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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价细册制度与清代粮价研究
来源:《清史研究》2014年第4期 作者: 余开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31

   [摘要]以往对清代粮价报告制度及粮价数据可靠性的研究,无论是定性的制度描述,还是定量的数据分析,只利用粮价奏折和粮价单等中央档案进行研究,资料利用上的单一性使正确理解粮价数据的真实含义以及全面评价粮价数据可靠性无法继续深入。本文首先从宫中档、内阁大库档等清代档案资料中梳理了清代粮价细册制度的建立过程及其执行中的细节问题。然后结合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的粮价资料,通过将粮价细册中的粮价数据和粮价单中的粮价数据进行比对的方法,梳理了地方官员编制粮价清单所采取的方法,理清了府县两个层级粮价数据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粮价单数据的真实含义,将有助于合理地评价粮价数据可靠性以及进行粮价数据的研究。

Abstract:Previous qualitative or quantitative research on the grain price reporting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liability of the price data have only used materials from the central archives,mainly consisting of the grain price memorials and the enclosed grain price lists at the prefecture level.The limitations of the materials have prevented us from appropriately understanding the real meaning of the data and also evaluating the reliability of the prefectural grain prices.This article first employs the documents from the Palace Archives and Grand Secretariat Archives to shed ligh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orting process and some details of the district grain price report in practice.Secondly,it unravel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rice data of the district and prefecture level,by making a comparison of the grain price data from both local and central archives.This article clarifies the summarizing methods that the officials applied to produce the grain price lists from district level data and helps us to have a more precis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l meaning of the grain price data,which enables us to properly evaluate the reliability of the grain price data.

[关键词]粮价细册;粮价数据;可靠性

一、问题的提出

清代由地方官员上报到中央一级的粮价报告,按其形式和内容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总督、巡抚按月向皇帝奏报的粮价折及其附件粮价清单,以府为单位开列全省粮价。由于督抚上报粮价的形式是奏折及附件清单,因而粮价单和粮价奏折作为宫中档案的一部分得以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1,成为清代粮价研究中利用最为广泛的资料。第二种是由布政使按月向户部报告的粮价细册,粮价细册以县为单位开列全省粮价。粮价细册由各省上报到户部,以备随时查核之用,保存于户部的粮价细册称为清册。因清代户部档案大部分已经散失,现今保存下来的原始粮价细册档案已经非常罕见,相应地对粮价细册的研究和利用也较少。

现存的粮价单数量巨大,是目前利用最为充分的物价史料,而粮价细册虽然较少保留,但其重要性却不可忽视。原因在于:其一,粮价细册详细地记录了各省县级单位的粮价情况,较之以府为单位的粮价单更能详细地反映清代地方上的粮价情形;其二,粮价细册中的县级粮价数据是编制粮价单的数据来源,也是我们认识粮价单的编制过程和粮价单数据汇总方法的基本资料,“也可以说是史料批判的基础数据”2。因而,对于粮价细册的研究也应成为研究粮价报告制度的重要关注点。

目前对清代粮价报告制度及粮价数据可靠性进行评价的研究,从利用的资料上看基本以粮价折和粮价单档案为主,少数利用了地方档案及其他非官方资料。这些研究从其研究方法上来看,主要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定性研究,从制度执行的层面对粮价数据可靠性进行评价;第二类是定量研究,从粮价单数据本身的数量特征对数据质量进行量化评估。从制度执行角度进行的研究以全汉昇、王业键、陈金陵、王道瑞和陈春声等为代表3,这些研究对于理清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及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作了详尽的梳理,分析了地方官员、皇帝在粮价奏报制度执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对粮价数据可靠性的影响。

从粮价单数据本身进行定量研究的方法首先由王业键等创建,这种方法的思路是统计粮价数据中连续不变月数的长度、位置和频率,并以连续不变次数在三个月(含)以下的比率作为度量粮价资料可靠性的参考指标。王业键从数据本身出发对粮价数据质量进行了量化研究,为科学地评估粮价数据质量提供了一套可靠的参考标准。通过这套方法,王业键研究了1741—1790 年间东南沿海四省以及长江中游四省分府的粮价数据质量4。近年来有多位学者分别采用这一方法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段的粮价数据质量进行了评价。马立博(Robert B. Marks)研究了1738—1795 年广东和广西米价的数据质量5,李明珠(Lillian M.Li)研究了1738—1911 年直隶的粮价数据质量6,谢美娥研究了台湾府米价数据质量7,王玉茹等研究了1736—1911 年长江流域各省首府米价数据的质量8。

