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Trafficking of Women in Qing Dynasty
【内容提要】 文章通过刑案资料,对清代京师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进行了讨论和分析。主要内容有:形式各异的略卖活动;受害人被拐诱的原因;被拐妇女的去向,她们的年龄和买卖价格;官府对略卖妇女的法律规定与具体司法实践。并结合相关内容,对清代拐卖行为始终兴而不衰的社会原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abduction and trafficking of wome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rough penal information. These are: 1) different kinds of trafficking activities; 2) factors leading to abduction;3) directions of the abducted women, their ages and prices; 4) law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crea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address the problem. This article also analyzes the social reasons behind the prevalence of human trafficking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近年来,我从清代刑案资料中,陆续辑得有关京城地区拐卖妇女的案例86件,涉及被拐、被骗女子128人。在这些案件中,年代最早的是康熙十九年(1680年),最晚至宣统三年(1911年)。若以道光朝为线,此之前31件,占36%,之后54件,占63%,另有一件因档册残缺,年代无考不计。晚期案例远多于前期,主要与资料保存中前者因年代较远,遗失较多有关。再说被拐诱女子的地区,绝大多数都发生在顺天府属各州县以及京东天津府、京南保定、河间等府,总共涉及州县近40个。再就是邻省的山东、山西女子。间或也有河南、江苏、浙江、湖北和云南人,不过她们中有的被拐时已寄住京师,外省只是原籍地,当然也有京城女子被拐卖到外地的,但为数不多。
一、形色各异的略卖活动
在拐卖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最大、最伤及妇孺身心的,当推团伙性抢拐行动。康熙十九年(1680年)初春,山东淄川、利津等县年景饥荒,有仇衡、刘耀闾二家共12人(内妇女5名),准备到口外蒙古地区“寻觅生理度日”,途遇巴天容、巴世忠等,假称欲雇佣种田,将其哄骗到京师,私立契约,卖与人贩子陈三。陈三的背后主人是个旗人,具体开价再转卖都由他决定。另据巴世忠称,他们在德州又买有男女70多人,随时待命贩运。①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经人举报,有直隶深州民妇郭氏并宛平县人阎二,在京城西直门外地方开设窑窝,“遇有典卖人口,诱引入窑,将男妇两下分养,只称无人典买,迨至数日或数十日后,拖累贩帐,抑勒令其卖妻,众人纠拿,强令本夫印用手模为凭,各卖与人为妻妾使婢。”在不长时间里,先后有申丕显之妻翟氏等10家女子遭到祸害。更有甚者,阎二等在完成勒卖后,竟有将受害妇女的丈夫、家人淹毙勒死以再取财物,整个行径令人发指。②在我翻阅的刑案中,类似像巴天容、陈三,以及阎二、郭氏等人结伙抢拐妇女的事件虽只少数,但不时可见,诸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顺义县白马李七猴,勾结孙二、梁库儿等9人,流窜于京郊各地,打家劫舍、抢掠妇女,财物通过全二伶等贱卖销赃,妇女则暗送京城转卖。③又如满洲正黄旗人文玉,结伙掠卖妇女崔李氏等;蓟州人曹存,伙同朱姓等人,入室抢夺妇女梁氏;以及在京外乡人王春山用强抢获妓女杨三儿,并通过旗人宝荫转卖分赃。以上都属于使用暴力略卖女子的行为。更有诸如直隶深州人杜兴林聚众于京郊强抢民妇陈王氏,当其用车运送入城,行至安定门外关厢时,因陈王氏喊叫求救,竟被杜用手扼住咽喉而死,出了人命大案。④
