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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妇女再嫁的道德与法律冲突
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13年第 1期 作者: 柴松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1
摘要:唐代一向以繁荣富强、社会风气开放闻名,法律甚至出现协议离婚的规定,但妇女的离婚与再嫁仍然受道德的约束,受贞节观念的制约和支配。一方面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促使终唐一代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后,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且这两个群体在离婚和改嫁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唐代公主改嫁不乏其人,但妇女守寡十几年乃至数十年者也大有人在。这反映了唐代妇女再嫁的道德与法律冲突。
关键词:唐代;妇女;再嫁;法律;道德/Tang Dynasty,women,remarriage,law,morality 
英文标题:On the Conflict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Governing Women's  Re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英文摘要Tang Dynasty is known for its prosperity and open and liberal social conduct.Divorce by agreement appeared in Law, but women's divorce and remarriage were still restrained by morality and chastity.On the one hand,it was legal for women in Tang dynasty to divorce and remarry because of changes in views of chastity.On the other hand,it still met resistance when Confucianism remained dominant.What's more,it was different in practice between the upper class and under class with regards to women's remarriage in the Tang Empire.For example, the princesses remarried relatively easily and the lower women tended to remain as a widow, reflecting conflict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governing Tang women's remarriage.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论著都认为,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离婚与再嫁不当回事,此点迥异于后世。[1][2]但最近也有论者通过对墓志资料的研究,指出唐代妇女其实多数倾向守节,再婚只是少数被迫的行为,似乎与后世并无差异。[3](PP139-145)[4]这样一来,唐代妇女的离婚和再嫁情况究竟是怎样的,便产生了分歧意见。笔者认为,这需全面考察整个有唐一代妇女离异、再嫁的情况,力争接近相对真实的历史。通过资料显示可知,唐代上层妇女(如后妃、公主、官僚妻女)与下层妇女(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再嫁的情况是大相径庭的:一方面唐代公主再嫁、三嫁人数之多,为历代公主所罕见;另一方面唐代下层妇女寡居的现象大有人在,她们仍受到礼教的束缚。这种反差不仅反映了唐代妇女再嫁问题的道德与法律冲突,也说明唐代妇女群体中的上层与下层对礼教、法律等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
