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3期,注释从略
清代男性之间的同性关系研究
董笑寒
内容提要
清代内阁刑科题本中的相关档案可以看作是男风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在这类文本中,男风表现为男性之间的同性关系,具体可分为偶然型、同伴型与隐居型三类。偶然型指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的发生频率只有几次的同性关系;同伴型指男性在特定条件下由于共同参与一件事情而产生的同性关系;隐居型指僧道等出家人之间发生的持续时间较为长久且鲜为外界所知的同性关系。这几种同性关系结束的原因分为财物纷争、相处不合、关系曝光、他人介入与知耻拒绝五类。通过对上述同性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清代男风在乡村社会中的传播方式。
关键词
清代;刑科题本;同性关系;男风;鸡奸
引言
在明清时期的笔记、小说、野史、诗词等各类文献中,对“男风”“男色”“龙阳”“断袖”等男性之间同性关系的描述屡见不鲜。基于这些记载,目前学界一般认为清代男风现象极其兴盛,且广泛见于各个社会阶层。 究其原因,既有好男风者自身的“物以类聚和处领袖地位者的榜样”作用 ,也有诸如司法改革、伦理道德、地域习俗、道家养生以及逃避现实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与男风关联最为密切的职业,一般认为是表演戏曲的男性,如男旦、相公等,二者身份有时会重合。 清代社会对男风的态度一般是倾向于中立之反对 ,在这种温和的反对态度之下,清代好男风者的生存环境较为宽松。 除上述文献外,一些司法档案与地方档案也成为研究清代男性问题的重要材料。通过清代立法者对鸡奸行为中不同性别角色的男性的不同判罚,可知性别角色的差异体现了双方在社会性别等级中的控制与顺从或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处于服从一方的性别形象就表现为柔弱与不洁的男性。
笔者从前辈学人的研究成果中获益良多,同时也发现有更进一步的空间。以往研究大多依赖笔记、小说、野史、诗词等文献,以及从清代起即陆续出版的从司法角度对相关案件进行的判罚及依据。这些材料基本属于旁观者对男风现象的见闻感受和杜撰想象,虽能够体现清代男风的存在及一般性特点,却无法使研究者深入到男风现象内部去揭示某些规律性特点。更少有从好男风者的角度出发,对男风现象中不同性别角色进行区分研究。由于在上述材料中,清代男风群体自身基本处于失声状态,因此以往的研究始终无法真正倾听到研究对象自己的声音。 而运用刑科题本档案的研究,又基本忽视了男性之间同性关系的多样性、被动者在同性关系中一定程度的主动性以及双方在情感上的复杂性等问题。
潘光旦
笔者的研究思路源于潘光旦在《中国文献中同性恋举例》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成为同性恋的对象,固有其内在的理由,但恋他的人又是一些什么人?这些人又是怎样来的?这些人和寻常不喜欢‘南风’(即“男风”——笔者注)的人又有什么分别,这分别又从何而来?” 因此,笔者结合所查阅的千余件涉及鸡奸情节的刑科题本档案的特点,首先确定将男风群体分为主动者和被动者两部分进行研究,然后再将一段同性关系作为男风研究的基本单位。随后,笔者以同性情欲的多样化表现 以及年龄问题在男风中的特殊意义 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清代男性的同性关系中的主动者与被动者各自的特点以及双方之间的差异。
刑科题本档案显示,清代男性之间的同性关系可以分为偶然型、同伴型及隐居型三类。由于绝大多数案件发生于乡野之间,因此这三种关系也主要体现于乡村社会。
一
清代男性之间的偶然型同性关系指两个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的发生频率只有一次或几次的关系形式,此类关系具有随机性,双方大多互相认识,发生关系时均为自愿。该形式以主动者的情欲唤起为起因,绝大部分关系涉及财物。在城市中,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好男风者狎戏优伶。在刑科题本中,这类同性关系大致可以分为邻里之间、一夜风流和皮肉生意三种模式。
(一)邻里之间
指发生于成年男性与青少年男性之间的一次或几次的同性关系,双方多为熟识的邻居,这种关系多为成年男性的一种宣泄欲望的渠道。
在400余件和同鸡奸(即双方自愿发生同性关系)类案件中,主被动者双方和奸次数不多于3次的案件有113件,其中双方为邻居关系的案件有64件,约占全部和奸类案件的一成多。其中,和奸1次、2次、3次的案件分别有48件、8件、8件。在这64个案件中,有53个主动者和59个被动者有年龄数据。双方的年龄分布如下表所示:
经统计,主动者的平均年龄约为32.58岁,被动者的平均年龄约为15.37岁,双方的平均年龄差距约为17岁。
在这64个案件中,有59个主动者有确切的婚姻状况,其中和奸时为单身状况的有30人,除2人妻已故外,余者均未娶妻。他们利用被动者“贪图财物”的心理,诱使其和奸,其手段既有提供吃喝、物品、钱财等物质条件,也有“许给吃食” “许钱二百文” 这种并未兑现的承诺,还有语焉不详的“哄诱”与“调戏”。主动者提供的吃喝包括“糖食” 、饼 、“馍馍” 、酒 等,提供的物品包括“烟土” “皮马褂”“线被套” 等,提供的钱文数量则从三文 、五十文 到三百文 不等。被动者虽然出于种种目的而自愿和奸,但事后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有的似乎习以为常,又与主动者和奸几次 ;有的事后即受伤出血,“害痛啼哭”。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清代乡村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年过三十却仍未婚娶的男性,其欲望出口更容易倾向于青少年男性。但无法由此断定这些男性的性欲对象只是同性,因为案件中主动者对其欲望唤起的表述大多是“淫念”或“淫心”,或者只是“起意”,而并未指向某一特定性别。这些男性的欲望对象亦有可能男女皆可。另一方面,亦无法由此断定这些男性是因为超过适婚年龄而仍未婚娶才导致其欲望对象变成同性的,因为这种观点所隐含的逻辑即所有超过适婚年龄而未婚娶的男性的欲望对象都有变成同性的可能,这种逻辑显然无法证实。
