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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贸易领域中的“客店”、“歇家”、“牙家”等名异实同考
来源:《社会科学》2010年9期 作者: 胡铁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25

【内容提要】在贸易领域中,“客店”、“歇家”、“牙家”、“牙歇”等,都是采取“客店”与“牙行”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且都有“开肆”的功能,它们在贸易领域经营方式的内涵,实际上是名异而实同。因在文献中见之最多是“歇家”,故将这类模式称为“歇家牙行”模式。由于“客店”、“牙家”、“园亭”、“歇店”、“牙歇”等都有称为“歇家”的记载,故可把它们称之为“歇家”之异名。

【英文标题】Xiejia’s Aliases in the Field of Trade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关 键 词】客店/歇家/牙家/牙歇

 

 关于“歇家”在贸易领域的内涵,笔者在此前的研究中作了一定阐述,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细说,其概念内涵只是散见于行文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作集中的阐释①。“歇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客店”,为“客店”的一个别称②,正因此,在贸易领域的“歇家”,首先必须具备“住宿”功能,否则不能叫“歇家”,这是它与“牙行”在性质上的区别之一。“歇家”进入贸易领域,有其深厚的历史原因及社会环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明代“官牙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其采取的方式基本上是“歇家”(客店)与“牙商”(官牙)的互相转换结合,即“歇家”充当牙商,或牙商开设“歇家”,笔者把这种经营方式称为“歇家牙行模式”③。而这种经营方式在文献上的称呼常常有别,或称“客店”、“歇家”、“歇店”、“歇户”④等等,亦称“牙家”、“侩家”、“牙歇”等等,而其实际上的含义,在明清多是“歇家” (客店)与“牙商”的结合体。
    一、“客店”在贸易领域的基本内涵考
    在明代及清初,所谓的“客店”,在许多史料中,不仅仅是从事住宿餐饮服务,实际多是设肆买卖的市场,即具有“开肆功能”。如成化二十一年,史称:“权贵之家,多于在京通州张家湾等处,修造市肆,邀留商货……他如贵戚内官家人或因管庄私自抽分,或因开肆奏请店额”⑤。正德二年,中央政府曾驳回了一些王爷增设“客店”名额之请求,如“渖王子、宜山王诠鏋奏请客店额名不允,且诏各王府,今后不许自置客店,及请给额名,通行各长史司知之”⑥。通过这两则史料对比,可清楚其所谓的“客店”是具有“开肆”功能的,不能仅以提供住宿餐饮服务而目之,当是能主导市场的“行店”。如果上述还显模糊的话,下面史料则能清晰揭示其此种功能,如弘治年间,在辽东地区,“太监朱某开客店擅马市专利自殖,武弁转相效尤”⑦。这里的客店的主要业务,显然不是住宿餐饮了,而是能垄断市场的“行店”,故能“擅马市专利自殖”。又正统六年,“万全千户张朋,因镇守都督佥事黄真奏举其罪,乃奏真与鞑靼贸易,私役军士造旅店、水磨碾,敛细民利”⑧。这里的“旅店”性质应与太监朱某所开客店性质类似,不仅提供住宿餐饮,而且具有贸易功能。又据《秦边纪略》记载:“多巴,在西宁西五十里,今互市地也。黑番、回回筑土室成衢,为逆旅主人⑨。凡九曲、青海、大通河之夷,为居垄断。远而西域回夷,为行贾者,皆于是乎在。”⑩这里明确指出“逆旅(客店)”可垄断市场,当是“行店”类,其街市也因其而成,即“筑土室成衢”,这说明多巴的市镇形成与“逆旅”紧密相关。
    到了清代,许多名之客店者,亦是如此,如雍正年间的苏州,客店就成为布匹买卖的主要场所,史载:“苏郡五方杂处,百货聚汇,为商贾通贩要津。其中各省青兰布匹,俱于此地兑买,染色之后,必用大石脚踹砑光。即有一种之人,名曰包头,备置菱角式样巨石、木滚家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向客店领布发碾,每匹工价银一分一厘三毫”(11)。“向客店领布发碾”,说明这里的“客店”,不仅为客商提供住宿,而且还发买布匹,是“设肆收买”的“客店牙行”。在湖北,王士俊言:“楚省士风,向多浇薄,汉口一镇,骡行客店半皆无赖青衿,局骗吞商,尽属著名劣监教官。”(12)这里的“客店”当不是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应与苏州客店类似。再如当时著名徽商杨家,在长江旁建园亭贸易,“老人坐蓄江南百货,凡北贾者,皆争趋老人所,以故老人无一日无宾,亭无一日无盛筵”(13),其经营的诀窍在于“处士馆谷供帐食饮,与诸坐贾丰腆异远甚矣。故南北贾咸愿凭处士主程,大与处士结欢盟契,以故贸易愈益绳绳不绝”(14)。又《紫柏老人集》卷27《于圃偶感》载:“解乞园亭作歇家,直得主人穷计较”。这里就明确指出,“园亭”就是“歇家”,亦是“客店”无疑。在这个“园亭”之中,南北大商巨贾在此享受比较好的住宿餐饮服务,“老人”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兜揽贸易,当是“牙行”性质的经营方式。
    总之,上述所谓的“客店”,应是“客店”与“牙行”合一的经营方式。
    二、“歇家”在贸易领域的基本内涵考