一、唐代关于妇女离婚与再嫁的法律规定
女子再嫁问题的出现是随着婚姻制度的改革而形成的。在对偶婚制下,男子可以有次要之妻,女子可以有次要之夫,既有次要之夫的存在,就不会有再嫁和贞操的问题。到了一夫一妻制,妇女为男子所占有,男子为了保护和继承私有财产,以他们为中心的家,必须具有稳定性,同样为了保持封建社会的稳定,必须要有稳定的家庭。在这种客观需要基础上,产生了对女性来说的婚姻的不可离异性,即对女性的片面贞操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血统的纯
正,才能使男性家长的中心地位得以巩固,贞操问题也由此出现。
但自古以来,合法成亲的夫妇双方是可以因某些因素而离异的。在唐代,法律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离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难。唐律中规定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为协议离婚,又称“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3]法律条文规定“不相安谐”即两厢情愿便可离婚,这在前代是罕见的。这在离婚问题上给予女方一定的自由,尽管这仍不是完全的自由。二为传统离婚,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形成。根据唐《户令》规定的七条出妻理由,即“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5]“出妻”属于丈夫可以强制离婚的情形。同时,法律对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又有所限制,即“三不去”,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5]以“七出”为理由休妻者,必须履行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如由丈夫本人亲作书面休妻状,即所谓“休书”;休书须经夫妻双方的有关亲戚联名签署,包括夫的父、母、伯、舅、姨,妻的父、母、伯、舅、姨,以及左邻右舍等。三为强制离婚,即“义绝”。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5]可见,义绝的条件为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具体是指夫对妻族,或妻对夫族的殴罪、奸罪和谋害罪。因发生了一定的危害事实,夫妻情分已尽,经官府认定为犯有“义绝”之罪,便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夫妻离婚。这是以官方裁定为准,没有个人意志自由,是一种法定的强制离婚。唐律规定符合“义绝”条件者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5] “义绝离之”条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促使唐代无论是宗室贵戚、士宦,还是普通百姓、山野村妇,都存在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
二、唐代上层妇女再嫁情形分析
以唐代公主为例,可以看出唐朝妇女中的上层对于法律、道德的认知、遵守情况。有唐一代公主众多,按《新唐书》记载唐代公主为211 位。再嫁公主也为数不少,《新唐书》和《唐会要》记载唐代公主有嫁人记录者134 位,二嫁者25 位,三嫁者有3 位,四嫁者1 位。将二嫁及其以上者通称为再嫁,则唐代211位公主中,嫁人者134 位,再嫁者29 位,再嫁公主占有婚姻记录者比例为21.64%。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肃宗女一人。三嫁者有四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肃宗女各一人。
