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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裁判中的女性因素考量———以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为中心
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14 年第 3 期 作者: 李相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0

摘 要: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中,女性的性别身份、社会角色是司法裁判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珍视名节操守的未婚女、守节孀居之寡妇、年迈笃疾的母亲等女性形象得到了司法裁判者的关注,并影响了司法裁判结局,而嚣悍之妇的撒泼逞刁无一例外遭到司法裁判者的严厉打压。传统司法裁判对涉讼女性身份、角色的考量,其本质是男权社会对女性角色的选择性塑造。对女性符合角色期待的行为予以肯定,而对不符合角色期待的行为予以打压,以塑造服从男性统治的合格女性。

In the Qing archives of judicial verdicts, the females and their social roles were an important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justice system. Judges paid high attention to unmarried women who held highly their virtuoso, widows who remained loyal to their de-ceased husbands and refused to remarry, and the elderly mothers and such attention often influenced the outcome of their judgments.Yet, women who were strong and argued for their defense were severely suppressed and harshly punished by judges. The essence of these different judgments of women who were involved in judicial procedures in Qing was a consideration of women and their roles that were influenced by the choice of the male dominated society. Women who met the expected roles were affirmed, while others who did not were suppressed in order to enforce the ideal women who were obedient to male's domination.

关键词:传统司法;女性;清代;角色期待/traditional justice, female, Qing dynasty, expectation of roles

 

在传统中国的男权社会中,女性因与男性性别相异,而在家庭、社会中扮演着与男性迥异的角色。传统伦理道德及法律规范对女性的家庭、社会角色进行了固化,并提出了基于男权视角的女性角色期待。传统司法活动作为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反映着这种形象期待,并实现着对女性角色的塑造。因而,女性的性别及社会角色便成为传统司法裁判者不得不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以清代司法判牍及档案材料所载女性涉讼案件为样本,考察传统司法裁判中女性的何种形象、行为引起了司法官员的注意,影响了诉讼进程和裁判结局;并以角色期待理论分析传统司法裁判与女性的角色关系,揭示男权社会通过司法裁判实现女性角色期待的实质。

一、考量标准:传统男权社会的女性角色期待

(一)角色及角色期待理论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角色是指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特定的社会地位,并符合社会期待的一套行为模式。[1](P6)人们所扮演的这些角色表明了其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反映了社会、组织或群体、个人对个体行为模式符合其身份的希望和要求。这种希望和要求即是角色期待,也称角色期望。角色期待包括对角色的素质期望、形象期望、义务期望、行为期望等内容。[1](P102-103)

任何社会都存在一整套的“角色期待”,在个人社会化之前,或是扮演某种角色之前即已预设。个人进入社会角色后应对其所扮演的角色具备一定的认识,并采取与其角色要求相符合的行为模式。若角色期待与实际扮演不一致,则会导致扮演者自身的错乱,及社会压力的强大反弹。美国社会学家 T.帕森斯在其《社会行动论》中提出,社会通过奖励和分配系统对角色期待提供保护。社会的角色期待及其保护机制构成了“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具有制约和强化每个社会成员行动的能力,在个人社会行动的选择中使角色期待得以实现。[2“]( 译者前言”P20)

(二)传统社会的女性角色期待

所谓女性角色期待即某一社会中的人们对女性的行为具备相应特征、符合女性身份的希望和要求。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男性以控制者的姿态对女性提出了角色期待。这种角色期待渗透着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认知、情感和态度,限定了女性的行动模式,即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经过千百年的固化,女性角色模式已被附加太多限定,而且不容置疑。女性对自身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有深刻认知,并自觉服从,或者主动利用这一期待。

首先,传统男权社会中女性角色期待由男性主导。人类进入农耕时代,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男女两性地位也随之出现根本性变化。男子作为主要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男尊女卑”的男女不平等格局开始形成。父权制的建立使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属。自此,女性作为受支配角色接受作为支配角色的男性的指挥。在男权社会下,女性应绝对服从男性,所谓“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仪礼•丧服传》)服从、顺从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最根本要求,一切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都以此为目标而设定。女性没有权力参与对自身角色的定义,更没有能力反抗男性所提出的要求和期待。

