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的商业政策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 张明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28 |
内容提要:清朝统治的成功系多种因素交织而形成的合力所致。商业政策作为清朝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既非“汉化”独具的内容,也非满洲特性,不失为破解汉化史观和强调满洲特性二元对峙格局的一个考察视角。清前期的商业政策已非抑商,秦汉以来的制度化的抑商政策和措施已经灰飞烟灭,通商已成为清前期商业政策的基本取向。通商对经济的推动、民生的改善是显而易见的。而经济发展,边疆开发,各地区经济联系加强,各族皆从中受益,生存状态得到改善,经济力便会转化为追求统一的驱动力,即统一力。这既是清代多民族国家得以统一与巩固的基础,也是动力机制。于此,通商政策确有力焉。
关 键 词:清朝 商业政策 多民族国家 通商 统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商人传记资料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号:14ZDB035)、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特支计划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张明富(1964- ),长江师范学院教授 重庆市 408100,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重庆市 400715
清前期的商业政策及其与清代多民族国家统一和巩固的关系,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从一个侧面揭示清前期统治者的治国理政思想。同时,对理解清前期的商品经济及多民族国家统一和巩固的成因,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术界对清前期商业政策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30至70年代的数十年中,虽有不同的声音,如谷霁光对唐末以降至清初抑商政策变本加厉的观点予以批评;①杨联陞认为,清初至中叶,对商人之控制已不甚严,租税负担并非特重,政府颇以恤商自许;②但“抑商论”长期居于主流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但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抑商观点提出质疑。如郭蕴静认为,清代的商业政策非抑商,而是恤商、扶商,甚至是重商;③邱澎生认为,清前期政府执行的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④另一种则坚持传统的抑商观点。邓亦兵认为,抑末就是向商人征收商税,征商是抑末、抑商的唯一内容,向商人收税的抑商政策贯穿于清代前期的始终。⑤而对清前期的商业政策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据笔者所见,尚乏专门、系统的论述。那么,清代前期的商业政策究竟是抑商,还是恤商、重商?清代前期的商业政策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巩固又有何联系?本文不揣谫陋,拟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不妥之处,尚祈方家教正。
一、清前期商业政策的核心是通商
为什么说清前期商业政策的核心是通商?而不是抑商、恤商或重商?有何理论和实证的依据?我们先看看对清前期诸朝实录中“抑末”、“通商”这两个词汇的使用频率的统计,也许会从中捕捉到一些有用的历史信息。查阅顺、康、雍、乾、嘉、道实录,“抑商”一词没有发现,“抑末”仅出现5次:《世宗实录》1次,《高宗实录》3次,《仁宗实录》1次。而“通商”一词则有着较高的出现频率,在数量上比“抑末”多得多,达48次。其中,《世祖实录》2次,⑥《圣祖实录》4次,⑦《世宗实录》6次,⑧《高宗实录》19次,⑨《仁宗实录》3次,⑩《宣宗实录》14次。(11)如换算成百分比,“抑末”在清前期诸帝实录中出现的次数,仅占“抑末”、“通商”出现总次数的约9.4%,而“通商”则占到总次数的约90.6%。也许,动态的比较分析更能看出清前期商业政策的走向。《世祖实录》“抑末”未出现,“通商”出现2次,其比为0∶2;《圣祖实录》“抑末”未出现,“通商”出现4次,其比为0∶4;《世宗实录》“抑末”出现1次,“通商”出现6次,其比为1∶6;《高宗实录》“抑末”出现3次,“通商”出现19次,其比为3∶19;《仁宗实录》“抑末”出现1次,“通商”出现3次,其比为1∶3;《宣宗实录》“抑末”未出现,“通商”出现14次,其比为0∶14。这些数据的动态变化呈现出一条清晰的曲线:在清代前期的每一朝实录中,“通商”出现的频率都是远远高于“抑末”的,且在顺、康、雍、乾四朝实录中,“通商”出现的次数呈逐朝递增的趋势。嘉、道两朝实录中“通商”出现的次数虽有所回落,但嘉庆朝也高于顺治朝。道光朝则仅次于乾隆朝,且是顺治朝的7倍,康熙朝的3倍多,雍正朝的2倍多,并未跌至谷底。说明清前期商业政策的走向没有发生逆转,而是一线延续的!如考虑清前期诸帝在位时间的长短,还可根据清代实录以年为单位统计出每位皇帝在位期间“抑末”、“通商”出现的频次:“通商”在顺治朝每9年出现1次,康熙朝15年出现1次,雍正朝约2年出现1次,乾隆朝约3年出现1次,嘉庆朝约8年出现1次,道光朝约2年出现1次;“抑末”在顺治朝、康熙朝、道光朝出现频率皆为0,雍正朝13年出现1次,乾隆朝20年出现1次,嘉庆朝25年出现1次。由此可以看出,“抑末”在顺治、康熙、道光三朝没有出现,而在雍正、乾隆、嘉庆三朝的出现频率也呈明显递减趋势,且递减幅度以7的倍数计。“通商”在清前期诸朝的出现频率虽有较大的起伏,但每一朝均远高于“抑末”,雍、乾二朝更高出6倍多,接近7倍。很明显,在清前期官方的商业话语体系中,“通商”的使用更加频繁,而“抑末”则有逐渐淡出的趋势。
考诸清前期诸帝有关“抑末”的言论,也有不小的发现,与前代相比,其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仅全然没有了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及仕宦的贬抑商人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政策性规定,而且大多没有什么明确的、具体的措施和内容,只是停留在理念的层面。如雍正皇帝谕直隶及各省督抚曰:“朕惟四民以士为首,农次之,工商其下也。汉有孝悌力田之科,而市井子孙不得仕宦,重农抑末之意庶几近古。”(12)乾隆帝认为,“崇本抑末,乃古帝王治天下之常经。”(13)作为天下亲民之官的州县官员应忠实履行“勤察民生而务教养”的职责,“有事则在署办理,无事则巡历乡村,所到之处,询民疾苦,课民农桑,宣布教化,崇本抑末”。(14)嘉庆帝也认为,“食为民天,崇本抑末,警惰黜奢,为藏富闾阎之计”。(15)“抑末”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是什么呢?语焉不详,徒有“抑末”的空壳而已。虽乾隆帝曾说:“国家设关榷税,定其则例,详其考核,凡以崇本抑末,载诸祭典,著为常经,由来已久。”(16)似乎设关榷税即是抑末的内容,但与他在别处的多次论说是严重对立和自相矛盾的(见后)。也许其矛盾的言论正反映了传统的观念与现实要求必须做出的理性抉择这两者在乾隆帝头脑中的纠结,从另一个侧面昭示了“通商”的时代必然性趋向。
