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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
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 作者: 刘正刚 杜云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28

[内容提要]在清代珠三角民间社会的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文书中,作为家中长辈的女性或以主立契人,或以见证人、接银人等身份出现,契约中屡屡出现的“子母商议”、“母子商议”以及“与祖母及母亲商议”等字眼,显示了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具有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了孝文化在民间社会得到了贯彻实践。妇女的参与是契约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清代;珠江三角洲;契约文书;妇女

契约文书是民间社会流行的重要私家文书之一,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大多会用契约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它既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又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私法规范。1契约文书因发生在民间社会,涉及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多能真实地体现社会生活的原貌。传统社会民间契约文书的书写具有一定的格式,且约定俗成,除交易双方作为“法人”的“主立契人”要在契约中签字画押外,尚有“证人”,如在场人、在见人、中人、执笔等角色。一般认为,女性在传统社会多处于从属地位,但现有研究显示,契约文书所反映的明清妇女在土地等大宗财产买卖中具有重要的权利。2明清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土地、房产等大宗买卖频繁,妇女在这些买卖契约文书中均占有一席之地。本文即以清代珠三角地区的契约文书为中心,考察寡母及家长长辈女性在家庭财产处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期说明珠三角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寡居母亲主签的契约文书

学者阿风在讨论明清徽州地区妇女在夫家处理土地买卖中的角色多以寡居的面貌出现,即“有子寡居”和“无子寡居”。这些女性在参与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中又分为三类,一是“同母亲商议”、“奉母亲指令”、“主盟母”等,二是女性作为中见人,三是母舅、女婿等。3这在清代珠三角地区寡居的长辈妇女处置田地中也有体现,母亲在买卖土地房屋签约中为主立契人,其子嗣则处于辅助参与角色而已。如雍正年间,宝安县苏黄氏的卖田契就由寡母做主,儿子苏癸妹则作为中人出现,如下:

立卖田契人黄氏、男苏癸妹,有祖遗下税田,坐落新安黄口田,土名围下沙里凹仔······今因路遥,管理艰难,有违急公,子母商议,愿将前田出卖,凭中林明岳引至张贤友、翰友兄弟情允诺入头承买。三面言定,但税短米长,不合公例,今将田地中下二则米数及虚米之数变作中则之税,······其银立契之日,当中交足与黄氏子母亲手接收。······其田系黄氏子母之田,不是尝田赡学,亦不是先当后卖,亦未曾受佃批头顶耕银两。田有不明,系黄氏子母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契为照。

作中见银人林鸣岳

苏癸妹   苏茂魁

代书   祁和生

雍正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立卖田契人    黄氏4

这份发生在广州府宝安县的乡村买卖土地契约文书,开头和结尾都以母亲黄氏为立契人,显然黄氏作为母亲是这桩交易的第一法人代表。契约中的“当”,应指“典当”,指土地所有权人把土地以一定的价格出租给他人耕种,在一定年限后所有权人退回当初收取的价格,再赎回土地所有权,而“卖”则是产权的完全转移,不能赎回。黄氏出卖的土地属于“祖遗”之税田,出卖缘由是路途遥远,不便于管理,从中可推断黄氏家中应尚有其他田业。传统社会有“长子当父,长嫂当母”之说。按理说,家庭产业交易完全可交给儿子办理,但出于重“孝”的文化传统,母亲又被推到前台。上述契约尽管有“子母商议”的字眼,但实际上的处分权是黄氏。可见,寡居母亲在家庭中享有的重要经济支配权。

类似这种以妇女为主立契人的契约文书在珠三角地区尚有不少例证,道光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顺德陈邓氏与其子振新一起签立的卖田契也是如此:

立绝卖断田契人陈邓氏同男振新,今因贸易要钱使用,愿将夫遗经分自分膳田,裁三都八甲夫启韶户,民米一斗五升,土名坐落陈村李姓门首······先问房族不受,后托中引至粱范四处应言承受。就日同中勘塘所分明。然后立契交易,中面言定,实取回价银一百三十两正。其银即日经中,交氏母子亲手领足。并无包写债贷准折等情。其田系氏自分膳业,亦无霸占兄弟他人田邱,以及重典叠卖等弊。倘有不明,系氏母子同中理直。自卖之后,任从耕批印税过户永远管业,不赎不续······

中人粱式斡

道光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立

绝卖断田契人   陈邓氏     男振新笔  

显然,这份以母亲邓氏口气书写的契约,目的非常明确,即“今因贸易要钱使用”,反映了广东商业化的发展对妇女观念的冲击。这块田地名义上属丈夫遗产,即“夫遗”,实际上应是夫妻共同创业的产物,所谓“氏自分膳业”,大概是作自己养老的田地,表明这份田产的所有权人为陈邓氏专有,所以契约首尾都将陈邓氏放在第一,于此也可见,陈邓氏作为寡居母亲对这份田地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利。

这类由母亲作为“法人”主持的田地买卖契约颇多,可能因契约的保存关系,以晚清时期数量最多,如同治十三年十月,南海县大坦尾一份买卖围田契约记载:

立明永远断卖围田契人南海县金利司恩洲堡半塘三约顾刘氏、顾郭氏、子昌和、昌业、昌苍,今因急需银两凑用,母子酌议,愿将承祖父遗下经分名份围田一号,坐落半塘五约土名大坦尾,该中则民税五分二厘三毫,出帐召人承受,每亩取回时价银五十五两正,签书酒席,一概俱在价内。先召房亲人等,各不愿受,次凭中人郭怀坡引至余庆堂看合承买。······此系三面言明。二家允肯,即日当中丈量,立契交易明白。其田价系刘、郭氏,子顾昌和、昌业、昌苍母子亲手接回家中应用,并无低伪少欠分厘······

中人郭怀坡    黄照

昌业伯娘   代指模

立明断卖围田契人顾刘氏指模

顾郭氏指模    子昌和、昌苍的笔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十日

从契约中可看出,主立契人应是刘氏和郭氏,她们俩是顾家的媳妇,估计属妻妾关系,她们率三个儿子也是因“急需银两凑用”,而断卖“祖父”遗下的围田。契约的头尾皆强调是女性主立契约人,并出现“母子酌议”的字眼。而所谓的“签书酒席”,应属于乡村社会在交易土地时请客吃饭作为证人的习俗。契约对出卖田地的理由一般均模糊表述为家中急需银两凑用,又如光绪二十九年二月,新会县张林千妻也因急需银用,“无处计备,是以母子商议”,将自置田二丘出卖,价银有“张林千妻子亲手接归应用”,契尾有“接银人莫氏指模、张亚炯指模”。5可知莫氏是张林千妻,张亚炯为其子。对应了文书中的“母子”关系。

实际上,乡村社会契约文书的书写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契约尽管也是“母子商酌”出卖田地,但在契约中有时仅将母亲作为主立契人出现,丽将儿子列在落款母亲签名画押的后面,宣统元年二月,中山县叶门王氏所立卖田契即是例证,如下:

立明杜卖田契人叶门王氏,为因紧急,无银应用,母子商酌,自愿将先夫遗下经分田一段,坐落吉大村,土名深泥,大小二丘,中税九分正,一应出卖与人,取银应用。先招房亲人等,各不愿买。次凭中人廖平、张炼引至大姑驰廖成敦承买······即日随契交易,其银一色当中交足王氏亲手接归应用······

立明杜卖田契叶王氏  子叶观德

作中人廖平 张炼  

这份契约主立契人是叶王氏,其子为叶观德,买地人则可髓是叶观德姑父廖成敦。所卖产业是王氏丈夫遗下,契约是以妻子叶王氏的口气书写,儿子只是充当见证而已。这份契约还在官府备了案,其红契注明由广东财政司颁发的“断卖契纸”的批文,内有“业户廖成敦买受恭都一图十堡叶廷茅甲、叶王氏户丁、地二口、屋间、田丘铺间、塘口坐落深坭地方。······司颁腾字三十九号。业户廖成敦。”可见,在财政司批文中已经以买主廖成敦作“业户”,并将叶王氏丈夫叶廷茅也列出。说明此田地挂在叶廷茅夫妇名下,但契约中显示叶廷茅已去世,真正出卖田地者为叶王氏,而官府的认可则说明叶王氏在这桩土地买卖中已具备了法律术语所说的独立法人资格。类似例子还有宣统元年七月中山鲍门吴氏两个妯娌签立的契约:

立明杜卖田契人鲍门长房吴氏、五房吴氏,仝男宗彩,为因米饭不足,母子商酌,原将承仰霭祖经分名下之田一段,坐落土名夏美村沙岗仔,大小一丘,该上税一亩八分正,出卖与人,取银应用······

立明卖田契人  长房鲍吴氏指模、

五房鲍吴氏指模,仝男鲍宗彩笔

这是一份两位不同房的寡母作主所立买卖田地契约,“母子商酌”可能是鲍宗彬存在一身兼祧丽房的继嗣角色,否则很难理解文书中“母子”的房支。这份契约也经过广东财政司审阅并签发了红契,“布颁为七十三号。业户甘绍泰。”可见,两位鲍吴氏成为这桩田地买卖中的决定人。又宣统二年二月,中山鲍门梁氏、林氏两位寡妇率子签“立明杜卖田契”,也是“家中急宜银应用,母子商酌,自愿将先父遗下之田出卖与人”,凭中人徐旭诗引本村鲍喜昭兄弟应允承买,契尾落款“立明杜卖田契人鲍门梁氏、林氏,子帝根、留石”,以及“作中见交银人徐旭诗”。6可见,寡居母亲对家中大宗财产处分具有决定性权力。

有的田地买卖契约在契约开头将母亲、儿子依次书写,接受银两也是母子一起“亲手接回”,俚在契尾落款中,母亲则被放在“见交银人”的行列,且庶母也一并出现。共同摁下指模。光绪二年番禺县林简氏率子卖田契约即为例证:

立明永远断卖田契人林简氏,男广辉、广珠、广容,系番禺茭塘司河南居住人氏。今有承父遗下田一号,坐落大东门外土名崩坑······今因急用,母子商议,情愿出卖与人。先召房隶人等,各不如意,次凭中人许岭、曾容、苏全引至陈明远堂看合承买······其银系林简氏、男光辉等亲手接回应用,与男I!房兄弟无涉。······此系明买明卖.一卖千休,永无收赎,日后毋得反悔。今欲有凭,立明卖契一纸······

中人 许岭 曾容 苏全

见交银人   潘仕祥

在堂嫡叔林应茂、

在堂母林简氏指模、

庶母陆氏指模

光绪二年三月初四日立

明永远断卖民田谷子地两岗竹园地契人

林光辉 广珠 广容的笔7

有的契约尽管在正文开始的立约人是儿子,但在契尾落款处又出现母亲为主立契人的情况,反映乡村社会契约文书书写的多样性。光绪年间南海县邸有二例如下:

(一)

立明永远断卖田契人黄世恩兄弟等,系南海县神安司盐步蟾步堡庵前约住人,今因丧务急用,无处计办,母子商议,愿将先父名份承念善堂学田遗下两熟潮田三丘,······出账召人承买,每亩取要时价银陆十三两司码,另签书、中人每两各三分算,先召房亲人等,各不就价,次凭中人问到表约潘经礼执帐看田。当中三面依口照价还足。每亩实银陆十三两司平,书中各三分。此乃三面言明,二家允肯,就日丈量立契交易明白,两相交执并无少欠分厘,其银母子即日亲手接回家中应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收租,日后无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写永卖田契一纸,并黄念善堂红契一纸,共成二纸交与潘宅收执存据······

中人潘金玉、陈步云、口宅培

光绪二十年甲午十二月十八日

卖田人黄颜氏指模

黄世恩 黄继文 黄继谦

黄继良 的笔 黄存

(二)

立明断卖田契人何渭扬系西浦乡人,今因急用,兄弟母妥商,情愿承父遗下经分名份潮田二丘,土名荔枝图一亩二分一厘,又土名大岭边税一亩陆分二厘,二共实税二亩八分三厘,坐在西浦埠内庙头埠,出帐召人商户承买,每亩取要时价银陆十两正,签书席仪俱在价内,先召房亲人等各不愿买,次凭中人引至何润登家下承买,每亩依口还实价银陆十两正,彼此俞允,即日收定,徐郎标插,然后丈量,四至明白,当中交易,其银净员司码兑足,交与何渭扬母子兄弟亲手接回家中应用,此系明买明卖,并非债拆等情······

中人    何吉樵,何荫

光绪卅一年三月十六日立写

卖田契人何母易氏   渭扬的笔8

上述两例买卖潮田的契约文书,在契约正文开头都以男性儿子的身份为主立契约人,但契尾的落款又都将母亲效在主立契人的第一。这一现象可能与乡村社会的书写习惯有关,但无论如何,契约中的“母子”商议等字样,已经表明母亲在买卖中的重要地位。

二、寡居母亲参与签立契约文书

“子母”或“母子”商议之类的话语,在清代珠三角的契约中时常可见,这一表达并不仅仅是寡居母亲签立契约文书时的一种流行用语,应该是乡村社会买卖田产或屋宇的真实意图之表达。也就是说,若父亲离开人世,母亲处于寡居阶段。,贝qJL子在处理大宗财产时,必须要争取母亲的意见,否则难以成交。这类契约文书尽管母亲不是主立契人,但母亲一定会和儿子一起参与银两的交割,即“亲手接银”。乾隆五十一年番禺县卫型端立明卖基地契约中有“母子商议”字样,母亲还参与了“亲手接回应用”。

立明大卖基地文契人卫型端,有承父遗下基地一段土名围田,坐在西村第二枕尾。民税一亩。为因粮务急用,母子商议,愿将此基出帐召人承买,取要价银五十陆两花钱司马,先召房亲人等,各还价不前,次凭服叔亚英作中,引至本族佩苍叔承买,即日同中丈量明白,实地一亩一,实还足价银四十五两花钱司马,连签书酒食一应在内,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立契,交易地银,两相交讫,其银当中烧验明白,毫无低伪少欠。其银交与型母子亲手接回应用。自卖之后,听从佩苍叔在沥浯六图六甲卫遐祖户割民税一亩,收入本图五甲卫吾盛户内,永远办纳粮务······今欲有凭,立此大卖基地文契一纸,交与买主永远收执为熙······