从被动者角度看,15岁左右的男孩更容易受到互相认识的、30来岁的单身男性邻居的哄诱,而与之发生偶然的性关系。显然,熟人的身份会使原本就“年幼无知”的被动者更容易对主动者失去警惕。男人利用男孩的信任,略施小恩小惠即可得逞。涉世未深也好,一时糊涂也好,这些男孩都将为此付出代价。《大清律例》载:“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可以想见,他们在之后几十年的人生中都要背负巨大的社会压力,既受到刑罚的威胁与道德的审判,也受到自我与他人的双重鄙弃。法律的制裁可能持续月余,但舆论压力则会伴随一代人。
如果这些被动者的和奸之事不是由其家人出于保护和训诫的目的报官而曝光,而是由旁人发现或是主动者自己张扬出去的话,这些被动者很可能会杀死旁人或主动者。
旁人发现后被杀的例子,如发生在道光十五年正月里山东濮州的案件,被动者邢三更之前曾与主动者李东居和奸,此事被僧人仪法发现,后来仪法就以此要挟被动者,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被动者说:“仪法僧越发辱骂,并说小的被李东居鸡奸,要向庄众张扬出丑。小的因被说破奸情,恐他逢人传说,没脸做人,一时气极,起意致死灭口。”
主动者祸从口出的例子,如发生于陕西葭州的一场持续三十年的纠葛。起因是被动者屈登科曾在乾隆三十四年与主动者马思曾和奸,后因被铺伙发现且被讥笑而拒绝再和奸,主动者因此对被动者心生嫌隙,并在一次酒醉后在街上当众嚷出此事,被动者说:“小的羞愧,随即出铺,往山西佣工。迟了年余回家,街上的人都向小的耻笑。那时,小的心里气恨,想要杀死马思曾出气。因他已往口外去了,不能杀他。后来年深日久,铺伙张岂文早已死故,众人再没有说起前话,小的也就渐渐气平。”但在三十年后的嘉庆四年二月里,主动者马思曾回乡,被动者说:“忽见马思曾走过,小的装作不看见,没有理他。他反来问小的说,如今不比少年好看,他不要小的同睡了,还不理他吗。小的听见这话,气忿不过。当时没有言语,忍气回家,拿定主意,与他拼命,要把他杀死,小的也自己扎死了散场。”
可见,在清代乡村社会中,在那些由于被哄诱而一时自愿和奸的青少年男性之中,有一部分人事后是羞愧和后悔的,再加上被旁人耻笑,更是被一种耻辱感所笼罩。而消除耻辱感的方式,要么是自我放逐式的背井离乡另觅他处,要么是玉石俱焚式的杀死知情人和主动者,然后自杀。
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在清代社会中未被刑科题本所记录而经历了被相熟的同性长辈性侵的男孩。这种年少时的遭遇会对他们之后的人生产生何种影响?施存统在他22岁的时候写过一篇“只写事实”的回忆性自传文章,忆及发生在他11岁那年的一段往事:
我住的学堂,在离我村半里路光景的一个寺里,是很寂寥的。有一位姓金的教员,他怕僻静,所以常常叫学生去作伴,我也是常去的。起初还好,没有什么事情,后来有一夜,他竟从梦里强奸起来,我那时不肯,要想叫喊;他却恩威并用,又用强力把我底口闭牢,使我不能开口。我那时只怕大家知道,于我底名誉不好听,所以只得吞声隐忍;但从此我再也不敢和他同睡了!下半年又有一位姓施的什么,他仗着父亲底势力来做教员,也一样的叫我们去作伴,也一样的来强奸我!这些禽兽,自己甘于做禽兽,却还要拖着十一二岁的小孩子也跟着他们做禽兽,真是罪不容诛,狗猪不食的东西了!我那时愤怒异常,决计将来必杀二贼,以雪此耻!此事不能不说是我生平底奇耻大辱,我历史上最大的污点!所以我什么事都对人讲,惟有此事,却一向隐忍不发,暗中痛愤而已。我今天把他老老实实写出来,是要给谈社会问题的人一个确实资料。
可见,施存统少年时先后被学堂的两位教员性侵后的心理反应,与刑科题本中那些事后愧悔的被动者的反应几乎一致:担心事情传扬出去会玷污自己名声因此忍气吞声,但心里愤怒异常,想要杀死行奸者以雪耻。可以想见,在清代的乡村社会中,大部分有过相同遭遇的男孩在事后也许只能自己默默承受此事对自己身心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那些被相熟的长辈性侵的男孩,他们不得不在之后的日常生活中继续被迫接触那些长辈,而这些长辈也大多认准这些男孩受困于羞耻和胆怯而不敢发声,从而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因此,这些被相熟长辈性侵的男孩所遭受的痛苦会更加持久,身心创伤也更难恢复。
一些现代心理学调查研究表明,童年遭受过性侵的人在其之后的成长过程中会更容易出现抑郁情绪和自杀意念。 而一些在幼年时遭受过同性性侵的男性在成年后更可能会选择男性作为性伴侣,而非女性。 这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可以表明,年少时被同性性侵的经历有可能是导致其成年后的性欲对象成为同性的一个因素。
综上,在清代乡村社会中,青少年男性与成年男性邻居之间的偶然型同性关系,对于成年男性而言,可能是其异性欲望无法满足的一种补偿,也可能是其同性欲望的满足;对于部分青少年男性而言,这种遭遇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伴随着他们,甚至会影响他们日后对于同性关系的心理反应。
(二)一夜风流
指男性之间的一种双方自愿的一次性同性关系。这种关系一般发生在两个互相认识的男性之间,主动者追求,被动者自愿,双方共度一夜之后,各自散去,没有纠纷。
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发生于道光十九年二月的成都府双流县,主动者是26岁的陈洪喜,被动者是15岁的康娃,二人“平素认识”。另有一个旁观者是19岁的彭家幅。陈洪喜说:“道光十九年二月初二日,小的赴场赶集,与康娃会遇。小的见他年轻,起意鸡奸。就是那晚,邀同康娃,在王潮友饭店住宿,调戏成奸。第二日早,小的与康娃开了店钱,各自走了。”
在旁观者眼中,那一夜的事情是这样的:“道光十九年二月初二日夜,小的在王潮友饭店内,与康娃并陈洪喜隔房睡歇。一更过后,听得陈洪喜与康娃同床说笑,起身从缝隙窥看,见陈洪喜正与康娃鸡奸。小的没有做声,各自睡了。初三日傍晚,小的在田边,撞遇康娃走来。小的把他叫住,说他与陈洪喜有奸,也要与小的奸好,方免声张。康娃不依。”
在上述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同性关系中,主动者没有强迫被动者,也没有用财物利诱被动者,被动者也是自愿,这从旁观者口中的“同床说笑”即可看出。即这段同性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双方自愿,尤其是被动者自愿。此外,双方虽然平素认识,但发生同性关系应该还是初次。因为根据笔者所查阅的千余件刑科题本所示,如果二人过去曾经发生过同性关系,那么主动者再次追求被动者时,通常会使用“续旧”或“续奸”等说法。即本案中双方是初次与对方发生同性关系。
