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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长江救生红船的公益性与官办体系的衰败
来源:《学术研究》2013年2期 作者: 蓝勇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8-01

【内容提要】清代没有将长江救生、捞浮、收瘗完全推向社会和民间,更没有将之作为一种商业救护而直接向沉溺者收取救护、打捞费用,显现了清代社会对内河水上救护的重视。特别是在公益救生中对获救者发给获救路费,对沉溺者无偿提供棺木、义地,掩埋并立碑和对无名尸身坟按时祭扫的公益行为,对今天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但清末“额设救生船日久弊生,有名无实”,进而民间善堂积极参加公益救护,但官府又对救护中的弊端疑心重重。总的来看,清末救生红船公益制度在面对整个社会风气的积弊,制度的实施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效果受到极大的影响,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对救生体系侵蚀的严重。

【关 键 词】内河救生/救生红船/公益制度/社会积弊

【英文标题】The Red Life Boat with a Feature of Public Welfare and the Decay of Its Official Life Saving System in Qing Dynasty

有关中国内河的公益救生制度,笔者先后发表了《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两文,[1]杨国安的《救生船局与清代两湖水上救生事业》、[2]吴琦等的《清代湖北的救生红船》、[3]范然的《镇江救生会始末》、[4]祝瑞洪的《京口救生会与镇江义渡局》4篇论文也相继发表,[5]近来徐华主编的《救捞文化》一书主要是对现代救捞文化进行了研究,但其中对古代救捞文化有一个简略的回顾。[6]从总体上看,目前对于明清内河救生体系的研究还处于对制度层面和表象层面的认知,由于资料的缺乏,导致对内河救生体系下一些具体救生案例缺乏研究,也因此使我们对救生制度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有详尽而深入的分析,从而无法透视中国传统内河公益救生在中国传统公益事业中的地位,也难以从中得到可为现实借鉴的经验。
    近年来,我们在研究清代四川社会的过程中,发现了《清代巴县档案》、《明清内阁大库档》和两种版本的《峡江救生船志》,其中有大量救生红船的资料,特别是大量具体救生个案的资料,使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全面、更深入认识的可能。目前学界还有人对清代长江红船救生的公益性持怀疑态度,现实中内河救生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我们认识到研究历史上长江水上救生的必要,故在此拟对清代长江救生红船的公益性和官办体系的衰败进行分析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救生红船捞浮、收瘗职责与公益性问题
    笔者发表的《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两文,已经对救生红船的公益性救护进行了研究,在此之前几乎所有的救生红船研究者也都注意到红船水手还具有捞浮收瘗职责,不过由于没有发现具体而详细的捞浮收瘗案例,所以对捞浮收瘗的效果并不十分了解。《清代巴县档案》中则有许多捞浮收瘗的详细资料,为我们研究捞浮收瘗的效果和影响创造了条件。
    正因为根本不可能像上报清册所称的那样全行获救,很多落水者都沉溺成为浮尸。所以,清代长江沿线小甲和救生红船水手都兼有打捞尸身的义务,救生红船在许多没有全行救获后的施救中,参加事后打捞工作。据《清代巴县档案·道光朝》15789号档道光三十年四月文档下中县府谕示:“据禀已悉,着即协同小甲上紧打捞沉溺不知姓名二尸,务获报验,毋得泄延于究。道光三十年四月”。《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1058号也记载咸丰七年,观音滩救生船水手况仕贵禀报李姓沉船案中,落水4人中只有1人获救,所以官府让水手况仕贵与李姓一同打捞沉溺者的尸身。
