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契约”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作者: 阿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15 |
内容摘要:很早以来,中国人就通过订立契约来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契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一方面分析了中国古代契约形制与语言的变化,说明了这种变化的社会背景。另一方面讨论了契约的发现与契约的研究史,提出利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对于契约展开长时段、跨地域的比较研究,将会是今后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契约 契约格式 契约语言 中国历史
The Contracts in Chinese History
A Feng(Institute of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100732)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of contracts’ role in dealing with kinds of social relations and economic relations in Chinese history has been recognized and researched for a long time. In this paper, I focus on two points. The first 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forms and languages appeared in contracts; besides, I involve the social background that lead to or happened with those transformations. The other is the history of the research on contracts, including reviewing the finding of contracts in academic circle. In this part, I argue that the comparative study with a long-term view and in cross-region will be the proper direction in researching the contracts in Chinese history.
Keywords: contract, the forms of contract, the language of contract, Chinese history
很早以来,中国人就通过订立契约来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契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采用刑法式结构的传统中国的成文法虽然包含着一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条文,但数量少,而且多以惩罚恶行为目的,还不能看成完全意义上的成文化的民事法。因此,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民事法秩序,必须从“契约”入手。[1]
从古文书学的角度来说,“契约”是私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所说“契约”,内容广泛,除了当时的各种“契”与“约”外,还包括“书”、“剂”、“券”、“合同”[2]等。这些不同的称谓与时代的发展密切相关,下面将概要介绍一下契约的历史与契约的发现史。
一 早期契约的发展
中国很早以来就有重视契约的传统。《周礼》云:“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3]也就是说财产诉讼则以契约为凭。当时的契约共分为三种,借贷契约叫做傅别,取予受入契约叫做书契,卖买、抵押、典当契约叫做质剂。[4]现存的西周琱生三器铭文还保存下来召族的分家记录[5],可以说是早期的分家书。到了秦汉时代,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居延汉简保留下来《汉乐奴卖田契》可以是说保存较早的汉代土地买卖契约: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畞(亩),贾(价)钱九百,钱已毕。丈田即不足,计畞(亩)数环(还)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酤)酒旁二斗,皆饮之。[6]
这份土地买卖契约是说某人从长乐里一个名叫乐奴的人那里买了三十五亩田地,价钱为九百钱,钱已付清。如果经丈量田地亩数不足三十五亩的话,卖方乐奴则要按不足亩数还钱给买方。作证的旁人有淳于次孺、王充、鄭少卿,买酒二斗,旁人皆饮用。从这张文书可以看出,汉代土地买卖契约包括标的、价格、证人,但契约中并没有写明具体的时间。当时的契约具有诉讼书证的作用。东汉郑众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7]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造纸技术的发展,纸张开始在社会上普及开来。到了4世纪初,纸已在书写材料中占压倒优势[8],纸张开始成为契约的主要载体。现存的吐鲁番文书中,使用纸张书写的租佃、雇佣、借贷、人身买卖契约等都已经出现。从现存的吐鲁番文书可以看出,高昌国时期土地买卖非常普遍。例如《高昌延寿五年(628)赵善众买舍地契》[9]就是一张典型的土地买卖契约。
延寿五年戊子岁三月十八日,赵善众从孫廻伯、范庆悦二人边买五城辛场中舍地……钱即日毕,舍地即日付。舍义二人方。東诣張容奴分垣,南诣善众场地分垣,西共赵海相坞舍分垣,北共张延守坞舍分垣。肆在之内,长不还,𢭃[短]不与,车行人盗[道]依旧通。若后右[有]人河[呵]盗𪫫佲(认名)者,仰本主了。三主和同立券。券城[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壹罚二入不悔者。民右[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清[倩]书道人酉□
时见范□□
临坐张师□
这张麹氏高昌末期的土地买卖契约首先写清立契时间,接着写清买主、卖主及土地四至等。同时强调“三主和同立券”,代书人、见人等依次署押。其中提到“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这种说法与东汉、南朝一些买地券中出现的“有私约、如律令”[10]的说法有相似的含义,都强调了私约的重要性,可以看出高昌国地区的一直保持着汉晋以来土地自由买卖的习惯。