以上研究对于清代粮价报告制度的总体情况作了细致的考察,同时提出了判断粮价数据可靠性的方法,对于粮价数据的利用具有指导性的作用。然而,以上研究主要是从清宫档案出发,仅从作为粮价数据最终形式的粮价单的角度对数据质量进行了评估,并没有利用更为详尽的地方粮价档案等底层资料对粮价数据的来源进行研究,对地方粮价数据的汇总方法以及粮价单数据的编制过程等问题尚未进行深入的分析。因而,对粮价报告制度背景的问题,还有向更底层资料进行深入挖掘的研究空间。

到目前为止,只有柳诒徵和魏根深(Endymion P.Wilkinson)两位学者直接利用地方粮价细册进行研究。柳诒徵研究物价史的著作中收录了清末光绪八年(1882)、九年、三十三年和三十四年江苏江宁布政使司(分府)和苏州布政使司(分县)的粮价资料9。威尔金森利用了收藏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大木文库的粮价细册《陕西布政使司造报陕省各属市估银粮价值清册》,对清末光绪二十六年至宣统三年(1911)陕西各地银钱比价和粮价进行了分析10。但这两项研究利用粮价细册的关注点在于地方物价史的问题,对于地方粮价细册和粮价单数据之间关系的问题并未涉及。

本文主要利用记录州县粮价情形的粮价细册档案进行研究,通过粮价细册中的州县粮价数据来解析地方官员编制粮价清单的方法和过程,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粮价单数据的真实含义,并对更为合理地利用粮价单数据提出看法。

二、粮价细册制度的建立

在利用粮价细册展开本文的研究之前,笔者发现目前学界尚未对该制度建立的过程进行详细的研究,在此有必要先对粮价细册制度的建立过程作一制度史的梳理。

王业键先生较早就在其《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一文中引用了一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用以说明粮价细册制度的起始时间问题11。根据这份奏折,粮价细册制度最早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由山西布政使文绶上奏,提议在各省普遍实行。然而,此问题并未得到展开和深入的研究,从中我们仅知文绶的奏折只是提出建议,至于皇帝和户部的最终意见,在奏折中并未反映。此外,这份奏折中还有和这一制度相关的重要细节需要挖掘,以加深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为此,笔者查找了关于文绶奏折的后续档案资料,希望借此能将粮价细册制度建立的过程清晰地呈现出来。

这份奏折是文绶于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上奏的,标题为《奏为各省粮价请令按月报部以备稽核折》,向乾隆皇帝建议各省实行州县粮价按月造册报部的制度。鉴于这份奏折的重要性,兹将奏折内容摘录如下:

奏为各省粮价请令按月报部以备稽核以重帑项事。窃惟我皇上念切民瘼,以各省米粮有关民食,市价贵贱时时上廑宸衷,令各督抚将市粮时价按月奏闻,并奉廷寄折式各按州郡分别价贱、价中、价贵汇缮清折恭呈御览,此实圣主爱民重农之至意。各督抚据各属每月所报市粮时价必皆察访确实方敢入告。但各省州县粮价细款,惟甘肃省奴才于臬司任内代办藩司事务,知于近年始经造册送部。今查晋省向来并无报部之例,则其余省分之报部与不报部并不划一可知。伏查各州县平粜采买出入价值向来俱令随时办理,直至事竣造报。每遇各属报销之案与奏报时价不符者,查出即行驳正。因思部中并无各省州县平日粮价,案据只得就现案开报之价核销,而各省粮价增减之弊难以稽查。除晋省各属粮价现已申请抚臣和其衷造具细册按月咨部外,奴才愚见似应请令各省督抚每月奏报粮价之时即将各州县米谷豆麦各项粮价细数造册咨部存案,凡遇粜买粮石,于报销册内声明某月出粜某月收买,以便按册而稽。各州县知有粮价细数按月送部,自不敢增减虚捏,而部臣核销亦有案据可凭,似与慎重帑项之道不无稍有裨益。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训示施行,谨奏。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朱批:“该部议奏。”)12