    《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165号档记载乾隆五十五年曾荣船失吉后打捞尸身过程较为典型:
    八月十六日,据观音滩救生船水手石才章具报曾荣船只在滩覆舟淹毙六人身死一案,蒙票差役打捞务获报验,役等奉票已到滩所,无如船户曾荣躲避。役等协同该处小甲,原报雇办船只沿河打捞不获,无奈是时河水泛涨,役已禀明。沐批着上紧打捞,务获各尸身报验,毋得率禀了事,致于重责。役等奉票将船户挐获一同又捞至今,实无踪影,役有奉差之责,只得将船户曾荣一并带案。理合呈票禀乞。
    档案中还提供了船主曾荣的供述:
    小的理民府人,八月十四日小的推船装六个客过渡,在理民府管的观音滩水水漩陡发覆船,六人具已毙,小的抱住船艄,是红船石才章把小的救。小的具报理民府,那六人的尸亲在滩把各尸身捞获,各领安埋,并未具告小的。理民府文主把小的押一个多月才把小的放回,因救生船报恩亲,才把小的押候讯,(小)的求恩典。
    特别是《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165号档案记录了当时委派差役去打捞曾荣船上沉溺6人的信票,可以看出当时对打捞尸身的重视和规范。从《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第999号和1000号档案的记载来看,许多沉溺事件中未出水面的无名沉溺者,官府都派役协同船主打捞尸身。
    需要指出的是,乾隆年间的任本顺案透露出更多的具体打捞信息,特别是发现了十分珍贵的当时前去打捞尸体的差役的信票,史料价值非常高。《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165号档记载:
    署重庆府巴县正堂军功议叙加三级、纪录十二次又加一级张为报明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据江北民任本顺具报,杨大赶船覆舟溺毙一案等情。据此合行,饬差打捞。为此票差该役前去,协同船户该地约邻沿河一带地方捞杨大尸身,限 日随票禀报,本县以凭相验,去役毋得藉票需索、迟延。如违重责。速速。须票。
    计开,被报船户:杨姓,约邻:刘朝玉,原禀:任本顺
    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刑书房呈稿
    差:罗泰、韦虎、陈堂、谢朝佐
    《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541号档记载了这张信票的背景:
    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禀情因本月十三日任本顺具报□杨大□雇小船装煤炭覆舟杨大溺毙一案,是□□任本顺押侯□役等协同打捞,但古渡口无有小甲,推小船之人不识水性,无船雇□打捞,止有古渡口地主涂文光原系推船之人,素识水性。为此禀明赏举签涂文光承充小甲,□□方可协同文光雇船打捞,即后有差务亦有小甲办事。事奉差遣,只得实明,伏乞。
    即饬该处小船打捞,不得混请另主小甲。
    本月十三日,江北任本顺具报杨大赶船淹毙一案,休票差役等协同船户与杨大之父杨奉打捞,无如连日打捞不获,杨傣吐称伊子已毙,难以守候,已回汉州去,讫为此据实禀乞。
    再据《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246号和258号档记载另两次事件的信票,可以与任本顺案的信票互为参考。
    信票
    四川重庆府巴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为报明事。本年四月二十七,据船户彭林据报伊桡夫陈荣在船失足落水溺毙等情。同日,又据同船桡夫郑仕富、余朝英等报,同前由各等情。据此合行饬差打捞,为此票差役前去,协同船人等即速沿江打捞溺陈荣尸身,务获禀报。