在更多情况下,拐卖活动多采取骗诱的方式,当然这中间不排斥有威胁的手段,如语言恐吓。嘉庆七年(1802年)六月在良乡县发生的一起拐卖案就很典型。当时有房山县民魏添幅带同妻子魏王氏出外寻工,迨行至良乡县境窦各庄时,天色已晚,准备找户投宿。适韩王氏在外闲坐,询知来历,见魏“愚拙”,妻子“年轻”,即起意诱卖。次早,韩王氏与邻村李王氏密商,并一面让魏外出做工,然后向魏王氏诡称也给她找得雇主,随令伊子韩才并李承祥等一道伴送进京。途中,韩王氏即挑明诱使改嫁,被魏王氏拒绝。韩王氏即以既不情愿,当交还饭钱五千文加以挟制。在京城,则通过李王氏旧识范倪氏为中介,以身价大钱25千文,将魏王氏契卖与李三为妻。[1]续集卷4这种把外地女子诱拐到京城转卖的,一般需由在京熟识门道之人作呼应。譬如,直隶丰润县民妇孙氏,十五岁时嫁与玉田县人刘士发为妻,因搞不好与婆婆的关系被休,其时,孙氏父母已于嘉庆十九年(1814年)往长城口外地区谋生,于是由胞叔孙寿做主,聘给宝坻县马玉发子马添章为妻。道光三年(1823年),添章因家里贫穷,随将孙氏转卖给本县林亭口人田二即田姑子。田不过是个中间人,即联系来往于京城间的人口贩子王怀孔,并通过王、田二人,将孙氏以京钱50千,卖与在京开米碓房的山东海阳人孙可道为妻,然后将所卖钱文按三股与马添章均分。⑤再如宝坻县关张氏,过门两年未生子女,丈夫关开瑞,长年在外作小买卖,无暇顾及妻子,致关张氏流落讨乞,结果被一个叫杨余的人所盯住。由他告知在京佣工的高桂,又由高桂勾串人贩子,将关张氏骗诱至京,以白银八两,卖与安定门外小黄路北王某。⑥
对于此类从事转卖人口的男女,除了前面被指叫做人贩子,也有称为人牙子或说媒人的。说起说媒人,人们的印象便是为人说亲保媒的媒人、媒婆。其实,当时在京城等城市,因为外来人口众多,他们进城寻工谋生,常碍人地生疏,需得中介帮忙,于是便有本京或外乡久居者凭借交接广泛、信息灵通而充当此任,从而使媒人的任使更加广泛。他们中既有男性,也有女子。在从事中介时,常常会碰到各种人物和各色要求,徘徊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更有因利益的诱惑而涉足贩卖人口的勾当。且举一例,京师正白旗满洲马甲齐明泰家人詹氏与直隶河间府籍民张氏,向以说媒度日。乾隆三年(1737年),詹、张二人见朝阳门外东岳庙地方常有乞食幼儿讨吃,于是先后诓骗八十儿、六儿、栓儿、傻大并妇女李氏5名口,并伙同王胡子,将其卖往关东,得银均分。⑦在邻近京师的畿辅或鲁豫等省,每当灾害发生之时,一些人口贩子便显得异常活跃。同治初,直隶南部遭遇大旱,年岁不收,颇有农家为了活命,不得不鬻儿卖女。当时有位保定“人牙子”,一口气买了19个女孩,送往京城等地,其中一曹姓女子,虚岁14,被寄居地坛附近的陈姓人家,以90吊钱买去。⑧
这些人贩子仗持在京城的各种关系,经常行事猖狂。宝坻县袁田氏,25岁,因“度日难过”,被汪氏以帮助找人佣工为名骗至京城,经转手落入顾氏手中。据称顾氏是个以“卖奸为生,并拐卖人口,屡次犯案”的惯犯。可就是这个人,仍能将袁田氏作价30吊大钱,卖与前门外某下处(下等妓院)为娼。不仅如此,当袁田氏丈夫袁秋告到宝坻县,并经勘明追查时,顾氏却敢勾结魏四,霸住袁田氏不放返家。⑨在骗卖活动中,还有叫“放莺儿”的勾当,针对的主要是那些在京打工、稍有积蓄的外来单身男子。咸丰十一年(1861年),韩氏被卖案就是例子。韩氏,30岁,住阜成门外蓝靛厂,丈夫是旗人成太。起先,成太把韩氏卖与党姓,党姓再转卖给人贩子蒋国亮。蒋国亮让同伙蒋锡侯、尹一恺充当媒人,假称韩氏是丧夫求嫁的寡妇,乃以礼银265吊,卖与宅坻县陈堂庄32岁鳏夫陈存义为妻。可蒋还不放手,又串通原夫成太,假充系韩氏兄长,声言再嫁时未征得他同意,强要把韩氏带领回家,企图再次勒索钱财。只是因韩氏仗义揭发,到官府出首,这才揭穿了这宗叫“放莺儿攒人”的骗人把戏。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这样的拐卖活动,一般需转手两次或三次才得以完成,并构成一条罪恶的黑色链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绝不能公开进行,属于违法买卖,必须通过中介漂白,才得找主出手。前述韩氏被卖案中,就是经人口贩子蒋国亮的一番乔装,使韩氏可以寡妇的身份公然选婿出聘。当然也有未经漂白直接便被转卖的。这种私下转卖,很大一部分被送到妓院。譬如,有叫穆德茂的某花行手艺人,利用平时熟悉此等门道,将旗人恩荣胞妹大铃(17岁)拐走,通过中人,以身价银75两卖与在扁担胡同开暗门子(下等妓院)的唐李氏家为娼;⑩又如,旗人联寿童养未婚妻庆秃儿,乘往宗室国存家做活之际,屡屡诉说夫家贫苦不能如意,表示欲乘间逃出另找好主。于是促使国存萌生歹意,将其拐出,经中介卖往锦州,改名金红,在三顺下处卖奸。(11)对于后两宗买卖,因为无论是卖方或买方,都以黑对黑,互知底细,所以无需再加装扮漂白了。
