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入关前的婚姻形成于特定历史背景下,其上承女真民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又随社会发展融入新的元素,并奠定整个清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清入关前妇女的婚姻准确地反映出社会变革之际女性地位的种种变化,并对整个清代妇女的婚姻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清入关前;妇女;婚姻
摘要:清入关前的婚姻形成于特定历史背景下,其上承女真民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又随社会发展融入新的元素,并奠定整个清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清入关前妇女的婚姻准确地反映出社会变革之际女性地位的种种变化,并对整个清代妇女的婚姻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清入关前;妇女;婚姻
清人关前妇女的婚姻受国家意志的支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失去自由,但对后金(清)的强大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清入关前妇女婚姻自主权
努尔哈赤起兵之初,女真社会“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互相战杀”[1]。努尔哈赤经过多年征战统一建州女真,并开始征服海西、东海女真。皇太极继汗位后,继续经略东海女真并积极接触蒙古各部,最终完成了一统关外的基业。
努尔哈赤统治初期,尚未建立政权,女真婚姻习俗为男女婚嫁自愿结合,至天命四年(1619年)仍然,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能否成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者,而不受统治者或父母的限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努尔哈赤征讨其他部落步伐不断加快,需要大量妇女与归附者结为姻亲以笼络人才,同时又通过联姻不战而屈人之兵,于是努尔哈赤与其继承者皇太极努力加强对国人婚姻的控制,妇女尤甚,首当其冲失去婚姻自由的就是宗室公主们。
努尔哈赤胞妹沾河姑和女儿穆库什就是典型案例。前者被努尔哈赤两嫁,两任丈夫都是追随努尔哈赤起兵的同伴。其第二次嫁沾河寨主扬书感情不睦,双方分居l5年,扬书死前见面的请求也被拒绝,可见对其夫的厌恶。而努尔哈赤却独爱妹夫扬书,为拉拢他,甚至拒绝其妹离异的要求,彻底牺牲了沾河姑的婚姻自主权。后者的婚姻更为悲惨。先是其父贪图海西乌拉部贸易之利将她嫁给该部贝勒布占泰,期冀以此获取利益,然而布占泰撕毁盟约,置努尔哈赤利益于不顾。由于联姻失败,努尔哈赤在四年后吞并乌拉部并抢回女儿,独占贸易之利。可见努尔赤将自己的胞妹与女儿作为政治筹码,早已失去对至亲的关心;宗室妇女的婚姻已成努尔哈赤的工具。到皇太极时期,则规定“凡诸贝勒大臣、子女婚嫁,必奏闻于上”,[2]卷7卷贵族妇女的婚嫁完全由国家掌控,彻底地制度化。
如果说,控制宗室妇女婚姻可以加强其政治、军事实力的话,那么,为贫苦诸申与阿哈配婚则更多地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因为诸申与阿哈承担着各种劳役与赋税,没有诸申与阿哈的劳动,就无人为庞大的统治集团提供生活所需的一切。因此,统治集团便利用诸申与阿哈身份世代不变这一特点,关注和掌控其婚姻,进而达到滋生增加可供驱使人口的目的。努尔哈赤很早就注重为无妻的属人配以妻室,“上命察国中贫苦无妻者,给妇配之,凡千余人。其余未得配者,发帑金与之,令自娶。于是成有室家,民心大悦”。【3】然而这些或来自八旗内部、或源于战俘被嫁予穷苦诸申的妇女则全部失去了婚姻自由。皇太极在对待男子因贫困无法娶妻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与其父可谓同出一辙:“上谕日:国家疆域日开,首重生聚。国中有贫乏无妻室者,可给资令其婚娶。于是发帑金,分赐无妻室之人。”【2】卷4私从中不难看到,当时社会中存在大量超过适婚年龄却因贫困而无法娶妻的男性,这些人已成为社会潜在的不安因素,开始引起统治者的关注,配妻俨然成为安抚部属的措施及民心向背的重要因素。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努尔哈赤父子考虑的仅是为其服务的男子,却忽略了为其婚配女性的意愿。官配婚姻制度只以男性利益为前提,而女性则逐步失去婚嫁的自主权,沦为婚姻的附属品。