其次,女性角色期待的内容固化。传统中国的女性自出生至死亡,其绝大部分生活皆是围绕婚姻家庭而展开,扮演着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 3 种角色。传统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这 3 种角色予以模式化,并对各角色所应具备的品质、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未成年女性作为女儿完全服从于男性家长。在权利能力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没有婚姻自主权,行动自由亦受到严格限制。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亲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来。违者重罚其母。”[3](P298)可谓“三步不出闺门”。未婚女子的主要任务就是习得做人妻的“技能”,养成顺从的妇德。及为人妻,以夫为纲。“夫者,天也”“,妇,服也”,妻子应服从丈夫,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丈夫享有妻子的人身支配权,妻子必须顺从丈夫。[4](P103)“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女戒》) 妻子对丈夫的忠诚和服从应终其一生,不得背离。即使在丈夫死后,妻子也应“从一而终”,在身体上忠贞于丈夫,即所谓“守节”。“节”是妻子最核心的美德,犹如臣忠于君,子孝于父一般。明清以降,统治者出于齐家治国的伦理需要,对妇女守节的推崇达到极端。女性在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压力之下,不得不接受这种形象塑造,成为男性统治的牺牲品。已婚女性,在夫死之后,作为家庭中的女性尊长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所谓的“母权”不过是父权的派生。“夫死从子”,虽然在“从”的内容和程度上不同于从父、从夫,但却在显示着女性的从属地位,终生受到监护。总而言之,男权视角下的女性理想形象便是———顺从者,一个天然弱势的、可以任意摆布的服从者。

最后,男权社会有一套角色期待保护机制,保证女性实现男性对其的角色期待。作为服从者的女性需要具备男性所要求的柔顺、忠贞、孝慈等品格,服从男性所制定的种种道德(如“三从四德”)及法律规范,满足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待。为实现对女性角色的塑造,礼制、风俗、社会观念及法律制度共同发挥着作用。其中,法律制度作为“奖励和分配系统”对女性角色期待提供保护。法律规范确定了女性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司法制度是法律意旨的具体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在具体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活动中实现对女性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三)传统司法裁判考量女性因素的标准

对中国传统司法裁判的确定性问题学界尚有争论,①但可以肯定的是传统司法裁判中所考量的因素并不仅仅是法律事实及法律条文,诸如道德品格、社会身份、角色行为、形象表现等也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野,从而使得裁判的结局具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在翻阅清代有关女性涉讼的判牍、档案等诉讼资料时可以发现,对于进入司法视野的女性,司法官员往往针对其道德品格、形象、行为而表现出明显的裁判倾向,或者大加赞扬而同情宽宥,或者彻底否定予以严厉斥责。引发司法官关注,从而决定其裁判倾向的因素是什么?司法官对这些因素进行考量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作为社会角色期待保护机制,传统司法裁判清晰地体现了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女性在诉讼中与角色期待相关的品格、行为表现成为司法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此种考量皆以女性角色期待为标准,对于符合角色期待的女性予以鼓励和宽宥,而对于不符合角色期待的女性予以打压,以完成合格女性的塑造。

二、传统司法裁判对符合角色期待女性的肯定

由女性这一身份所衍生的符合男性对其角色期待的正面形象,诸如贞女节妇、贤妻良母,在诉讼中得到了司法官员的特别注意,并被予以了肯定和鼓励。

(一)维护自身贞操名节的未婚女

“贞”的核心就是坚决、顽强、始终如一地坚守道德准则,或坚守这些准则而做的约定,或者用刘向的话说,是“以专一为贞”。[5](P23)明清时期,女性的贞操被赋予政治意义,成为女性的道德责任。守贞不二成为男性对女性角色期待的重要内容。进入司法视野的未婚女大多与其贞操名节有关,而她们的贞操品行成为司法官特别关注的因素。