在拐卖者中,主要指首先实施拐卖的人,并不都是蓄意而为的惯犯。如深州人王王氏,52岁,因贫穷,家乡无依靠之人,来京城唱曲讨乞为生。一天行至米市大街,见一女孩(名叫静女,4岁)在彼啼哭。王王氏见四周无人,便将其抱回住处,未敢价卖,即被女父访知,将伊拿获。(12)宝坻县人黄许氏,28岁,平日丈夫就“时常打骂”,一次到邻庄借钱未遂,害怕丈夫再次施暴,正在井旁啼哭,“随有不认识张泳富(28岁,独身,贫苦度日)向我查问”原委。次日,张将黄许氏并其子丑儿一同带往京城堂兄张福家,以图计谋,随被黄许氏丈夫与本县差役访知拿获。(13)再如直隶武清县民马永安,随母在京城卖线活命,邻佑何蒋氏,常上街求乞度日。何蒋氏有女九儿,年龄偏小,缺人照料,乃托马代为看顾。恰有在京卖糕干谋生的天津人刘恩清,缺少女儿,愿找合适者进行领养。马永安见此机会,便哄诱九儿,将其价卖与刘恩清为女。(14)以上,无论是王王氏、张泳富、马永安,也不管拐卖已成或已拐未卖,都触犯大清律条,需由官府追究。但若从案情看,它们都有一定的偶然性,是某种客观条件使诱拐者萌发犯罪的冲动,这与那种蓄意寻找机会的惯犯,应有所区别,而从笔者所接触的案例来看(不限于京师地区),偶发性拐卖确占有一定的比重。
二、为什么会被诱拐
下面我们从受害妇孺的角度分析拐卖发生的原因。
这里,首先要把通过强暴手段,如用抢掠、胁迫等方式贩卖妇女与一般诱拐区分开来。前者完全违背妇女乃至家人意愿,属于赤裸裸的暴力行为;后者因有诱骗的因素,她们之所以受骗上当,或多或少亦与受害者本身有关。下面是对56个女子被骗原因所作的归类统计:
丈夫常年外出导致在家妻子情感空虚或生活无着落13例(其中一例被人谎称丈夫在外病故),占23.21%;
嫌家庭生活贫困10例,占17.86%;
躲避丈夫家庭暴力7例,占12.5%;
与公婆不和(内有2例是童养媳)7例,占12.5%;
与情夫私奔,进京后却困于生计被情夫所卖6例,占10.71%;
丈夫亡故生活无着落5例,占8.93%;
欲外出寻工4例,占7.14%;
婢女不满主人打骂2例,占3.57%;
被父母责打1例,占1.79%;
进京后因人地生疏迷路1例,占1.79%。
在所列上述10种原因中,人数最多的是第一种。很多史实表明,在清代,农村人口外流相当普遍,华北京畿一带,由于接邻京城和天津两大城市,北边的关外东北和口外蒙古地区,又土满人稀,能容纳更多劳力去打拼,但在去往他乡异土的路上,不可避免地会充满荆棘。为求稳妥,不少家庭往往采取先由丈夫独自前往,妻儿留守井灶的做法。这种权宜之计,若时间一长,难免会发生问题。特别是当时交通通信条件异常不便,在家妻子长期不得丈夫音信,难免心情焦躁,有的甚至陷于难以生活的境地。在此情况下,若有人引诱,一些年轻、阅历不深的女子便难免受骗上当。有关事例如直隶丰润县赵张氏,丈夫赵三自道光十二年(1832年)外出,两年多并无消息,结果被久在京师贸易的李明拐骗进城;宝坻县诸福仲,去关外谋生一年有余,其妻刘氏(33岁)并一子(4岁)一女(13岁)无资糊口,且子女又先后病故,乃被骗卖,最后在京城沦落风尘;再如前引关开瑞妻关张氏,因丈夫“在外作小买卖一年未回,没吃喝”,在讨乞时被人勾串人贩子奸拐至京城嫁卖。(15)类似事件也有发生在京城的,李玉泉,30岁,直隶河间府人,光绪十六年(1890年)携妻王氏到京谋生,由同乡张大雨推荐到某皮局当佣工,王氏在杨姓家当奶妈。次年李玉泉被皮局辞退,迫使其离京外出贸易,两年后返还寻找妻子。据杨家称:头年八月,有张大雨来家告知,李玉泉在外病故,教王氏改嫁。经查证,张先将王氏嫁卖与开煤厂之阮二为妻,后阮二又转卖给宗室桂龄为妾,使李玉泉夫妻再难聚首。(16)
因家庭生活贫困,寻求改变窘境而被拐骗的案例计10宗,所占比例同样不小。典型者如前引宝坻县袁田氏因“过门后贫寒难度”,欲“进城佣工”,致遭人骗卖便是;再如山西平定州人赵岳氏,因丈夫赵中塘“患病难好,不能养活”,托相识“找一佣工之处,以免在家坐食”,结果亦遭同样命运。(17)有的买卖甚至还有丈夫参与,宝坻县民唐永发,因为穷苦生活难过,想把妻子赵氏卖了,令其另谋生计,由此几经过手,最后被卖京城刘宅当女仆。(18)旗人关陈氏串通小叔子关凤呈,诱拐丙玉隆未婚童养妻长顺儿外逃以图价卖,也是因为长顺儿常到关陈氏处闲坐,每每谈及家中贫苦难以度日,从而使关陈氏能有所逞。(19)