再看看“恤商”的记载。在清前期诸朝实录中,“恤商”一词共出现81次。其中,《世祖实录》1次,18年出现1次;《圣祖实录》5次,12年出现1次;《世宗实录》3次,4.3年出现1次;《高宗实录》53次,1.13年出现1次;《仁宗实录》8次,3.12年出现1次;《宣宗实录》12次,2.5年出现1次。“恤商”出现的频率不仅高于“抑末”,也远高于“通商”。这说明清前期诸帝确实是“恤商”的。但“恤商”与“通商”有相一致的地方,其两者间的关系,道光皇帝有清晰的表述:“以恤商为通商”。(17)意思非常明确,恤商是通商的内容,恤商的目的是为了通商。其实,在清前期诸帝中,表述过同样思想的并不止道光一人,顺、康、雍、乾、嘉都视恤商为通商的前提,这从后面所引资料中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也就是说,要通商必然恤商,不恤商何以通商!“恤商”是实行“通商”必然采取的举措,“恤商”应包括在“通商”之中。如果按此逻辑,我们将清前期实录中“通商”、“恤商”出现的次数相加,则两者之和达到129次,而“抑末”仍是5次,所占比率更低,不到总数的3.5%。《清实录》的撰修系以档案为史料来源,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基于清实录的统计数据,应该说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清代前期商业政策的实态。这一数据较为有力地说明,清代前期的商业政策已急遽地转向通商,“抑末”更加式微,“通商”愈益凸显,抑末更多的仅是作为从过往继承下来的观念的残存而已。
支撑上述论点的论据,当然不会仅仅是基于《清实录》得出的这一连串的统计数据,还有大量的材料可以充当直接证据。清代《实录》、《圣训》等文献收录了不少皇帝的谕旨,其中明确表述清前期诸帝通商思想和举措的谕旨,据粗略统计,不下20份。顺治朝1份,康熙朝4份,雍正朝3份,乾隆朝6份,嘉庆朝3份,道光朝3份。这些谕旨虽为整治榷关多征、牙行苛索及禁止遏糴、惩治奸商等而发,但阐述的是通商的主旨。因此,我们姑且将其称为“通商谕旨”。为叙述的方便和行文的简明,也为保持史料的原生态性,特制作《清前期诸帝通商谕旨粗略统计表》以示。
上表所列的20份“通商谕旨”,依据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5种类型。一是规范榷关征税,明令禁止榷关官员及家人、书役刁难勒索商人,额外多征。同时,也对榷关官员的渎职、玩忽职守,提出严厉的警告。二是不得滥发牙帖,以免牙行鱼龙混杂,奸牙坑害商人;更不准生员充认牙户,因其可凭借功名、声望和在地方的关系网,拖欠商人货款,垄断市场。凡有生员充认牙行者,立即追还牙帖,一律歇业,并永行严禁。三是禁止遏糴,消除在粮食贸易上的地方保护主义,鼓励粮食跨省流通,对贩往因受灾而粮价昂贵地区的粮食免征关税。四是不能在运河上拦截过往载货商船以剥运漕粮,以免客商货物转运不便。五是严禁奸商囤积粮食,贱买贵卖,居奇射利。这些谕旨虽内容不一,针对的对象也不同,措词的严厉程度更有差别,但表现出的通商意志和决心是坚定的,可以说篇篇都明白无误地宣示了通商的精神。如顺治的“通商爱民”,康熙的“通商裕国”、“通商利民以资国用”、“通商裕课”,雍正的“通商便民”、“通商裕国”,乾隆的“通商惠民”、“通商裕民”,嘉庆的“通商裕国”、“通商便民”,道光的“通商裕课”。实际上,清前期诸帝阐释其通商的谕旨并不止表中所列的20份,数量肯定比这要多。为节省篇幅,免于冗长,未尽赘引。但这足以说明清前期诸帝都奉行的是通商政策,“通商裕国”、“通商利民”、“通商爱民”等是其共同的为政理念和治国的重要战略举措,通商政策已成为清前期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清代实录、圣训所载之外,记载清代典章制度的政书,如《钦定大清会典》、《皇朝文献通考》、《皇朝通志》,更明载清代实行通商政策。《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九载,清代荒政制度由十二个部分构成,通商居第七,“七曰:通商。年不顺成,令邻境毋遏糴以通有无,商旅贩米谷赶市者,关无几诇,市毋减价,俾闻风辏集。东南夷国岛屿大者,地多产谷,频海诸省客出洋贸易者,令其归舶载米,为减税以招徕之,岁丰谷贱则复其旧。”(18)灾荒年成,以税收的杠杆,鼓励粮食流通,接济灾区,平抑粮价,并许沿海商贾出洋贩米以归,将通商作为救荒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说《钦定大清会典》所说的“通商”尚指救荒措施的话,那么《皇朝文献通考》、《皇朝通志》中的“通商”则指的是清朝的一项经济制度。乾隆十二年(1747年)奉敕撰修的《清文献通考》说:“‘市糴考’因宋末元初,犹沿市易司、平准库之遗,是以仍依旧目编列。今则通商惠工,至周至悉,并无所谓均输、和买、和糴之事,自合删去旧目,悉依昭代实政按年谨书,较若画一。”(19)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奉敕撰修的《皇朝通志》中有云:“臣等谨按我朝市易之政,近自直省都会,远及外藩重洋,靡不各有定制,永昭法守。逮自西陲底定,归附益广,度地开廛,因中设市,其通商惠工,柔远能尔之规,实足为百代之良法。”(20)这两部书都认为清朝实行的是通商政策。从其文字表述看,自然不无为“昭代”歌功颂德之处,但两书皆为当朝人奉敕所修,撰修者对清代制度应是“烂熟于胸”的,纵有差池,也不会“离题”太远,更不会也无必要去捏造出一个“通商”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通商”的记载是两书的撰修者“悉依昭代实政”而“谨书”的。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那么,清前期的通商政策在具体的施政中是否得到了执行呢?从收集到的材料看,在清前期官员的施政中,通商政策是得到了实行的。如冯镛,字笙如,永丰人,顺治十二年(1655年)进士,先授黎城令,寻擢户部主政,“性介直,不受请托,出榷芜关,通商裕课”。(21)纪国相,辽东开原卫人,贡生,顺治元年(1644年),任辉县令,“时当流寇破残之后,国相修理城隍,招抚流散,通商贾,设义学”。(22)周士章,上元人,顺治十三年(1656年),以举人知石楼县。石楼地处万山之中,土地尤为贫瘠,且历战乱之后,民生凋敝。士章蒞任,条列利弊,“平徭弥盗,通商劝农居之,期年民始苏。”(23)信州府铅山县,为江浙、闽海货物入贛的必经之地。县北有大义桥,始建于唐,而宋而明,屡修屡坏。至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复其旧。康熙十三年(1674年)再毁。康熙十七年(1678年),曹鼎望来守信州;十八年(1679年),潘璧为铅山令。郡守、邑令“以政尚养民,而养民之政莫急于通商”,重修大义桥:“是桥之重建也,为通商也,为养民也。”(24)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二十日,镇海将军何天培奏:“除贩米出洋永不开禁外,其内地产米之省,行文地方官务使通商便民,禁民间私自结党,倡众遏糴,立以创惩之法,永为定例。”(25)雍正五年(1727年)二月二十六日,河南南阳总兵官杨鹏奏:“臣属之归德府鹿邑县地方,与江南亳州接壤,东西大路延袤一百二十余里,系山陕通商要路。其间并无塘汛,行旅来往无以防卫。臣即饬令各该营酌定远近添设汛防之处。臣因便道面商抚臣,令该有司修造兵舍墩台,庶昼夜防护有藉而道路自可无虞矣。”(26)监督淮安关税务庆元奏:“蒙皇上天恩,命管理淮安关务,加衔久任,两次陛辞,蒙宠赐上珍,兼赏盘费,圣恩稠叠,万难图报,惟有洁己奉公,通商裕课,庶几少副皇上任使至意。”(27)乾隆十年(1745年)三月,署湖广总督鄂弥达疏称:“镇筸向无通商水道,请将镇城溪河一百二十余里,开凿深通,工费在辰关税项下动支。”(28)乾隆十六年(1751年)七月,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浙省通商事宜一折:浙省被灾,凡商民远赴楚省汉口及苏州等处购运米谷,官给印票,免征米税;商贩自备赀本,远赴各省转运,“自当权其子母,不至亏折,毋得照平粜官米之价,以致畏阻不前”,“听其酌照市价,公平粜卖”;地方乏食,商人愿急公照市价减粜惠民者,制定议叙章程,加恩议叙,以俾踊跃贩运。(29)乾隆十九年(1754年)十一月,两广总督杨应琚奏:“粤西兴安县陡河,俗名北陡,为转运楚米,流通商货之要津,久未修浚,坝身坍损,河流渐致浅涸,舟楫难通;临桂县陡河,俗名南陡,下达柳庆,溉田运铅,亦关紧要。近日陡坝倾颓,且有陡门相离太远,并需酌添闸坝之处,均请动项兴修”(30)等等。例子甚多,不胜枚举。