从这份奏折的内容来看,文绶发现互为关联的粮价报告制度和奏销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文绶在甘肃的任职经验,使其在调任山西后发觉粮价细册制度在各省间的“不划一”。至乾隆二十八年,督抚按月奏报通省粮价的制度已经执行了近三十年,奏报的格式和方法均已形成固定程式。但是各省向户部上报粮价细册却并未形成制度,各省“报部与不报部并不划一”。此前文绶自乾隆十四年起即一直在甘肃任职,于乾隆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任甘肃按察使13,并且“于臬司任内代办藩司事务”时亲自负责过州县粮价造册报部的事项。“晋省向来并无报部之例”,这一现象是文绶新任山西布政使后方才发现的。

其次,州县粮价是平粜采买时的重要依据,文绶认为奏销仓谷时依据时价更有利于维持仓储系统的稳定性。粮价关涉到州县平粜采买仓谷的奏销,以往奏销时“每遇各属报销之案与奏报时价不符”,户部“查出即行驳正”。但是户部“并无各省州县平日粮价”,查核奏销事项时参考的价格并不是根据州县的时价,而只是“现案开报之价”,即遵照户部定例。这种奏销制度就显得过于僵化,而“各省粮价增减之弊难以稽查”,不利于仓储系统的稳定。

因此,文绶结合甘肃的粮价细册制度实施经验和州县粮价在户部奏销中的重要参考作用,向乾隆皇帝提出了两个建议。第一,建议各省仿照甘肃的做法,“督抚每月奏报粮价之时即将各州县米谷豆麦各项粮价细数造册咨部存案”,使粮价细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整齐划一地执行。第二,各省建立州县粮价细册报部制度后,以后凡遇粜买粮食需要奏销时,需要在“报销册内声明某月出粜某月收买,以便按册而稽”,即此后平粜采买粮食将以州县粮价细册的时价作为报销凭证,这将改变以往报销按照现有成例的制度。

文绶的建议是否被采纳,宫中档的朱批中并未明确。从文绶奏折中,我们只知道乾隆皇帝对于文绶的提议并没有马上表示认可,而是下令此事交由户部议奏。户部于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收到乾隆的朱批旨令,并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复奏。笔者查找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清代内阁大库档案,发现了户部就此事进行讨论后所上的奏折。户部的答复意见如下:

臣等伏查粮价攸关民食,部臣允宜周知。而粜买悉属官储,报销自依成例,臣部办理各省粜买报销案件悉心察核,其中价值多寡因地因时虽难执一,然必就各该省历年粜买成例酌议准销。其有报销不协成例,该督抚率以实在时价为言,臣部以其差数悬殊仍行按例驳正。盖因时价长落无常,或一月而旬日顿异,或一邑而城乡各殊,差以分厘,积成千百,徒凭约略之开报难得一定之准绳,不若成例之可以永远遵守也。兹据该布政使文绶奏称: “各州县平粜采买价值向来俱令随时办理,直至事竣造报,部中并无各省州县平日粮价,案据只得就现案开报之价核销,而各省粮价增减之弊难以稽查,除晋省各属粮价现已申请抚臣和其衷造册咨部,请令各省督抚每月奏报粮价之时将各州县米谷豆麦各项粮价细数造册咨部存案,凡遇粜买粮食报销册内声明某月出粜、某月收买以便按册而稽,各州县知有粮价细数按月送部,自不敢增减虚捏,而部臣核销亦有案据可凭”等语。查各省州郡粮价该督抚俱行按月入告,其造册送部者惟陕西、甘肃、四川三省,余省向无报部之案,自宜划一办理,理应如该布政使所奏,通行各督抚于每月奏闻之时另造细数清册咨送臣部备案。至该布政使所称即以月报粮价为核销案据之处布,该布政使虽欲以杜粜买报销临时增减之弊,第恐各州县中逆计有岁需粜买之项先于月报时预留地步,不将市集实价开造,巧为增减,及至粜买事竣,借以月报价值援照请销,迨经臣部驳饬复执无实之报案,致违历年之成例。是欲杜冒销之弊,适启捏报之端,转致无裨实政。应令各该督抚严饬所属,凡遇平粜採买之际,务须确核撙节,实用实销,不得借口月报有案比附虚开,臣部于销册到日按照成例参酌时价核实办理,倘州县中有预图增减临时浮开等弊,该督抚即行分别查参,如此则月报既非虚文而稽核倍昭慎重矣。俟命下之日,臣部行文各直省督抚、顺天奉天二府府尹转饬所属一体钦遵可也。14