    关于“歇家”的商业史料众多,现仅以三个典型案例,分别代表内地、西北、西南,时段分别代表明中后期、清中晚期,来做一初步说明。
    1、小滩镇“歇家”的经营模式考。万历初年,卫河旁之小滩镇(今河北元城县),岁兑漕粮25万石,其中开封、河南、归德三府及汝州因距小滩“远则千有余,近亦不下五六百里”,且道路险阻,纳粮户(二千余名大户)只好带银到小滩镇买粮上纳,史称:“大户赍银到滩,必役(投(15))歇家,藉手斗户,节年歇斗之家获利得惯,营求充役,或父为歇家,而子为斗行,或兄为米户,而弟为店主,交通诈骗,腾踊价值。每米一石,歇家明除牙用五分,斗行三分,仍巧立大行市小行市之名,里讨外讨之说,计所得约二万余金。而大户羁留三月,每名月费银数两,计所得又一万余金”(16)。从“歇家明除牙用五分”及借行市勒索大户情形来看,“歇家”显然充当了“牙商”的角色,从“大户羁留三月,每名月费银数两,计所得又一万余金”来看,“歇家”又充当了“客店”的角色,从“里讨外讨之说”来看,“歇家”又代替了“大户”与旗军进行交兑,显然其经营方式是“客店”与“牙商”的合一。不仅如此,从该材料的信息中还可窥见当时控制了整个粮市的“歇家、斗行、米户”逐渐在融为一体,可通称“歇家”,故有“歇家”独得3万余金之说,这从“歇家明除斗行三分”及“歇斗之家”的称呼,也可窥得当时经营情形。仔细分析该文,“歇家、斗行、米户”名为三种,实为一体,当是同一铺户或交易场所,这种经营方式在某些地方甚至流传到民国(17)。根据明代惯例,它们可称之为“行户斗”。这也可与正德元年一则史料相参证,该年总兵官郭鈜等奏称:“河南兑军粮米,惟彰德、卫辉二府,虽收本色,临期亦有不敷,其余府分俱收轻赍银两,尽被小滩镇积年歇家光棍贪图营利,前去邀接兜揽,专往临清、东昌等处籴买粗粃不堪粮米,展转迁延,致使军民递年争颂不已。”(18)“积年”是对“歇家”一词的定语,意指“长期”,说明在小滩镇经营的“歇家”早在正德元年以前就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在这里,“歇家”作为粮食买卖的“商人”身份更为凸显,说明“歇家”并非单单开设“客店”,而是“客店”与“米行”的结合体。
    2、青海的“歇家”经营模式考。笔者曾对青海地区“歇家”经营的形成、发展、衰落的原因及其代替“茶马司”的过程和垄断青海贸易情况作了详细的论证,其经营核心理念有:提供食宿服务,提供库存服务,提供买卖中介服务(包括提供度量衡、质量评价、贸易信息、翻译等各项服务),提供商品买卖场所服务,有的甚至还提供运输、借贷和纳税等多项服务(19)。在青海的“歇家”担负着许多政府职能,如征收赋役、商税、通语词讼等等,故史称“官歇家”,甚至有史料称其为“管理蒙藏贸易的机构”(20)。为了进一步论述青海“歇家”经营特点,有必要进一步作点补充论述,据口述史料记载:“歇家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仓库、住房、帐篷、畜圈和牧区的良好联系,尤其要精通蒙藏语言及风俗习惯,信息灵通,行情通达并拥有一定声望……(歇家)务必公平交易,并按规定地区、规定对象、规定产品和居住地点进行贸易,不得紊乱”。又言:“歇家的大小是根据自有资金的多少和牧区交往的范围大小而定。”(21)显然,这里“歇家”是集客店、经纪、仓储、翻译、贸易、运输于一体的经营方式,不仅如此,它还有以下特点,其经营是分类、分区域、分市场并拥有自己固定的贸易范围和对象的,这使得歇家又有“设肆收买”的特点,故每个“歇家”实际上就意味着一个小市场。
    3、贵州三苗之地的“歇店(歇家)”(22)经营模式考。据《黎平府志》载:“木商多在挂治,王寨,茅坪三寨买木,运至湖南靖州,常德一带,或直下江南北,或运至粤省各处码头出售,境内向不设关。府属及清江,台拱等处俱产杉木,周围约计千余里,均系苗地。苗汉言语不通,惟茅坪等砦俱系同类苗人,是以各处木植俱运至三寨售卖,该三寨首人分年开设歇店,凡与木商交易,俱系伊等代为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彼此相信有素,向议每木价一两取银四分给店家,以为客商饭食及守木,扎牌工费,三寨藉以资生”。(23)这条史料指出,在贵州黎平开设“歇店”的主人是“三寨首人”,且他们轮年充当,所有木材生意皆要经其手,其经营内容,包括“提供住宿饭食、翻译、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守木、扎牌”等,是典型的“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其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即“每木价一两取银四分给店家”,这个规定似乎有清一代一直没有多大变化。且这里还论及为何要在挂治、王寨、茅坪三寨设“歇店”这个经营实体,主要是苗汉语言不通,商贸路程遥远,需要住宿餐饮及语言沟通的服务。又据《黎平木》载:“黎平实惟杉之利……其地有三,曰王寨,曰毛坪,曰卦治,岁以一寨人掌其市易,三岁而周”(34)。这条史料明确指出“寨人掌其市易”。又据嘉庆十一年(1806)贵州布政使司在处理争江案件的布告中记载:“黎平府属之茅坪、王寨、封治三寨,滨临清水江,周围千余里……向来分年运茅坪等三寨,听候各省客商携资赴三寨购买。该三寨苗人与主议价成交,商人即托寓歇主家雇工搬运、扎排、看守,每价一两给钱四分,以偿主家给商人酒饭、房租及看守木植人工并扎排缆索等项费用……如轮茅坪当江之年,王寨、封治两寨,不得歇客买卖,迄今百十余年,从无紊乱旧章。”(25)在这条史料中,除了上述两条史料论及的各种经营内容外,商人还需要“歇店”提供“雇工搬运”及“扎排缆索等项”的服务。