唐宣宗以后,严格了公主再嫁的条件,他曾经下诏:“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6](卷八十三《列传第八》)但是公主再嫁现象仍然存在。由史书记载来看,德宗朝以后没有公主再嫁记录,主要是由于史料记载的缺失。正如《新唐书》所言:“妇人内夫家,虽天姬之贵,史官犹外而不详。又僖、昭之乱,典策埃灭,故诸帝公主降日、薨年,粗得其概,亡者阙而不书。”[6]从《新唐书》卷八十三来看,敬宗朝以前的公主条目较为详细,敬宗朝以后共42 位公主中有31 位公主只有封号记载,很多公主是否婚姻甚至再嫁便成为未知数,由此可以推断再嫁公主的数目定然要在以上统计数目之上。德宗朝以后虽然没有公主再嫁的记录,但并不代表公主再婚现象不存在。
下面寥举几例再婚公主的情况,高密公主是唐代第一位有再婚记录的公主。《新唐书》载:“高密公主,下嫁长孙孝政,又嫁段纶……永徽六年(655)主薨。”[6]其妹房陵公主也有再婚记录:“武德四年岁次辛巳十一月甲申朔二日乙酉封永嘉公主,降于窦氏……永徽五年,改封房陵大长公主,降于贺兰氏……以咸亨四年闰五月三日薨于九成宫之山第,春秋五十有五。”[7]鄎国公主是睿宗之女,先降薛儆,再降郑孝义,“开元十三年二月庚午,薨于河南县之修业里,春秋三十有七。”[8]唐代再嫁公主数量上的多少或可表明上层妇女的贞节观和礼教道德约束的程度,唐代社会风气开放,皇室对于公主在礼法约束上并不严格,甚至有的公主因私生活不检点而被载入史册。从史料所载来看,唐代再嫁公主再嫁原因主要是前夫已死或者前夫获罪。因为丈夫的死亡或者获罪导致婚姻无法维持,然后公主们才会选择再嫁。这种改嫁是唐律所允许的,也并不违反任何社会道德。
前夫去世而导致婚姻结束是公主再嫁的主要原因。从上面的例子也可知道,公主们的寿限普遍不高。既然公主生命历程如此短暂,由于生理和家庭的需要,再嫁也并不失节。尤其是在皇族中,唐代公主蓄养男宠的都大有人在,相比之下,再嫁更不是非议的对象。唐政府对待民间再嫁持支持态度,并在法律上加以保护,太宗颁布“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9]当时的上层人士普遍认为,再嫁是合乎礼仪的。如楚王灵龟妃丘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瞧异门,礼仪常范。”[10]就连一向讲究礼法的山东名族,也视再嫁为常事。如山东著姓卢氏,嫁给崔绘为妻,“绘早终,卢年少,诸兄欲嫁之。卢辄称病固辞,卢亡姊之夫李思冲,神龙初为工部侍郎,又求续亲,诸兄不之拒。”[10]又如,魏元忠的儿子娶荥阳郑远女为妻。元忠子为乱兵所害,郑远便“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11]
何况唐代皇帝对再嫁的女子并不歧视,且身体力行,纳人妻妾者大有人在。据《新唐书》载,唐太宗纳元吉之妻;高宗纳父后宫武氏;玄宗纳子寿王瑁之妃;宪宗纳叛将李师道之妾。所以,李唐皇室对待公主再嫁的态度一度非常宽容,甚至是积极的支持态度,这从鄎国公主的再嫁可以看出。鄎国公主在其第一任丈夫薛儆死后,改嫁郑孝义。《鄎国长公主神道碑铭》记载“:开元继明,推恩由已,进封鄎国长公主,食邑一千四百户。田赋广而弥俭,礼秩尊而益恭。其后君子晨歌,夫人昼哭,未亡为称,生意尽矣。抚视遗孤,将守柏舟之誓;志祈剃落,永从柰苑之游。朝制断恩,改降郑氏,陵谷可移,隋和之德不昧;寒暑有迁,松竹之性如一。”[8]
上文中的“柏舟之誓”指妇女丧夫后守节不嫁。“抚视遗孤,将守柏舟之誓;志祈剃落,永从柰苑之游。”表明了鄎国公主本来是决意守节,青灯古佛度余生,但是玄宗“朝制断恩”,公主就改嫁郑氏了。唐代公主们在年轻时丧夫,再嫁变得极为平常。“长广公主“……下嫁赵慈景……讨尧君素战死……公主更嫁杨师道。”[6]安定公主“……下嫁温挺。挺死,又嫁郑敬玄。”[6]城阳公主“下嫁杜荷,坐太子承乾事诛,又嫁薛瓘。”[6]襄城公主“下嫁萧锐……锐卒,更嫁姜简。”[6]遂安公主“下嫁窦逵。逵死,又嫁王大礼。”[6]太平公主“……绍死,更嫁武承嗣。”[6]如此之类,一共有13 位公主是在前夫去世后才选择再嫁。
除前夫去世公主选择再嫁外,前夫获罪也是公主选择再嫁的一个原因。南平公主、新城公主、定安公主都是在前夫获罪后才再嫁。南平公主“下嫁王敬直,以累斥岭南,更嫁刘玄意。”[6]新城公主“……下嫁长孙诠,诠以罪徙巂州。更嫁韦正矩。”[6]定安公主“……下嫁王同皎。同皎得罪,神龙时,又嫁韦濯。濯即韦皇后从祖弟,以卫尉少卿诛,更嫁太府卿崔铣。”[6] 从史书记载来看,16 位公主再嫁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驸马卒或者获罪导致婚姻结束,占所有再嫁公主人数的一半以上,这足够说明唐代是不提倡公主守寡的。