同接银母亲王氏指模

中人亚英

立明大卖基地文契人卫型端的笔

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9

这份土地买卖契约是儿子签立,且所卖田地是父亲遗留的财产。但儿子不仅要和母亲王氏商议,而且在契尾还有母亲签字画押,并且是母子亲手接收田价银。换句话说,母亲王氏可能从动议到签约,几乎参与了这桩田地交易的所有环节。从契约中还能看出乡村买卖土地的程序,“先召房亲人等”,然后才凭中找他人购买,这类大宗交易大约都需请客吃饭,即契约中的“签书酒食一应在内”。卫家所卖的“基地”,实际是围田,需向官府缴纳赋税,所以契约屡有“粮务急用”、“办纳粮务”等字样。

这种“粮务”并非完全因土地耕种而缴纳,有时则因家庭承担官府粮务需缴纳,从而不得不出卖田地或房产,以筹集缴纳费用,乾隆五十一年东莞县张亚欢断卖屋契也是因“粮务紧迫”,如下:

立断卖屋内偏廊契,堂侄张亚欢、亚庆、亚安同母何氏,有承祖父遗下里仁坊坐西向东三间两廊屋一座······今因粮务紧迫,兄弟子母商议,愿将此屋内右边偏廊一带连篱墙瓦盖出卖与人,凭中张亚怀引至堂叔彤擢入头承买,三面言定,酬还时价银七两花马,就日立契,现银一色,欢兄弟于母亲手同接应用,其屋内右边之偏廊亦即日交与彤擢叔,任从起篱闻截,另开门口管业,······此系价足断卖,日后毋得生端反悔收赎等情。上手远年遗失,未有交执,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屋内右边偏廊契一张,交执为照。

见作中张亚怀指模

接银同卖母何氏指模

接银同卖弟亚安指模

接银同卖弟亚庆指模

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立

断卖屋内偏廊契堂侄亚欢笔10

该契约是张家关于屋宇交易的契约文书,买卖双方及其中人均为张家叔侄关系。买主张彤擢购买后又将屋宇批给长子曙光管理。卖主张亚欢“兄弟子母商议”,母亲何氏不仅亲手接银,而且签字画押。

上述两契约涉及寡居母亲参与的土地、屋宇买卖,皆因“粮务”引起,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乡村妇女对承担王朝赋税的责任意识。这类契约进入晚清以后逐渐增多,兹举东莞县为例:咸丰元年十二月,张贶猷“因粮务繁急,无银应纳,母子商议”,凭中将父亲遗下壕辣沙田八丘出卖,田价银由“母子亲手接受归家应纳粮务”,契尾是母亲“同卖”画押指模;咸丰二年黄李成因“粮务紧迫,母子商议”,出卖石狗坟田地,契尾有“同接银黄李成指模、母黎氏”;咸丰五年三月,黄信初因粮务紧迫,“母子商议”,将麦金山田地出卖,其母梁氏“同接银”并按指模;咸丰七年十一月,周达荣“今因粮务繁迫,无银应纳,生意并用等,子母兄弟商议”,凭中将祖父遗下南田墩地一丘出卖,其母黎氏和儿子辉泰、达荣、达之一起“同接银”;光绪十一年四月,叶兆龄、叶柏龄“因粮务紧迫,需银紧用,子母商议”,出卖冼屋沙田地,其母袁氏指模出现在契尾“同卖知见银”行列;光绪十四年正月,黎亚新“因粮务繁迫,母子商议”,将祖父遗下三涌下田二丘出卖,亚新母林氏出现在“同接银人”中;光绪十六年三月,李荫祥有冼屋沙第一洲田在海边,常受海水侵害,“无银修筑”堤围,又因“粮务紧迫,需银急用,子母商议”,将此田出卖,契尾有“同卖接银人母方氏指模”;同年,陈广昌也因“粮务紧迫,需银急用,子母商议”,出卖冼屋沙良暗田,契尾有“同卖接银人母谢氏指模”。11于此可见,母亲在珠三角地区田地买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这与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以孝为先有关,为人子即使已成年,在父亲去世后,母亲在家庭中的尊长地位不容忽视。

清代珠三角地区儿子在买卖契约中作为主立契人,但母亲只要寡居健在,就会作为见契人和接契人出现在契约中。如道光十八年新会县莫有恒立断卖田契文书为:

立断卖田契人莫有恒,今因急用,无处计备,母子商议,愿将祖父经分名下之田,坐落礼乐村闸脚围,该上税二亩二分,出卖与人.共取田价花银五十七两三钱八分六厘。次凭中人陈琏儒、何雏峻引至象岭文昌宫承买,依口酬还如价。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立契交易。其银一足当中交恒母子接归应用······此系明卖明买,实银实契······

中人 陈琏儒 何维峻【押】

见契同接银母许氏

代书兄其炳(一生好心)

道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

卖田契人莫有恒(一生好心)12

立契人莫有恒母亲在这次土地交易中起到了“见契同接银”的见证角色,买卖也是在“母子商议”后进行的。又如同治二年东莞县祖辉卖田契云:

立断卖田契人本族裔孙祖辉,有承祖父遗下世臣自罡田大小共计七处,合共一十一亩七分九厘八毫,共计下则民税。今因粮务紧迫,无银应纳,母子商议,愿将祖父遗下田出卖与人。······其银即日与祖辉接受归家应用.其田亦即日交与麦太邱管业,此田系祖辉名下之田,与别兄弟无干,明买明卖,亦非债折等情,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家允愿,日后无得生端反悔······

