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崇祯四年御史吴甡奉命赈济陕北,这是明季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救灾行动。事实上,它也是明末政府内部秩序进行的一次自我调整,但却充分地彰显了其时皇帝与官僚的隔阂、中央与地方的推诿、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冷漠,并因这多重复杂的矛盾纠葛而最终彻底失效。这一事件无疑也标示了明末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已降至极限,根本无法应对连年大规模灾害的发生,唯有走向覆灭之路。就其具体表现来说,即是政府救济速度严重滞后与救济力度严重不足。
【关 键 词】明末政府/吴甡/陕西/救荒
【英文标题】A Historical Review on the Disaster Relief Capability of Late Ming Dynasty: Taking Wu Shen's Relief of Shannxi for Example 崇祯初年,陕西大旱,以延安、庆阳、平凉三府最为严重,可谓赤地千里,饿殍遍野。崇祯皇帝特遣御史吴甡前往赈济,这是明季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救灾。当前史学界对这一事件及其相关问题尚未见有详细的论述。但是,它却关涉到明末政府应对其时连年灾荒的态度、举措,同时也展现了它自救能力的强弱,这对于考察明亡的因由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一、背景:陕北的旱荒与官员的申述
崇祯元年(1628年)夏秋间,陕北地区大旱,荒象毕露,到处皆是“父弃其子,夫鬻其妻”,“掘草根以自食,采白石以充饥”的景况。陕西地方政府面对严重灾荒,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弭盗赈饥”、“捐俸煮粥”,并积极地向上申述,却仍未见朝廷有何举动[1](卷五,p.106)。
次年(1629年)春延安籍官员马懋才目睹饥荒上疏陈情:“臣乡延安府自去岁一年无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间,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其粒类糠皮,其味苦而涩,食之仅可延以不死……迨年终而树皮又尽矣,则又掘山中石块而食……民有不甘于食石而死者,始相聚为盗,而一、二稍有积蓄之民遂为所劫,而抢掠无遗矣,有司亦不能禁治……且有司束于功令之严,不得不严为催科,仅存之遗黎,止有一逃耳。”[1](卷五,p.106)饥民悲苦之情跃然纸上,触目惊心。崇祯终于发布指示:“延、庆等府……应议蠲赈减缓”,并令户部即刻“从长计复。”据此,户部截留了陕西地区崇祯元年(1628年)、二年(1629年)地亩辽饷20万两,又拨库银10万两补发延、庆一带戍军的饷银;又截留杂项辽饷1.4万余两赈济延、庆等地饥民。但灾情最重的延安府仅得3004两、庆阳府得880两,数额之少无以言救。陕西巡抚刘广生想方设法从前述30万军饷中,拨得5万两专赈延安、庆阳二府受灾军民,并请求蠲免陕西崇祯元年(1628年)拖欠银5.2万两、崇祯二年(1629年)辽饷银11万两、天启六年(1626年)、七年(1627年)的带征,以及崇祯三年(1630年)田租的一半[2](卷二十二,崇祯二年五月庚寅)。