    本县以凭亲临相验,去役毋得需索、迟延。如违,重究不贷。速。须票。
    乾隆二十三年四月K24X503.JPG八日
    信票
    兼署江北理民府巴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王为报明事。本年四月初七日,据廉里七甲民蒲天福具报,桡夫赵五撑滩失足落水溺毙缘由到县。据此合行差役打捞,为此票差役前去羊角滩地方协同近邻、乡保、原报人等打捞溺毙赵五尸身,务获。火速赴县,以凭亲临相验。去役毋得迟延需索。如违,重究不贷。速速,须票。
    计开乡约鞠现彩 地邻彭建周 原报蒲天福
    乾隆二十五年四月
    《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1065号档案记载咸丰九年邱大奎小船淹死4人案,官府认为“应票差协同打捞”,《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8957号档案记载咸丰十年刘光喻杨家硐覆舟当救不及,致使十余人落水,不知淹死多少人,官府认为“应饬差协同打捞”,所以派了差役前往当地约保一同沿河溪打捞,而且特别要求“毋得藉票需索滋事”。
    《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28号档案也记载:
    (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据大河红船舵工李兴发具报,本月初十日未刻,在金鸡背滩下捞得浮尸五具,当即投明监保看明,周身无伤,买棺装殓抬埋义冢,赴案报明,照章给领棺木、抬埋赏号钱八千文。
    从以上档案,特别是档案中的信票可以看出,清代长江上的救生红船不仅有失吉救护的公益之责任,而且与小甲一起兼有打捞沉溺尸身之责。这与我们以前研究的情况相符,但通过这些档案,使我们对捞浮的了解更详明具体了。同时可以看出,官府严格按照规章发给棺木、抬埋等赏钱,救生、捞尸和收瘗的社会公益性质十分明显。
    特别是我们通过档案还发现,救生水手还时时从事跨地区的捞浮工作。如《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194号档案记录了乾隆五十年船主李成富在涪江马落岩船装载赖崇德等9人覆舟之案,其中除张成福1人获救外,其余全部溺死。遂宁县正堂移文巴县,要求“贵县请烦查照来移事理,希即饬差沿河打捞赖崇德等尸身、货物”。同时又记录了乾隆五十年船夫蔡福保在南充嘉陵江佛尔岩滩的船上失足落水,当时是渡夫宋朝相捞救未获,后派差打捞不获,再后“河水泛涨”,连南充县正堂都移文巴县,希巴县“请烦查照来移由事理,希即饬差沿河打捞蔡福保尸身”。据《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258号记载乾隆二十年打捞赵五尸身一案,先是巴县县府差役协同地方官员在羊角滩一带打捞未果,后宪台专门“饬差多拨人夫于下游处所打捞”,要求“饬知下游州县一体打捞”。这种官府间跨地区的协同捞浮说明清代捞浮收瘗的公益性在社会中的认同度是较高的。
    这里要指出的是,捞浮之后的公益收瘗工作中对亡灵的敬重,显现了在内河公益救生中以人为本的特色,对今天我们的民政工作应该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据《峡江救生船志》记载:[7]
    各滩如救获一人,视其行李荡尽者,发给路费一串文,赏水手一串二百文,由该汛防舢板哨官验明给领。倘有报冒领情弊,一经查出,定即严行究办,并将分防失察之哨官记过。
    如捞获死尸一名,无论男女,赏给水手掩埋钱八百文,浮尸每名施给棺木一具,约钱七百文,并立石碑一块,每块约钱一百文。碑上只刻号次匠册,分注男女以备查考。其棺木碑石均由该讯、防舢板哨官就地置办汇入季报。
    据光绪《巫山县志》卷7《水利》记载:
    每红船救生一名,赏钱一千四百文,捞尸一具赏钱一千文,若救活之人无行李者给与路费,捞获尸身并给棺木、石碑等项,每月但由夔州府库请领。
    这种对救获之人发给路费,对捞获浮尸负责棺木、掩埋、立碑已成为制度,费用由清政府直接支出,与今天的民政公益内河救生中的捞浮功能相比,也是较先进的。