妻子为了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而被人诱拐的事亦不少见。且举两例:直隶河间县王氏,“男人穷苦,不够吃穿,又要打骂”,被在京卖碎铜烂铁度日的同乡张二得知,乃先设计勾引,然后加以拐逃;又据大兴县人胡氏说,她所以要与邻居赵大外逃,是“家中穷苦,又屡被其夫(洪子)打骂”。(20)在这里,生活困苦是家庭分裂的内因,而丈夫常施家暴,则成了妻子甘受唆使、被人诱拐转卖的导线。
与公婆不和,主要指婆媳不和,这是在小夫妻婚后仍与父母共居的直系家庭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矛盾。不过因此而导致儿媳被人诱拐,总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譬如,18岁的吕刘氏,很早死了父母,三年前由哥哥做主,嫁到吕守富家,因长久“未生子女,素日公婆都待不好,时常折磨”,婆婆托付其表亲张荣为刘氏找地方做活。结果为张荣所乘,被带到京城转卖给南城金鱼池居住的徐洪家(在银市佣工)。(21)再举一个童养媳被拐卖的例子。大姐儿,山东聊城人,16岁。大姐儿13岁时被父亲张进才在原籍聘与李瑞儿子才儿为妻,过门童养,尚未成亲。乾隆五十年(1785年)十月,聊城荒旱,婆婆杨氏带未婚小夫妻投奔在京城谋生的丈夫,住丰盛胡同。杨氏因大姐儿学不会针黹,时常受到责备。同院居住的温氏便说:你在这里每日受婆婆打骂,不如另找个好人家罢。大姐儿轻信应允。于是温氏串通觉罗氏,经中介赵七,以身价银33两被卖与李姓。(22)
因情与相好私奔,进京后困于生计,又被相好所卖的事例有6例。直隶永清县侯大姐(17岁),系旗人侯林妹,与在侯家佣工的马万仓发生私情怀孕。万仓恐事败露被追究,商同大姐出逃。他俩先赴京师觅房求佣工,未遂,乃游走于京畿各州县,各更名张二、金祥,艰难度日,大姐还一度以接客卖笑活生。乾隆五年(1740年),万仓因无处觅工,复令大姐为娼遭拒。万仓乃找人联系,欲将大姐售卖为妾。大姐怒甚,乃将出逃原委并兄长姓名住址告诉买主朱孔扬,整个事件终告败露。(23)另如涿州官襄营地保某人(39岁),先与18岁的纪胡氏有了私情,又伙同龚魁明将其诱拐至京师,卖与陕西巷双喜下处为娼;东安县人孙洛与董孙氏相好,同至京师。董孙氏先在同乡陈孙氏家佣工,辞散后,又被孙洛卖到郭来喜下处为娼;安肃县民李金子,20岁,与相好昌平州人高文秀同逃京城,因生计难度,被高送至赵阴阳胡同下处卖奸;原住京城后门内东夹道女子赵闲儿与情人恒寿同逃至天津,因无法谋生,亦被恒寿所卖。(24)这些都属与情人私奔又遭价卖的例子。
因丈夫亡故,生活无着落而被人诱拐的事例很多,其中也有被卖到京师的。因笔者先前曾有较多论述,故不再赘。[2]
欲外出寻工被骗拐。且举一例,宝坻县人刘承在京佣工,为减轻生活压力,他求朋友王仲魁通过妻子马氏,为其妹子娟儿寻找雇主。马氏,48岁,多年来一直在京各家帮佣,有较广的人脉。夫妻二人遇到机会也兼干些贩卖人口的勾当。通过马氏,娟儿先在东城十条胡同一韩姓家佣工,后又倒手,被卖给一个叫马二的人。(25)
婢女欲挣脱主人役使被人所乘,共2例。第一例:春喜,16岁,湖南茶陵州人,自幼凭媒契卖与尹宅当使女。光绪二十年(1894年),主人尹铭绶以新进探花身份授翰林院编修,需赴京就官,春喜亦跟随同往。春喜想念家乡,对主人亦稍有微词。尹宅厨工张福田,30岁,是湖南长沙人。因是同乡,春喜常向其诉说苦衷。张听之有心,乘机将春喜诱拐出逃。案发两人同被抓获。(26)再一例是山东商河县人甄顺拐卖富宅使女福儿案。福儿,16岁,旗人齐森泰女,因家贫被卖与富宅当使女,进宅一年多来,“常被主人殴打,起意逃出”。甄顺,受雇在富宅充当厨役,私下答应送福儿回母家,并乘机将其带至什锦花园相识李姓家暂住,正欲找主转卖,被官府抓获。(27)
被父母责骂负气离家,不幸被拐卖。旗人巴兰太女儿孟妞儿,因父亲时常责骂,赌气出走,想找个地方躲几日,可巧遇到熟人薛进。薛进,直隶献县人,原在愉郡王门下当太监,后逃出厮混,见孟妞儿向求,先将其引至相熟之刘瞎子家暂住,然后通过中介,以15两价银,把孟妞儿契卖与旗人诚德家。(28)
最后是外地女子进京后迷路而遭拐卖。昌平州人杨杨氏带女儿杨春香(17岁)进京暂住。春香在逛庙会时与家人走失,被在王宅充当厨役的石瑞臣领走,并价卖与人为使女。(29)
因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就业经分类的56个案例一一加以引述,但从所举事例中可以看到,这些女子之所以会轻易受骗,除了原居乡野不太懂得社会凶险外,也与她们所信托的人中大抵是些熟悉的乡邻乃至亲戚有很大关系。根据笔者对86宗案例中实施初次诱拐或抢掠者成员的统计,大致3宗拐卖者身份不明;5宗属于直接抢掠;15宗系专门从事拐卖活动的人所干;还有8宗与被诱拐者原无关系;其余55宗,即占64%的案件,被诱拐者和诱骗者,本来都很熟悉或比较熟悉,其中互为乡邻的23例,有亲戚情谊乃至有公婆、丈夫参与其间的12例,同在一处做过活或曾经做过活的10例,有情人关系的10例。正是因为对方是熟人或很熟悉的人,才使得这些女子放松警惕,甘愿跟随其离家。