从项目数量来看并不为少,但并未见有要求中央专门拨款赈济之事,所有这些,不过是期望能减免陕西部分历年的积欠钱粮,甚至是以当年的京运银来抵补部分需要征收上缴的辽饷。然而,这些请求除获准豁免天启六年(1626年)、七年(1627年)的带征外,其余都未能如愿。[2](卷二十二,崇祯二年五月庚寅)崇祯三年(1630年)五月,陕西巡抚刘广生不得不再次上奏称陕北饥荒遍野、田地荒芜,各州县纷纷“攒里”、“并甲”,乞请缓征部分辽饷,待明年复征时补足,并力主革除驿站所增私派,但崇祯却批复道:“广生职司巡抚亦宜勤恤民隐,以图公私并济。”[2](卷三十四,崇祯三年五月乙酉)刘广生无疑是心领神会,因此一病不起。新任巡抚王顺行也无力回天,唯有继续上奏:请求“将延安所属辽饷元、二年未完及三年全欠尽行免征,其拨充京运之数另行抵补。”[2](卷三十九)这次却意外地得到了崇祯的许可,但仍未见有任何实际的救济措施,仅蠲免了拖欠的辽饷而已,至于地丁钱粮的正额及其他杂税并未见有丝毫减免,并且这一优待也仅延安一府有幸。后延绥巡抚洪承畴疏请截留“三、四年辽饷一万两以赈延安”虽然获批准,但仍是羊毛出自羊身上。
面对饥荒,陕西地方士绅也有所举动。崇祯三年(1630年)十一月初八日,陕西地方致仕官员崔尔进等二十五人上疏请求,“三、四年辽饷内再留二万两,令陕西抚按酌量地方大小灾旱重轻作速赈济,更将西、延、凤、汉、庆被灾近盗州县正官酌量免觐”。如此大规模联名上疏显然有要挟朝廷之嫌疑,因此,遭到崇祯叱责:“目今军兴废繁”不得多留,而“正官免觐”为地方政务,关系抚按职责,地方士绅岂可妄求?[2](卷四○)但7日后,当知悉延绥一带兵民起义的规模时,崇祯的态度却发生了较大转变,一面指责“地方官全无备御”,一面准留陕西驿站银3万两,山西准留2万两,又令两省抚按各自筹措军费2.5万两,并谕户部严催京运旧欠及外省协济钱粮以保证陕北军需。[2](卷四○,崇祯三年十一月庚寅)崇祯这一吝于救灾,急于平叛的做法,引起了部分朝廷官员的强烈不满。兵科给事中马思理上疏崇祯帝:“秦晋之盗皆吾赤子,请先用抚,而抚不可以空言为也,宜急敕有司多方设赈……使民尽蒙皇上解推之赐,其谁忍背而为贼乎?”[2](卷四一,崇祯三年十二月丙午)在他看来,积极救济饥荒,化盗为民,才是政府的首务,而不是迫使饥民暴乱后再行增兵增饷。
崇祯四年(1631年)正月初八日,崇祯帝又特准缓征延安等地民运银[2](卷四二,崇祯四年正月壬午)。直至此时,明朝政府仍是在陕西一省之内东挪西凑的筹措救荒经费,施予饥民一些无关痛痒的恩惠。是月十一日,三边总督杨鹤鉴于陕北形势的危急上疏道:“尝考嘉靖十年陕西曾罹灾荒,特遣吏部侍郎唐龙赈济,然此止于饥荒,未有流贼之乱也。世宗尚谓如何不救”,恳请崇祯“效法世宗,救此一方之人,止此一方之乱。”[2](卷四二)二十三日,职方李继贞也疏请赈救陕北,“宜如神庙四十四年,特遣御史赈荒东省之法,一以宣布德意,一以安辑流亡”[3](p.520)。二十六日,崇祯帝终为所动,发布圣谕:“兹特命户、兵二部共发银十万两,差御史吴甡前去,会同该省抚按相酌被灾处赈给。”[4](p.125)朝廷大施赈济总算得以成行,但延绥地区的旱灾至此已经持续了4年之久。
上述可知,崇祯四年(1631年)吴甡赈陕之前,朝廷上下已经为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可以认为,此结果也是皇帝与官僚、中央与地方之间长时间博弈的结果。而选定吴甡为赈济御史,则又是权臣忌惮其“批绳”,有意嫁祸的安排[5](p.394)。这些都充分彰显了明末政府内部复杂的矛盾纠葛。在政府救灾一拖再拖之下,时至崇祯四年(1631年),延绥一带的灾情进一步恶化,许多州县被饥民、穷兵抢掠一空。据吴甡奏称:宜君县,“延安南界之首邑也,荒山叠嶂,四野萧条……饥民扶老携幼,拥臣而哭,不忍见闻。”[4](p.139)鄜州,“山田硗瘠,耕作绝少,饥民最多……自鄜州九十里至甘泉县,斗大山城,庐舍萧条,男妇携老幼卧道旁,皆掘草根、剥树皮而食……鹑衣鹄面,与鬼为邻,一县之内,十室九空。”