清代大儒陆稼书在其判牍中记载“毁人名节判”:朱慧芬貌美,其表兄汤寅欲求婚而不得,遂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毁其贞节。朱慧芬欲自缢以证明自身贞洁,被家人阻拦“,然朱终不释,哭诉于县”。[6](P232)结果,汤寅被判处“杖一百,徒十年”的重刑。②在今天这不过是一起诽谤案件,但诽谤者被处的刑罚之重令人咋舌。然而在司法裁判者看来“,女子以贞操为人生第一事。贞操保持,则乡里钦敬,族党景仰,否则即不齿于人类。”[6](P232)名节一毁,将无以自立,毁人名节者,无异于害命。而朱慧芬偏偏又是“庄端稳重,言笑不苟,正一四德兼全之女子”,完全符合男性的角色期待;在遭受诽谤后,她又“愤恚难平,欲投缳自尽,以一死自明其志”,彻底打动了帝国的司法官员,汤寅被处重刑乃情理之当然。

对女子贞节的关注有时甚至掩盖了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广西罗城县冯汝棠之女婉姑爱慕业师钱万青,央媒说合,订立婚嫁。吕豹变垂涎女色,托媒游说冯汝棠。冯汝棠悔约,将婉姑另许吕豹变。亲迎之日,拜堂之时,婉姑出利刃刺向吕豹变喉咙,血花四溅。事后,婉姑“至县诉告”。[7](P1)吕豹变因“破人骨肉,败人伉俪”而被杖责。知县于成龙认为“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其伤害他人的行为,不仅未被司法官所关注而受到惩罚,反而得到了肯定和鼓励。在此,帝国司法官所关注的并不是故意伤害的案件事实,而是婉姑守贞不二的行为。

(二)守节之寡妇

在清代,虽然“妇女再醮,例所不禁”,但守节不嫁之寡妇因其行为所蕴含的忠于丈夫、坚守夫妻之义的伦理内涵而被标榜忠孝仁义的封建统治者所表彰鼓励。在诉讼中,与争议并无关系的守寡行为往往成为司法官员进行纠纷处理所考量的重要因素。寡妇涉讼往往会突出其孤寡无依、忠贞不二,以赢得司法官员的格外照顾,博得诉讼中的优势。在统治者的话语体系中,守节是国家予以表彰的行为,人人应当钦敬之,而不应与其发生纠纷。若与守节之寡妇发生纠纷,先不论事实上的是与非,在道义上已处于劣势。《陆稼书判牍》中载“寡妇抢米判”:嘉定县顾杨氏夫死不嫁,贫苦无依,经常向夫之兄顾佳贻借贷。一次趁稻米丰收,顾杨氏又去借贷而不得,遂将糙米两石负之而走。以今日之法律规定评定,显然是侵夺他人财产的顾杨氏违法,应偿还两石糙米。但时任知县陆稼书在审理此案时,却认为“两造各有不是”,仅判令所抢两石糙米未食用的归还,而且将顾杨氏及其子送清节堂收养,顾佳贻每年送钱三千六百文交顾杨氏使用。[6](P230)在此案中,不可不谓被告的寡妇身份及矢志守节的形象影响了裁判者的裁判结果。陆稼书在判词中对节妇进行了充分肯定,节妇应当得到家族和国家的尊重。所谓“节妇者,一家之荫,祖、父尚重之”,“柏舟之志,人所难能”,国家尚特予钦敬。但本案原告顾佳贻却摧残欺凌、中伤辱詈矢志守节的寡妇,这与国家所倡导的伦常教化原则相悖,难免“不是”了。