在本案中,双方在赶集时相遇,当晚在饭店同住一房,进而发生关系,即所谓“调戏成奸”。可见,赶集是双方发生关系的重要契机。在乡村社会中,赶集是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常活动,“每集则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牛、羊、奴婢、妻子,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 在这场大型货品交易活动中,人们交换物品,开拓眼界,结识新知,联络旧友。不只有人搜寻需要的物品,还有人搜寻合适的对象。因此,集市就为如本案中的主动者一样的好男风者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他们在此可以追逐狩猎,也可以识别同好;可以哄骗利诱,也可以自愿相约。双方在公共空间产生联系之后,就转入私密空间——饭店房间中,之后事情水到渠成。第二天主动者付房钱,双方分别。对于主动者而言,这一天的经历看似偶然,但从中似乎又能看出一些模式:在赶集时搜寻目标,识别是否同好或猎物,哄诱调戏后住店,发生关系,第二天分别。
本案中的旁观者则以局外人的视角帮我们完整认识了这套模式。若非他向被动者求奸不成而杀死对方,那么整件事就不可能被记录于刑科题本,而本案中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同性关系就不可能呈现出来,只会像过去发生过的绝大多数事情一样湮没于历史中。此外,本案中的旁观者还有另一个意义,即证明被动者在同性对象的选择中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面对主动者与旁观者的先后追求时,被动者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喜欢的一夜风流,不喜欢的宁死不从。在被动者身上就体现了其个人喜好在同性对象选择上的决定作用。
综上,在一夜风流的同性关系中可以看出清代乡村社会中同性社交的场所及模式,以及被动者对于追求者的自主选择。
(三)皮肉生意
指一些男性针对同性的肉体交易,他们向同性出卖自己的身体以获取财物,类似一种谋生手段。在题本中最直接的表述就是“卖奸”。这种关系始于主动者提供财物而被动者提供身体的交易,主动者持续提供财物是双方关系存续的关键,而当财物供给终止,双方关系也就随之结束。
如发生在同治年间张家口的案件,卖奸者名为祝二子,有两名主动者与他建立同性关系。“祝二子前在河南省城地方卖奸,适有与马黑驴同乡回民马焕赴彼生理,与祝二子会遇奸好。同治三年八月间,马黑驴赴万全县张家口揽赶买卖,祝二子在口卖奸,马黑驴亦与祝二子通奸。迨后,马焕至口,与马黑驴、祝二子会遇。祝二子以与马焕亦有奸情之言向马黑驴告知。三人同在一店居住,各管祝二子食用,彼此均不避忌。嗣马焕与马黑驴均有买卖,各为祝二子留下钱文而散。十月间,马焕与马黑驴先后复至张家口,仍与祝二子同住。至是月初九日,马黑驴因在口并无生意,又因祝二子屡次要钱,曾向马焕告述,次日欲赴归化城去。祝二子在旁听闻,令马黑驴留下银钱使用。马黑驴以无钱回复,祝二子斥其薄情,彼此口角,经马焕劝歇。”
本案中的卖奸者有两个固定客户,三人同住且知道彼此之间的关系。一个客户后来因没有生意而无法继续提供银钱,加之被卖奸者屡次要钱,于是就与卖奸者发生争执。
这种向同性出卖自己身体以获取财物的现象,在小说中亦不鲜见。如《金瓶梅》中的陈经济在穷途末路时被一位老道收留为徒,但他却觊觎道观的财产。当负责管理道观财产的老道的大徒弟夜间乘醉鸡奸他时,陈经济将计就计,利用大徒弟不敢张扬奸情的心理,与他达成协议:陈出卖身体,以获得道观各房钥匙。之后,陈经济就随意拿取道观银钱,继续花天酒地的生活。
此外,与男性卖奸相关的还有剃头这项职业。清代以前,汉人一生很少剃发,尤其是成年以后,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但随着清军入关,颁布剃发令后,剃头这项职业就逐渐发展起来,而一些变化也随之产生。在北京,“优童外又有剃头仔……惑人者不一而足。常言男盗女娼,今则男娼女盗。” 在福建,“业薙发者,辙畜成童以下,教以按摩。客至,进献其技,倚人身作昵昵态,其龌龊贪婪最甚,真恶习也。” 可见无论南北,清代剃头业中似乎均存在以色侍人的现象。
一些刑科题本中也有相关表述。如发生在嘉庆年间湖南慈利县的案件,案中被动者是15岁的汪菖秀,“剃头营生”。主动者是27岁的杨洪溃,他说:
嘉庆二十三年二月内,小的叫汪菖秀到家剃头,向他哄诱鸡奸,后便奸好,不记次数。时常送给钱文食物,并没确数。他父亲汪添绪并不知情。后来小的穷苦,没钱资助。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小的路遇汪菖秀,要向续奸。汪菖秀说小的无钱,不允。小的斥骂,汪菖秀回骂。
在本案中,剃头是被动者的职业,但他暗地里也通过向客人出卖身体来获得额外的“钱文食物”。而当客人没钱资助时,他就拒绝继续出卖身体。
综上,在皮肉生意型同性关系中,主动者提供财物而被动者提供身体,双方各取所需。当主动者无法继续提供财物时,双方的同性关系亦随之终结。可见,物质条件是这类同性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因素。
二
清代男性之间的同伴型同性关系指双方由于在特定条件下共同从事一份工作或参与一件事情,而在客观上造成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彼此作伴,进而产生的同性关系。包括双方一同佣工、乞讨、唱戏、读书等,持续时间一般从数月至数年不等。有钱人家蓄养俊仆或娈童也属此类。当双方的同性关系形成后,会加强双方之间原先的社会关系。在这类同性关系中,主动者依然是关系的发起者,他以财物、吃用、保护等不同条件为饵,诱使被动者答应与其建立同性关系。其中,主动者与被动者的性别角色是双方原先社会地位差异的延伸,即主动者将其在财富、阅历、能力、年龄等方面的优势,延续至双方的同性关系中。
(一)主雇之间
指发生于雇佣双方之间的同性关系,是双方雇佣关系的一种延伸。雇主通过给佣工支付工钱,不仅换取了佣工的劳力,还换取了佣工的身体使用权。此举既强化了原先就存在的主雇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还增加了佣工对雇主的另一层依附关系。
如发生在嘉庆十年直隶易州的案件,案中雇主是35岁的回民韩儆中,娶妻并无子女,开茶铺生理。佣工是20岁的孙英,他说:
嘉庆十年二月初十日,小的雇给韩儆中茶铺里提壶,每月是七百七十大钱的工价。就是那夜,韩儆中要合小的鸡奸,小的一时没主意,就被他成了奸了。后来乘空就奸,也记不得次数。韩儆中给了小的一条月白裤子,一双紫花布套裤,并没得过他的银钱。韩儆中时常同小的戏谑,不想被苏斗儿看出奸情。闰六月初九日晚上,韩儆中没在铺里,苏斗儿走去,向小的调戏,要合小的鸡奸。小的不肯。苏斗儿说:“你若不肯依我,将来把你和韩儆中的事告诉地方,叫你们没脸见人。”当时苏斗儿也就走了。小的害怕,原把苏斗儿的话向韩儆中告诉,要辞工回家。韩儆中说:“不要理他,以后苏斗儿再来,我把他腿骨打折,省得只管向你缠扰。”把小的劝住。到二十日,苏斗儿又去向小的求奸,小的执意不肯,应把韩儆中要打他的话向他告知,原想他害怕,不敢向小的图奸的意思。苏斗儿生气,走去。
本案是典型的形成于主雇之间的同性关系,雇主提供工钱,佣工提供劳力及身体。而当其他人企图挟制佣工与之发生同性关系时,雇主还可以为佣工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形成于主雇之间的同伴型同性关系的完整模式,包括雇主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如工钱、额外的财物与人身安全等,而佣工则提供劳力和身体使用权。
如果佣工不满足于雇主提供的物质保障,则有可能另觅雇主。如发生于嘉庆十六年陕西蒲城县的案件,案中的佣工是18岁的姜拴儿,他先在29岁的姜银喜家帮工。姜银喜说:“嘉庆十六年二月里,小的雇同姓不宗的姜拴儿在家帮工,月给工钱三百文,晚间同炕歇宿。小的把他哄诱鸡奸,后来时常奸好,不记次数。姜拴儿嫌小的工钱太少,屡要辞工,小的不依。六月二十八日,姜拴儿瞒过小的,私回他家。”接着是姜拴儿的讲述:“走到素识的刘义欢家,刘义欢叫小的替他家帮工,每月给工钱六百文,晚上与刘义欢同炕歇宿。刘义欢也与小的成奸。”
本案中的佣工表现出了明显的主动性:他主动逃离给工钱少的雇主,而依附于给工钱多的雇主。对他而言,后一个雇主之所以支付给他多一倍的工钱,决不仅是因为他所提供的劳力,显然也包括他的身体,他自然明白他得到的工钱所换取到的是两样商品。因此,在工钱符合他对自己的劳力以及身体的预期价格之后,他即可继续维持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同性关系。
此外,雇主若未能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佣工内心的不满就会逐渐积累,直至爆发。如发生在嘉庆十一年江苏徐州府沛县的案件,17岁的佣工在41岁的雇主所开的饭店内帮伙,雇主在一年内曾多次向佣工许诺给与钱文和布匹来换取与之发生同性关系,佣工均允从,但事后却总没得到任何应许财物。于是,在一次被雇主酒醉打骂之后,佣工终于忍无可忍:“小的触起被他屡次鸡奸,应许钱布总不付给,还要打骂,实在忿恨,乘他睡着,蓄意把他致死。”
可见,一段主雇之间的同性关系得以维持并保持稳定的关键,就在于雇主需要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具体到钱财方面,就意味着雇主或者提供足够多的工钱,多到足以让佣工自愿同时提供劳力和身体使用权;或者提供正常工钱以及额外的财物。
主雇之间的同伴型同性关系的一个变体是师徒之间的同性关系,包括各类手工业者、匠人、伶人等之间的师徒。与主雇之间的同性关系相比,师徒之间的同性关系得以稳定维系的关键并非物质因素,而更多是师徒之间的名分,即徒弟或学徒对师傅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一方面为师徒之间的同性关系提供了一个公开的保护身份,另一方面也让师傅合理地拥有对徒弟的身体使用权。
梨园行中的徒弟对师傅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可看作一个典型。“京师伶人,辄购七八龄贫童,纳为弟子,教以歌舞。身价之至巨者,仅钱十缗。契成,于墨笔划一黑线于上,谓为一道河。十年以内,生死存亡,不许父母过问。” 一个伶人只需十吊钱即可买下一个贫苦儿童十年的所有权,称之为“卖身契”亦不为过。在学艺期间,师傅可以对徒弟为所欲为。
如发生于嘉庆年间山西阳曲县的案件,案中师傅是32岁的李富现,徒弟是18岁的张黑子,后者说:
嘉庆十四年正月间,父亲因家贫难度,把小的送到李富现戏班内学唱旦戏,说明三年后出班。当被李富现哄诱小的鸡奸,不记次数。到本年正月,年限已满,小的想要出班,李富现不允。小的因李富现常合小的鸡奸,不肯给钱,心里不甘。到十一月初二日,李富现没有在班,小的就乘空逃到武秉青班内。武秉青把小的留住,也合小的同睡鸡奸。二十日,李富现走来,叫小的仍回原班,小的不允。李富现斥骂,武秉青帮着小的合李富现争闹。
本案中师徒之间的同性关系形成于徒弟开始学戏之后,学戏三年期间师傅并未给钱,徒弟学戏期满想要出班却遭到师傅拒绝,于是徒弟私自逃到别的戏班。可见,师徒之间的类似契约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徒弟一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即便师傅不提供任何钱物(吃住除外),徒弟也无法不提供身体使用权。虽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当徒弟学艺期满出班之后,师徒之间的契约约束力就立即减轻,师傅想要继续无偿使用徒弟的身体,就很可能遭到徒弟的不甘和拒绝。此时,物质保障就成为继续维系师徒之间同性关系的关键。
综上,主雇之间的同性关系依附于双方的雇佣关系,依靠财物维持,即雇主提供足够的工钱,或工钱与额外财物,来换取佣工的劳力及身体使用权。一旦雇主财物减少或中断,双方的关系即随之结束。师徒之间的同性关系在徒弟学习期间依靠双方的师徒名分维持,当徒弟学习期满后,双方的同性关系即转变为与主雇之间一样,依靠主动者付出财物来维系。
(二)同工之间
指发生于共同从事一份工作的双方之间的同性关系。此类关系更像是一种互相帮助的工友关系的补充:主动者需要满足欲望,所以需要被动者的陪伴;被动者需要生存,或者减少生存的压力,所以需要主动者的物质支持。双方互利互惠,各取所需。
由于同工之间的同性关系大多只依靠主动者提供的物质保障来维系,缺乏主雇之间和师徒之间那种契约关系的约束,因此同工之间的同性关系大多极不稳定。这点在“无恒产,无恒业,而行乞于人以图生存” 的乞丐群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如发生于嘉庆二十一年四川成都府的案件,案中两名乞丐分别是51岁的谭蛮和14岁的李二娃。谭蛮说:
李二娃是嘉庆二十年十月里才来的,与小的同路求吃。小的讨得饭来,分给他吃。就是那夜,叫他同小的在一处睡,小的把他鸡奸了,过后时常与小的行奸。嘉庆二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小的同李二娃到各处求吃,没有讨得饭吃。挨黑时一同走到周潮仁地界,李二娃向小的抱怨,说同小的一同讨吃还是受饿,他要走了。