总之,在清朝统治前期,通商政策是贯穿始终的,且“通商”一词为清人自己所使用。虽其中包含有不少“恤商”的内容,但它只是通商政策的一个部分,故用“通商”表述清前期的商业政策较为适宜。
二、清代前期通商政策的历史渊源、内容和特点
清朝在入关之初的顺治朝就确立了通商政策,自然非其“独创”,而应是对前代历史遗产的发扬光大。让我们走向历史的纵深,理清通商政策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脉络。“通商”一词在中国古文献中出现很早。《左传》曰:“务材训农,通商惠工。”(31)《国语》云:“轻关易道,通商宽农。”(32)春秋时期的卫、晋、郑等国,皆实行通商之政。然至战国之世,抑商之议兴,抑商的思想开始为秦国政治家商鞅所吸收和认同,转变为国家政策。这一政策在秦汉至唐的漫长岁月,为历朝所继承和发展。如,汉代贱商,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乘车,商人不得为官、“名田”等;在唐代,商人尚有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然抑商只是贬抑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限制工商人口的大量增加,以保证农业的基础地位。商业仍是允许存在的,只不过尚存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就城市商业而言,最典型的例子是坊市制度的延续。这从由汉至唐的市场管理条文中可以得到证明。因此,抑商与容商并存构成了秦汉至宋以前商业政策的完整内涵。宋以后,“不抑兼并”,“士多出于商”,抑商的政策框架已出现较大突破。明初,虽尚有农民之家只要有一人为商,即不许穿丝绸衣服的规定,但抑商政策已是强弩之末,并未产生多大影响。明代不仅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保护商人权益,规范市场管理,(33)而且不少官员将通商作为国家及地方治理的重要举措。曾泉,字本清,永乐进士,选庶吉士,寻改任御史。宣德四年(1429年),贬汜水典史,“督民辟荒土收谷麦,伐林木备营缮,通商贾完逋责,官有储积,民无科扰。”(34)洪武十三年(1380年),都督濮英“练兵西掠,请出师略地,开哈玛尔之路以通商旅。”(35)胡深“守处州”,“盐税什一,请半取之,以通商贾,军民皆怀其惠云。”(36)许顒,安阳人,成化年间,“以太仆寺丞出知南康府,政令严明,开河道以通商旅”。(37)徐正,浙江鄞县人,永乐年间,为陈留知县,“蒞政仁恕,济贫民,招逃移,屯军扰民者严禁之,又置集场以通商货,邑遂富,庶民怀之。”(38)齐原芳,陕西乾州人,“洪武初,为郾城县丞。元末兵燹,民皆窜徙,原芳缮城邑,修室庐,督农事,通商贾,流民闻风而归者九百余户。”(39)王基,青州卫人,进士。万历十六年(1588年),“巡抚大同,谨斥堠,明赏罚,练将士,裁冗费,通商贾,严惩强禦。”(40)张养,榆次人,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会魁,初授中书舍人,后巡视淮扬盐政,“洁己通商,极力振刷”。(41)杨植,阳城人,万历五年(1577年)进士,任益都知县,在任六年。后擢大理司评事,寻转任兵部评事,“守山海关,通商贾,兵戎关政一新。”(42)张伯鲸,崇祯二年(1629年),迁户部主事,“出督延宁二镇军储,疏陈其状,为通商惠工,转菽麦”。(43)等等。这些材料说明,至迟在明代的商业政策中,“抑商与容商”已为“抑商与通商”所取代,“抑末固为政之理,而通商亦富国之术。”(44)且通商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大,通商政策已开始走上了复兴之路。清踵明后,清前期通商政策的完全确立,实是因历史发展成果的累积而成。
清前期通商政策的具体内容较多,总括起来,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因前面已多有涉及,故简略言之。第一个大的方面是除关市之弊,即消除商品流通、商业人员往来的人为障碍,保证市场公平交易。这里面又可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除榷关之弊,整顿榷关关务,严禁刁难商贾、勒掯多征。只要手续齐备、照实纳税,即予放行。不仅商人前往直省各地如此,商人前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商人来内地贸易也是如此,在所不禁。如湖南商民与苗族族贸易,至迟在雍正时即得到许可。商民前往苗族地区贸易,须预先报明地方官,所置何物,运往何处,地方官给与印照,印照注明商人姓名,同行人数,塘汛验照放行,商人不得夹带违禁物品。如官吏、兵役借端需索,一并查究。(45)内地商民与蒙古贸易,由来已久。商人领有照票,即可前往库伦、塔密尔、乌里雅苏台等集场贸易,途经喀尔喀各旗,“随便交易”。(46)蒙古人进口贸易不仅允许,而且手续较内地商民出口更为简便。乾隆七年(1742年)五月规定,“贸易蒙古人等赶马驼牛羊前来抵换需用货物,若仍令至该管扎萨克处领取用印照票,不无繁苦”,管关官弁只需“查询旗色姓名人数”,便“档记放行”。(47)青海与内地贸易,康雍之际,先定于每年二月、八月贸易两次,交易地点在那拉萨拉,后改为四季交易。雍正三年(1725年),经岳钟琪奏请,贸易地点增加河州、松潘及西宁口外的丹噶尔寺三处。(48)到青海贸易的商人由西宁驻扎大臣给以蒙古、汉字印照,“填写名数”,守边官兵严加稽查,验照放行。并饬众扎萨克等与商人公平交易,商人“事竣即令入口”。(49)其次是整顿市场秩序,交易公平。如消除市场壁垒,鼓励粮食跨省流通,例禁遏糴;禁止滥发牙帖,惩治奸牙;禁止势豪及家人依势欺凌商民,短价强买。如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福临谕户部:“近闻满洲市买民物,短少价值,强逼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令户部传谕百姓,“如遇此等妄行之人”,即拏送户部,治以重罪。(50)顺治十七年(1660年)六月,复下旨:“势豪、满洲大臣霸占行市,恣行垄断,占据店房,迎截各省来京商人,亏价勒买”,“殊为可恶,著严察议奏。”(51)第二个大的方面是通商贩之路,即进行商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商人货物运输的畅通。如凿通、疏浚河道,修建桥梁、道路,设立塘汛,保护商旅路途安全。除此之外,在长江上游设置救生船也为清前期通商的重要举措。长江上游水流湍急,险滩无数,商船时有倾覆。乾隆元年(1736年)十一月谕:“江路风涛之险,最为不测。闻楚省宜昌以上,川省夔州以下,凡滩水险汛之处,蒙皇考谕令设救生船,每年多所救济,商民感激。但朕闻川水发源岷山,至眉州彭山县江口而始大。自江口至夔州府巫山县,计程二千余里。其中有名险滩,不可悉数。于滩水险恶之处,照夔州府以下例,设立救生船只,以防商民意外之虞。其所需经费准于正项内报销,务令该地方实力奉行,毋得草率塞责。”(52)雍正时,在宜昌至夔州长江河段的滩水险急之处,设立了救生船,对商人的生命财产多有救护。乾隆令在夔州以上,至彭山县江口,长达二千余里的长江河段的各个险滩皆置救生船,经费从正项钱粮中开支。第三个大的方面是达仕宦之途,即打开商人通往政治的大门。商人参加科举考试不仅已没有任何制度性障碍,且设立有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53)可在行商之地附学,就地参加科举考试。此项制度,虽为盐商而设,但毕竟为行商外省的盐商子弟提供了科考入仕的便利;政府对商人捐输亦持鼓励态度,商人急公好义,于赈济、河工、军需等地方公务捐输银米,地方官即造册“咨送吏部”,“照例”议叙官职,(54)凭借赀财进入仕途。据何炳棣先生研究,自顺治元年至嘉庆七年(1802年)间,在扬州盐商中即有180位盐商家庭成员通过捐输得到了官职。(55)