三、被卖妇女的去向和当时年岁及买卖价格
再说被拐诱者的情况。在所涉及的128名女子中,能明确记载下落者69人,这其中,正寻找买主准备契卖便被官府查获的11人,占15.94%,卖入妓院为娼者27人,占39.14%,被聘卖为妻的19人,占27.53%;卖作使女的4人,占5.8%;被卖为妾的3人,占4.34%;被卖后无名分姘居者3人,占4.34%;另有两名年幼女孩被卖为养女。按照统计,在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中,约有15.94%的人尚未完成交易就被抓获,说明官府对于此类案件还是重视的,但缺乏积极的防范措施。另从被卖情况看,除为妾、作婢,其买主一般已是中上层家庭,但本人身份低下,命运不佳;其余绝大多数都限于下层圈子。就以被卖妓院为例,它们都是些叫做“下处”、“私门子”的娼寮,所接客人大抵是些店员、吏役、打工者,以及游手闲荡等下层人物。至于聘卖为妻,从案例看,其买主则以外来佣工的单身汉为主。他们在家乡原无妻室,亦无足够财力在京师聘娶室女,只好求其次,即使有过婚史或来历多有掩饰,亦能容忍应允。这样组成的家庭,不免会充满变数。由此看来,这些被卖者的处境,不说都是悲惨,亦不会比原来有多少改变。而最重要的是对被卖者所受的身心伤害,那是不可估量的。
最后提一下这些受害者被拐卖时的年龄。在有记录的39人中,年龄最大的37岁,最小4岁。若按年龄组归类:10岁以下5人,占12.82%;11—15岁4人,占10.26%;16—19岁13人,占33.33%;20—25岁10人,占25.64%;26—29岁1人,占2.56%;30岁以上6人,占15.39%。有的虽没有记载年岁,但从丈夫20多岁、30多岁或说该女子“年纪轻”、“岁数不大”,可以推测其妻或此女子的年岁也不会太大。按照当时情况,女子过了40岁,一般都已安于现状,比较不容易受到诱惑,而更重要的是对拐卖者而言,他们也不倾向于接受年岁偏大之人,原因是不好转手。即使卖了,价钱也不会太高,经济收益和所承受的法律风险相比,付出的代价可能太大,因而感觉不合算。
那么当时在京城,一个女子的卖价究竟是多少?这除与女子本身条件有关,不同时期,情况也不同。比如临到灾荒的年代,价钱就会低于常年。再就是受物价总体水平的影响。清代晚期,一般要高于前中期。先说女子本身条件与卖价的关系,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有直隶雄县民赵瞎子,伙同宝坻县人李二、扬州人宋锦,专在京师从事贩卖妇女的勾当,先后经手卖出女子7人,其价银分别是10两、5两、56两、38两、25两、25两、40两。(30)从最低5两到最高56两,各人的价位差别如此之大,从表面看,至少与她们的年龄、相貌有关,也许还有潜在气质,以及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买方的支付意愿等。乾隆以后直到清末光绪年间,不只是京城,全国的物价都呈上扬趋势,但从笔者所见几十份诱卖女子的成交单看,价低者始终维持在五六两或十来两之间,中等者不过二三十两。出现此种情况,与清中期后北方农村生产压力加大,缺地、失地家庭增多,不少人纷纷外出谋生,从而间接地催生了拐卖人口活动的猖獗有关。当时在京城,人们似乎很容易通过中介买到想买的女子。供求关系的相对宽松,使得价格一直徘徊少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清末光绪年间,不时出现有卖价达银一二百两乃至更高数额的人口交易。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有李卢氏者出价银260两买得杨得山之女杨氏,将其送到百顺胡同白玉柱所开庆春下处卖奸;又如郭王氏伙同曾梁氏,经王振兴之手,将直隶冀州人郑辅泉妻郑刘氏(25岁),价卖给一个叫庆太太的家作为使女,身价银洋240元;宗室国存诱拐旗人庆升女庆秃儿,将其卖往锦州某妓院,身价银洋650元。(31)按照每银圆1元约相当于银7钱计算,240元应是168两,650元则为455两。就此比照,清末买卖价格的总趋势,还是有所上升的。