与高昌国不同,在广大的中原地区,随着北魏以来均田制的推行,土地买卖开始受到限制。唐代的法律对土地买卖设定了很多前提条件,口分田等在原则上禁止买卖[11]。现存的唐代中前期的敦煌文书中很少见到土地买卖文书,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同样,贞观十四年(640)高昌国被并入唐朝之后的吐鲁番文书中也很少再见到土地买卖文书,这都说明了均田制对于土地交易的影响。到了唐代中后期,特别是吐蕃占领与归义军时期的敦煌文书中又开始出现了土地买卖契约,《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12]就是一份有代表性的契约:
宜秋十里西支地壹段,共柒畦拾亩(东道,西梁,南索晟,北武再再)。未年十月三日,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出买[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一卖后,如若先翻悔,罚麦伍硕,入不悔人。已后若 恩敕,安清罚金伍两纳入官。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
地主 安环清年廿一
母安年五十二 师叔正灯(押)
见人张良友 姊夫安恒子
这张契约先是写明所卖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然后写明立契时间、出卖原因、卖主、价格等,最后对于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如先翻悔,罚麦五硕入不悔人”。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恩敕行为,契约中明确约定由卖主来承担,“罚金伍两纳入官”。契约最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是唐代契约套语,虽然有“政法”不干涉“私契”含义[13],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当时私人土地交易缺乏国法的保护,因此才要“两共平章、书指为记”。
二 宋代以后契约的变化
唐末五代以后,随着均田制的消失,“土地私有,遂成为不可动摇之制度”[14]。到了宋代,“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完备”[15]。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16],这改变了以往田宅交易买卖双方都要纳税的规定,正式确立卖主立契、买主税契的土地买卖制度[17]。此后,土地买卖空前活跃,民间遂有“田宅无定主”[18]、“千年田换八百主”[19]之说。成书于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云:“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20]。
北宋、金代中原地区保留下来的契约不多。清人王昶《金石萃编》收录的《真清观牒》录有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的《本观置买地土文契》[21]是一份比较典型的土地买卖契约:
出卖地业人修武县七贤乡马坊村故税户马愈男马用同弟马和,自立契将本户下□□地二段共计弍亩叁厘,立契卖与全真门弟子王太和、王崇德为永业,修盖全真道庵,凖得价钱壹拾陆贯文各七□九伯,并据即目见守交割,谨具开坐如后……右件前顷[项]出卖地土卖与全真门弟子等为永业,并不是裹私卑幼□交,亦不是债欠凖折,并无诸般违碍。又加立契日一色见钱交领,并□别无悬欠。恐人无信,故立此文为据。
大定二十八年十二月自立契出卖地人马用 押
同立契人马和 押
引领人部下王守竗押
写契人本村王莹 押
税说价钱壹拾陆贯文 廿三日
在《真清观牒》后,王昶按语曰:
牒后载本观置买地土,文契所列各条与今人文契体例相仿。契中年月后一曰“立契出卖地人”,即今之卖主也。一曰“同立契人”,即今之卖主亲族也。一曰“引领人”,即今之中人也。一曰“写契人”,即今之代书也。自大安至今越六百余年,而买卖地土之格,大致相符,可知凡事皆有缘起,亦留心世务者所宜知也。
在清朝人看来,虽然时经六百年,“买卖地土之格大致相符”。不过,毕竟是“大致相符”,其中格式与语言亦还是有所变化。
1. 格式的变化
如果想了解契约格式的变化,必须从原件入手。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收藏的南宋《淳祐二年(1242年)休宁县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22],可以略窥当时契约的格式。
休宁县附产户李思聪、弟思忠,同母亲阿汪嘀议……今将前项四至内田山,四水归内,尽行断卖与祈门县归仁都胡应辰名下,三面评议价钱官会拾柒界壹百弍拾贯文省……今恐人心无信,立此断卖田、山文契为照。淳祐弍年十月十五日李思聪(押)
弟李思忠(押)
母亲阿汪(押)
见交钱人叔李余庆(押)
依口书契人李文质(押)
在这张加盖官印的赤契(红契)中,“淳祐弍年十月十五日李思聪”是接契约末句书写,然后是同卖的弟弟、商议的母亲以及见人、书契人等居中依次署押。这种书写格式与后世文书抬头写皇帝年号、附押人与卖主靠下排齐签名有所不同。现存南宋时代的徽州文书基本上都是这样的书写格式。
到了元代,徽州土地买卖文书的书写格式开始发生了变化。《前至元二十八年(1291)徽州府祁门李阿林卖山赤契》[23]就反映出元代文书的基本形制。
归仁都李阿林有山一叚(段),在杭契(溪),土名杨梅山。今无钞开修田亩,曾(情)愿将前项……尽行出卖与同都人李景高名下讫。三面平(评)值中统宝钞拾壹贯文省……今恐无信,立此卖契为用者。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李阿林(押)
代书契人李德言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李阿林(押)”这段文字跳行书写,不过并不顶格,而是空两格,这也是元代土地买卖文书的基本形制[24]。
不仅南方徽州的契约是这种情况,在今天河北省隆化地区保存下来的元代契约格式也与徽州契约格式基本相似。例如,隆化鸽子洞窖藏出土文书中《元至正二十二年王清甫典地契》[25]也遵循抬头空两格的样式:
兴州湾河川河西寨住人王清甫今为要钱使用,无处展兑,今将自己寨后末谷峪祖业……出典与本寨王福元耕种为主。两和议定典地价钱白米玖硕、粟柒硕……恐后无凭,故立典契文字□□□。
至正廿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立典契人王清甫(押)
邻人韩敬先(押)
见人王 七(押)
见人邢敬福(押)
书见人 文卿(押)
在这张典契中,立契时间年号抬头空两格,然后立契人、邻人、见人、书见人依次画押,其与徽州文书书写格式基本相同。
到了明朝初年的洪武年间,皇帝年号抬头空格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例如《洪武二年(1369)谢志高卖山赤契》[26]、《洪武十三年(1380)祁门李宗晟卖山地、屋宇赤契》[27]都是抬头空两格书写。到了洪武后期,徽州的契约开始抬头顶格书写皇帝年号,渐成标准。例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祁门谢再兴同弟卖山地赤契》[28]就是抬头而不空格的契约。