清代前期的通商政策亦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清前期的通商政策具有浓厚的民本色彩,重民、保民是其通商政策的思想基础。民本思想发端于西周,成熟于春秋、战国。先秦儒家对民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其核心的政治理念。以后的历代开明君主莫不以其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方略。清前期诸帝主动接受汉文化,且造诣颇高,继承了中原王朝的这一统治智慧,将通商视为对民本的重要表达。与春秋时期的“通商惠工”、“通商宽农”相比,春秋时期的卫国、晋国着重强调的是通商与工业、农业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对工业、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通商是为了增强国力,或求生存,或图霸权;清前期诸帝则在强调通商裕国的同时,更加凸显通商便民、爱民、利民。据前引资料可知,在清前期6帝中,顺治强调通商裕国、爱民;康熙强调通商利民以资国用、通商裕课利益民生;雍正强调便民、裕国;乾隆强调通商惠民、便民、裕民;嘉庆强调通商便民、裕国;道光强调通商裕课。表面上看,清前期诸帝的通商政策强调重点不一,顺治、康熙、雍正、嘉庆,爱民、便民、利民与裕国并重;乾隆以惠民、便民、裕民为鹜;嘉庆注重裕课。但究其实质,裕课、裕国与爱民、利民、便民是相通的。正如雍正皇帝所说:“通商即所以理财,足民即所以裕国。”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治理理念中,民足与国裕是一致的,“民足,君孰与不足!”征商过度,商民裹足,岂能裕课、裕国!这一通商的理念不仅体现在对内地商业的支持方面,也体现于民族贸易的发展之中,将发展民族贸易作为改善边疆少数民族生存状态的有效手段。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三月,都统多尔济奏称:“今准夷荡平,回部向化,请令内地商人各随所愿,裹带茶叶、布匹等项,前往青海贸易,使柴达木等远处贫困蒙古得以牲只售换,于边疆生计,大有裨益。”经军机大臣议复,乾隆同意实行。(56)令内地商人赴青海贸易的出发点,是为了缓解柴达木等青海偏远地区贫困蒙古的生计问题。对北部蒙古地区贸易政策的制定也贯穿了这样的目的。道光三年(1823年)三月谕:“凡粮、烟、茶、布为蒙古养命之源,一经断绝,益形坐困,自系实在情形。著准其发给商民部票,与蒙古公平交易,毋得重利盘剥。”(57)回众习于商贩,不谙牧养。在乾隆君臣关于回众经商地点的讨论中,贯彻了通商便民的思想。乾隆认为绰克托等所奏,喀什噶尔等回众,不许往哈萨克地方贸易,“尚合机宜”,“若将各处贸易,尽行停止”,则于其生计有碍。回众可仍前往霍罕、安集延等处交易,令“将如何不致滋事,并公私有益之处,酌议具奏”。(58)开海贸易也是出于对民生的考虑。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九月谕:“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59)
第二,中外通商总体上是等待外“夷”来中国交易,限制国内商民赴域外经商和长期居住。在海上贸易方面,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定例,“入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其五十六年以后私去者,不得徇纵入口。”雍正时规定,“其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60)乾隆七年规定,“商船往诸番者,以三年为限,如逾期始归,即将舵水人等,不许再行出洋。”(61)至乾隆十九年九月,因大学士傅恒等奏请,方有所松动,“凡出洋贸易之人,无论年分远近,概准回籍,仍令于沿海地方出示晓谕,令其不必迟疑观望。”(62)但不鼓励出洋之意甚明。在陆路贸易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禁止商民越境到俄罗斯、哈萨克、布鲁特、安集延交易。嘉庆二年(1797年)闰六月,仁宗谕军机大臣等:“西北两路将军大臣官兵所在之处,向不禁民交易,然内地之民,与外夷交易,皆系外夷来至内地置买,并无内地民人越境任意前往之例。即如恰克图与俄罗斯交易,伊犁等处与哈萨克、布鲁特等交易,喀什噶尔、叶尔羌等与安集延等回夷交易……若不禁止,愚民惟利是图,久之,恰克图商民直赴俄罗斯,伊犁等处商民直赴哈萨克、布鲁特、安集延等处,倘滋生事端,尤属非是。著通行饬交西北两路各城办事之将军大臣等,留心查察,嗣后总俟该夷来内地,方准交易”,不得“任意越卡妄为。著永远为例”。(63)和近代西欧一些国家鼓励商人向海外拓展,寻找商品市场和原料产地迥别,清朝的这一限制政策束缚了商人力量的进一步壮大和对近代观念的吸纳,阻碍了商人自身的近代化,这就为大多数商帮在近代的衰落埋下了伏笔,也间接地影响了中国历史的进程。这也是我们认为清前期的商业政策不能称为“重商”的原因。
另外,清朝还将对外通商作为施恩外夷、怀柔远人的一种外交战略,也视为向对方施压、使其屈服的一种战术手段,不看重和追求国家的经济利益。等等。这方面的论述已多,此处不赘。
三、清前期的通商政策与多民族国家统一和巩固的关系
今天的中国,疆域辽阔,民族众多,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开始形成于何时,学术界尚存分歧。但最后形成于清前期,则是学术界的共识。那么,共存于同一时空领域的通商政策与多民族国家的空前统一和巩固,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有无密切地关联呢?换言之,通商政策在清前期多民族国家统一与巩固的构建中是否起到了某种积极的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通过对史料的初步梳理,我们认为这种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我们先看第一个方面。国家统一、对边疆地区控制加强,是清前期统一多民族国家空前巩固的重要表现。然而,这一划时代历史成就的取得,是通过一系列平叛及反对外来入侵的战争完成的。如平定“三藩之乱”、准噶尔部叛乱、回疆叛乱、大小金川叛乱及反击廓尔喀入侵西藏等。在这些战争中,商人们都坚定地站在清王朝一边,以多种方式支持为了国家统一而进行的正义战争。这类材料在史籍中多有记载。