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清同治年间的西北回民起义爆发后,西北回族经济活动主体( 人口) 在战争中损耗巨大导致其生产力发展滞后。同时,清政府对幸存回民采取高压性的善后措施,不但打乱了西北回族历史分布格局和社会生活秩序,同时也破坏回族以农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经济结构,使陕甘回族经济基础几乎尽丧,生产力的延续和积累濒于中断而难以发展,导致了回族社会分化的加剧以及整体经济水平的急剧下降。
关键词: 回民起义; 近代; 西北回族; 社会; 经济
一、回族劳动力数量与质量的大幅下降导致其生产力发展滞后
近代回族的经济结构一直以农业为主、商业为辅,其生产力构成简单。在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人是积极行动体,人口的繁盛与增长是人类两种生产的坚实基础,因而成为社会经济繁荣的重要标志。在长达 12 年的回民战争中,陕甘回民人口急剧下降,“死于兵戈、疾疫、饥饿者,盖十之九,实回族千数百年来未有之浩劫。”[1]5590陕甘回族人口的损失不仅表现为数量的锐减,而且也表现为人口质量的大幅下降。究其原因有三: 其一,回民壮丁是起义中冲锋陷阵的主力,在沙场鏖战中极易丧生。其二,对清军来讲,精壮回民威胁性较高,在剿抚的过程中往往成为清军屠杀的主要对象,即便是就抚的回民也有很多难于幸免,因而其死亡率也是最高的。如清军攻占肃州之后,一次就屠杀投诚的“凶悍客回千五百七十三人”和回民“壮丁五千四百余人”,只“拨出老弱妇女九百余人”[2]193。上述这种事例,在《平回志》、《平定关陇纪略》及《左文襄公奏稿》等文献中的记载多不胜数。其三,清军每剿平一地之后,多“令壮勇者随营”[3]552,充当征剿反叛的先锋,本已为数不多的陕甘回民中幸存的壮劳力数量就这样不断遭到削减。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实际上到达安置地点的陕甘回民多为老弱疲病者,精壮回丁数量很少,仅从《左文襄公奏稿》中有关安插回民的一些记载中即可一窥端倪。如,同治十年( 1871 年) 安插就抚的金积堡回众时,“内除挑出壮丁四百名交安杰、蓝明泰随官军征剿外,余俱陆续解赴平凉,……实发化平川安插者,男女共九千四百余名口。察看壮丁不过二千,余皆老弱疲病而已。”[1]5875 -5876同治十二年( 1873 年) ,“肃城土客逆回,业已办结。其老弱妇女二千数百名,概行递解兰州,设局留养俟”[4]6865。大量回族青壮年劳动力在战争期间消失,直接导致了有效劳动力数量及劳动力整体质量的大幅下降,带来的后果就是回民农村聚居区内的荒地因缺少劳动力而大量闲置,农作物种植量和产量极少,难以满足生活需求。
劳动力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和基础,人类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通过其世代更新进行传递和积累。尤其是劳动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物质资料生产质量,劳动者体魄健全和智能正常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价值提供了可能性。按近代回族人口结构来讲,处于青壮年龄阶段的回民,在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中坚作用尤为显著。然而,在战争中陕甘回族精壮劳动力数量蒙受了雪崩性的损失,致使回族人口结构的自然平衡状态受到严重破坏,不利于人口的再生产。以战后的实际情况来看,能够到达安插地点的回民多为老弱病残,他们的两种生产能力原本就很弱,加之,在迁徙途中,其身体素质和精神状态又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使其孱弱的身体更加无力负担沉重的生产活动,其所孕育的新生代的人口素质自然而然也就呈下降趋势。“经济发展的本质性基础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定的生产力,是在一代传给另一代的生产力的延续和积累中,在以往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的保存中获得发展的。”[5]246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的回民劳动力损失至如此之严重程度,以至于生产力中的人力要素之流动难以实现,同时也意味着生产力中的物质要素流动量及其经济势能转化的能力也随之骤减。物质资料生产也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前提,战后回族劳动力的减少导致的物质资料的生产量极低,根本无法满足回民日常消费需求,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条件也难以达到。如此造成的恶性循环致使回族生产力发展严重滞后,从而遭受严重摧毁的回族经济短期内更加难以恢复。