[4](p.140)延安府,“四面皆山,形势甚险……三月以前,犹斗米三钱也,今五钱无籴处矣”[4](p.141)。延长县,“流贼数万,屯聚城下”[4](p.142)。清涧县,“荒乱尤甚,县中之民,半化为盗,因之饥馑,人心汹汹……城十里外皆是贼巢”[4](p.143)。绥德州,“与清涧无异,道馑野殍,惨不忍言。”[4](p.143)米脂一县,“几于无民,从贼者十之四,流离殣死者十之六”[4](p.143)。榆林镇,“四望黄沙,一城壁立……人如鬼蜮,草根树皮,剥食已尽,至有割死尸之肉以充饥,醢行道之人而脔食者。”[4](pp.143-144)等等。总而言之,崇祯四年(1631年)的延安南北早已是无处不荒,无处不乱了。
二、过程:吴甡必须面对的难题
于此时出任这一费力不讨好的赈济御史,这对吴甡本人来说无异于一次政治迫害,逼使他不可避免地卷入重重困难与矛盾的漩涡之中。
1.赈济的时间
从“赈灾当如救焚拯溺”的角度看,至崇祯四年(1631年)朝廷才遣使施赈,御史吴甡自认为“已为迟矣”[4](p.126)。三边总督杨鹤也明确指出:“非救荒乃救乱也”[2](卷四二)。如何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让赈济确有一定成效,成为御史吴甡必须面对的首要难题。接受使命之初,他即考虑到从京师至延安路途千余里,10万两赈银的运送无疑需费时费力,在出发之前即上疏请求皇帝令户、兵二部,“严立期限,务于三月初旬押赴延绥”。他本人也于二月初九日赶往陕西,二月二十七日抵达潼关,三月初二日至省城西安,幸好赈银于三月初四日顺利运抵[4](p.129)。可以说,这一安排是比较顺利的。
又为节省时间,吴甡在西安查访延绥饥荒缘由的同时,令西安府推官史可法清查延安南境八州县受灾人户数,又向神木、榆林等道发布赈灾文书,令他们登记延安北部十一州县的受灾人户数,但“半月以来,杳无一应”[4](p.137)。四月初一日,行至宜君县准备自行查赈时,恰好接到史可法送至的受灾人户清册,随即放粮赈济,这一天是其施赈的最初时间,上距崇祯发布诏谕之日已有三个月之久。吴甡依次赈济中部县、鄜州等州县,四月二十四日由延安府城北上,至延长、延川、清涧、绥德、米脂,五月初三日抵达榆林镇,至五月二十一日延安府所属州县卫堡全部赈济完毕[4](p.145)。
从谕旨颁发之日算,历时半年之久,从四月初一日放赈至五月二十一日全部完毕,赈济时间未足两月。延安一府十九州县,方圆数百里。可见,吴甡在救灾中是相当积极的,几乎平均不足三天即赈济一州县,加之其时延绥一带因兵荒马乱,道路时有阻隔,因此,他实际的赈济速度应当更快。后虽有一次补赈,却也是匆匆了事[4](pp.146-150)。在如此匆忙的时间内完成如此艰巨的赈济任务,其有效性显然是难以高估的。在时间问题上,此时的吴甡无疑处于两难的境地,灾荒的形势要求他必须尽快放赈,但速度过快势必要影响赈济的成效。
2.钱粮的筹集与分配
就赈济钱粮数而言,崇祯先令户、兵二部拨银10万两,大大少于明代万历之前的大赈费用,并且与延绥地区当时荒乱相仍的社会环境极不相称。吴甡在奏疏中说:“考祖宗朝尝遣钟化民赈河南,过廷训赈山东矣,此皆千里赤地,民至相食,僵殣于道,匍匐不前,则一味煮粥散粟……然且用帑金三十万。彼未尝有盗贼之忧,师旅之需也,尚多开事例以佐之,复数十万。今延绥之饥民情状异是,实塞上之饥军与其失伍之余卒为之倡,而饥民随之,一招百应……今委十万金于延绥十九州县之间,人仅得涓滴之润”;又说:“是役也,与向来河南、山东之专赈饥民者,其事异……而乃止此十万金,臣窃忧其继矣。”[4](p.133)可知,此次赈济资金是严重不足的。