可见,对于年轻乞丐而言,决定其是否愿意与年长乞丐发生同性关系的关键原因,是能否避免挨饿。为了吃饱,为了生存,一些乞丐愿意付出自己仅有的但在对方眼中却是有交换价值的东西。
对于这种利益与身体的交换,有些佣工则显得驾轻就熟。如发生在道光二十七年陕西邠州的案件,案中三个佣工均受雇在同一煤井内挖煤,17岁的佣工先后与41岁和31岁的两个佣工发生同性关系,后两者所提供的均为“帮挖煤炭,并没给过钱物”。
还有一类佣工之间的同性关系,在利益与身体的交换之外,多了一层搭伴生活的意味。如发生在嘉庆十九年陕西大荔县的案件,案中的两个佣工分别是30余岁的石二与21岁的徐甲儿,两人“素相熟识,并没嫌隙”。徐甲儿说:
嘉庆十九年正月间,小的在大荔县地方与石二一处同伴,夜里同炕睡宿,记不得日子被他鸡奸。后来乘便行奸,不记次数。石二时常买些酒肉与小的同吃。他挣的钱,小的也时常使用,记不得数目。
案中两名佣工,白天同工,夜里同宿,有钱同使,买酒吃肉。对外人而言,这是他们二人关系亲近的证明;对他们二人而言,这则是他们的同性关系的掩护。双方的同性关系悄然存在并加强了双方的工友关系。相较乞丐,他们的生存压力小了许多,因此这种佣工之间的同伴型同性关系就多了一些共同生活的特点。
综上,随着双方的生存压力的减轻,同工之间的同性关系的表现也不再是单纯的财色交易,而增添了一丝共同生活的意味。
(三)同学之间
指发生于一同读书的年轻男性之间的同性关系。双方年龄相当,一方起意哄诱,另一方或趣味相投或似懂非懂而答应与之发生同性关系,一般不涉财物。
如发生于道光二十五年山西闻喜县的案件,案中两个学生分别是18岁的杨逢湘和17岁的李春生,二人均未娶妻,同村居住,“素好没嫌”。李春生说:
小的向同杨逢湘从邻村赵骥读书,就在书房住歇。小的合族弟李年娃、堂弟李幅生居住前院。杨逢湘合他兄弟杨五元居住后院。道光二十五年正月不记日期,李年娃们都回家去。杨逢湘向小的哄诱鸡奸。嗣后,乘便续奸,不记次数,并没得过钱物。
对于上述少年书生之间同性关系的形成原因,明末小说《石点头》中借一位读书人之口道出:
这偷妇人极损阴德。分桃断袖,却不伤天理。况我年方十九,未知人道,父亲要我成名之后,方许做亲。从来前程如暗漆,巴到几时,成名长进,方有做亲的日子。偷妇人既怕损了阴骘,阚小娘又乡城远隔,就阚一两夜,也未得其趣。不若寻得一个亲亲热热的小朋友,做个契兄契弟,可以常久相处,也免得今日的寂寞。
所谓“契兄契弟”,即指“男色”。 这段话虽是小说家言,却也能反映出当时一些少年书生的看法。少年士人随着年岁渐长,“知好色则慕少艾”。 在其尚未娶妻之时,既与同龄女子接触不易,亦不能“偷妇人”,因为极损阴德;更不能“阚小娘”,因为往来不便且难知趣味。在这种情况下的最佳选择,似乎就是在同学中寻找一位“年貌相若”的朋友,既解决欲望,又不伤天理,两全其美。
与之类似,19世纪后期的英国公学中也广泛存在学生之间的同性关系。在公学中就读的是英国社会上层家庭中10—18岁的青少年,他们每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共同生活在一个纯粹男性的环境中。虽然在假期有机会结识异性,但未必能把握。而且,在公学的严格教养下,他们不仅歧视女性,更对女性所知甚少。因此,在这样一个性觉醒的年纪,“浪漫的和情爱的友谊在学校内部发展并不让人吃惊”。其结果就是,“英国公学通常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不同时期的学生可能会认为表现同性恋关系是最时髦的”。
综上,同学之间的同性关系或可看作双方在暂时无法通过正当的方式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借由同性来纾解欲望的一种选择。
三
隐居型同性关系指隐匿于社会主流伦理秩序之外,且大多不被外人所发现的同性关系。这种同性关系一般持续时间较久,在刑科题本中主要表现为僧道等出家人之间的同性关系。
如发生于嘉庆年间四川彭泽县的案件,僧人泷会年49岁,自幼在县内仙姑庙披剃为僧,后来掌管庙内财产;僧人普照年29岁,自幼在县内东福胜庙披剃为僧,拜同庙僧人体元为师。僧泷会说:
嘉庆八年九月内,僧人因与东福胜庙僧体元交好,走去探望。经体元留住,与他徒弟普照同床歇宿。僧人就向普照调戏鸡奸,以后遇便奸宿。体元并不知情。二十一年二月内,普照因不守清规,被体元逐出,投拜僧人为师。与僧人同房各床住歇,时常奸宿。泷波先不知道。十二月十七夜,普照在僧人床上奸宿。次早僧人赴院出恭,回房忘记关好房门,一同睡熟。被泷波进房看见,不依,说要告知施主,驱逐。僧人畏惧,情愿把庙内财产交他掌管,求免声张。二十六日,泷波因僧人未把庙产交割,挟制吵闹,经工人胡栋槐劝散。僧人恐庙产被夺,起意把泷波致死。当向普照商允。
案中两名僧人的同性关系持续了13年,前12年二僧分属两庙,最后一年二僧同在一庙,且年轻僧人拜年长僧人为师。从年长僧人口供中可以推测,如果他师徒二人的同性关系未被旁人发现,很有可能继续维持下去。
道士也是如此。如发生在嘉庆年间湖北谷城县的案件,案中的道士师徒是33岁的游方王教双和18岁的张保。张保父亲已故,母亲改嫁,自己卖饼度日。张保说:
嘉庆八年六月,小的染患热病,遇着这道人王教双,住在娘娘庙内,行医卖药,小的请他医好了病。王教双叫小的跟他背包,照看衣食。跟了几日,王教双与小的调戏成奸,以后扮作师徒,各处游方奸宿,不记次数。
案中道人治好少年热病,又照看他衣食,之后以此为条件换取少年自愿与之发生同性关系,并以道士身份和师徒关系作为掩护,持续数年。
那么,僧道之间为何会发生同性关系?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儒家传统伦理道德对男风的抨击无法约束方外之人。明清时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的劝善遏淫书大多从男性尊严、夫妇感情、家庭关系、天理刑律、身体健康和繁衍后代等方面抨击男风,例如:
龙阳六不可:丧威仪:淫污亵狎,颜面有靦。恭敬既丧,羞恶亦殄。伤夫妇:弃尔结发,嬖彼少年。乖气致异,好恶有偏。混内外:若辈挑挞,有何行检。窃玉偷香,室人是染。渎神听:举头三尺,定有神明。嗔怒其秽,降罚非轻。防不测:律载鸡奸,王法班班。奸又近杀,躯命攸关。枯骨髓:非求尔后,妄泄尔精。愚哉是役,速戕其生。
男淫罪孽,不知创自何人。既非阴阳配合之宜,又无莲步云鬓之媚。乖人夫妇:偏爱宠童者,必夫妇失好;奸人妻女:内外不分者,必男女相窃;耗人精血:亢阳极伤精血,且秽气入肾必成瞽疾;绝人子嗣:好此者精冷无子;为害不小。……昆山诸景阳作书规俞门士曰:’精为至宝,施之于人,尚能生人。留之于身,岂不自生。况施于女人,犹可生人,若施于男子,倍觉可惜。’狗彘相交,尚循牝牡,人求苟合,不辨雌雄,怪乎不怪?