根据以上奏折的内容来看,户部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户部的奏折明确提示了清代粮价陈报制度在各省的执行情况。乾隆元年开始,督抚按月奏报所属府州粮价已经制度化,乾隆三年奏报格式也已经统一化15,此后该项制度在各省均已整齐划一地执行。而“造册送部者惟陕西、甘肃、四川三省”,其余省份向来没有造册报部的惯例,可知粮价细册制度此时各省并不划一。户部认为粮价造册报部建议应该予以采纳,令各省督抚“于每月奏闻之时另造细数清册咨送臣部备案”,使得这项制度“划一办理”。

其次,户部否定了文绶关于仓谷平粜采买奏销以州县粮价细册的时价作为报销凭据的建议。文绶提议采用浮动价格(时价)进行奏销,户部主张依旧采用固定价格(成例)进行奏销。清代各省仓谷的平粜采买,户部向来按照成例进行核销。报销时户部参考成例,即使遇上各地粮价“多寡因地因时虽难执一”的情况,但是为了奏销能够照常执行,户部依然坚持按照成例奏销。户部认为米粮时价随时随地变动很大,“徒凭约略之开报难得一定之准绳,不若成例之可以永远遵守”,因而不予采纳。

第三,对于执行州县粮价造册报部制度后户部能否获得真实的州县粮价数据,户部和文绶的看法各执一端。文绶认为只要州县粮价造册报部,户部“核销亦有案据可凭”,可以“杜粜买报销临时增减之弊”,而“各州县知有粮价细数按月送部,自不敢增减虚捏”。但是户部认为,若采用浮动价格奏销,那么粮价就关涉地方切实利益,地方就具有了捏造数据的动机。因而户部主张不能以粮价细册作为奏销凭据,才能获得地方州县如实上报的粮价数据。

户部上奏的这份奏折在内阁大库档案中未留下乾隆皇帝的朱批,但我们可以在光绪朝《清会典事例》中找到乾隆皇帝最后的意见: 二十八年奏准: 各省督抚每月奏报粮价之时,将各州县米谷麦豆各项粮价细数造册咨部存案。凡遇粜买报销,按照成例,参酌时价,核实办理。16

可见,乾隆皇帝采纳了户部的意见,正式下令各省每月将州县粮价细册造报户部,同时粜买仓谷报销依然按照成例,仅在必要时须参酌时价。

以上通过详细分析文绶和户部的奏折可以知道,粮价细册制度在各省推行的时间在乾隆二十九年,在此之前仅有陕西、甘肃、四川三省将州县粮价造册报部。文绶提出各省每月将州县粮价细册造报户部的建议被采纳,但其提出将粮价细册作为各省奏销仓谷粜买凭据的建议则被户部否决。为了保持奏销制度的正常进行,户部主张仍采用成例作为核销的凭据,并认为以粮价细册作为奏销凭据将增加地方捏报粮价的动机,将造成“欲杜冒销之弊,适启捏报之端,转致无裨实政”的局面。

三、从粮价细册到粮价单

粮价单以府为单元奏报各地的粮价,府级单元的粮价数据则来源于县级粮价数据。那么,这就意味着粮价细册和粮价单数据其实是属于不同的空间尺度上的两套数据,这中间产生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是尺度转换的问题。清代的地方官员是如何将县级尺度数据转换到府级尺度数据的? 在进行数据的尺度转换过程中,对粮价数据的可靠性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利用粮价单数据进行研究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来减少这种影响? 这些问题,前人的研究较少涉及,但这对于正确理解清代粮价数据却极为关键。本文将选取目前所能获取的县级粮价资料,通过比较县级和府级两个层级的粮价数据,分析两套数据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探究粮价单数据的生产方法及数据尺度转换相关的问题。

粮价细册是现今获取县级粮价数据的基本资料。相比数量巨大的粮价清单,现今保存下来的粮价细册资料非常稀少而且分散各地。经过学者的努力搜寻,现有的研究中有少数几处地方的粮价细册得到利用。前述柳诒徵《江苏各地千六百年间之米价》收录了《光绪中江宁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厅米价表》和《光绪中苏州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厅州县米价表》两份粮价细册,江宁布政使司分府、苏州布政使司分县开列粮价,该档案藏于南京龙蟠里国学图书馆档案库。前引魏根深的研究利用的是《陕西布政使司造报陕省各属市估银粮价值清册》,收藏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大木文库,覆盖时间是1900—1910 年间共25 个月。此外,岸本美绪还指出,收藏于东洋文化研究所大木文库的还有四川、河南两地的粮价细册17,日本国会图书馆收藏的光绪五年至宣统三年共1072 册《河南钱粮册》中,也包含了光绪二十五年十月至宣统二年九月共51 个月的河南省州县粮价细册(第781—867 册)18。