随着社会发展,统治者通过法规全面控制八旗妇女婚姻的自由,天聪九年(1635年)“传上谕日:嗣后凡官员及官员兄弟、诸贝勒下护卫、护军校、护军、骁骑校等女子、寡妇,须赴部报明,部中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准嫁。若不报明而私嫁者,罪之。其小民女子、寡妇,须问明该管牛录章京,方准嫁。凡女子十二岁以上者许嫁,未及十二岁而嫁者,罪之。其专管牛录与在内牛录,皆同此例。”【2】卷23此项规定把八旗妇女全部包含在内,并在法律层面上剥夺了妇女婚姻嫁娶的自主权。妇女的婚姻不再听凭自愿,结婚需要层层管理者允许,婚姻成为为统治集团谋取利益的工具。
此后,妇女离异自由同样被统治者无情剥夺。“官员有黜妻者,须告于上,上差人查看,该与者与之。若不告于上,其妻娘家人毁家资拿衣服者,问应得之罪,将所毁家资俱令赔偿。其夫若另娶妻,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欲自去者不许。其夫有心辱妻,其妻有心殴夫者,俱听公审。”离异的权利被男性和统治者掌控,遇到丈夫再娶,若原配妻子想要离异重获自由也得依据丈夫的意愿。法规如此维护男子利益、忽略妇女意愿,主要维护为国家效力的官员利益,使妇女日益束缚于婚姻中,失去自由。
随着女真统治的深化,妇女失去的不仅是婚姻的自由,更是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二、清入关前妇女婚姻生活中的地位
从努尔哈赤到皇太极统治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尤其是官修史书中更少有妇女的身影,满洲发迹时妇女那种驰骋疆场、参与政治的情况不复存在,妇女只在节庆和迎接女性贵宾时才被提及。皇太极更是明文规定:“凡与皇上谋议机密重事,出告于妻妾旁人者,天地谴之……以在上前所议国事,归告于妻妾……天地谴责夺其纪算。”【2】卷26此条法规彻底将女性排除政治之外。如果说将妇女推出政治舞台是集权与封建化必不可少的过程,那么统治者干涉妇女的家庭生活,以此获得集权就使妇女的生活彻底地悲剧化。
这一时期,妇女婚姻生活的安定与否,甚至是自身性命均取决于其夫。若丈夫犯刑事案件,则妻子同受惩处。努尔哈赤规定:“今后如果男人为盗,要女人脚踩赤红的炭,头顶灼热的铁锅处以死。”这条法规明确了男女在婚姻中的不平等,丈夫作奸犯科,妻子代其受罚,妇女的安危全系丈夫一身,这与努尔哈赤认为男子行为不端的根源在于妻子的教唆有关,在思想上否定了女性作用,降低了妇女的婚姻和社会地位。在通奸案中,以妻抵罪的形式恰恰说明妇女地位的低下:“正白旗牛录章京图纳私通本旗阿尔津牛录下察球妻,被获。部议图纳及察球妻均应论死。奏闻。上以图纳有战功,命从宽免死,鞭一百,贯耳鼻,革职。察球妻处死,以图纳妻与察球。”【2】卷50“奸有夫之妇,拐投别贝勒下者,男妇俱论死。取其妻子牲畜,尽给原夫。”【2】卷17男女同犯通奸之罪,但所受的惩罚却截然不同。男犯如有功劳,可以免除死刑,改为肉体惩罚;而女犯则被施以重刑。更为严重的是,男犯之妻竟然同牲畜一道被当做赔偿品抵给了女犯的丈夫。可见,如此判案的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男子利益。这就无形中干涉了女性的婚姻生活。
清人关前,八旗将士若杀敌退缩或延误战机必受严惩,这本无可厚非,但其处罚却牵扯了与战争毫无关系的妇女。“席尔泰在第四队,不相继登城,处死,没其妻子家口与先登三人之子为奴。八旗合攻左卫城时,镶红旗扈习礼、马式先登,札零阿在第三队不继,处死,没其妻子家口与先登者二人为奴。”【2】卷20男子战场不勇猛登城而退缩,除处死外,其无辜妻子家人要承受籍没为奴的惩罚。妇女在受到其夫牵连后,失去的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更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命保障,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很难再有翻身之日。
以男犯妻子抵罪是妇女婚姻中的伤痛,究其因,是统治阶级刻意贬低女性,久之成了整个社会上行下效的“妇以夫为天”【4】的局面,妇女不仅失去婚姻自主的权利,连婚姻的稳定性也无法保证,动辄失去人身自由或被判另夫,甚至遭受侮辱,彻底失去了婚姻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清入关前满族处于急速发展和封建化进程中,妇女首当其冲地失去了婚姻的种种权利。首先,妇女失去婚姻的自主权利,沦为被操控的工具,易于统治者利用妇女安抚男丁;其次,妇女在社会中被贬低为男子的附属品,失去了婚姻的稳定与安全;最后,家庭生活屡被干涉使妇女的婚姻彻底成为政治的牺牲品。可以说,一条禁止“妻告夫”的法规终结了女真初期那种男女的平等关系,妇女在婚姻中降为从属地位。
参考文献 :
[1] 清实录 ·满洲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 1.
[2] 图海 ,等.清实录 ·太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 觉罗勒德洪,等.清实录 ·太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2
[4] 赵尔巽 ,等.清史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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