由于贩卖人口很少由一个人单独完成,有的还经过几次转手,于是在得到价卖后,便牵涉到利益分配的问题,最通常的做法是凡参与者“得银均分”,或叫“均分花用”、“按股均分”、“朋分卖价”,不过也有根据各人不同的付出而分配价银的。前述嘉庆七年良乡县发生的韩王氏伙同李王氏经中介范倪氏,将年轻女子魏王氏诱至京城价卖所得大钱25千文。范倪氏以中介身份得钱3500文,另5000文系韩王氏向魏王氏垫付的饭钱,需扣下偿还,再余下方由韩王氏与李王氏两人分账。刚刚提到过的郭王氏等价卖郑刘氏的银洋650元的分配则更加具体。先是因贫同意卖妻的丈夫郑辅泉得100元,然后依次郭王氏11元、曾梁氏39元、王振兴40元,再住店钱5元,给王振兴与庆宅牵线人倭瑞氏15元、柴万贵得10元,为感谢庆宅家人赵顺、刘计元各10元。一宗人口买卖,募集了这么多人参与分赃,可见牵涉利益之深广。
四、官府对略卖妇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司法实践
对于诱取或略卖民人子女的犯罪活动,中国历代官府都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清代亦不例外。自顺治至康熙、雍正各朝都各颁有律条。根据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刑律·略人卖人》条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3][749]此外统治者还针对京城的犯罪活动发布诏谕,作出决定。康熙六年(1667年),皇帝下谕:“凡抢夺妇女、拐骗幼子,此等奸恶之徒,严行五城查拿,从重治罪。如所属地方不行查拿,将该管巡缉官治罪。”这里的五城指京师中东西北南五城,其司坊官有正指挥和副指挥,并由都察院派出满汉查访巡城御史负责审理有关案件。该谕经都察院议准:“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迷拐男妇子女,或卖或自为奴婢者,审实,凡伙谋之人,照光棍例皆拟斩立决,买者知情减正犯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失察之五城司坊官议处。”康熙二十三年(1674年)又谕刑部、都察院等衙门,令其将在京师私设窑子、诱拐人口等犯罪行为,严行查拿,要求“务尽其类以靖地方”。(32)[4][20]
在所见案卷中,属于大案要案的,一般都能做到如律判决,如前述康熙五十八年雄县赵瞎子伙同宝坻李二、扬州人宋锦,拐买妇女8人,转卖7人一案,经刑部等三法司拟,首犯赵瞎子按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从犯李二、宋锦发宁古塔给贫穷披甲为奴。按律:“凡笃疾之人犯应死罪拟议需经奏闻上裁”,故题准奉旨改赵为处斩监候,秋后处决。又如乾隆二年京师旗人齐明泰家人詹氏并同河间民人张氏在东岳庙地方诓骗幼儿、妇女5名口,卖往关东一案。詹、张二人初均拟绞、秋后处决,后经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审,以詹、张诱拐乞食幼孩,止图卖钱分用,目的单纯,故改拟绞缓决。但也有本属偶发性诱拐活动,其首犯原不致判处死刑,只因由此引出人命,就得加等如律,像嘉庆七年韩王氏诱拐魏王氏案,因魏王氏被卖,导致其公公魏大愤而自缢身死,于是韩王氏便定谳绞监候,秋后处决。
根据案例,被拐妇女卖入妓院为娼占了很大的比重,而官府确也强调要严行查拿,“务尽其类”,但在实际判决中,并不如想象严峻。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有刘张氏、刘赵氏、梁王氏与刘二等4人,“因贫难度,各自起意窝娼,得钱使用”,先后引诱本籍和外地民妇韩氏等17人从事卖淫活动。经查获,刘张氏等4人被判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因刘张氏3人俱系妇女,刘二双目俱瞽成笃,故照例改缴银收赎。(33)再像昌平州民高文秀诱卖安肃县女李金氏为娼案,高以首犯依和诱知情拟发四千里极边充军,又夏三依和买良家之女为娼判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但时逢光绪三十年正月十五日恩诏,高拟军、夏拟徒,均准援免,也就是不执行了。(34)