除了以上几处已经为研究者所利用的档案之外,笔者还找到了两处尚未为学界利用的粮价细册。一是国家图书馆收藏的《滇省府厅州县宣统三年二月份粮价表》19,该表记录了宣统三年二月云南省各厅县的米、麦、杂粮三类粮食的价格。其中,米分为上米、中米和下米三种,麦分为大麦、小麦和玉麦三种,杂粮包括荍、南豆、黄豆和青稞四种,计价单位为每仓石银若干。二是甘肃省档案馆藏1 号全宗《清朝甘肃地方政府档案》中,保存有各府厅州县仓谷动用情况及米粮时估价值的档案,是较为系统的县级粮价档案资料20。这批档案中的粮价细册资料目前已有部分节录刊出,包括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兰州、巩昌二府的县级粮价21。这份档案关于粮价细册的背景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信息,这份粮价册的题名为“甘肃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造报事。遵将甘肃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份各属报到各色粮草钱价,分析上下半月,汇造总册呈查核”。从开列的粮价细册来看,包括了粮食和草料等多个品种,还开列了纹银制钱比价。相比于甘肃粮价单中的粮食品种,粮价细册中的粮食品种要丰富的多。粮价单品种只有粟米、小麦、豌豆、青稞、糜子五种主要作物的价格,而粮价细册中涵盖了十种左右的粮食和二至三种草料的价格。

以上即是现存粮价细册资料的基本情况,本文将利用江苏、云南和甘肃三地的粮价细册,将之和粮价单数据进行比较,说明府级粮价单数据是如何由县级粮价数据转换而来的。关于粮价单数据性质的研究,多数研究者仅从制度层面上对粮价报告执行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讨论,较少直接对粮价单的数据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尚缺乏对粮价数据来源及数据汇总方式的实证研究。因而,目前对于粮价报告制度及粮价单的一些问题尚未有清晰的认识。比如,粮价单中的府级数据是由什么方法从县级数据中统计产生的?府级粮价数据代表的是府治所在地的价格还是一府内所有州县价格的综合情况?对于这些关涉到府级粮价数据具体含义的问题,目前还鲜有研究者作出明确的研究结论。

清代督抚在奏报粮价时,在粮价单中按府级政区和粮食品种开列上月粮价,乾隆三年起即开始要求各省按照规范化的统一格式进行报告22。兹引乾隆四十一年山东巡抚的一份粮价单以说明督抚奏报粮价的具体格式:

山东巡抚臣杨景素跪奏,今将乾隆四十一年四月分山东省各府州属米粮价值开列清单,

恭呈御览。计开:

济南府属价平,查麦子、高粱较上月平减,大米黑豆稍增,余相同。

大米每石价银二两八分至三两八钱,

小米每石价银一两三钱四分至一两七钱八分,

麦子每石价银一两四钱八分至二两一钱,

谷子每石价银八钱六分至一两一钱一分,

黄豆每石价银九钱六分至一两五钱七分,

黑豆每石价银一两四分至一两四钱三分,

高粱每石价银九钱二分至一两一钱八分。

…………23

从这份粮价单中可以看到,报告某府某种粮食价格时的格式一般为一个价格区间,如上述档案中,该府的价格即表述为“价银多少至多少”。这种格式表示的粮价虽然给出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价格数字,但是这个价格数字在其时空含义上仍然有许多模糊之处,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首先,“府”的空间范围是什么? 我们可以作多种理解。粮价单中的“府”可能仅仅是指府治所在地,以府治地区的价格代表整个府的价格,此时府的粮价其实是一个意义明确的“点”数据;其次,“府”也可能是指包括所有州县在内的整个府的范围,此时府的粮价就是一个概括全府范围价格的“面”数据。如果是“面”数据,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其次,价格区间代表的是时间区间还是空间区间?对此,我们也可以作多种理解。价格区间可以是时间性质的区间,即该府本月内随时间而波动的价格区间,是不同时间点上粮价的波峰和波谷的极值;同时,价格区间也可以理解为空间性质的区间,即代表该府内所有州县粮价在空间上呈现出来的差异性,价格区间代表各个州县粮食地区差价的高低值区间。