二、强制性迁徙措施致使本已蒙受重创的回族经济结构再遭摧残
“促进流动的自然地理因素( 如可航水道) ,由于降低运输成本,就形成区域内部的天然核心地带,……在个体地域性的生产力基础上,人们的生活完全以其生存的区域为中心。”[5]226起义之前,陕甘回民主要沿泾河、渭河、洛河及黄河两岸的交通干线、冲积平原地带呈带状分布。这些交通便利的河谷、平原地带土壤肥沃,光照条件好,水资源丰富,因此灌溉农业发达,如关中平原、河西走廊绿洲地带和贺兰平原。起义失败后,经过迁徙和安插,大部分陕甘回民聚居点位于平凉、华亭、安定、会宁、静宁、隆德、固原、盐茶等地的“三边两梢一山”之处,由于山区运输成本高,这些高山“形成区域间的天然界限”[5]226,自然而然地将回民与山外的世界隔绝开来,成为阻碍生产力流动的地理因素。
清政府对陕甘回族强制性迁徙使其丧失了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上的优势,不但使回族的农业经济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使其商业贸易受到重创,也破坏了回族以农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经济结构。战后回民聚居区不仅交通闭塞,而且自然环境恶劣,土地多是荒地或二荒地,不利农耕。如化平川,“初到此时,树木很多,蒿草高深,黑刺满地。”[6]434有的地方不但“荆蒿满地,不能种植。且山里狼豹野猪蛇蝎很多,人命时有危险”[7]444。“原初这里的地是二荒地,费了好多年才开出来”,甚至有的人家费时几年,“才开出二分地”[6]444。处于不同安置地点的回民分到的土地数量也不尽相同,如华亭地广人少,男女都能分到地; 而化平地狭人多,只有男人可以分到地,每一名男子分地十亩,三千六百多户难民共能分到四里地,称为“四里百姓”[7]434。
善于经商的回民经常居住在交通沿线或城关内外,如西安城西北隅,甘肃陇东、盐固一带及河西丝路沿线集中了大批回民,回族商人云集于此,形成了成熟的回族商业网络。由于战争的破坏,一些回民聚居的中心商业城镇被摧毁,加上战后很多回族商人被迫迁徙到贫穷山区,使西北回族的商业贸易遭受破坏。回族商业网络被彻底摧毁,是西北回民长期囿于小农经济的原因之一。甘肃洮州厅的土著居民原以“回民为多,无人不商,亦无家不农”[8]117,而“自经同治兵燹,人民离散,其仅存者约十之六七”[8]293。河西地区的回族商业损失情况更为惨重,甘州、凉州和肃州原为丝绸之路上重要的商业城镇,本有大规模的回民聚落。然而,战后“甘州和凉州的回民,早已死的死逃的逃。如今再把肃州的回民迁走,可说河西就没有一个回民”[9]98。陕西孝义镇原为西北的商业重镇,战争中“富户及小康之家资财多遭焚荡”[10],昔日“瓦屋鳞次、士商千家”之景象不复存在。三原县城及许多乡镇在同治以前都是商业中心,由于战争的破坏,人民流离失所,许多村镇变为一座座废墟,仅剩下三原城仍为西安北面的商业中心[6]239。在长达 18 年的时间里,西安城内回民则被禁锢在城内的西北角一带[7]216。
三、清政府的管理措施对回族社会经济的影响
“作为人类社会基础性要素的经济,实质上是已被制度化了的,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1]213也就是说,人类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在各种社会制度的制约之下进行的。清政府对投诚的回族上层人士大加利用。河州回民起义首领马占鳌因实施“胜中求降”的策略而得到清政府的宽宥,不仅免遭清剿,更没有因“善后”措施而迁徙他处,因而其所依靠的社会资本,即“回族社会结构及原有的组织体系得以保存”。由此可见,清政府的这种分化政策在客观上加剧了回族内部分化。到清朝后期,历经变乱的西北回族社会中,虽有不少忠实于清王朝的回族官绅,许多阡陌遍野的回族地主豪强、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以及集教权、地权和财富于一身的门宦教主等宗教上层人物,但更多的则为贫苦农民、城市平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回族社会分化的加剧,对同治以后的回族社会经济发展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而统治阶级对回族底层民众则采取防范严密的管制措施。甘肃是战后回民分布最多的地区,清政府对甘肃境内的回族实施防范严密的安置措施。地方官在回民到达安插地点后,即查明其户口,每户发一个良民门牌,填写姓名、年岁、籍贯、男女丁口,并设立了十家长、百家长,以便于约束和稽查 回民[7]563。不但回民在安插居住地的一举一动要受到严密的监控,而且其外出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抚后禁令》中规定回民: “无事不准过洮河及来往西宁、洮、岷各处,洮河各处渡船悉数呈官。康家岩、狄道州及通西宁过河渡口,除由官建浮桥或渡船以通驿道外,其余各处要不得私设渡船,……如实有事故必须出境者,由该十家长、百家长禀官察酌可否,给予护照。”[7]562若赴城关或集市买物、探亲,需持县衙所发号签; 若远赴各厅州县境,需持地方官所给之路票; 若过省行走,则需持管道衙门所发之护照。“倘无护照私行往来,查出一律严办。”[7]564 -565但各处回民若赴西路凉、甘、肃及关外一带则“一律禁止”[7]369。