    为了掩埋大量的无名浮尸,官府购买了许多义地来收瘗。据《峡江救生船志》记载,在光绪年间,宜昌府官府在东湖、秭归、巴东等地买义山8处,每处用钱八九十串文,这8处义山分别是东湖罗佃山义山、三斗坪义山、镇镜山义山、黑岩子义山、平善坝义山、归州泄滩义山、巴东西口义山、楠木园义山。“平善坝、归州、巴东三处每处购义地一块,每块八九十串文,以便就地挖埋,查已买八处。”[8]实际上川江上远不止这8处义山,据记载泄滩、何家山、烟墩沟、东门头、卡子湾、新滩6处“漏法院”也专门负责安埋无主尸骨。[9]
    所以,《峡江救生船志》中有许多峡江救生船置买义地的契券存录,每张都注明“自卖之后,任从大宪救生红船收埋浮尸,永不异言,恐口无凭,立此为据。”特别要说明的是,据《峡江救生船志》卷2《章程》记载:“每年清明、中元二节,于三处义地每处每节拟请焚化□锭钱二串文,以后号次日增,再行议加。”这项措施不论是否真正实行,清政府官员这种对无名尸身义埋后的敬重,显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对亡灵的敬畏,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总的来看,清代长江水上救生捞浮收瘗制度体现了中国内河慈善救生制度上的完备和先进。但我们也知道,任何公开的制度与社会中的具体实施之间都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应该看到,虽然清代内河救生制度层面设计较完备,但在执行中却无不透露出一个时代的社会弊习。
    首先,大多数信票都注明“去役毋得藉票需索、迟延。如违重责”、“去役毋得需索、迟延。如违,重究不贷”,这隐约透露出当时可能有救生红船水手和小甲趁打捞之机向沉溺者家属敲诈之事,故官府才专门警示小甲、救生水手等差役。在清代巴县档案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事例。
    《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996号档记载的谭开模一案值得我们深思。据此案卷记载,下河帮胡子荣等向官府控告救生水手谭开模等人私刻《滩规书》一册,而谭开模等私刻的滩规书“藏头露尾,凡事无窒碍,准办之牍存之,其批饬不行者讳之”,采取“节录刊本以此为设局,收捐之左券,损人利己之救符,于救生各事全无成效”,所以官府认识到“若不严行禁止,则谭开模等藏身于以善为恶,有司均受其愚,商贾咸受其累矣”,并促成官府“辖境内各滩原有之救生船业已重加整顿”,而且“转饬所属沿江州县一体遵照,以杜侵冒勒搕之弊”。
    同样,也有具体案例表明救生船有时有不司救人而专司捞物勒索之事。早在乾隆初年,官府就开始在红船上书写某处某号救生船“以别官私”,特别是提出对“乘机窃取货物”的水手,“立即严拿究治责革,另行召募”,[10]表明当时已经有水手趁救生之际窃取财物的状况出现。
    据《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997号档记载同治四年:
    今访闻上下游险滩处原设有救生船五处,遇有往来客船至滩覆舟,袖手旁观,任其沉溺,止图捞捡货物,并不抢救人口,所捞货物隐匿不给予原主,反而勒索重资,赎取,此等恶习殊堪痛恨。
    当然,在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也有个别被救人“竟昧尽良心,并不查沉溺之货若干,而向该渡夫索讨原物,甚至挥捏控渡夫,希图洩忿,一经质讯,尽属子虚,以致渡夫被控畏累,凡过覆舟度多袖手,珠属可恨。”[11]特别是同治十三年欧小狗沉船事件中,救生红船祝满亡“坐视不救”,而且有称他“朦吞工食,暗减不推,每见舟沉救生不至”,故时人感叹“殊日久弊生”。[12]实际上到清末,政府也十分担心救生红船的弊病,历年稽查,如光绪十五年专门委员张锦新“密查各州县救生红船”主要查“船只是否坚固,□具水手有无缺额”、“口食有无侵吞,以及乘危抢物等项”。[13]
    显然,这种种现状是与救生红船的规定完全相反的,因《峡江救生船志》卷2《碑记》引程以辅光绪二年《峡江救生船碑记》中明确申令:“客舟罹难,救人为先,次货物,敢有匿客财与索客谢者,惩无宥。”[14]
    二、清末民间善堂的兴起与官办救生体系的衰败