虽然朝廷仅拨发10万两作为赈银,但同时也授予了吴甡“责成州县有司多方措处,设法凑济,以赡穷黎”的权力[4](p.125)。然而,这也可以看做崇祯将救济责任推回陕西地方的举措。对吴甡来说,他虽认为朝廷所发赈银过少,但怀揣尚方宝剑,可以让陕西地方官绅踊跃捐助,仍以为大有可为,并上奏曰:宗室如“秦藩之贤,尝助建塔,助修桥,皆以千金;助大工,助辽饷,皆以数千金。而今赈秦民为皇上分忧,尤望其亟为捐,多为捐也。”地方大员如总督、巡抚、巡盐等,“则各捐一二千金,似亦易易者。”士绅“其见任为大僚者,可百金上也,为庶僚者,可五十金上也”[4](pp.133-135)等等。并提出了劝捐的具体办法,认为官绅捐助多者可以旌表,不愿捐者则“统籍之以闻于朝”,让其遭受朝论的责难。富民捐助,则可以通过设立一定的奖励标准来实现,“输百金以上者,或予之以冠带,如儒寿例;捐千金以上者,或予以品级,如遥授例;即数十金上者,有司额其门”[4](pp.133-135)。
陕西地方官绅在请蠲请赈上虽表现积极,但捐助热情却并未有吴甡想象的那么高涨。据吴甡所报,陕西各级官绅士民捐银总计36 006.37两,杂粮3 112.6石。其中宗藩所捐仅3 500两,其中瑞藩1 000两、秦藩1 000两、韩藩并宗仪1 500两,尚不如往日建塔修庙所捐之多。并且这些捐助收齐时,吴甡已基本完成了对延安府的初赈。由此,我们也不难解读出陕西地方以消极态度抵制朝廷特遣御史劝捐的意味。总而观之,从地方官绅的不断申述,到崇祯的推卸责任再到地方的消极抵抗这一反复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朝廷与陕西地方在救济陕北灾荒的问题上相互推诿的痕迹。这也使负责救济的御史吴甡再次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就赈济钱粮的分配而言,这次赈灾不同于简单地救荒,不仅要救济饥民,还需犒劳士卒,招抚叛逃兵民。正如吴甡所说:“臣从荆棘虎狼中广布皇仁,先城守良民以培元气,次荷戈戍卒以结军心,又次则归正降民以示招徕。”[4](p.146)而且推卸赈济责任的地方各级官绅士民甚至包括朝廷,又无不虎视眈眈地盯着这为数极少的赈济钱粮,都希望能从中分一杯羹。崇祯四年(1631年)五月二十一日,吴甡完成了对延安一府的初赈后上报道:延安一府十九州县,镇城三卫,三十六营堡,赈过饥民、军余共158 965口,赈济及牛种银共81 98.57两,仅以朝廷所发10万两赈济银来算,尚余18 014.3两。[4](p.146)其中各州县的具体分配数额,因记载不详无从考证。但所余之款18 014.3两与陕西地方的捐款36 006.37两,杂粮3 112.6石,以及吴甡在耀州、同官、宜君、延安等州县行平粜之法所得盈余1 029.887两,共计银55 677.908两① 及所余杂粮1549.949石,这些钱粮的具体支出事项与数额却是有较为详细记载的。列表如下:
由表可见,吴甡共支出了银5 4284.365两,杂粮1 519.949石,其中不仅有赈济饥民的,而且还有支付军饷,修筑城垣、接济驿站等非直接用于救荒的开支,并且每一项的数额并不小。其中直接用于军饷的银钱8 173.073两,督臣洪承畴军饷支用2 212.436两,抚臣练国事军饷支用5 959.637两,此外,中部、洛川、宜川三县城垣破败,修理费用支出赈银522.8两,中部县驿站买骡马费500两,又奉朝廷之命接济文安等八驿站银4 000两,等等。这些间接军事开支用银高达5 022.8两,总计军事类支出银13 195.873两,占总赈济费的24.3%,军粮开支637.97石,占赈济杂粮总数的42%。上至朝廷下至地方督抚、州县官员瓜分这份赈银之心昭昭可见。
另外,在施赈中吴甡根据各地方灾荒程度的不同,救济的多少也有所差异,如其所言,“臣分别极次赈之,视鄜州以上银数稍增。”[4](p.140)虽然陕北遭遇的是特大灾害,但各地受灾大小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这一做法是必要的,可以最大限度地救济饥民,这显示出御史吴甡赈灾的认真细致的程度。