当然,由于唐代一些公主在私人生活中有失检点,导致流言蜚语载于史册,但是对待婚姻形式却一丝不苟,上述所举公主再嫁的例子中,没有任意而为的,这似乎可以说明唐代皇室在对待公主的婚姻程序上是非常重视的。种种迹象表明,唐代上层妇女的贞洁观至少在唐宣宗之前是比较薄弱的,唐前期妇女再嫁的环境相对宽松;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唐王朝对上层妇女再嫁的态度更加谨慎,相应地对公主再嫁的条件也进行了约束,但并没有禁止再嫁现象。
这反映出唐代妇女再嫁的社会环境是一个渐进变化的过程:唐前期妇女再婚的社会环境比较宽松,但道德舆论对婚姻形式以及礼教仍然很看重。到了唐代后期,妇女再婚的社会环境已经大不如唐前期宽松,妇女贞节观等礼制观念更被人们所重视。据《唐会要》载:“〔宣宗〕大中五年四月敕,起自今以后,先降嫁公主、县主,如有儿女者,并不得再请从人。如无儿女者,即任陈奏委宗正等准此处分。如有儿女委称无有,辄请再嫁人者,仍委所司,察获奏闻,别议处分。”[12]此为唐代限制寡妇再嫁的明文规定。翻阅《新唐书·公主传》,自代宗以后,不言有再嫁者。这固然与《公主传》后半简略有关,然而代宗以后诸帝公主凡112 人,传中只字不提再嫁事,除了客观上再嫁者甚少以外,只能说明唐朝后期开始注重名节,政令和舆论对妇女再嫁有了约束。[1]公主如此,社会上自不待言了。这些情况表明,唐后期贞节观念已渐趋严格。
究其原因,唐前期与各民族大融合有关。秦汉以来,塞外少数民族移居内地者日众。内外通婚在北方为常事。南北朝时,北魏孝文帝积极号召,并率先与汉族通婚,促进了民族融合。唐代的民族大融合更出现空前景象。太宗曾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依朕如父母。”[13](卷一九八)为增强唐皇室与少数族高级官吏间的相互信任,太宗等人经常采取“通婚”“联姻”等手段。如人们熟知的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出嫁吐蕃赞普,奚、契丹、突厥、回纥、吐谷浑首领娶唐公主为妻。在唐廷供职的少数民族将领阿史那社尔、执失思力,还娶唐太宗的姐妹为妻。汉族与少数民族上层分子的联姻,必然促进各民族其他阶层和劳动人民间的通婚。唐朝统治者号召突厥、高昌等地区人民内徙务农,当时仅突厥“入居长安者,近万家”。[12](卷七三)并在周边少数族地区创设羁糜州。在民族和睦政策的感召下,各民族杂居乃至通婚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在广州,“广人与夷人杂处”,[10](王谔传) “蕃僚与华人杂居,相婚嫁。”[6](卢钧传)甚至连唐代的礼部尚书许敬宗,也以女嫁岭南蛮酋长冯盎之子。
加之,唐前期出现“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局面,帝国的空前强盛和对外关系的频繁,当时还有一些因入使、进贡及通商等寓居中国者,也与唐人通婚。《资治通鉴》大历十四年诏曰:“先是回纥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或衣华服,诱取妻妾。”同书贞元三年云:“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凡得四千人。”唐政府规定:“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12](卷一百)这说明在国内迎娶是完全允许的,蕃汉通婚在唐代是司空见惯的事。其结果表现为:一方面,先进的唐文化同化了少数族;但同时,少数民族不讲礼法、不重贞操的观念习俗,也必然给唐人以一定影响。“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此乃恒代之遗风乎。”[14]据《颜氏家训·治家》载,北方人士,多靠妇女管家。精美的衣服和贵重的首饰,妇女不可缺少;男人只有瘦马老奴供使用。夫妇之间,你我相呼,不讲妇人敬夫的礼节。由于受鲜卑等少数族的影响,礼法束缚较松弛,妇女相对解放些,与此相关的贞节观自然也不太重视。
