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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孀妇的守节与再嫁
来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作者: 张晓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8-26

[摘 要]清代加大了对守节妇女旌表的力度,但与此同时,大量处于社会底层的孀妇面对生存的压力,夫家的逼迫和他人的欺凌,选择了再嫁。文章认为,清代因为溺女之风盛行造成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有相当比例的适婚男子不能正常娶妻,这无疑又使孀妇再嫁变得更为普遍。

[关键词]清代;孀妇再嫁;巴县档案

一、巴县孀妇再嫁的普遍性

清代虽然加大了对节妇旌表的力度,但是并没有阻止孀妇再嫁。在清律中明确规定不能再嫁的只是有朝廷封号的命妇。“若命妇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

相反,清律中对孀妇是再嫁还是守节采取的是尊重孀妇本人意愿的态度。“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强抢者,杖八十。其孀妇自愿守志,而母、夫家抢夺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妇女听回守志;已成婚而妇女不愿合者,听。如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照威逼例充发。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从重论。“”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家及夫家之期亲强嫁之者。居丧嫁娶罪。杖九十。”这些条款非常明确地传递了以下信息:如果孀妇夫丧服满,愿意守志,夫家、母家不得强逼强嫁;如果孀妇想要改嫁,由母家还给夫家财礼,将女儿领回另嫁。这就是说,不管是守志还是再嫁,都应该是孀妇的自愿行为,不得强逼。

从巴县对节妇的旌表情况来看,被旌表的节妇大多为有身份有地位之人。首先,她们从小受封建礼教影响较深,受传统道德熏染和束缚较大,崇尚“从一而终”;其次,她们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为宽裕,没有生存的压力。但是,巴县大部分的孀妇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寒之家,丈夫是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随着丈夫的去世,家里的顶梁柱也就轰然倒下,生活失去了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再嫁是最好的选择。尽管她们可能也有守节的意愿,不愿意再嫁,但是在生存的压力面前,高层次的道德需求又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况且,大多经济状况不好的夫家人也不愿意让孀妇在家里白吃白住,倒不如让孀妇再嫁,还可以得到一笔财礼。除此之外,也存在着夫家为了觊觎财产,逼迫孀妇再嫁的情况。

我们无法从巴县档案中获知准确的孀妇再嫁比例,但是王跃生的研究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18 世纪中后期,39岁以下丧偶妇女再婚比例超过 50%,……39 岁以下的低年龄段中,丧偶妇女再婚的倾向性大一些”。

二、巴县孀妇再嫁的内在原因分析

(一)生存的需要

杨氏原配李联升为妻,道光六年九月间李联升亡故。杨氏家穷,又全无亲属可以依靠,家里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子需要抚养。道光七年二月,也就是在丈夫去世六个月以后,母子俩实在无法度日,杨氏只好托姨表兄袁光泰、袁光朝为媒,自行主嫁,再嫁给黄廷栋(42 岁,江西人,原配妻子残废,没有生育)为妾,得财礼钱四千文,“以作出灵追荐之资”,将与前夫所生的幼子托付给艾满代为抚养。道光八年二月间,杨氏产生一子夭亡,心里难过,想起交给艾满代为抚养的幼子,一时思念情迫,乘丈夫出外,私自到艾满家里看视儿子。因袁光朝也来艾满家里,杨氏与袁光朝同席饮酒,不料被丈夫黄廷栋走来看见,说杨氏不守妇道,就把杨氏禀缴案下。经过审讯,杨氏不应与人饮酒,将杨氏掌责,黄廷栋情愿与杨氏离异。因杨氏全无亲属,断发官媒择户另嫁。

杨氏在前夫去世之后,因为家穷无法生存,才自行主嫁给黄廷栋为妾,还把自己年幼的儿子托付给人代为抚养。本来以为可以再寻找到一个依靠,衣食可以无忧,没想到,生活再次给杨氏开了一个玩笑,因为看视儿子时与姨表兄同席饮酒,不仅被掌责,还被丈夫离异,断交官媒另嫁。值得注意的是,与杨氏同席饮酒的姨表兄袁光朝“例应责惩,恩宽免究”,男女