作为起义的首发地,陕西回民则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尤其是西安城内回民,在战争开始后的十八年的时间,被拘禁在城内,不能出城营业,只有在城内每天艰难度日。直至光绪初年,左宗棠平定甘肃后,“飞咨陕省当道,令回民营业,( 而且) 令当地有司严加保护,该地绅民不得阻滞,……然贸易者,则许每人身带一牌,令城门口出入验放,其外县营生者,则令县内办票以为护照”[6]216。此外,清政府还通过变更建制,使管理机构的布局利于对回民进行更加直接有效的管理。同治十年( 1871) ,在化平川设“化平川直隶厅通判”及“化平川营都司”。同治十一年( 1872) ,将驻在宁夏府城的“宁夏水利厅同知”改设为“宁灵厅抚民同知”,然后移驻金积堡。同治十二年( 1873) ,将固原州升为直隶州,另增设平远、海城两县。同治十三年( 1874) ,在董志原增设安化县丞。在清政府层层严控之下,回民人身自由受到严重的禁锢,被牢牢地束缚在贫瘠的土地上,其生产力流动也随之受限,以至于其生产力物质势能转化能力急剧减弱。
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 “人的物质设备: 举凡器物,房屋,船只,工具,以及武器,……它们决定了工作的效率。”[11]回民到达各个安插地点后,当地官员就会即刻点验,然后“按口俵给赈粮,丈量地亩,按户分拨房屋窖洞,大致安妥。购给附近该处土宜种子,酌发耕牛、骡、驴”[7]5877。但是,这些微薄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根本无法满足陕甘回族发展生产的正常需要。
首先,回民的生存环境恶劣,没有能力更没有权力改善生活条件。如化平川虽然“不缺水,又不缺柴”,但早已人迹断绝,回民“初到此时,树木很多,蒿草高深,黑刺满地”[6]434,仅有残破“窑洞三百余所”[1]5789,清政府只挑选近百名体格稍微强壮的已就抚回民前去稍加修葺,就将万余口回民安插于此。许多回族平民刚到安置地点时几乎是一贫如洗,根本没有改善居住条件的经济能力,只能栖身于简陋的土窑破屋中。有些贫困回民则十家共筑一个院落,名“十家院”[6]445。即便居住条件再差,官府也不准他们擅自修筑院墙房屋。光绪二年( 1876 年)时曾有狄道州的回民马荣未经允许就在原住处修筑院墙房屋,清廷发现后只准许他保留土屋,围墙则要尽毁。虽然后来考虑到他住在荒郊野外,准其保留已经平毁一半的余墙,并可以安门启闭,但仍严令他不得私将墙身加高及加筑墙院,若有违犯则“应即禀请从重治罪”[12]。
其次,回民的生产工具严重匮乏致使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防止回民再度起事,清政府明令禁止回民私藏马匹枪炮[7]564 -565。早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清军每剿平一地后即令回民尽缴马械,不得持寸铁[1]5778。回民初至安置点时常有野猪祸害庄稼,但由于没有武器只能借助锣声驱吓野兽。此外,回民还不能私自畜养骟马,骡、驴、牛等牲畜,只准用于耕种[7]561,即便到达安置地点后也仍然如此。如余羊村位于化平南面河一带,分发到该村每家回民的农具有“镢头、铁锨、犁头,牛则只准十家合用一条”; 而南营村则五人合用一犁,镰刀也是反手的,要用左手拿。由于没有牛,很多时候只能靠人力耕地,全村只有一骆驼是外头带来的,大家也用骆驼拉犁耕地; 河北村回民“初来时分给一些田土,一些种子,十家一头骆驼,以外还有一些农具。当年回民来到化平各回民安置点,由于缺少生产工具,“老婆把犁男人曳地”的现象非常普遍。更有甚者,有的回民无开田工具,只能“以三寸长小铲垦地,几年才开出二分地来”[6]443 -444。由此可见,化平各安置点的回民生产资料分配的数量和种类上有一定的差异,并且普遍缺少生产工具。