此外,武则天作为上层妇女的代表人物,对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也做过一定贡献,这对贞节观念的淡薄不无影响。武则天出身并非夙重闺门礼法的士族,以一妇人改制称帝,遭到了唐王室及旧士族的极端反对。她在不断剪除反对派势力的同时,也曾为妇女争地位做过些努力。如高宗以前的礼法是:子为父服丧三年,为母服丧一年。武则天为此深感不平。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极。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高宗下诏,依仪行焉。[10](礼仪志)此制高宗时并未施行,直到武则天称帝后才正式颁行。“至垂拱年中,始编入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10](礼仪志)武则天当皇帝,是妇女在历史上空前的壮举。可以想象,在男尊女卑的夫权社会里,她需要有怎样的气魄和胆略,去冲破来自各方面的重重阻力。所以说,这本身就是对束缚妇女的封建礼法的一种挑战。武则天当政期间一些尊重妇女的措施和表现,又为唐代妇女的活跃和贞节观的淡漠创造了条件。
唐代后期,情况有所不同,造成上述贞节观念淡薄的原因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以崔、卢、李、郑、王为代表的山东旧士族,在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中数量明显增加。他们在政治上的重新抬头,其重“门第”、“礼法”的观念,必然影响到整个让会。“仕”必由进士,“婚”必与高门,成为当时人的最高追求。士族“犹自矜伐”,“潜相聘娶”,甚至不愿与皇室结亲。文宗叹日:“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6](杜兼附子中立传)为了适应士族对婚姻的要求,并从礼法上维护日暮途穷的唐王朝,帝王也开始提倡妇女守贞操,并通过诏敕政令限制妇女再嫁。如前所述,唐初公主淫乱之事甚多,而获罪者极少。到穆宗时,襄阳公主淫乱事败,便被“幽于禁中”。[10](李宝臣传)唐初公主骄横之事不胜枚举,皇帝却装聋作哑,不予理论。但到宣宗时,永福公主偶尔主气,“怒折匕筋”,宣宗便训斥她:“此可为士人妻乎?”并进而取消了她下嫁于悰的资格。[6](公主传)以往公主二嫁、三嫁习以为常,宣宗时则规定:“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6](公主传)
三、唐代中下层妇女再嫁情形分析
自古以来,合法成亲的夫妇双方是可以因某些因素而离异的。但自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后,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虽然在唐代,这种情况曾略有改观,法律上也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离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难。但在唐代妇女中,真正实践者并不多。据有的学者考证,就是唐代上层妇女,贞节观念也是很强烈的,以公主一族为例:在已嫁的130 位公主中,离婚者仅占3 例,是已婚公主的2.3%。而在《唐代墓志汇编》中,仅有1 例,离婚率是很低的。[13]何况是没有文化知识的下层妇女,其再嫁情况可想而知。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唐代虽然在法律上给予妇女一定的保护自由决定权,但这一切仍必须以宗法家族和丈夫的意志来决定,即使是协议离婚,妻子提出离婚,也需要丈夫的同意(这其中自然有自愿和被迫之分),女性主动离婚并不容易。至于女性被迫离婚则更是情非得已,如无子被出便是无可奈何的表现。而生育与否,并不完全由女方决定,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女性是无法为自己辩白的。只要女性达不到敬事舅姑、传承宗庙与和睦家庭的要求,男方及其家庭长辈就有权出妻。
三不去的规定虽说可以保护女方的基本权益,但一旦男方执意出之,而女方又无力诉讼,女方仍难逃被弃的命运。另外,离婚在当时也并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不是迫不得已,女方决不会主动离婚。“意重莫若妻,生离不如死。誓将死同穴,其奈生无子。商陵迫礼教,妇女不能止。”“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16] “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17]唐人的许多诗句就道出了弃妇的心声。