如,程德乾,倜傥多大略,中年服贾。以吴三桂为首的“三藩”叛乱后,为防止耿精忠进犯浙江,组织团练地方武装,据守休宁县东南百里处,由闽入浙的交通要冲——白际岭。(64)吴尔襄,服贾豫章,常往来于临川、乐安之间。“三藩”叛军进攻乐安,“尔襄倡设防御,邑人得免残戮”。临川告急,尔襄又驰往临川,“偕邑令誓诸生于学,募丁壮固守,贼莫敢犯,”两邑赖之以安。(65)他们不避矢石,奋战疆场,直接与分裂势力戈矛相向,对叛军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的不惮万里跋涉,翻越崇山峻岭,穿过戈壁沙漠,为大军供应给养。这方面,以范毓馪最具代表性。康熙六十年(1721年),为牵制策妄阿喇布坦,护送达赖六世入藏,清廷派军西征,清将富宁安兵至吐鲁番。山西介休富商范毓馪自请以家财为大军转饷,由于他精心筹划,虽辗转万里,运饷万石,无一后期,有效地保证了军队的粮食供给。雍正七年(1729年),世宗命侍卫内大臣傅尔丹为靖边大将军出北路,川陕总督岳钟琪为宁远大将军出西路,分兵两路征讨噶尔丹策零。军需挽输孔急。怡亲王允祥因毓馪前次运饷有成,遂举荐毓馪负责大军后勤供应,转运粮饷。范毓馪欣然应允,尽心办理。此次运粮地点,以科布多为最远。必须穿越穷荒沙碛之地,历经崇山巨泽。但由于范毓馪对运粮所需人工、牲畜、器具、刍粮等先期办理,擘画精详,粮车首尾相连,如期到达,“幕府所在,储胥充裕,军得宿饱。”(66)清廷用兵西北,范毓馪多次承担运输军粮的任务,“前后十年,所运米凡百余石,所省大司农金钱六百余万。”(67)其他运送军粮的商人也不在少数。在乾隆年间进行的大小金川之役中,挽运粮储,除官运外,照例兼用商运,给价招商,认运米石,“各商自备成本办运”,俟运抵指定军营,“掣有仓收,按数给价。”(68)虽山险路窄,跋涉少艰,但在有效保障官兵的粮饷供给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阿桂在给乾隆的奏折中说:“军储无缺,商运之力为多。”(69)用兵西北所需牛羊也取给商贩。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五月,大学士管陕甘总督黄廷桂疏称,“往年西路军营所需牛羊,多借资于北路商贩。”(70)等等。有的则佐国家之急,慷慨解囊,为朝廷提供财政上的援助。这方面的例子更多。在平定大、小金川叛乱的战争中,晋商张英于乾隆十三年(1748年),“输入白镪千,助金川军役”;三十八年(1773年),“复输金万有二千,助金川饷”。(71)前后两次捐饷。广东洋商潘振成等也捐银20万两。(72)两淮盐商财大气粗,捐输数额更大。总商江春等一次就捐银达400万两之巨。(73)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统治尼泊尔的廓尔喀兴兵入藏,肆行烧杀抢掠,给西藏僧俗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清廷发兵抗击。商人们也纷纷捐款支援战争。广东盐商陈维屏等捐银30万两。(74)两浙商人何永和等捐银50万两。(75)两淮商人亦不甘落后,洪箴远等捐银二百万两。(76)道光六年(1826年),平定大和卓木的孙子张格尔叛乱。广东洋商伍敦元等捐银60万两,盐商李念德等捐银40万两。(77)淮商请捐四百万两以备军需,加恩赏收银二百万两。(78)浙商公输军饷,呈请报效银一百万两。(79)河东商人因军营需用较繁,吁恳公捐银二十万两。(80)粤东洋盐两商并淮南两浙盐商公捐银三百一十万两。(81)等等。这些巨额的捐输给予了清政府有力地财政支持。那么,这些商人为什么会有如此行为呢?原因当然不止一端。但清朝前期的通商政策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概而言之,一是清朝实行通商政策,为商人营商逐利提供了合法的制度性保障,整顿榷关关务和评定市价的牙行,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官吏、奸牙等的需索,增强了商人对朝廷的向心力和亲和力,从而形成了商人与朝廷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的一致性。而这是商人拥护朝廷平叛和加入维护国家统一行列的基本原因。没有对清朝统治及国家的认同,是很难想象商人会为朝廷平叛及反对外来入侵的战争血战疆场、自请运送军粮和吁恳捐输白银的。春秋时,郑国商人弦高“矫诏犒秦师”,站在郑国国家的立场,反对远袭郑国的秦军,也是因为郑国国君保障商人的利益。对清前期商人踊跃加入维护国家统一与巩固的行列,也应作如是观。二是清前期的通商政策满足了商人在政治上的需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官本位盛行,做官是各阶层共同的向往,被视为人生价值实现的最高体现。商人也不例外。“富而好官”是商人们的一种普遍的心态和价值追求。而清朝的通商政策中,恰好就有鼓励商人“急公好义”,凡捐输报效,运送军需多者,报部议叙,予以官位或职级的内容。通商政策为商人打开了通往仕途的通道,激发了商人的政治动机,给他们跻身上层社会提供了空间,极大地满足了他们的心理需求,许多商人正是在这种强烈的政治动机驱使下不吝捐输和千里运粮的。
另一方面,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国家的统一与巩固,特别是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巩固,固然离不开军事政治力量的强盛,但单靠兵威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是难以长久维持的。世界历史上许多大帝国短暂繁华后即快速瓦解就是明证。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巩固还需要“经济力”和“文化力”的维系。乾隆皇帝实际上已经认识到了经济发展与边疆稳定的密切关系。乾隆四年,贵州古州镇总兵韩勋奏:贵州“苗疆向无市廛,近今兴立场市,各寨苗民商贩,俱按期交易称便,并无强买强卖,军苗实属乐业。”乾隆下旨:“览奏,朕怀诚慰!若能行之以实,则将来永远安谧矣。”(82)而清朝前期的通商政策在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边疆少数地区的发展方面是起到了不小作用的。清朝前期的通商政策为商人走向市场之路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安排,商人队伍扩大,特别是形成于明中叶以后的十大商帮在明末清旷日持久的战争中不仅没有衰亡,而且还在清前期进入了发展壮大的阶段,这与通商政策密切不分。内地商贾既多,必然往边疆开拓新的市场,而通商政策规定,商民只要领有照票就可赴边疆各地贸易。制度的许可使前往边疆地区的商人较以往增多。如,“奉天昔日人烟稀少,土著逐什一者甚少,而山西帮、直隶帮、山东、河南、三江各帮遂纷至沓来,反客为主矣。”(83)新疆的阿克苏、叶尔羌,“中原商贾,山、陕、江、浙之人不辞险远,货贩其地。”(84)巴里坤“商贾毕集,晋民尤多”;(85)打箭炉“城以内所驻商贾,惟秦晋两帮最伙”。(86)道孚“汉商颇多饶裕,皆陕人”。(87)到西藏经商的商人也不少,如康熙时,歙县人李遴“向业贩茶,本办安徽腹引,改边引,至其地,遂为商首,各商国课,皆交李完纳”。(88)还有不少商人北上蒙古贸易,如“科布多之商有京庄、山西庄二大别”。(89)等等。这些商人背井离乡,远赴边地,大多因以致富,获得巨利,积累了雄厚的商业资本,但更促进了边疆地区经济的发展及边疆与内地经济联系的加强。