在处罚上竟然有这么大的差别。杨氏被交给官媒 47 天后,有光棍石桂安将杨氏领回成配,等待杨氏的又将是什么样的生活呢?我们无从得知。

(二)夫家的逼迫

1.为了侵占孀妇的财产。王秦氏,年 19 岁,为乘死欺霸,叩恳严究事告夫兄王兴盛。王秦氏两年前(17 岁)嫁给王兴发为妻,生育一子,夫妻俩辛苦赚钱,买得一个小院居住。今年二月王兴发病故,其已经分家居住的胞兄王兴盛乘王秦氏夫故子幼,屡次逼迫王秦氏再嫁,想要霸占其房屋,逼王秦氏缴出房屋红契给他保存。王秦氏被逼无奈,将王兴盛控案。

2.为了得到嫁卖的财礼。吴邹氏,年 20 多岁,父母俱故,也没有弟兄。邹氏于正月十七日嫁给周老四为妻,不料刚结婚四天,即正月二十一日,周老四就亡故了。七月十五日,丈夫亡故七个月不到,周老四胞兄周老大就将邹氏嫁卖与兴贩人口的吴癞子,得到身价钱七千文。吴癞子又准备把邹氏送到下游贩卖,邹氏不愿意,双方争吵,被当地农民牟潮文撞见送案。有一段文字能够说明当时为了财礼而逼迫孀妇再嫁的情况。“妇女新寡,亲属视为奇货,争图改嫁,虽有贞妇矢志守节,男家女家亦不能容,只图多得财礼,而不顾名节”。

(三)他人的欺凌

朱钱氏丈夫亡故多年,独自带着幼子在渝城五福街居住。有日二更时分,有王万和之雇工卢二痞子酒醉,到朱钱氏家想要与之调奸,朱钱氏不允从,双方口角肆闹,卢二痞子反将朱钱氏月蓝布衫拿去,同院居住之曹姓等解说不还。朱钱氏无奈,赴辕鸣冤作主。经过审讯,把卢二痞子掌责,朱钱氏具结备案。

胡陈氏丈夫正月间病故,胡陈氏平日穿炮引度活。八月十三日夜晚,李仕有(平日做火炮生意生理,胡陈氏时常请他帮忙卖炮引)来胡陈氏家喊叫开门。胡在丈夫刚刚亡故的情况下,当娼还债,进而引发诉讼,最后将李陈氏再嫁的。陈氏起身将门开了,李仕有随后进内,把胡陈氏拉住,要胡陈氏与他行奸。胡陈氏不允,当时喊叫,被街坊们拢来将李仕有抓获,胡陈氏投鸣客长喻春来,赴案喊禀。经过审讯,将李仕有责惩,双方具结备案。

何王氏(42 岁)丈夫何汝义于六月三十日病故,有惯卖私盐的张开太乘何王氏新寡,于十月二十二日傍晚,到何王氏家,想要与之调奸。何王氏坚志不从,张开太称,如果何王氏不允从,他将不容何王氏母子生活。何王氏喊投邻戚王新顺、王登榜、殷元玉并乡约蒋映堂等至家理斥,张开太抗不从场,反扬称打杀,赌控不畏,何王氏担心以后出事,因此控案。

这三个案例都是孀妇孀守在家,被别人欺凌,进而控案的情况。有句俗话:“寡妇门前是非多”。孀妇想要独自守节,尤其还带着幼子,如果没有家人的保护,是很难做到的。即使在孀妇本人冰清玉洁、坚持孀守,而家庭经济实力也足以支撑的情况下,也有很多痞恶要来干扰。因此,找个靠山来保护自己和孩子显得那么的必要,这也是下层孀妇选择再嫁的一个重

要原因。

(四)因为家庭矛盾涉讼,知县判孀妇再嫁

李陈氏是顺庆府南充县人,自幼抱与李保山的儿子李宗禄为妻,随带来渝寻生。因丈夫不务正业,与父亲分居各住。正月十一日,丈夫病故,挪下账项,无钱付给,李保山逼迫李陈氏当娼,付给账项,李陈氏不从,来案喊控。经过审讯,断令李保山协同公差将李陈氏择户另嫁。十七天后,有在渝贸易尚未娶妻的谭新顺将李陈氏承领完配。

此案虽说不是李保山直接逼迫孀媳再嫁,也是他为了还清债务,逼迫孀媳李陈氏卖娼,引起诉讼,从而导致知县断令李保山协同公差将李陈氏择户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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