所以,在唐代下层社会女性的再嫁问题中,出现了不同于上层社会妇女的情形。本来婚姻的目的是:“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8]虽然一些文字材料也谈到了寻常百姓妇女离婚、改嫁的问题,如书生杨志坚的妻子,因不能忍受跟只知读书的丈夫过清贫的日子,而主动提出离婚,尽管被时人认为是有伤风化而受到鞭打。《舜子变》云:“……解事把我离书来,交我离你眼(远)去。”[19]再如,《齖齿可书》云“: 新妇乃索离书,废我别嫁可会?夫婿翁婆闻道色(索)离书,忻忻喜喜,且与缘房衣物,更别造一床毡被,乞求趁却,愿更莫相值。新妇道辞便去,口里咄咄骂詈,不徒(图)钱财产业, 且离怨家老鬼。”[20]
无论是舜子后母还是齖齿可妇, 她们提出离婚的目的,是想要挟丈夫满足她们的某种要求,而并非真要离婚。下层女性之所以比上层妇女更要受道德约束的一个重要原因, 是由于她们所受教育不多,三从四德的传统礼法观念和嫁鸡随鸡、从一而终的社会习俗对她们的影响,往往会因家庭和个人性格不同而异,因此,她们当中尽管也有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但更多的下层妇女还是安于现状。她们中的多数选择了侍奉舅姑,鞠育子女的寡居生活,虽然日后有母以子贵受到朝廷旌表的情况, 但大多数女性则在默默无闻中了却一生,并没有选择再嫁。
唐代妇女不同阶层对贞节观的认识与遵守情况不同,可以处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中间阶层为例来考察,选择守寡的居大多数。根据唐代墓志所见妇女守寡的记载,大体分为如下几种情况:结婚不久就守寡,结婚10 余年(约30 岁)儿女尚幼而守寡,四五十岁开始的中年守寡以及守寡长达四五十年等多种情形。唐朝女子婚龄,一般在15-19 岁,超过统计资料的六成。[21]第一,结婚不久就守寡,意味着守寡年龄一般不超过20 岁。如裴溥(706-742 年)在丈夫王泠然(692-724 年) 去世时, 年仅18 岁(丈夫比她大14岁)。她守寡18 年,有“息女曰仙官,女于安定皇甫浚;次女曰仙葩”。如果这位二女儿是丈夫的遗腹子,则最晚应该在开元十三年(725 年)出生,此时已经18岁。[22](P1532)荥阳郑氏(800-854 年)于“既笄之年”(大概15 岁), 嫁给范阳卢子谟,结婚“未期年”而丈夫去世。四个月后,生下遗腹女。郑氏“哀伉俪之年,誓心守节,抚育稚女,虔奉先姑,夙兴夜寐,以成妇道”。死时55 岁,守寡整整40 年。[23](P2328)第二,结婚十来年(30岁左右)守寡。这个年龄的妇女,儿女尚幼就开始了含辛茹苦的寡妇生活。荥阳郑秀实19 岁嫁给赵郡李某为夫人, 30 岁那年,丈夫去世,他们已经生下四男四女。也就是说11 年内共生了8 个孩子。郑氏守寡43 年,于73 岁逝世。[24](P2348)翟夫人(792-849 年)大中三年(849 年)去世时58 岁,丈夫死于长庆元年(821年)。其时,留下两个儿子,她也只有30 岁,“鞠育孤稚”,守寡28 年。[25](P2378)第三,40-50 岁开始守寡的。这个年龄的妇女一般孩子已经长大成人, 再嫁的机率更不高。杨氏(600-675 年)守寡 30 年,所生两子“, 并先夭殁”,只有孙子一人,年方四岁,她“蓬首为容,竟衔忧而没齿”。[26](P611)处士(古时称有德才而隐居不愿做官的人为“处士”,后来泛指没有做过官的读书人。所谓“处士”的意义,就是善于自处,不求闻达于当时的清高代号。这在唐代的习惯上,称为“高士”,再早一点,便叫“隐士”,都是同一涵义的名称。)王俭之妻刘氏(603-673 年)守寡36 年“昼哭弥切,夜绩方严,孀节不亏,孤贞自洁”。[27](P577)戴氏“位居孀妇,孤育稚子,卅余年”。[28](P967)张纲之妻梁氏(566-645 年)“固守空闺……一志不移,无心于再醮”, 45 岁开始守寡,寡居31 年而卒。[29](P79)第四,有的寡妇守寡长达四五十年,如处士陈泰的妻子房氏26 岁“守志孀帷,亟移灰管,暑迁寒袭,四十余年,抚幼携孤”;[30](P1071)处士成愿寿的妻子李氏(570-659 年), 20 岁结婚, 50 岁守寡,守寡40 年,去世时90 岁;[31](P287)等等。