十西都谢再兴同弟德兴,今有山地壹片,坐落本保……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人谢则成名下,面议价钞陆贯……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契
谢再兴(押)
德兴(押)
这张洪武二十七年的契约,在书写皇帝年号时采取了平抬的方式。虽然由于资料的限制,还无法确知这种抬头格式转变发生的背景与具体的时间,但从徽州文书的情况来看,从明代洪武朝后期开始,皇帝年号平抬渐成定式。到了明代中后期,徽州契约中开始出现皇帝年号高抬的情况,例如《明天启元年(1621)徽州府余阿蒋卖田赤契》[29]在提到皇帝年号时高抬两格。
凤山余阿蒋,承祖有六保土名塘内……一尽出卖与房侄余一敬边管业。当日面议时值价银贰钱伍分正……恐口无凭,立此手模卖契为用。
天启元年二月十五日立卖契人 余阿蒋 契
依口代书侄 余一韩(押)
(右手墨印)
这是一张女性将山场并在山木植出卖给房侄的文书,“天启”二字高抬两格。卖主余阿蒋只是署字,并未画押,而是代之在契约左侧印有女性右手手印[30]。
从现存的契约来看,从明朝洪武后期一直到清末500余年间,民间契约在书写立契时间时,皇帝的年号基本上采取平抬或高抬的样式。
2. 语言的变化
前面已经提过,高昌国时代契约中的“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唐代契约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宋代以后的契约“今恐人心无信,立此文契为照”等契约用语的变化都与时代有着密切的关系。
宋代以后契约语言另外一个变化则与土地清丈有着密切的关系。南宋绍兴年间,李椿年力行经界,创砧基簿,开始整理田赋,清丈土地[31]。前引南宋《淳祐二年(1242年)休宁县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中就提到了“梨[黎]字壹号”,就是按千字文排序的土地字号,用来确定土地位置,这与南宋时期的土地经界有着密切的关系。元仁宗延祐年间,也在南北诸地“经理田粮”、“括勘田土”,制作“经理册”[32]。元代延祐二年以后的部分徽州契约中就反映出延祐经理的结果,例如,《元延祐六年(1319年)祁门汪润翁卖山地契》[33]提到所出卖的山地“元系国字第一百二十八号,经理系出字一千四十五号”,将新旧字号一一标出。
明朝建立前后,为了核实田土,重建版籍,编制土地册(鱼鳞图册)与户口册(黄册)。土地买卖契约与黄册、鱼鳞图册相互配合,成为确认土地产权的重要凭证[34]。在明代的土地买卖文书中,“经理厶厶号”、“四至保簿可查”之类的套语比比皆是。到了明代万历年间,明朝政府又一次进行了全国性的土地清丈,万历十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土地买卖契约中常常记录了新旧字号,例如《万历十二年汪文观卖田赤契》[35]中提到所出卖的田地“原黎字一千一百十九号、今编鳞字一千六百十一号”,“今编”则为万历清丈的后的土地字号。
清朝政府虽然停止大造黄册,但明代攒造鱼鳞图册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同时,从清代开始,正式明确了告状时以是否有契约作为案件受理的前提条件,“告婚姻必以媒妁聘定为据,告田土必以契券地邻为据,告债负必以中保及契据为据”[36]。在现存的清代地方诉讼档案中,保存的各种“状式条例”中,也都体现出这一基本的原则。
三 契约的发现与契约文书群的形成
较早从近代法的角度整理中国的契约,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侵占中国台湾后,由日本在台湾的殖民政府——台湾总督府下属的“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从事的台湾旧惯调查。其中由“临时台湾旧惯调查报告会第一部长”冈松参太郎主持编纂的《第一回报告书》(1903年)、《第二回报告书》(1906年)、《第三回报告书》(1909年,即《台湾私法》)及其附录的参考书,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台湾契约。与此同时,晚清及民国政府为了立法的需要,也开始进行全国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到了1930年,作为这一调查活动的最终成果之一——《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37]正式出版。该调查报告不仅搜罗了中国各地的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习惯,同时也收录了一部分清代契约,用以解释这些习惯[38]。近代以来有关中国契约研究中一系列概念与议题的提出,都与旧惯调查有着密切的关系。
同时,随着出土与传世文书的大量发现,为从更早、更广泛的区域内研究中国古代的契约提供了可能。1937年,日本著名的法制史学者仁井田陞以敦煌以及吐鲁番出土的契约为中心,撰写了《唐宋法律文书研究》[39]一书,使用古文书学的方法,从法律史的角度对于唐宋时代的契约(私法关系文书)展开了系统性研究。他一方面分析了这些契约的源流、材料、花押、印章等信息,另一方面根据契约的内容,将契约分成了买卖文书、交换文书、赠与文书、贷借文书、雇佣文书、承包文书、赔偿文书、养子文书、家产分割文书、遗嘱等类型,考察了每种类型文书的订立过程及其形式与内容。《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确立了法律史视野之下的中国古代契约研究模式。1939年,中国的学者傅衣凌在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发现数百件民间契约,他后来利用这批契约撰写《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40],该书利用这批契约考察了当时的租佃关系,开创了社会经济史视野下的契约研究模式。
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土文书与传世文书不断有新的发现。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研究的深入,契约作为当时各种社会经济行为、法律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开始受到极大的关注。中国古代契约的发现与整理进行了空前繁荣的阶段,形成规模不同的契约文书群,丰富了中国古代契约数量与内容。[41]
中国古代契约整理成果一览表
古文书群名称 契约成果 出版时间
敦煌吐鲁番契约[42]
《吐鲁番出土文书》(文字版,10册) 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对照版4册) 文物出版社,1992-1996年
《敦煌资料》第一辑 中华书局,1961年。
《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契约篇) 东洋文库,1987年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43]