    我们知道,清代内河救生红船体系中主要都是由政府正项开支打造、维修红船和发放水手工食银的。乾隆皇帝多次下诏设立救生红船都要求动用正项开支,所谓“准于正项内报销”、“酌动存公银两”。[15]如乾隆二十五年至五十二年四川的50多艘救生船维修工料银是从司库乾隆年间“盐茶羡余充公银内动拨”。[16]当时巫山县、万县的红船工食银就是在地丁银内开销,[17]乾隆时巴县设立的嘉陵江救生红船也是在盐羡中请领。[18]光绪年间丁宝桢损银设立红船时,也从政府厘金中拨出一些来支持。[19]乾隆年间湖南维修长江洞庭湖红船时由“驿站裁二银内照数拨给”。[20]乾隆年间陕西紫阳县维修救生红船系“乾隆十七年公用银内动支”。[21]乾隆年间湖南长沙府、岳州二府救生船维修费由“乾隆二十五年分公项银内动支给发”。[22]嘉庆年间四川的50多艘红船水手工食银是从“藩库地丁银内移领,按季给发”。[23]直到光绪年间,仍主要由政府投入为主,《峡江救生船志》记载了长沙平银生息、四川成绵道丁税并生息、宜昌盐厘并生息、土局罚款来打造红船和维持红船运转等。[24]
    民间捐资打造红船和维持经营出现较早,明代末年周昌期捐俸造救生船即为救生红船之始。[25]乾隆年间开始有由民间参加救生组织的现象,如乾隆年间江苏曾雇民船充救生船,由官捐置义田,所收租息,以充水手工食银和捞救人口犒赏。[26]咸丰年间东湖县用民间捐资设立红石滩红船,[27]表明救生红船经费来源的多样化。
    从清中时开始,政府开始鼓励民间捐资进入公益救生,民间慈善会团开始较多进入红船救生,设立的救生会也多了起来。嘉庆年间江苏规定:“其捐银至千两以上者,给与乐善好施字样,由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所以当时江宁县县民蔡荣捐了上千两银来设立义馆,分设义冢、棺木和救生船来救生,特许按例建坊,但建坊钱“庸拨给,听其自行备办”。[28]《明清内阁大库档》第207887号称:
    (道光十九年)上谕御史张灏奏各省创立善举,请饬实力奉行一折,各直省设立恤会、育婴堂、救生会、留养所等处,或由地方官捐廉,或由乡绅士劝募。
    到清代末年官员对于救生红船的捐资也越来越多,光绪年间四川总督丁宝桢就捐养廉银1万两用于打造红船。光绪二十六年,甚至出现了西方官员捐资建造救生红船的事情。《峡江救生船志》卷1《文件》:[29]
    查西员募款造红船之说,肇自光绪二十六年冬,瑞生商会轮由宜入川,在归州属崆岭滩失事之后。缘瑞生轮船失事之际,经驻滩红船接救、捞救出力情状以及利益不弟,西人目击,实系身受。比经救出之调赴重庆英领事韦礼敦照会红船尺寸、式样成图,携归外洋表扬。并经立德洋行集募救出之西官西商捐银三百两,经宜昌英领事何兰田先提银二百两,函照在事出力之红船水军到领事署,由该领事按名亲赏。二十七年三月,接韦领事由渝关来函,捐洋银一百元为推广红船之用,托何领事转交并称红船利益及办理妥善情形,已禀国本驻京大臣。
    据记载,最初官员还以“凡各国来游者,分应照约保护,万难累及外输款,措词婉谢”,但光绪二十八年后经费紧张,而外员捐款越来越多,还是接收了外员捐款,打造红船6艘(其中1艘名英惠红船)、四板炮船1艘。[30]
    总体来看,清代内河救生一开始就是官民共管和官民分管并行,虽然在清代民间捐资在红船的经费来源中并不占主流,但民间慈善救生中善堂和救生会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两湖流域和长江下游的民间救护问题,笔者及杨国安、吴琦、鲜健鹰、范然等的研究也有涉及,但以前对长江上游四川地区民间善堂、救生会参与内河救生由于缺乏资料,一直缺乏研究。而在《清代巴县档案》中正好有有关巴县民间慈善救护的资料,可使我们对重庆巴县的民间救护有所了解,也使我们对整个清代善堂参与内河水上救护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清末光绪年间,由于经济开发,川江航运繁忙,巴县官办为主的救生红船往往力不从心,具体体现在管理失控,经费不济。如《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26号档记载:
    定例设有救生船只,无如岁领工食无多,不敷口食,兼之船只损坏,无费修补,以至有名无实,甚至船只俱无,工食为书役吞蚀。咸丰、同治年间,蒙前宪台捐廉添设救生船只,光绪七年复蒙前川东道彭在于新厘余款项下拨出银二万五千两,发交当商生息,添设救生船二十只,分拨川东沿河和州县,以息银为工食修费,岁得息银三千两,支用有余。新设之时颇著成效,迄今又逾年久,风闻各属未能一律,有将额设添设各船并为一起,酌留数只者,有将岁领各款统交首事归入民船救生者。深恐日久懈生,视同具文,无船之处固属无所责成,有船之处或岁久失修,或水手不能得力,甚或有乘危图财等弊,殊负添设救生之苦心。
    同时,据大量捞浮案例来看,清代长江上游救生体系中的公益性就体现在不针对任何对象,不论是有船主的尸身还是无名浮尸都是公益的,即对有明确船主的失事尸身捞浮也规定不能向船主索取,由政府负责失事船主捞浮费用,所以,才有清政府一再重申“毋得索取”,即不准向船主收费。不过,由于财政紧张,清末滩规往往将纤夫落水打捞费用完全转嫁给船主。据《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1061号档案记载,咸丰八年,船户杨永顺就因自己的船失事使江宗义等淹死,自己出钱十千文给杨兴发、江祥泰、苏义顺作为打捞尸身之资。
    到光绪元年新公布的《新定滩规》称:[31]
    各滩纤夫或因险滑失足或被纤藤弹打落水实在淹毙者,由船户出钱六千四百文给尸亲承领,另备打捞钱二千文交该处水约,务将尸身捞获。具棺殓葬,尸亲愿领者,听其自便。如水约打捞无获,所有棺木钱文并付尸亲收领。其本船自带纤夫并无尸属在场者,亦由船户出钱四千文交地方水约打捞尸身。棺厝标记,此外不得增减分文,亦不得擅将船只阻挡勒索,或地方水约奉行不力,鲸吞钱文,或毁弃尸身,事发治罪。
    显然,滩规对纤夫溺水身亡捞获规定与救生红船的规定是不吻合的,因为《峡江救生船志》卷2《章程》明确规定捞浮尸费用是由官府支付的。
    可能正是在官府救生红船体系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的背景下,巴县的民间善堂也担负起了内河救生救护之职责。据《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32号档案记载:
    拯溺堂系光绪九年由本地好善绅矜捐资兴设,专为救生捞溺,并不另设红船,亦不修堂。其法遇有船只倾覆,无论何项船只,皆许赴救。由小甲捞救一命者,给钱一千文;在船上接救者,每名给钱四百文。如船将□岸,在码头撞落水中捞救者,每名给钱五百文。并于沿江分段派人经理,如有救获就近即可给票领钱。议定章程。
    禀奉前宪台札饬遵办,初仅设朝天门、南纪门、江北嘴、唐家沱、瓷器口、海棠溪、以溪滩、九龙滩八处码头,每处议定殷实好善绅粮二人,常川经理,遇有失事即招呼船只赴救。并令沿河小甲头各于滩前自帮同照料,年给酬资钱四千文。虽未专设红船,而滩处处有船,一经失事,皆可往救。船户人等又皆趋利若鹜,见溺即救,行之数月,救获之人颇多,较之额设红船似有裨益……国前县因见额设红船例领价银无几,糊口维艰,不特无人在滩住守,即船只亦多朽坏,不堪撑驾,该水手不过按月来县领取工食,徒有虚名,毫无实际。因积弊之难返,思变通而获益。当督该堂首事沿河查看复于原设八处码头之外,新添大河李家沱、铜贯驿、鱼洞溪三处,小河童家溪、土沱、北背梁三处,下河鱼嘴沱、木洞、麻柳嘴三处共计九处码头,一切章程悉旧。因该堂经费不敷,禀明前宪台将年领额设救生船水手年工食钱两全数发交该首事,归并经理,按年报销在案。即此禀明变通办理,裁撤救生船,归并拯溺堂之始。嗣该堂首事因码头□□,稽查难周,弊端易生,复于息银余存项下酌提银式拾两,制造篷舱小船一只,以备首事人等上下往来巡查覆溺救生之用。无事时只雇水手一名,月给火食钱一千五百文。如遇大水有事,再行添雇,兼可遇便拯溺。该委员所称县城对岸乌龟石、大佛寺岩两滩,并无救生船只,有拯溺堂于大水时雇民船一支,督同码头渡船救护,似即指出。伏思川江如带,险滩接踵,卑职上至江津,下至长寿,旁达合州,水程计数百余里,险滩至数拾余处,额设救生船止有五只,不过仅守一隅,未能兼顾全江,况复积习已深,虽有若无。国前县裁撤归并,无非变格求益,期归实际,数年以来,捞救颇多,成效已著,且系□明办理,可否应仍其旧,伏□。宪裁至委员□称,各险滩距市镇辽远,并无渡船或渡船稀少,拯救不及,亦系实情。应否再行筹添船只,以专责成而补不足……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此,在光绪三十三年,巴县正堂耿葆煃、江北理民府崔□□发出告示,鼓励民船参加救护,由码头首人查验属实后“填明票据,照章领钱”,拯溺堂首事黄金海和廖汝全也专门告示作出“于水中救活一人者给钱一千文,码头援救一人者,赏罚分明钱五百文,船上接救一人者赏钱四百文”的规定。[32]正是由于民间善堂的影响,光绪二十三年“额设大河救生船水手三十名向系申解本年地丁,时请领工食银二百一十六两,嗣因年久船坏,经费虚縻,敝县禀请将公食停止不支,此项银两全数发交渝城拯溺堂首士等作为支发沿河救生之用,所有本年银两敝县尚未征解请领”。[33]看来,清末巴县拯溺堂曾一度完全替代了官办救生红船的职责了。