寡妇是典型的弱者,天然的令人同情者。若与寡妇对质于公堂,难免有欺负弱者之嫌。在司法裁判中,司法官出于平衡两者原本不平等的地位以及满足社会怜悯弱者的感情,往往会将裁判的天平倾向孤寡一方。以上述寡妇抢米案而言,顾佳贻的田中收入仅足维持一家生活,不足供仰事俯畜之资。“顾佳贻、顾杨氏均可怜悯”,但最终还是要求顾佳贻出每年出一部分钱供寡母幼儿使用。在均可怜悯的情形下,司法官还是倾向于更需怜恤的寡妇。清代廉吏于成龙所作“土豪缠讼之批”中,江峰清之子为对门寡妇沈宗氏之子殴击,江峰清因此起诉。于成龙对江峰清的控诉行为予以了斥责,“即尔理尽直,彼理尽曲,区区小事,亦不应涉讼。况彼为寡妇,尔则丈夫。”作为大丈夫即使受到其侵害也不应与弱势的寡妇打官司。不仅不应与其争讼,还应“允宜敬其志,钦其节,周恤其不足,原谅其不及”。显然沈宗氏茹苦含辛,抚孤守节的行为得到了司法官的肯定和同情。而江峰清凌虐孤寡,遭到了司法官的严厉谴责和警告“反利其孤寡而凌虐也,汝尚有人心乎?“”若妄思争讼,饰词干渎,本县先将尔拘县惩办,以为恃势凌寡孤者之儆戒。”[7](PP63-65)

在一些女性犯罪案件中,其守节行为也成为司法官法外开恩的酌定情节。例如:陈阿金持刀夜入陈其明之母徐氏房中,思行强奸,被徐氏母子当即扭结。徐氏用簪子刺其双目,陈其明用石杵打其两腿,以致受伤深重,第二日死亡。对徐氏的过激行为,法官解释为“以二十年茹荼饮血之嫠妇,一旦强欲败其节,一时愤激,自不知下手之重且惨也。”对于侵损陈阿金两目,司法官认为徐氏“苦守多年,几难完节”,“情有可矜”,而向上司邀恩予免。[8](P235)

(三)母亲的角色

年老妇女以母亲的角色出现于诉讼中,因其年迈、爱子、孤苦等形象影响着司法裁判的作出。在“林礼告苏送等案”中,原告人李翩(林礼为其化名)隐瞒年龄及前妻因与婆婆不合而自缢的事实与苏愿娘订婚,之后苏家得知李翩欺骗情由,遂悔婚。李翩因而诉县,县官断为执行婚聘。亲迎之日,愿娘投河被救。李翩又控诉。在诉讼过程中,愿娘的母亲对诉讼施加了影响。判词中特别提到“为之母者,目击孤儿之棰楚,耳闻弱女之悲号,惨目伤心,计无所出,惟呈恳终养,为其女请命。”[9](P319)愿娘之母本与诉讼无法律上之关系,但为儿女计而上呈请命,博得了司法官员的同情。最终司法官也作出了有利于愿娘的裁判。

即使为人母者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有包庇情节,妨碍了案件的查明和纠纷的顺利解决,也不被深责。宿松县田氏夫死守节,三哥方德逼其嫁于何伟,并强行抢亲,被同族之方告拦下。但田氏不忍凌辱,自刎身死。案发后,方德抬出母亲陈氏为挡箭牌“,依恃老妪,狡称明媒正娶”,并捏词诬告田氏被方告私诱苟合。[9](PP120-122)他们的策略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效果,至县审时,“抢亲毙命,已得实情,而阿陈假护符,牢不可破”,致使案件进入府审。即使最终牢不可破的护符被种种证据所击破,但陈氏“护庇其子,出头承当”的行为被认定为舐犊私爱,不足深责。

在判决作出,刑罚执行时,依然可以看到母亲这一角色所发挥的作用。王麻子因纵妻卖娼被枷示,遂有吴起凤为之出保状,言曰“王麻子之母余氏,年七十有余,近因麻子枷示,伊母闻知,朝夕啼哭,忧郁成疾,饮食俱废,染病沉重。”请求官府网开一面,暂让王麻子回家侍养老母,待其母病愈,再补刑罚。在此,年老病重的母亲打动了官员“,县正堂批:姑准疏枷发落。”[10](PP145-146)

三、传统司法裁判对违背女性角色期待行为的打压

女性如果违背了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待,过度利用她们的身份以及男性对她们的怜悯和宽宥,以此来博取诉讼优势,结局便是遭到男性司法裁判者的打压。在清代,依仗女性的特殊性别身份而兴讼的现象大量存在。“恃寡兴讼”“、恃妇泼赖”屡见于判牍之中。但这种行为无一例外地招致了司法官员的反感,以至严厉的斥责和打压。