武田科学振兴财团,2009-2013年
徽州契约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序
《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一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以徽州文书为主) 中华书局,2001年
《徽州文书》(1-5)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007、2009、2011、2015年版。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 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 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福建契约 《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1-3)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2、3期
《闽南契约文书综录》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
《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 人民出版社,1997年
《福建民间文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江苏契约 《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学文献中心,1983年、1986年
甘肃契约 《清河州契文汇编》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
《大崇教寺所存明清时期文书》 张润平整理,《中国藏学》2012年第S1期。
广东契约 《广东土地契约文书(含海南)》 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
清水江契约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 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1、2002、2003年。
《清水江文书》(1-3)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 人民出版社,2008年
《贵州民族文化文库•清水江文书研究丛书:土地关系及其他事务文书》(第1卷)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1年
《贵州清水江文书系列•天柱文书》(第一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 民族出版社,2014年
浙南契约 《石仓契约》第1辑、第2辑、第3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2012年、2014年版
浙东契约 《绍兴县档案馆藏契约档案选集》 中华书局,2007年。
《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北京契约 《北京商业契书集》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
《北京西山大觉寺藏清代契约文书整理及研究》 北京燕山出版社,2014年。
内蒙古契约 《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1年
《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年。
天津契约 《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
成都契约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 胡开全主编,巴蜀书社2012年版
云南契约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 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湖北契约 《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台湾契约 略[44]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中古时代的契约主要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主,明清时代的契约,特别是清代民国契约遗存遍及中国各个地区。除了安徽、福建、台湾等传统的契约大省外,贵州因为清水江文书、浙江因为石仓契约的发现而成为契约遗存大省。内蒙古、云南、湖北、四川等地也发现了大量的契约。这改变以往契约研究只能局限于某些地区的弊端,为全面研究古代、近代中国的契约习惯提供了方便。
结语
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研究员周绍泉先生发表了《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45]一文,考察了中国税契制度的历史,分析了始于元、终于清末行用达六百多年的土地税契凭证——契尾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这篇文章展示出了跨断代契约研究的重要价值。1988年,厦门大学教授杨国桢撰写了《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46]一书,通过对于中国各地土地买卖、租佃契约的分析,考察了明清时代的土地制度、契约关系,成为跨地域契约研究的重要成果。在这本书的“绪言”中,作者提出了“契约学”的概念:
随着秦汉晋木简、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文书和明清以来各地契约文书的发现,它的研究价值愈来愈为中外法学、史学、文书学、经济学、社会学、文物学、档案学等专门领域的学者所重视,从各门学科的独立研究发展为综合性的新的边缘学科——中国契约学——的前景,已经显现出来了。
1995年,由北京大学教授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47]出版,该书收录了从西周到民国年间历代契约1402件,分类加以考释。在该书的《导言》中,作者对于“中国契约学”的研究史及研究内容进行了解释,分析了历代契约的特点,指出了跨断代的契约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