且从该条史料来看,三寨的收入主要来自“歇店”经营,故为此争利而诉讼不断,这个“歇店”又称“歇主家”,这是“歇家”另一通行的称呼,故在光绪《黎平府志》中,也有把“歇店”直接呼之为“歇家”者,如“寨首歇家实于中取利焉”(26),这个“歇家”就是指上述所言的“歇店”。综合分析上述三则史料,贵州黎平的“歇店(歇家)”基本上垄断茅坪、王寨、封治三寨及周围千余里的木材生意,史料用“掌其市易”来形容,其经营内容包括“代为议价;评估银色;收木、守木、扎牌”以及提供客商住宿饮食、翻译、雇工搬运等等服务,是典型的“歇家”与“牙行”合一经营方式。从“收木、守木”来看,这里“歇店”也是“设肆收买”类型。故到了今人论述时,则不断把“歇店”偷换为“行户”了(27),但行户是行户,“歇家”是“歇家”,虽然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但也有一定区别,史称:“凡有旧卖木植,俱系店主代为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因彼此相信已久,并无欺骗,山贩木商各乐从。向章每毛价一两抽银二分有零,以作店家伙食、灯油、房租及照料木植、雇船、扎牌等项,并府署办公之费一并在内,俱系自行办理,并非由官设行抽收”(28)。这里的“非由官设行”点出了“歇家(歇店)”与“牙行”的某种区别,这只能从“府署办公之费”及“三江(茅坪、王寨、封治)轮流值年,量取渔利,永资公费,沿江别寨均不准当”(29)的规定中来理解,这又关乎如何获得“歇家”经营权的问题,需专文讨论,此不赘述。
    总之,在贸易领域,“歇家”基本上意味着“客店”与“牙行”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即集客店、经纪人、仓储、贸易甚至运输、借贷于一体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这种特点,不管是西北、西南还是内地,基本一致。
    三、“牙家”与“歇家”经营内涵同义考
    “歇家”兼营牙行是一个普遍情形,而牙商开设“客店(歇家)”亦是一个普遍情形,在明代及清初期谓之“牙家”者,基本是指牙商与客店(歇家)合一,与称为“歇家”的经营方式并无多大的区别,因此有把“牙家”称之“歇主家”者。如一案例称:“又开广东商人黄调鼎带银来苏,投牙陈昆明家,收买段(缎)……今会审得广东客人黄调鼎、黄子祚,同族兄弟。调鼎贩白糖,子祚贩葵扇,各来苏投歇主家陈昆明发卖。”(30)“歇主家”是“歇家”的一种通行称呼,实际上仍是“歇家”一词来源之一。
    1、“牙家”的经营模式考。关于“牙家”经营方式,牙家后人褚华有一段较为明确描述,其言:“明季从六世祖赠长史公,精于陶猗之术,秦晋布商皆主于家,门下客常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俟其将戒行李时,姑估银与布,捆载而去。其利甚厚,故富甲一邑。至国初犹然。近商人乃自募会计之徒出银采择。而邑之所利者,惟房屋租息而已。”(31)“门下客常数十人”自然为“牙商”开设“歇家”(客店)提供成熟的条件,因而“皆主于家”,这个“家”的商业含义实为“歇家”(客店),从后来的“房屋租息”亦可管窥当时其“家”之大,及其客店、库房之功用,这又与青海的“歇家”贸易形式多么相似,故其有“设肆收买”的特点,是典型的“歇家牙行”模式。至于“牙家”设客店的特性,就明清时期而言,认真考究起来,几乎没有例外,如“顾牙家,正德间,有一牙家姓顾,常歇客通有无,一日闻合肥县有客至,出郭迎客”(32)。又如崇祯年间,湖广襄阳县令罗明祖言:“以官招商不如以牙招商为便也。商有旧日之居停,亦有旧日之主顾,况值仁政风行,一牙可以呼百商,随给印信票于牙家,使牙家与船行又两相辅而行,其价之多寡,悉以牙家定之,牙家不失信于商,而官商无往而不宜矣。”(33)此“居停”两字,点出其住宿功能。再如江南地区,“审得牙家之设,原以通商也。如马峰地方乡间之卖棉花者,俱挑负聚于此,有牙家焉,先饮食之,又安顿其货,后代其发卖,乃每担抽取些须,贩货者皆甘心乐输,是之谓便民,便民乃以通商也”(34)。这里的“牙家”虽然没有直接指出住宿服务功能,但我们可以想见,把东西卖出,是需要时间,并非一天就可以完成,所以其住宿功能是不可少的,这与民国时期宁夏的“斗家”经营方式极为类似(35),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牙家”还有“代其发卖”功能,远方客人来此收买,按惯例应住宿于“牙家”。
    2、“牙家”与“客店”的关联考。“牙家”与“客店”的紧密关系,凸显在有的史料直接把“客店”称之为“牙家”者,如张岱对于服务泰山游客(香客)的商业组织,一篇称“客店”,另一篇则称“牙家”。其在《泰安州客店》言:“客店至泰安州,不复敢以客店目之。余进香泰山,未至店里许,见驴马槽房二三十间;再近,有戏子寓二十余处;再近,则密户曲房,皆妓女妖冶其中。余谓是一州之事,不知其为一店之事也。投店者,先至一厅事,上簿挂号,人纳店例银三钱八分,又人纳税山银一钱八分……泰安一州与此店比者五六所,又更奇。”(36)其在《岱志》一文则言:“离州城(泰安)数里,牙家走迎,控马至其门。门前马厩十数间,妓馆十数间,优人寓十数间。向谓是一州之事,不知其为一店之事也。到店,税房有例,募轿有例,纳山税有例……牙家之大,山税之大,总以见吾泰山之大也。”(37)显然在张岱眼里,客店与“牙家”没有什么区别,这就彰显了“牙家” “客店”之紧密关系,当然这里的客店(牙家)规模是很大的,集住宿服务与娱乐服务于一体,甚至还包含了特殊服务(妓院),但其之所以称为“牙家”,可能是泰山的客店开设必须在官府备案,即领有经营执照,并代替官府征收游客的“山税”及“店税”,这与“官牙”性质又极为相似。史称“泰山香税二万余两”(38)。“香税”由牙家包揽征收,此为其控制游客提供了政府保障,实际上乃是垄断经营。