粮价数据的这些模糊性影响了我们对清代粮价数据的利用,需要将这些模糊性彻底解开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工作。如果仅仅从粮价奏折和粮价单等只反映府级粮价的档案出发,是无法回答以上问题的。因此,必须找到规模完整的县级粮价数据序列,将之和府级数据进行比较,才能厘清府级粮价数据的具体含义。

四、粮价数据的再认识

本文接下来将分别对江苏、云南和甘肃三地的县级粮价数据和粮价单中的府级数据进行比较。

江苏的粮价数据包括《光绪中江宁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厅米价表》和《光绪中苏州布政使司所属各府厅州县米价表》两份粮价细册,时间包括光绪八年、九年、三十三年和三十四年24。由于江宁布政使司按府开列粮价,苏州布政使司分县开列各府粮价,所以本文仅采用苏州布政使司的分县价格资料进行分析,选取的是中米价格序列。云南的粮价细册仅记载了宣统三年二月份的数据,但是其地理范围是完整的,包括全省各府厅州县25,粮食品种包括上米、中米、下米、小麦和大麦。甘肃的粮价为光绪二十六年三月的《甘肃布政司详赉各属米粮时估价值清册》,从内容上来看,应该是甘肃布政使司造报通省粮价的底稿或存案。为便于比较,选取其中粟米、小麦、豌豆和青稞四个品种的粮价。下面以上三省的县级粮价数据与《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26中的府级数据进行比较。限于篇幅,本文根据府州的辖县数量和地理位置,分别选取部分府和直隶州的数据列于表1—表3 进行比较。

通过以上三处粮价细册与《粮价表》中的府县两个层级粮价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江苏,还是西南、西北边远地区的云南、甘肃,表中绝大多数的粮价数据27都符合以下特点: 一府或直隶州粮价的高价和低价分别来自其辖区内诸县粮价中的最高者和最低者。比如辖县较多、地处核心地带的苏州府光绪八年一月份的高价和低价分别来自吴江、震泽二县(1. 40)和长洲、元和、吴县三县(1. 50),辖十一个州县的云南府宣统三年二月上米的高价和低价分别来自昆明县(4. 08)和禄丰县(2. 05),辖十个州县的巩昌府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小麦的高价和低价分别来自岷县(2. 002)和西和县(0. 925)。同样,辖县较少、地处偏远的府州也符合这一特点,如武定直隶州宣统三年二月下米的高价和低价分别来自禄劝县(2. 30)和元谋县(1. 60),安西直隶州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小麦的高价和低价分别来自玉门县(1. 890)和敦煌县(1. 280)。

资料来源:佚名编:《滇省府厅州县宣统三年二月份粮价统计散表》,国家图书馆分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4册,北京:线装书局,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云南》,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表3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甘肃所属各府厅州县粮价   单位:两/京石

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地判断府级粮价数据的确切含义:府级粮价是指该府的整个行政范围内所有县级政区的价格,而不是仅仅代表府治所在地的价格,即府的粮价是一个“面”数据,而非“点”数据。价格区间代表的含义是指一府内所有厅县粮食价格所呈现的地区间差价,该区间就是各地价格最高和最低值的区间,低价和高价不是指时间序列上价格波动的波峰值和波谷值。

从以上数据的比较分析结果中,我们可以对上文中提出的几个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

首先,是粮价单数据的确切含义的问题。王业键曾指出,清代粮价单数据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其不代表十分明确的时间和地点28,这明显地反映在本文所利用的三处县级粮价资料中。粮价单中的价格区间并不代表明确时间的价格,只是笼统地代表某月的价格,并没有具体指出是一月中的上半月或下半月,还是对整个月价格的概括。同时,府级粮价也不代表固定地点的价格,价格的上限和下限在某些府会固定出现在某些县,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高价上,如松江府的高价在光绪八年、九年连续两年共二十四个月都出现在上海县。但是在某些府也会时常发生粮价的上、下限在不同县之间不断变动的情况,这一情况主要出现在低价上,如在本文研究的时段内,苏州布政使司各府的低价一直在不同的县之间变动,没有出现低价持续一年以上长期稳定在某一个县的情况。本文的研究通过对县级粮价数据的梳理,揭示了粮价清单数据在其内部含义上具有不确定性,在利用粮价数据时须要注意这一制度背景。