3.流民与“寇盗”之别
延安等地大灾,因政府救济不力,饥寒兵民无以为生,蜂起抢掠。至吴甡施赈之时,延安地区已经是在在残破,处处盗穴了。这种情况下的赈济,必然要求加大安插流移,招抚“寇盗”力度。只有让灾民重新恢复生产,政府赈济才可能见效。吴甡施赈之前即指出:“赈不徒点名分给也,要在安插得宜,使为可久之策。”[4](p.128)三边总督杨鹤在建议皇帝大施赈济时也奏称:“盖解而散,散而复聚,犹弗散也,必实实赈济,使之餬口有资,而后谓之真解,散解之后尚须安插,必实实给与牛种,使之归农复业,而后谓之真安插。”[2](卷四二,崇祯四年正月甲申)可见,安插流移与招抚“寇盗”成为吴甡必须面对的又一难题。
因此,吴甡在赴陕赈灾之际就请求,将被灾地方的田租“特赐蠲免,俟年丰盗息之后,徐议征收。”这一请求得到了崇祯的批准[4](pp.128-136)。施赈之时,他一面令各地方发布招抚令,招安协从“寇盗”,一面严令州县官“实心措处牛种,劝课农桑”[4](p.136)。但在灾荒持续,动乱加剧的社会环境之下,他的这些措施根本难以起到真正安插与招抚的作用,不少地区的饥民往往是前请赈后起义,如何真正区分流民与“寇盗”并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显然是难上加难之事[6](pp.14-18)。正因如此,吴甡安插流移与招抚“寇盗”的双管齐下的救灾设想在实际中成为无法真正推行的空想。
4.与邻省山西遏籴之争
山陕两省一水之隔,商业往来极为密切,尤其是延绥地区与陕西中部的西安、凤翔府路途遥远,且间隔丛丛山岭,艰险异常,因此,这一地区与山西的经济联系反而更为密切,粮食等大宗商品主要经由晋北渡黄河直接运入,所以,山陕之间商路的通畅对于陕北地区粮食市场的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延绥大旱以来,兵民交困,四出劫掠,山西为防引火烧身,封锁黄河渡口,阻断了山陕商路,致使延安、榆林等地粮价骤涨,至“斗米六钱”[4](p.156)。故疏通粮路成为救济延绥地区饥荒最为迫切的任务。
崇祯四年(1631年)三月,吴甡初至陕西时曾上疏:“若不设法通籴贩之路,则金钱有限,老弱者待毙,少壮者终跳梁为盗耳……惟是山西近河一带,因流贼戒严,遏籴日久,延镇以是坐困”,请求皇帝“宜敕晋抚宋统殷,委守巡冀南、岢岚等道,屯兵河上,一以防河,一以通籴。”崇祯谕示:“山西接济延北”[4](pp.135-144)。但这一疏请及皇帝的批示却未见成效,次月吴甡不得已再次上疏:“榆林军民仰赖籴贩,自晋中河禁不开,闭粜日久,为患不细。”[4](p.141)并再次指责:“晋中抚按,视为隔属,道府州县,不关痛苦,以至防河将吏奉行不谨,勒索百端”,且请求“申饬山西抚按,责成道府州县,作速疏通粮道,广招商贩。”崇祯下令:“所司饬行”[4](p.142)。与此同时,陕西巡抚练国事也在积极奏请山西通籴之事,“延安麦禾不登,爨烟断绝,兵民饥困为今之计,惟有通籴于山西汾州一带,则延北可济燃眉。”[2](卷四六,崇祯四年五月乙丑)延绥巡抚洪承畴也疏奏:“延镇三面逼塞,弥望黄沙不毛,凡军民米粮一取给于延安,再取给于晋中。今延安荒盗相仍已无出粜之余粟,于是军民一线之命脉全寄于山西河运。乃晋中以防盗扼河,船运不通,商民断绝,致镇城斗米六钱,四无顾籴……然则晋运通塞,实关延镇安危。”要求“敕谕山西督抚诸臣……如晋中商民贩运于延镇,并延镇军民籴买于晋地,俱准用官舡装载往来,无得中阻”。崇祯帝也知晓“贩运一事乃生灵命脉所关”,又一次严令“两省抚按可各委才干道员专管河上商民往来事务,倘再有阻遏定行拿问不宥。”[2](卷四六,崇祯四年五月壬辰)
