分有零,自愿凭中立契出卖与程良梅公祀内银五两,又其银是身收足,其银每两十五觔,不得欠少,如要欠少,听凭祀内人执契管业,耕种无阻,恐口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乾隆四十四年九月日立卖契人程世煓(押)

凭中程兆佑(押)

依口代书程日榛(押)

这份契约表明,早在18世纪后期,程良梅祭祀会已经具备一定的财力。而民国元年(1912年)订立的程良梅祭祀会合同载:

立议合同人等,缘因吾支两房五十二世始祖程良梅公适配王氏孺人,仝葬柱棒堀癸山丁向兼子午,名唤交椅形,财丁两旺,瓜瓞绵系。早年捐助派丁,立有祀会,不漏岁迫年荒残踏,数年来未曾景理。今众裔孙等,切思良梅公一脉支下,岂能坐视,标挂清净?各等合议,将旧该前款扣本归清,又喜助添丁,共总计钱登入会簿,生放行息,按年输首等收息办货。清明至坟祭扫、标挂,拈阄订册,按年上交下接,周而复始轮回。当思木本水源,永毋疏虞之理。倘有不肖不遵者,公同议罚,重责究治,无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永远存照。(后略)

合同与族谱对程良梅的世系记载相差一代,可认为是璜尖程氏不同支派对世系有不同的认知。相比较于《瓜藤谱》,该合同体现了良梅公一脉独立进行祭祀的意愿。他们强调的是良梅公为本支始祖,而不是程通三门的宗族格局。所谓“财丁两旺,瓜瓞绵系”,表明这一支派之下人口达到一定规模,从璜尖程氏三门剥离出来,独立祭祀本支始祖。

如今璜尖乡确有一处名为“柱棒堀”的自然聚落,皆为程姓。据说,“璜尖人把挑担过程中的休息叫‘歇力’,对扁担和‘柱棒’的选择都有讲究。比如,挑80斤重以下的东西可以用竹扁担,挑100斤以上要用木扁担,还得配上好‘柱棒’。‘柱棒’就是一根比肩高略低的木棍,接地的一头圆而略细,另一头削成扁平、微凹。‘柱棒’既可以平衡双肩的受力,缓解承重肩膀的疲劳,还可以支住担子‘歇力’。……璜尖岭下2公里左右有个几十户的山棚,璜尖人挑担常常在此‘歇力’,这个村名就叫作‘柱棒堀’(皖南人习惯把山中的平地叫作‘堀’),意思是“歇力”时“柱棒”把这个地方捣成了一个堀,所以就叫做‘柱棒堀’”。可见此处位于璜尖岭南麓半山处,不仅是坟墓所在,也是当地人行路歇息的地方,亦是当今县际公路必经之处。从璜尖至此需要15分钟车程。在传统时代,耗时远不止这些。

由此可以想见:起初,程良梅葬于飞地边缘的柱棒堀,当地并无聚落,璜尖村的后代建立祀会进行祭拜活动。18、19世纪之间,大量棚民开发边缘山地,一部分程姓可能也从河谷迁入这一半山地带进行山林垦殖,形成小型聚落。由于人数有限,房屋分散,尽管形成了支派的认同,却未能达到独立营造祠堂设施,只能就近通过墓地祭祀作为纽带,从而在20世纪初重建了祀会,通过对祖先坟茔的维护,达到宗族分枝内部聚合的目的。

三、公共事务及其运作

乾隆十二年,璜尖程氏创立程忠壮公祀会,迄今留有会簿一册,包括缘起、合同清单等内容。其文曰:

立议合墨人程兆仁、天生、兆佐、世辉、金徕、世端、日棠等,今吾族于始祖考忠壮公于新正上元佳节日千秋寿诞,今裔孙吾等竹林八人聚集,蒸尝祀典一会,于十二晚间谨备清酌礼仪,张挂花灯,以祭奉上寿之称觞,以享千秋之瑤宴。于吾八人,今各备捐稻谷共成两担,以作祀会之资本,以便生息,以存千秋,永远定蒸。尝轮流交管,其所会内收管之人,每年拨出利谷八十觔,计价银八钱,照帐备办。一应事仪,于十二晚俱要料理端正,毋得推捱。于会内如有一人生端肥己,不拨出谷利银备办者,会中人等齐集,一定立即鸣公理论,随即驱逐出会,无得言辞。再及,会内八人于十二晚间同散福寿筵,如有一人饮酒无德者,盖伏望祖考忠壮公神盟鉴察,亦即要鸣公以作不孝悌之论,仍要公罚此人,即出银五钱整,以备礼仪,敬请甘罪无辞,依仍方可再会。今欲有凭,立议此合墨祀簿,永远存照。

乾隆二十年,以上八人又针对祭品订立规单,其中,巧饼、五色茶食等照股分摊。而八人各股次序,即按照“荣华富贵,金玉满堂”阄得,此后周而复始进行运作。九年后,“程兆佩抵兆仁名下一阄”,是为股份权的转移。值得注意的是,从明中叶开始,在地方社会建构宗族的潮流下,南朝豪族程灵冼才被建构为徽州程氏的共同祖先,而璜尖程氏于乾隆初年方才确立程灵冼祀会,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该宗族的形成是与徽州腹地宗族对比是较晚的。