其次,明确了粮价数据的确切含义后,我们对府级粮价单数据的产生过程的认识就更为清晰了。按照清代粮价报告制度的执行程序,首先由县级官员每旬或每半月一次收集辖境内的粮价数据,转换成统一的计价单位,定期向府级官员和布政使上报。府级官员汇集各县的粮价后,提交报告给布政使,此时府级上报的数据可能仍是详细开列所属各县的价格而并未汇总。布政使汇集全省各县的粮价后,负责编制按县开列价格的粮价细册上报户部,同时制作按府开列的粮价单上报督抚,由督抚奏报皇帝。布政使制作粮价单时即取各府所属县级粮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作为价格区间,这种方法仅需按府对各县粮价比较高低即可,操作简单而又快捷,可以说具有很高的行政效率。相比于人口和土地统计制度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清代的粮价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地方官员日常行政事务,其简单快捷的操作方式是这一制度能够得到长期执行,并为今天的研究留下大量相对可靠数据的必要保证。

最后,粮价报告制度操作的简便性也导致府级粮价数据丢失了详细的县级粮价信息,为了减少这种信息丢失造成的偏差,研究者在使用粮价数据时必须注意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于府级粮价不代表固定地点的价格,而是将府级辖区内的所有州县取其最大值和最小值作为价格区间。价格区间仅仅能够反映一府内所有县的价格区间,那么价格区间的上、下限未发生变化并不代表这个府内各县的粮价没有变化。可能的情况是各县的价格都发生了变化,只是其变化的范围处于价格区间内,也可能是区间的上、下限在不同县之间发生了转换。因此,王业键先生也认为,在不能确定“上、下限是几乎一致地属于某县或某一地区的价格,就上下限取其平均值来观察,应该是较有代表性和一致性的”29。通过取价格上、下限的平均值的方法,更能够代表一个府粮价的整体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纠正粮价数据的偏差。

五、结论

本文首先从宫中档、内阁大库档等清代档案资料中梳理了粮价细册制度的建立过程和执行该制度的细节。从中可知,在粮价细册制度的创立过程中,地方官员、乾隆皇帝和户部官员三方在该制度的决策中的态度,从一开始即将保证粮价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作为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因而,为了保证粮价报告的真实性,户部主张不能将粮价细册作为核销凭证,这种做法使粮价细册和地方实际利益的关系分离,使粮价细册制度成为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制度,因而地方官员造假的动机减少,有利于保证粮价数据的真实性。

其次,本文利用清代粮价细册资料,整理了多地的县级粮价数据,并与粮价单中的府级粮价数据进行比较,理清了府县两个层级粮价数据之间的关系,并加深对粮价单中府级粮价的真实含义的认识,提出利用粮价数据时应注意的问题。粮价单中的府级粮价数据的编制方法是一种简单的综合,即将一府内所有厅县价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作为该府粮价的价格区间,这种简便易行的操作方式保证了这一制度能够长期作为地方日常行政事务被有效地执行。同时,这也意味着粮价单中的高价和低价均不能代表一府粮价的整体情况,那么在利用粮价数据时取其平均值应该更具有代表性。

粮价细册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成为一项不与地方利益直接关联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官员上报粮价的造假行为,这是粮价数据真实性的制度来源之一。地方粮价调查的简便性和上报程序的易操作性,使得这项制度建立之后能够一直作为地方日常行政事务长期得到执行,形成具有完整时空覆盖范围的物价资料。以上两个因素是清代粮价数据能够成为相对真实可靠而又具有系统性的经济史数据的制度原因。同时,研究者在利用清代粮价数据时,首先要注意粮价数据所代表的真实含义,应分时段、分地点对粮价资料的可靠性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行研究。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宋立州同学帮助查阅档案,卢杉同学帮助收集部分数据,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责自负。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

 

注释:

1、随着奏折制度的变化,粮价单的保存地点也经历了几次变化,康熙朝至乾隆四十九年的粮价单保存在宫中档中,乾隆四十九年六月至嘉庆元年九月的粮价单保存在军机处档案中,嘉庆元年十月至嘉庆十一年的粮价单保存在宫中档中,嘉庆十二年以后的粮价单保存在军机处档案中。详见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历史档案》1987 年第4 期。