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因为牵涉到当时权贵,官府不敢办理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例如,直隶河间府李玉泉妻李王氏被人拐卖,最后落入正黄旗定安佐领下宗室桂龄家为媵妾。官府告知李可向管理宗室的宗人府投状。桂龄却命人传话,若想把李王氏接回,需先缴银百两,抵作身价才行,而这又是李玉泉无法做到的。(35)还有像宝坻县袁田氏因进城佣工,被人拐去,转手卖与德胜门外某处为妓,丈夫袁秋向县衙状告。县衙先命曾接受佣工的顾汪氏负责找回,顾汪氏却以袁田氏已被强人魏四霸住不放进行搪塞。于是县衙又转批袁秋自行去京查访,这就等于是在推脱责任。(36)当然也有状告后,经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妥帖,首告者又请求息讼的。宝坻县民诸福仲外出谋食一年有余,其妻刘氏无资糊口,经多次聘卖,落到住京城纱帽胡同通州人张二之手。当福仲返家得知情状后,向县衙提出控告,同时亦与张二取得联系。经商议,由张向福仲资助钱文,让另娶妻室。福仲允诺,表示“情愿不究”,并往县衙立下息讼甘结。(37)
通过以上案例看到,当时在朝廷,对于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律条明确,态度也是严厉的,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因情况各异,加上各级官员不时存在徇情和妥协,使其实际效果很难理想。当然,就根本而言,此类事件之所以无法根绝,还是与农村贫困化有关,另外也牵涉到当时的婚姻制度,以及与男子相比妇女的整体地位相对低下,在城市中又存留这样那样的买卖空间。凡此种种,说要给予解决,却谈何容易。
注释:
①参见《黄册》,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1页。
②参见《内务府奏销档》,转引自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4页。
③参见《刑法部档案》19575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④参见《刑法部档案》,19575、06297、01148、01124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⑤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63/09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⑥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77/1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⑦参见《各省缓决囚犯招册》,微卷c字号14卷第4045册,台北“中研院”史语所。
⑧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76/1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⑨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78/1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⑩参见《刑法部档案》,01132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1)参见档案《八旗都统衙门·政法类》,520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2)参见《刑法部档案》,01152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3)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66/074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4)参见《刑法部档案》,21144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5)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75/095,28/3/177/088,28/3/177/1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6)参见档案《宗人府来文·刑罚》,0738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7)参见《刑法部档案》,18