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3年04期第21~26页
【内容提要】
|
常为今人称为“庄园”的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例证,实际上只是一般的封建大地产,它们都不是最基本的、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也没有什么独特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因而不具有“封建庄园”的基本特征,与其时大量存在的一般的封建大地产,也并无区别。“闭门为市”的生产方式不大可能;大地产的所有者末见“族长”迹象,且并非都是世家大族;居住关系也不是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封建大地产上的生产者佃客、部曲等也未必都是族众。“庄园与家族二位一体”的看法并无事实根据,所谓“庄园”也不具有“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宗族的有组织的聚族活动尚不多见的原因或即在于还未形成宗族共有的族产。
|
【关 键 词】汉魏晋南北朝/家族宗族/庄园制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4-0021-06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与所谓“庄园制”的关系问题,徐扬杰先生认为:“地主庄园制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再次强化,就是这一时期经济上的重要特点,也是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产生的经济上的根源”,“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就是一个地主庄园的经济实体,这是它的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之一”。徐扬杰先生认为,这一时期家族组织与地主庄园形态结构重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家族与地主庄园的二位一体。即“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庄园(当然也有许多大家族占有多个庄园的),族长就是庄园主。族长占有大量土地,将成片的土地用沟堑围圈起来,形成很大的院落或者园林。庄园内部独立地进行农业和日用手工业的生产,基本上不需要同外界发生经济上的联系,少量的物品交换也在庄园内部各户族众之间进行,即所谓的‘闭门成市’”;(2)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魏晋以后家族聚居的形式,除了那些族众尚未向同宗大地主依附、大地主尚未建立庄园的地方,仍然以村落为单位聚居以外,一个庄园即是一个聚族而居的单位,好像同姓聚居的村落一样。庄客多数为同宗族人,他们的住宅就建筑在庄园内部,而且大多环绕着族长的别墅建造”;(3)庄客的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一个庄园主(即族长)必须胁迫大批小农为庄客,把他们附着在庄园里,为自己耕种庄田,供自己驱使服役。这种庄客,在文献中又有佃客、庄户、徒附、私附、部曲、奴客、人客等等名称。名称虽然不同,身份却是基本相同的,大多都具有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注: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5、230-232页。)。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类似欧洲中世纪和日本的那种“庄园制”,史学界历来有争议(注:最早提出我国也有庄园的是日本学者中田薰,他在《日本庄园的系统》一文中提出:唐代的庄园是“在唐代的均田法逐渐崩溃,随着土地兼并的结果,大地主到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土地制度”(载《国家学会杂志》第20卷1号,1906年)。加藤繁在《唐代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东洋学报》第7卷3号,1917年)和《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成为村落而发展的情况》(《狩野教授还历纪念中国学论丛》,1928年)文章中将我国庄园的出现追溯到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来中国学者尚越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又提出:“庄园制的土地占有形态萌芽于东汉,而在东晋、南北朝逐渐形成。……中唐以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庄园组织日益扩展;庄园制便成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经济的主要形态”。“庄园制在北宋比起唐代也有了显著的发展,已成为土地所有制的绝对支配形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46-151页)。