上述规劝所针对的是传统社会中的基层单位即家庭中的“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因为他们是儒家伦理道德秩序的支持者和守护者,是社会稳定的支柱。而作为出家人,僧道显然游离于上述规劝的受众群体之外,能够对僧道产生影响的或许只是刑律和健康两点。而寺庙远离人群的地理位置与清修的生活方式,又让这两点威胁显得微不足道。
二、僧人皈依的原因各异,修行程度各异,因此对于自身欲望的控制程度亦各异。清初文人尤侗对当时僧人的出家原因进行如下分析:“今日僧尼,几半天下,然度其初心,愿不及此。其高者惑于福慧之说,下者为饥寒所驱迫,不得已而出此。或幼小无知,父母强而使之,及其中道而悔,无可如何者多矣。”尤侗认为,天下僧人虽多,但皈依原因却不都是一心向佛,或为行善积德,或为逃避现实,或为饥寒所迫,或为父母强迫,故很多僧人因此半途而悔。尤侗还认为:“夫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今使舍酒肉之甘,而就蔬水之苦。弃室家之好,而同鳏寡之哀,此事之不近人情者。至于怨旷无聊,窃行非法,转陷溺于淫杀盗之中,不已晚乎?”
当这些初心各异的僧人在面对食色之欲时,其反应也就可想而知了。虽然尤侗对佛教的态度大体是抑制其发展,但其对僧人的看法亦能代表当时部分社会舆论。如清中期一部小说所言:“今之和尚,那个想修身修行?一入禅林,便引作浮荡子弟,唱《后庭花》矣。” 可见,由于一些初心不纯的僧人不戒淫邪的表现,加强了社会上本就存在的对僧人的负面看法,二者互相影响,又互为因果。
三、寺庙的单一性别环境为僧人之间发生同性关系提供了便利。对于上述那些视出家为生计而非修行的无行僧人而言,他们自然不会刻意压抑欲望,而会寻找机会发泄。明末小说《初刻拍案惊奇》这样写道:
你道这些僧家,受用了十方施主的东西,不忧吃,不忧穿。收拾了干净房室,精致被窝,眠在床里,没事得做,只想得是这件事体。虽然有个把行童解馋,俗语道:“吃杀馒头当不得饭。”亦且这些妇女们偏要在寺里来烧香拜佛,时常在他们眼前晃来晃去。看见了美貌的,叫他静夜里怎么不想?所以千方百计,弄出那奸淫事体来。
无行僧人泄欲之道不拘男女,然而女性毕竟难得,于是同寺僧人就成了首选。
综上,由于僧道在地理上与心理上均远离儒家传统伦理道德所规范的主流社会,加之部分僧人无视戒律、不守清规、纵欲妄为,于是导致寺庙中不乏僧人之间的同性关系。同时,由于寺庙生活相对隔绝,才使得这类同性关系得以在较少关注的情况下,较为长久的存在。
四
上述清代男性之间的三种同性关系类型,分散于笔者所统计的467件和同鸡奸类刑科题本中。每段同性关系的形成,大多由于主动者萌生“淫念”,进而采取钱或物等方式哄诱,被动者则出于社交或生计需要自愿接受主动者的请求。而无论哪种同性关系,其终结原因都无外乎财物纷争、相处不合、关系曝光、他人介入及知耻拒绝几类。
(一)财物纷争
财物纷争是指双方的同性关系由于双方出现财物问题而结束的状况。在467件和奸类案件中,由此结束同性关系的共有103件,约占22.06%。具体而言,这些财物纷争的原因包括:主动者所许的钱物并未给出,被动者嫌主动者给钱少或没钱继续资助,被动者拒绝借钱给主动者,被动者不愿还钱给主动者,主动者不愿借钱给被动者,主动者不愿给被动者做衣服,被动者私自拿取主动者的钱花用等。
在这103个案件中,同性关系的持续时间分为以下几种:发生过几次同性关系的有46对,约占44.66%,其中1次的有24对,约占23.30%,3次以内(包括1次)的有30对,约占29.13%;持续1年以内的同性关系有26对,约占25.24%;持续1年及以上的同性关系有31对,约占30.10%。可见,由于财物纷争而结束的同性关系的持续时间都比较短。
在上述案件中,有59个案件的同性关系的形成原因正是被动者贪图财物。在这59个案件中,双方的同性关系的持续时间有以下几种:持续几次的有30对,约占50.85%,其中1次的有22对,约占37.29%;持续1年以内的有15对,约占25.42%;持续1年及以上的有14对,约占23.73%。可见,因财和奸又因财拒奸的案件中,一半多的当事者都是发生几次就终结。因此,持续时间越短,其财色交换的意味越浓。
在上述103个案件中,有74个主动者有职业信息,其中,出卖劳力类包括务农、做工、工匠、卖艺等,共有37人,占50%;经商类包括业主和小贩,共有21人,约占28.38%;无固定收入类包括乞丐和无业,共有11人,约占14.86%。有84个被动者有职业信息,出卖劳力类有56人,约占66.67%;经商类有7人,约占8.33%;无固定收入类有19人,约占22.62%。具体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可知:
一、主动者中收入较高的经商者的人数比重虽然接近三成,但结果均无法继续资助被动者。这些主动者要么是后来没有生意做,导致收入减少,致使无法继续资助被动者,甚至向被动者开口要钱 ;要么是后来对被动者比较吝啬,给钱很少 ;要么是答应了给被动者钱物,但却迟迟不肯兑现等。
二、有近九成的被动者是收入较低甚至无收入者。故此类被动者的生活都极其穷困,急需稳定的物质保障。
三、结合前两点可知,在此类案件中,六成多的主动者无法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而近九成的被动者却急需稳定的物质保障。所以,结果显而易见——被动者因为财物原因而离开主动者,结束同性关系。
综上可知,在双方因财物纷争而结束同性关系的103个案件中,由于大多数的主动者后来生活贫困,无法为绝大多数生活更为贫困的被动者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结束。换句话说,在此类案件中双方的同性性关系非常现实:只有主动者持续为被动者提供物质保障,被动者才会继续与之保持同性性关系;而主动者自顾不暇之时,便是被动者离开之日。
(二)相处不合
相处不合是指主被动者双方在其同性关系中,由于彼此的行为、言语、生活习惯等发生矛盾而导致双方关系结束的状况。这类案件有43个,约占全部和奸类案件的9.21%。其中,双方之间存在师徒或雇佣等人身依附关系的有15对,另外2/3双方之间是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换言之,这2/3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或可理解为,这种平等的地位使被动者对主动者的依靠较少,而自主性较强。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被动者可以选择断然离开,而非委曲求全。
双方不合的原因较为多样,且表现为较强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具体见下述案例。