在赈济御史吴甡与陕西督抚的极力交涉以及皇帝的再三申饬下,山西巡抚不得不部分地开放通往延绥地区的粮路。对此,吴甡特意奏报朝廷:“秦中雨降、籴通,军民渐有更生之望”[2](卷四七,崇祯四年六月戊午)。但此时山西巡抚仍采取消极抵抗策略,既不派遣官员负责籴贩粮食,也不广招商人,以致运往陕北的粮食量少质劣。据报,山西“驮运无几,斗米贵至六钱,仍是脱粟粗秕,一经碾簸,仅得八升,是价已七钱也。”[4](p.156)而且邻近地区一旦有警,山西立即封锁渡口,使商路时断时续,通籴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吴甡等人又不得不请示朝廷,要求山西大开粮路,兵部尚书熊明遇对此也做了回复,“若商贾不通致市无籴米,延镇西经宁夏,东经延德以达山西,除此两路之壅而牛车方可输輓,米价自不腾贵,不然虽积金如山,饥不可食也。是在诸臣努力行之耳。”随即,崇祯帝再次下令“督抚设法举行”[2](卷五五)。同时,吴甡等人也积极与山西官员接洽,商请开放粮路。据其所称,“至秦晋籴贩,近复屡奉明旨,臣再四移会山西抚臣宋统殷,又行冀南道臣王国相,期以出示疏通”。山西巡抚宋统殷等迫于朝廷压力,最终应允放开部分渡口,“目前粮道通,绥德一路则自西河驿,葭州一路则自王家砭,晋中米商已有驮运而至者。”[4](pp.158-159)
然而,山西巡抚不久即上疏朝廷:“晋原无贼,其有贼也自延安始……目今最可虑者,年节后延安士绅军民相率过晋者不可胜数,就中良恶混杂,无从辨认,且食指日添,斗米三钱,而籴买转运于河西者更如流不断,是始以荒而成乱,转以乱而成荒,荒乱相仍,延晋同患”,要求朝廷商讨,“凡延人过晋作何存恤,作何安定,速赐拯救”的对策,否则山西将同陷荒乱,无望安宁[2](卷五七,崇祯五年三月辛丑)。虽然山陕商路的开放给山西经济、治安等方面造成了诸多困难,但山西巡抚这一奏疏中将山西兵民起义的责任完全推卸到陕西官员及朝廷身上的意思也不言而喻。
在上述文移往覆的过程中,彰显出此时明王朝政令的失灵、统御的乏力以及地域利益的紧张。为了救灾,御史吴甡不可避免的卷入其中,并且扮演了极为重要却又是相当尴尬的角色。他促使山陕商路获得了一段时间的开放,但这并未将陕西从饥荒与动乱之中挽救回来,却反而成为山西官员推卸地方动乱的有力借口。
5.赈济弊端之防
吴甡赴陕西赈灾前,曾向崇祯保证过:“凡用一钱一粒,必会同抚按,议妥乃行,万万不敢委之泥沙,以取罪戾。”[4](pp.129-130)其后,他也确实积极地查处了部分地方官员的侵扣虚冒。据报,“鄜州扣留银11.1两,宜川县初报降丁甚多,后因逃散,扣留银623.2两,洛川县扣银203.2两,中部县扣银251.358两,黄甫川营堡扣银50两,神木营扣银88.3两,绥德卫扣银11.2两,韩城县扣银16.2两,蒲城县扣银7.2两,澄城县扣银2两,白水县扣银3.8两”,共1 267.558两,吴甡将这些赈银全部追回[4](p.149)。但据前文注释可知,吴甡在汇报初赈延安的结余款及陕西地方官绅捐助银粮与具体花销之时却存在较大的不实。银钱一项,实际数额应为55 677.908两,但吴甡所报之数为55 179.385两,少了498.523两之多。开销之数应为54 284.365吴甡所报之数却为54 283.365两,也有少报,然仅差1两。杂粮一项,他上报为“已尽支无余矣”,实际上应余有30石。若这些数据属实,则说明吴甡本人并未能完全贯彻自己前面“不敢委之于泥沙”的誓言。