最后,经济基础尽丧的回民依然背负着沉重的税赋。战后官府将回民田产房庐作为“逆产概行入官,用资官军口食”[13]12。据清政府派员清查所报:“西、同两府暨邠、乾两州属,叛产曰在万顷以上。”[13]19再加上凤、延、邯、绥等府州的回民土地,两者合计,应在两万顷以上[6]2。于是,原属回民的固定资产全部籍没入官。不仅如此,由于在战争中不宜携带钱财,很多“有钱的回回把金银埋在地下”,但由于战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民的防范,将回民集中安置,其行动受到严密的管制,不得私自外出。虽然有一些回民采用巧妙方法取回了银子,但大部分回民留在原籍的金银财宝无法取回,直到解放前还有回民回到同州府等地挖财宝[6]57。由此可知,当时绝大多数的回民来到安插地时已经丧失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当然,清政府为使陕、甘幸存的回民得以孳息生存,在善后时也对回民的生计做了一定的安排。在同治十二年( 1873 年) 发布的安插回民告示中有如下规定: “安插定妥,由官划给地亩,酌发种籽农器,俾得及时耕种。并发赈粮,大口每日半斤,小口每日五两,俾免饥饿,秋后停止。其力能自给之户,应听自籴买,由地方官出示邻近地方,招致商贩,任其彼此交易。”[7]564然而对于处于社会底层,失去田园财产的回族平民来说,这些措施给他们带来的生产资料非常有限,尤其是那些居住在穷山恶水中的回民,只能进行极简单的生产活动,勉强糊口。虽然西北回族的生计状况已然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但其所负担的税赋依然相当沉重。以河州为例,从同治元年至十年( 1862 -1871) 河州全境应征粮额共计 132000 石。清政府于同治十一年( 1872)年开始追缴,虽然蠲免了一半( 66000 石) ,但却要“即行迅速呈缴。至以后照额征收。”[7]561以当时回民的经济状况而言,这么高的征粮额实为其沉重的负担。
总之,同治年间的战争使陕甘回族社会生产力各要素几乎破坏殆尽,可以说其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几乎完全被摧毁。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西北回族人口遭受巨大损耗,清政府迫使所剩不多的回民迁徙到西北极贫之地,不但打乱了西北回族历史分布格局而且严重影响了其社会生活秩序。在清政府严密防范和监控之下,众多西北回族只能在荒山绝谷中过着与世隔绝、世代为农的生活。在缺乏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只能以相当原始落后的方式,艰难维生。加上回族内部社会分化加剧,一贫如洗的回族底层民众,不但承受着来自民族外部的压迫与歧视,而且在民族内部官僚地主、宗教上层人士和高利贷者的经济剥削和各种宗教名义下的人身束缚、经济盘剥下,其经济活动长期限定于低水平的农耕生产和粗放的牧业生产,劳动力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商业经济发展缓慢,使得众多回民孑遗在战后过着长期贫困的生活。
参考文献:
[1] 左宗棠. 左宗棠全集: 第 7 册[M]. 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
[2] 杨毓秀. 平回志: 卷六[M]/ /白寿彝. 回民起义( 三)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193.
[3] 清实录: 第 49 册[M]. 北京: 中华书局,1987: 552.
[4] 左宗棠. 左宗棠全集: 第 8 册[M]. 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
[5] 陈庆德. 经济人类学[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
[6] 马长寿. 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M]. 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7] 左宗棠. 左宗棠全集: 札件[M]. 长沙: 岳麓书社,1986.
[8] 张彦笃. 洮州厅志[M]. 台北: 成文出版社,1970.
[9] 秦翰才. 左文襄公在西北[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
[10] 杨虎城,等. 续修陕西通志稿: 卷五[M]. 1934: 5.
[11] 马林诺夫斯基. 文化论[M]. 费孝通,译. 北京: 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4.[12] 左宗棠. 左宗棠全集: 告示[M]. 长沙: 岳麓书社,1986: 362.
[13] 奕,等. 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 卷 58[M]. 北京: 中国书店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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