142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8)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60/07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9)参见档案《八旗都统衙门·政法类》,520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0)参见档案《内务府来文·刑罚》,2121、2157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1)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66/0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2)参见档案《内务府来文》,2135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3)参见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七年二月初六日直隶总督高斌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4)参见《刑法部档案》,21647、19964、01177、10798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5)参见《刑法部档案》,20887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6)参见《刑法部档案》,01171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7)参见《刑法部档案》,01171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8)参见档案《宗人府来文·刑罚》,211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9)参见《刑法部档案》,15414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档案。
(30)参见《康熙二十八年至五十四年刑部秋审犯人招册》,《内阁汉文黄册》卷19第2435册,台北“中央”研究院。
(31)参见《刑法部档案》,10809号、01170号;《八旗都统衙门·政法类》,520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2)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39,光绪刻本。
(33)参见档案《内务府来文》,第1927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4)参见《刑法部档案》,01180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5)参见档案《宗人府来文·刑罚》,0738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6)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78/1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7)参见《顺天府档案》,28/3/177/08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参考文献】
[1]全士潮.驳案新编(影印本)[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2]郭松义.情理法的矛盾:清乾隆朝妇女奔逃案件中的情欲因素[A].情欲明清——达情篇[M].台北:麦田出版社,2004.
[3]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清圣祖实录(卷116)[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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