另外,即是疏请禁革赈济中常见的弊病:(一)禁止追逼欠粮。“饥民逋赋虽多,屡经明旨蠲停……而里长收头,借名欠粮,吓要追征。”(二)禁止索取宿债。“穷民专望领赈,易升斗糊口,救死不赡。而土豪强梁之辈,逼讨私债,有倾囊剥去,或勒索一半者。”(三)禁止衙役扣克。“赈济原无陋规、常例,而吏书巧计朦官,或假称造册纸张,或借名兑支工食,或封兑短少,假票冒领。”(四)禁止富民买票。“第恐穷民朝不保夕,赈票到手,急不能待,势必预借富民,重利折算,及至领赈,不过得银一半,有名无实。”[4](pp.139-140)这些问题都是一些早已有之的痼疾,要从当时饥荒频仍、秩序混乱、通讯落后的陕北社会中一一革除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吴甡也应是清楚明了的,他这一上报不过是案例行事而已,也未见有崇祯的批复。
三、成效:明末政府救荒能力的窥测
纵而观之,吴甡在赈济中除主要面对上述五大方面的难题外,还涉及陕北部分地方官吏的升黜、部分城池的防务,以及重要驿站补助等多方面事务[4](pp.126-143)。可见,在这一事件中,他并非仅仅肩负赈济责任的特派御史,还扮演着陕西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与重建者等多重角色。其后来被崇祯直接任命为陕西巡按也恰好可以说明这一点。然而,陕北持续的动乱却表明他这次救荒的实际成效是微乎其微的。究其原因,则是明末政府内部多重复杂的矛盾纠葛致使其救荒迟缓、乏力。
陕西地区从崇祯元年(1628年)旱灾爆发至崇祯四年(1631年)朝廷才正式实施赈济,前后相距长达四年之久。期间虽然也有一些赋税减免的措施,但最早的也迟至崇祯二年(1629年)夏天才得到了朝廷批准。可以说,旱灾之初朝廷对地方官员的奏报几乎是视而不见。崇祯四年(1631年)赈济御史吴甡所有积极的举动都是为最大可能地挽回已被迟误的救济时间。此外,这次旱灾发生在陕北地区,以延安、平凉、庆阳三府最为严重,但事实上还包括榆林、西安、凤翔等府的部分州县,以及山西的西北部地区。面对如此大规模的灾荒,朝廷所拨的赈济银及陕西地区的捐助银,总计也不足14万两。以此数之银救济数十百万饥民,无异于杯水车薪。职方李继贞就奏报过:“前赈臣携十万金往,度一金一人,止可活十万人,而斗米七钱,亦止可活五十日耳。”[3](p.520)赈济银两如此之少尚且不论,就是赋税蠲免也大多集中在延安府19州县及其各卫堡,其余地区非但没有获得应有的蠲赈,还要承担镇压延绥地区叛乱的绝大部分军费。
崇祯四年(1631年)吴甡赈陕作为明末最大规模的一次政府救灾,其救济的力度、速度以及成效尚且如此,随着农民起义的如火如荼,社会秩序的越发混乱,政府控制能力的日趋下降,其后明末政府的救灾显然彻底地丧失了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可以说,明王朝的崩溃与其救灾能力的严重衰退是一同发生的,究其根源则是明末政府内部纷纭复杂的矛盾纠葛不断升级恶化,以致彻底失去自我调节能力的结果。
注释:
① 吴甡所算收入捐助收入银两之数为:55 179.385两,较文中总数55 677.908,少了498.523两。
【参考文献】
[1]计六奇著,魏得尺,等点校.明季北略[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明实录:崇祯长编(影印本)[M].北京:中国书店,1983.
[3]抱阳生编.甲申朝事小纪[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4]吴甡.柴庵疏集[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
[5]吴甡.忆记[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
[6]郑天挺,等.明末农民起义史料[Z].北京:中华书局,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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