引据的墓志记载尽管不多, 但是《唐代墓志汇编》、《续编》的三千余墓志中,再婚和改嫁的妇女不过区区十例,而明确记载坚守贞节者则达264 例。[32]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守寡妇女相当多,这个历史事实不容忽视。因为敦煌出土的的七件放妻书都强调夫妻感情业已破裂,因而“和谐”离婚,就笼统地说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未必妥当,需要分阶层、分时间段进行研究。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在唐代这个世俗并不以再嫁为耻的社会环境下,中下层女性“从一而终”、“夫死靡他”的贞洁观念依然强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寡妇守节可以养老抚孤,使一个家庭不致因为男子的死亡而濒于破产, 这种行为从社会安定的角度看是可取的,因此,寡妇守节被赋予了与忠孝同等的道德意义, 因而得到了统治者的奖励。政府的行为往往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效果,使一些女性趋之若鹜。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封建礼教、贞洁观念在社会上已经根深蒂固,尤其对下层妇女来说,她们基本没有知识,对朝廷政策处于无知的状态,只能受习惯使然,女性无法认识自身受奴役、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使她们无法从封建礼教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无法实现女性人格的自由。
分析中下层女子守寡大有人在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男女地位不平等是其社会根源。唐代是父权隆盛、宗法高涨的封建社会,男权至上,男尊女卑是社会的基调。不论礼教道德还是法律政策、社会风俗,都是以男子为中心,鼓吹、倡导男为天、女为地;男为阳、女为阴;男为刚、女为柔的两性格局。在婚姻方面,体现为夫为尊、妻为卑,这种夫尊妻卑的思想意识导致了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婚姻模式,这种模式为男子提供了绝对的自由和权力。
夫为妻纲,男子是婚姻家庭的主角。是“相公”、是“官人”;女人是配角,是“妾身”、是“贱内”,是生儿育女的机器。唐代从法律上维护丈夫的权益。比如,唐律规定:丈夫背妻逃亡,不受法律约束,而且在其逃亡的三年之内,妻子不许改嫁;夫妻斗殴,妻子加重刑罚,丈夫减轻刑罚。男子可以以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妒嫉、恶疾、多言、盗窃)中的任一条为由,将妻子赶出家门。反之,妻子不可以随意绝夫,否则要受法律的制裁。此外,唐代从精神上愚弄、蒙骗妇女,提倡鼓励妇女遵三从四德,尚贞节烈妇。从社会习俗上讲,唐代虽然贞节观念相对淡漠,妇女离婚再婚,不以为耻。但是,它毕竟脱离不开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尊礼法、守妇道”仍是当时社会所推崇的为妇之道。在法律、礼教及习俗的影响下,男人、女人对于婚姻有不同的心理,持有完全不同的态度。男子方面,视妻子如草芥、如衣物家什,可以随意抛弃、更换和处置。这是一种普遍的为社会所认同的婚姻心理。
封建宗法社会赋予男人“承绍家业,嗣续祖妣”[12](P248)的义务。因此“,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成为多数男人置媵蓄妾的理由。在唐代,上自王公贵族,下至庶民百姓,只要经济条件允许,除正妻之外,都有媵、妾。如长安富人孙逢年,曾有妓妾200 多人。除蓄妾外,狎妓也是唐代男子特别是文人墨客的一大嗜好。总之,唐代男子于妻之外, 可以蓄妾或狎妓的方式来满足自已的生理及心理需要, 调节婚姻生活的节奏和质量。他们的行为是有理由的、合乎礼法及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的。
而女子则不然,对于婚姻、爱情及家庭的不幸,她们只能心甘情愿地默默承受,稍有不满,便被指责为妒嫉,丈夫可因之而休妻。封建社会妇女(尤其是下层妇女)的地位不同于男子,她们的非常行为是为封建礼教、法律及社会风俗所不容的,因而是私密的,并被冠以淫乱或私通的罪名, 当事人通常会遭到唾弃和惩罚。因此,封建社会是男权至上的社会,男子拥有优于女性的生存及生活特权, 女子对于不幸婚姻的抗争是无效的,是注定会失败的,如此,离异之后选择再嫁的几率在下层妇女中便很少见。