除了亦神亦祖的程灵冼祭祀之外,璜尖程氏还出现过汪公会,并制定了详细的规条。

立合同议约人程世烺仝族内众等,为会集捐助以供香灯,庆祝神寿,以昭诚敬事。缘予等祖居富溪,供奉汪公之神,多历年所。后自始祖讳通公迁于璜里,建庙巍巍,亦塑汪公之神像以为坛主,为凡岁时报赛奉祀,固自世愆,而每年新正十八为圣之期礼,意较常为尤备。缘自戊申洪水为灾,民不聊生者,神亦莫飨矣。迄近今年颇顺成,人皆和乐,故族人复欲合约捐输,集襄胜会。每名出制钱五百,或生放以计利,或积贮以置租,立会簿而迁首,按年岁而轮流,每逢圣诞之辰,祭祀必期丰洁,所有祭仪备办,毋得怀私,钱谷交盘,毋得侵蚀。议罚规条,一一载明于后,倘有恃强故违者,鸣扣名,其应股会金,系会内充公,不得因扣名而抽出。欲后有凭,立此合同议约一样廿纸,各执一纸为用存照。

一议,每管年者庆点神灯,正月十六至十八止三夜使用等项,尽是管人采办。

一议,办货等价,面同公筹,毋许私自生效,如有此情,罚钱一千以买香纸。

一议,经收钱者立实业契据,当押会内。如不交清,以凭会内公卖内外无阻。

一议,会内寔租并钱利,毋许冒名私收,如违见一罚十。

一议,强分会银,散败讹出者,公议不容入会,日后无分。

一议,违期挂久不交清者,公议罚钱五两入会公用。

一议,每管年经收会本公议,每年加二款息的于小满日为期,本利交出,凭众会友面付输,挨下接者经收。

嘉庆二十四年又四月  日立合同议约人程世烺  仝族侄孙士横、世烰、起江、世熽、士橒、世姜、士有、世机、起海、日桶、起涛、日量、起浓、新九、启爱、日愈、连汉、连海、正钟

代书 锦西

通过这份合约可以了解到,璜尖程氏设立了供奉汪华神像的会。而该地汪公会的源流,则是始迁地的休宁富溪(大阜盈)。因为始迁祖的崇奉和带入,使得璜尖程氏也将汪华作为重要的祭祀对象。可见,汪公信仰并不局限在汪姓内部,而飞地内的其他姓氏,尤其是徽州大姓程姓也会自觉参与其中。另外,合同还提及乾隆戊申洪水。邻近的札源吴氏也因为此次大洪水导致祠堂等建筑的毁坏,宗族祭祀活动一度停顿。璜尖程氏也兴建了汪公庙,也在此次洪水中毁坏。巧合的是,札源吴氏祠堂的重修是在嘉庆二十四年,而璜尖程氏也是在这一年份恢复汪公会的运作,汪公庙和神像可能也得以修复。从股份经营和“或生放以计利,或积贮以置租”的运作方式推测,该会可能是程氏宗族的集资机构之一。

璜尖契约中尚存两份清初的里甲赋役合同,皆为二十五都二图三甲,反映出程氏宗族纳入国家赋役体系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

立合同人程鼎、张四兴等,今为两姓原充二十五都二图三甲里役,今□□年之期,两家恐人心不一,有误公事,立议会同承管,勾摄公事,催办各排钱粮,迎官接送唤卯等事,俱系两半承值,其有甲下花户钱粮,张姓系张姓催办,程姓钱粮系程姓催办,其各排系两姓催办,应卯上纳,不致违误公事。自承管之后,钱粮仍有拖欠违限,系是欠人承当,所有匠班、稻谷、□租、箬皮、粮长、祭丁等项支费,俱系两半支用,不得推捱故违。自今议定合同之后,两家谨遵向行,无得生情异论。如违,甘罚白米十石公用无辞。立此合同一样二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康熙五十一年四月 日立合同人程鼎、张四兴、张仲礼、程金、张沛先、程汪凤、张长喜、程汪元、张于三、程添民、程公上、程昇兰、中见人程天树、书人张国均

 

立合同议约璜川程兆杰、兆儧、世炤、国泰,为派充甲分事。今因经管三甲册书陈开周三甲粮米册籍,鸣官告推,不肯管册。身等为此合三甲分下公同会议,开敛银钱,立贤达之人鸣官告辨,请出三甲册籍,承认自己经管,不落外人之手。但閗敛银钱俱要照每户钱粮均出,不得躲赖,拖累经事之人。如有躲赖之人,即行鸣公理论,绝不姑恕。仍依此议为准。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约四纸,永远存照。