(一)“恃妇兴讼”、“架母生事”

清代的恃妇兴讼现象主要表现为女性对已结案件予以翻控,捏造情节,一再控告,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牵连无辜。清代司法官对女性的控告往往十分谨慎警惕,以辨其是否虚妄。徐士林《守皖谳词》所载胡阿万听唆妄告案,即是恃妇兴讼的典型案例。胡阿万的丈夫胡全远落水溺死,胡阿万以陈定远与之夺鱼致胡全远落水死亡控县。县官初审认定所控为实。陈定远妻子胡氏上控宪台。宪台批安庆府重审,而“宪台之驳檄方下,阿万之告词复投”,并称相关官员受贿被挟,推翻口供,捏造勘查记录。知府徐士林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胡阿万听受聂盛瞻的唆使而妄告。在复审判词中提出疑问“全远兄弟数人,何竟无一人念切手足,查访致死根由,独此长舌妇千耳万目,一访再访,一告再告?”并对胡阿万一再告访的行为表示了担心“倘再迟数月,访之又访,告之又告,罗织无辜,何有底止?”[9](P73)假若任胡阿万信口妄噬,罗织无辜,则案件将无完结之时。

清巴县档案载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綦江县孀妇吴罗氏禀状。吴罗氏丈夫身死,已经结案。吴罗氏又投词控告,认为丈夫死于蠹役之手,要求重新检验尸身。县官查阅卷宗,认为该案已经甘结,而该氏却复行翻控。初次呈报时并不指出有伤,现又添出“右耳青肿口咽喉红肿,头顶皮破”等语。据此,县官认定“其为听唆刁控,妄思拖累,已属彰明较著”,并命“该原差集讯究详,毋任恃妇混渎”。[10](P82)

“架母生事”是过度利用女性身份的又一表现。利用母亲的女性身份及年老博取司法官员的注意和同情,并可以规避诉讼风险。清代巴县档案所载乾隆四十七年余氏家族财产纠纷一案中,[10](PP300-301)余毛氏受儿子余禄吉唆使,出头具控。以寡居老母出头控诉,以期博得司法官员的同情,影响裁判结果,但最终被识破,余禄吉因无聊支伊母出头具控而被责二十板,余毛氏不予追究。

对于女性的诬告、渎告,司法官往往予以宽免,但会提出警告,并以追究唆使人、抱告人的方式来限制妇女的诬告、缠讼。徐士林在胡阿万听唆妄告案中,对唆使之聂盛瞻予以枷责,并表明要严惩刀棍;在陈阿谢立继废继案的判词中写道“倘阿谢再敢恃寡兴讼”,立将教唆之人严拿重处;[9](P533)在黄香争继逐继一案中,告诫黄香“嗣后倘敢架母生事,罪坐夫男,决不再宥。”[9](P174)

(二)“嚣妇”、“悍妇”“、恃妇泼赖”

在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中,嚣妇、悍妇、刁妇、泼妇等女性以负面形象涉讼不乏其例。总结她们的行为主要是撒泼于公堂,如哭叫、叫骂、打滚、自残、拼命。嚣妇、悍妇因其不符合传统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而无一例外遭到了司法官员的否定和严厉谴责。

《端午桥判牍》中载:杨史氏欲将其寡媳曹氏卖掉,被曹家拦下。杨史氏控县,县令未予以深究,断令曹氏由杨史氏领回。曹家控至端方处。端方判定“杨史氏实属泼悍奸刁已极。著鞭背五百,以正风化”,杨史氏“当堂撒泼,打滚哭嚷,与媳拼命。”但最终被捆缚押车送回,交地方官管束。[11](P24)在另一起相似案件中,周氏欲将守寡之儿媳姜氏卖人作妾,结果不成。周氏“大发雌威,一控府署,再控藩司”,及至批令集讯“袖藏利刃,伪作刺颈闹堂。”[11](PP45-46)被押回原籍后,周氏又上控至端方处。周氏的行为引起了司法官的极大反感,未审即认定其“自讨苦吃”。