    同时,许多绅粮官吏往往捐资增加红船,如《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02号记载了光绪元年教谕龚炜等人募捐银两生息,在城南九龙滩处增设救生红船一只,雇夫2名,“不取分文”救护之事。据《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12档记载,光绪九年乡土富豪赵仙洲设立至德堂,捐山田在铜锣峡外设立救生红船。这些举动都得到官府的赞赏,称赞为“善举”。同时,官府大张旗鼓地鼓励民船参加水手救护,所以,光绪年间甚至有人认为巴县救生红船“因系民间渡船代设”。[34]
    《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04号:
    巴县正堂国全衔为示谕,照得县属大小河上下行舟,每遇险滩,时有沉溺之患,额设救生船日久弊生,有名无实。现奉道宪添有救生船四只,只能于著名险滩择要安设。以县属江面之长,险滩之多,当此洪水泛涨,处处皆觉可虞,救生之船既难遍及,惟有许给赏资,劝尔各处船户人等随时用心救护,方足以保民命。为此示仰县属大小两河上下船只及各码头渡夫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凡在河干遇有行舟失事,无论何项船只,均各赴□□□□□□,再救货。如果救得生人上岸,准其投明该处约保,并救获之人来案报明,本县定即从重奖赏。如果捞获被失行李货物,务必全交事主。倘敢忍心害理,坐观成败,或见船只失事不往救护,或先盘财物者,一经县查觉,定即挐案痛惩,笼禁示众,决不稍为宽恕。并著各码头约保人等将此告示随时传述船夫等知悉,俾人人图得奖□□□救护,不负本县拯危救溺之心也。其各遵照毋违。特示。
    这里,县堂国璋公开承认“额设救生船日久弊生,有名无实”,进而公开鼓励民船参加救护,但又对救护中的弊端疑心重重,可以想见清末社会风气对内河救生体系侵蚀的严重,这无疑严重影响了公益慈善救护的效果。
    总的来看,清政府没有完全将长江水上救生推向社会和民间,更没有将之放任成为一种商业救生体系而直接向沉溺者收取救护、打捞费用,显现了清代社会对内河水上救护的重视及对生命和亡灵的敬重。特别是在公益救生中对获救者发给盘缠路费,对沉溺者无偿提供棺木、义地,掩埋加立碑和对无名尸身坟按时祭扫的公益行为,从内河公益救护制度层面上讲,甚至比我们今天还要进步和全面。同时,清代这种制度实施不仅是在长江上游,也不仅是在巴县。清代长江下游京口救生会设立时就规定,对被救人员中无家可归者会中留养,对有家者发给路费,对遇难者打捞尸身,置棺埋殓于义冢之内。[35]长江中游地区的救生红船运行中也时时体现了对溺水者的关怀,如船上专门备有棉衣、生姜、皂角末等,对救起者给予医护和生活关照。对无钱回家者,也按路程发给盘缠,约每百里130文。同样将捞起的尸身分男女埋于义山,立下砖碑、号石,登记公示,以便尸亲来认领。[36]同时,湖北的救生红船还将收瘗功能从内河交通收瘗延伸到水灾后的捞浮收瘗。[37]显然,清代内河救生收瘗的公益性特征在整个长江流域都十分明显。
    所以,清代长江水上公益慈善救生制度对于今天的长江流域救生体系的完善也具有借鉴参考价值。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完善的公益制度在清代积弊丛生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的实施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效果受到较大影响。有的研究者就谈到,长江下游焦山救生局曾一度规定救活1人给赏钱800文,捞尸1具给赏钱1200文,故有人就将能救活之人故意害死,以领取更多的赏钱,[38]显现了社会积弊对制度漏洞的侵蚀。