案例一,发生于嘉庆十一年山西大同府怀仁县的案件。案中的主动者是41岁的煤铺主张玉,被动者是27岁的佣工张有贵,二人“同姓不宗,并没仇隙”。张有贵说:
嘉庆十一年九月里,小的来案下银堂沟佣工,常到张玉煤店闲游。二十一日,张玉留小的在店相帮,晚上同炕睡宿。张玉向小的调戏鸡奸,许管小的吃穿,小的依允。后来时常奸宿,不记次数,并没得过银钱。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更后,张玉喝醉了酒,因小的没有烧炕,向小的混骂。小的生气,说要往别处去了,开门跑走。
本案中同性关系结束的原因是主动者因被动者“没有烧炕”而“混骂”对方,导致被动者离开。
案例二,发生于嘉庆年间贵州怀仁厅的案件。案中的主动者是31岁的窃贼周三,被动者是24岁的杨三,二人“同街居住,素来认识”。杨三说:
小的不听父亲管教,常同周三在外游荡。嘉庆十三年就跟他过活,从不回家。周三常在乡场剪窃众人货物变卖度日。十四年三月,周三向小的哄诱鸡奸,以后常与奸宿,小的吃用衣服都是周三供给。十七年五月内,因周三两胯生了疮毒,小的下身也被传染生疮,不能与他行奸,周三就常把小的打骂。小的屡次走往别处避他,周三总想续奸,将小的缠住,不能脱身,只得仍旧跟他同在一处。十一月内,小的同周三在中硬山树林边岩洞内住歇。十三日,周三要与小的续奸,小的因疮未痊愈,不肯依从。周三又要殴打,并说小的穿的衣裤都是他给的,逼令小的脱还。小的因被周三屡次欺凌,心里气忿不过,起意把他杀死泄忿。
本案中同性关系结束的原因是被动者被传染生疮,而拒绝再与主动者发生性行为,遭到主动者纠缠逼迫,最终导致被动者起意杀死主动者。
案例三,发生于道光十九年山西太原阳曲县的案件。案中主动者是25岁的白连幅生,被动者是19岁的李保儿子,二人“素识没仇”。他说:
道光十九年六月里,小的到案下城内寻工。因没雇主,合白连幅生同在柳巷街租赁庙内公房居住。那月不记日子,白连幅生向小的调戏成奸,以后续奸。白连幅生照管小的吃用,钱文都不记确数。八月十七日夜,白连幅生外出没回,小的关门先睡。三更时,白连幅生酒醉走回,因小的开门稍迟,向小的辱骂。小的分辩,白连幅生要打。小的因他酒醉,没有较论,各自上炕要睡。白连幅生要合小的续奸,小的因被辱骂,生气不允。
本案中同性关系结束的原因是主动者因为被动者“开门稍迟”而打骂对方,导致被动者反击。
案例四,发生于嘉庆七年陕西渭南县的案件。案中主动者是28岁的赵没牙子,被动者是19岁的张囷儿,二人“平日认识,并无仇嫌”,均以卖水烟营生。赵没牙子说:
嘉庆七年四月十七日,小的在案治屯里会上撞遇张囷儿闲谈,小的许下管顾他吃穿,叫他跟小的一处卖水烟。张囷儿允从。那夜同宿店内。小的向他调戏成奸。后来总在一处游跄,奸宿不记次数。只给过他旧衣一件,旧帽一顶,并没给过银钱。七月二十六日傍晚,小的们走到路井镇东大路上。张囷儿说,离他家不远,要岔向小路,回家探望。小的不允。张囷儿合小的争吵。小的骂了他两句,张囷儿回骂。小的生气,铺前揪住他的发辫搇按,用拳打他脊背上几下。不料,张囷儿拔出小的身带小刀,把小的左腿划伤。小的按住他夺刀,又被扎伤左臂偏外并左胁。小的负痛,松手倒地。当有靳学文赶来,问明情由,同张囷儿把小的扶进这庙内调养。小的因鸡奸张囷儿情热,怕他回家合别人做生意去,所以把他强留,致相争打的。
本案中同性关系结束的原因是被动者因为想要“回家探望”遭到主动者拒绝,进而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在上述案例中,被动者大多是在主动者照管其吃穿用度的情况下与之一同生活,因此这种同性同居的形式与异性婚姻有些许相似之处。主动者以夫妻关系模式来对待被动者,而被动者却显然未能适应其在双方同性关系中的“妻子”角色。因此,双方发生争执的原因既有“没有烧炕”和“开门稍迟”这种家务琐事,也有主动者想要随时满足其欲望的生理需要,还有对被动者可能离他而去所产生的紧张情绪刺激下的独占欲。可以想见,上述同性关系可能是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适婚年龄娶妻的男性对异性婚姻的一种替代形式,他们得以在这种同性关系中体验婚姻生活的些许感受,同时也使得这种同性关系成为异性婚姻的某种补充形式。虽然,也许短暂或坎坷。可以进一步推测,此类同性关系中出现的不合,若处置不当,则导致争执,进而出现在刑科题本中;若处置得当,则可能继续存在于乡野间,不见诸文字记载。
(三)关系曝光
关系曝光是指双方的同性关系因为被旁人发现而结束的状况。这里的旁人包括家人、熟人、邻居等。这类案件有128个,约占全部和奸类案件的27.41%。
由于主被动者双方在关系曝光之后的反应不同,因此其同性关系终结的方式主要又可分为两类: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主动终止是指关系曝光后,被动者单方面终止其与主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被动者在关系曝光后拒绝主动者,以及被动者自杀等情况。被动终止是指双方关系曝光后,主动者、被动者或旁人三方之中至少有一方死亡或被官府捕获,进而导致该段同性关系被迫终止。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主动者因关系曝光后被捕获,双方因关系曝光而自尽,以及主被动者双方因关系曝光后与旁人争执,导致一方死亡。
根据题本显示,在双方关系曝光之后,被动者有三种不同的反应:一是立即拒绝主动者,二是依然我行我素,三是与主动者一同寻死。被动者立即拒绝主动者的原因一般是被家人发现,“问明情由”后“责打”,于是才“立誓悔过拒绝”,不再与主动者来往。 被动者依然我行我素一般是因为其本身一向“管教不听”,导致家人认为其“下贱不堪”。
关系曝光后,被动者与主动者一同寻死的案例,笔者仅发现一例,即发生在嘉庆七年四川重庆府荣昌县的案件。案中主动者是28岁的单身匠人黄光辉,被动者是15岁的欧观受,他“父母俱故”,与叔子欧阳章一起生活。黄光辉说:
小的荣昌县人,年二十八岁,父母俱故,并没弟兄妻室。平日做扇生理。与死的欧观受素来认识,并没仇隙。小的见他年轻,想要奸他,常给钱文与他使用。嘉庆六年三月间记不得日子,欧观受到小的家闲耍,小的与他鸡奸,以后遇便行奸,记不得次数。他叔子欧阳章并不知道。七年四月十八日早,小的给欧观受钱三百文,到他房内鸡奸。不料被欧阳章撞见,斥骂起来,要把小的送官。小的当就逃走。过后,欧观受来说,奸情破露,没脸做人。欲往别处躲避,又没盘费,不如寻死。小的因与欧观受情密,又怕他叔子送官受罪,才与欧观受商量,情愿同死。同到太平池边,一齐跳入池内。小的当被刘光捞起救活,欧观受已淹死了。
在本案中,当双方同性关系被被动者的家人发现后,主动者因为与被动者“情密”,不愿被动者一人寻死,而“情愿同死”。因此,本案就为清代男性之间的同性关系提供了“财色交换”之外的另一种可能,即基于感情而维系的同性关系。
(四)他人介入