    “牙家”一词出现在明清小说中,基本上以“客店”主人身份出现,如《龙图公案》载:“话说西京有一姓程名永者,是个牙侩之家,通接往来商客,令家人张万管店。凡遇往来投宿的,若得经纪钱,皆记了簿书。”后一和尚住宿于其家,因身上所带白银达千两之多,故被程永所害,在此文中,程永都是以店主的身份出现(39)。又如《魏恤刑因乌鸦鸣冤》一文描述武昌府江夏县民人郑日新与表弟马泰去孝感县贩布,后因分头去收布,马泰被恶棍吴玉在半途劫杀,而郑日新则诬赖牙人杨清害命谋财的故事。其中下面一段,最能反映当时“牙家”是如何经营的:“到牙人杨清家问,清曰:‘今年何来迟耶?’新愕然曰:‘我表弟已久来你家收布。我在城中,如何久不发货来?’清曰:‘您表弟并未有来。’新曰:‘表弟马泰旧年也在你家,何推不知?’清曰:‘他几时来?’新曰:‘二十二日到阳逻驿与我分行。’满店人皆曰无有。心中疑惑,遍问别牙,皆无……又转新里问众客是几时到,皆说二月到的……新谓清曰:‘我弟有银二百两,来你家收布,必是你谋死。’清曰:‘我家满店客人,如何干得此事?’新曰:‘你店中客俱是二月到的,我表弟想或夜到,故受你害’……次日告于县。”(40)这里的“牙家”可直称“某某家”或“某某店”,如“杨清家”、“你家”、“满店人”、“你店”等等。且远方客人来异地收买货物基本上客居于熟识的“牙家”,并通过“牙家”收买货物,即“牙家”是提供客商住宿餐饮并为其居中贸易的一种商业模式。
    3、“牙家”与“歇家”同义考。最能彰显“牙家”与“歇家”为同一内涵的,是作为“牙家”之别称的“侩家”,在有的史料中,被看做“歇家”。自明代中期以后,白粮北运到京城,必经“歇家”转交,“歇家”主要业务有三:代理粮长交纳税米及铺垫等各种使费;代理粮长办理完纳税粮所需的各类手续;若白粮解运不足,歇家便代理粮长买米上仓。这种“歇家”亦称“侩家”,这从下面两段史料的对比中可看出来。《武进县志》载:“(万历)十七年湖广道监察御史林具题,大略谓供用库酒醋局内官监,乃苏、松、常、嘉、湖五府岁供白粮,额派二十余万石,关系最重顷。上纳艰难,耗外加耗,垫外加垫……一、内官监先题准,每正米一百石加耗米五石……其余无名多费尽行禁革……一、酒醋局每正米一百石加耗米五石,铺垫等银八两六钱,其余无名多费尽行禁革……一、粮米及铺垫银两,俱要当官明写议单,照数交付歇家,同进完纳,不得推调取究。一、议单数目已从宽处,此外歇家不得多勒升合,如违,以诓骗论。一、各粮解务各用本地方洁净好米交付歇家完纳,如与户部样米不对者重究……是岁省民间栗六万余石,常亦沾惠。”(41)《武进县志》又载:“无锡都给事中侯先春书《民运事宜考》后曰:东南财赋半天下而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半东南,乃民运白粮二十余万石,又天下所无,而五郡所独也,五郡之民泰苦矣……故事:白粮投解,有侩家为之主办,诸所铺垫等类,非侩家弗效也……己丑(万历十七年——笔者注)适叨十库之役……林公遂手疏先后事状,忼慨抗论……除无名之费,禁额外之征,定加增之数,革折罚之苛……是岁省民间粟五六万石。”(42)仔细对比上述两段史料,则发现是在谈论同一件事。首先,两段史料皆是言民运白粮在京遭到各种盘剥之事,且其发生时间一致,都是万历十七年,后都因林公上疏,规范了各种费用(使费),节省粮解大量费用;其次,结果极其相近,第一段史料言“是岁省民间栗六万余石”,第二段史料则言“是岁省民间粟五六万石”;再次,第一段史料言,粮解(粮长)白粮交纳必经“歇家”之手,且按议单上所写的各种费用,即加耗、铺垫等费用俱交“歇家”上纳于仓,在第二则史料则高度概括为“故事:白粮投解,有侩家为之主办,诸所铺垫等类,非侩家弗效也”,可见第二则史料所言的“侩家”就是第一则史料所言的“歇家”无疑,“歇家”与“侩家”是指同一对象已经非常明了。
    四、“歇家”与商税征收及“牙歇”的含义考
    在内地“歇家”的贸易特性凸显在其包揽商税的史料中,这说明“歇家”参与贸易是广泛存在的,而其与牙行区别不仅存在着是否拥有住宿功能这一节上,而且还凸显在“牙歇”这一词之上,若从这一词来考察,“歇家”是“歇家”,牙行是牙行。但毫无疑问,“歇家”与“牙行”是紧密相关的,但它们之间还有不少区别,其中最大区别可能在于“歇家”更深入地渗透到政府职能中,是财政市场的中间力量,当兼有住宿功能的“牙商”担当政府某种职役时,常常会改称为“歇家”、“保家”、“保歇”等等。
    1、“歇家”与商税征收。据史料记载,在万历六年以前,京师商税皆有“歇家”包揽,钱法不通,亦与之有关,《明神宗实录》载:“今京师钱法通行,商税便利,居正言往者皆以歇家包揽,奸弊多端,今已尽法惩治,故此辈敛戢,各衙门皆肃清。”(43)张居正所言,绝非夸大其词,如粮食市场,史载:“大凡贩米车船所到,不许歇家经纪包揽抽税”(44)。又如食盐市场,“歇家”以职役的身份参与了食盐买卖,史称:“灶盐抵关……包垣之傭丁曰枚手曰忙工;收买者曰歇家”(45)。故林振翰言:“收买垣盐者谓歇家。”(46)到清代亦如此,包世臣言:“盐户税盐向系运赴场员所驻集镇,住居歇家与场商交易。”(47)正因为“歇家”为场商与灶户之间的中间买卖者,故其容易发展为包揽,早在嘉靖年间,史载:“灶丁煎盐运垣,有种歇家、地户及掌管人等,从中包揽剋价”(48)。到隆庆年时,郭惟贤奏称:“臣闻盐商之赴县纳银也,全凭保歇(“保歇”为“歇家”之异名——笔者注)揽纳……盐商投文到关……又歇家指称各衙门使用名色,每船一只,索银一两。”(49)此类史料甚多,不一一例举。而“歇家”参与商税征纳,更彰显于在税关中设有“歇家”这一职役。据《两浙南关榷事书》记载:
    正关保家二十名(二县居民,各商木植拢塘,同赴抽分,保收税银——原注),渔临关保家四名(保收渔临关商税——原注),安溪关保家五名 (保收安溪关方簰竹税——原注),沙板保家五名(保收杉板税——原注)……义桥新坝歇家二名(凡临渔关商木拢塘,赴报数目——原注);外江歇家一名(凡系外江木植,赴报数目——原注)……卖木中牙二十五名(与抽分上商买木,旧谓之上牙。今更之中牙,欲其不偏护卖商——原注),买木中牙二十四名(与不抽分下商买木,旧谓之下牙。今更之中牙,欲其不偏护买商——原注)。(50)