第二,法律制度、道德环境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是其重要原因。身为封建社会的中下层女性,由于时代的局限性, 没有也不可能看清造成她们婚姻及家庭不幸的根源,不是男人的薄情寡义,也不是某些女人的少廉鲜耻,而是封建宗法制度、礼义教化、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对于女子的压迫和歧视。所以她们不是去反抗封建制度,而是选择守寡。
其实,普通人家嫁女的目的不外乎三条:一是重人伦,顺天理,完成“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责任。二是为女儿末来的生活寻求依托。在封建社会,妇女的社会属性被弱化,她们被锁闭于家庭,定位为男人的附属品。三是某些自私、贪婪的父母,把女儿视作摇钱树或攀结权贵的人梯, 通过嫁女达到肆敛钱财、一荣俱荣的目的。这与上层妇女如封建帝王嫁女的目的截然不同。
封建帝王以天下为其一已之私,手执权柄,财富满盈。生为帝女,从出生到出嫁直至死亡,她们一生的衣食供奉都由国家供给。公主未成年前的生活,由宫中统一安排;笄年待嫁时,依制受封,享有食实封、置邑司甚至开府置官属的待遇。婚姻不是她们获取生活保障的必需途径。因此,帝王嫁女侧重的是婚姻的政治功效。比如,唐太宗贞观年间,自东突厥败亡后,薛延陀势力大增,渐成为唐漠北一患。唐太宗纳宰相房玄龄之谏,欲以新兴公主嫁与薛延陀,以解边患。后又恐薛延陀得公主后,狐假虎威,妄自尊大,反叛唐朝,遂下令绝婚。所以上层妇女的婚姻状况会被考虑到,她们自身的见识也会对不幸婚姻作出反抗,而下层妇女更多地是逆来顺受。
女子再嫁习俗能够盛行,必须有其得以生长的土壤,如果政府遏止、父母阻挠,习惯否认,再嫁习俗不会盛行很久,且再开明的社会也存在一些守礼之士不断鼓吹妇女守贞节,一些刚烈女子也自誓不嫁苦守为多。贞节作为一种妇女道德,它的实质是女性在社会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被剥夺以后,人身权利和精神自由的权利被剥夺的表现。贞节观念也像其他精神现象一样,最终受到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唐代前期,生产力发展,并有“贞观之治”等盛世局面出现,所以妇女尤其是上层妇女思想观念也开放,再嫁现象比较频繁;唐后期藩镇割据,社会动荡,此时更需要思想专制,女性的贞操才看得渐重起来。
四、结语
法律或道德的问题,归根到底依附于社会形态,极大多数民俗、习惯都不是任何人随心所欲所规定出来的,而是一种集体行为、集体活动,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它也可能最初出身于个人,但最终为公众所有,为公众所遵循,成为一种支配统治集体的无形力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在流传过程中有变异、有发展、有改造加工,但它的基本特色却是长时期的、不断重复的、公众的产物,唐代妇女再嫁习俗亦遵循着这一规律。可见,唐代中下层妇女守寡的可悲性是客观的,是封建男权意识作用的结果。站在两性的角度上,在封建社会里,男女两性地位不平等,男性是社会及家庭的主体,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注定是封建婚姻中的悲剧角色。
综上所述,在离婚问题上,尽管唐代从法律上规定了三种方式,甚至还提出了“夫妻不相安谐”便可以离婚, 但唐代在离婚问题上始终是以家族和男性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女方提出离婚,也要经过男方同意,因此,在唐代妇女中因各种原因离婚的人确有人在,但离婚率并不高。在妇女的再嫁问题上,唐代采取了较前代和后代宽松的态度, 在不违反法令和父母长辈之命的前提下, 守节和再嫁多尊重女性自己的选择, 这给了唐代女性较大的自由选择婚姻道路的余地。但除了唐代公主们饱暖思淫欲使再婚率较高外,其他女性的再婚率仍然很低。这说明唐代女性仍然无法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 自觉地站出来为维护自己的独立人格, 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与封建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做斗争,这是时代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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