他人介入是指在双方的同性关系之外出现了第三个人,这个人或者通过与原先二者中的一方发生同性性关系的方式,终结了原先二者的关系;或者意欲与被动者发生关系而被拒,冲击了原先二者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角色大多数是另一个主动者。但有些第三者与被动者发生同性性关系之时,未必知道被动者当时正处于一段同性关系之中,即第三者不一定是主动介入原先二者的关系中的,案件中也确实存在很多被动介入的第三者。
由他人介入而导致一段同性关系结束的案件有102个,约占全部和奸类案件的21.84%。在这102个案件中,根据被动者在他人介入之后的不同态度,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被动者两不相偏,被动者偏向第三者,以及被动者偏向主动者。
被动者两不相偏的情况,是指被动者先后与主动者和第三者发生同性性关系,当主动者和第三者察觉到对方存在的时候,彼此争执,导致一方死亡。这类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是主动者和第三者为了争夺被动者而产生的矛盾。这类案件有35个,约占他人介入类案件的34.31%。
被动者偏向第三者的情况,指被动者因为种种原因离开主动者,而选择第三者。其原因包括:第三者诱劝被动者离开主动者,第三者比主动者给钱多,主动者打骂被动者,被动者与主动者分手之后才与第三者在一起,被动者与第三者发生同性性关系之后而离开主动者等。这类案件有35个,约占他人介入类案件的34.31%。
被动者偏向主动者的情况,指被动者经历了他人介入之后,仍然选择主动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动者先后与主动者和第三者发生了同性性关系,之后仍然选择了主动者;第三者利诱被动者与之发生了同性性关系之后,并未给出所许钱物,致被主被动者双方所杀;第三者意欲与被动者发生同性性关系而被拒绝。这类案件有32个,约占他人介入类案件的31.37%。
与前两种情况相比,被动者经历他人介入后又选择主动者的情况更值得关注。以发生于嘉庆二十一年安徽怀远县的案件为例。案中主动者是31岁的季步春,被动者是19岁的陈登孜,第三者是乞丐司四。陈登孜父故母嫁,一兄一弟,他说:
哥子与邻人季步春同在怀远县丁家集小本生理,小的也在集上卖水烟。嘉庆二十年秋间不记月日,季步春诱小的与他鸡奸,应许照管衣食,小的应允。以后时常奸宿,陆续给过小的衣物钱文,都记不清。哥子是知道的。小的与求乞的山东人司四平日认识。二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司四哄诱小的到庙里与他鸡奸一次,许钱五十文,没有付给。小的向季步春诉知,季步春生气,邀同哥子去寻司四殴打。十七日傍晚,季步春与哥子拿刀,同往庙内寻殴。
本案的特点在于:
一、被动者的哥哥明知其弟与其合作伙伴发生同性关系,却并未表现出排斥。被动者亲属的这种反应,在笔者所查阅的案件中绝无仅有。根据案情推测,被动者的哥哥的这种接受的态度,或许是因为他和主动者合伙做买卖,而主动者也出钱照管被动者的衣食。
二、当主动者从被动者那里得知,第三者诱奸被动者之后却没有给出所许之钱,他的反应是生气,然后要殴打第三者。可以看出,主动者生气的原因并非由于被动者背着他跟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而是其他男人许诺给钱而没给。进而可以看出,一方面,本案中的主被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封闭式的一对一的独占关系,即便是在主动者照管被动者衣食的情况下,他也并未禁止被动者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本案的主动者似乎也并未禁止被动者通过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来获得钱财。可以推测,在本案中主被动者双方的关系中,情感需要只占了一部分,更多地可能是一种为了共同生存而相互协助的伙伴式关系,即前文所述的同伴型同性关系。
(五)知耻拒绝
知耻拒绝是指被动者因为娶妻结婚或认为自己年纪长大而单方面终止与主动者之间的同性关系。在全部和奸类案件中,由于该原因而结束的同性关系有91个,约占19.49%。这类案件中的被动者具备一个明显的特征:既能作为被动方与同性发生性行为,又能作为主动方与异性发生性行为。而且,他们在婚后就立即断绝了先前与同性之间的性关系。被动者拒绝的原因,是对其曾经在一段同性关系中作为被动一方的性别角色感到羞耻,这其中既有社会传统观念和法律对其性别角色认知的影响,也有自身生理成熟导致同性情欲消散的作用。因此,这类被动者身上就体现了同性情欲的阶段性特点。
余论
通过上述对于清代男性之间的偶然型、同伴型与隐居型这三种同性关系及其终止原因的分析,不仅可以发现清代乡村社会中男性之间同性关系的种种表现,还可以让另一个问题浮现:男风在清代乡村社会中是如何传播的?
首先是地域上的横向传播,主要是城镇对乡村的辐射作用。明清时期各地的男风现象屡见不鲜 ,京师地区更是典型。 随着人口流动,这些风气自然可能蔓延至乡村。此外,从前文所举诸例可知,财物是男风在乡村间传播的重要媒介。同时,一夜风流的偶然型同性关系也揭示了乡村社会中不涉财物的男风现象的存在及传播模式。
其次是时间上的纵向传播,主要是成年男性对年轻男性的诱奸,如邻里之间的偶然型同性关系。虽然大部分被奸男性在事后都表现出愤怒与羞耻,但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却也不能排除一些男性长大之后的欲望对象变为同性,甚至延续这种伤痛。又如被师傅或雇主引入一段同性关系中的年轻的徒弟和佣工,当他们成为师傅或雇主的时候,也有可能将这种同性关系延续下去。
再次是规劝的反作用。前文所引的明清社会中广泛流行的各类压抑男风的劝善遏淫的规劝,可能反而会让那些原本并不知道“男风”为何物的男性了解到发泄欲望的另一种形式。在这里,儒家伦理道德对男风的抑制性权力,却制造并传播了关于男风的知识。广泛传播的关于“戒男色”的话语,其实也是在广泛讨论甚至普及“男色”。 因此,越是热烈地宣传“戒男色”,客观上也越是会促使“男色”广为人知。
最后是本能的作用。在笔者所查阅的所有包含鸡奸情节的刑科题本中,几乎所有案件中的主动者的内心都存在对同性的欲望。其持续时间或长或短,或者与对异性的欲望共存,或借着酒醉或四下无人才表现出来,但这种对同性的欲望的存在是确定无疑的。
于是,在上述或外在或内在、或正向或逆向的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男风在清代乡村社会中得以传播。这既是对异性之间关系与欲望的补充,又是中国社会内部绵延千余年的同性关系传统在清代社会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