清代巴县的救生制度虽然较完善,但面对社会积弊的影响,也时时受到左右。首先,我们从红船水手禀报案情与县衙上报清册之间的虚差,即可感受清代社会积弊之深和官场生态的潜规则对其影响之大,这在清后期更为明显。至于红船救生中的“藉票需索、迟延”、私刻《滩规书》来“侵冒勒搕之弊”、“遇有客船往来至滩舟覆,袖手旁观,任其沉溺,止捞捡货物,并不抢救人口,所捞货物,私瞒隐匿,不给原主,反而勒索金资赎取”、“坐视不救”、“朦吞工食,暗减不推,每见舟沉救生不至”、“甚至船只俱无工食,为书役吞蚀”,真实地反映了时代风气中积弊对先进制度的侵蚀,难怪时人不时感叹“殊日久弊生”、“额设救生船日久弊生,有名无实”。本来民间慈善设立的救生会相对较少功利性,但也有借救生堂会来获取自己利益的行为,如道光年间就有“不肖绅衿谋为董事,侵蚀自饱以致经费不敷,久乃化为乌有”的事情。[39]看来,清代这种进步的公益制度与传统社会积弊之间的博弈,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2][36]杨国安:《救生船局与清代两湖水上救生事业》,《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37]吴琦、鲜健鹰:《清代湖北的救生红船》,《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35][38]范然:《镇江救生会始末》,《镇江高专学报》2002年第1期。

   [5]祝瑞洪:《京口救生会与镇江义渡局》,《东南文化》2005年第6期。

   [6]徐华:《救捞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

   [7]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1《文件》,四川大学图书馆藏光绪四年线装刻印本。

   [8][14]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2《章程》,四川大学图书馆藏光绪四年刻本。

   [9]王健强:《三峡红船》,傅高矩:《宜昌春秋》,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3年,第33页。

   [10][16][20][21][22][23][26][28][39]《明清内阁大库档》,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第013562、043209、062843、101559、177957、004247、121232、004859、207887号。

   [11][12]《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997、1001号档。

   [13][31][32][33][34]《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40、5611、5677、335、5640号档。

   [15]《清高宗实录》卷30、卷90。

   [17]同治《增修万县志》卷4。

   [18]道光《重庆府志·舆地志·山川》。

   [19]光绪《巫山县志》卷7。

   [24]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四川大学图书馆藏光绪刻本和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行川必要》本。

   [25]同治《归州志》卷10。

   [27]同治《宜昌府志》卷4。

   [29][30]罗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1《文件》,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行川必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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