《徐公谳词》中记载了言辞更为激烈的针对悍妇的判词。福建龙溪县民陈氏夫亡之后,于雍正十一年九月改嫁陈灿,业经三载。陈氏于雍正十四年三月忽然控告陈灿夺其银两钱物,并遭到婢妾的追杀。又禀称其与陈灿同姓,事关伦教,不得为婚。对陈氏的指控,司法官予以逐条批驳。[9](P492)关于财产,陈氏一儿一女两个孩子皆为陈灿抚养,即使有随带的银物由夫妇公用,不得谓侵吞。接着司法官对陈氏控夫的行为提出了批评“,以再醮之悍妇,硬讨休书,出头告夫。即河东狮子,亦无此泼恶声势。“”再醮”是对前夫的不忠不义,自为司法官所不屑;加之又“出头告夫”触犯男权“,泼恶声势”之悍妇的形象已经成型。至于同姓不婚,陈氏与陈灿久偕伉俪,为何今日才提论此事,而“伦教大题,又岂为无耻之泼妇借口!”自已失节,反提伦教大题,难怪被司法官大骂“无耻之泼妇”。

司法官认定陈灿的供词“陈氏因年底无钱使用,寻事吵嚷,又见小的疯病,不中他意,就央刘全来讨婚书,要去改嫁”为真,因经查证陈灿确实软脚不能走动。至此,陈氏完全处于诉讼的劣势。陈氏之告诉是“反目刁告”,控告的动机“唯有‘不中意’三字而已”。陈氏的告词中称要索回银两财物,以“矢志孀守”,但这种意图得到司法官员同情的表达遭到了嘲讽“,恐天下无此善取善弃之节妇!”对县审时,陈氏被断押归后夫而在县衙前喊冤,并要“割颈”的行为,司法官员给予了最彻底的否定,称其“廉耻丧尽,伦理全无”,并且进行了无情的辱骂“狗彘之血,何堪污阶下之土!”

司法官将“悍妇”、“泼妇”、“河东狮子”这样的词语加于女性,“无耻”、“廉耻丧尽,伦理全无”对其道德品质进行了完全的彻底否定,甚至骂其“狗彘”不如,予以人格上的侮辱。女性在诉讼中的遭遇之悲惨莫此为甚。我们不得不问,司法官为何如此薄情?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陈氏违背了传统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待。陈氏改嫁已经丧失忠贞,又状告丈夫挑战夫权,而且于县衙前喊冤闹事,这与男性对女性忠贞、顺从的要求大相悖逆,难怪司法官勃然大怒,恶语相加了。在判决书的最后,司法官又进行了严厉的恐吓“,如再不安其室,即听陈灿发卖”。如果再不遵从妇德,顺从丈夫,那么连人身都会被当做物品一般卖掉。而女性手中的那点武器“逞刁肆泼”毫无效力,反而招致了帝国司法官的反感,对于不服从的女性,男性裁判者决不宽纵。

四、传统司法裁判考量女性因素的实质

传统司法裁判将女性的性别、身份、角色等作为考量因素,自女性角度而言,即女性可以影响司法裁判。实际上,进入司法过程中的女性,也往往试图基于其生理的、社会的及法律权益上的特殊性,利用男权社会的女性角色期待来影响男性司法裁判者,进而影响司法裁判的进程和结局。在女性的诉状中充满了“氏孀子幼”、“氏孀子朴”、“氏孀子独”“、氏孀老迈”“、氏属年迈,子属孤朴”的描述,或者大谈矢志柏舟、坚守名节、忠贞不二,企图以此博得司法官员的怜悯和同情。表面上看,在一些案件中,女性确实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对司法裁判施加了影响。例如,淡新档案 22614 号卷宗中,监生王妈镇不愿分析家产,王妈镇的庶母、婶母、妹妹以及两位弟妇,共计 5 位寡妇先后出面呈状,成为共同原告,状告王妈镇霸占家财,要求分家。知县看到这样的情形,甚感忧虑,说“众寡妇纷纷上堂,殊属不合”,堂谕王妈镇邀集宗亲,分析家产。[12](PP217-218)显然众寡妇的合力给县官带来了压力,最终迫使男主人让步,赢得了诉讼。以致有的学者经研究后认为,“尽管受到礼法制度的种种限制,但妇女的诉讼权利却是存在的,且在某些时候表现出比男子还要优越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社会的认可。”[13]