    根据此史料,“歇家”职责是“赴报数目”,“保家”的职责是“保收税”。且仅就此史料来看,“保家”与“歇家”完全是两个不同概念,实际上若剥离其在税关具体负责的职能后,去看其真实经营内容,则是大同小异,他们都是“歇家”。关于这一点,笔者在《“歇家”在赋役、词讼领域的异名考略》一文中,已经充分证明了“保家”实为“歇家”之异名,实际上是指担当“保户”的“歇家”,其与“保歇”同义(51),在笔者的博士论文《明清歇家研究》之《“歇家”在各衙门设立及其含义之延伸》一节中,再次考证了此处的“保家”实为“歇家”,且考证出“歇家”多为“中牙”兼任。如据《两浙南关榷事书》记载“黄九亨虚报税单案”,其载:“本部随拘九亨等两牙并衢州买卖二商……据黄九亨单开渔临关商人买过税木颇多,本部细将渔临关簿册逐一查对,并无木植报部……有矿税歇孽,如黄九亨者……”(52)据此,黄九亨身份是“中牙”,但从其“单开渔临关商人买过税木颇多”的职能来看,其具有“歇家”所拥有的“赴报数目”的职能,应属于义桥新坝中的“歇家”,而“歇孽”两字,再次揭示了黄九亨就是“歇家”,不仅如此,在《两浙南关榷事书》的记载中常常会把“歇家”偷换为“商保”,这又凸显了“歇家”的牙商特性,如“商保虚报,占先通串挨抽,以希利行市……直至卖后,始补报,此其常弊”(53)。从这里记载的“商保”赴报数目来看,当是“歇家”无疑,从“希利行市”,“歇家”实为“中牙”,这类情况在《两浙南关榷事书》中出现很多,在此就不赘述了。
    2、“牙歇”含义考。正因为“歇家”往往与“牙商”合一,所以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称呼叫“牙歇”,如史称:“朝廷立北新一关并分设七务六小关,钦差监督监督征收课税……嗣后各商完税,应听本商协同牙歇亲自投单,柜书即与核明上纳,令其亲填红簿,柜书照本商亲填红簿货税数目,每月朔望造册报院,季冬汇报。仍令上江下河保歇查明本商税单货物银数,挨叙日子,一月一报”(54)。所谓“牙歇”应是“牙商”与“歇家”的合称,即“牙”指“牙商”,“歇”指“歇家”,但在这里应指一人,就是指“歇家”,因为在明代税关中“赴报数目”的是“歇家”,通过“牙歇”一词,足以彰显“歇家”的牙商身份。这里的“保歇”就是指“保家”,到清代以后,在税关,“保家”多换为“保歇”一词,如顺治年间,蒋永修言在税关侵渔商税的主要是“保歇”与官吏,其言:“近闻税关诸员虑亏课而加征,甚之苛索以重罚,中间保歇侵之,胥役侵之,官耗侵之,公家所入无几。”(55)又言:“臣闻商货至关,保歇吏胥丛食。”(56)正因为在税关中的“保家”、“保歇”皆是“歇家”,所以到了清代后,有时只言“歇家”,如《清实录》载:“何谓关中之关,客商货物到关上税……吏胥掯勒需索,歇家包揽侵蚀”(57)。清代多沿明制,在明代,保家“保收税”,在清代则言“歇家包揽”,其渊源关系亦很明晰。其实,在榷关中,有时即不称“歇家”,也不称“保家”、“保歇”,而直接称“牙家”,如崇祯年间,一榷关案例记载:“比拘商张学,扇三箱,税二两。牙徐秋亭,以多报少,为匿带……比拘商张学至,曰:我自有我货,单不离货,同顿牙家”(58)。这里“牙家”与上述的“应听本商协同牙歇亲自投单”中的“牙歇”职能是何等类似。所以“牙歇”、“歇家”、“牙家”在贸易领域往往同义。
    但其他史料所称“牙歇”是不是就是指“歇家”,还得考察,如史称:“造船必有船匠,造违禁之船者罪坐匠工;船必有船主,载违禁之货者,罪坐船主;写船必有船埠,揽违禁之商者,罪坐埠头,则牙匠皆知所惕也。奸商造船,里甲排邻不首者,罪及地方;经过关津,私自放行者,罪及关吏;出由河港,受贿纵脱者,罪及守把,则官民皆知所惕也。贩卖异样段疋及毡毯丝绵等物,铺户知情不觉发者,罪及各行;歇家牙会(侩)知情不检举者,罪及牙歇,则商铺皆知所惕也”(59)。这里明确指出“牙歇”指的是“歇家牙会”,但“歇家牙会”是指一个对象的称呼,还是指两个对象称呼,在这里还不非常明朗,因为前面的“船匠”、“船主”、“船埠”、“里甲排邻”、“关吏”、“守把”、“铺户”分类甚明,而唯独“歇家牙会(侩)”分一目言之,据此来看,“歇家牙会(侩)”是指对一个对象的称呼,但与上文“牙匠”一词相对应,似乎“牙歇”又是分别指“歇家”与“牙侩”。可能《受祜堂集》记一案列,有助于我们理解此词的含义,其言:“再查周资生系歇家,又系牙人。”(60)所以周资生既可称“歇家”,也可称“牙人”,把他称之为“歇家牙会(侩)”,也在常理之中,又如明清小说中经常会出现客店店主充当经纪的描述,如《二刻拍案惊奇》卷21亦写道:“此间有个张善店极大……店主张善听得屋上瓦响,他是个做经纪的人。”(61)另外,一般而言,能包揽商税,阻坏钱法者,皆是具有垄断市场的大贾巨商,明嘉靖年间,史称:“大抵阻坏钱法,多系豪民大贾及积年牙人为之首倡。若欲究治,则在于此辈始。”(62)可见张居正所言的包揽商税和阻坏钱法之“歇家”绝不是单单开客店所能完成其功能,根据明朝法律,牙行有协助官府征收商税的义务,这已成历史常识,但是在明代,“歇家”征收商税的记载并不比“牙行”逊色,其蕴含的玄机,可能在于“歇家”与“牙商”的紧密关系,即它们经常合而为一。实际上,在明清时期,“歇家”兼做“牙人”,“牙人”开设“歇家(客店)”,是一个通常的现象。故在文献中,总是能看到“歇家经纪”、“歇家牙保”(63)、“商牙歇家”(64)、“歇家牙侩”、“客店牙行”(65)、“歇家行店”(66)等等的联称,甚至出现“牙歇”这一特殊的联称。但“牙歇”的真正内涵,有时不容易读出来,如《临汀考言》载:
    严饬各县禁止越境贩卖……无如鼻窦丛生,竟作牙歇射利之薮,近闻少东街米谷行家以及歇客饭店,愍不畏死,玩法作奸……为此示仰米谷行以及歇客店家以及买米人等知悉,嗣后,上、武、永三县子民来汀籴米者,先查某人行内有米若干或谷若干,现赍银若干,采买米谷若干,开明具稟,侯本府查验明确,押取认识保结,方准给票运米,如有刁民勾串奸牙店家,仍蹈前辙……除将牙行店家立毙杖下外,定将贩米奸徒重责枷号。(67)