随之引发了魏晋南北朝唐宋时期是否有“均田制”的争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有:郭士浩《唐代的庄园》(《中国封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三联书店1958年版)、乌廷玉《关于唐朝的庄》(《光明日报》1957年12月19日)、关通《唐代庄园制说质疑》(《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4期)、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吴泰《论唐宋文献中的“庄园”》(《历史学》1979年第4期)、杨际平《从封建庄园的最一般特征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园”、“墅”、“别业”》(载于《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刘红运《隋唐五代传世文献所见的“庄”、“庄田”、“庄宅”、“庄园”等释义》(《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等。持赞成意见的有:郑昌淦《论唐宋封建庄园的特征——与郭圣铭同志商榷之一》(《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等。),本文不准备对此多作讨论。本文所要辨析的只是,持庄园说的学者所说的那些封建大地产,亦即所谓“庄园”与所谓的家族、宗族“组织”是否普遍存在着如徐扬杰所说的那种关系。
一
为便于讨论,我们先把常被今人称为“庄园”的例证列举如下。
(1)袁广汉筑园
《三辅黄图》卷4《苑圃》记:
“茂陵富民袁广汉,藏镪巨万,家僮八九百人。于北山下筑园,东西四里,南北五里,激流水注其中。构石为山,高十余丈,连延数里,养白鹦鹉、紫鸳鸯、牦牛。青兕,奇兽珍禽,委积其间。积沙为洲屿,激水为波涛,致江鸥海鹤,孕雏产鷇,延漫林池。奇树异草,靡不培植。屋皆徘徊连属,重阁修廊,行之移晷,不能遍也。广汉后有罪诛,没入为官园,鸟兽草木,皆移入上林苑中”。
(2)樊重田业
《后汉书》卷32《樊宏传》载:
“(宏)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氏田业情况又见《水经注》卷29《比水》条:
“仲山甫封于樊,因氏国焉,爰自宅阳,徙居湖阳,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赢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
(3)阴子方的田业
《后汉书》卷32《阴识列传》载:
“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与邦君”。
(4)梁冀园圃
《后汉书》卷34《粱统附玄孙粱冀传》载:
“(冀)又广开园圃,采土筑山,十里九坂,以像二崤,深林绝涧,有若自然,奇禽驯兽,飞走其间。……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又起菟苑于河南城西,经亘数十里,发属县卒徒,缮修楼观,数年乃成。……(及诛)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散其苑囿,以业穷民”。
(5)石崇的田宅、别馆
《晋书》卷33《石苞附石崇传》载:
“崇有别馆在河阳之金谷,一名梓泽……有司薄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
《全晋文》卷33,石祟《金谷诗序》云:
“有别庐在河南县界金谷涧中,去城十里。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众果、竹、柏、药草之属。金田十顷,羊二百口,鸡、猪、鹅、鸭之类莫不毕备。又有水碓、鱼池、土窟。其为娱目欢心之物备矣”。
(6)王戎的园田水碓
《晋书》卷43《王戎传》载:
“(戎)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积实聚钱,不知纪极,每自执牙筹,昼夜算计,恒若不足”。
《世说新语》卷下《俭啬篇》记:
“司徒王戎既贵且富,区宅、僮牧、膏田、水碓之属,洛下无比”。
(7)潘岳的田园
《晋书》卷55《潘岳传》在《闲居赋》中描写:
“筑室种树,逍遥自得,池沼足以渔钓,舂税足以代耕。灌园鬻蔬,供朝夕之膳;牧羊酤酪;俟伏腊之费。
爰定我居,筑室穿池,长杨映沼,芳枳树樆。游鳞 灂,菡萏敷披。竹木蓊蔼,灵果参差。张公大谷之梨,梁侯乌 之柿。周文弱枝之枣,房陵朱仲之李,靡不毕植。三桃表樱胡之别,二柰耀丹白之色,石榴蒲桃之珍,磊落蔓延乎其侧。梅杏郁棣之属,繁荣藻丽之饰,华实照烂,言所不能极也。莱则葱韭蒜芋,青笋紫姜,堇荠甘旨,蓼菱芬芳, 荷依阴,时藿向阳,绿葵含露,白薤负霜”。
(8)刁逵兄弟子侄的田园
《晋书》卷69《刁协附刁逵传》载:
“(刁逵)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货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余资称是。……刁氏素殷富,奴客纵横,固吝山泽,为京口之蠹”。
(9)王导、王骞的田园
《南史》卷22《王昙首附曾孙王骞传》载:
“(骞)不事产业,有旧墅在钟山八十余顷,与诸宅及故旧共佃之。常谓人曰:‘我不如郑公业有田四百顷,而食常不周。’以此为愧。……(梁)武帝于钟山西造大爱敬寺,骞旧墅在寺侧者,即王导赐田也。帝遣主书宣旨,就骞市之,欲以施寺。答云:‘此田不卖;若敕取,所不敢言。’酬对又脱略。帝怒,遂付市评田价,以直逼还之。”
王导为王骞的六世祖,《晋书》卷94《隐逸传·郭文传》载,王导曾于西园安置隐士郭文:
“王导闻其名,遣人迎之。文不肯就船车,荷担徒行。既至,导置之西园。园中果木成林,又有鸟兽糜鹿,因以居文焉。……(文)居导园七年,未尝出入。”
(10)谢安与其后人之别墅
《晋书》卷79《谢安传》载:淝水之战前夕,后秦师次淮淝,
“安遂命驾出山墅,亲朋毕集,方与玄围棋赌别墅。……安顾谓其甥羊昙曰:‘以墅乞汝。’”又载,谢安好游宴,“又于土山营墅,楼馆林竹甚盛,每携中外子侄往来游集,肴馔亦屡费百金,世颇以此讥焉”。
谢混为谢安之孙,《宋书》卷58《谢弘微传》载:
“混仍世宰辅,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混以党刘毅见诛,其妻晋陵公主(后降封为东乡君)以谢混家事委弘微,“室宇修整,仓廪充盈,门徒业使,不异平日。田畴垦辟,有加于旧……东乡君薨,资财钜万,园宅十余所,又会稽、吴兴、琅邪诸处,太傅、司空琰(谢混之父)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
(11)谢灵运的始宁墅等田园
《宋书》卷67《谢灵运传》载:
“灵运父祖并葬始宁县,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作《山居赋》并自注,以言其事。曰‘……田连冈而盈畴,岭枕水而通阡。阡陌纵横,塍埒交经。导渠引流,脉散沟并。蔚蔚丰秫,苾苾香粳。送夏蚤秀,迎秋晚成。兼有陵陆,麻麦粟菽。侯时觇节,递艺递熟。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灵运因父祖之资,生业甚厚。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功役无已。寻山陟岭,必造幽峻,严嶂千重,莫不备尽。……尝自始宁南山伐木开迳,直至临海,从者数百人。……会稽东郭有回踵湖,灵运求决以为田,太祖令州郡履行。此湖去郭近,水物所出,百姓惜之,頭坚执不与。灵运既不得回踵,又求始宁湖为田,頭又固执”。
(12)孔灵符的永兴墅
《宋书》卷54《孔季恭附弟孔灵符传》载:
“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而灵符答对不实,坐以免官”。
(13)沈庆之的田宅园舍
《宋书》卷77《沈庆之传》载:
“(庆之)居清明门外,有宅四所,室宇甚丽,又有园含在娄湖,庆之一夜携子孙徙居之,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闬焉。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中。’身享大国,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
(14)阮佃夫的宅舍园池
《宋书》卷94《恩幸传》载:
“宅舍园池,诸王邸第莫及。妓女数十,艺貌冠绝当时,金玉锦绣之饰,宫掖不逮也。每制一衣,造一物,京邑莫不法效焉。于宅内开渎,东出十许里,塘岸整洁,泛轻舟,奏女乐”。
(15)朱异的宅园
《梁书》卷38《朱异传》载:朱异与诸子
“自潮沟列宅至青溪,其中有台池翫好,每暇日与宾客游焉”。
(16)裴之横的芍陂田墅
《梁书》卷28《裴邃附侄裴之横传》载:
“(之横)遂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
(17)张孝秀田产
《梁书》卷51《处士传·张孝秀传》载:
“少仕州为治中从事史;遭母忧,服阕,为建安王别驾。顷之,遂去职归山,居于东林寺。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尽供山众“。(18)元禧的田业
《魏书》卷21上《咸阳王传》载:
“(禧)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
同书同卷又言,元禧谋反不成,
“乃与臣妾向洪池别墅,遣(国斋帅)小苟奉启,云‘检行田牧’”。
(19)《颜氏家训》“治家第五”载: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
(20)颜师伯的园宅
《宋书》卷77《颜师伯传》
“少孤贫,涉猎书传,颇解声乐,……师伯居权日久,天下辐辏,游其门者,爵位莫不逾分。多纳货贿,家产丰积,伎妾声乐,尽天下之选,园池第宅,冠绝当时,骄奢淫恣,为衣冠所疾”。
纵观以上这些“园”“宅”“墅”,除第14、15两例主要是突出其“宅舍”,而看不出其田土规模外,其他都可以确认为封建大地产。除了都是封建大地产外,他们似乎并没有太多的共同点,它们都不是最基本的、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也没有什么独特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因而不具有“封建庄园”的基本特征,与其时大量存在的一般的封建大地产,也并无区别。