首先,促进了边疆地区城市的发展。归化城是旅蒙商人的汇聚之地,这里商贾云集,遂成为蒙古地区的贸易、商业中心;包头有“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之说,西宁则有“先有晋盛志,后有西宁城”的说法。说明包头城和西宁城的兴起、发展与晋商经营此地有很大的关系。川西的打箭炉,“汉夷杂处”,为入藏的必经之地,吸引了大批商人到此。因此,“百货完备,商务称盛,在关外可首屈一指。常年交易,不下数千金,俗以小成都名之。”(90)乌鲁木齐,“其地为四达之区,以故字号店铺,鳞次栉比,市衢宽厂,人民辐辏,茶寮酒肆优伶歌童工艺技巧之人,无一不备,繁华富庶甲于关外。”(91)伊犁,“官兵既众,商旅云集,关外巍然一重镇矣。”(92)巴里坤“城厢内外,烟户铺面,比栉而居”。(93)阿克苏,“地当孔道,以故内地商民外番贸易,鳞集星萃,街市纷纭,每逢八栅尔会期,摩肩雨汗,货如雾拥。”(94)叶尔羌,“比栉而居,几无隙地,中国商贾山陕江浙之人,不辞险远,货贩其地,而外藩之人如安集延、退摆持郭酣、克什米尔等处,皆来贸易,八栅尔街长十里,每当会期,货如云屯,人如蜂聚,奇珍异宝往往有之,牲畜果品,尤不可枚举。”(95)商人赴边疆地区经商推动了边地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繁荣。
其次,加强了内地与边疆的经济联系,各族人民的联系亦日益增强。如,旅蒙商人将内地生产的布、茶、米、绸缎、铜铁器、瓷木器及日用杂货长途贩运到蒙古地区,又将蒙地所产之驼、马、牛、皮毛、蘑菇、药材等运销内地。据载,当时的货流量很大,“岁入糙米二万余石,油麦八千余石,砖茶二十余万方,”“岁出驼马牛约十余万头……羊皮岁出约四十余万张。”(96)在西南,输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以茶为大宗,针、棉线、布匹、烟叶、水烟等亦甚畅销。输出产品则以鹿茸、麝香、牛、羊、皮毛、冬虫夏草、贝母、红花、藏香等为大宗。(97)边疆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交流日趋频繁。在商业活动中,各族人民的联系也日益增强。如,赴蒙商贩皆以牛车载货,运至库伦、科布多二城发卖,常常数百辆牛车前后相连,蔚为壮观。赶车者皆为蒙人,暇则唱歌。其乐融融!(98)还有与蒙人共同经商者,“蒙人出资本”,“岁一结帐”。(99)利益的纽带把他们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再次,往边疆从事农业垦殖的商人也不乏见,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农业开发。试以新疆为例。在伊犁,商民张子仪等32户,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起,共垦种麦地39618亩,平均每户屯种1238亩。商民张尚义等200户,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共垦种蔬地、稻田10668亩。(100)在乌鲁木齐屯区,有陈善魁等170户商屯。(101)“巴里坤所属穆垒地方,可垦地亩甚多,前军机处议准,于西安、肃州等属,招募无业贫民,安插该处耕种,业经节次派往。但该处地势旷阔,须民人认恳,方得日渐开辟。现据巴里坤填臣德昌报,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二名呈称,穆垒地广土肥,情愿开渠引水,认垦荒地,并自购籽种、牛只、农具。查该商民等携赀贸易,系有工本之人,请饬巴里坤镇臣给予执照,令其认垦耕种,仍与派拨户民,一体安插。”得旨:“嘉奖。”(102)“迪化、奇台、绥来三州县及济木萨等处户民子弟成丁者,四百二十四户,再贸易佣工商民情愿认地垦种入于民籍者九十五户,照例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借给农具籽种牲畜。”(103)“库车、喀喇沙尔两城相隔九站,中间有布古尔、库尔勒两小回城,庄田早被内地商民租种棉花,每年运赴嘉峪关内贩卖,大获其利。吐鲁番回子地亩,商民租种棉花贩运关内获利亦然。”(104)此外,《皇舆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记载,有不少商民在伊犁、辟展、哈刺沙尔、乌什等地认垦菜园。在新疆的农业开发史上,商人们用辛勤的汗水书写下了耀眼的一页。
目前,关于清朝统治成功原因的探讨,存在“汉化”史观和强调满洲内陆亚洲特性的争论,这对深化清史研究是有益的。但若片面地各执一端,也许会遮蔽清朝统治成功的真正原因。实际上,清朝统治的成功系多种因素交织而形成的合力所致。商业政策作为清朝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既非“汉化”独具的内容,也非满洲特性,不失为破解汉化史观和强调满洲特性二元对峙格局的一个考察视角。清前期的商业政策已非抑商,秦汉以来的制度化的抑商政策和措施已经灰飞烟灭,出现系统性坍塌,通商已成为清前期商业政策的基本取向。通商对经济的推动、民生的改善是显而易见的。而经济发展,边疆开发,各地区经济联系加强,各族皆从中受益,生存状态得到改善,经济力便会转化为追求统一的驱动力,即统一力。这既是清代多民族国家得以统一与巩固的基础,也是动力机制。于此,通商政策确有力焉。
参考文献:
①谷霁光:《唐末至清初间抑商问题之商榷》,1940年《文史杂志》,1卷11期。
②杨联陞:《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载宗先、王业键:《中国经济发展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
③郭蕴静:《略论清代商业政策和商业发展》,《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谈谈清代的重商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2期。
④邱澎生:《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台湾大学文学院编《文史哲学报》43期,1995年12月;另见陈长华:《抑商质疑——兼论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史林》,1995年第2期;丁孝智:《中国封建社会抑商政策考辨》,《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沈大明:《清律对商人的保护与控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黄东海:《国家财政取向下重农抑商传统的法制真相》,《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⑤邓亦兵:《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另见沈定平:《强本抑末与资本主义萌芽》,《光明日报》,1981年1月6日;萧国亮:《封建社会后期中西专制主义国家商业政策的比较研究》,《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3期。
⑥《清世祖实录》卷31,顺治四年五月丁丑;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⑦《清圣祖实录》卷14,康熙四年正月己亥;卷16,康熙四年七月己酉;卷129,康熙二十六年二月壬申;卷140,康熙二十八年闰三月丁未。
⑧《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午;卷33,雍正三年六月丙戌;卷136,雍正十一年十月甲寅。