2、[日]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第476 页。

3、Han-sheng Chuan and Richard A.Kraus,Mid-Ch’ing Rice Markets and Trade: An Essay in Price History,Cambridge: 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Harvard University: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1—16.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载氏著《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稻香出版社,2003年,第1—36 页;陈金陵:《清朝的粮价奏报与其盛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 年第3 期;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历史档案》1987 年第4 期;陈春声:《清代的粮价奏报制度》,《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 世纪广东米价分析》(附录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207—216 页。关于清代粮价报告制度执行方面研究的最新回顾性总结,详见朱琳《回顾与思考:清代粮价问题研究综述》,《农业考古》2013 年第4 期。

4、王业键等:《清代粮价资料之可靠性检定》,载氏著《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289—315 页。

5、Robert B. Marks,“Rice prices,food supply,and market structure in eighteenth-century South China”,Late Imperial China,Vol.12,No.2 ( 1991) ,pp.64—116.

6、Lillian M.Li,Fighting Famine in North China: State,Market,and Environmental Decline,1690s—1990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07—409.

7、谢美娥:《清代台湾米价研究》,稻香出版社,2008 年,第72—100 页。

8、王玉茹、罗畅:《清代粮价数据质量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中心》,《清史研究》2013 年第1 期。

9、柳诒徵:《江苏各地千六百年间之米价》,载《柳徵徵史学论文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462—496 页。

10、Endymion P.Wilkinson,Studies in Chinese Price History,New York: Garland Pub.,1980.

11、载氏著:《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1—36 页。

12、文绶:《奏为各省粮价请令按月报部以备稽核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九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 年,第758 页。

13、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稿,701005788 号。

14、傅恒等:《奏复山西布政使文绶所请各省州县粮价按月造册送部事》,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张伟仁编: 《明清档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7 年,A204—124。

15、参见王玉茹、罗畅《清代粮价数据质量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中心》,《清史研究》2013 年第1 期。

16、光绪《清会典事例》卷191,《户部·积储三》。

17、[日]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5 页。

18、[日]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476—477 页。

19、佚名编:《滇省府厅州县宣统三年二月份粮价散表》,国家图书馆分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线装书局,2003 年。

20、详见http: / /www.cngsda.net /art /2012 /11 /14 /art_ 19_ 608.html。发布时间:2012-11-14,访问时间:2014-2-9。

21、《晚清甘肃米粮时估价格史料(节录)》,《档案》,1997 年第S1 期。

22、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历史档案》1987 年第4 期。

23、朱批奏折,《山东巡抚杨景素奏呈四月份粮价清单》,乾隆四十一年五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3-07-1319。

24、柳诒徵:《江苏各地千六百年间之米价》,载《柳诒征史学论文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462—496 页。

25、佚名编:《滇省府厅州县宣统三年二月份粮价统计散表》,国家图书馆分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4 册,北京:线装书局,2003 年。

26、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以下简称《粮价表》。

27、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粮价细册数据和《粮价表》数据都吻合,只有少数府州的个别数据有出入,但总体而言误差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不影响本文的结论。出现少部分误差是正常的,其来源有多方面:其一,来自粮价数据史料本身存在的错误,清代粮价数据需要统计的县份、种类繁多,各级人员在誊抄、汇总时难免出错;其二,来自后人整理时的差错,如《粮价表》数据是20 世纪30 年代汤象龙等先生组织人员从清代粮价单中抄录的,以统计表方式保存,直至2004 年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整理、录入计算机,数据量达到400 多万条,如此庞大的数据量几经传抄,出现误差在所难免。

28、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载氏著《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台北:稻香出版社,2003年,第33—34 页。

29、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载氏著《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台北:稻香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 页。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载《历史档案》1987 年第4 期。

[2]王玉茹,罗畅:《清代粮价数据质量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中心》,载《清史研究》2013 年第1 期。

[3]朱琳:《回顾与思考: 清代粮价问题研究综述》,载《农业考古》2013 年第4 期。

[4]王业键:《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稻香出版社,2003 年。

[5][日]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

[6]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 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

[7]Han-sheng Chuan and Richard A.Kraus,Mid-Ch’ing Rice Markets and Trade: An Essay in Price History,Cambridge: 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Harvard University: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5.

[8]Endymion P.Wilkinson,Studies in Chinese Price History,New York: Garland Pub.,1980.

[9]柳诒徵:《江苏各地千六百年间之米价》,载《柳诒征史学论文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

[10]佚名编:《滇省府厅州县宣统三年二月份粮价统计散表》,国家图书馆分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4册,线装书局,2003年。

[1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

[12]甘肃省档案馆藏:《清朝甘肃地方政府档案》,档号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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