黄氏(指模)

同治二年七月初二日祖辉笔13    

可见祖辉卖地的契约是“母子商议”,且母亲黄氏摁下了指模。类似契约在珠三角地区较为流行,如道光二十年六月,新会县泷水都张德盛“今因凑用,母子商议”,将坐落泷水都十二图土名冲九略潮田一丘,出卖与人,契尾有“见银契母王氏指模”。同治十年十二月南海县张奇叨也“因急用,母子商议”,卖地价款银“系张奇叨母子同收清楚”,契尾有“同收银母梁氏”。14又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东莞县“立断卖地场人袁葵住同母姚氏,承父遗下地场一段,······兹因日给不糊,需银紧急,母子商议”,将该地出卖,落款是“作中人李氏亚凤,同接银人母姚氏指模,立断卖地场人袁葵住的笔”。15

笔者在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参观“吾土吾民——近代广州契约文书与传统乡村社会”专题展览中也发现一些契约的立契人为男性,但文书中多有“母子商议”字样,且落款处特别标出女性姓氏及指模。兹录二份契约文书如下:

(一)

立明典田离业契人何渭扬系西浦村人,今有承父遗下经分明份两熟潮田二丘,······今因银两急,无处计办,母子兄弟商议,愿将此田出帐召人承人承典,每亩取要时典价银七十二两正,先召房亲人等,各不就典,次凭中人,问到本房何建业堂承典,以六年为期,即日当中还实,每亩典价银七十二两正银水司码兑足,所有签书席仪俱在价内,三面言明,二家允肯,就日丈量,四至明白,立契交易,银契两相交讫,并无少欠分厘,其银系何渭扬母子兄弟亲手接回家中应用。此系明典明当,不是债拆等情,亦无重典复当等事,······其田订以六年为期,期满之日,任由备价收赎,赎时以收割清楚为准,银到田还,如不到期取赎,以限期未满之日,照计每亩每年补回田料银五两正,今欲有凭,立写典田离业契一纸,交与何建业堂收执为据······

中人   松柏

母亲何易氏指模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八日立

典田离业契人何渭扬的笔      

(二)

立明永远断卖田契人潘遂安堂,今因岁暮,家中急用,母子商议,愿将承父遗下土田名鹿步司祥曜山脚田大小九丘共税七亩,召人承买,先招房亲人等,各不愿受,次凭中陈友培引至省城澄修书室踏看,······依口还足价银一百五十两正,先经标贴,随后交易清楚,······如有来历不明,卖主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特立永远卖契一纸为据······

中人  陈友培

母王氏指摹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潘遂安堂的笔  

这二份契约均以男性为立契人,但又出现子嗣与母亲商议的场景,母亲也在契约上摁下了指模,最终使契约生效,意味着母亲对家庭田产交易享有权利。类似于“母子兄弟商议”的契约还有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新会县礼乐乡的陈萃贞、陈萃联“立永卖田契”,“今因急用,母子兄弟商议”,将自置潮田出卖,“当中交足,萃贞母子兄弟亲手接归应用,分毫不欠”。契尾有“见契接银母李氏指模”。又咸丰三年十二月新会县陈兴和“母子兄弟商议,将承父遗下经分田,土名南澳坑田围田”,凭中卖给本县义仓,“其银一足当中交陈兴和、陈仁和兄弟母子亲手接归应用”,契尾有“同签契接银母陈何氏指模,同接银陈兴和”。16

香山县也有不少民间买卖田地的契约文书出现母亲参与同卖、见中等现象,整理如下:

(一)

立绝卖田文契人李琼书,有承祖父遗下短经分份下土名第三沙香税田二丘,共上则民税一十亩零一分。今因凑用,子母兄弟商议,愿将此田出卖予人,取银应用,共实要时价银九十两九七白司马,签书每两三分。先召房亲,各不愿受,次凭中人龚远宏引至孔昌汉,依口酬还实价银共九十两正。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亲诣田所,丈量明白,果合前税。归家当中立契交易。其银一色如细,交琼兄弟亲手接回应用,······其田的系祖业,世远年久,日后倘有上手印契搜出,视为故纸······

同卖田接银弟俊骖

同卖田母何氏指记

乾隆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立

卖田文契人李琼书

见卖田叔李晓江

见卖田交银中人龚远宏    

(二)

立卖屋地文契人李润棒,今因凑用,母子商议,愿将承祖经分份下口自置土名大榄接龙社沙埔地一段,共上则民税二分一厘。连地面瓦屋一座横过三同······一应出卖与人。取银应用。凭中李绶彩,问到服兄李耀章永买为业,三面言实……从前并无典揭别人,如有来历不明,系棒母子身上理明······

见交易中人李绶彩

同卖屋地母萧氏指模

道光廿年二月十六日立

卖屋地文契人李润棒笔

(三)