从上述20例中我们并没有见到用沟堑圈围起来的实例,更谈不上普遍“将成片的土地用沟堑围圈起来”。所见仅为大地主拥有大量田产的记载,如樊重“开广田土三百余顷”、石崇的“金田十顷”、王骞钟山旧墅“八十余顷”、孔灵符“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张孝秀“有田数十顷”等等。从上述记载中甚至还能认定这些封建大地产并非都连成一片,如:王戎的园田水碓“周遍天下”;谢混“田业十余处”;谢灵运在始宁县“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孔灵符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上述这些大地产实际上很难连成片。实际上,这些大地主所拥有的大地产多为占山固泽依地势而建,如:袁广汉于茂陵“北山下筑园”,石崇建别庐于“金谷涧”,谢灵运所修别业“傍山带江”等。仅有梁冀“广开园囿,采土筑山”,但也未见其用沟堑圈围。
在“园”“墅”“别业”等大地产上,完全自给自足式的生产,完全“闭门为市”,也不太可能。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这些大地产的生产能力较为强大,有些既有农作物种植业、园林业,畜牧水产养殖业,个别的甚至还有手工业中的纺织、酿造、工具制造、造纸、药物生产等。但因受到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的限制,很难做到农林牧渔与各种手工业齐备。所以说,尽管这些“园”“墅”“别业”能够做到多种经营,但仍很难满足大地产所有者的全部消费需求,尤其金银铜器及香料、珠宝、绫罗绸缎等奢侈品的消费需求。如《宋书》卷56《孔琳之传》载“史臣曰”:时“末业流而浸广,泉货所通,非复始造之意。于是竞收罕至之珍,远蓄未名之货,明珠翠羽,无足而驰,丝罽文犀,飞不待翼”。说明官僚豪富的极端奢侈之消费,多要从市场上购买。与此同时,“园”“墅”“别业”上的多余产品也要到市场上出售。即如东汉仲长统《理乱篇》所言:“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注:《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又如西晋江统所言:“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注:《晋书》卷56《江统传》。)。南朝刘宋太初元年诏文载:“贵戚竞利,兴货廛肆者,悉皆禁制”(注:《宋书》卷85《谢庄传》。),其竞利之货或即为贵族土地上的产物,如河东解人柳元景家“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即是(注:《宋书》卷77《柳元景传》。)。可见,尽管孝武帝下诏禁止贵族竞货取利,柳元景声称立菜园是为供应家用,但是这些情况都反映出官僚地主土地上的剩余产品还是常常会拿到市场进行交换的。由此可见;所谓的“闭门为市”,只是文人的夸张之辞,并不足信。上引仲长统、江充等所说的情况,都是大土地所有者参与市场活动的实例,带有普遍性。而徐扬杰所说那种“庄园”内部“族众之间”的“少量物品的交换”,反而未见任何实例。
(二)
再谈家族组织、家族财产等问题。从以上20例大地产的所有者来看,也都未见其为“族长”的迹象。其中第2例樊重、第13例沈庆之和第15例朱异,显然都是同居大家庭的“家长”,而非“族长”。他们所经营的产业也只是大家庭的田产,而非整个家族、宗族的产业。上引第8例“刁逵兄弟子侄的田园”,其中的“田万顷”,究竟是分属兄弟子侄呢,还是共有,并不详。故刁逵究竟是不是家族族长也很难说,很可能仍为共财大家庭的“家长”。第1、3、4、5、6、7、9、10、11、12、14、16、17、18、19、20例,应该都属于个人田业,而不是家族的田业。所见材料也完全无法证明这些田产的拥有者是族长。这些田业,有的是从父祖手中继承下来的,如第11例谢灵运的“始宁墅”即为承“父祖之资”;但多数情况下应为传主个人所置,如第5例石崇的别馆即是。据文献记载,在泰始八年(272)石崇父石苞临终之际,“分财物于诸子,独不及崇”(注:《晋书》卷33《石苞传附石崇传》。),也说明石崇的田宅、别馆为个人所置。第12例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说明其永兴墅乃孔灵符自创别业。上述这些大地产中,始终未见整个家族、宗族所有的田业,更未见所谓“族长”的存在。徐扬杰所称之为“族长”的典型如沈庆之、孔灵符、阮佃夫、朱异(注:《梁书》卷三八《朱异传》:“异及诸子自潮沟列宅至青溪,其中有台池玩好,每暇日与宾客游焉。四方所馈,财货充积。性吝啬,未尝有散施。厨下珍羞腐烂,每月常弃十数车,虽诸子别房亦不分赡。”也说明朱异的诺大资产,只属朱异父子所有,族人无预,甚至连“诸子别房”都没份。)等也只是封建大土地所有者而已,与“族长”属于不同性质的概念。
至于上述这些“园”“墅”“别业”的居住关系也并非“聚族而居”。实际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聚族而居”很罕见,一般都是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用简单一点的说法,也就是大杂居下的小聚居。徐扬杰所举证的李显甫开李鱼川的事例,充其量也只是李显甫与其兄弟李华、李凭和堂兄弟李遵等数家可能同迁李鱼川而已(注:关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基层社区的居住情况,拟另文讨论。关于李显甫迁李鱼川事,参见杨际平、李卿《李显甫集诸李开李鱼川史事考辨——兼论魏收所谓的太和十年前“唯立宗主督护”》,《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事实证明,李显甫六世祖辈分居四处时,没有“聚族而居”,李显甫等迁柏人时,也没有“聚族而居”。赵郡士族如此,其他大族也应如此。上述所举有关“庄园”资料的20例中,仅有3例提到家族亲属,其中第8例,有可能属于家族聚居的情况,但也仅限于“家族”中较小的范围,即“兄弟子侄”;第10例谢安于土山营墅“携中外子侄往来游集”,第13例沈庆之“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因为严格地说,“中外子侄”“亲戚中表”都不是家族、宗族的概念,因而都不能确定为家族聚居。即使说是“家族聚居”,也只是家族中一部分近亲聚居,而不是整个家族(同高祖以下,三从兄弟以内)聚居。其他17例“园”“墅”“别业”中更未见家族或宗族聚居的记载,都谈不上是“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