⑨《清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庚戌;卷67,乾隆三年四月甲辰;卷79,乾隆三年十月甲辰;卷195,乾隆八年六月己卯;卷203,乾隆八年十月丙寅;卷305,乾隆十二年十二月丁丑;卷357,乾隆十五年正月癸酉;卷501,乾隆二十年十一月己亥;卷553,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丁亥;卷583,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壬寅;卷588,乾隆二十四年六月戊午;卷615,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壬寅;卷704,乾隆二十九年二月己丑;卷707,乾隆二十九年三月辛未;卷745,乾隆三十年九月壬寅;卷814,乾隆三十三年七月戊戌;卷816,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丁卯;卷897,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丙寅;卷1403,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丙申。
⑩《清仁宗实录》卷293,嘉庆十九年七月丁巳;卷295,嘉庆十九年八月乙亥;卷209,嘉庆十四年夏四月甲午。
(11)《清宣宗实录》卷149,道光八年十二月癸巳;卷149,道光八年十二月癸巳;卷193,道光十一年七月壬申;卷196,道光十一年九月辛酉;卷197,道光十一年九月戊寅;卷199,道光十一年十月壬寅;卷200,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庚申;卷209,道光十二年四月戊子;卷214,道光十二年六月丙申;卷230,道光十三年正月癸巳;卷230,道光十三年正月癸巳;卷232,道光十三年二月己巳;卷233,道光十三年三月丙子;卷280,道光十六年三月己丑。
(12)《清世宗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甲子。
(13)《清高宗实录》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辛卯。
(14)《清高宗实录》卷47,乾隆二年七月癸卯。
(15)《清仁宗实录》卷287,嘉庆十九年三月癸卯。
(16)《清高宗实录》卷164,乾隆七年四月辛卯。
(17)《清宣宗实录》卷458,道光二十八年八月甲辰。
(18)《大清会典》卷19,《户部·蠲恤》,《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64页。
(19)《皇朝文献通考》“凡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页。
(20)《皇朝通志》卷93,《食货略十三·市易》,《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18页。
(21)(康熙)《江西通志》卷86,《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96页。
(22)(雍正)《河南通志》卷55,《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83-284页。
(23)(乾隆)《汾州府志》卷11,《续修四库全书》第69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03页。
(24)(康熙)《江西通志》卷135,《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7册,第779页。
(25)《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20,《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90页。
(26)《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05,《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0册,第18页。
(27)《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41,《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2册,第373页。
(28)《清高宗实录》卷237,乾隆十年三月庚寅。
(29)《清高宗实录》卷395,乾隆十六年七月癸巳。
(30)《清高宗实录》卷477,乾隆十九年十一月甲辰。
(31)杜预注,孔颖达撰:《左传春秋正义·闵公二年》卷1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63页。
(3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晋语四第十》,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49页。
(33)见拙文《抑商与通商:明太祖朱元璋的商业政策》,《东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1期。
(34)张廷玉等:《明史》卷281,《曾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206页。
(35)张廷玉等:《明史》卷330,《哈梅里传》,第8567页。
(36)张廷玉等:《明史》卷133,《胡深传》,第3891页。
(37)(正德)《南康府志》卷6,《许顒传》,《影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页。
(38)(雍正)《河南通志》卷55,《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47页。
(39)(雍正)《河南通志》卷56,《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7册,第343页。
(40)《山西通志》卷94,《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98页。
(41)《山西通志》卷107,《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5册,第676页。
(42)《山西通志》卷122,《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6册,第207页。
(43)张廷玉等:《明史》卷267,《张伯鲸传》,第6878页。
(44)倪岳:《清溪漫稿二》,载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83页。
(45)《清世宗实录》卷83,雍正七年七月丁卯。
(46)《清高宗实录》卷601,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丙子。
(47)《清高宗实录》卷166,乾隆七年五月壬戌。
(48)《清世宗实录》卷31,雍正三年四月丙申。
(49)《清高宗实录》卷633,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壬戌。
(50)《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癸亥。
(51)《清世祖实录》卷137,顺治十七年六月壬子。
(52)《清高宗实录》卷30,乾隆元年十一月丙申。