应当看到的是,传统司法裁判将女性作为特殊因素予以考量,并不代表女性具有影响司法裁判的能力。在司法过程中,女性对裁判所施加的影响只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效。其能否影响司法裁判全然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男性所订立的角色标准。在男权社会,男性和女性两种不同角色间绝非对等。女性的角色期待由男性提出,女性的角色行为受男性规范,女性对于男性所强加的角色期待无权质疑,更无力改变。司法官员之所以作出有利于女性的裁判,那是因为女性符合了男性对她们的角色期待。在这一限度内,女性确实获得了比男性还要优越的主动性,但这不过是男性统治者对女性弱者的同情怜悯和一定程度上的忍让。而且这种忍让也不过是基于维护帝国统治秩序的需要。倘若一旦女性过度利用特殊身份,撒泼逞刁,恃“弱”争强,超出男性的容忍限度,不配合男性的统治,那随之而来便是更加严厉的惩罚。

正如清代学者崔述所言“陵人者常不讼,而陵于人者常讼”,[14](P265)诉讼权原是受害者对抗侵害者的武器,尤其是被欺凌的弱者争取权利保护的武器。但传统司法裁判对作为弱者的女性并未给予其保护权利的武器,相反,女性涉讼为官府严格控制。③对于进入诉讼中的女性又予以选择性考量。女性用自己最后的武器———哭闹来博取诉讼优势的努力也被视为撒泼逞刁,遭遇了司法的否定评价。在男性设定的角色枷锁中,女性只能去迎合男性的需要,博取那点儿同情和怜悯。正如西蒙•德•波伏娃所言“一个女人之为女人,与其说是‘天生’的,不如说是‘形成’的”。[15](P23)在司法裁判的肯定和否定、鼓励和打压的不断强化过程中,传统司法成功完成了对女性形象的选择性塑造。女性在男性期待的角色模式中,渐渐失去了个性特色和反抗的能力,更加顺从地接受男性的控制。

当然,女性在司法活动中的悲剧性遭遇并不能完全归咎于传统司法制度,因为传统司法制度本身也不过是服从于男权社会的治理和控制目标。以史为鉴,应该警醒的是现代社会的司法应该服务于何种治理目标,法治社会的诉讼权应如何定位,以更好地保护弱者的权益。在法律文本上,我们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但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考量女性的特殊性,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武器,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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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张我观.覆瓮集刑名[M].陈重业辑注.古代判词三百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9]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M].济南:齐鲁书社,2001.

[10]四川省档案馆.清代巴县档案汇编[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

[11][清]端方.端午桥判牍[M]. 上海:上海中央书店印行,1937.

[12]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3]吴欣.清代妇女民事诉讼权利考析———以档案与判牍资料为研究对象[J].社会科学,2005,(9).

[14][清]崔述.讼论[A].赵中劼主编.中国古代法学文选[C].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15][法]西蒙•德•波伏娃著,桑竹影,南珊译.第二性[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

注释:

①司法裁判确定与否取决于判决是否严格依法作出,从而使诉讼结局具有可预测性。“传统中国法官的民事审判是否依据法律”这一问题,在日、美、中三国学者之间发生了激烈争论。对争论的总结与评析,可参见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 6 期。争论存在本身即表明传统中国司法裁判在确定性上存在问题。

②清代徒刑的最高刑期为 3 年,此处似误。依《大清律例》关于五刑的规定,与“杖一百”相对的应是“徒三年”。

③《大清会典事例》规定“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对于户婚田土等民事纠纷,女性必须由人代告,若夫无子,或身受损害,无人代告,方许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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