    上述“牙歇”一词,其概念肯定是指“米谷行家”和“歇客饭店”,不过有歧义的是:“牙歇”是“米谷行家”和“歇客饭店”两者的合称,还是对“米谷行家”和“歇客饭店”的分称,即“米谷行家”是指“牙歇”,而“歇客饭店”也是指“牙歇”?从整篇文字来看,“米谷行家”和“歇客饭店”运营方式似乎是一致的,看不出它们在粮食贸易方面有明确职责分工。而后面用“奸牙店家”或“牙行店家”来统指“米谷行家”和“歇客饭店”,就更使人难以理解它们在粮食贸易流程中的具体分工。因为我们很难想象,“米谷行家”不能称之为“店家”,也很难想象“歇客饭店”仅是提供客商的住宿餐饮服务,而不是同时兼做“牙商”。如果把上述“歇家”经营方式和“牙家”经营方式综合考虑,可能会更倾向于“牙歇”是对“米谷行家”和“歇客饭店”的分称,即它们都可称之“牙歇”,其内涵还是“牙商”与“歇家”的合一。在明清时期的“客店”经常被称为“家”,如“宁武县客店曹珍家”(68)、“在龚家歇店住了”(69)等等,所以带有“家”的往往含有客店的含义,如“歇家”、“牙家”、“侩家”皆如此,这里的“米谷行家”可能也不例外。事实上“米谷行家”,常常是客店与米行的结合体,如:“十一月二十又四日,过昆陵(今上海)买米,寓○兴河米牙主人蒋氏(家),予籴登四百石,遂为上客。闻上客馆,贮之其室。”(70)这种“米牙”,因其是客店与牙行结合体,把它称之为“牙歇”,也就不足为奇了。“米谷行家”称为“歇家”在明代财政市场中,多有反映,如上述小滩镇的“歇家”,实际内涵与“米谷行家”没有多大差异,又根据对俞谏的《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中所记载的“歇家保状合同”的仔细分析及后来数条史料相佐证,可知在临清、德州、广积三仓的“歇家”,基本上是“行户斗”或“富商大家”(71)。所谓“行户斗”与“米谷行家”当是同义。因此把其称为“牙歇”或直接称为“歇家”,也就不足为奇了。
    结语
    在贸易领域中,“客店”、“歇家”、“牙家”、“牙歇”等,都是采取“客店”与“牙行”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且都有“开肆”的功能,它们在贸易领域经营方式的内涵,实际上是名异而实同。因在文献中见之最多是“歇家”,故笔者把这类模式称为“歇家牙行”模式。这种模式在文献中,可称之为“歇店”、“歇户”、“客店”、“园亭”、“牙家”、“侩家”、“牙歇”等等,其内涵,基本上是“客店”与“牙行”合一的经营方式,其沿袭了古代邸店、塌房等诸多经营方式于一体,形成了集客店、经纪人、仓储、贸易甚至运输、借贷于一体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72)。若从其具有“开肆”功能来考察,明清时期的商镇兴起,当与此种经营模式形成与发展息息相关,这又是另一个大问题了。
    注释:
    ①参见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在近代西北地区的沿袭与嬗变》,《史林》2008年第1期。笔者发表了上述两文后,许多同仁问起有关“歇家”商业内涵以及“歇家”与“牙行”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南开大学经济史学者许檀先生,而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及其学生李伟铭则不承认内地的“歇家”具有“牙行”的特点,他们只承认西北的“歇家”与内地牙行极其类似(李伟铭:《官民之间的代办机制:明清时期的歇家》,[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历史学系2008年硕士论文)。就这一问题,笔者想以此文向同仁们作一简单的答复。
    ②胡铁球:《“歇家”概况》,《宁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关于“歇家”的基本含义为“客店”的论述,在笔者的博士论文《明清歇家研究》中有更翔实的论证。
    ③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④“歇户”也是“歇家”之异名,在许多地方的“歇家”称为“歇户”,在贸易领域亦如是。参见胡铁球《“歇家”在赋役、词讼领域的异名考略》,待刊。
    ⑤《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正月乙丑,(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8年影印本,第4391、4396页(本文所引《明实录》均为此版本)。
    ⑥《明武宗实录》卷26,正德二年五月癸丑,第689页。
    ⑦孙绪:《沙溪集》卷6《行状墓表》,四库全书本,第1264册,第550页。
    ⑧《明英宗实录》卷82,正统六年八月壬午,第1647页。
    ⑨我国古代常把客店、旅馆称为“逆旅”,“逆旅”也可叫“歇家”,史称“岁踰课于县之逆旅,曰‘歇家’”(宋懋澄:《九龠续集》卷6《上房师司理吴公论该金山卫建县不便书》,万历刻本,第2页)。
    ⑩梁份:《秦边纪略》卷1《西宁卫》,载《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册,第9页。
    (11)雍正敕编:《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174之12《朱批李卫奏折》,四库全书本,第423册,第339页。