立永卖屯田文契人陈泰邦,今因急用,母子商议,有承父遗下经分份下土名后卫任官所罟步外沙屯田一丘,该减则屯税一十亩正,出卖与人······先召至亲,各不愿买。次凭中人张正显问到周俊良**买受······归家立契交易,俊即备足价银,交泰母子亲手接回应用,并无少欠分毛。······此系明卖明买,实银实契,两无加写。今欲有凭,立永卖屯田契一纸、并该田印契一纸,连尾统交俊收执,永远为照······

见卖田见交易中人张正显笔

见卖田侄陈其成

见卖田弟陈维邦笔

同卖田接银男陈其祥

同卖田接银母陈黎氏指模

道光   年  月  日立

永卖屯田文契人陈泰邦笔17

这里涉及的田产、房屋买卖契约都强调“母子商议”及契尾均有母亲“同卖田(屋)”、“同接银”等字样,说明母亲对于家庭大宗财产的买卖,即使子嗣已可独当一面,但也不可忽视母亲的角色。

也有契约在文书中并没有标出“母子商议”的字样,甚至文书正文也几乎没有母亲的影子,但在契尾则标有母亲在场的信息,如道光二十七年二月,顺德龙山乡“立明断卖围田契人卢芸翘”住在广州城内海味街,“今因生理凑本急用,情愿将先人遗下”的围田出卖,在契尾就标出了“中人黎顺明见收银胞弟云卿同收银生母潘氏指模”。光绪七年十二月,香山县立明永远断卖围田文契人马桂森,出卖“承父遗”围田,契尾有“在堂母梁氏指模”等,可见,上述潘氏、梁氏均以母亲身份参与了田地买卖。又如光绪二十六年九月,香山县“立永远断卖草坦人马贞石、马子薪”在出卖自置草坦时,契尾标出了“在堂母梁氏指模”等,又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顺德县三桂乡何献琳在“立明断卖草坦文契”中,契尾也有“在堂母梁氏指模”。18

珠三角地区寡母在家庭田产处理过程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似乎是这一地域乡村社会传统,万历《新会县志》卷5《人物传》记载元末明初新会陈氏在丈夫死后对家产处置故事:

陈氏,归德里李宗长侧室也,宗长生男女四,而陈无所出。宗长夫妇死,值元季乱,陈乃收世系契券,携子女佣于乡人以食之。至国初稍稍复旧业数千百租,无少丧焉。女求田于陈,陈笑日:汝先人无遗命,妾安敢擅割主人田也······

陈氏在李家仅是妾的身份,她在战乱时不仅抚养丈夫留下的四个儿女成人,且保存了李家的土地契约,在明初社会安定后,她通过契约收回了田地所有权。这些土地最后归属也由陈氏决定。不过从“女求田于陈”来看,女儿有继承父家财产的权利。

从清代珠三角地区寡母出现在立契现场来看,她们会以各种身份参与立契行动。其实,这也是官方法律赋予寡母的权利,清代律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19也就是说,家中卑幼在处理家财时,必须经过尊长,父亲一旦去世,余下的尊长除了祖父母外,最主要的就是母亲。可见,法律对母亲处理家庭财产给予了明确的保护。这一现象在徽州、闽台也有所体现。20

三、多名家中女性共同参与的契约文书

传统社会提倡大家庭的生活方式,因而在一些家庭中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所组成,从而使得在田地买卖契约中有时会出现婆婆、媳妇共同参与的现象,嘉庆十二年东莞县黄陈氏买卖土地契约文书如下:

立卖田契人三都三图七甲户长黄赞升,子扩绩、裕绩、侄莹重,同母陈氏,为因粮务紧急,无银应纳,母子兄弟商议,愿将承祖父遗下土名柳树下······共计下税七亩五分九厘八毫出卖。先招房亲人等不愿买,凭中人黄见斯、麦秀中、麦亚瑞引至三都五十图六甲户长植大伟子溢林入头承买。······即日立契交易,当中验明,此银系扩绩母子兄弟亲手接受归家应用,此田亦即日交买主管业批佃,任由割税印契归户,此田系扩绩、莹重、裕绩之田,与别兄弟无干,······断卖永不得收赎······

作中人麦秀中 黄见斯 麦亚瑞(均有指模)

同接银男黄裕绩 男扩绩

孙莹重 媳姚氏(均有指模)

嘉庆十二年十月初十日立

卖契黄陈氏21

从这份契约的契尾落款处可知,主立契人为母亲黄陈氏,儿媳姚氏虽在契约正文中没有出现,但却出现在“同接银”的署名中,说明在这个大家庭中,一旦处置田产等财物,家中的女性均有权利和义务参与。

还有一些分家而立的兄弟几个小家庭在处理共有财产时,其所立契约须由几家共同签署,各房支尚健在的母亲以及家中其他女性也是签立契约的重要参与者,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香山县周绰藩卖田契即是一例,如下:

立正永卖屯田文契人周绰藩等,为因凑用,母子叔侄商议,思有先父遗下土名罟步外沙田一丘······出卖与人,取银应用,共要取时价银八十两,连签书席金在内,先召至亲人等,各不愿受,次凭中人朱祥和问至萧遐与承买为业,价银依口酬足,三面言定······当中交与绰藩等母子亲手接回应用,并无低伪少欠······

见交易中人朱祥和笔

同卖田同接银嫂朱氏指模

同卖田同接银侄周湛荣笔

同治三年九月廿三日立

永卖屯田文契人周绰藩笔

这份契约强调“母子叔侄商议”,显示该田地属周绰藩父亲遗下产业,为绰藩和哥哥共有,故在契尾出现“同卖田、同接银嫂朱氏指模”及朱氏儿子周湛荣。三个月后的同治三年十二月,周绰藩又将“先父遗下”的另一块沙田典给萧遐与,签立契约人未变,契尾有“同典田同接银嫂周朱氏指模、同典田同接银侄周湛荣笔”。22又如光绪二十九年东莞县张善述和张辉光、张灿光、张永年等四人出卖“同承祖父遗下”的屋宇,“四份同分之业”,且永年一份内还“与胞弟华年、祺年同份”。后因“日给不敷”,四人“各人母子商议”,皆同意出卖该屋宇,所得银两“当中如数交与张善述、辉光、灿光、永年等母子亲手接银回家应用”。契尾有“同接银母张王氏、张叶氏”和“同接银弟张华年、祺年”以及“立断卖厅屋数人”张善述四兄弟名。又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东莞人黎承志断卖田亩前,也是“母子兄弟商议”,所得款项“当中面交承志母子兄弟等接收归家应用”。契尾开列“同接银人”四位女性,即黎廖氏、黎何氏、黎麦氏以及弟媳黎邓氏。23但前三位女性并没有标出与主立契人黎承志的关系。不过,大致可以肯定这是一份由已分爨的兄弟们和母亲一起签立的卖地契约。

一些家庭在处理田产的过程中,家中的祖母、母亲等女性均以独立身份参与。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香由县李协和的典田契就反映了家中不同身份女性的参与情况:

立典田离业数人李协和,今有承先祖遗下小榄土名第三沙田即新积沙田三丘······兹因急用,与祖母及母亲商议,愿将此田出典与人。要取典价银三百两正,连典十年为期,自癸亥年起,至壬申年底止,银不计利,田不计租。先召至亲人等,各不愿承典,次凭中人冯礼中等问至萧显篪承典。价银依还足,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亲至田所,并同中踏明界址······交协祖母及母亲亲手接收,同中验明,并无低伪少欠······该田印契一纸、上手印契一纸、福安围租部一本,统交萧显篪收执为照······

见典田交易中人冯礼中笔、何口天

同典田离业接银嫂冯氏指记

同典田离业接银母张氏指记

同典田离业接银祖母谭氏指记

同治元年十二月廿三日立

典田离业数人李协和笔24

这份典田契约文书显示,李协和所典田地系“先祖遗下”,他在典地时,与尚健在的“祖母及母亲商议”,得到同意后才进入买卖程序,而交易银两也是“交协祖母及母亲亲手接收”,且契约落款有祖母和母亲共同签字摁指模。这桩典田交易的真正策划人或许原本就是祖母和母亲,李协和只是挂名而已。

类似上述李协和所立契约现象,在道光七年南海县李恒谦签立的卖田契也基本雷同:

立永卖民田契人李恒谦,南海县五斗口司佛山镇人氏。今因急用,兄弟祖母商议,愿将此祖遗下经分名下田三丘,······先招房亲人等,各不就买,次凭中人引至义仓承买,依口还实价银二百七十两正。所有签书折席俱在价内。三面言定,二家允肯······道光七年又五月,南海县主李验契,价银二百七十两,布颂棠宇四十四号。

中人李锦章、何挺南

见卖田堂兄李泽沾

祖母黄氏、同卖田弟应堂、应柱

道光七年二月初十日立

明卖田契人李恒谦的笔25

李恒谦所立契约还在官府备了案,说明官民之间对女性参与田地买卖的肯定。这类祖母和孙辈共同签立契约买卖家中大宗财产,在珠三角地区也颇常见,如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东莞县“立断卖荒园地基数人卢黎氏仝孙裙文、礼文,有承先夫、祖父遗下先年用卢我行堂名下买受张伟人自置园地一庄,······今因需银紧用,祖母、孙商议,愿将此荒园地基出卖与人,······此荒园的系卢黎氏全孙承先夫、祖母自置名下之业,与别兄弟伯叔无干。”契尾有“同卖接银祖母卢黎氏”及“立断卖荒园地基数人蓓文、礼文的笔”及“代书侄卢凤山”。26契约中的“先夫”和“祖父”显示,这是一份以祖母卢黎氏和孙子的口气所签,实际决定权应是卢黎氏。