虽然“契约学”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响应[48],但契约的跨断代、跨地域研究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国内外学者的重视。1995年,美国学者韩森撰写了《传统中国日常生活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一书,将吐鲁番文书、敦煌文书、徽州文书结合起来,考察了从7世纪至15世纪的中国古代契约内容与格式的变化,进而分析了隋唐到元明中国社会的变迁。2013年,王旭利用了《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等史料,撰写了《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49],从法史的角度探讨了整个纸质契约的历史。2014年,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50]考察了中国“买地券”这种特殊的契约的历史,对于跨断代、跨地域的契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可以说,对于中国古代契约展开长时段、跨地域的比较研究,将会是今后契约研究的重要方向。
(载《安徽史学》2015年第4期,第5-12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关于中国古代契约与民事法的关系,参照:寺田浩明《关于清代的民事法》,《学人》第十五辑,江苏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1-27页;同氏《中国契约史与西方契约史──契约概念比较史的重新探讨》,载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文集》(郑芙蓉、魏敏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3-135页。
[2] 在中国古代,“契约”与“合同”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从广义上来说,所有的私法关系文书都可以称为契约,合同只是契约的一种。但狭义上,“契约”采用的是单契形式,“合同”则是符书形式,体现出订立者不同的权利关系。关于“契约”与“合同”的异同,参照:贺卫方《“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第36-40页;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東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中译文载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0-326页;周绍泉《明清徽州契约与合同异同探究》,《中国史学》第3卷,1993年10月,第71-84页;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34-148页。
[3]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十五《士师之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册第2791页。
[4] 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的四个阶段》,载张传玺著《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
[5] 徐义华《新出土〈五年琱生尊〉与琱生器铭试析》,《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7-27页。
[6]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版,甲图版179:2544A、B;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653页,557•4。
[7] 《周礼注疏》卷第三十五《士师》郑玄引郑司农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5页。
[8] 潘吉星《中国造纸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0-136页。
[9] 阿斯塔那135号墓文书,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10] 例如,《东汉建宁元年(168)五风里番延寿买地砖莂》(顾夑光《循园金石文字跋尾》卷上,见严耕望主编《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20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第14466-14468页)写有“有私约当如律令”之语。又如明朝万历五年出土的《(西晋)太康五年(284年)杨绍买地莂》(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册第48页)写有“民有私约,如律令”之语。虽然买地券不同于实际的土地买卖文书,但两者的语言还可能会有一些内在联系。关于买地券与现世土地买契约之间的关系,参照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6-77页。
[11] 《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诸卖口分田者》,刘俊文等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第242页。
[12] 期1475背,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第3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4-75页。录文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13] 参照孟宪实《国法与乡法——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99-105页;李德嘉:《王者不得制人之私——以唐代官法与民契的关系为背景》,《法学》2012年第8期,第87-95页。
[14] 李剑农《宋元经济史稿》,三联书店(北京)1957年版,第177页。
[15] [宋]袁采《袁氏世范》(《知不足斋丛书》第十四集)卷三《治家•田产家早印契割产》。
[16]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考》六《杂征敛•牙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册第545页。
[17] 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99-110页。