(53)《清会典》卷17,《商籍》,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41页。
(54)《清世祖实录》卷103,顺治十三年八月丁亥;《清高宗实录》卷1257,乾隆五十一年六月辛丑;卷1293,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壬辰。
(55)何炳棣著,巫仁恕译:《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
(56)《清高宗实录》卷633,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壬戌。
(57)《清宣宗实录》卷50,道光三年三月乙亥。
(58)《清高宗实录》卷780,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戊辰。
(59)《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
(60)《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丁未。
(61)《清高宗实录》卷176,乾隆七年十月庚寅。
(62)《清高宗实录》卷472,乾隆十九年九月丙戌。
(63)《清仁宗实录》卷19,嘉庆二年闰六月癸丑。
(64)(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249,清光绪四年刻本,第2919页。
(65)(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249,第2920页。
(66)钱仪吉:《碑传集》卷42,《范毓馪墓表》,《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93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2108页。
(67)钱仪吉:《碑传集》卷42,《范毓馪墓表》,第2108页。
(68)阿桂:《平定两金川方略》卷41,《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6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24页。
(69)阿桂:《平定两金川方略》卷59,《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61册,第818页。
(70)《清高宗实录》卷513,乾隆二十一年五月丙申。
(71)转引自张正明,薛慧林:《明清晋商资料选编》,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69页。
(72)刘正刚,朱文利:《广东对平定金川叛乱的财力支持》,《西藏研究》,2006年第1期。
(73)佶山修:嘉庆《两淮盐法志》卷7,《王制门》,清光绪三十一年刻本,第130页。
(74)王小荷:《清代两广盐商及其特点》,《盐业史研究》,1986年第1辑。
(75)《清高宗实录》卷1397,乾隆五十七年二月下癸亥。
(76)《清高宗实录》卷1395,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下己丑。
(77)周琍:《清代广东盐商捐输的流向分析》,《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3期。
(78)曹振鏞:《平定回疆剿捦逆裔方略》卷35,《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86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2218页。
(79)曹振鏞:《平定回疆剿捦逆裔方略》卷36,第2280页。
(80)曹振鏞:《平定回疆剿捦逆裔方略》卷38,第2379页。
(81)曹振鏞:《平定回疆剿捦逆裔方略》卷38,第2406-2407页。
(82)《清高宗实录》卷105,乾隆四年十一月壬申。
(83)民国《沈阳县志》卷7,转引自张正明:《明清山西商人概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84)椿园:《西域闻见录》卷2上,《新疆纪略下》,清青照堂丛书本,第21页。
(85)陕甘总督甘文绶:《陈新疆情形疏》,琴川居士:《皇清奏议》卷59,《续修四库全书》第47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96页。
(86)《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续编》第三帙,转引自张正明:《清代晋商的股俸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87)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道孚商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337页。
(88)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西藏茶务,第2340页。
(89)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科布多商务,第2339页。
(90)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打箭炉商务,第2336页。
(91)椿园:《西域闻见录》卷1上,《新疆纪略上》,清乾隆四十二年刻本,第8页。
(92)椿园:《西域闻见録》卷1上,《新疆纪略上》,清乾隆四十二年刻本,第11页。
(93)陕甘总督甘文绶:《陈新疆情形疏》,琴川居士:《皇清奏议》卷59,第496页。
(94)椿园:《西域闻见录》卷2上,《新疆纪略下》,清乾隆四十二年刻本,第17页。
(95)椿园:《西域闻见录》卷2上,《新疆纪略下》,清乾隆四十二年刻本,第21页。
(96)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乌兰布察商务;科布多商务,第2339页。
(97)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打箭炉商务;道孚商务,第2337页。
(98)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赴蒙商贩,第2338页。
(99)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蒙人贸易,第2338页。
(100)徐松:《西域水道记》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72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26页。
(101)陕甘总督甘文绶:《陈新疆情形疏》,琴川居士:《皇清奏议》卷59,第497页。
(102)《清高宗实录》卷801,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己丑。
(103)《清高宗实录》卷1107,乾隆四十五年五月甲辰。
(104)曹振鏞:《平定回疆剿捦逆裔方略》卷45,第2747-2748页。
(本文原载于《古代文明》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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