这些封建大地产上的生产者,主要是佃客、部曲和奴隶。如第1例“家僮八九百人”、第2例“课役童隶”、第3例“舆马仆隶”、第5例“苍头八百余人”、第6例“僮牧”、第7例“奴婢数千人”、第10例“奴僮犹有数百人”、第11例“奴僮既众”、第13例“奴僮千计”、第16例“僮属数百人”、第17例“部曲数百人”、第18例“奴婢千数”、“臣吏僮隶”等。“部曲”“奴僮”等在东汉时期即已出现。至西晋统一,在占田令中对品官荫客作了明确规定。东晋时又规定,“客皆注家籍”(注:《隋书》卷24《食货志》。)。这样,佃客与封建大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大大加强,这些“注家籍”的佃客、部曲等成为封建大地产的主要劳动者。以此徐扬杰认为:“庄园主胁迫小农为庄客,主要是就近胁迫那些失去土地的同姓小农为庄客。……这些族众、庄客虽然还是以自己的小家庭为单位经营从庄园主那里领耕的一小块土地,但都已脱离了国家的户籍,而上于族长的户籍,变成了庄园主(即族长)私有人口,所以称私附、徒附、荫户。既然庄客(即族众)将自己的户口附注在庄园主的户籍中,那么一个庄园有多少庄客及其家属,族长一户就有多少人口,所以这时就出现了许多‘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户。这些大户,实际上就是一个庄园,一个家族”(注: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233页。)但上述20例,并无一例指明“庄客”即“族众”。秦汉魏晋南北朝,小农的土地为地主兼并后依附地主,成为失去人身自由的依附农民的情况确实很常见。不过,这些小农失去的土地并不一定都为本族地主所兼并,这些小农也不一定都依附于本族地主。更多的情况是乡里小姓和同宗大姓中的破产农民向乡里大姓地主依附。这样,依附者既有同姓小农,也有异姓佃客。因法律规定佃客应加注主人的“家籍”,因之出现了“百室合户”“千丁共籍”(注:《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的现象。但这并不等于说,拥有大地产的大户就是一个“家族”,这些依附农民就是“族众”。再说,如果“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庄园”,那就意味着一个家族中只能有一家拥有大地产,其他人都是庄客、佃户,这也显然不符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占有情况,与徐扬杰关于魏晋南北朝隋唐“家族制度的主要特征”为“世家大族式家族”的提法更是格格不入。
再有,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大土地所有者也并非都是世家大族,也有很多是庶族地主,如第13例沈庆之、第15例朱异、第20例颜师伯等即是。未见于史载的占有较大田产的庶族地主应该更多。
还有学者将东汉崔寔《四民月令》中记载的生产生活状况说成是地主庄园的基本状况”(注:徐扬杰前揭书第197页;张鹤泉《东汉宗族组织试探》谈到:“随着东汉田庄的形成,宗族的族长常常是同庄园主合二为一的。诸如樊氏田庄中的樊重、《四民月令》记载中的‘家长’,都是庄园主。他们都能够支配自己田庄中的族人。”(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l期)。)这也与客观实际不符。“四民”者也,就是士、农、工、商。因当时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所以《四民月令》说的主要就是农村地区每月应做的事。《四民月令》载:“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举之”;”十二月,请召宗族、婚姻、宾旅,讲好和礼,以笃恩纪”(注:《全后汉文》卷47。)等,说的也只是乡里宗族间的存问救恤等聚族活动,看不出这些活动与“地主庄园”有什么关系。有能力从事这些宗族救助活动的多是豪强大族,但豪强大族却并不一定是所谓的“庄园主”,更无根据说他们就是“族长”。
总之,所谓的“地主庄园”只是一般的封建大地产,不可能成为“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庄园与家族二位一体”的看法并无事实根据。笔者以为,封建大地产确实能够为宗族一些人进行聚族活动提供经济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利于宗族组织的形成,但不是宗族组织存在的决定因素。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世家大族还是庶族地主都只见个别人的聚族活动,如提携族人、赈赡族中贫乏等。整个宗族的有组织的聚族活动,除修谱外尚不多见,其原因或即在于还未形成宗族共有的族产。
[收稿日期]2003-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