还有一些家庭因父亲在世时娶有妻妾,在父亲去世后,这些嫡庶母也在处理家庭财产的契约中出现,尽管我们不知道这种家庭是否已经分爨,但因涉及到子女的嫡庶之分,姑且算作大家庭。道光二十年新会县余炎、余浩兄弟所立契约即如此。

立断卖基底契人余炎、余浩系潮居七图三甲余隆户丁,住在三龙里,今因紧凑用,无处计备,母子兄弟商议,愿将祖父遗下基底一蚯,坐落宣化都二图土名南塘滔,该税一亩五分正。取要时价番银三十九两正······其银一足,当中交与余炎、余浩兄弟接归应用。其田亦即日随契交羲仓永远管业。······后日有凭,立永卖基底契纸为据······

中人黄厚安【押】

见银母钟氏  梁氏指模

见银弟亚荣  亚相

道光二十年正月初十日立

断卖基底契人余炎、

余浩、余亚【押】27

这份契约正文中有“母子兄弟商议”,落款处出现母亲钟氏、梁氏两位女性,她们极有可能是父亲的妻妾。由此可见,寡居的嫡庶母均享有对家庭财产同等的处分权,光绪二年新会县马家出卖田地的立契人是马亚烈妻郑氏,但契约又有“庶母郑氏”出现,如下:

立永卖断田契人系潮居都六图又二甲双水口白社里居住马亚烈妻郑氏、子亚锦、庶母郑氏共三人,今因宜银紧急,无处计备,是以母子三人商量,愿将祖父经分遗下马亚烈面份之田,该税七亩六分五厘正,出卖与人。先招房亲人等,各无银取,是以凭中引至白龙里张祥益堂承买,依口酬还价银,······其银一足交与马亚烈妻郑氏、子亚锦、庶母郑氏三人亲手接归应用,分毫无欠,其田随契交与张祥益堂永远管业收租······

光绪二年正月二十八日  立

永卖断田契人马亚烈

妻郑氏指模

庶母郑氏指模

子亚锦的笔28

契约中的两位郑氏可能为马亚烈妻妾,马亚锦则为两位郑氏儿子,两位郑氏不仅参与了田地买卖的商议而且还“亲手”接银使用,并在契尾均签字画押。可见,她们在契约中具有同等的权力。

总之,清代珠三角地区寡居的长辈女性们在家庭财产尤其是大宗财产处置中拥有重要的决定权,她们在族权、父权和夫权的传统社会中,因为重孝的文化传统,使得其子嗣在处置家产中必须征得她们的同意,而且在契约中有明确的身份标识。其实,清代珠三角地区女性主持或参与的田产或房屋买卖,本身就是女性与丈夫共同创业的成果,所以契约中常有“承夫”等字样,当然也有“承夫祖”、“承祖”等字眼。本文的描述性分析显示,寡居长辈女性主持买卖土地在清代珠三角已是一种被国家和地方社会认可的行为。这一现象与徽州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具有类似性,反映了在清代地权变动日益频繁的大背景下,妇女已广泛参与到土地等大宗不动产的买卖中。尽管清代珠三角地区有些女性在田地买卖中具有绝对的处分权,然而必须看到更多的女性对财产的处分权并不完整,她们只是参与者。但不管何种情形,清代珠三角地区女性在家庭田地买卖时都有自己的参与权,而且其子嗣也必须要和她们沟通协商,争取得到她们的支持,这说明清代珠三角地区女性拥有对家中大宗不动产处分的参与权,而且她们在契约中的各种表现,也意味着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的经济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与肯定。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2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陈瑛殉:《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社会经济活动》,厦门大学1999年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

3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第113页。

4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4页。

5以上三例参见谭橡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166、135—136、218页。

6参见黄永豪主编:《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8年,第324—325、322—323、342—343页。

7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112一113页。

8广州近代博物馆藏,感谢杨琪馆长提供相关契约的翻拍照片!

9广州近代博物馆藏,感谢杨琪馆长提供相关契约的,翻拍照片!

10李龙潜、罗志欢编:《明清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整理研究》,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2007年项目,打印稿。谨此致谢!

11上述契约按顺序分别参见谭棣华、冼剑民编的《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260—261、228—229、261、241—242、263、244页。

12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172页。

13李龙潜、罗志欢编:《明清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整理研究》,打印稿。

14两例参见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177、152—153页。

15黄永豪主编:《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第270页。

16两例参见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178—179、183页。

17分别参见《田野与文献: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香港)2008年第50期,第9、13—14、14—15、36页。

18以上分别参见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28—31、21—22、24—25、26—27页。

19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25页。

20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历史研究》2000年1期。陈瑛殉《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社会经济活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

21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224页。

22《田野与文献》2008年第50期,第18—20页。

23此两契约参见黄永豪主编:《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第7—8、11一12页。

24《田野与文献》2008年第50期,第16一17页。

25李龙潜、罗志欢编:《明清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整理研究》,打印稿。

26黄永豪主编:《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第5—6页。

27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175—176页。

28谭棣华、冼剑民编:《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第215—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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