    (12)清世宗敕编:《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73之4《朱批王士俊奏折》,四库全书本,第419册,第307页。
    (13)方承训:《复初集》卷25《杨老人草亭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第118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17页。
    (14)方承训:《复初集》卷33《杨处士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第118册,第217-218页。
    (15)“役”字在另一版本为“投”字[参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53《河南四·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光绪己卯(5年)蜀南桐粤书屋薛氏家塾修补校正足本,第9页]。
    (1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3册《河南·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第101页。
    (17)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18)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方志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19)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20)张荣铮等编:《钦定理藩部则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21)阎成善:《湟源的歇家、洋行、山陕商人和座地户及刁郎子》,载《湟源文史资料》第5辑(1987年),第10-12页。
    (22)“歇店”为“歇家”的异名,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博士论文。
    (23)光绪《黎平府志》卷3上《食货志》。
    (24)吴振棫:《黔语》卷下《黎平木》,载《黔南丛书》第2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册,第18页。
    (2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414-415页。
    (26)郭怀礼:《重修府署记》,载光绪《黎平府志》卷2下。
    (27)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工商史料汇编》,第3辑,1985年版,第142-143页。
    (28)光绪《黎平府志》卷3上《食货志·知府余渭稟善后总局》。
    (29)《夫役案》,嘉庆二十一年九月廿八日王克明等稟词,嘉庆二十四年五月龙士昌抄录本,复印件藏锦屏县档案馆。
    (30)祁彪佳:《宜焚全稿》卷3,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92册,第290页。
    (31)褚华:《木棉谱》,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页。
    (32)戚继光:《止止堂集·愚愚稿下》,中华书局2001年版。
    (33)罗明祖:《罗纹山全集》卷15《四详》。
    (34)祁彪佳:《莆阳谳牍》,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5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页。
    (35)如1920年代的银川市“斗家”经营是如此进行的:“每家都有铺面和后院场地,接待进城农民住宿、吃饭、粜粮……农民进店后,先向账房先生登记驮运来的粮食数量、品种、存入库房(等待发卖)……农民的粮食如当天售不完,又急需钱,斗行就按市价的80%收回”(董万鹏:《银川斗行与粮食加工作坊》,《宁夏文史资料》第20辑《宁夏老字号》,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147页)。
    (36)张岱:《陶庵梦忆》卷4《泰安州客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9-40页。
    (37)张岱:《琅嬛文集》卷2《岱志》,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67-68页。
    (38)《明史》卷82《食货志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06页。
    (39)安遇时等编:《包公案——龙图公案》第71则《江岸黑龙》,(北京)宝文堂书店1985年版,第253-256页。
    (40)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工商史料汇编》,第3辑,1985年版,第142-143页。
    (4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征输》,第31-32页。