其三甲共十七户,以后无许人窜入,再批。

乾隆四十年九月 日立合同程鼎户兆杰 兆仅 汪龙

    程正顺户有得                               程有达户

    程正茂户日棋 日棠 日曙                        程云章户

    程显文户                                  程宗茂户

程亮远户             程兆伋户世烈 四十 兆仙 桂英 田林 世进

    程广有户 国公                              程光远户

    程振远户 国泰 国安               程良梓户 双喜 兆贸 世科

    程金佩户                              程  浴户 有护

程日昇户                   程应观户 兆伟 兆伦 有护 时燦

对比两份合同,可以发现以下两点:

第一,程鼎户作为二十五都二图三甲首户,从康熙朝一直延续到乾隆朝,主导了两次赋役合同的订立,具有宗族“领袖”性质。康熙五十一年时,程鼎似乎作为实在人名,参与到张姓、程姓共同订立的合约中。到了乾隆四十年,则演变为“程鼎户”,其后标注有“兆杰、兆仅、汪龙”三个户丁。

第二,两份合同皆旨在明晰里役责任。第一份指出本甲有程、张两姓,“两半承值”、“两半支用”,各管各姓,互不侵扰。从合同人名来看,共有12户,程姓为7个、张姓5个。第二份则明确规定,本甲“自己经管”,共有17户,“以后无许人窜入”。合同所列17户,皆为程姓,毫无他姓。可见,璜尖程氏已经完全垄断了三甲的赋役册籍和钱粮管理,排斥其他姓氏。而所谓陈开周册书“鸣官告推,不肯管册”,显然是慑于程氏的势力庞大,难以承当该甲赋税征收任务。这样,三甲便“不落外人之手”,完全为璜尖程氏所独占。从12户到17户,从两姓分担到一姓垄断,也是当地图甲编制转变的重要表现。

大宗族排斥小姓,独占一甲、一图的情形在广东地区同样出现。同时,在一甲户口逐渐由同一血缘群体独占后,宗族组织内部也由于世代繁衍形成不同利益甚至激烈冲突的房派,各自拥有不同的户或子户。三甲十七个程姓户名的存在,表明了璜尖程氏宗族的势力的规模。

田野调查中,笔者得知当今璜尖当地并无张姓,只有徐姓较多。因此,需要辨明的是,清初张姓不居住璜尖,而仅仅是与璜尖程氏朋充里役,还是确实张姓与程姓同居璜尖。嘉庆十五年璜尖各姓立有一份关于棚民问题的合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立议合同程、徐、张等,因为本境源头忘字号山业 乾隆年间向遭租召棚民,历来虚赔国课,至今年限已满有余,讵有里程籍,其有复召异民租种肥囊,不顾我等课粮虚赔无休。我等不忍坐视,爰是合村相嘀执阻。倘有结讼事情,务要使费,面议公出,毋得推诿。各房扦立头首閗出,交众应用,不可以私费公,必慎于如始,不可半途而废。恐口难凭,立议合同七纸,各执一纸存照。(后略)

这份合同是璜尖村全村公立,这里出现的姓氏包括了徐姓和张姓,表明张姓居住在璜尖村,与徐姓一道,都算是该村的“土著”,与迁入不久的棚民截然不同。而合同签署人共有16人,徐、张仅各1人。这也也反映出璜尖族姓的构成及变化。张姓人群似乎经历衰弱的过程,从原先在图甲占据将近一半的份额,最终演变为程姓的独占。由此可见,图甲的构成纽带是较为复杂,先以地缘关系为主,此后随着宗族势力的崛起,尤其宗族间的竞争,出现了大姓日益居于垄断地位的情形。

四、结语

宗族组织的出现,是村落社区不断完善成熟的结果。而宗族组织的日常运行,是通过一张张合同的签订而展开的。璜尖程氏宗族留存的合同文书大体包括三类:

其一,祠堂建造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祠堂建设的分担,并在其中叙述宗族渊源以及制定宗族规约。璜尖程氏仅留有嘉庆年间族谱,内容简略。而宗族规约的多次制定和细化则表明,程氏在清初就有相当组织程度的宗族组织存在。

其二,祖先坟茔的维护合同。璜尖坟墓散布在歙县、休宁等地,多次发生与当地人群的产权纠纷。在这一过程中,璜尖程氏通过合同契约的签订,达成了调解,并凝聚了宗族组织。个别坟茔还因为支派长期守护而形成了小型聚落。

其三,公共事务合同。一方面,通过对程灵洗、汪华等徽州重要民间信仰的祀会组织,形成了凝聚宗族和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图甲合同则表明璜尖程氏已经纳入官府的赋役户籍体系,并在本图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不同时代、不同内容的合同文书,可以反映出皖浙交界的深山地带之移民开发历程。璜尖程氏依托不断组织化的宗族,立足于边界山区,营造出具有自我历史叙述的社区氛围,并得到官府承认,获得了一定的地方权势,对于周遭的小姓和棚民等人群具有一定的控制力。

因篇幅所限,参考文献与注释皆省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近代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变迁与转型研究”(16JJD770003)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徽学》2018年02期

作者:黄忠鑫,暨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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