[18] [宋]袁采《袁氏世范》(《知不足斋丛书》第十四集)卷三《治家•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19] [宋]辛弃疾撰、邓广铭笺注《稼轩词编年笺注》(增订本)卷三《最高楼》,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
[2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2页。
[21] [清]王昶《金石萃编》(清嘉庆十年刻,同治钱宝传等补修本)卷一百五十八《金五•真清观牒》,《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91册第59页。
[22]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参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23]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卷一,第7页。
[24] 在元代的徽州文书中,空两格的情况比较常,也空一格、四格或不空格情况。例如,《元统三年(1335年)八月王景期等卖山赤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第13页)则是抬头顶格书写,没有空格。
[25] 隆化县博物馆《河北隆化鸽子洞元代窖藏》,《文物》2004年第5期,图版见封2。关于这张文书的详细介绍,参照党宝海《一组珍贵的元代社会经济史资料——读河北隆化鸽子洞出土文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第2期,第29-33页。
[26]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第24页。
[27]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第27页。
[28]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第34页。
[29] 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契号:000093,题名:《天启手模卷》。
[30]一般而言,明清时代的手模契多见于卖妻、休妻及买养男女行为,田宅交易中用手模契并不多见。参照: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111页。
[31]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与评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6页。
[32] 陈高华《元代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5-20页。
[33] 该契出自安徽省博物馆藏祁门《郑氏誊契簿》,转录自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一),《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8期《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专辑。
[34] 关于契约的书证作用,参照:阿风《公籍与私籍:明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徽学》第八卷,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22-39页。
[3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序刊,第141页。
[36]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27页。
[37] 司法行政部1930年印行,本书只先印行了民事部分。
[38] 有关日本、中国旧惯调查中契约的搜集、整理与研究情况,参照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
[39] 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7年刊。该书同时考察了户籍以及部分公文书。
[40] 傅衣凌著《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私立福建协和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1944年版。
[41] 有关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参照: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的动向》,大岛立子编《前近代中国的法与社会:成果与课题》,东洋文库2009年刊。
[42] 有关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契约”,相关出版物甚多,本表仅罗列一些主要的契约文书集。
[43] 关于杏雨书屋收藏的契约情况,参照:陈丽萍《杏雨书屋藏契约文书汇录》,《隋唐宋辽金元史论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69-200页。
[44]有关台湾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与研究情况,参照:台湾古文书学会编《台湾古文书学学会会讯》(创刊号),2007年;涂丰恩《台湾契约文书的搜集与分类(1898-2008)》,《台湾文献》63卷2期(2012),第245-302页;李季桦《台湾契约文书的研究动向》,大岛立子编《前近代中国的法与社会:成果与课题》,东洋文库2009年刊。等等。
[45] 《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99-110页。
[46] 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7]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增补本《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8] 所谓的“中国契约学”,实际上是以私文书为研究对象,其与档案学的公文书研究是相对应的,都是应该是“中国古文书”的组成部分。关于中国古文书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参照徐义华等《“中国古文书学”的创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者笔谈》,《文汇报》2012年1月29日C版。
[49]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0]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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