    (4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征输》,第33-34页。
    (43)《明神宗实录》卷80,万历六年十月乙巳,第1722页。
    (44)唐梦赉:《志壑堂文集》卷9《筹饷厄言·或问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第217册,第488页。
    (45)史起蛰、张榘撰:《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灶盐归垣图》,明嘉靖三十年刻本。
    (46)林振翰:《盐政辞典》,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17页。
    (47)包世臣:《包世臣全集·中衢一勺》卷7上,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156页。
    (48)史起蛰、张榘撰:《两淮盐法志》卷142《优恤门·恤灶下》,明嘉靖三十年刻本。
    (49)郭惟贤:《甲明职掌疏》,《明经世文编》卷406,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4417页。
    (50)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不分卷。参见《浙江通志》卷86《榷税·司榷·南关监督》,四库全书本,第521册,第287页。
    (51)参见胡铁球《“歇家”在赋役、词讼领域的异名考略》,待刊。
    (52)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役书》,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34册,第329-332页。
    (53)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单书》,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34册,第337-338页。
    (54)张泰交:《受祜堂集》卷9《抚浙·严禁关役》,四库禁毁丛刊本,集部第53册,第504页。
    (55)蒋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商贾宜加珍恤以裕财用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集部第215册,第804页。
    (56)蒋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集部第215册,第808-809页。
    (57)《乾隆朝实录》卷135,乾隆六年辛酉正月乙未。
    (58)堵胤锡:《榷政纪略》卷4《吴大宁案》,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34册,第389页。
    (59)王在晋:《海防纂要》卷8《禁通番》,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40册,第68页。
    (60)张泰交:《受祜堂集》卷8《抚浙中·驳勘徐氏药死亲夫案》,四库禁毁丛刊本,集部53册,第484页。
    (61)凌濛初:《初刻、二刻拍案惊奇》卷21《许察院感梦擒僧 王氏子因风获盗》,第663-665页。
    (62)汪天锡:《官箴集要》卷下《处置事宜篇·买物价值》,明嘉靖十四年刊本,第40页。
    (63)参见杨一清《关中奏议》卷3《茶马类·计开》,四库全书本,第428册,第69页;又参见李迪等《甘肃通志》卷19《茶马·附历代茶马》,四库全书本,第557册,第556页。
    (64)参见洪若皋《海寇记》,台湾文献丛刊本,第260种,第43页。
    (65)参见冯梦龙《三言喻世明言》卷1《蒋兴哥重会珍珠衫》,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1页。又参阅徐本等《大清律例》卷十五《利充牙行埠头》,四库全书本,第672册,第615页。
    (66)参阅乾隆敕撰《钦定平定台湾纪略》卷27,四库全书本,第363册,第335页。
    (67)王廷抡:《临汀考言》卷17《檄示·禁米亚店家通同奸犯籴米出境》,四库未收丛书本,第8辑第21册,第360页。
    (68)雍正敕编:《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217之3《朱批石麟达奏折》,四库全书本,第425册,第687页。
    (69)雍正敕编:《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215之1《朱批鄂弥达奏折》,四库全书本,第425册,第352页。
    (70)胡介:《旅堂诗文集·蒋氏居停记》,清康熙刻本。
    (71)俞谏:《议处本折仓粮以苏负累事》,载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22《户部》,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423-426页。又参阅笔者的博士论文第四章第二节中的第三小节《大型水次转运中心的民运与“歇家”关系考略》。
    (72)参见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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